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1.《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3.《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4.《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7.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9.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10.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11.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12. 饭馆(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13.《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3.2.8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3.2.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

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10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3.2.11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3.2.12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

3.3设计卫生要求

3.3.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

3.3.2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3.3.3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3.3.4旅店必须设消毒间。

3.3.5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3.3.6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3.3.7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高国强、高文新、崔玉珍、张晓明、黄荣。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风等卫生标准值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2经常卫生要求

2.2.1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2.2.2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宜设专门吸烟室。

2.2.4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空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

2.2.5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2.6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镜。

2.2.7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2.2.8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2.2.9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2.2.10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2.2.11放映录相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

2.2.12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

2.3设计卫生要求

2.3.1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3.2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

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2.3.3视距

2.3.3.1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5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2.3.3.2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2.3.4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1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不大于45°。2.3.5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 m2),音乐茶座、卡拉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 m2 。2.3.6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lx。剧场前厅为60lx。

2.3.7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2.3.8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3.9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2.3.10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玉珍、尹先仁、董善亨、黄荣、尚翠娥、李长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5─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2 引用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2 卫生要求

3.2.1 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

3.2.2 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3.2.3 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3.2.4 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

3.2.5 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头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 1/5设置。相邻淋浴喷头的间距不小于0.9m。

3.2.6 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

3.2.7 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

3.2.8 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茶具、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 GB9663中表 2 的规定。修脚工具应执行 GB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3.2.9 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

3.2.10 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3.2.11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3.2.12 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翠娥、董善亨、李长善、张晓明、崔玉珍。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6—1996)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店、美容院(店)。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3.2.2 理发店、美容院(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3.2.3 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3.2.4 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3.2.5 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GB9663中表2要求。

3.2.6 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所需。

3.2.7 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3.2.8 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7916规定。

3.2.9 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3.2.10 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院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排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的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3.2.11 毛巾与座位的比:正副特级5:1,甲乙级4:1,丙丁级不少于3:1。干毛巾3:1。

3.2.12 美容院(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冼消毒,工作时应带口罩。

3.2.13 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3.2.14 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 新开业的理发店、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10m2以上,已开业的应逐步达到上述的最低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采光面。

3.3.2 店内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的设施。

3.3.3 理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1.5m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或油漆。

3.3.4 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院(店)不小于1:4。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1:5。

3.3.5 高级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荣、崔玉珍、高文新、尚翠娥、高国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2.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h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3.2.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3.3.5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淋浴室每 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善亨、崔玉珍、高文新、黄荣、尹先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于范围

主题内容规定了体育馆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2 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2 卫生要求

3.2.1 体育馆应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空调时观众席的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低于20m3。

3.2.2 体育馆内禁止吸烟。

3.2.3 根据观众厅的座位数分设有相对蹲位的男女厕所,厕所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并无异味。

3.2.4 供观众饮用的水须经消毒,其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

3.2.5 应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保护环境整洁。

3.2.6 公用茶具、口巾等要在专用消毒间消毒,消毒的茶具应达到GB9663中表2的要求。

3.2.7 体育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文新、黄荣、尚翠娥、崔玉珍、董善亨。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2 卫生要求

2.2.1 使用面积超过 300m2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2.2 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内整洁。

2.2.3 馆内禁止吸烟。

2.2.4 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2.2.5 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

2.2.6 馆内的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做到无异味。

2.2.7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武汉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明、李长善、崔玉珍、董善亨、尚翠娥。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

解释。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2 卫生要求

2.2.1 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p.h),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2.2.2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2.2.3 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2.2.4 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2.2.5 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2.2.6 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2.2.7 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

2.2.8 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明、李长善、尚翠娥、高文新、高国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候诊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和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区、县级以上医院(含区、县级)的候诊室(包括挂号、取药等候室)。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2 卫生要求

2.2.1 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2.2.2 室内应采用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应日产日清。卫生间应随时清扫、消毒、保洁。

