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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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规定

导读:1.1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1总则

1.1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假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辐射工作单位保鲜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字据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以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程和管理方法。

1.11要切实关心辐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常规医学监督和异常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辐射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劳动保护和相应待遇,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 剂量限制体系

2.1基本原则

2.1.1为了防止发生非随机性效应,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用下述的剂量限制体系对正常照射加以限制。

2.1.2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必须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

A;实践的正当性: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都必须经过正当性判断,确认这种实践具有正当的理由,获得的利益大于代价(包括健康损害和非健康损害代价)。

B: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应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所有辐射照射都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C:个人剂量的限制:用剂量限值对个人所受的照射加以限制。

2.2实践的正当性

2.2.1判断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应当在全面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并与作为替代的其他实践相比较的基础上作出。

2.2.2当发生引起的损害称为主要的考虑因素时,正当性判断由本单位

或上级辐射防护部门作出。

2.3辐射防护的最优化

2.3.1辐射防护的最优化时辐射防护的重要原则,必须贯穿于实践或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的全过程。

2.3.2各单位应制定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并定期评审,以确定是否需要予以调整。

2.3.3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应在防护机构设置、防护管理、防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审定、各类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发生控制措施和应急计划等工作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2.3.4发生防护最优化纲要评审主要由本单位或上级辐射防护部门负

责。

2.3.5各级领导及所有人员都应对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有所了解,并为最优化纲要的实现承担各自的责任。

2.4对个人剂量的限制

2.4.1剂量限制

剂量限制时不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限,而不是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上限,是最优化过程的约束条件。剂量限制不能直接用于设计和各自

安排的目的。

2.4.2基本限值

2.4.2.1个人受到由可控制的源和实践产生的辐射照射(包括内外照射),不得超过2.4.2.4~2.4.2.8中规定的剂量当量限值。

2.4.2.2剂量当量限值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

2.4.2.3剂量当量限值分两类:一类适用于辐射工作人员(见2.4.2.4),另一类适用于公众成员(见2.4.2.8)。

2.4.2.4为了限制随机效应,辐射负责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为

50MSV。为了防止非随机效应,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50MSV;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500MSV。

2.4.2.5辐射各自人员由于实现计划的特殊照射所受的有效剂量当量在因此事件中不得超过100MSV,在一生中不得超过250MSV;并同时受

2.4.2.4中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的限制。

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必须得到本单位或设计辐射防护部门的批准,并应

经过周密的计划安排。对接受这种照射的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医学观察,结果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下列人员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过去已接受过有效剂量当量超过250MSV的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育龄妇女;年龄未满18岁者。

2.4.2.6措施辐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接受照射时,应按月大致均匀地加以控制。对已知怀孕的妇女接受的照射,除按均匀的剂量率加以控制外,在一年内接受的有效剂量当量应限制在15MSV以下。

2.4.2.7年龄在16~18周岁的学生和学徒工,由于教学培训需要接受照射时,一年内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不得超过15MSV。年龄小于16周岁按公众成员控制。

2.4.2.8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1MSV。如果按终生剂量平均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1MSV。则在某些年份里允许以每年5MSV作为剂量限制。

公众成员的皮肤和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MSV。

2.4.3次级限值

2.4.

3.1内照射的次级限值用年慑入量限值(ALI)表示。职业性内照射的ALI值列于附录E。

2.4.

3.2辐射工作人员在吸入222Rn和220Rn的短寿命子体的情况下,内照射的次级限值用吸入的A潜能表示。222Rn和220Rn的A潜能年限值为:

222Rn:0.02J

220Rn:0.06J

2.4.

3.3在一年事件内既受到外照射又受到内照射时,应满足(1)式和2.

4.2.4中关于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的规定:

式中:(HE)----外照射产生的有效剂量当量,mSV;

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慑入量,Bq/年;

(AL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慑入量限值,Bq/年。2.4.3.4在公众成员受到照射的情况下,其内照射的次级限值取ALI值的五分之一,则在某些年份允许取ALI值的十分之一;当关键组高空婴儿或儿童时,原则上

应根据器官大小和代谢方面与成人的差异估计应取的ALI值的份额,在缺乏有关资料时可区ALI值的百分之一。3.4.4导出限值气载放射性浓度的导出限值用导出空气浓度(DAC)表示,其数值列于附录E。它可以用于评价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状况时的参考。

2.4.5管理限值

为了管理目的,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人可以根据最优化原则,对辐射防护有关的任何量制定管理限值,但它们必须严于基本限制或导出限制。

2.4.6参考水平

为有效地实施防护,辐射防护部门可事先规定确定行动的参考水平,参考水平包括:记录水平、调查水平和干预水平。

A记录水平:由辐射防护部门对某种量指定的一个量值。从辐射防护的观点来看,大于这个水平的记录有重要意义,值得记录和保存。

B调查水平:有辐射防护部门指定的量值,大于此值的结果被认为足够重要,应当进行调查。

C干预水平:对异常情况下辐射防护部门事先制定的某种水平,小于这个水平通常就没有必要采取干预行动。

2.5 公众照射的限制原则

2.5.1对医疗照射的限制原则

医疗照射必须遵守剂量限制体系的正当性和最优化原则。一切治疗和诊断照射的应用,必须由有合格证的医生认为必要时才可施行。使用的放射性药剂和照射装置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从事医疗照射的医生应接受辐射防护专业训练,并取得主管部门发给的合格证。

2.5.2对向环境中排放放射性物质的限制

将放射性物质排放到环境中去(包括固体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的具体要求见本规定第4章。

2.5.3对使用含有放射源的产品所受照射的限制原则

使用含有放射源的产品,除必须遵守有关剂量限制的规定外,还应按最优化原则加以限制。这些限制应体现在产品的技术标准中。

公众中广泛使用的含有放射源的产品,应当接受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保证每种产品引起的照射都有正当的理由。

2.5.4对可能使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增加的实践的限制

可能使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增加的一切实践,都应在得到正当性和最优化审定后才能进行,必要时可建立阶段性的挂历限值。对现有的超过限值的实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今后可能产生的照射应在计划设计和

作出决定的阶段,就按最优化原则制定适当的限值。

3辐射照射的控制措施

3.1管理措施

3.1.1为了便于管理,将从事辐射工作单位的场所分为三区:

A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的区域,应标以红色。

B监督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而可能超过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橙色。

C非限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绿色。

3.1.2为了便于监测,将工作人员所处的工作条件分为两类:

