杭州师到范大学钱江学院课外学分管理条例

杭州师到范大学钱江学院课外学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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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课外学分管理条例

(讨论稿)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课外学习的能动性,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实践活动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学院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文艺、体育、社团、考级考证、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本条例。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紧紧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坚持素质教育和个性化教育相结合的现代教育理念,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课堂实践活动的开展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求内容健康,格调高雅;应坚持与第一课堂紧密结合,有效对接,与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实际相协调。

二、组织与管理

1.学院分管院长主持并领导课外学分管理工作,负责学生课外学分授予的最终审批;

2.教学部负责校(院)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类、体育比赛类、考级考证类、开放实验类、学生科研类活动项目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系的课外学分认定工作,并处理学生对系认定工作提出的异议;

3.学工部、团委负责校(院)级及以上文艺比赛类、社会实践类、创新创业类活动项目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

4.组织宣传部负责校(院)级及以上宣传活动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协助各系做好相关第二课堂活动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

5.各系应成立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一人),负责本系学生所有课外学分的成绩记载、材料审核和学分认定,负责学生课外学分的登记、录入、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本系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异议的处理等。

三、课外学分的认定与要求

1.凡本院全日制在册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团(需学工部正式批准成立)活动、考级考证、文体活动(比赛),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课外开放实验等第----------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二课堂活动,开拓进取,并取得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2.从2009级开始,各专业本科学生除完成课内教学规定的学分以外,还必须取得至少12个课外学分方能毕业(其中第1至9类项目须取得6学分,第10类项目须需取得6学分)。此类学分单独记载,不参与每学年结束及毕业前的学籍异动记分。

3.课外学分每学年认定一次。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2-15周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填报课外学分申请认定项目,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如主办单位或指导教师开具的证明、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各类评优获奖证书、论文发表刊物原件;大学英语、计算机、专业英语、普通话等级考试成绩,竞赛获奖文件材料由学院统一出具),经班级审核小组(班主任负责,班长、团支书和学生代表2-5人)审核后,交所在系课外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4.各系应及时登记、录入、汇总学生所修课外学分,并分别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8周前将学生课外学分登记汇总表报教学部备案。

5.教学部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对各系课外学分认定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四、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

1 学科竞赛类

1.1 校(院)级学科竞赛:积极参加校级层面组织的学科竞赛活动,按要求完成任务并获得校(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每人

2.0、1.0、0.5学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2.1 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如“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程序设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多媒体设计竞赛、电子商务竞赛、英语演讲赛等)的选定参赛者,按要求完成任务但未获奖者给予0.5学分;获得省级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6.0、4.0、

3.0、2.0、1.0学分;获得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10.0、8.0、6.0、

4.0、3.0学分。由学校组织参加民间协会主办的科技创作、学科竞赛选定参赛者,按要求完成任务并获奖者,按以上标准降一个等级档认定课外学分。同一奖项多次获奖或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2 体育比赛类

2.1 校(院)级体育比赛:积极参加学校(院)层面组织的田径运动会、球赛等各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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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比赛活动并获得校(院)级一等(第1名)、二等(第2-3名)、三等(第4-6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1.5、1.0、0.5学分,获得校(院)级集体一等(第1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1.0学分;获得校(院)级集体二等(第2-3名)、三等(第4-6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0.5学分。同一比赛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个人和集体奖项或同一比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2.2 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省级及以上田径运动会、球赛等各类体育比赛活动的选定参赛者,按要求完成任务但未获奖者每人给予0.5学分;获得省级特等(第1名)、一等(第2-5名)、二等(第6-10名)、三等(第11-15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5.0、4.0、

3.0、2.0学分,获得省级集体特等(第1名)、一等(第2-3名)、二等(第4-6名)、三等(第6-10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

4.0、3.0、2.0、1.5学分;获得国家级特等(第1名)、一等(第2-5名)、二等(第6-12名)、三等(第13-20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8.0、6.0、

5.0、4.0学分,获得国家级集体特等(第1名)、一等(第2-3名)、二等(第4-6名)、三等(第6-10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

6.0、5.0、4.0、3.0学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含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项)或同一比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3 文艺比赛类

