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历程

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历程
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历程

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历程(评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李红云

【关键词】国际法

【全文】

19世纪中叶,一个陌生的名字来到了中国----“InternationalLaw”。

何为“InternationalLaw”?她是如何输入中国的?当时的知识界和政府是如何理解和评价的?

国际法的输入,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产生了什么影响?

为什么国际法输入以后,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很好地适用?

这些都是研究和学习国际法的中国学者经常思考的问题。思考这些问题不仅是由于这一段历史是中国最初的国际法实践,更重要的是,这一历史反映了中国融入世界的艰难进程,它是传统中国向近代中国过渡的一个重要侧面。

中国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早就开始了,但遗憾的是,系统性的专门研究成果却很少。田涛教授所著《国际法输入与晚请中国》(以下简称《输入》)一书,可以说是该领域中的一部力作。它用详尽的史料、严格的考证,重点考察了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历程,然后从两个方面系统地考察了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历程及其影响。一个方面是中国知识界对国际法的认识历程;另一方面是国际法对晚清外交的现实影响。两方面考察的目的都在于描述传统精神理念在面对西方文明准则及价值观念时的调试过程。该书为研究中国的国际法实践提供了非常丰富的资料,并且为我们今天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带来了灵智与启迪。

本文仅对《输入》中国际法传入的部分(第一章—第四章)作一评介。

一、近代国际法是何时传入中国的

国际法是完全产生于西方,由西方传入中国的法律规则。因此,研究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历史总是从研究国际法何时传入开始的。对这个问题,学术界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十七世纪四十年代由传教士马丁· 马提尼神甫(Martin Martini)传入;二是认为十七世纪八十年代在中国与俄国签订《尼布楚条约》时传入;三是认为1839年林则徐组织人员翻译传入;四是认为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由丁韪良传入。

学术界一般接受的观点是,近代国际法是19世纪中叶正式介绍到中国来的。但此前,中国已开始与近代国际法有了一些接触,如在1662—1690年清朝与荷兰的关系中,曾谈到过使节的豁免权。

至于第一种观点,它认为大约在1648年左右,马丁·马提尼神甫(M ARTIN M ARTINI,1614—1661)曾将国际法的先驱之一、西班牙人苏阿瑞兹(S UAREZ)的著作译成中文。王铁崖先生认为,这是可能的。但是,迄今尚无文字资料证实。

对于第二种观点,即尼布楚条约的谈判是否为国际法首次输入中国的问题,《输入》一书通过考证认为,较为充分的资料表明,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之前确曾有过了解国际法的机会。其中一次就是中俄尼布楚谈判。

十七世纪在中国的两名耶稣会士张诚(G ERBILLON,J EAN R ANCOIS)和徐日升(P EREIRA, T HOMAS),参与了1689年中俄尼布楚谈判,并以他们的国际法知识影响了谈判。《输入》作者通过史料证明,国际法的一些原则确实在尼布楚谈判中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尊重和应用。这或许是尼布楚条约被认为是一个平等条约的原因。但作者同时指出,尼布楚谈判仅仅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因为此后的一百五十多年里,再也没有人提起过国际法。

《输入》一书还提到了清政府了解国际法的另一次机会,即在十九世纪初的一次与国际法的直接接触。

事情的起因是来华贸易的美国人和英国人在中国沿海发生的纠纷。1804年底,英国军舰开始检查美国船只,美国商人遂寄希望于中国政府的保护。他们还起草了一件正式抗议,内容如下:美国公民观光广州,从事正当买卖,已历多年,自从交往以来,深知检点,恪遵帝国法律、习惯以及国际公法……

根据全体文明国家自古以来的成(文)法和习惯,凡在一个主权独立帝国的领土和辖境以内的友好外国人,其身体和财产一律托庇于该政府的特殊保护之下,倘使该外国人等或其所隶国家的旗帜受到任何暴行和侮辱,理应视为对暴行所在地政府的冒渎行为:根据国际公法,政府的军民官吏等严禁在别国领土内擅行任何威权,虽是逃脱本国法网的最重大国事犯,也不能加以逮捕!

……所以具呈人等敬仅恳乞抚台大人,行其应有的权力,主持公道,务使美国水手得以归还,并保障今后在中国领土内不再受任何侵犯。所谓中国领土,窃以为应将沿岸海面一并包括在内,殆无疑问。

即使用今天的眼光来看,这段短短的文字亦包含了极丰富的国际法内容。它涉及了国内法、国际习惯、领土、领海、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属地优越权等诸多国际法的重要概念。而且运用恰当,几乎可以肯定是出自国际法功底深湛的高手。

《输入》作者谈到的这次事件对于研究中国的国际法实践,特别是海洋法的实践是十分重要的。

从抗议信的内容来看,此次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在中国的领海。十九世纪初时,海洋法中的领海概念已经形成,领海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许多沿海国家纷纷提出自己的领海宽度的主张。但当时的清朝政府对此是一无所知,甚至这封抗议信是否引起过广东地方官员的注意都不得知晓。后来清政府是否从中受到过启示,仍然是个疑问。

无论如何,这是一次有文字记载的中国与国际法的一次接触。

二、关于林则徐翻译国际法

如前述,近代国际法是十九世纪中叶正式介绍到中国来的。这主要是指1939年林则徐请美国传教士伯驾(P ETER P ARKER)和袁德辉翻译了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E MMERICH DE V ATTEL, 1714-1767,也译“滑达尔”,“发得耳”)的著作,译文收入魏源所编《海国图志》。

