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停车位配建标准

景区停车位配建标准

一、停车场面积

景区的停车场面积应根据景区的总体规划和游客数量进行合理规划。一般来说,停车场面积应该足够大,以容纳所有游客的车辆,同时也要考虑到未来游客数量的增长和停车需求的变化。

二、停车位数量

停车位数量应根据景区的发展规划、游客数量以及停车设施的类型进行合理设计。在满足当前游客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未来游客数量的增长和停车需求的变化。

三、道路设计

景区的道路设计应考虑到游客的行车安全和交通流量。道路应宽敞、平整,有明显的行车标志和停车区域标志。同时,道路设计应与景区的美学和环境相协调。

四、停车位标线

停车位标线应该清晰、明了,易于识别。一般来说,应使用标准的白色或黄色停车位标线。同时,停车位标线应与道路标线和景区标志相协调。

五、停车场照明

停车场照明应该能够满足游客在夜间和低光环境下的停车需求。照明设备应选用节能、环保、耐用的产品,同时要考虑到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光线分布,确保照明效果良好且不干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六、其他设施

景区停车场的配建标准还应包括其他相关设施,如排水设施、绿化设施、安全设施等。这些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与景区的总体规划和环境相协调,以满足游客的需求并提高景区的整体形象。

总之,景区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应该充分考虑景区的总体规划、游客数量、交通安全等多方面因素,确保停车场的设计和建设能够满足游客的需求并提高景区的整体形象。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由公安部与建设部于1988年颁布,1989年开始实施,与<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期颁布实施.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旅游景区停车场设计规范

旅游景区停车场设计规范 篇一:旅游风景区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一、停车场概念 景区停车场是为旅游者使用的汽车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景区中常见的车辆类型有大型客车、中小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和电瓶车。 二、旅游景区停车场设计原则 1. 一般停车场设计原则 (1)强调自然协调 风景区停车场规划的首要问题是“自然”,包括场地本身的“自然”及与周围风景衔接的“自然”。最好是借用自然的地形,就势建造。停车场区内大客车与小汽车要分区停放,用绿化及道路划分出各自的停车空间。小汽车停车场常常结合场地地形及建筑物布置情况灵活分散成几个组来布置。 (2)尽量留地于人 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将停车场建在地下或水下。而腾出的地面最好用于建游园,搞绿化,或扩大水面。建在地下或水下的停车场要综合研究,科学设计,其内部设施要现代化。 (3)设置服务设施 要在整个停车场的合适位置分散布置一些休闲设施、一定数量的公共电话亭等,以方便游客使用。 (4)设置临时停车场

有些景区的旅游季节性非常强,旺季停车位严重不足,为避免破坏环境,不适合再修建新停车场的景区可考虑建造临时停车场。目前有一种产品叫草坪格,可广泛应用于建造临时停车场、步道。 2. 态停车场的规划原则 生态型的停车场宜采用组团式、分散式的布局。采用绿化草坪砖,以灌木为隔离线,用高大乔木和藤蔓植物遮荫。景区的停车场应成为景观,避免采用使大面积车辆曝晒的硬化停车场。国外有景区采用太阳能电池板或太阳能集热器作为停车场的车棚。既可防止车辆曝晒,为开空调而多耗油污染景区空气,又可以为景区提供绿色电源。 此外,景区停车场的建设要建一个,用一个,建成后的停车场不能移作他用,己移作他用的要设法收回。避免对景区停车造成困扰和负担。 三、停车场类型 1.停车场类型 按照停车所处于的空间位置来分,可以分为路边停车场以及路外停车场。 (1). 路边停车场 是指在道路的一侧边缘或者两侧边缘划出一定的范围作为车辆停放的设施。一般来说,在交通量大的区域,路边停车场一般不会成为优先考虑的对象。 (2). 路外停车场 是指在道路之外,不占用道路的停车设施,一般在景区中的停车场类型常采取平面式和立体式。