3.1 校(院)级文艺比赛:积极参加学校层面组织的演讲、朗诵、辩论、征文、美术、音乐、舞蹈等各类文艺比赛活动并获得校(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每人1.5、1.0、0.5学分,获得校(院)级集体一等奖者,分别给予每人1.0学分;获得校(院)级集体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每人0.5学分。同一比赛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个人和集体奖项或同一比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3.2 省级及以上文艺比赛: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演讲、朗诵、辩论、征文、美术、音乐、舞蹈等各类文艺比赛活动,按要求完成任务者但未获奖者每人给予0.5学分。获得省级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5.0、

4.0、3.0、2.0、1.5学分,获得省级集体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4.0、3.0、2.0、1.5、1.0学分;获得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8.0、6.0、

5.0、4.0、3.0学分,获得国家级集体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

6.0、5.0、4.0、3.0、2.0学分。同一奖项多次获奖(含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项)或同一----------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比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4 考级考证类

4.1 计算机等级考试:非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学生参加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级者给予1.0学分,通过二级者给予1.5学分,通过三级者给予2.0 学分;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学生通过二级者给予1.0学分,通过三级者给予1.5 学分。

4.2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三、四、六级考试,艺体类专业通过三级者给予2.0学分,通过四级者给予2.5学分,通过六级者给予3.0学分;其它非英语专业通过四级者给予2.0学分,通过六级者给予2.5学分;英语专业通过六级者给予2.0学分。

4.3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学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三、四、五级考试,非英语专业通过三级者给予1.5学分,通过四级者给予2.0学分,通过五级者给予2.5学分;英语专业通过五级者给予2.0学分。

4.4 专业英语等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等级考试,通过四级者给予2.0学分,通过八级者给予3.0学分。

4.5 普通话水平测试:播音与主持专业学生参加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一级乙等水平者给予1.5学分,达到一级甲等水平者给予2.5学分;其余专业参加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水平者给予1.0学分,达到二级甲等水平者给予1.5学分,达到一级乙等水平者给予2.0学分,达到一级甲等水平者给予3.0学分。

4.6 各类职业资格证考试:学生参加律师资格证考试、导游资格证考试、报关员资格证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医师资格证考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机械类技能资格证等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给予 1.5学分。若该类职业资格证考试分初、中、高级类别,则按所取得资格证等级类别分别给予1.0、1.5、2.0学分。同一类别资格证只记最高水平等级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4.7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生参加汽车驾驶培训,通过正规培训考试获得机动车驾驶证者,给予1.0学分。

5 开放实验类

5.1 学生积极参与教师课外开放立项实验,按计划完成预定任务,经教师考核合格,可按照学生实际参与学时计算学分,一般按17学时计1学分。

5.2 学生参与教师科学研究项目,按要求完成预定任务,经教师考核合格,可按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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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参与学时计算学分,一般按17学时计1学分。

5.3 学生自主开展课外实验,认真完成预定任务,经相关实验与实践教学中心认定合格,按照学生实际开展学时计算学分,一般按34学时计1学分。

5.4 此类学分每位学生最高只记2学分。

6 学生科研类

6.1 学生科研:学生独立申请科研项目获学院批准立项,按期完成任务提交成果并结题者,每项给予2.0学分。学生科研成果发生专利或被发表者,按照本类别第2、3条再给予课外学分奖励。

6.2 发表论文: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含综述、调查报告等),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者,按照学校认定标准的国内一级学术刊物、国内二级学术刊物、一般学术刊物、正式发表的论文集,分别给予每篇8.0、5.0、2.0、1.5学分;学生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入选校优秀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选编者,每篇给予2.0学分。

以上“学生科研”和“发表论文”项目若为多人合作项目,其学分计算办法:2人合作按6:4分成;3人合作按5:3:2分成;4人及以上者,主要完成人占一半,其余均等分。

6.3 申请专利: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发明专利,凭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4.0、5.0、6.0学分。

7 宣传作品类

7.1 发表宣传作品:学生在院级宣传载体上发表宣传作品者,每篇给予0.1学分;校级宣传载体上发表宣传作品者,每篇给予0.5学分;在市级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1.0学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2.0学分,该类学分最高记2学分。

8 社会实践类

8.1 青年志愿者活动: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完成预定任务,个人获得校(院)、市、省、国家表彰或奖励者,分别给予1.0、2.0、2.5、3.0学分,集体获得校、市、省、国家表彰或奖励者,分别给予每人0.5、1.0、2.0、2.5学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者(含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项),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8.2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完成预定任务,个人获得校(院)、市、省、国家表彰或奖励者,分别给予1.0、2.0、2.5、3.0学分,集体获得校(院)、市、----------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省、国家表彰或奖励者,分别给予每人0.5、1.0、2.0、2.5学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者(含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项),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若暑期社会实践成果发生专利或成果被发表者,按照本条例第6类再追加给予课外学分。