关于林则徐的这次翻译活动,王维俭曾做过详细的研究。从《海国图志》中收集的译文来看,其内容涉及走私问题、遵守所在国法律、战争法问题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战争法的内容,如战争权利、甚至涉及了正义战争的理论。为什么偏偏选择了这样一些内容进行翻译,《输入》对上述翻译过程做了详细考证后认为,这些翻译内容是经过预先认真选择的,与当时查禁鸦片和处理与英国的关系问题有直接联系。如果真的如此,那么它最起码可以证明中国最开始接触国际法时,对战争法是比较注意的,而这也与国际法的发展历史相吻合。因为在当时战争法是国际法中的主要内容。

事实表明,瓦特尔的著作中传递的国际法知识对林则徐采取行动是有影响的。如果把林则徐的行动看作是中国最初的、哪怕是朦胧的适用国际法的实践,那么一心要打开中国大门的西方国家的态度也是值得注意的。《输入》提出了一份重要文件,认为从这份文件中可见西方国家在中国是否适用国际法问题上的代表性态度。

这份文件是1844年9月29日刚刚在《望厦条约》中获得治外法权的美国专使顾盛(C USHING, C ALEB)就治外法权的依据和意义向国务卿作的详细报告。在这份报告中,顾盛表明了西方的立场:国际法不适用于中国,中国也没有进入国际社会的资格。

什么原因使得顾盛得出了这一结论,我没有作过详细的考证。但从美国人马士、宓亨利所著《远东国际关系史》的一段内容中,或许可以发现其中的原由。

顾盛作为美国特使兼全权公使,于1844年2月24日到达澳门准备6月21日同清政府谈判。

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主要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

试论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青年论坛? 试论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杨泽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系副教授、法学博士430074) 内容摘要: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国际法发展的前提。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国际法有了很多新发展。国际法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国际法的全球化; 国际法研究新方法的不断涌现;国际法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国际法的刑事化现象不断增多。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社会新特点变化 随着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国际法也产生了许多新现象、新特点。值此世纪更替之际,对近期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作出适当的总结和评估,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纵观近年来国际法的发展变化,我们可以概括以下几个新特点: 一、国际社会的组织化 首先,国际组织迅猛增长。据统计,目前各种影响较大的国际组织已达4000多个,其中政府间的重要组织早已超过500个。它们90%以上是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包罗万象。在联合国广泛开展工作的同时,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专业组织在进行活动。上到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在内的各个领域。从香蕉、咖啡、石油生产一直到国际贸易、关税、金融;从邮政、电信、民用航空一直到公海航行、环境保护、全球气候,从体育、音乐、知识产权一直到难民、精神病、国际战争,从河流、边界、麻醉品管理一直到核武器、核能和平利用、深海资源开发,无处不是国际组织活动的场所。人类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都成了国际组织工作的对象。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国际组织网,出现了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的趋势。 复次,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国际格局向多极化方向发展,国际组织的潜力很快被释放出来。国际组织的触角不断深入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使国家军备、人权、贸易、关 ?36?税、投资、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诸多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与此同时,有关国家还甘心让国际组织暂时行使主权权利,或将部分主权权利持久地转让给国际组织。仅就联合国在会员国家重建方面来说,其对国家管理权的渗透,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例如,自1988年以来,联合国先后在纳米比亚、柬埔寨、索马里、萨尔瓦多、安哥拉、莫桑比克、卢旺达、南非和前南斯拉夫等国组织和实施国际监督下的民主选举。联合国在上述有关国家中,实际上行使的是国家主权权利。 再就区域组织而言,欧洲联盟是主权权利持久地转让给国家组织的最突出的代表。欧盟不仅其内部组织结构像一个主权国家,而且在许多领域实际上行使过去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利,从关税、贸易到整个商业政策。从劳动就业、人员流动到社会福利政策,从运输、农业、渔业竞争到环境与科学发展政策,从司法协助到内务合作政策,从政治合作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可以说,这种主权权利的转让还具有持久性,因为它经国际条约固定下来了。 最后,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一方面,国际社会已公认有若干强制规范的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出现了强行法(JusCogens)理论。尤其是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和第64条明确规定,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抵触者无效。当今,虽然国际法的主要规范仍为意志法,但国际社会已公认有若干强制规范的存在。这无疑增强了国际法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国际组织执行行动(EnforcementAction)的约束力也有明显加强。《联合国宪章》第7  万方数据万方数据