A、第一类:在此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可能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B、第二类:在此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不大可能超过个人年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3.1.3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按操作量的大小分为三级,具体分级表见表1。

表1 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注:1)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计算见附表F。

3.1.4工作场所的工作台、设备、墙壁和地面等表面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见表2。

表2 表面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

Bq/cm2

注:①表2所列数值系指表面上固定污染和松散污染的总数。

②手、皮肤、内衣、工作袜污染时,应及时清洗,尽可能洗到本底水平。

其他表面污染水平超过表2中所列数值时,应采取去污措施。

③设备、墙壁、地面经采取适当的去污措施后,仍超过表2中所列数值时,可视为固定性污染,经辐射防护部门检查同意,可适当提高控制水平,但不得超过表2所列数值的5倍。

④β粒子最大能量小于0.3MeV的β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可为表2所列数值的5倍。

⑤227Ac、210Pb、228Ra等β放射性物质,按α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污染

控制水平执行。

⑥氚和氚化水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可为表2所列数值的10倍。

⑦表面污染水平可按一定面积上的平均值计算:皮肤和工作服取100cm2,设备取300cm2,地面取1000cm2。

3.1.5工作场所的某些设备与用品,经去污使其污染水平降低到由表2

中所列设备的控制区数值的五十分之一以下时,经辐射防护部门测量许

可后,可当作普通物件使用(但不得用于炊具)。

3.1.6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工作,应事先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必要时

应在辐射防护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演习,使操作人员达到熟练掌握操作技

能的程度。

3.1.7要严格控制放射性分为向环境排放。排放口应设立有相应的标志。含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废渣、副产品或废水的利用,必须首先作出评价,得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3.1.8产生辐射的产品销售应得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在

产品质量和包装方面必须经过鉴定,随产品应附有载明红色名称、活度、状态、包装方式、表面剂量率和分装日期等内容的说明书,并且只允许

售于持有辐射工作许可证的单位。

3.1.9辐射工作单位要建立有效的辐射防护监测和监督制度,严格控制无关人员浸入辐射工作场所,经常检查辐射防护计划和措施有效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2技术措施

3.2.1一切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场所,应根据放射源、工作场所的级别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其内部并做到合理布局,表面装修易于去污,合理采用各种操作器械和设备,设置净化装置,使各区域的辐射照射及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相应的数值之内。

3.2.2对于外照射源,应根据需要设置永久性或临时性屏蔽、或确保人与源之间有适当距离的可靠防护措施。

3.2.3对于辐射装置,除应满足3.2.2的要求外,还应设置联锁门、报警设备和其他安全装置。

3.2.4在可能发生空气污染的区域,必须设有全面或局部的送、排风装置,如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箱、手套箱和通风柜等,其换气速率、负压大小和气流组织应能防止污染的回流和扩散。

3.2.5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时,必须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衣具。在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入口处,一般应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和污染监测装置。

4 放射性废物管理

4.1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4.1.1 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统称为放射性废物。

4.1.2从处理和处置的角度,按比活度和半衰期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放长寿命、中放长寿命、低放长寿命、中放短寿命和低放短寿命等五类。

4.2 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

4.2.1一切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实践或设施,均应设立相应的放射性废物收集系统,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减小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体积。

4.2.2 需要在环境中处置的各类放射性废物,必须按国家废物处置方针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2.3低放液体和气体废物向环境的常规性排放,必须事前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2.4每一个实践或设施都应确定向环境排放的限值,确定这些限值时

应进行最优化分析,并留出余地。不止一个实践或设施影响同一个关键

人群组时,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对每一个实践或设施规定一个排放上界值。

4.2.5除低放液体和气体废物可有控制地向环境排放外,其余废物必须

转化为不同类型的固化物,经过最优化分析,在保证安全地与生物圈隔

离的条件下,以固体废物的形态在环境中处置,并做好长期的管理和监

测工作。

4.3 低放气体或所溶胶的排放

4.3.1由气体或所溶胶的排放造成的公众生活环境中的气载放射性核素

深度年平均不应超过附录E中DAC的1/150。

4.3.2由于排放使关键人群组的摄入大于相应的年摄入量限值的1/3时,除对实践或设施的排放浓度限制外,必须对总排放量施加限制。

4.3.3当气载放射性核素不止一种时,混合气体的导出空气浓度按式(2)确定:

式中:Cj----第j种核素的浓度;

L----该核素规定的相应限值。

4.4低放废液的排放

4.4.1低放废液排放使关键人群组一年所受的剂量只能是2.4.2.8的限

值的一部分。4.4.2低放废液就尽量采用糟式排放。排放前必须进行监测,超过排放管理限值时不得排放。一般不得采用稀释方法,将超过排

放管理限值的废液排入环境。

4.4.3低放废液向江河和海洋排放时,在排放口位置、排放总活度和浓

度等方面,都必须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排放区域应避开经济鱼类

产卵区、水生生物养殖场、盐场、海滨游泳和娱乐场所等;排放口应设

在集中取水区的下游。

含有长寿命放射性核素(放射性半衰期大于30年)的废液,严禁向封

闭式湖泊排放。

4.4.4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

每月排放的总活度不超地10ALImin,每一次排放的活度不超地

1ALImin(ALImin是附录E中食入和吸入ALI值中的较少者)且每次排放

后用水进行冲洗。

4.5 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4.5.1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应用中产生的低放固体废物(包括废放射源),

应分类收集在专用的放射性废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指定的废物库(场)存放或处置。废物容器及其暂存处应有电离辐射标志。

4.5.2核设施中产生的中、低放固体废物,应采用区域性的浅地层废物

埋藏场进行处置。

4.5.3对于各类长寿命的超铀固体废物和不再进行后处理的乏燃料元件,应采用深地质层处置方案,使其与生物圈隔离。

4.5.4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尾矿砂和废旷石及有关固体废物,当比活度处于(2-7)×10Bq/kg时,应建坝存放,退役时应妥状况管理,要防

止污染物再悬浮和扩散。当比活度大于7×10Bq/kg时,应建库存放。

5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

5.1放射性物质的分类

为了放射性货物的安全运输,将放射性物质分为五类:

a.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

b. 表面污染物体;

c.可裂变物质;

d.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

e.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质。

5.2货包和包装的分类、分级和放射性活度限值

5.2.1放射性物质运输中,货包分为豁免货包、工业型货包、A型货包

和B型货包四类。相应的包装分为豁免型包装、工业型包装、A型包装和B型包装。

5.2.2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一般用工业型包装。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分为A型和B型两类。工业型包装允许的放射性活度限值见表3。