9 系级项目

9.1 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及其他第二课堂活动:由各系根据本系实际制订具体的评定项目和评定标准,该类学分最高记2.0学分。

10 创新创业类

10.1 创新创业活动:参加学院认定的创新创业、素质拓展、职业培训等活动,按要求完成预定任务者,分别给予每人1.0学分;成绩显著者分别给予每人2.0学分。同一项目记最高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10.2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学生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学习,每修满一门课程给予相应的课外学分。

10.3 此类学分每生必须取得至少6学分。

五、附则

1.学院层面组织开展的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均视为校级;若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某一活动项目,并被选拔参加学校层面组织的同一活动项目,且达到课外学分认定要求的,其课外学分在校级标准基础上增加0.5学分/项(发表宣传作品除外)。

2.本条例中学科竞赛类、文体比赛类的获奖等级按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设置,奖项名称设置不同的竞赛(比赛)根据其奖项等级参照认定。

3.学生四年所获的课外学分总分以0.5分为最小单位记分,不足者上浮一个最小记分单位记分。

4.未列入本条例的其它第二课堂活动内容,若符合本条例精神,由活动主办单位申报,经教学部认定,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课外学分。

5.本条例具体条款内容由教学部、学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课外学分评定项目及评定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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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类研究生、院校

美术类研究生、院校 从学位的角度来说,硕士学位分两类,一类是“文学硕士”,一类是“艺术硕士”,但通常来说,目前我国的“艺硕”学科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客观来说“艺硕”相比“文硕”,社会认同感不高,至少在目前来看还是比较小众。尽管在我是“艺硕”的支持者,但我还是建议大家能整“文硕”还是整“文硕”去。 既然这样,关于“艺术硕士”的话,我在这里就不说了,单说“文硕”。 ----------------------- 实际上在文硕中,硕士点分两类,一是“美术学专业”,二是“设计艺术学专业”,这也是我今天着重要讲的一件事。 通常情况下,你的毕业证书和你的学位证书上要么写“美术学”要么就写“设计艺术学”,并且不会附加任何说明性的文字,这和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有着一定区别。本科毕业时候你的证书上可能会写上“美术学(油画)”的字样,但大多数学校的研究生毕业证书上却不会这些写。 那么什么是美术学?什么又是设计艺术学呢?这个很好理解,按照以往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来说,美术学专业为美术史论、美术教育领域培养教学和科研,美术评论和编辑、艺术管理和博物馆等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学生毕业后能从事美术教育、美术研究、文博艺术管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我们再往前推几年,在上世纪90年代初,美术学并不叫美术学,美术学的前身是中国的高等美术教育和美术研究机构中原有的“美术史及美术理论专业”而已。但现在中国大多数高校将设计类专业也归类到“美术学”,实际上这个问题很好理解,这类学校往往根本没有“设计艺术学”硕士点,而校方为了扩大学科建设规模,打的一个擦边球而已,毕竟在汉语言逻辑中“美术”包含“设计”,于是以“美术学”的名义开设设计类专业,多少也能说的过去。但设计艺术学硕士点就很吃亏,因为既然已经是“设计艺术学”了,你要是想开一个绘画专业或一个开个美术史论专业,就有点牵强了,但也别说,还真就有流氓学校这么干。当然,“美术学”和“设计艺术学”两个硕士点都有的学校也有很多,比如说南京艺术学院。 我说了这么多,大概你也猜出来我到底想说什么了。其实大家心里都明白,目前就美术类研究生来说,设计专业将来最好混饭吃。不信你就打开网页看看,目前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在招设计类的教师。那么问题就来了你的毕业证书怎么办? 如果你的学校不幸,只有“美术学”硕士点,而你更不幸,你居然在这所学校里学环艺

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教字〔2012〕19号 ─────────────────────────────── 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2012年11月16日 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学风建设,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科技、文化、社团及社会实践活动,逐步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团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积极参与、开拓进取、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第三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规定的课外学分6分方可毕业,专升本学生3分;其中,每个学生必须完成社会调查0.5学分。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转专业前获得的课外学分可到转入专业累计。超过6学分的部分,通过学分代替申请,可以用于替代公共选修课中通识课Ⅰ—Ⅲ类中其中任何一类的2学分。 第四条课外学分的认定部门为各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团委等,最终审核部门为教务处(具体

