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2007年3月10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应荷兰某客商B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的发盘:数量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2000元,麻袋装,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3月13日,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发来回函,没有表示接受,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0日,我方回函,同意将数量增至200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00元,装运期延长到5月底。3月22日对方回函,仍然没有表示接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8日,我方回函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6月20日,有效期截止4月28日。对方没有立即回函。直到4月20日,对方来函接受我方3月28日的发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方在4月29日接到对方接受发函,但此时该产品因受自然灾害而影响了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猛涨。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重,无法组织新的货源”。

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合同已经成立。并提出,我方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损失20万元。

我方回函,提出我方的发盘未注明“Firm offer”字样,并强调中国习惯做法是:“凡国外订单都需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另外,我方还回电说,你放在4月20号回函中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构成了还盘。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1、假如中国某法院受理此案,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结合下面问题回答)(1)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对于“国际性”的认定,我国法律和公约规定是否相同?

2、A公司与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需要结合以下问题分析)(1)虚盘和实盘如何区分?二者有何不同的法律约束力?

(2)发出一个有效的实盘应具备那些要件?

(3)发盘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4)还盘的效力如何认定?

(5)怎样撤销发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在发盘撤销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

3、如何看待我方的回电?假设A公司不愿意成交,应采取的合理做法是什么?

4.如果对方在4月29日回电表示接受,试析该行为法律效果?

5、假定双方合同成立,中方A公司不履行合同,理由是发生了自然灾害,产量减少,该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先回答合同履行中的免责情形各国是如何规定的,然后结合案例分析)

6、对方发函中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的法律性质?

7.对方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

8、从本案中,你认为有什么经验或教训应该吸取?

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某年8月,德国G公司向中国I公司订购了一批皮衣。双方合同规定卖方在10月前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卖方交付货物前支付80%货款,其余货款待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在签订本合同前,双方之间的前一笔合同货款还未付清。9月20日,中国I公司传真德国G公司,要求G公司在5天内付清以前拖欠的货款并保证以后货款的支付,否则卖方I公司将宣告合同无效。直到10月1日,买方G公司没有回复,并且也没有支付第二笔合同的货款。卖方I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买方G公司支付前一笔合同未付的货款。同时,卖方I公司将已经制造好的皮衣销售给第三人,并要求买方赔偿销售给第三人的价格同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中规定卖方的交货时间如何确定?

(2)如何看待中国I公司9月20日的传真的法律性质?

A、什么是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二者有什么区别?

B、公约对预期违约是怎么规定的?

C、德国G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中国I公司此举是否合法?

(3)中国I公司对于德国G公司的违约行为,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A、各国法律和公约对违约形态是怎么规定的?

B、针对买方不同的违约形式,卖方都可以采取何种救济办法?

C、对于违约救济中实际履行规定方面,各国(包括我国法律)以及公约有什么区别?

D、中国I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假如你是法官,如何判决?

(4)假如双方约定合同适用德国法,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对于买方的违约行为,卖方能采取什么救济措施?如果约定的是中国法,卖方又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案例三、合同履行与违约救济

2007年2月10日,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乙公司产1000台A型彩电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工人疏忽多装了50台B型彩电。

甲公司得知彩电以出运的消息后,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彩电转卖给中国丙商场,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台风,致使100台A型彩电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商场。4月15日丙商场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

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此期间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彩电,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彩电发生爆炸,致张三妻子双目失明,张三右臂受伤,二人花去医药费数万元。同时在张三家玩耍的李四也受伤,花去医药费一万元。

假如甲乙合同中约定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请分析下列问题: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合同项下彩电的所有权如何转移?

A、对所有权问题,你知道各国法律有什么不同规定?

B、本案中如何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3.对因遭遇台风报废的100台彩电,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A、风险的转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我国合同法是怎样规定的?

B、公约对风险的转移如何规定?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彩电,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A、假如丙验货后发现彩电质量问题,可向谁提出什么合理的要求?

B、假如甲乙合同对彩电的质量约定不明确,应依据什么规则确定彩电的品质?两大法系、公约以及我国法律对该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6.张三和其妻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据是什么?可索赔的范围有哪些?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上有哪些不同?