2.2.3 候诊室应有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2.2.4 候诊室内禁止吸烟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

2.2.5 候诊室内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痰盂和污物箱应每日清洗和消毒。

2.2.6 不得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

2.2.7 候诊室内不设公用饮水杯。

2.2.8 应有健全的消毒制度,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传染病专科医院应一天一消毒)。

2.2.9 新建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应设分科候诊室。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善、张晓明、崔玉珍、高文新、尹先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交通等候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候车室,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2 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2 卫生要求

3.2.1 等候室(含机场隔离区,下同)的内外环境应清洁整齐,地面应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等。

3.2.2 等候室的室内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做到定期消毒;垃圾储运应密闭化,日产日清。

3.2.3 等候室内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供水设施及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GB5749 规定。

3.2.4 等候室外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卫生间的布局应合理,必须有单独通风排气系统;卫生间内不得设座式便器,卫生间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统;卫生间应每日定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

3.2.5 等候室内禁止吸烟。宜在有通风设施地方设单独吸烟区。

3.2.6 等候室应有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的考核规定。

3.2.7新建、改建等候室的设计卫生均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卫生保护司、交通部卫生处、民航局卫生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荣歧、黄晓芸、周毓瑾、程建新、何秉钧、蔡念南。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2卫生要求

3.2.1火车、轮船、飞机上的饮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要求,贮水水箱及蓄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

3.2.2 供旅客使用的卧具、铺位、席位必须整洁卫生。火车硬卧车厢卧具应单程更换,软席车厢卧具应一客一换。轮船供三等舱以上旅客使用的卧具应一客一换,供应四、五等舱的卧具应保持清洁。飞机旅客座位头片应做到一客一换,公用毯用后应及时消毒、加封。

3.2.3 火车、轮船应有茶具消毒设备,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飞机上供旅客使用的茶具、餐布等须消毒后上机,应严格执行储藏规定。

3.2.4 旅客用毕的一次性塑料饮餐具等容器应及时处理,集中销毁。

3.2.5 旅店列车、轮船、飞机上的卫生间的卫生设施应保持完整,卫生间内应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火车和轮船内的厕所不得设座式便器。飞机内的厕所应按要求在马桶内投放化粪剂及消毒剂。

3.2.6 车厢和客舱内的蚊、蝇、蟑螂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若发现四害,应立即杀灭。车厢和客舱用于消毒的杀鼠的药物,不得有损于人体健康。

3.2.7 旅客的固体废弃物应统一装袋,应停站时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向窗外抛弃。

3.2.8车厢和客舱内禁止吸烟,应有禁烟的明显标志和管理制度,宜在通风处设置吸烟区。

3.2.9严禁携带腥、臭物品及其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进入车厢或者客舱。3.2.10火车行驶市区、大桥、遂道和停车5分钟以上的车站时,应锁闭厕所,不得倾倒污水、污物,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3.2.11公共交通工具的设计卫生,应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交通部、民航局、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卫生处、民航局卫生处、铁道部卫生保护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晓芸、周毓瑾、邱荣歧、何秉钧、蔡念南、程建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饭馆(餐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卫生标准,并提出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

2 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2 卫生要求

3.2.1 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3.2.2 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GB 14934 规定。