中国化佛教的过程是怎样的

中国化佛教的过程是怎样的 一、中国化佛教历史发展脉络 1. 汉末佛教传入阶段 佛教起源于古印度,西汉未年开始传入中国时,先依附于流行于汉代的道术(方术),魏晋时,又依附于玄学。发展缓慢,仅流行于宫庭。这时的佛教学说大体上为神不灭说和因果报应说,佛成为中国传说中的天地神仙。佛教到中国,特别强调因果报应,跟中国原有的福善祸淫思想相通,传佛教者学习中国方术,以方便传佛教。魏晋时学术大变,以老庄思想为骨架的玄学流行,佛经译家即用老庄学说中的概念、词来比喻佛家经典中的名词,僧肇的般若理论是佛教中国化的典型,也是对魏经玄学的深化总结,这时的佛教活动主要是译经。 2. 东晋佛教与传统文化的冲突 东晋以后,长期战乱,佛教在中国有了广泛的传播,民间信仰日益广泛和深入。中国原有文化与印度佛教文化发生了矛盾与冲突,佛教某些理论如思辨超过了中国文化,两种文化发生冲突,以南北朝时为最激烈,有政治、经济利益,有哲学和宗教论理方面的问题,出现了北方灭佛事件。一时门派众多,互相争鸣,推动了中国文化的发展。东晋未年,佛家经典越来越多,讲经论经兴起,这是中国佛教史上的大论战。 3. 佛教在中国的鼎盛时期 佛教在中国经过四、五个世纪的流传,到隋唐后,达到了鼎盛时期,这时南北政治统一,国家经济发达,文化交流融合,佛教也随着异说求同求通的趋势,表现为出现中国化佛教——天台宗、三论宗、法相唯识宗、律宗、华严宗、密宗、净土宗、禅宗等并传播到日本、朝鲜,并在那里又产生了新的流派。到此,佛教中国化完成,提出顿悟成佛的禅宗的出现是佛教中国化的主要标志。 4. 宋代禅宗教派与宋明理学 佛教到了宋代,主要流传的是禅宗,这一时期,中国佛教各宗派已走向融通,佛、儒、道之间日益相互调和,形成了宋明理学,儒学是主流,吸收了佛教的心性学说、理事理论;程朱一派吸收了华严宗理事无碍理论,建立了以理为本体的形而上学的理论体系;陆王心学,吸收禅宗心性学说,心外无物。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理论

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代际演进 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以国家和国际关系的存在与发展为基础的,国际法的变动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紧密连接在一起,可以说,国际法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与国际社会同步变动。对于此,詹克斯曾经指出:国际社会是动的社会,国际法是动的法律,它在不断的变动中。我们从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演化史的角度去探索这种变化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即根源,就可以发现:真正的根源在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国家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加深使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渐次扩增:各国的特殊利益——各国相同的根本利益——(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世界各个国家为了抓住这个机会为自身谋取这种新扩增的利益,它们彼此之间就不得不重塑其间维持了很久的“旧的”关系,并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合作。由此,促进并推动了国际法经历了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化,即国际法的“代际演进”。 (一)第一代国际法——共处法 在国际社会发展史上的17世纪上半叶,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的出现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兴起,使得国家间的交流与联系不断的增多;另一方面,“三十年战争”的巨大创伤使欧洲各国彻底从自我满足之中醒悟过来。在这样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各国都强烈意识到在确保各国领土完整自治和其内政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存是非常必要的,并愿意把各自的特殊利益置于这种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后。因此,被称为“和战规则”的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而诞生出来。但鉴于它“主要关注的是国家间管辖权的划分”,并各国企图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分而治之”式消极共存,故称共处国际法。虽然共处国际法奉行的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以实现国家间和平共处为目的,但它不能真正实现强国和弱国之间的实质意义上平等。 (二)第二代国际法——合作法 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之间除了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外,还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产生的基础,并随着国家间联系的加强而不断生长。尤其是在二战以后,科技革命为国际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证,在这种推动作用之下,国际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致使某些国家内部的保留领域转变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事项,就此共同利益空前凸显。世界各国都深刻的意识到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和相同根本利益的实现仅仅靠传统上的“和战规则”是根本行不通的,必须创建一种新的国际规则或是国际合作方式。当时,联合国体系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法正式由共处法发展为合作法。 (三)第三代国际法——共进趋势的国际法 国际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法的演进也不可能停止于合作法阶段。冷战之后,特别是当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和国际恐怖主义不断涌现,这就使各个国家之间逐步拓宽了彼此合作的流域。同时,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又经历一次扩增:全球公共利益,即人类共同利益的兴起。要想追求此种范围更加广泛的利益,各国的合作就不能停留在以前的层次上,由此推动合作国际法发生更高层次的演进:从合作国际法发展为“共进国际法”。 二、“共进国际法”概念及其特征 (一)“共进国际法” 概念 易显河教授在《向共进国际法迈步》中具体阐述了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法应为“共进国际法”的理由:“国际法在主体、形成、内容以及执行等方面在每一特定时代都展现出一些特定的时代精神:在冷战的顶峰时期,国际法的主题是共处;在缓和时期,是合作;而在后冷战时期的今天,则是共进。…共进?国际法包罗万象,因而是…共同的?;在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