表3在一个交通工具中的低比活度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的总放射性活度限值

*注:1)液态氚的浓度限值此处不适用,详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A型包装允许装入的物质的活度: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活度在A什以下;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活度在A值以下(A、A值见附录G)。B型包装分为只需以货方主管部门批准的B(U)型和需运出、运入方等主管部门多方批准的B(M)型两种。B型包装可以装入的放射性物质的活度按批准证书所规定的限值加以限制。

5.2.3按放射性物质货包和集装箱的表面剂量当量率及运输指数的大小,将放射性物质货包分为表4、表5所列的三个级别。

表4货包的分级

表5外包装(包

括用作外包装的集装箱)的分级

5.2.4一切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计和检验,经辐射防护部门和承运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

5.3豁免和邮寄

5.3.1当放射性物质货包外表面任何一点上的剂量当量率不超地5v/h,且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总量不超过表6所列豁免限值时,可按豁免货包运输。

5.3.2符合5.3.1豁免条件的放射性物质货包,其活度低于表6所列数

值的十分之一时,经授权的辐射防护部门证明,可以在邮政部门办理邮寄。

表6可按豁免货包运输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注;1)液态氚的浓度限值(附录G中规定的)此处不适用。

名类货包外表面放射性物质非固定的污染水平不得超地表7所规定的限值。

表7货包和运输工具表面放射性物质非固定污染限值1)

注:1)表中限值允许在表面的任意部位的任何一个300cm3的面积上求平均。小于300者按实际污染面积平均。

2)低毒性的a发射体指的是:天然油、贫化铀、天然钍、235U、238U、232Th,在矿石和物理或化学浓缩物中的228Th、230Th,以及半衰期小

于10天的放射性核素。

5.5 运输管理

5.5.1不同等级的货包混装运输或整载运输时,各运输工具所装载的货包所造成的剂量当量率不得超过相应的限值。整载运输的车辆、货舱和甲板,其两对侧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牌(见附录H)。

5.5.2放射性物质货包不得与食品、易燃易爆物品混装在同一车箱(舱)内运输。II、III级货包应与人员和未感光的胶片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人员与胶片所受剂量和照射小于相应的限值。

5.5.3承运放射性物质的站、场或港口,应有相应的放射性物质货包贮存库和其他专用工具。贮存库就有明显的“电离辐射”的标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工作人员和场所应进行辐射监测和管理。

5.5.4托运放射性物质的发货人,必须向承运部门提交有关放射性物质特性、包装容器性能和合格证等方面的报告书,以及授权的辐射防护部门所签发的“放射性物质货包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办理发货等手续。

首次发运放射性物质货包的单位,还应提交运输方案的专题报告,按5.2.4相应的管理办法审查批准后方可运输。

6选址要求

6.1选址的一般原则

在选择伴有辐射照射设施的地址时,应根据该设施的污染源项、地理环境、生态、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和人口分布等因素,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凡被选取的地址均应同时考虑到正常运行和意外事件,并满足关键人群组所受的剂量当量不得超过相应限值的规定,公众所受的集体剂量符合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

6.2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应用单位的选址。

6.2.1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的甲级实验室不得设于城市市区。有特殊必要时,经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的方可设于市区。

6.2.2密封型放射源、X射线机、加速器等辐照装置可以设于市区。这些装置均应采取有效屏蔽措施,使周围公众所受的照射不超过相应的限值。

6.2.3产生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物的辐照装置,在建设前应对所选地址周围环境影响作出预评价,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6.3核设施的选址

6.3.1核设施选择厂址时,应首先考虑在事故情况下引起的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对公众的影响,同时考虑核设施正常运行期间放射性物质对环

境的长远影响。

6.3.2在评价和选定核设施的厂址时,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主要有:厂址周围人口分布状况;厂址区域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生态和交通等条件;土地利用情况和远景规划;厂址区域外可能发生的

事件对核设施安全的影响;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的贮存与运输等等。

6.3.3核设施的厂址应选择人口密度较低、放射性流出物稀扩散条件较好的地点。

6.3.4核设施厂址的确定,应进行最优化分析,从全面规划出发,至少选择三个候选厂址,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

6.3.5根据核设施的性质、规模和当地的环境条件,应在核设施厂址周

围划定适当大小的非居住区。

在非居住区外,应设置规划限制区,并控制该区人口的机械增长。

6.3.6核设施的厂址应与城市市区保持适当的直线距离。

7 辐射监测

7.1一切伴有辐射的实践或设施,都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制定出相应的辐射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监测。监测结果应定期向

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辐射防护

和环境保护部门也应对这些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抽样性的监测。

7.2个人监测

7.2.1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对第一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监测。工作人员可能受到、x、高能射线或中子照射时,应佩带相应的个人剂量计。当内照射可能较大时,应定期进行内照射监测。

个人监测结果要逐个记录、存档,其保存时间不少于停止辐射工作后30年。

7.2.2在事故或应急情况下,根据情况可对有关人员以及少数有代表性的公众成员进行个人监测。

7.2.3工作人员离开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时,应该进行体表放射性污染检查。

7.3工作场所监测

7.3.1为检验工作环境在连续操作时是否符合辐射安全要求,鉴别是否有异常或紧急情况发生,工作场所应进行常规监测。依据辐射源的特点

和操作方式,常规监测应对工作场所中的辐射水平、空气中放射性核素

的浓度以及表面污染水平等进行监测。

在可能出现高水平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场合,必须配置可以自动报警的连续监测装置。

测量结果,连同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等一同记录并妥状况保存。

7.3.2在实践或设施的运行过程中,会使工作人员所在环境的剂量当量率发生较大改变的岗位,应进行操作监测。

7.3.3当工作环境安全控制的资料不够充分,或操作过程可能出现异常时,应进行特殊监测。

7.4流出物(源项)监测

7.4.1产生放射性流出物的单位必须根据设施的性质、规模及运行情况,制定相应的放射性流出物的监测计划,并实施监测。

7.4.2要对流出物所有可能的流出途径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应包括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等。

7.5环境监测

7.5.1运行前的调查

辐射工作单位应开展运行前调查,调查的目的是:

识别可能的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及关键人群组,确定出环境中辐射和放射性本底水平及变化规律。对于大型核设施,这种调查至少应连续进行两年。

