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与旧法的衔接问题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与旧法的衔接问题

刘建国钟霜张洋

【摘要】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一直是理论界探讨的问题,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并明确发生夫妻共同债务时认定标准,并首次确立形成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原则,但是在新旧法律交替实施的衔接过程中,将会出现严重的混乱现象。本文将对新司法解释和旧法中夫妻共同债务是否连带清偿问题在实践中的衔接问题进行分析。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

【年(卷),期】2018(000)029

【总页数】2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连带债务;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产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同时也确定了例外情形。但是由于举证很困难,法院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多是将夫妻一方的债务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最终由夫妻双方共同连带清偿。这样就导致虽然最后离婚了,非举债夫妻一方仍然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替举债方清偿债务,导致生活穷困潦倒。在此,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合理、合法暂且不论,细化和统一认定标准由立法进一步完善。我们所要探讨的是,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之后,非举债方是仅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还是必须以全部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