分工详见附件2)。 第二章课外学分项目与认定标准 第五条学生参加下述各类活动,并获得相应成绩,经相关部门认定和审核后可以获得课外学分:(一)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文化、艺术、体育竞赛项目,获得奖项; (二)参加各类学术研究训练项目,取得成绩; (三)完成的论文、作品、专利等科研成果; (四)获得各种职业证书、等级证书; (五)参加课外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该类别获得学分上限为2分; (六)完成经典著作阅读,该类别获得学分上限为1分; (七)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成效; (八)其它经学校认定的课外活动或项目,获得学分上限为2分。 第六条课外学分计分方法详见《嘉兴学院课外学分认定标准》(附件1)。 第三章课外学分认定程序 第七条课外学分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各类课外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部门向学生(或学生所在学院)提供证明材料,也可直接通过课外学分登记平台,对学分作初步认定; (二)学生登录课外学分登记平台申报; (三)导师根据学生递交的证明材料(最终交由各学院归档),登录课外学分登记平台进行初步认定; (四)专业负责人复核; (五)学生所在学院认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六)学院负责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对课外学分的复核、认定、审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5月份进行课外学分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提出申请或向教务处举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相应学分,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尚未包括的其他活动,符合本办法精神的,由活动组织单位申请,经教务处认定后,也可纳入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2级本科生(含学籍异动降至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2012级之前年级在校本科生,仍按《嘉兴学院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嘉院教字〔2005〕5号)执行至毕业。 附件1: 嘉兴学院课外学分认定标准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

整理精品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

。。。。。 。 。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大纲 课程中文名称: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 课程性质:公共限选课 课程英文名称: University Student career planning and Occupation Guidance 总学时:32学时(其中课堂讲课20学时,讲座及座谈12学时) 总学分:2学分(各年级阶段0.5学分) 授课对象:钱江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开课部门:招生与就业指导部(任课教师由招就部根据需要聘任) 考试方式:上课、讲座考勤占80%,社会实践20% 教材选用:《大学生就业指导》蒋胜祥主编、《杭州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自编教材 一、课程性质: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是伴随我国大学生“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改革而新兴的一门综合性课程。这门课程以大学生专业知识、技能以及人文素养为基础,其目的和任务是帮助大学生了解国家就业形势和政策,帮助大学生正确地进行自我分析与评价,实现正确的自我认知,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引导大学生充分认知自我,合理调整职业预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进行初步的职业生涯规划,并以职业目标为导向,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通过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课,让学生提前了解有关就业的基本知识,自觉地把大学生活同求职择业乃至将来的职业生涯联系在一起,努力做好知识、能力、素质、心理等各方面的储备,了解社会市场的需求和当前就业形势与发展,进一步引导学生准确定位,找准自身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就业。 二、授课目的: 通过对一至四年级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让大学生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就业政策、社会职业状况、职业素质要求,认识自我