调查的内容包括环境介质中的放射性核素种类和浓度,以及环境辐射水平;设施附近的水文、地质、气象和生态资料;人口分布以及饮食及生活习惯等。

7.5.2运行期间的监测

运行时环境监测的目的在于评价核设施对环境的影响。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和关键人群组应作为考虑的重点。发现异常情况时,应追踪污染趋势并修正监测计划。

运行期间除对与人有关的食物链的关键核素进行测量分析外,还应对能够浓集放射性核素的指示性生物进行调查。

7.6事故调查

7.6.1为减少在紧急或事故情况下工作人员以及公众所受的照射,辐射工作单位必须根据设施的特点、出现紧急或事故的可能情况,制订出相应的应急或事故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并对人员进行培训。

应急或事帮监测必须灵活、快速。

7.6.2出现紧急或事故时,首先要确定对人有直接危害的数据,以便采取必要的应急和防范措施。

7.6.3在事故排放情况下,事故监测应包括放射性物质在环境中运动情况的调查。

7.7监测质量保证

监测质量保证要贯穿于从监测方案制定起直到监测结果评价的每一个阶段。任何监测计划必须包含有质量保证计划,以确保做到仪器设备能正常工作,测量程序能正确地建立和执行,分析能正确地进行,监测记录能得到及时妥状况的保存,测量所需的准确度能得到保证以及误差能得的控制。

8 辐射事故管理

8.1辐射工作单位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与训练,严格事故管理,制定有效的事故处理方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8.2可能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计划,确保在一旦出现此类事故时可立即采取相应行动。应急计划应报监督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备案。平时要组织适当的训练和演习。

8.3辐射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8.3.1辐射事故的类型,按其性质分为五类:超剂量照射事故、表面污染事故、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超临界事故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按其影响范围分为:发生在辐射工作单位管辖区(归辐射工作单位直接管辖的除生活区外的区域)内部的事故和管辖区外部的事故。

8.3.2辐射事故按其危害程度分为三级:一般,较大和重大事故。

8.3.2.1超剂量照射事故、表面污染事故和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的分级见附录I。

8.3.2.2凡是超临界事故均为重大事故,其他辐射事故的级别参照附录I确定。

8.4事故报告和管理

8.4.1为了加强对辐射事故的管理。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管理制度。

8.4.2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应协助单位领导做好各类事故的预防、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并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8.4.3辐射工作单位否认发生何种辐射事故,均应及时按要求填报事故报告表(见附录J)。一个事故可作多种分类和分级时,按其中最高的

一级上报和处理。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和

监督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不报、虚报、漏报和无故拖延报告的,要追究责任。

8.4.4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全面、系统和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总结经

验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9 辐射防护评价

9.1伴有辐射照射实践和设施的单位,应按本规定进行辐射防护评价,并向上级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上报评价报告。

9.2在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阶段,均应有相应的辐射防护评价、运行阶段的评价应定期进行。

9.3辐射防护评价的基本要求,是评价辐射防护工作是否符合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辐射防护评价的内容包括辐射防护管理,技术措施和人员

受照情况三个方面。

9.3.1辐射防护管理评价,主要是评价辐射防护的机构设置、规章制度、

人员素质、经费管理及统计报表等是否有效地实现了最优化纲要。

9.3.2辐射防护技术措施评价,主要是评价辐射安全技术、排放控制、废物处理及辐射监测等技术措施,是否按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进行设计,运行中效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3.3辐射照射评价是辐射防护评价的重点,包括个人剂量当量的评价和集体剂量当量的评价。评价辐射照射时,应包括所有有关的源或实践

所造成总的照射,评价集体剂量当量时,通常可以仅对给定的源或实践

作出评价。计算集体剂量当量时,对核设施应计算给定源或实践周围

80km范围内的所有人群。

9.4在每次辐射防护评价中,应包括根据辐射照射评价的结果,提出改进辐射防护工作的意见。

10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10.1常规医学监督

10.1.1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督根据一般职业医学原则进行。其目

的是:评价职工健康情况;提供原始健康状况的资料;以及确保职工的健康情况在开始从业时和从业期间都能适应他们的工作。

10.1.2对第一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常规医学监督。

10.1.3从事辐射工作前的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医学史的询问,特别是先

前的辐射照射史和各种毒物接触史的调查:一般医学检查;末梢血化验

检查;以及根据工作和健康情况,由负责医师提出的其他有关检查。10.1.4辐射工作从业期间的定期医学检查,内容根据其受照类型的程度,以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确定,除一般健康检查项目外,尚可追加对辐射照射敏感的检查指标。

10.1.5定期医学检查频率一般为一年一次,如辐射照射情况和工作人员健康状况需要的话,则可将检查周期缩短或延长。

10.1.6医学检查应由授权的医闻机构承担。医学监督记录与个人剂量监测数据一样,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其停止辐射工作后30年。

10.1.7授权的医疗机构的负责医师依据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附录K),对受检工作人员适任性作出判断,以保证辐射工作人员在正常和异常情况下,都具有安全地执行任务的健康条件。

10.2异常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

10.2.1授权的医疗机构的负责医师应参与辐射应急计划的讨论和制定;参与对人员受照的异常事件的调查,负责对异常受照人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和尽量完善的医疗照料。

10.2.2对辐射照射或放射性核素摄入量超地年限值两倍的异常受照人员,授权的医疗机构的负责医师应根据情况给予迅速、正确的医学处理。

10.2.3异常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包括就地的初期医学处理,就近医疗机构的医学检查和处理,以及将严重受照人员转入专门医疗机构的论断和治疗。

10.2.4授权的医疗机构对那些受照剂量较高或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辐射有关的健康改变的工作人员,应进行系统的医学追踪观察。

10.2.5异常受照的工作人员是否继续从事其本职工作,由授权的医疗机构会同辐射防护部门,考虑其以往照射情况、工作需要、本人技能等情况后,可令其继续从事原任工作;也可改做受照剂量低的辐射工作,乃至调离辐射工作。

11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本规定,对本规定中使用的部分名词术语定义和解释如下:

11.1辐射:“电离辐射”的简称。

11.2实践:伴有辐射照射的人类活动;有时也称“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

11.3辐射工作人员:其职业岗位伴有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也称职业

性受照人员或放射工作。

11.4公众:除辐射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其他社会成员;离开工作岗位后的辐射工作人员也作公众看待。