3.2.3 供应的饮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4 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3.2.5 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3.2.6 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3.2.7 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3.2.8 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善、尹先仁、黄荣、高国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0001)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 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 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 招待所 温度,℃ 冬季>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26 <28 — 相对湿度,% 40—65 —— 风速,m/s ≤0.3 ≤0.3 — 二氧化碳,% ≤0.07 ≤0.10 ≤0.10 一氧化碳,mg/m3≤5 ≤5 ≤10 甲醛,mg/m3≤0.12 ≤0.12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15 ≤0.15 ≤0.20 空气细菌总数撞击法,cfu/m3≤1000 ≤1500 ≤2500 沉降法,个/皿≤10 ≤10 ≤30 台面照度,lx ≥100 ≥100 ≥100 噪声,dB(A) ≤45 ≤55 — 新风量m3/(h·人) ≥30 ≥20 — 床位占地面积,m2/人≥7 ≥7 ≥4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个/50cm2 致病菌 个/50cm2 茶具<5cfu/ml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毛巾和床上卧具<200cfu/25cm2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不得检出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调查报告 篇一:关于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5-12-30 13:57:48 公共卫生事业是人民健康的“守护神”。多年来,我市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使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在内的公共卫生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共卫生问题的日益复杂化,现有这些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在应对非典疫情、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禽流感疫情和今秋出现的急性肠道传染病疫情

的工作中,暴露了较多的问题和不足。因此,继续加强和完善我市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仍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了解我市公共卫生建设的现状,探索新形势下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为政府决策作好参谋,今年8月至9月,市十届政协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就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现状进行了调研。于10月份又作了补充调研。调研期间,委员们走访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所、一院和10个镇(街道)医院(卫生院),听取了这些单位领导关于公共卫生状况的介绍,并就有关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市公共卫生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公共卫生是涉及公众卫生和健康的公共事业,它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基层卫生、健康

教育、卫生信息等方面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大和外来人员的涌入,给我市公共卫生带来很大的挑战,同时,经济的全球化也导致了疫情的全球化。近几年来,我市的公共卫生体系先后经受住了非典、禽流感、麻疹、肠道传染病等几次比较大的疫情考验,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纵观我市公共卫生工作现状,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能完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 (一)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是集我市疾病预防与控制、卫生监测与评价、健康促进与教育、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目前该中心在编职工37人、编外人员9人,负责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调查,承担重大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的调查处理;肩负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版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监督员俱乐部 2018-01-14 19:50 说明:关注卫生监督员俱乐部,及时接收新文章,投稿方式:270384821@qq、com,所有打赏作者拥有,图文同步搜狐新闻、天天快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任李斌 2017年12月26日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三)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与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 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 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 招待所 温度,℃ 冬季>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26 <28 — 相对湿度,% 40—65 —— 风速,m/s ≤0.3≤0.3— 二氧化碳,% ≤0.07≤0.10≤0.10 一氧化碳,mg/m3≤5≤5≤10 甲醛,mg/m3≤0.12≤0.12≤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15≤0.15≤0.20 空气细菌总数撞击法,cfu/m3≤1000≤1500≤2500沉降法,个/皿≤10≤10≤30 台面照度,lx ≥100≥100≥100噪声,dB(A) ≤45 ≤55—新风量m3/(h·人) ≥30 ≥20—床位占地面积,m2/人≥7≥7≥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标准酒店卫生管理体系

安一快捷酒店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目录 1、卫生管理体系 2、酒店卫生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4、客房部组织结构 5、卫生用品索证、验收制度 6、客房卫生管理制度 7、客房消毒管理制度 8、客用杯具清洗消毒及卫生管理制度 9、布草清洗消毒及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10、客房卫生清洁程序及标准和要求 11、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公共卫生间卫生清洁程序和标准 12、卫生检查及考核制度 1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通风清扫制度 14、客房外围环境及房内公共用品(具)清洗消毒、更换制度

15、酒店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及报告制度 16、酒店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管理体系 组长:刘雪梅(经理) 副组长:孙云阁(主管) 成员:前台接待员、楼层服务员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在处理小组成员到达之前,由现场值班经理负责处理。各区域卫生负责人: 1、1F大堂及外围卫生责任人:范敏霞、和佳欣、胡亚洁 2、2F-4F客房卫生责任人:马云轻、李淑英、赵军霞、李文静 3、消毒间及布草间卫生责任人:孙云阁 4、客用电梯、楼层通道、员工电梯责任人:赵盛莲 5、5F及办公室卫生责任人:刘雪梅 客房部组织结构