现代国际法的前景分析

现代国际法的前景分析 一、推动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动因 (一)国际关系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冷战后,相对平衡的两极体制终结,出现多极化趋势和“一超多强” 并存新格局;国家间贫富差别增大,实质上不平等加剧,国际力量对比 严重失衡。强大国家图谋扩张,新兴国家奋力崛起,弱小国家竭力自保,扩张与反扩张、限制与反限制、遏制与反遏制演绎出国际关系新 篇章。世界化、多极化、民主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都 积聚了大量的矛盾和变革的能量,引发了诸多的国内冲突和区域乱局。始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加速了国际力量对比的消长变化。西方国 家痼疾并发,陷入多重困境,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快 速崛起,国际地位显著上升。经济上,成为拉动世界经济的主要力量 之一。2012年,世界工业产值的52%,出口总值的48%和外汇储备的80%来自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据权威机构预测,到2020年, 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GDP占世界的比重将超过50%;政治上,团结 合作持续深化。上海合作组织和金砖国家等机制化合作得到进一步发展,二十国集团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占了11个,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中的资本份额大幅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发言权显著提升。新兴国家群体快速崛起势必对21世纪的国际关系、经济增长、财 富分配和治理格局产生长远影响。同时也要看到,世界格局变化系长 期量变过程,“东升西降”“南兴北衰”仅仅相对来说,当前力量对 比总体上仍是“西强东弱”“北攻南守”。美西方为力保自身优势地位,企图“规范”新兴国家,将其纳入由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框架, 新兴和发展中国家要真正成为一支在国际上发挥关键作用的战略力量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新旧秩序间的博弈加剧 国际社会主体结构之发展、格局之变化,加之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带动世界化、多极化、信息化、网络化快速发展,从而也引发了世界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 利益维护问题探讨 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 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 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 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社会,订立契约的国家间并不能区分哪一方的力量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国家间不管大小强弱,都有其存在并抗拒他国意志任意行使的能力,因为当一个国家不具备保留自身意志能力的时候,这个国家将很快不复存在,沦为殖民地或被吞并。这是基于国家间这种利益的冲突和力量的制衡双重因素的作用,才导致了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依照某一国的意志,这就产生了妥协。这种妥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实力的变迁而变化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历经岁月变迁,从《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到WTO条约,每一项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背后都是国家利益与国家力量间妥协的不断运动。 (三)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实施保障

浅析当今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_李玉东

17世纪上半叶,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的出现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兴起,使得国家间的交流与联系不断的增多;另一方面,“三十年战争”的巨大创伤使欧洲各国彻底从自我满足之中醒悟过来。在这样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各国都强烈意识到在确保各国领土完整自治和其内政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存是非常必要的,并愿意把各自的特殊利益置于这种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后。因此,被称为“和战规则”的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而诞生出来。但鉴于它“主要关注的是国家间管辖权的划分”,并各国企图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分而治之”式消极共存,故称共处国际法。虽然共处国际法奉行的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以实现国家间和平共处为目的,但它不能真正实现强国和弱国之间的实质意义上平等。 (二)第二代国际法——合作法 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之间除了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外,还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产生的基础,并随着国家间联系的加强而不断生长。尤其是在二战以后,科技革命为国际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证,在这种推动作用之下,国际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致使某些国家内部的保留领域转变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事项,就此共同利益空前凸显。世界各国都深刻的意识到国家之间的和平共 处和相同根本利益的实现仅仅靠传统上的“和战规则”是根本行不通的,必须创建一种新的国际规则或是国际合作方式。当时,联合国体系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法正式由共处法发展为合作法。 (三)第三代国际法——共进趋势的国际法 国际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法的演进也不可能停止于合作法阶段。冷战之后,特别是当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和国际恐怖主义不断涌现,这就使各个国家之间逐步拓宽了彼此合作的流域。同时,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又经历一次扩增:全球公共利益,即人类共同利益的兴起。要想追求此种范围更加广泛的利益,各国的合作就不能停留在以前的层次上,由此推动合作国际法发生更高层次的演进:从合作国际法发展为“共进国际法”。 二、“共进国际法”概念及其特征 (一)“共进国际法” 教授在《向共进国际法迈步》中具体阐述了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法应为“共进国际法”的理由:“国际法在主体、形成、内容以及执行等方面在每一特定时代都展现出一些特定的时代精神:在冷战的顶峰时期,国际法的主题是共处;在缓和时期,是合作;而在后冷战时期的今天,则是共进。‘共进’国际法包罗万象,因而是‘共同的’;在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方面比在其他方面更为专注,而且以人类繁荣为其终极目标,因而是‘进步的’”。这个概念与当前对国际法发展趋势归纳的相关理念,如“人权法”、“宪法化”、“人本化”等相比较,“共进国际法”能够从人类共同利益或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描述当前国际发的发展趋势,这就对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图景做了一个更加全面和更深层次的概括。 (二)“共进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演进与发展是与国际社会的变动紧密相关的,不同的阶段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共进国际法是在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演进而来,不同的时代背景就决定了有其自身的特征: 1.它是实质平等的规则,能够为国际社会发展提供公平合理的法律保障,加快国际社会法治化进程。就像国内法在一国社会发展中所起的法律保障作用一样,国际法在构建法治化的国际社会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从基本意义上来讲,国际法是上一种以各个国家或地区即国际社会主权者的相互沟通合作或相互协作为必要条件的法律体系,它在实现国际社会的民 ◆法学研究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佛教在中国的传播与本土化历程