11.5职业性照射:辐射工作人员因从事本职工作而接受的辐射照射。

11.6剂量:有效剂量当量、集体剂量当量或待积剂量当量的泛称。计算中所用的品质因数和权重因子列在附录A和附录B中。

11.7个人剂量限值:个人在一年期间受到的外照射所着重的有效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的放射性核素气所着重的待积有效剂量当量两者之和的限值。

11.8关键人群组:在某一给定实践所涉及的各受照人群组中,预期将受到最大辐射照射的人群组,简称关键组。关键人群组所受到的辐射照射是量度公众成员由于该实践所受剂量的上限。

11.9辐射源:产生或能产生电离辐射的物质或装置。

11.10放射(性)源:产生电离辐射的放射性物质。

11.11密射(放射)源: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壳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件下和正常磨损下,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11.12非密封(放射)源:除密封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源。

11.13损害:由辐射引起的所有有害影响,包括对健康的影响。

11.14正常照射:人员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受到的照射。

11.15异常照射:人员在辐射源失控时受到的照射。

11.16辐射事故:辐射源失控引起的异常事件,它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对生命、健康的危害或财产的损失。

11.17事故照射:辐射事故引起的且非自愿的、意外的辐射照射,它可能超过为辐射工作人员制定的一种或多种剂量限值,还可能导致公众成员受到异常情况的辐射照射。

11.18应急照射:在异常情况下为抢救受危害的人员和财产,防止大量的人员受照和事态扩大,经判断为正当的照射。由此接受的剂量可能超地为辐射工作人员规定的剂量限值,从而也有可能超地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的限值。这种照射应是自愿接受的。

11.19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引起年剂量超过为辐射工作人员规定的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正常运行期间的某种情况下,当不可能使用不包含这种照射的替代措施时,方可作为一种例外而得到允许。

11.20糟式排放:拟排放的放射性废液先注入贮糟中,然后监测其放射性浓度,当浓度低于排放管理限值时可以排放,并同时记录排放总量和

排放浓度。当浓度高于排放管理限值时,该糟度液要返回处理,不准排放。

11.21退役:核设施、核装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等的关闭。11.22低比活度放射物质: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11.23表面污染物体: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素的固体物体。

11.24可裂变物质:系指或这些可裂变物质的任意组合。

11.25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系指不会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盒。

11.26运输指数:系指给货包、外包装、罐或货物集装箱,或元包装的I类低比活度物质或I类表面污染物体指定的一个数字,利用它同时对核临界安全性和辐射照射量进行控制。

辐射防护基本原则 (1)