7.李四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一)1999年8月1日,北京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传真(“8月1日传真”),要求: 从B公司购买美国华盛顿州1999年产苹果3000吨,溢短装5%,单价每吨800美元,FOB西雅图,装运期1999年10月,目的地中国天津新港,与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B公司收到传真后,于8月10日回电并附上B公司一方强制的B公司标准合同格式文本(“8月10日回电”/“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该文本特别提到,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合同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加州法律;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与A格式8月1日传真内容相同。A收到8月10日回电后,没有答复。 1999年10月,B格式在西雅图将3000吨苹果装上船运往中国天津新港。1999年11月5日货到天津新港,B公司通知A提货(“11月5日提货通知单”)。由于A经营不佳,再加上当时中国市场大量进口美国苹果,导致中国市场价格低靡。因此,A决定不接受这批货物,于是在11月8日电传B,表示不接受货物(“11月8日电传”)。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8月1日传真是()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2)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是()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3)11月5日提货通知单是() A. 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4)11月8日电传是() A. 要约邀请 B.要约 C.要约拒绝 D.承诺 (5)如果A在收到B公司11月5日提货通知后三天,即11月8日到天津新港收取货物(“11月8日收货行为”)并在11月15日在北京予以转售(“11月15日转售行为”)。请问成立合同的要约是() A.8月1日传真 B.8月10日合同文本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答案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填空题 1.卖方的担保义务分为()和()。 2.198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即关于()的保留、关于()的保留。 3.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分为()和()。 4.美国通常可以通过()和()的方式,向卖方要求损害赔偿。 5.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决定》,当买方违约时卖方的物权救济方法主要有:()权、()权、()权。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2.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而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则买方可以( )。 A.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前各批货物无效 C.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D. 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A.要求减价 B.撤销合同 C.请求损害赔偿 D.要求加价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的赔偿范围包括( )。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2007年3月10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应荷兰某客商B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的发盘:数量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2000元,麻袋装,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3月13日,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发来回函,没有表示接受,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0日,我方回函,同意将数量增至200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00元,装运期延长到5月底。3月22日对方回函,仍然没有表示接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8日,我方回函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6月20日,有效期截止4月28日。对方没有立即回函。直到4月20日,对方来函接受我方3月28日的发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方在4月29日接到对方接受发函,但此时该产品因受自然灾害而影响了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猛涨。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重,无法组织新的货源”。 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合同已经成立。并提出,我方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损失20万元。 我方回函,提出我方的发盘未注明“Firm offer”字样,并强调中国习惯做法是:“凡国外订单都需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另外,我方还回电说,你放在4月20号回函中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构成了还盘。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1、假如中国某法院受理此案,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结合下面问题回答)(1)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对于“国际性”的认定,我国法律和公约规定是否相同? 2、A公司与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需要结合以下问题分析)(1)虚盘和实盘如何区分?二者有何不同的法律约束力? (2)发出一个有效的实盘应具备那些要件? (3)发盘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4)还盘的效力如何认定? (5)怎样撤销发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在发盘撤销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 3、如何看待我方的回电?假设A公司不愿意成交,应采取的合理做法是什么? 4.如果对方在4月29日回电表示接受,试析该行为法律效果? 5、假定双方合同成立,中方A公司不履行合同,理由是发生了自然灾害,产量减少,该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先回答合同履行中的免责情形各国是如何规定的,然后结合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题目 案例 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 年月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宁波;货物应于年月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月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月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月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月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年月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月日才开始装船,至月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月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月日。但由于货物于月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案例 年月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规则(修订版)