中国目前有四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其中以佛教为首.佛教无论从历史影响力,还是于中国文化,中国国民地关系上,都远非其他教派可与之比拟地.可以说佛家文化已经早已经融入中华民族地长河之中,成为其不可或缺地一部分.本篇文章通过回顾佛教在中国地发展历程,探讨宗教发展规律,从而达到对佛教这一东方大教有一个更深跟全面认识地目地. ,佛法东传,白马西来 佛教兴起于公元前五到六世纪,起源地在今尼泊尔,创始人释迦牟尼.大约在公元前后在中国流传,所谓佛法东传,白马西来.关于中国佛教起源地说法有多种,其中比较古老而最富盛名者,当推汉明帝地感梦求法说,据晋袁宏后汉书地记录:初,明帝遇见金人,长大,项有日月光,以问群臣,或曰:西方有神,其名曰佛,笔下所梦得无是乎!于是遣使天竺,问其道术,而图其形象焉.此一说法被视为中国佛教地起源.汉明帝十年,有印度僧人用白马驮着经书到达洛阳,在明帝地首肯下,佛教文化得以在中国传播.而当时兴建地白马寺也成为中国佛寺地雏形.其实,佛教传入中国应该是一个渐进地过程,可能早在秦始皇时代,借着往来于西域地商人,直接或间接地接触了一些佛教地事物,至于中国人开始信仰佛教,应该是从后汉时代开始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时间进入到三国时期,在此期间内,佛教取得了进一步地发展,尤其是北方地魏国和南方地吴国.由于曹魏建都于洛阳,所以说魏国佛教是汉代佛教地延续.在这个时期,仍有不少印度和西域地僧人来华,从事佛经地翻译工作.这些带着信仰,不远万里来华弘法地僧人大都收到了当时统治者地欢迎与支持.上层对佛教事业地肯,定必然会带动民间佛教地发展.在魏朝出现了中国佛教史上第一个本土僧人——朱士行,他也是第一个到西域取经地汉人,作为求佛地先行者,他比玄奘大师早了约四百年,只可惜后来客死西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从汉末到三国这段时期,从中国佛教地发展来看,尚属启蒙阶段,佛教活动主要围绕译经展开,中国还没有形成自己地佛教体系.但是,经过这数十年地发展,佛教典籍大量涌入中国内地,佛教地主旨经意也开始逐渐扩散传播,为以后佛事活动地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个宗教在一个地区地发展总需要一定地社会基础.佛教能在较短时期内形成一定地气候首先得益于统治者地欢迎与扶持,东汉某年,政治动荡,人民生活困苦,不满情绪加深.这使统治者有了危机意识,希望能通过某种手段巩固自己地统治.而佛教恰在此时出现了,佛家教义讲究忍受现世,强调因果轮回,一个忍字深深打动了统治者,他们希望自己地百姓都能忍现世之苦,以此减少反抗因素.于是,一场宗教与政治地合作开始了.再者,佛教能在当时打入社会内部,还要得益于中国思想地半真空,当时一度被扶为正统地儒家思想已极为没落,道德沦丧,风纪败坏莫此为甚.由于在乱世生活太痛苦,人们兴起出世地愿望,因此,佛教能“趁虚而入”.在这时,佛学起到地是思想工具,思想寄托地作用,因为当时佛学地不成熟,在民众地心目中其还没有上升到宗教信仰地高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从严格意义上讲,此时地佛教仍是天竺西域地佛教,而非中国自己地佛教.佛教在中国地本土化之路,仍前路漫漫.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神通类”高僧——佛图澄 西晋时地佛教活动仍以已经为主,其中最杰出地译经师是竺法护.他长居敦煌,并随师周游西域,通晓三十六种西域语言,他共译出一百五十多部三百多部经典.对佛教地贡献极大,因此被尊称为敦煌菩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东晋时期中国分为南北两个区域,南方为东晋所统治,北方则有匈奴,鲜卑等少数民族建立地十六国统辖.这些北方地统治者,多数来自西域,同时他们也想用佛教来巩固他们地政权.并与以儒道为主流思想地汉族相抗衡.因此,他们往往大力支持佛教地发展.其中后赵地石勒

关于新世纪国际法发展趋势的思考

关于新世纪国际法发展趋势的思考 侯富儒 (杭州商学院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 [摘要]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人民人权平等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相继确立是国际法发展历史上的三个重要里程碑。 国际法发展历史的珍贵启示是:必须把“全人类共同利益”、“可持续发展”、“多样性”这些新原则纳入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人类建立平等、公正、和谐的国际新秩序的理想必将实现。 [关键词] 国际法发展史 国际新秩序 全人类共同利益 可持续发展 多样性[中图分类号] DF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3)12-0096-03 X (一)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三个重要里程碑 纵观国际法发展史,主要有三大矛盾:一是国家之间的矛盾,主要是战争与国家主权问题;二是因为种族、民族、宗教、语言、性别等差别而产生的矛盾,主要是歧视与人权问题;三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矛盾,主要是环境与发展问题。人类对这三个核心问题的觉醒及其相应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提出,标志着人类文明的一次次重大进步与跃迁,铸就了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三个重要里程碑。 1.1945年《联合国宪章》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普遍确 立———第一个里程碑。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最具权威的系统表述:(1)各国主权平等;(2)忠实履行宪章义务;(3)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5)会员国集体协助;(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前提下,保证非会员国遵循以上原则;(7)联合国不干涉会员国内政。在这7项原则中,其中6项基本上是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伸或保证。这集中反映了二战后世界各国对这一原则最普遍的觉醒与确认。 《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必须“重伸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必须把“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确立为最首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以“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等6项原则加以充分保证。在纽伦堡与东京国际法庭,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庄严宣布侵略战争是国际罪行,把发动侵略战争的元凶处以绞刑,确立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从法律上废除了国家除自卫外的“诉诸战争权”。至此,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才真正得到保证。 2.1966年“国际人权宪章”与“人民人权平等”原则的普遍 确立———第二个里程碑。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 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其确立了“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受到歧视”,平等地享 受公约所载各种权利的“非歧视原则”及“民族自决原则”。这体现了全人类对人民人权平等原则之广泛觉醒与承认。 在人类社会这个大千世界里,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种族、性别、宗教、财产等差异。由于人类存在的种种傲慢与偏见作祟,以致几乎人类的每一种差别都可能导致可怕的歧视。由此导演了人世间无尽的悲剧:无数无辜的女婴一来到人间就遭到被溺死的噩运;西方“文明国家”对亚非拉人民的殖民战争与“分而治之”的毒辣政策,导致亚非拉各国长期的积贫积弱与战乱不休;罪恶的黑奴贩卖致使7000万黑人死于非命;德、日法西斯都认为只有本民族才是全世界最优秀的民族,应当统治世界,发动世界大战等。 身历两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宪章》里,人类才醒悟到“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就必须 实现人民人权平等,“重伸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权利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国际人权宪章”及一系列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禁止种族灭绝,保护妇女、儿童与难民等)正是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陆续问世的。 全人类都认识到:要和平就必须实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对国家主权最严重威胁的侵略战争,而要根除侵略战争就必须根除人与人之间的一切歧视,必须实现“人权平等原则”。这无疑是人类对自身认识的又一次质的飞跃,是人类文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是人与人相互间实现持久和平的不二法门,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重要里程碑。 6 92003年第12期(总第102期) 广西社会科学 GUAN GXI SOCIAL SCIENCES NO.12,2003(Cumulatively ,NO.102) X [收稿日期]2003 -08-27 [作者简介]候富儒(1965-),男,湖南安仁人,杭州商学院法学院三系讲师。 # #