1.广义核安全: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 2.辐射防护基本原则:实践的正当性。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 3.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经口、消化道的摄入(食入);经呼吸道的吸入(吸入);经皮肤、伤口的进入。 4.放射性毒物分组:极毒组:226Ra,210Po,228Th,239Pu,241Am,233U。高毒组:60Co,90Sr,106Ru,144Ce,210Pb,224Ra。中毒组14C,32P,35S,45Ca,55Fe,131I,140Ba,天然铀。低毒组:238U,235U,3H,24Na,40K,99mTC,113mIn。 毒性组别系数:极毒组:10;高度组:1;中毒组:0.1; 低毒组:0.01. 5.外照射防护三要素:时间,距离,屏蔽。 6.矿石氡射气系数:是介质表面析出的自由运动的氡量与介质镭衰变产生的氡总量之比,用f表示。我国铀矿石氡射气系数一般在3.49%—26.5%。 7.矿石氡析出率:是表征单位时间间隔内穿过单位矿石表面积,析出到空气中的氡析出量,用ζ表示。铀矿石当量氡析出率在34.8—62.5Bq/m2s。 8.氡是镭的衰变产物,单原子、无色、无味、无臭、最重的惰性气体。标准状况下密度为9.73kg/m3.半衰期为3.8d。 铀矿工业释放的放射性核素中,氡和氡子体的危害最大。 9.氡的辐射危害:铀矿工业主要职业病是肺癌。致病因素吸入高浓度氡及氡子体形成内照射。 10.核临界安全:铀富集厂在铀富集的过程中会有各种不同富集度的235U,在其大于1%时,必须考虑核临界安全问题。 11.裂变产物的质量数分布:85-105,130-150. 12.在安全中比较重要的核素有:85Kr,133Xe,129mTe,132Te,131I,89Sr,90Sr,140Ba,134Cs,137Cs等。 13.后处理厂的安全特点:极强放射性;考虑射线与物质的辐射效应;物料中有相当数量的裂变物质,临界安全;物料毒性极大,良好密闭性和可靠性。 14.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与辐射危险有:辐射照射、核临界和释热。 15.潜在危险及其控制和防御:包容运输中的放射性物质。控制放射性物质货包及运输工具外部辐射水平。防止核临界。防止由释热引起损害。 16.安全目标:保护工作人员、公众与环境免遭放射性物质运输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确保即使在运输事故条件下,也能提供足够的放射性物质包容和辐射屏蔽,并防止易裂变材料意外临界。 17.临界安全最简单和最严格的控制条件:质量控制、几何控制和浓度控制。 18.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不同:核安全的着重点在于维持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和在事故下减轻其后果,从而保护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至于受到辐射带来的伤害。辐射安全的着重点在于通过辐射水平的监测、辐射效应的评价、辐射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与干预,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并使辐射剂量不超过规定限值。 19.吸收剂量:受照物质发生的辐射效应,与它们吸收的辐射能量有关。可以用授予某一体积内物质的辐射能量除以该体积内物质的质量,得到一个量用于衡量,这就是吸收剂量。单位:焦耳/千克(J/kg),专名:戈瑞(Gy)。 20.后处理厂r辐射高的环节:贮存和分离。 21.Β辐射屏蔽材料选择原则低Z+高Z材料。 22.核安全的总目标:辐射防护目标,技术安全目标。 23.实施剂量管理限值 (年有效剂量:铀作业人员10mSv;公众0.2mSv) [EJ 1056-2005]。 24.各种铀化合物中,UF6毒性最高。 25.核电厂正常年排放限值:惰性气体年限值1140TBq,气溶胶3.8GBq,碘34.2GBq,氚55.6TBq,除氚外放射性核素700GBq。 26.临界安全考虑的主要因素: ①易裂变核素和可转换核素各自所占的份额; ②易裂变核素的质量; ③装易裂变材料的容器的几何条件(形状和尺寸)和容积; ④易裂变材料在溶液中的浓度; ⑤慢化剂的性质和浓度; ⑥易裂变材料周围反射层的性质和厚度; ⑦中子毒物的性质和浓度; ⑧燃料-慢化剂-中子毒物的混合物的均匀性; ⑨两个或多个含易裂变材料容器之间的相互作用。 27.职业照射:五年平均年有效剂量小于20mSv,五年中任何一年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 28.核安全文化:核安全基本原则设计管理责任纵深防御及若干基本技术原则。核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种种特性的总和,它建立一种超出一切之上的观念,即核电站的安全问题由于它的重要性要得到应有的重视。 29.纵深防御的概念及三道防线:纵深防御原则要贯彻安全有关的全部活动,包括与组织、人员行为或设计有关的方面,以保证这些活动均置于重叠措施的防御之下,即使有一种故障发生,它将由适当的措施探测、补偿纠正。第一道防线:预防事故第二道防线:控制事故第三道防线:缓解事故。 30.冗余:设计中留有冗余度,即系统是双重或多重配置的,单一部件的失效不会使整个系统失去功能。31.密封源的安全使用方法:放射源放在固 定的位置,放射源的清单应妥善保存。若怀 疑放射源丢失必须立刻报告主管辐射防护 人员。使用密封源时,应按照辐射防护的 基本原则,采用屏蔽防护、距离防护或限制 工作时间等综合的防护措施,使工作人员受 到的辐射照射减少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 的水平。、 32.后处理厂的安全特点:极强放射性,用 屏蔽材料将设备分隔密闭,远距离操作、控 制和监测。考虑射线与物质的辐射效应。 物料中有相当数量的裂变物质,核临界安 全。物料毒性极大,良好密闭性核可靠 性。 33.堆后料的辐射特点:经后处理回收得到 铀,不但铀同位素的组成发生了变化,且夹 带铀微量的镎,钚核裂变产物这种铀的放射 性活度比天然铀大得多,它们的比活度很 高,含量虽少,但能使堆后料氟核化渣等的 辐射水平显著升高。 题目一点状。。。 1.广义核安全: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 安全、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 2.辐射防护基本原则:实践的正当性。防护的最 优化。个人剂量限值。 3.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经口、消化道的 摄入(食入);经呼吸道的吸入(吸入);经皮肤、 伤口的进入。 4.放射性毒物分组:极毒组:226Ra,210Po, 228Th,239Pu,241Am,233U。高毒组:60Co, 90Sr,106Ru,144Ce,210Pb,224Ra。中毒组 14C,32P,35S,45Ca,55Fe,131I,140Ba,天 然铀。低毒组:238U,235U,3H,24Na, 40K,99mTC,113mIn。 毒性组别系数:极毒组:10;高度组:1;中毒 组:0.1; 低毒组:0.01. 5.外照射防护三要素:时间,距离,屏蔽。 6.矿石氡射气系数:是介质表面析出的自由运动 的氡量与介质镭衰变产生的氡总量之比,用f表 示。我国铀矿石氡射气系数一般在 3.49%— 26.5%。 7.矿石氡析出率:是表征单位时间间隔内穿过单 位矿石表面积,析出到空气中的氡析出量,用ζ 表示。铀矿石当量氡析出率在34.8— 62.5Bq/m2s。 8.氡是镭的衰变产物,单原子、无色、无味、无 臭、最重的惰性气体。标准状况下密度为 9.73kg/m3.半衰期为3.8d。 铀矿工业释放的放射性核素中,氡和氡子体的危 害最大。 9.氡的辐射危害:铀矿工业主要职业病是肺癌。 致病因素吸入高浓度氡及氡子体形成内照射。 10.核临界安全:铀富集厂在铀富集的过程中会 有各种不同富集度的235U,在其大于1%时,必 须考虑核临界安全问题。 11.裂变产物的质量数分布:85-105,130-150. 12.在安全中比较重要的核素有:85Kr,133Xe, 129mTe,132Te,131I,89Sr,90Sr,140Ba,134Cs, 137Cs等。 13.后处理厂的安全特点:极强放射性;考虑射 线与物质的辐射效应;物料中有相当数量的裂变 物质,临界安全;物料毒性极大,良好密闭性和 可靠性。 14.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与辐射危险有:辐射照 射、核临界和释热。 15.潜在危险及其控制和防御:包容运输中的放 射性物质。控制放射性物质货包及运输工具外部 辐射水平。防止核临界。防止由释热引起损害。 16.安全目标:保护工作人员、公众与环境免遭 放射性物质运输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确保即 使在运输事故条件下,也能提供足够的放射性物 质包容和辐射屏蔽,并防止易裂变材料意外临 界。 17.临界安全最简单和最严格的控制条件:质量 控制、几何控制和浓度控制。 18.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不同:核安全的着重点 在于维持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和在 事故下减轻其后果,从而保护从业人员、公众和 环境不至于受到辐射带来的伤害。辐射安全的着 重点在于通过辐射水平的监测、辐射效应的评 价、辐射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与干预,实现辐射 防护最优化并使辐射剂量不超过规定限值。 19.吸收剂量:受照物质发生的辐射效应,与它 们吸收的辐射能量有关。可以用授予某一体积内 物质的辐射能量除以该体积内物质的质量,得到 一个量用于衡量,这就是吸收剂量。单位:焦耳 /千克(J/kg),专名:戈瑞(Gy)。 20.后处理厂r辐射高的环节:贮存和分离。 21.Β辐射屏蔽材料选择原则低Z+高Z材料。 22.核安全的总目标:辐射防护目标,技术安全 目标。 23.实施剂量管理限值 (年有效剂量:铀作业人 员10mSv;公众0.2mSv) [EJ 1056-2005]。 24.各种铀化合物中,UF6毒性最高。 25.核电厂正常年排放限值:惰性气体年限值 1140TBq,气溶胶 3.8GBq,碘34.2GBq,氚 55.6TBq,除氚外放射性核素700GBq。 26.临界安全考虑的主要因素: ①易裂变核素和可转换核素各自所占的份额; ②易裂变核素的质量; ③装易裂变材料的容器的几何条件(形状和尺 寸)和容积; ④易裂变材料在溶液中的浓度; ⑤慢化剂的性质和浓度; ⑥易裂变材料周围反射层的性质和厚度; ⑦中子毒物的性质和浓度; ⑧燃料-慢化剂-中子毒物的混合物的均匀性; ⑨两个或多个含易裂变材料容器之间的相互作 用。 27.职业照射:五年平均年有效剂量小于20mSv, 五年中任何一年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 28.核安全文化:核安全基本原则设计管理责任 纵深防御及若干基本技术原则。核安全文化是 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种种特性的总和,它建立 一种超出一切之上的观念,即核电站的安全问题 由于它的重要性要得到应有的重视。 29.纵深防御的概念及三道防线:纵深防御原则 要贯彻安全有关的全部活动,包括与组织、人员 行为或设计有关的方面,以保证这些活动均置于 重叠措施的防御之下,即使有一种故障发生,它 将由适当的措施探测、补偿纠正。第一道防线: 预防事故第二道防线:控制事故第三道防线: 缓解事故。 30.冗余:设计中留有冗余度,即系统是双重或 多重配置的,单一部件的失效不会使整个系统失 去功能。 31.密封源的安全使用方法:放射源放在固定的 位置,放射源的清单应妥善保存。若怀疑放射源 丢失必须立刻报告主管辐射防护人员。使用密 封源时,应按照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采用屏蔽 防护、距离防护或限制工作时间等综合的防护措 施,使工作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减少到可合理达 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32.后处理厂的安全特点:极强放射性,用屏蔽 材料将设备分隔密闭,远距离操作、控制和监测。 考虑射线与物质的辐射效应。物料中有相当 数量的裂变物质,核临界安全。物料毒性极 大,良好密闭性核可靠性。 33.堆后料的辐射特点:经后处理回收得到铀, 不但铀同位素的组成发生了变化,且夹带铀微量 的镎,钚核裂变产物这种铀的放射性活度比天然 铀大得多,它们的比活度很高,含量虽少,但能 使堆后料氟核化渣等的辐射水平显著升高。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医院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 第三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具体情况,医务科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医务科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涉源科室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医院统一管理。各科室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医院公章)等,报医务科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涉源科室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九条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医院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 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科室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509-64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 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5、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6、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使用射线装置,作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辐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人员培训制度