第一编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是最为广泛和最为基础的国际商事活动之一。按其性质,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关系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公法和私法。根据国际商法的学科特点,本章主要介绍跨国性的国际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调整模式 一、三种法律调整模式 在民族国家崛起,并成为国际上通行的组织形式之后,传统上,货物买卖法主要由各国国内法调整。对于国际货物买卖而言,这有可能引发法律冲突,传统的法学主要通过极具国内法色彩的国际私法方法来加以缓和。但是,这种国内冲突法模式具有显而易见的缺点:如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可能引发当事人“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不利于当事人从事国际货物买卖。11950年代兴起的去殖民化运动使得当今世界的国家数目达到200个左右,这就增加了国内冲突法模式的不确定性。为了缓和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统一冲突法公约(如1955 Hague Sales Conflicts Convention,1986 Hagu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等)。统一冲突法公约的作用显然有限,它最多只是减少“挑选法院”现象,对于因各国实体法差异所导致的冲突仍然无能为力。 鉴于国内冲突法模式的不足,1920年代起,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就致力于制定国际统一实体法。1964年,就国际货物销售问题,达成了两个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 (ULFIS)。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理论上,制定统一实体法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为在缔约国内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者们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平台,减少因“挑选法院”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在与国内法的关系上,这两个统一法公约采取了非常激进的做法:它们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如ULIS第17条规定,对于该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该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而不能求助于国内法。基于以下两点法律上的缺陷,即(1)ULIS和ULFIS只采用了欧洲大陆民法法系的方法来处理国际货物买卖问题,代表性不强;以及(2)ULIS和ULFIS完全排除国内法的做法并不现实,使得以国际公约推行统一实体法的模式因参与国过少而受挫。3 国内冲突法模式和国际统一实体法模式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思路和实践做法。前者在实践中存在缺陷,但却通行于世界各国;后者是一种理想的理论模式,但却难以实行。对此,国际层面主要采用两种方法缓和其间的冲突:(1)在“硬法”层面,尽量采用国际统一实体法模式,但同时也为各国的国内法和冲突规范留下一定的适用空间;(2)在“软法”1See generally Guido Rennert, Is Elimination of Forum Shopping by Means of International Uniform Law an “Impossible Mission”?, Macquari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V ol.2 (2005), pp.119-134. 2参见胡晓红著:《WTO规则与国际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3See https://www.360docs.net/doc/647399013.html,/english/implement/i-64ulf.htm for a list of countries that have ratified ULIS & ULFIS (United Kingdom, San Marino, Belgium, Israel, Netherlands, Italy,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Luxembourg, and one accession, Gambia). The Convention has since been denounced by Italy,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the Netherlands, Belgium, Luxembourg and Israel.