精选 酒店卫生制度 1、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的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2、酒店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齐全有效。 4、从业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用具不与顾客用品混用、混放。工作间的摆放要合理、整洁,客房设专用消毒及顾客用品保洁柜。 5、使用的抹布一定要清洁卫生,专布专用,且定期消毒。空调器滤网清洁无积尘。 6、床上用品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卫生洁具应一客一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 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 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 招待所 温度,℃ 冬季>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26 <28 — 相对湿度,% 40—65 —— 风速,m/s ≤0.3≤0.3— 二氧化碳,% ≤0.07≤0.10≤0.10 一氧化碳,mg/m3≤5≤5≤10 甲醛,mg/m3≤0.12≤0.12≤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15≤0.15≤0.20 空气细菌总数撞击法,cfu/m3≤1000≤1500≤2500沉降法,个/皿≤10≤10≤30 台面照度,lx ≥100≥100≥100噪声,dB(A) ≤45 ≤55—新风量m3/(h·人) ≥30 ≥20—床位占地面积,m2/人≥7≥7≥4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个/50cm2 致病菌 个/50cm2 茶具<5cfu/ml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毛巾和床上卧具<200cfu/25cm2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不得检出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解读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标准解读 一、标准编制的意义 (一)指导场所进行卫生设计,从源头上控制健康危害隐患 本标准为公共场所的设计者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卫生设计理念,指导他们从可行性论证阶段开始,即可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设计,并将该理念始终如一地贯穿公共场所的论证、设计、施工等各个阶段,从源头上控制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增强公共场所运营者的法制观念和健康意识,为其卫生运营夯实基础本标准对公共场所的运营者亦有法制观念和健康意识的宣教作用。运营者在熟悉本标准后,可自主地参与到公共场所的前期设计中去,理解卫生设计的意义和目的,与设计者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为卫生设计提供便利,更好地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设计,避免健康隐患的出现。 (三)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文字,为消费者主动参与公共场所监督创造了条件 本标准研制的目的是防止公共公场所建设项目内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因素对所涉人群身体健康产生危害。而公共场所消费者正是“所涉人群”中最大的群体。公共场所卫生设计的优劣,均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公共场所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上。本标准通俗易懂,结构清晰,易于理解。对消费者而言,亦是一本卫生普及读物。当消费者了解本标准的内容后,能够自发地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评判,及早发现问题,督促运营者消除隐患。 (四)构建公共场所卫生设计标准体系框架,为今后标准体系的完善规划了空间本标准以第1部分的总则作为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设计的通用要求,第2部分至第5部分则提出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的特有要求。以这种结构搭建的公共场所卫生设计标准体系框架,具有前瞻性、开放性、修订便利性等特点,为今后制定其他公共场所设计卫生标准预留了空间,以适应时代的快速发展,为做到标准的与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完整版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标准酒店卫生管理体系

卫生管理制度

目录 1、卫生管理体系 2、酒店卫生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4、客房部组织结构 5、卫生用品索证、验收制度 6、酒店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7、客房卫生管理制度 8、客房消毒管理制度 9、客用杯具清洗消毒及卫生管理制度 10、布草清洗消毒及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11、客房卫生清洁程序及标准和要求 12、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公共卫生间卫生清洁程序和标准 13、卫生检查及考核制度 14、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通风清扫制度 15、客房外围环境及房内公共用品(具)清洗消毒、更换制度 16、酒店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及报告制度 17、酒店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管理体系 法人代表及第一负责人:宁婧茹 组长(何建军) 副组长(胡瑞辉) 楼层领班(胡惠林、唐利荣) 布草及消毒管理员(李素群)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客房部经理 组员:楼层领班 操作员:楼层服务员及布草和消毒管理员 各区域卫生负责人: 1、1F大堂及外围卫生责任人:李红芳 2、5F客房及公共卫生责任人:李群、李德凤 3、6F客房及公共卫生责任人:周玉金、邓国英 4、7F客房及公共卫生责任人:石国凤、黄艳珍 5、8F客房及公共卫生责任人:付竹英、王跃文 6、9F客房及公共卫生责任人:曾义青、蒋红娟 7、10F客房及公共卫生责任人:邝跃英、石兰英