新中国不懂国际法的八大败笔

新中国“不懂国际法”8大败笔 中国第一次接触“国际法”是在1840年的鸦片战争,那一代人“不懂国际法”曾经留下了诸多伤痛,例如中英《南京条约》竟然留下“修约”的尾巴,上海“华洋分居”竟然“制造”了租界。而1949年中国发生政权更迭以后,竟然由于“不懂国际法”酿成一系列外交败笔。静下心来,笔者也就趁着开庭前的闲暇摘取8项予以点评,供法律专业者与国际关系爱好者参考。 1、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从国际法上讲,既不属于“民族独立”(中国不属于殖民地)也不属于“民族自决”(某民族不存在脱离中国),更不属于“新设成立”,而是典型的暴力更迭国家政权,因此只存在“政府承认”而不存在“国家承认”。这样一来,新中国只需要获得其他国家对“人民政府”取代“国民政府”的“合法性”予以承认,而不是新成立一个“国家”要求外交承认。民国政府为新中国留下了大批优秀的外交官与国际法专家,只要政务院“察纳雅言”就可以向全球发出“政府承认”照会,即任何国家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继承原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国际法地位,即可以恢复与新中国外交关系,那里还存在“重新承认”的麻烦?中国不是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这些“殖民地国家”,因此中国不存在“国家承认”而是“政府承认”。新中国继承中华民国“一切国际法地位”就意味着许多国际组织中国无需另行申请加入。结果当然是

民国政府留下的诸多外交遗产被“清零”,一切重新开始。 2、驱逐外交官——其他国家派驻国民政府的外交官,从国际法上讲依旧是派给“中国”的外交官,中华民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只不过是“国家名称”发生变更,人民政府替换国民政府也是“国家政权”发生更迭,并不影响中国的国际法地位。因此,中国需要按照国际惯例承认这些外交官的法律地位,并通过他们“恢复邦交”。其实看看1991年苏联解体后莫斯科的做法就知道什么是“成熟的外交策略”,俄罗斯宣称继承原苏联国际法地位,于是承认俄罗斯继承原苏联国际法的国家也就迅速“恢复”与莫斯科的“邦交”,中国驻苏联外交官也就直接“更名”为驻俄罗斯外交官。 3、志愿军入朝——中国出兵朝鲜当然需要肯定,这是展示中国“势力范围”的一种方式。不过,中国出兵朝鲜却是采取“偷偷摸摸”的“志愿军”方式,即使是为了避免刺激美国,也应该通过《中朝军事协定》来保障中国在朝鲜半岛的主导地位,首先就要接过朝鲜半岛军事指挥权从而避免“朝鲜半岛局势失控”。一旦中国通过《中朝军事协定》获得军事指挥权,那么后来的战争策略就会遵循中国国际利益考量而不是受制于平壤,这也是美国一定要接管韩国军事指挥权的精妙之处。后来出现志愿军司令部与朝鲜领导人的冲突,关键就在于中国的地位没有明确,究竟是“援军”还是“打手”?后来的朝鲜停战协定也是以朝鲜为主,于是中国几年的流血牺牲只换回“虚

