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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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规范

乡镇政府是我国农村基层政府,其行政行为与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的联系密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普及,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乡镇行政行为多是落实国家“三农”政策,完成上级有关行政部门交办的事项,在行使行政行为过程中,往往面临地区实际、群众态度、社会稳定等相关复杂因素,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动用多种行政手段才能完成,而相应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又增加了行政行为失范的可能性。另外,有些乡镇“重视自身利益,轻视群众利益”、“重视行政手段,“轻视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乱作为,怠于职权不作为现象还很普遍,而且乡镇行政行为的制约监督机制并不健全,很多乡镇行政行为实质上处于监督空白状态,这样就影响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合法开展。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从行政法角度对乡镇行政行为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和分类,从而提出对应的规范措施。以促进其在合法轨道内运行。

一、乡镇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等类别,但对于乡镇行政行为而言,存在着“三少三多”:照搬法律条文的少,需要自由裁量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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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完成的少,合作完成的多;自主开展的少,上级交办的多。所以原有的行政行为分类有不足以概括乡镇行政行为全貌之缺陷,不能全面反映乡镇行政行为的特征,也就不能够很好地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行使。

多数行政法学者都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可见,行政职权是行政行为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从行政职权方面着手,就能很容易地辨别政府活动是不是行政行为,是在职权范围内运转还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独立行使职权还是和其他部门共同行使职权。所以本文以乡镇政府的职权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对其进行分类,依此标准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一)乡镇独立完成的行政行为。是指乡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独立自主行使职权、在乡镇一级就能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中除了乡镇一级的行政职权之外,再无其他公权力参与,乡镇是唯一的行政主体。根据“权责相符“的原则,这类行政行为的结果,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之外,由乡镇政府独立承担。例如,在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中,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乡级人民政府享有处罚权。

(二)乡镇与其他部门共同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是指在由几个行政主体共同行使相应职权才能完成的行政行为中,乡镇政府在其中某个阶段或者环节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尽管各个部门在行政行为完成过程中起的作用可能有主次之分,先后之别,但各个部门的行政活动都是整个行政行为的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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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这类行政行为的结果,由行政行为各阶段或者环节的行使方相应承担。例如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整个个审批中,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包括受理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及时上报。这三个环节是乡镇政府职权的行使范围,在这三个环节出现渎职、不作为等现象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乡镇政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乡镇依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是指乡镇政府依照上级部门委托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根据授权权限,又可以分成全部授权以及部分授权,其结果由授权委托方承担。但是受托方存在过错的,委托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例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这条规定就赋予了乡镇一级政府在计生执法中,可能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受托方从事执法活动。

二、乡镇行政行为的规范

虽然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立法数量已成规模,但是具体到乡镇行政行为上面,却又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况,越是对相对人侵害严重的行为,往往越容易遇到这样的问题。客观上是因为法律法规空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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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笼统,主观上是因为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行使过程中,头脑中缺乏法治观念,不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依法行政原则,而是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这就造成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失范。

(一)乡镇独立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在该类行政行为中,有些行政行为的行使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这类行政行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而对那些拥有职权但是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如何具体行使,需要发挥乡镇政府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一定要在法律原则允许范围内,做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依法行政的六项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可以采取行政合同(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方式灵活行使,政府要兑现行政合同中的承诺,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果出现了某些重大政策变动等情况,应该给予相对人必要的补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招商引资等行为,还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因素,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当地百姓的切身利益。既要在法律范围内积极追求“有作为”,又要避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乱作为和消极对待、怠于行使的渎职不作为。