辐射防护三原则

? ? ? 基本知识: 由一种核素转变成另一种核素(如Co60 Ni60,Cs137 Ba137)叫做核转变。 核转变过程伴有粒子(如∝、β、γ)发射,因此发生核转变的物质称作放射性物质。 物质的量叫质量,质量的单位是千克。 放射性物质的量叫活度,活度的单位是贝克(Bq ),每秒发生一次核转变叫做1 Bq 。 1居里(Ci )=3.7×1010 Bq,1毫居(mCi )=3.7×107Bq ∝、β、γ等具有电离的能力,统称作电离辐射。单位质量的物质吸收的电离辐射的能量叫做吸收剂量(D )。 不带电粒子在单位质量物质中释放出来的所有带电粒子的初始动能之和叫做比释动能(K )。 D 和K 的单位是戈瑞(Gy ),每千克物质吸收1焦耳的辐射能量叫1Gy 。 剂量当量H 的单位是希沃(Sv),对于γ、β射线 1Sv=1Gy 单位时间内的吸收剂量叫做吸收剂量率D ,类似的有K 和H ,以Gy/h 和Sv/h 等为单位。 辐射防护三原则: 1、正当性 伴有辐射的实践带来的纯利益必须大于代价。 2、剂量限值 每年 50mSv ,对γ、β为50mGy 或5R 。 3、最优化 考虑到社会的和经济的因素 ,使一切有正当理由的照射保持在可以 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即利益/代价比值达最大,或采取可行的 措施将剂量尽量降低。 辐射防护三措施: 增加物质屏蔽、加长操作距离,缩短操作时间。 限值: 基本限值:每年50mSv 或50mGy(γ、β) 导出限值: 1、结晶器上:GB 16368-1996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 标准,设备表面5cm 处≤25μSv/h ,100cm 处≤2.5μSv/h 。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一、法定代表人为医院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安全设备科为辐射安全日常管理部门。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辐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要学习贯彻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保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辐射安全。 四、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严格遵守射线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辐射工作场地位置设置要合理,应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安全。要有足够的面积和高度,周围墙壁、门窗均应达到防护标准。 六、在每次检修时,更换与防护有关的零部件后,应请有关防护监测机构再次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应尽量减少受检者的辐射照射剂量,避免重复检查,对非受检部位应加强防护,如穿戴铅帽、铅围裙、铅围脖等。除重危重患者外,检查室内应减少陪同人员或尽量缩短陪伴时间。 八、辐射工作场所应悬挂警示灯、辐射标志,射线装置机房要设置门机联锁装置,并明确告知无关人员不得在照射室附近逗留。候诊处应达到防护要求,患者不得在机房内候诊。 九、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现场,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并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十、任何与辐射检测无关的人员未经辐射防护负责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进入辐射工作区域。 十一、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不得把个人生活品带入曝光室,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进食或存放食物,不得在曝光室做与辐射工作无关的事。 十二、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以后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三、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检测、辐射工作场所检测等,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妥为保存。 十四、经常检查辐射工作场所声光报警设置及警示标识、防护用具、门机联锁装置、告知提示标识等、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十五、科室内应备足防火、灭火设备器材及应急照明设备。机房内禁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安装火炉,以防火灾和腐蚀设备。 十六、定期检查落实安全预防措施,下班时最后离科的人员负责锁闭门窗。非办公和节假日期间,机房及工作室应锁闭,做好防盗、防丢失、防破坏等工作。 十七、全科工作人员应熟知科内水、电、气总阀的位置,一旦发生严重漏电、触电、漏气、漏水等任何一种紧急情况,应立即关闭总阀,断绝灾源,减少灾情。 十八、出现辐射安全事故立即上报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以保障人员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Y-AQ-04894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radiation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protection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 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 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 1、对放射性设备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 (标准的附录) 3 一般要求 3.1 适用 3.1.1 实践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 )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 .1. 2 源 3.1.2.1 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

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发、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照射 3.1.3.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足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要求。 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 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 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照射。 3.1.4 干预 3.1. 4.1适用本标准的干预情况是: a)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 1)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 2)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 b)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包括: 1)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场所内氡的照射; 2)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通知与批准制度(见4.2.1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方案汇编

医院辐射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汇编

目录 第一章医院辐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章医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章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第五章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章医院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 第七章医院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章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九章医院辐射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章医院射线装置维护维修与检查制度 第十一章医院安全与防护设施检查维护制度第十二章医院射线场所设施退役(报废)制度第十三章医院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医院射线监测方案