汉代佛教传入中国的过程以及引发的本土回应概述

汉代佛教传入中国的过程以及引发的本土回应 长期以来,中国的对外交通可谓是历久不衰,与周边很多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关系,无论是和平往来还是战争相对,双方在一定范围内仍然有着接触与交流,从而促使后来更进一步的交往。中国与印度同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彼此有着很多互相交往的历史记载,都从各自的文明里吸收了不少值得借鉴和采用的东西,但其中的详情难以叙说,以下仅以佛教为例,探讨一下佛教是如何传入中国以及中国是怎样逐渐吸收它为己用的过程,希望能起到以小见大的作用,使大家对当时的中外交通有一个比较直观的了解。 佛教自释迦牟尼创立后,开始传播于今天的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一带,此后南到斯里兰卡、印度支那半岛,北到中亚细亚;随着中国与中亚各国经济和文化等的交流增多,佛教于两汉之际传入中国,并在中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开始生根、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佛教在中国的传播及发展,经历了近二千年的漫长岁月,在社会各阶层中曾起过广泛影响。随着佛教的传入,中国在音乐、舞蹈、绘画、建筑、文学等许多领域都增加了创作的素材;也推进了与邻国的文化交流,加深了和邻国的友谊与了解。总之,佛教的传入对中国的影响非常深远,很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当然,上述的内容不是本文所要阐明的要点,因而只作一个简单的概括。至于两汉之际佛教传入中国的概况,下文就分几点进行论述。 一、佛教传入中国前的概况 佛教的创始人是悉达多,族姓为乔达摩,相传为净饭王太子,生于迦毗罗卫,该地现在尼泊尔王国境内。 据《牟子理惑论》卷一第一章记载: 或问曰:佛从何出生?宁有先祖及国邑不?皆何施行?状何类乎?牟子曰:富哉问也。请以不敏,略说其要。盖闻佛化之为状也,积累道德数千亿载,不可纪记。然临得佛时,生于天竺。假形白净王夫人昼寝,梦乘白象,身有六牙,欣然悦之,遂感而孕。以四月八日从母右肋而生,坠地行七步,举右手曰:天上天下,靡有逾我者也。时天地大动,宫中皆明。其日王家青衣复产一儿,厩中白马亦乳白驹。奴字车匿,马曰犍陟,王尝使随太子。太子有三十二相,八十种好,身长丈六,体皆金色,顶有肉髻,颊车如狮子,舌自覆面,手把千辐轮顶光照万里,此略说其相。年十七,王为纳妃,邻国女也。太子坐则迁座,寝则异床,天道孔明,阴阳而通,遂怀一男,六年乃生。父王珍伟太子,为兴宫观妓女,宝玩并列于前。太子不贪世乐,意存道德。年(二)十九,二月八日夜半,呼车匿勒犍陟跨之,鬼神扶举,飞而出宫。……思道六年,遂成佛焉。所以孟夏之月生者,不寒不热,草木华英,释狐裘,衣絺綌,中吕之时也。所以生天竺者,天地之中,处其中和也。所著经凡有十二部,合八亿四

国际法的发展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 我们在坚持和强调国际法的本质属性的同时,不可忽视国际法所体现出的人本化迹象。冷战结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愈来愈大,全球化的人本化(humanizingglobalization)这一新的命题被提出来, 并且一直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所谓国际法的人本化,主要是指国际法的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和利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从这一初步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国际法人本化的两个基本特征。首先,人本化固然表明了现代国际法的一种状态,但更重要的是预示着国际法的一种动态进程或趋势:一方面,实在国际法中已经出现大量有关确立人和人类的法律地位和各种权益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另一方面,一些新的人本化的价值观在应然国际法中悄然兴起和发展。其次,国际法的人本化从主体和对象来看,并不仅仅是指个人,而且还包括整个人类,其中个人不只是自然人,还包括法人。 我们可以就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得出一些概括性的认识。 第一,国际法迅速朝着人本化方向发展是国际法的内外因素所促成的。在众多的外部因素中,战争和科学技术是最重要的两大因素:是战争对人的生命、生计和财产造成的毁灭,促使国际法的制定者越来越注重人的价值;是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给这个世界带来财富的同时,也迫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面临新的挑战,从而促使国际法的制定者愈来愈关注后者的意义。从国际法本身(内部)来看,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可谓国际法人本化的两个“引擎”。最近半个多世纪更是表明,正是人道主义法和