(二)乡镇与其他部门共同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共同行政行为往往是涉及行政主体众多、相对人人数众多、行政程序复杂、涉及利益面广阔、社会影响面广泛的行政行为,例如征地、动迁等。多存在着各行政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不公开等问题,往往给人以“政出多门”之感,面对相对人的质询,往往出现“下级推上级、上级推下级”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对此,要明确并公开各行政主体之间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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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分工和责任承担以及行政行为程序、进展情况。各行政主体应该在其发挥职权的阶段或者环节中承担相应责任,乡镇政府应相应在其发挥职权的阶段或者环节承担行政责任。这样既避免了行政主体之间的推诿扯皮现象,也方便了群众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三)乡镇依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对于乡镇行使委托授权的行政行为,委托部门要公开委托授权的范围及依据、责任承担,受托乡镇要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委托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对于在行政行为行使中,因乡镇超越授权或者违反授权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委托方要及时给予赔偿,并追究受托方的相关责任。

三、结语

乡镇要切实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乡镇领导、乡镇行政人员要加强法律学习,增加法律知识储备,提高执法技能。要严格贯彻行政过错责任等各项依法行政制度。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强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政府内部监督职能,督促乡镇行政自我纠错。司法机关要从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监督职能,畅通群众反映、反馈渠道,充分发挥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各种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使乡镇行政行为在自我规范和外部监督之下得到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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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对领土进行分级分区域划分,进行有效的分级管理,把国家疆域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行政区域。古往今来,我国各个朝代都有不同层次,不同区域范围和不同行政区划的名称。秦始皇实行郡县制,把全国分为36郡(后增至46郡),郡下设县。汉时设13州,唐时初设州、县,后又在州上加设道,全国分10道(后增至15道)。宋时改道为路,全国分15路(后增至18路)。元朝是建省的开始,直隶中央的一级政区称中书省,其他地区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省以下设路、府、州、县。明时行省又称布政使司。清时沿用了省级行政区划,并简称为省,1884年新设新疆省,1885年将福建省的台湾府改设为台湾省。民国时期沿袭清代省制,区划数量多次调整,并增设直辖市建制。1945年抗战胜利后,台湾省回归祖国版图,东北三省改划9省。至民国末期,全国共35个省,12个院辖市,1地方。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曾按不同方位,设立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大行政区,代表中央管辖所属的省级行政单位。1954年撤销大行政区。50多年来,在沿袭民国时期省级行政单位基础上,也有不少调整变化。先后成立了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1988年设立海南省,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现有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目前我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四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 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是1947年设立的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划单位,也是与邻国陆地边界最长的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单位;1958年设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僮更名为壮);1965年成立了西藏自治区,西藏通往尼泊尔的樟木口岸是我国著名的一级边境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对原英国占领的香港和葡萄牙占领的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但仍然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一级行政区,是国家版图的一部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位于珠江口东侧,与广东省深圳市相邻。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及200多个岛屿和附近海域,陆地总面积1103平方千米,人口680多万。使用汉语和英语,通行广东话和客家话。香港在秦朝时已纳入中国版图。1840年鸦片战争后,英国以五个不平等条约逐步占领香港。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设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位于珠江口西岸,北与广东省珠海市接壤,东与香港隔海相望。澳门由澳门半岛、氹仔岛、路环岛及附近海域组成。陆地面积27.3平方千米,人口47万,使用汉语和葡萄牙语。1553年在澳门海域活动的葡萄牙人以

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如投资立项、进出口管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药品生产许可等;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如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等; 3、资格资质方面的许可,如公务员、律师、执业医师等职业关资格许可,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等的资质许可;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许可,如企业法人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二、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实施主体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种。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纯粹的工作汇报、通知等行为,由于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科处义务或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四、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两者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这一点是最主要的区别。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只具有个别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有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本身一般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一种间接的影响,往往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发生作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这是最主要的认定标准。 4.行为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具体行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程序要求上有所不同。 5.救济途径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而具体行行为一般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予以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的区域划分