三亚停车配建指标体系

三亚停车配建指标体系(建议值) 用地性质分类单位严格控制 区 适度控制 区 协调发展 区 住宅甲类居住小区(多、高层)车位/户0.6-0.7 0.7-0.8 0.8-0.9 乙类居住小区(别墅式)车位/户 1.0-1.2 1.2-1.5 2.0 办公市机关、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楼车位/100㎡建筑面积0.8 0.9 1.0 普通办公、写字楼车位/100㎡建筑面积0.3-0.4 0.4-0.5 0.5-0.6 商业、餐饮、酒店 普通旅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2 0.2 0.2 中高档旅馆(宾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2-0.3 0.3-0.4 0.4-0.5 商业大楼、商业区、大型超市车位/100㎡建筑面积0.4-0.6 0.6-0.8 0.8-1.0 肉菜、农贸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3-0.4 - 0.4-0.6 饭店、酒家、茶楼、歌舞厅车位/100㎡建筑面积0.6-0.8 0.8-1.0 1.0-1.5 医疗、教 育 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3-0.4 0.4-0.6 0.6-0.8 中小学车位/100师生0.4-0.5 0.4-0.5 0.5-0.6 中专、职校车位/100师生0.6-0.8 0.6-0.8 0.8-1.0 文化设施影剧院车位/100座位 2.0-3.0 3.0-4.0 4.0-5.0 展览馆、图书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5-0.6 0.6-0.8 0.8-1.0 体育场馆车位/100座位 2.0-2.6 2.6-3.4 3.4-4.0 景区旅游区、度假区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8.0-10.0 10.0-11.0 10.0-12.0 城市公园、游乐场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2.0-2.4 2.4-2.7 2.7-3.0 旅游(游览)码头车位/千名旅客设计量8.0-10.0 10.0-12.0 - 交通枢纽汽车站车位/千名旅客设计量- - 3.0-4.0 火车站 3.0-4.0 机场车位/千名旅客设计量- - 4.0-5.0 客运码头车位/千名旅客设计量 6.0-8.0 8.0-10.0 - 工业厂房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0.4 仓库车位/100㎡建筑面积- - 0.05

停车配建标准

停车配建标准 1. 停车位数量标准: 1.1 住宅小区:按照每户1-1.5个车位的标准进行规划; 1.2 商务办公区:按照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供10-15个车位的标准进行规划; 1.3 商业综合体:按照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供6-8个车位的标准进行规划; 1.4 公共交通枢纽:按照每1000人提供30-50个车位的标准进行规划。 2. 停车场布局要求: 2.1 车位布局应合理,确保车位之间的空间足够,方便车辆进出; 2.2 车道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一般不应小于 3.5米; 2.3 车位标识应明确,便于驾驶员辨认,支持相应的智能停车系统。 3. 停车设施配置要求: 3.1 停车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停放车位; 3.2 应配备有充电桩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3.3 应设有停车指引标识、导向屏幕等停车信息指示设施; 3.4 应设有相应数量的人行道、通风系统、照明设备等相关设施。 4. 残疾人停车位设置要求: 4.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设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停车位,以满足残疾人的停车需求; 4.2 残疾人停车位应标识明确,并且便于残疾人乘坐轮椅进出车辆; 4.3 残疾人停车位的距离应适当,方便残疾人进出建筑物或出行。 5. 停车位管理要求: 5.1 停车位应统一管理、公平分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2 停车位管理应采用先进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提高停车效率和用户体验; 5.3 停车位管理应定期维护,确保停车设施的良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设备。

以上为停车配建标准,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根据具体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有序和便利性。

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停车问题日益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有效规范停车场(库)的设置和配建标准,不仅可以缓解城市停车难题,更能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改善市民出行体验。因此,制定严格的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至关重要。 一、停车场设置规则 1. 停车场选址规划:应在城市主干道、商业区、居住区等交通密集区域,根据周边停车需求和交通流量进行合理选址规划,避免交通拥堵和影响市容。 2. 停车场规模确定:根据周边停车需求和用地条件,科学确定停车场规模,满足周边停车需求,同时注意与周边环境融洽协调。 3. 停车场布局设计: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考虑车位密度、通行道路宽度、便捷出入口设置等因素,确保车辆进出顺畅,并兼顾消防安全和紧急疏散需要。 4. 停车场管理机构:明确停车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秩序。 二、停车场配建标准 1. 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控制停车场占地面积,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 2. 建筑标准:根据停车场规模和功能需求,合理设计停车场建筑结构,保证停车场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车位设置标准:根据停车场规模和用地条件确定停车位数量,并严格按照标准划定车位大小和间距,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和便利。 4. 设备设施标准:配置必要的停车场设备设施,包括出入口道闸、停车指引系统、安全监控设备等,提升停车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 环境配套标准:合理规划停车场周边绿化、景观布置等配套设施,提升停车场环境品质,改善城市景观。 三、总结 规范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和改善市民出行体验的关键举措。只有加强对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才能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题,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推动城市交通管理现代化进程。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研究和完善,提高停车场规划设计水平,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 渝规发〔2006〕168号 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长沙市配建停车标准

长沙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注: ①I类区:指湘江以东、三一九国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范围。 ②II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④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⑤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⑥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⑦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

公寓式住宅)。 ⑧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⑨非机动车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8 表内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来确定。 7.9 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停车位数量的70%,当地下停车场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按附表规定执行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以及按附表规定执行,连通的地下停车面积总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基础上适当折减,折减率最大不超过30%。 7.10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 7.11 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7.12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渝规发〔2006〕168号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第七条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以方便使用。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为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前提下应临街设置。 第八条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项目,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原则()