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渊源之一 1、《华沙-牛津规则》(现在使用比较少) 2、《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美洲各国有一定影响)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订,包括13种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 优点:1、明确了交货地点和价格构成;2、明确了交易中的责任划分:如运输、保险、单证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承担;货物风险转移等 (二) 国际公约:渊源之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1、CISG简介:1980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订。主要贸易大国包括中国大都参加CISG,目前缔约国76个,但英国没有加入,日本2008年加入。 2、CISG的适用——什么情况下适用?如何适用? CISG规定:(1)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CISG缔约国,合同直接适用CISG,除非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法律。(2)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CISG(全部或部分规定)的适用或变更某些条款的内容。(体现了公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3、CISG未规定事项:合同的有效性;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产品缺陷造成伤亡、损失) 原因:这些问题,各国法律差别很大,难以统一 (三)各国立法:渊源之三 1、普通法系国家:除判例外,还有成文法。 英国: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买卖篇。 2、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或商法典 3、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了解即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依据CISG规定,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略)我国《合同法》中要约承诺规则主要参考CISG制订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一般而言,标的物、数量、和价格是必备条款。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本节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尤其是卖方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和单据义务: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交付单据 1、交付货物的地点。《公约》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无约定,按照《公约》第31条补充性规则确定。——CISG第31条规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未约定情况下: A、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否则, B、在订约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C、但如果订约时双方都知道货物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特定地点,应在该货物所在地交货。 2、交付货物的时间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货的日期或期间,按照约定;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时,则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合理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交付单据 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单据,并保证单据符合要求。 单据主要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 交货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单据中的不符点进行修改。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A. M. Knitwear诉泛美进出口公司案(1976) 泛美进出口公司向A.M. Knitwear公司购买了几千磅的纱线。泛美公司使用它们自己的订单格式,订单上表示“从贵公司工厂提取货物运到Mccormak,再装运至巴西的Santos”。在“价格”一栏中,泛美公司印着“FOB工厂每磅美元”,但贸易术语FOB后具体地点一栏空着,没有填写。卖方把货物装载上买方提供的集装箱后,通知买方货物已装好。买方于是通知其货物运输代理人(承运人),到卖方工厂提取集装箱并把货物运至Mccormak。当天晚上,一个货车司机到卖方所在地,签发提单后就提取集装箱开车走了。过了不久,买方的运输代理人来提货,这才发现第一个司机是个贼。买方遂停止付款。 纽约上诉法院的法官库克受理此案。 库克认为,“FOB工厂”只能意味着卖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没有其他意思。若试图将其作为其他意思解释的话,则必须要有明确的改变其本来意思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使用FOB这样的术语,含义改变了,又没有在合同中注明,那么是违反法典(UCC)目的的。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买方胜诉。 法院认为贸易术语的含义应该根据UCC的解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UCC的规定,FOB合同中,只有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2、Exxonmobile供销公司诉Texaco有限公司案(2003) 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份柴油机买卖合同,其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整个协议……没有其他允诺、陈述、担保、惯例或交易过程影响本合同。后来,针对被告根据所测试的保留油样习惯或惯例提出抗辩的企图,原告主张合同不允许纳入这种习惯条款。 英国法院在接受原告这一主张的同时,却指出:在有必要根据商业效率使一条款成为合同暗示条款的情况下,“整个协议”条款不应当排除这种暗示条款。 3、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有限公司诉Sabate公司案(2003) 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公司是一家加拿大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公司),被告美国Sabate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是法国一软木塞制造公司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分公司。2000年9月,加拿大公司和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买卖软木塞的合同。合同规定,美国公司供给加拿大公司l 200万软木塞,软木塞不得有损坏葡萄酒的污点。每次装货,美国公司都会出具一份发票,发票上规定法国一地区法院对合同的任何争端有唯一管辖权。加拿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2001年,软木塞出现了污点,加拿大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对美国公司及其总公司提起了诉讼,但是美国和法国总公司认为该案管辖地的选择条款是法国的某地方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北区法院支持了被告美国公司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加拿大公司不服,

国际货物买卖法练习题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货物买卖法》练习题 一、填空题 1.___________________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2.198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即关于_______的保留、关于________的保留。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地所有权自______________时起转移。 4.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义务主要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5.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交货地点为____的营业地。 A.买方B.承运人C.第一承运人D.卖方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是( ) 。 A.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 B.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同 C.它具有涉外性 D.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一样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方收取货物时B .卖方交货时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的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其中,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1996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44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同意的。但是,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名词解释 1.FAS(考研) 2.CIF(考研) 3.CPT(考研) 4.Incoterms 2000(考研) 5.FCA(考研) 6.CFR(考研) 7.根本违约(考研) 8.预期违约(考研) 9.Unconscionability(考研) 10.Voidable Contract(考研) 11.Rescission(考研)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正确理解是 A.公约的规定优先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B.公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C.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则他们之间的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必须适用该公约 D.公约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 2.CIF术语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表示 A.卖方必须在指定目的港交货 B.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 C.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 D.卖方应投保较高的保险险别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定合同是否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 A.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 B.合同在不同的国家签订 C.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D.标的物作跨越国境的运输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是指 A.风险本身的转移 B.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C.风险本身及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D.风险的不存在