中国共分为哪几个区域?每个区域所包含的省市都有哪些? 中国区域按行政区域划分: 1、华东地区(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上海); 2、华南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 3、华中地区(包括湖北、湖南、河南、江西); 4、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5、西北地区(包括宁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 6、西南地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 7、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 8、台港澳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 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的一部分 华中地区:中国中部地区的简称。包括: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华东地区:中国东部地区的简称。“华东六省一市”包括: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台湾省)和上海市。 华南地区:中国南部地区的简称。华南三省(区)包括: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义上的华南地区还包括福建省中南部,台湾、香港、澳门。 西南地区:中国西南地区包括中国西南部的广大腹地,地理上包括青藏高原东南部,四川盆地和云贵高原大部。西南四省(区)一市包括: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和重庆市。 西北地区:中国西北地区是中国西北内陆的一个区域,地理上包括黄土高原西部,渭河平原,河西走廊青藏高原北部内蒙古高原西部,柴达木盆地,和新疆大部的广大区域。通常简称“西北”。 西北五省区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国区域按经济带划分: 1.东部沿海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18个省、区、市)。 2.中部内陆地区: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9个省、区)。 3.西部边远地区: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个省、区 八区域 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总面积79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0696万。这一地区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结构相近,历史上相互联系比较紧密,目前,面临的共同问题多,如资源枯竭问题、产业结构升级换代问题等。 北部沿海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二市两省。总面积37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8127万。这一地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发达,在对外开放中成绩显著。 东部沿海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一市两省。总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3582万。这一地区现代化起步早,历史上对外经济联系密切,在改革开放的许多领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中国新行政区域划分