丽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丽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丽学院办[2006]131号 2006年11月15日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主动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倡导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潜能,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根据《丽水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外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取得学术研究成果、具有一定课外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形式的优秀成果后,经学校审定批准给予确定的学分。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获得的课外学分在学生学籍档案中给予记载。学生单个项目获得的课外学分超过6分的部分(不含6分),可以根据学生自己的选择用于冲抵培养计划中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但冲抵部分一般不超过选修课程学分的50%。 第四条在同等条件下,课外学分的多少作为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重要依据。(教务科老师工作6年,没处理过此两项) 第二章课外学分的主要认定范围 第五条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取得的成果。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是指由国家或省(部)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术团体主办的竞赛。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机器人设计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高等数学竞赛等。 第六条参加综合类学术或科技竞赛取得的成果。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是指上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联合举办的,涵盖经、管、文、理、工、医、教育、历史、哲学等学科的科技制作、社会科学研究及社会调查等多项比赛内容的,针对大学生开展的全省性和全国性赛事。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 第七条在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我校名义、以第一作者(或独立)身份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第八条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参加的、成果署名前4位,且已结题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我校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获得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国家专利证书的专利。 第十条代表我校参加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的文娱比赛、艺术设计作品评选、大学生运动会、城市运动会、全运会,针对大学生的各类文学、艺术作品(影视作品)竞赛,社会实践报告评选的获奖者。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行业操作技能培训获得的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程序员等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上岗资格(水平)证书,专业技能证书,以及获得汽车驾驶证等。 第十二条学校认为可以列入课外学分认定范围的其他情况。如:获得考研复试、入学资格;获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等有利于学生专业发展和就业的有关成绩、证书等。 第三章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杭州市的河道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六条杭州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区、县(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直接管理的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区、县(市)管理的河道和其他河道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低于10学分,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XX大学钱江学院课外学分管理办法【模板】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2017年6月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课外学习的能动性,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实践活动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学院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科竞赛、文体比赛、考级考证、社会实践、创业就业等活动,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紧紧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坚持素质教育和个性化教育相结合的现代教育理念,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培养具有实践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课堂实践活动的开展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求内容健康,格调高雅;应坚持与第一课堂紧密结合,有效对接,与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实际相协调。 二、组织与管理 1.学院分管院长主持并领导课外学分管理工作,负责学生课外学分授予的最终审批; 2.学科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科竞赛类、文体比赛类项目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 3.教务部负责考级考证类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二级分院的课外学分认定工作,并处理学生对二级分院认定工作提出的异议; 4.学生工作部负责社会实践类、创业就业类项目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 5.科研与社会合作部负责学生科研类项目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 6.各二级分院应成立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一人),负责本分院学生所有课外学分的成绩记载、材料审核和学分认定,负责学生课外学分的登记、录入、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分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异议的处理等。 三、课外学分的认定与要求 1.凡本院全日制在册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科学研究、考级考证、文体活动(比赛),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业就业等第二课堂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2.从2009级开始,各专业学生除完成Ⅰ类学分160学分以外,还必须取得至少6个课外学分方能毕业。此类学分单独记载,不参与每学年结束及毕业前的学籍异动记分。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 604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 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臵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臵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臵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第十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不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

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操作步骤

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操作步骤 一、核对各课程课程性质、学分 在毕业审核前必须严格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性质修改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课程性质。 【成绩管理】—>【成绩修改】—>【修改课程代码、名称、性质】在“学年”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课程所在学年,在“学期”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课程所在学期,在“年级”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学生所在年级,在“专业”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学生所修专业,在“课程代码”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课程名称,单击“开始查询”,在窗口左下角“课程性质”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该课程的课程性质(课程类别分五类: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包括培养方案的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公共任选课、专业选修课、专业实践课),若课程学分不修改,则在窗口下面“学分”框中不要输入任何内容。在窗口的任何一处单击右健,显示“当前显示记录更新课程性质”,单击“当前显示记录更新课程性质”,左健单击“确定”,左健单击保存成功的“OK”按钮(一定要点击,否则修改结果不被保存)。注意:各分院应按专业(或班级)逐个学年学期进行修改。 二、毕业审核 【毕业生管理】—>【毕业资格审核】 选择“毕业年份”,左健单击“根据学院选教学计划号”,在“教学计划号”下拉菜单中选择毕业审核的专业。条件1打钩,条件8打

钩,从下拉菜单中先选择“公共必修课”,再选择“专业必修课”,且 在“性质之和至少达到”后的方框中输入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必修课 总学分和专业必修课总学分之和;条件10打钩,输入培养方案规定的 “各性质学分要求”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输入;毕业总学分, 外语分院需要增加条件4,专业英语四级必须通过。在“审核范围” 选择“专业”,在窗口下方“年级”下拉菜单中选择入学年份,“专业” 下拉菜单中选择审核的“专业”,“班级”下拉菜单中选择审核的班级, 左键点击“保存审核条件”。在显示审核结果的窗口任何一处单击右键 —>设置—>清空终审结果,左键点击窗口右下角“开始审核”。审核 完成后,右键—>设置—>“赋值:机审—>终审”。设置学生的毕业 结果:如果终审为“T”,右键—>设置—>“终审:通过(T)—>毕业”; 如果终审为“F”,右键—>设置—>设置毕业结论—>设置毕业结论”, 选择“结业”或“延长学制”(此步骤需逐个设置),得到审核结果, 最后右键—>设置—>通过毕业结果返回到毕业生辅助信息。输出数据到Excel(左键点击窗口上面“”图标),显示输出数据到Excel 的设置栏,在“输入要显示的标题”框中输入“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分院2017届毕业生审核表”,在输出字段选择框中的“专业、年级、班级、学号、姓名、条件1、条件8、条件10、机审、终审、必修课获得学分、获得总学分、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任选课、专业选修课、专业实践课、毕业结果”前打钩,左键点击“确定”,导出后根据毕业审核样表编辑格式以及表尾(包括分院(盖章)、分院院长(签字)及上报日期)。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