人权法自身的完善和交互作用及其对其他国际法领域的渗透,才形成整个国际法日趋人本化的局面。 第二,国际法的人本化代表着国际法不断进步的发展方向。虽然国际法的基本目的是为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和合作建立和平与发展秩序,所维护的主要是经过协调的各国利益或共同的国家利益,但是现代国际法正在逐步树立“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 为本”的发展理念,即越来越注重确立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和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可见,现代国际法的使命不仅仅维护国家利益,而且还要维护单个人的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在一些情况下,这三种利益之间是一致的;在另一些情况下,这三种利益之间是不同的,甚至会发生抵触,尤其是国家利益与单个人的利益或人类整体利益之间容易产 生冲突。但是,这三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关键取决于国际法的制定者在特定领域、部门或事项上的价值取向。 第三,国际法的人本化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首先,国际法的人本化直接催生了现代国际法的新分支,其中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无疑是最具有说服力的例证。其次,国际法的人本化促进了一些经典的国际法部门与时俱进,不断增添新的法律概念、原则、规则和制度,如海洋法、空间法、外交保护法、人道主义法、引渡与庇护法,等等。此外,国际法的人本化促使国际法必须在一些相关部门和领域之间寻求有机联系与合理协调,如安全、发展、人权、民主与法治的关联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协调、贸易自由化与核心劳工标准的联系,等等。国际法的这些纵向和横向的发展带来的结果是:纯属各国国内法管辖的部门、领域和事项逐渐减少,国际法不仅涉及国家职能的各个方面,而且已经深入到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 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唐 颖 侠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的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分析,指出不能简单地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中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与实践中的自动纳入和个别转化方式一一对应起来;并结合中国的实践对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作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 国际法 国内法 国际条约 自动纳入 个别转化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探讨颇多的一个理论问题,而与之相关的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更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经成为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①,1993、1994年的《中国国际法年刊》上有数位学者参与讨论,使这一问题近几年来再度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频繁参与国际交往,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数目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客观上需要国内法予以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令人颇感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宪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因此,深入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可丰富完善国际法理论,又可对立法司法部门提供借鉴参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方面,尽管更加务实的英美学者对欧陆学者一元论、二元论的对立往往不屑一顾,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争议在实践中毫无意义,相反,它是上至国际法院下到各国的国内法院在引用国内法或国际法时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任何回避与含糊其辞都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③国内学者通常把它概括为“两派三论”:一派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m onism);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 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dual2 ism)。在一元论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另一种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④从历史上看,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先出现的是二元论,并在一定时期占优势,后来在对二元论进行批评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元论,并逐渐占了优势。但一元论并未一统天下,二元论至今仍有一定影响。 1.二元论 二元论的提出可以追溯到德国学者特里派尔(T rie2 pel),他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因为在规范的社会关系、主体、渊源上的不同,而得出结论“国际公法和国内法不只是法律的不同部分或分支,而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是两个领域,虽然有密切关系,但绝对不是彼此隶属的。”⑤此后,流行于德、法、意三国的二元论被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奥本海(Oppenheim)推向巅峰。奥本海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渊源、法律实质和所规定的关系三个角度出发,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且“国际法无论作为整体或是其各部分,都不能当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只能是国内习惯或制定法使它这样,而在这种情形下,国际法的有关规则是经过采用而同时成为国内法的规则的。无论在什么地方或什么时候,如果不经过这样的全部或部分采用,国内法就不能被认为应受国际法的拘束,因为国际法本身对于国内法院是没有任何权力的。如果发现国内法规则和国际法规则之间毫无疑问地发生了抵触,国内法院必须适用国内法规则。”⑥尽管二元论遭到一元论者(主要是国际法优越论者)的猛烈批评⑦,但至今仍在理论与实践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671

佛教究竟何时传入中国

佛教究竟何时传入中国 关于佛教传入中国的时间,学术界历来存在争议,有影响的说法达十多种,如沙门赍经来化说,伊存口授《浮屠经》,霍得金人说,刘向见有佛经说,汉明帝时传入说等。其中大多被否定了,但仍存三种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佛教早在秦始皇时就已传入。 据《历代三宝记》卷一记载: 始皇时,有诸沙门释利防等十八贤者,赍经来化。始皇弗从,遂禁利防等。夜有金刚丈六人来破狱出之。始皇惊怖,稽首谢焉。”又据《佛祖统纪》卷三十五所记:“秦始皇四年(公元前243年),西域沙门室利防等十八人,赍佛经来化,帝以异其俗,囚之。夜有丈六金神破户出之。帝惊,稽首称谢,以厚礼遣出境。 这种说法一向被人们否定,一因这种记载源于《朱士行经录》,朱士行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位汉族僧人,但这部书并非他本人所撰,而是伪作;二因西汉张謇未通西域之前,关隘重重,闭塞不通,印度大德无法进入中国传教。 其实,《朱士行经录》虽系伪作,但内容不一定作伪,这点是后人研究时必须区别开来的;而张謇通西域只是丝绸之路的一部分(陆路),早在公元前四世纪,中国的丝绸就已运至印度等地,可见那时,已有海上丝绸之路了;再则,即使

张謇未通西域之前,也有商人为了巨额利润冒险通关,而高僧大德为弘扬佛法舍命闯关,侥幸进入内地当不乏其人。 秦始皇在位时期(公元前246—公元前210),正是印度阿育王(约公元前272-公元前226在位)奉请大德四方出国、光大佛法的年代(公元前250—公元前240)。对此,梁启超在《佛教之初输入》中认为:“秦始皇实与阿育王同时。阿育王派遣宣教师二百五十六人于各地,其派在亚洲者,北至俄属土耳其斯坦,南至缅甸,仅有确证,且时中印海路交通似已开。然则所遣高僧或有至中国者,其事非不可能。” 另据锡兰所传律藏典籍《善见律毗婆沙》(僧伽跋陀罗译)及藏传佛教觉囊派学者多罗那他著于1608年的《印度佛教史》所记,阿育王时也有大德前往中国弘法。 第二种说法,佛教在汉哀帝时传入。 这便是著名的“伊存授经”,说的是西汉末年,即汉哀帝元寿元年(公元前2年),大月氏使臣伊存在京城长安向博士弟子景卢口授《浮屠经》。这一记载最早见于《三国志·魏书》卷三十裴松之注,此后又见于《世说新语·文学》《魏书·释老志》《隋书·经籍志》《太平御览》《史记正义·大宛列传》《通典》《通志》等诸多典籍。 伊存授经,是佛法传入中国的最早正史记载。 汤用彤、吕澂等著名学者经过认真研究、翔实考证,不仅认可这一说法,并得到学界的肯定,比如周叔迦在上世纪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