中国新行政区域划分 中国即将重新划分省份,50省级政区规划出台后,看看你是哪省人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司长戴均良日前在香港接受媒体专访时透露,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总体思路可能是“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创新市制,乡镇自治”,而增设直辖市一事只是理论研究与探讨,近期可能性不太大,并未到操作层面。报道说,中国行政区划改革规划今年将正式激活,未来两年,民政部等有关部委将对此进行专题调研,改革方案料于2005年完成。此项改革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影响之深无异于对中国现行行政区划体制动一场大手术。新规划将决定中国未来数十年的行政区域布局,是关乎中国政治、经济全局的重大战略。戴均良指出,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总体要求,应该是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与整个国家发展战略相配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进行。总体思路可能是: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创新市制,乡镇自治。其中,创新市制是重点,主要内容应包括:通过增设直辖市逐步划小省份;通过市县脱钩、改革市管县体制,减少行政管理层次;通过增设县级市适应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承接大部分农村向城市转移人口,并调动地方发展和竞争的积极性,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撤并乡镇是行政区划改革重要举措之一。民政部自1999年起推动撤并乡镇工作,目前已有25个省完成,共撤并乡镇7196个。今年还有6个省、自治区实施这项改革,撤并比例在15%左右。另外,另有部分省市小规模撤并工作今年也将进行,全国撤并乡镇工作预计今年基本完成。接下来,中国还将对规模过小的市、市辖区、县进行适当调整。目前全国2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辖区有720个,其中10万人以下的有314个,除少数边疆地区的市、市辖区、县不做变动外,其它地区符合撤并要求的行政区域都应推进这项改革。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建制一般有四个层级,即省→市地州→县→乡镇,而西部少数边远山区在县与乡镇之间还设有县的派出机构———区公所,东中部地区的一些乡镇则在乡镇与村之间设管理区或办事处,形成了五级管理层。管理层次之多,居世界之首。戴均良指出,有些省已经具备了直接领导县的条件,地级管理层可以逐步撤销。目前福建、江苏、浙江以及湖北等省已经激活了试点改革,探索性地赋予县以地级市的管理职能,收到良好效果。分省、缩省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问题。戴均良认为,省的规模过大,既不利管理,对国家长治久安也没好处。从中国国土面积和人口考虑,中国设50个左右省级政区比较合理。戴均良同时强调,缩省虽然有必要,但一定要等政治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可以进行。从中国目前国情出发,重新进行大规模分省不现实,既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行政管理成本。另外,面对升格直辖市的诱惑,内地很多经济发达城市均跃跃欲试。深圳、大连、青岛等市将被升格为直辖市的说法在坊间流传已久,近来呼声渐高。戴均良指出,经济指针并非唯一条件,增设直辖市应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区域布局要合理,新直辖市应该是大的区域里的首位中心城市,有足够发展空间。应与原有直辖市有一定距离,否则浪费资源、增加内耗,抵消和减弱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二是人口不宜少于200万人,否则难以形成区域政治中心的地位,这是一个城市经济社会效益的基础。三是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经济总量应高于全国大城市平均值,财政至少能够自给自足,这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对领土进行分级分区域划分,进行有效的分级管理,把国家疆域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行政区域。古往今来,我国各个朝代都有不同层次,不同区域范围和不同行政区划的名称。秦始皇实行郡县制,把全国分为36郡(后增至46郡),郡下设县。汉时设13州,唐时初设州、县,后又在州上加设道,全国分10道(后增至15道)。宋时改道为路,全国分15路(后增至18路)。元朝是建省的开始,直隶中央的一级政区称中书省,其他地区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省以下设路、府、州、县。明时行省又称布政使司。清时沿用了省级行政区划,并简称为省,1884年新设新疆省,1885年将福建省的台湾府改设为台湾省。民国时期沿袭清代省制,区划数量多次调整,并增设直辖市建制。1945年抗战胜利后,台湾省回归祖国版图,东北三省改划9省。至民国末期,全国共35个省,12个院辖市,1地方。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曾按不同方位,设立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大行政区,代表中央管辖所属的省级行政单位。1954年撤销大行政区。50多年来,在沿袭民国时期省级行政单位基础上,也有不少调整变化。先后成立了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1988年设立海南省,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现有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目前我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四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 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是1947年设立的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划单位,也是与邻国陆地边界最长的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单位;1958年设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僮更名为壮);1965年成立了西藏自治区,西藏通往尼泊尔的樟木口岸是我国著名的一级边境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对原英国占领的香港和葡萄牙占领的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但仍然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一级行政区,是国家版图的一部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位于珠江口东侧,与广东省深圳市相邻。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及200多个岛屿和附近海域,陆地总面积1103平方千米,人口680多万。使用汉语和英语,通行广东话和客家话。香港在秦朝时已纳入中国版图。1840年鸦片战争后,英国以五个不平等条约逐步占领香港。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设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位于珠江口西岸,北与广东省珠海市接壤,东与香港隔海相望。澳门由澳门半岛、氹仔岛、路环岛及附近海域组成。陆地面积27.3平方千米,人口47万,使用汉语和葡萄牙语。1553年在澳门海域活动的葡萄牙人以货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的人身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加以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指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向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其他法定征收。 六、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如:工商管理费、过路过桥费等。 八、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类型大体包括:a.抚恤金;b.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c.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d.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灾物资等。 九、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 1、公安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由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并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作出决规定。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他调整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多件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行政许可时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2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设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却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路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 因违法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能否取得的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他是要式行政行为。它是羁术行政行为。他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和义务。

行政职权分类

行政职权分类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行政职权分类 一、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法规制裁。 三、行政强制: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政权,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费。如果本部门仅有收费权,也可以直接列为“行政收费”。 五、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六、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监督检查:指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行政主体,根据法定的监督权限,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和行政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九、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指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所属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等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收费的项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收费标准,向负有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姓名:廖梦涵学号:1109103144 班级:11级法学5班行政行为有若干种分类,最有价值的一种分类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种划分,而且也是法律制度所采用和确认的一种划分方法。比如,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就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来规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对象的。因此,划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具体表现在: 1、从行为对象上来看。该说认为,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划分的根本标志在于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特点。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比较严格,行为内容比较广泛、概括,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相对稳定性;而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均可为之,内容比较具体和具有针对性,效力范围仅限于很小的对象范围;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都能反复适用,长期有效;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只适用一次;抽象行政行为对其制定后发生的事项有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则通常对其作出前的事项具有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要按照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则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抽象行政行为在表现方式和载体上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出现,往往有章、节、条、款等形式;而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以“决定”、“通知”、“认定”、“裁决”等形式表现出来。 2、从职权性质上来看,任何行政行为都是来源于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如果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那么,行政机关据此法律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而无法律、法规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3、从行为方式与内容上看。此标准说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某一类管理对象的普遍特征为标准进行的制定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了实施对某一类管理对象的规范性管理,依据该类对象的普遍性、共同性的本质特征,以理论方式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观念形态的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个别的人和事所为的具体管理,依据该对象的特征、性质和状况,以硬性事实的方式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行为,