1. 区域外旳其他区域。 2. 上述数据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位旳最低原则。本表中旳机动车车位均指原则车位。 3. 容积率大于5.0旳建设项目机动车车位配建最低原则由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专项论证后明确在用地规划条件中。 4. 居住类建设项目采用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停车配建原则旳计算单位,住宅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旳共有建筑面积构成。 5. 除以上配建指标外,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旳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旳项目停车总泊位数旳5%,并宜设立在地面上。 6. 综合性建设项目旳停车配建原则应按各构成部分旳建筑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统加。 7. 一般商业设施与大型商业设施按建筑面积5000平米为辨别界线,5000平方米指项目单一地块内所有商业类建筑面积之和。 8. 未提及星级原则旳旅馆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或客房数大于100房旳,按三星级以上酒店配建。旅馆业旳配套(含商业餐饮等)面积不应超过总面积旳8%,超过部分应按商业类型停车配建进行 9. 银行营业网点、证劵大厅等建筑类型,其停车配建原则可套用本原则旳其他办公类型。 10. 不提供批发销售,仅供市民零散购买旳农贸市场及生鲜市场,其机动车停车配建原则可合适减少,但不应低于本原则旳80%。露天性质旳上述场合可采用用地面积或构筑物面积作为配建计算单位。 11. 鼓励在项目用地内部设立对外开放旳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或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结合项目人行出入口设立,场地可停放旳非机动车泊位数量不少于20辆,每个泊位可按5个非机动车泊位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总量,折算计入旳非机动车泊位不超过非机动车配建总量旳30%。 12. 寄宿性旳中学,其机动车停车原则可合适减少,但不应低于本原则旳50%。 13. 新建学校类旳教职工数量可按如下师生比进行计算:大中专院校师生比1:10,高中师生比1:11.6,初中师生比1:16.7,小学师生比1:18.4。

停车位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重庆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2012年1月1日执行)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改、扩建建筑的停车位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 二、(停车位设置要求)住宅建筑应当在室内配建停车位,室外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建筑的配建指标。商业、办公、医院、旅馆、文化艺术馆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应当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0%—30%。 三、(机械式停车位)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均计入配建指标。其中,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机械式停车位应当与项目同步实施。 四、(大客车停车位和残疾人停车位)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客车停车位。 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残

疾人停车位。 五、(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均设置于地下时,确需连通使用的,其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宜临街设置,其中,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 六、(交通枢纽项目)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在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停车位配建标准依据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七、(临街公厕)临城市道路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配建不少于2个临时停车位。 八、〔区县(自治县)配建标准〕区县(自治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特大城市执行本标准; (二)大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80%; (三)中等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70%; (四)小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60%。 除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停车位配建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停车位配建标准表

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

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 实施日期:2020年7月7日

前言 我市现行的《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指标2015版》)。《指标2015版》在指导苏州市的城市建设和新城开发、缓解中心城区停车供需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指标2015版》在实施过程中,我市停车出现电动汽车充电桩等新情况、新需求,部分建筑物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指标需要优化和进一步明确。因此,我局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大城市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指标2015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以下简称为《指标2020版》)。 《指标2020版》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配建指标。 《指标2020版》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补充相关术语;细化建筑物分类;优化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落实举措。 《指标2020版》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工作。 各单位在使用《指标2020版》的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至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规划管理处(行政审批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018号,邮政编码:215004,电话:0512-********。

1 总则 1.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应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1.3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指标》;市区的工业园区和下辖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1.4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图1.4)。一类区指古城护城河围合区域。二类区指古城护城河至中环线(太阳路—星华街—苏同黎公路—南绕城高速—东山大道—金枫路—大同路—苏虞张公路新线—太阳路)之间的区域、吴江中心城区(含松陵城区和盛泽城区,松陵城区为东至常台高速、南至云龙路、西至太湖、北至南绕城高速的区域,盛泽城区为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京杭大运河、北至东环路的区域)、高新区科技城、太湖新城吴中片区以及相城区高铁新城。三类区指一、二类区以外的区域。 住宅类、医疗设施类、教育设施类和交通枢纽类建筑物停车位需求量属于刚性需求,原则上保障供给、满足需求,一类区同时控制配建停车位上限和下限执行,二类区、三类区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 办公类、商业类、宾馆类、文化体育类、工业仓储类和公园类建筑物停车位需求量属于弹性需求,为体现区域差别化,一类区采用较低指标并控制配建停车位上限执行,二类区、三类区采用较高指标并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 1.5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结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6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指标》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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