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汽车召回制度

什么是汽车召回制度

什么是汽车召回制度

所谓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美国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1969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特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可乐娜刹车故障的问题。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了这个消息后,在日本引起了轩然大波,导致了一场关于缺陷车辆如何处理的大讨论,争论的焦点就是修理缺陷车需要不需要公布。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

从1969年建立召回制度以来,到1997年,日本运输省共收到召回申请1186件,召回汽车总数累计2613万辆,其中94%为国产车。

从召回原因看,次数最多的是发动机系统,其次是传动系统,第三是制动系统。对日本国产车进行的分析表明,由设计造成的缺陷占55%,由制造造成的缺陷占45%。

汽车召回制度简介

汽车召回制度简介以及汽车召回名词解释 所谓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1969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特别指出蓝鸟[综述图片论坛]漏油和丰田可乐娜刹车故障问题。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这个消息后,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 【汽车召回定义】

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汽车召回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关于国内外汽车召回制度的一些思考

关于国内外汽车召回制度的一些思考 摘要:由于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历史短、经验不足,加上近年来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和汽车在社会生活的普及化,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存在违法违规成本较低、召回法律亟待完善和售后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中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汽车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层次、加大惩罚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还应加强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沟通协商,建立和完善有关信息收集网络。 关键词:汽车召回国外召回国内召回解决方法 1汽车召回制度背景 汽车召回,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有美国、日本、英国、韩国、法国等发达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美国国会制定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英国在1979年颁布

了并实施关于汽车召回的法规——《机动车安全缺陷法》。法规规定制造商有责任通报缺陷发现时间,汽车监察局会要求汽车生产商向其提供厂区规模、制造年限、底盘号、车型、缺陷描述、补救措施、召回协调员姓名、召回发起日期等详细资料。日本汽车召回的主管部门为国土交通省,其过程为用户将缺陷问题向销售商反映,销售商通过网络传递给生产厂家。发现同一形式的缺陷后,生产厂家先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后,如确属设计和制造原因,则向运输省提出召回申请。同时,运输省也建立了直接收集用户信息的网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有可能涉及召回的缺陷车,通知生产厂家进行调查,如确属厂家自身原因,则向运输省提出召回申请。 2国内汽车召回制度 与国外汽车公司公开宣布汽车召回相比,国内汽车厂商表现得更为保守和谨慎。目前国内很少有公司宣布进行汽车召回。作为全球增长最快也是空间最大的汽车市场,我国汽车召回的管理一直是一片空白。据统计,我国每年交通事故中因车辆本身故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占7%—10%。对于车辆本身造成的事故,许多国外汽车厂家常以“中国无相关法律”来实行内外有别的召回制度。 在我国,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从此规定实施以来的反馈意见和现状来看,实施汽车召回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国内刚刚出台的汽车召回制度,企业普遍的看法是,中国的汽车消费市场还不成熟,消费者认为召回就是退换,而不是召回修理,所以企业均对召回制度实施后的消费者的理性程度表示怀疑。

汽车召回事件浅析

汽车召回事件浅析 近年来汽车召回事件屡见不鲜:2002年5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决定召回200万辆存在点火器隐患的汽车2004年VOLVO公司召回旗下汽车S60、S70、S80零部件回转杆系;2007年上海大众召回2440辆帕萨特领驭;自2009年起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开始在全球召回旗下汽车逼近千万辆;2010年汽车行业各大豪华轿车宝马召回35万辆涉及劳斯莱斯、尔沃召回部分进口沃尔沃C30汽车、上海通用召回部分进口凯迪拉克SRX及24136辆品锐。 经由上述事件不由得不让人深思,这一起起召回事件又有何含义呢?他们揭示着什么呢?本文即以此作出发点对此浅显地分析一番。 一、关于汽车召回制度 首先何谓汽车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1969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特

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可乐娜刹车故障问题。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这个消息后,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 而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由此不难看出汽车召回制度是要求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诚然现在拥有汽车已不再是遥不可及,因此汽车的安全和质量是厂家必须保证的。 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中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 其次如何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呢? 在国际上汽车召回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很少通过发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H1]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解读汽车召回制度资料

解读汽车召回制度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经过在互联网和报纸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由各方代表参加的立法听证会等程序,使这项立法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认同。相信这个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督促汽车经营者提高质量水平,促进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作用。 认定:国家将设专家委员会 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对于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负责。 据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于献忠介绍,为了使缺陷汽车管理制度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将选择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的检验机构,组织建立专业配套的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必要时委托进行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技术检测和确认等项工作。目前,上述工作已有初步方案。 此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于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车商隐瞒缺陷:罚! 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制定了惩处办法,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起草这部规定的有关专家介绍,制造商发生下列三种情况将受到惩处:一是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二是制造商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三是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 另外,制造商拒不执行指令召回的,将被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将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解读:召回不等于退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15日正式颁布,有关专家提醒广大车主,缺陷汽车被召回并不等于旧车退还厂家,再换新车。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汪立昕说,召回所说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这种缺陷更多地表现为潜在的隐患。召回是针对群发性的故障,而不是偶然性造成的个案,产品某一方面有缺陷,并不意味着产品整体不好。如2003 年发生群发性故障的几种车型,都是技术含量很高的汽车产品。