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员工培训学分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建立学习型组织,并保障公司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充分调动员工培训积极性,实现员工与企业同步发展,人事组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类学分为接受培训学分,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类学分为各级管理员对下属的培训学分,适用于公司管理层 各部门部长、项目经理、主办会计等 ; 类学分为内部讲师授课学分,适用于公司内部讲师。 学分的定义 学分是指员工成功地完成某项培训科目所获得的分值单位,用于表明员工获得某种资质、文凭、技术证明 或达到某个级别所需要的学习量,并掌握一定知识或技能。主讲人将获得相应时数的双倍学分,听课人员 将获得相应时数的学分。例如: 讲师主讲课程为 小时,则 讲师获得 小时 个学分, 为听 课学员,将都获得 小时 个学分。 学分要求和目标 不同职位的员工全年学习培训学分要求有所不同,职位越高,学习培训学分要求越高。 年度累计 类学分和 类学分的多少是员工晋级、晋升、年终奖金发放的参考依据之一。 中层管理人员在达到 类培训学分要求的同时还应达到 类学分要求,且 类学分中本部门培训分 数占比不得低于 。

讲师来源 内部讲师团队原则上由公司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业务骨干组成,每个部门至少配备 名内部讲师。 选拔流程:讲师认证申请→安排《培训培训师》→培训课程试讲→评委会评分→总经理核准认证结果→颁发讲师资格; 讲师 类学分年度达标值为 分,如管理人员被公司选拔为内部讲师,在年度内授课可同时享受 、 类学分(具体讲师内部考核选拔细责见《内部讲师管理办法》 )。 全年学习培训学分目标: 职务 岗位 类学分达标值 (分 年) 类学分达标值 (分 年) 合计 (分 年)部长 组长 项目经理 专员 工程师 文员 生产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独立学院名单

国家承认学历的独立学院名单 独立学院是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带有公办民助的性质。不同于以往普通高校按照公办机制、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 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独立学院的招生是通过学院办学所在的省市,根据参加全国高考统一招生的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实施降低分数的方式进行的。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将获得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北京市 1.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2.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3.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4.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5.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 天津市 1.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2.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 3.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4.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5.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6.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7.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8.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 9.天津大学仁爱学院 10.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河北省 1.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 2.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 3.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 4.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 5.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6.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7.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 8.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9.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

10.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11.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12.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 13.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14.河北联合大学冀唐学院 15.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16.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17.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18.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山西省 1.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2.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3.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4.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 5.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 6.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 7.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 8.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1.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 2.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辽宁省 1.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2.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北方科技学院 3.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 4.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5.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 6.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7.辽宁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 8.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 9.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顺华能源学院 10.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11.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12. 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 13. 沈阳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14. 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15. 辽宁医学院医疗学院 16. 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 17. 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 18. 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 吉林省 1.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城建学院 2.长春大学光华学院 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 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

学分考核管理办法(改)

学分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调动员工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强化培训效果,提高培训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学分包括部门和员工个人学分。 第三条学分分类 学分分为部门学分和员工个人学分。 部门学分,指部门按照公司部署和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项目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其培训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的得分。 员工个人学分,指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教育培训计划、自学计划或其他深造计划时,对其实际完成情况考核后所评价的分值。 第四条部门学分考核办法 部门学分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包括: 1、培训计划完成情况,指部门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制定并上报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或综合培训计划,满分10分。不按规定时限上报扣5分;规定时限内上报但不符合要求而未予以审核通过的扣2分。 2、培训计划完成率,指部门安排公司层面临时培训任务的完成率,以及本部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的完成率,满分40分,实际得分为计划完成率×40。其中,完成了培训