5.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司考) 6.《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下列哪个选项应适用公约的规定? A.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飞机的买卖 C.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D.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的买卖 (司考) 7.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某一贸易术语卖方应承担下列责任、风险和费用: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②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③依约定的时间、地点,依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该术语应为下列哪项国际贸易术语? A.FOB B.CIF C.CFR D.DDU (司考) 8.我山东渤海公司与日本东洋株式会社在万国博览会上签订了一份由日方向中方提供BX2一Q船用设备的买卖合同。其中价格条款为USD832000/DES。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船舶起火,虽经及时抢救,仍有部分设备烧坏。之后双方就设备损失赔偿发生争议并申请仲裁。你认为应由谁来承担烧坏设备的损失? A.东洋株式会社 B.山东渤海公司 C.船公司 D.保险公司 (司考) 9.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A.卖方交货时 B.买方收取货物时 C.双方约定的时间 D.合同成立时 (司考) 10.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贸易需由卖方办理进口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有关双方交易的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易事项有比较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力。 教学难点是理解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区别,关于实际履行问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歧,以及为什么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界限。 熟悉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相关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认识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类型及违约的救济方法及条件。 要约要约邀请承诺违约救济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一般违约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交付 Offer / Acceptance / specific performance 商品买卖关系是人类社会的社会、经济生活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历史上看,买卖是人类最早的经济活动之一。在现代社会里,人类每天都进行着大量的买卖活动,因此各国都有一套自己的买卖法,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规范和保障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那么国际买卖也是如此,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则来调整国际买卖活动,以使国际贸易顺利进行。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述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销售公约概述 (一)公约产生的背景 (二)公约的简介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2002年10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2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等,占世界贸易的2/3以上,至今英国、日本等主要国家尚未加入。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 3、我国的声明保留条款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同意的。但是,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且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日益增多,该公约在国家货物买卖中所起的作用肯定会越来越大。因此,本章在介绍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将以该公约作为重点。 (四)对公约的基本评价 1、较好地体现了现代合同法所倡导的基本原则 2、较好地调和了两大法系的矛盾 3、公约的不足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C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2.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解除合同 D.买方延迟履行,卖方直接解除合同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A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D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C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A )。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而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则买方可以( C )。 A.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前各批货物无效 C.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D. 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 1、普通法 2、成文法 (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

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机。只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1、E组 2、F组 3、7>

国际货物买卖法练习题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填空题 1.______________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2.198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 两项重大保留,即关于________的保留、关于__________的保留。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地所有权自____________时起转移。 4.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义务主要为_________和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 运输,则卖方的交货地点为_____的营业地。 A.买方 B.承运人 C.第一承运人 D.卖方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是( ) 。 A.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

B.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同 C.它具有涉外性 D.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一样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 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 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 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中的货物进行 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A.卖方交货时 B.买方收取货物时 C.合同成立时 D.货交第一承运人时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广义的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法,是指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合同项下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际贸易惯例-------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的国际惯例,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华沙——牛津规则》,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又被称为“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是为了简化买卖双方在做国际货物贸易时的交易成本,明确买卖双方所订立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条款,主要功能在于划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风险、费用,并反映价格构成、交货条件。 注意:中国A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价格条件是CIF鹿特丹。A依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由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C轮运输。C轮在途中因遇台风导致船体剧烈颠簸,当船至目的港时发现大部分货物包装破损,货损属保险范围之内。 1、本案应由哪家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负责途中运输费用? 2、本案应由哪家公司负责进出口报关的风险与费用? 3、本案应由哪家公司就货物途中风险进行投保?哪家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中国A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价格条件是CIF鹿特丹200美元每吨。A 依合同将货交由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所属C轮运输。C轮在途中遇台风剧烈颠簸,至目的港时发现大部分货物包装破损。 1、本案由谁签订运输合同?货物在何地交付? 2、若货损发生在装船之前,应由何方承担?货损发生在装船之后,应由何方承担? 3、本案的货物运输保险应由谁负责办理?货损属于保险范围,谁有权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国际贸易术语课后案例分析: A、B双方订立买卖1000吨土豆的合同,价格条款为FOB纽约。买方指派C轮至纽约港,并通知卖方在该港交货。卖方按指示将货运至纽约港,并开始装货。在装货过程中,起重机在吊起一个集装箱时缆绳突然断开,导致该集装箱落到C轮的船舷上,最终翻至该船外,全部土豆落入海中。买方就卖方未能按时交货提起诉讼。卖方是否应承担责任?若双方合同采用的价格术语是CIF,则卖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二)国际条约 1、CISG在缔约国的适用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辨析:营业地在中国的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之间有关货物买卖的合同; 营业地在日本的美国A公司,与营业地在中国的美国B公司之间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2、CISG在非缔约国的适用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3、不适用《公约》的销售合同 (1)购买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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