美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

美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 —解析美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 作为“车轮上的国家”,美国向来都高度重视汽车的安全问题,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国家。 尽管国情不同,社会制度也不同,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毕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不断扩大的产物,因此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实施的做法与经验、得失,对于我国建立自己的缺陷产品尤其是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并进而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具有“他山之石”的作用。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经过45年的发展,美国汽车召回制度,大致经历了萌芽期、发展期和成熟期3个阶段,目前已经建立起相当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 1966年,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正式出台,这不仅标志着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正式登场,也标志着汽车召回管理开始在全世界起步。随后,日本、英国、法国分别于1969年、1979年和1984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管理。而我国也于2004年开始,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加入全球实施汽车召回管理国家的行列。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这种从法律层面确保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实施的做法,在西方国家得到了普遍响应。如今,日、英、法、德等国,都是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汽车召回进行规范。 随后,美国又在多个法律法规中对汽车召回进行了规范。如今,美国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完善的汽车召回法律法规体系,这也从最高约束力层面,确保了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和落实。 腹有诗书气自华

目前,《美国法典》第49主题301篇《机动车安全》,《联邦行政法典》第49主题573部分《缺陷不符合报告》、574部分《轮胎确认和信息记录》、577部分《缺陷和不符合的通知》、578部分《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和579部分《缺陷和不符合的责任》,都对机动车的安全召回予以规定。 2000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交通工具召回的强化责任和文件法案》,即TREAD 法令(《公法》第106—414页),对《机动车安全》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强化了企业在安全召回方面责任,规定了企业在建立早期预警机制时有向行政主管机构及时报告缺陷的义务。 为实施TREAD法令,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记录、保留潜在缺陷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对《联邦行政法典》有关缺陷报告和召回的部分进行了细化、补充和解释。 美国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及实施监督的程序规定得非常详细,从用户投诉、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何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具体报告什么、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该如何处罚,也都规定得一清二楚。 美国企业如果不遵守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将面临严厉的惩罚。根据美国国会通过的新交通安全法规,凡厂家隐瞒严重的质量缺陷以及相关事实真相,有关负责人最高刑罚将由之前的5年增加到15年,而厂家也将付出高达1500万美元的罚金。 自愿认证强制召回 产品召回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二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美国执行的是前者,即进入市场的门槛比较低,产品投放市场前由独立的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出现问题后,政府责令企业“召回”有关的产品。 凡是在美国本土生产的汽车产品,自然有美国本土的制造商承担“召回”的主体责任;对于在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外国产品,则将进口商确定为责任主体,使其承担 腹有诗书气自华

机动车召回制度

天一专用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TYZ 00X10-2010 车辆召回管理规定 2010-08-02批准 2010-09-01实施湖北天一汽车工业车有限公司发布

*********** 前言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60号令,自2009年9月1日起对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实施召回管理,为严格执行2009年第24号文——《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制度的公告》的要求,制定企业车辆召回管理规定。 本规定由质管部提出、归口 本规定由质量部李蓝岚、白玉起草 本规定由***审核 本规定由***批准

********* 车辆召回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销售的且已给用户(车主)使用的车辆。 2 引用文件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缺陷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3.2 召回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召回可分为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 3.3 车主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国家召回制度监督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6 车辆符合召回条件 6.1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6.2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浅析我国汽车召回制度

浅析我国汽车召回制度 摘要:缺陷汽车召回在国外已经是一项非常成熟而有效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却刚刚起步。建立和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本文介绍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况,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作了尝试性的探索。 关键词:缺陷汽车召回问题发展 正文: 一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及汽车召回的定义 20 0 4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从此,中国汽车踏上了召回快车道。据有关部门统计,汽车召回实施5年多来,截止2009年底,已先后受理近60家国内外汽车企业的212次主动召回,召回车辆达321万余辆。5 年多来,汽车召回已为百姓所熟知,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了企业质量责任意识的同时,召回监管体制也实现了良性发展。 汽车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二建立汽车召回制度的必要性及重大意义 1..以人为本, 彰显公共安全至上理念 公共安全至上是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 是现代社会构建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但是每年因汽车机械故障而死的人数却很多。汽车产品涉及生命价值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 建立汽车召回制度反映了我们的价值取向究竟是消费者权利本位还是汽车企业利益本位。尊重和保护公共安全, 特别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良性运行一项最基本的原则。《规定》的宗旨就是要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监管, 消除缺陷汽车对使用者包括车主, 下同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它的出台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民为本” , 体现了我们的生产、消费理念的重大转变。 2.弥补法律真空, 有助于消费者维权 普通消费者在信息和技术不对称的情况下, 很难识别汽车产品的缺陷和安全性能, 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在我国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能够将汽车质量和安全保证的责任清楚明了地锁定给汽车制造商, 使消费关系真正体现出公平的意义。有了《规定》, “问题汽车”的召回也就有了制度和机制上的保障, 今后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也就有了“主心骨”。《规定》能够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汽车行业的诚信建设和长远发展 在我国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对于国内的汽车企业而言, 意味着巨大的成本付出。从某种意义上说, 召回制度对汽车制造商的约束具有刚性, 使其必须承受成长的痛楚。另一方面, 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 企业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 不但有利干消费者进行维权, 还可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 赢得品牌忠诚和更大的产品利润。从现实来看, 召回并不意味着汽车质量下降,反而提高了汽车行业市场准人的门槛, 制约企业的短视行为, 使那些没有能力承担召回责任的企业被淘汰出局。 4.与国际接轨, 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经济渐趋理性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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