按行政区域划分全国

中国行政区域划分研究 按行政区域划分: 1、华东地区(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上海); 2、华南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 3、华中地区(包括湖北、湖南、河南、江西); 4、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5、西北地区(包括宁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 6、西南地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 7、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 8、台港澳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 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的一部分 华中地区:中国中部地区的简称。包括: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华东地区:中国东部地区的简称。“华东六省一市”包括: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台湾省)和上海市。 华南地区:中国南部地区的简称。华南三省(区)包括: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义上的华南地区还包括福建省中南部,台湾、香港、澳门。 西南地区:中国西南地区包括中国西南部的广大腹地,地理上包括青藏高原东南部,四川盆地和云贵高原大部。西南四省(区)一市包括: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和重庆市。 西北地区:中国西北地区是中国西北内陆的一个区域,地理上包括黄土高原西部,渭河平原,河西走廊青藏高原北部内蒙古高原西部,柴达木盆地,和新疆大部的广大区域。通常简称“西北”。西北五省区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总面积79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0696万。这一地区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结构相近,历史上相互联系比较紧密,目前,面临的共同问题多,如资源枯竭问题、产业结构升级换代问题等。 按经济带划分 1.东部沿海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18个省、区、市)。 2.中部内陆地区: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9个省、区)。 3.西部边远地区: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个省、区)。 4.北部沿海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二市两省。总面积37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8127万。这一地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发达,在对外开放中成绩显著。 5.东部沿海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一市两省。总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3582万。这一地区现代化起步早,历史上对外经济联系密切,在改革开放的许多领域先行一步,人力资本丰富,发展优势明显。 6.南部沿海地区,包括福建、广东、海南三省。总面积33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2019万。这一地区面临港、澳、台,海外社会资源丰富,对外开放程度高。 7.黄河中游地区,包括陕西、山西、河南、内蒙三省一区。总面积160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8863万。这一地区自然资源尤其是煤炭和天然气资源丰富,地处内陆,战略地位重要,对外开放不足,结构调整任务艰巨。 8.长江中游地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总面积68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23085万。这一地区农业生产条件优良,人口稠密,对外开放程度低,产业转型压力大。 9.西南地区,包括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三省一市一区。总面积134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24611万。这一地区地处偏远,土地贫瘠,贫困人口多,对南亚开放有着较好的条件。 10.大西北地区,包括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两省三区。总面积398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5800万。这一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地广人稀,市场狭小,向西开放有着一定的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我国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方案 [1]行政区划地概念 行政区划是国家对其所管辖地地区进行有效的和方便的管理而作出的多级行政区的划分。国家除了全国性的中央级的管理机构外,还需要对其各级地方进行分区管理,各级行政区都设有相应的地方行政机构。我国目前设有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在特别行政区设有特区政府。 一、行政区划分原则 行政区是依据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地理、历史及国防等多种因素,并便于国家分级管理而划分的分级管理系统。因此,在进行行政区域的划分时,应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民族、历史和自然等有关因素。 1.政治原则行政区划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中央能否有力地统率和指导地方,关系到地方政权能否在本行政区内行使其职权。我国行政区划的目的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完整,防止外来侵略,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行政管理是管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地和人。“地”是指地域的大小、数量;“人”是指人口的数量、空间的分布等。在一级行政区的划分上,大多把人与地两要素综合起来考虑,科学地划定各级政权的管辖范围。其次,要合理地确定行政区划的层次等级。一般层次不宜太多,以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政权单位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三级;在有自治州和实行市管县的地方分为四级,这种行政区划层次体系基本符合我国国情。 2.经济原则行政区的划分必须服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便于组织经济运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在行政区划上,经济原则的体现,首先是经济中心,其次是经济核心区,第三是其辐射范围。各省区都有一个经济中心省会所在地,大多是省内最大城市,人口集中,经济力量最强,发展也最快,工、农、商通过交通运输与通讯渠道组成一个经济网络。省会的周围地区往往在经济上居于特殊地位,形成经济核心区,通过交通上的枢纽地位,其辐射作用影响到全省范围。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则是完全从经济出发而划出的特殊的行政区。 3.民族原则在多民族的国家中,为了照顾各民族的利益,便于管理,多根据民族的分布范围、人口数量而划出不同等级的行政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划分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4.历史原则历史悠久的国家,行政区划具有继承性,例如,我国现行的一级行政区──省,基本上是沿用元、明、清几百年来传统区划,在此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核心内容: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人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等所作出的行为。那么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它有哪些种类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其中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因为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国家资源使用权和进行行政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如、水资源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 二、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与行政征收是存在差别的,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三、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四、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五、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为。 1、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 2、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3、国有资产产权争议 4、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5、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争议 六、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五)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七、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使之获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许可