任务但不符合计划时间要求,且未提前进行延期申请(或计划调整申请)的,每项目从总分中扣2分。 3、培训质量的考核和评估。内容包括培训组织部门是否采取培训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照计划和规范的流程组织实施培训项目。满分20分。人力资源部或品质管理部检查中每发现问题扣1分/次,不按要求整改扣3分/次,检查为1次/季度。 4、人均培训次数与培训覆盖率,满分5分。人均培训次数指员工参加公司、部门自行组织的培训项目的次数。员工外出培训不计算在内。其中,行政部门员工内部培训次数以培训台账记录为考核依据,一线单位以培训班档案和员工个人培训档案为考核依据。部门员工个人培训次数不足1次计1分,人均1次为3分,人均2次(含)以上为5分。一线单位同时要求培训覆盖率达90%以上时,不足90%的分值减半。 5、培训完成情况的及时上报和反馈,包括培训季度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考核,满分5分。其中,不按时上报的,迟延1个工作日扣1分,迟延2-5个工作日扣3分,迟延5个以上(不含)工作日扣5分,错报、漏报扣2分。 6、培训档案和相关培训记录完整齐全,合乎规范,满分10分。培训档案包括培训班档案和员工个人培训档案。未建立培训档案的,不得分;档案、记录内容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经检查人员提出整改要求不整改的扣3分。

透视论文

杭州师范大学美术学院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技法理论(透视、解剖)》试题(A/B) (此卷适用于美术学专业2014级学生) 班级:绘画142 学号:2014210163 姓名:顾伊澄 题号一二总分 得分 考核方法:论文(100%) 一、透视部分要求: A4开本,在课堂所作报告及讨论的基础上,完成一篇包含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的课程论文。字数不得少于2000;能够完整体现对 所研究课题的理解,语言流畅,思路清晰,层次分明。 二、教师评语(透视部分): 题目:透视概述

摘要:主要从透视的概念、分类、发展、透视在中西方绘画的运用、透视在现当代绘画中的融合以及透视图的做法几个方面进行概述。 关键词:透视的概念、分类、发展,透视在古代埃及壁画/中国画/西方绘画中的应用,一点透视,两点透视。 参考文献:北宋郭思纂集的《林泉高致》 正文 一.透视的概念 绘画理论术语。“透视”(perspective)一词原于拉丁文“perspclre”(看透),指在平面或曲面上描绘物体的空间关系的方法或技术[1] 。 最初研究透视是采取通过一块透明的平面去看景物的方法。将所见景物准确描画在这块平面上,即成该景物的透视图。后遂将在平面上根据一定原理,用线条来显示物体的空间位置、轮廓和投影的科学称为透视学。 在画者和被画物体之间假想一面玻璃,固定住眼睛的位置(用一只眼睛看),连接物体的关键点与眼睛形成视线,再相交于假想的玻璃,在玻璃上呈现的各个点的位置就是要画的三维物体在二维平面上的点的位置。这是西方古典绘画透视学的应用方法。

狭义透视学特指14世纪逐步确立的描绘物体,再现空间的线性透视和其他科学透视的方法。现代则由于对人的视知觉的研究,拓展了透视学的范畴、内容。广义透视学可指各种空间表现的方法。 二.艺术分类 透视有三种: NO.1色彩透视 NO.2消逝透视 NO.3线透视 ◎线透视 其中最常用到的是线透视。 广义透视学方法在距今3万年前已出现,在线性透视出现之前,有多种透视法。 ①纵透视。将平面上离视者远的物体画在离视者近的物体上面。 透视

学生创新与课外实践奖励学分管理办法

农院政[2007]21号 关于印发《农学院本科学生 创新与课外实践奖励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处(室):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三创一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将创新与课外实践奖励学分纳入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现依据《农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农学院本科学生创新与课外实践奖励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农学院本科学生创新与课外实践奖励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七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大学生创新实践奖励学分管理办法通知 (共印40份) 农学院办公室2007年3月30日印发

附件: 农学院本科学生 创新与课外实践奖励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三创一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将创新与课外实践奖励学分纳入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现依据《农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定围及标准 创新与课外实践奖励学分包括三个方面: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课外创新学分;社会实践课外奖励学分;文体活动课外奖励学分。 具体围及标准参照附表。 二、认定程序 (一)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学生填写《农学院本科学生创新与课外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的创新与课外实践学分经学生所在系领导确

认并填写认定意见后统一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三)由教务处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批意见。教务处审批后,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四)在对申报的学分认定上有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最终认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分的用途与记载 (一)学生取得的创新与课外实践学分,可以冲抵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的学分,但冲抵总学分一般不超过8个;超出部分的创新学分,可作为超修学分予以记载。 (二)同一项目的奖励学分中以每单项取得的最高分为准。 (三)学生取得的学分在评优评奖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四)获得的学分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四、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2003级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含因休学等原因入2003级的学生)。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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