8、11F商务会所公共卫生负责人:熊冬凤 9、12F办公区卫生负责人:庞和梅 10、消毒间及布草间卫生负责人:李素群 11、客用电梯及员工电梯负责人:黄爱荣客房部组织结构 人)1(客房经理.

领班人 酒店卫生制度 1、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的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2、酒店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齐全有效。 4、从业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用具不与顾客用品混用、混放。工作间的摆放要合理、整洁,客房设专用消毒及顾客用品保洁柜。. 5、使用的抹布一定要清洁卫生,专布专用,且定期消毒。空调器滤网清洁无积尘。 6、床上用品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卫生洁具应一客一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7、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的措施,设苍蝇、老鼠、蟑螂的设施,并经常性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彻底消减室内的蚊、蝇、蟑螂和老鼠。 8、酒店的公共卫生间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9、各类布草应分类进行存放在保洁柜内,干净与脏布草不能混放,供客人使用的布草要干净平整、无污渍、无异味。 10、公用杯具应每日清洗消毒,做到一客一清洗一消毒。必须干净,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11、公共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主要有空气、微小气候(温度、

(完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创建”基本要求 一、亮证经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存在。A级住宿和游泳场所等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服务前台。醒目处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信誉度等级、卫生监督监测、自身检测或卫生评价报告、健康证等,公共区域有醒目禁烟警语、标志。 二、持证上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服务台备查。 三、制度上墙: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情况记录本,详细记录“五病”检出和调离情况。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柜等设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晰;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记录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洗消协议合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整洁,保持从 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管理档案: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各项制度、记录本单、监督意见书、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 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 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 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 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 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完整版)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学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3 卫生学评价机构 3.1 基本要求 3.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3.1.3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3.2 人员要求 3.2.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3.2.2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5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2.3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3.4 设备要求 3.4.1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3.4.2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4.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定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3.4.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 卫生学评价 4.1 评价依据 4.1.1 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住宿场所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住宿场所 1 范围 GB XXXX 的本部分规定了住宿场所的平面布局、相关卫生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的设计及评价。度假村等其他住宿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 XXXX.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暗室 darkroom 无自然采光的房间。 3.2 窗地面积比值 ratio of window area to floor area 窗户的有效透光面积与该室内的地表面积之比。 4 基本要求 在住宿场所建设项目设计时,应符合GB XXXX.1《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的要求,应对各场所进行合理的平面布局及相关设施的设置,设计良好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等室内环境参数,使其达到GB XXXX《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相应的卫生要求,防止住宿场所内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因素对住宿旅客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5 设计卫生要求 5.1 场所设置与布局 5.1.1 合理布置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位置。避免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5.1.2 住宿场所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室等。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附件: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014版) 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臵,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四)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五)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六)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八)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臵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三、市容环境卫生 (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

2060926公共场所卫生间管理标准

版本/修改:A/O Q/GDNSPC 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GDNSPC 206.09.26—2005 公共场所卫生间管理标准 2005-06-16 发布2005-06-16 实施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国电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Q/GDNSPC.GLSC—2005质量安健环综合管理手册和Q/GDNSPC.CX.35—2005文明生产控制程序要求,结合本公司质量安健环管理实际制定《公共场所卫生间管理标准》。 本标准为Q/GDNSPC.CX.34—2005安全生产运行控制程序的支持性文件,是企业标准管理体系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由本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本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凤君 审核:张建炜 批准:沈冶 本标准于2005年06月16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版本及修改状态:A/0.