行政行为

第五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因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而衍生。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因而其行政法著作中鲜有关于行政行为概念的讨论。印度法学家赛夫在比较法视野下指出:“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制定出任何象在德国法律中发展起来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1因此,行政行为从本质上说,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基础性概念,在英美法系的行政法理论中没有它的位置。 不应将德国行政法上的对行政行为的各种表述与普通法中行政行为概念混淆起来。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任何像在德国法律中发展起来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在普通法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普遍地被划分为三种形式:即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根据普通法的这个划分方法,一切不属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普通法对行政机关的这种分类方法,既使行政行为的范围广大无边,也比德国法上行政行为包括的范围更为广泛。2 行政行为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最先进行提炼和概括的。奥托·迈耶将行政处分定义为“行政向人民就什么是个案的法所为的高权宣示”,3这个定义直到今天还是有其一定影响作用。“行政行为”一词最早来源于法国行政法。后来,这一概念被引入德国,并发展成为德国的行政法概念。最初,行政行为包括根据公法或私法采取的一切行政措施。后来,行政行为的范围逐步限定于在公法领域中采取的行政措施。4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35条规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台湾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的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之单方行政行为。 注意:德国行政行为概念和台湾行政处分概念并不能与我国行政行为概念相等同,其涵义至多相对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台湾通说所谓的行政行为,是一个内容包含行政命令(即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行政处分、行政契约等等各种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 之所以有必要建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主要是认为借助其执行、落实一般抽象行政法规、确定具体个案权利义务状态的特征,不仅可以方便国家处理大量行政事务,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升,也可以明确界定国家与人民间的法律关系,而有利于法安定性与人民利益的维护。在实体法上,行政处分就具有明确界定国家与人民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升法安定性的功能,在(行政)执行法上则有充当执行名义的功能。至于其在行政救济法上发挥的则是提请救济的前提要件的功能。 因行政权的外在表现主要集中于行政行为,而且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大多是通过行政行为得以形成,所以,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地位始终没有动摇过。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的基础性核心概念,是构成和发展其他行政法律制度的联结点。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基本上是围绕着行政行为建立的。 我国有关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1[印]赛夫著:《德国行政法》,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效公司1991年版,第85页。 2[印] M.P.赛夫著:《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3《Ein der Verwaltung zugeh?riger obrigkeitlicher Ausspruch,der dem Unterthanen gegenüber im Einzelfall bestimmt,was für ihn Rechtens sein soll》. 4[印]M.P.塞夫著,周伟译:《德国行政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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