第一章医院辐射安全操作规程 1、医用X线诊断工作者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X射线防护知识,认真配合临床医生做好X 射线检查的正当化判断,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合理使用X 射线诊断。 2、选择使用合适的检查设备以及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受检者的防护),认真选择各种操作参数,力求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所需的最低剂量;搞好质量控制,避免重复照射。 3、除了临床必须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采用普通荧光屏透视的工作人员在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4、摄影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与之相适应的照射野,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应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操作。 5、进行X射线的检查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的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等)采取适当的屏蔽保护。 6、施行X射线的检查时应注意候诊者的防护。摄影中除正在接受检查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透视时拟同时进入机房候诊的受检者要适当安置,并有相应屏蔽防护措施。 7、只有在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不可接受的情况下,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包括距离和屏蔽防护等)后,才可使用移动或携带式X 射线机施行检查。携带式X射线机不宜用于常规透视。 8、在X射线检查时,对儿童等特殊检查者可采取相应固定的体位。对有正当理由需要检查的孕妇应注意尽可能保护胚胎或胎儿。当受检者需要扶携时,对扶携者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使用射线装置,作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医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医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l 、已从事或准备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辐射工作。 2 、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并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3 、要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防护效能,各种放射源只准许在国家规定允许剂量的条件下使用,避免工作人员接受超剂量照射。 4 、放射专业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暴露于原发射线束之中,在不影响诊疗质量的情况下,尽量缩短照射时间,设备允许时,尽可能采取遥控和远距离操作。 5 、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健康档案,白细胞4000 / mm 3以下或血小板7 万/mm 3以下者,暂时脱离接触放射线,并给予治疗。 6 、长期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保健待遇。 7、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准备有明确的警示标识,如警示指示牌、警示灯等. 8 、备有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保证放射工作场所通风良好。 9 、辐射场所的房屋建筑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辐射防护要求。 10 、放射性同位索存放有专人管理,有完备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制度,各项记录完整清楚。

11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察,做到帐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源泄露的安全措施。 12 、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索、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 13 、成立辐射事故医疗救护队。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三十、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工作场所、设备及人员要求 2.1 进行X射线操作的固定工作场所必须有足够厚度的屏蔽层,机房用砖核和混凝土加防护涂料要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2.2 凡设计、安装、使用医院X射线机,工业探伤X射线机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仪表和能产生电离辐射的设备和装置,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程序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2.3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必须持有《X射线机防护合格证》,无证和证件失效者不准工作。 3 职业卫生防护要求 3.1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应具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佩带个人剂量仪和X射线剂量检测仪。 3.2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如:白布工作服、口罩、胶皮手套、铅围裙、铅手套、铅眼镜等,确保一月受照剂量小于0.5雷欧。3.3工作后,要做好个人清洁工作。要养成良好习惯,不在工作场所进食、饮水等,下班及时换下防护服,并洗手、洗脸、洗澡;皮肤有伤口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3.3 要做好X射线检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X射线设备发生故障,严禁用眼睛直接观察,应由专业人员维修。定期联系检测设备的计量。 3.3 质保部进行X射线探伤检验,应尽量与职工上班时间错开。在进行X射线作业的辐射区,应悬挂警示牌及红白安全旗,设立安全监督哨,防止其他无关人员误入辐射区。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熟悉和掌握操作技巧,达到操作准确敏捷,减少照射时间。 3.4 进行X射线作业时,一旦发现有人被误照,应立即送其到专门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治疗并上报安保部,不得隐瞒事故。 3.5 卫生所对病人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控制好焦点与人体恰当的距离及体位,尽量避开辐射敏感的器官,对儿童及孕妇严格控制x射线照射。 3.6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应定期到卫生所进行身体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血象检查,二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凡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完整版)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 辐射(放射)科 安全防护管理 安全防护制度 放射岗位职责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放射科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医务科 二0一五年十月

目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1)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2)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2) 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2) 人员培训制度 (3) 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3)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辐射监测方案 (4) 学习培训制度及记录 (5) 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6) 辐射(放射)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制度 (6)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7)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7) 辐射(放射)科组织管理制度 (8) 登记室管理制度 (8) 资料存档保管制度 (9) 借片管理制度 (9) X线摄影室管理制度 (9) 暗室管理制度 (10) CT室管理制度 (10)

DSA室管理制度 (10) 综合读片制度 (11) 疑难读片讨论制度 (11) 放射介入手术随访制度 (11) X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1) 导管(介入)室消毒隔离制度 (12) 进修,实习医生管理制度 (12) 登记室岗位职责 (13) X线摄影室岗位职责 (13) 暗室岗位职责 (13) CT室岗位职责 (14) DSA室岗位职责 (14) 辐射(放射)科岗位职责和各级人员职责 (15) 放射科与临床科室紧急呼救与支援的机制与流程 (19)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切实加强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辐射危害,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决定调整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杨斌 副组长:周长平程福舟 成员:王延忠王蕾纪振华金星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 3、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拟定辐射防护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2)做好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防护设施的供应与管理以及辐射防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3)组织实施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4)定期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督查,检查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技术操作情况,指导做好个人以及患者的辐射防护,确保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各类X线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医院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1]

百色市妇幼保健院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行为,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 环境自行监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是指辐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流出物等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活动类型和水平,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不具备专业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且自行监测应有与所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监测仪器和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检定。 第六条本单位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委托具有国家、百色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所需经费由本院承担。 第七条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还应包括场所内地面、操作台、设备和物品的表面污染监测。有流出物的场所还应对流出物及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八条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第十条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应随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Purpose 为认真贯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开展企业辐射管理工作,完善体制,防止和减少辐射事故,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Scope 适用于全公司。城东厂区、滁州公司、宿迁公司应根据属地政策,参照本制度制订各自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3 定义Definition 3.1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3.2 辐射作业人员,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3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 异常照射。 4 安全Safe 无 5 职责Responsibility 5.1 公司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5.1.1 公司安全环保处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辐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 5.1.2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辐射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等要求,推进公司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5.1.3 负责江阴厂区辐射项目环评的申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办工作,并指导外地厂区的工作。 5.1.4 负责公司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写、修订、完善。 5.1.5 定期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有权责令改正。 5.1.6 与外部业务单位工作联络,传达及布置政府部门下发的工作要求。 5.1.7 负责联系有资质单位对射线装置进行工作场所环境质量检测。 5.1.8 实施辐射作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5.1.9 负责重大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2 各实体中心、各厂负责人职责 5.2.1 全面负责本中心/厂辐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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