1目的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健康至上”的原则,保证员工在生产工作环境场所内,有一个职业健康安全、清洁舒适、环保、公共场所一流设施的卫生间,特制定《公司生产区域公共场所卫生间管理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公共场所卫生间建筑、装饰、使用与管理、检查和考核的具体要求及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公共场所卫生间。 3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CMB 253-2004 NOSA五星级管理系统 Q/GDNSPC—GLSC—2005 质量安健环综合管理手册 Q/GDNSPC.CX.35—2005文明生产控制程序 Q/GDNSPC.CX.40—2005安健环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与创一流规定—2000年版 4定义和术语 4.1 文明生产 是指规定符合生产(服务)全过程对人员、工作过程和工作环境的要求,以及为实现这一要求所进行的人、物、场所的三标结合的管理。 4.2 职业健康安全 是指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及因素。 4.3 公共场所 指公司生产厂房、工作场所、工作间、办公楼(室)、值班室、警卫室、职工餐厅、物资库房等场所。 4.4 卫生间 指盥洗、涮洗、厕所(男、女)等三位一体的卫生设施间。 卫生设施 卫生设施指墙面全贴瓷砖、室内顶面吊装、洗手池、节水龙头、洗手液、冲洗拖把池、冲洗水龙头、墙面镜、壁画、花卉、两用垃圾桶(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小便池、蹲(坐)便器、节水冲洗龙头、卫生纸及托放架、衣(物)架、卫生纸楼、舒适照明、电动干手器、蹲便隔挡、卫生间标志、采光、通风或换气、采暖设施等。 5职责 5.1物业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区域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日常管理、清扫、日常卫生用品提供和保养,持续改进卫生设施,满足员工健康使用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 范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7220—1998】 前言 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 9663~9673、GB 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 4.1 选点原则 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1.《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3.《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4.《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7.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9.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10.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11.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12. 饭馆(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13.《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3.2.8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3.2.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

公共场所卫生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考核试题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 ;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2、公共场所卫生确定采样点时可用、或的方法。 3、公共场所卫生采样必须在操作下进行。采样用具,如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 4、饮(餐)具采样:应在饮(餐)具与口唇采样。 5、毛巾、枕中(套)采样:应在毛巾、枕中(套)。 6、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的处以及上均匀涂抹次。 7、拖鞋采样:应在处采样。为一份样品。 8、理发推子采样:应在均匀各涂抹三次。为一份样品。 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采样。为一份样品。 9、游泳池水样采样位置在处取水样。 10、公司的质量方针:,,,。 11、.具体质量目标及承诺:检验报告发出前的抽查合格率大于,检验报告的及时率,杜绝责任事故,检测结果的投诉率小于,投诉申诉处理率,人员持证上岗率,仪器设备受检率。 12、.能力验证是指。 13、.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分为:第一层文件第二层文件第三层文件第四层文件。 14、公司的经营理念是:、、;检测的管理理念是:、、。 15、工作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实现。 16、. 5S管理制度中5S是指。 17、“三不得”是指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不得;不得。

18、. 《质量手册》的管理主要是对其运行控制并保持其,明确管理者和持有者的责任,以保证管理体系的持续和。 二、选择题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适用于类种公共场所。() A、六,18 B、七,28 C、八,38 2、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签发。() A、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辖区卫生监督所 C、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取得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A、“卫生许可证” B、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C、税务登记证 4、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 A、有权拒绝或隐瞒 B、不得拒绝或隐瞒 C、二者皆可 5、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月日起实施。() A、3月10日 B、5月1日 C、10月1日 6、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 A、主要责任人 B、管理责任人 C、第一责任人 7、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A、卫生管理人员 B、场所负责人 C、卫生保洁人员 8、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9、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A、禁止 B、控制 C、允许 10、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A、环保部门 B、公安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11、对参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公共场所经营者上岗。() A、可以安排 B、可以试用 C、不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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