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3公安机关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最新2013公安机关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最新2013公安机关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三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款、第二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84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90条)。

《刑事诉讼法》第9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羁押期限届满;对逮捕阶段证据

不符合移诉条件需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97条: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17、口头传唤、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一款。

18、解剖尸体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19、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

20、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34条。

21、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2条。

22、发还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23、销毁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

24、查封、扣押物品/文件

《刑法》第139条。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3款:刑事没收决定应当由法院以判决形式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对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违禁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出刑事没收决定。对依据其他行政法规对违禁品作出的没收,不属于刑事诉讼范围。

25、扣押/解除扣押邮件和电报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

26、查询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

27、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冻结。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解除。

28、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是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

29、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30、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

31、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153条。

32、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而161条规定的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

33、移送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34、破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盗窃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模版 第一次讯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侦查员姓名、单位 记录员姓名、单位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 出生日期民族(国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 现住地址及电话 个人网名、QQ号码、MSN号、电子邮件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现在对你宣告犯罪嫌疑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一,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解。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问: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 答: 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问:你是否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答:

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

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和更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获取、更新、识别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以及适用性确认。 3、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相关部门。 3.2 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部获取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上报安全部。 4、工作程序 4.1 获取内容: 4.1.1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国际条约里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2其他要求事项 (1)行业标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2)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3)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 获取途径: 4.2.1安全部负责从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4.2.2安全部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 4.2.3各部门获取到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部; 4.3 确认适用性: 4.3.1安全部根据本公司的特点,确认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填写《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4.3.2《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经厂长审批后下发到各相关部门。 4.4 符合性判断: 4.4.1安全部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

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4.4.2安全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应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出具评价报告。 4.5安全部应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4.6 当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更时,由安全部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部门。

排除妨碍代理意见

关于×××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审理,现根据庭审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2011年9月1日,原告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号商铺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被告针对原告向法庭出示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出示的该证据系伪造,租期应为二年,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于2011年9月1日将同一地段商铺批量出租,合同所采用的内容格式及五年租赁期限都是一致的,原告提供×、×、×号三份《房屋租赁合同》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2、原告承租涉案商铺后于2012年7月4日申请设立××××××店,在工商机关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自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合同经工商机关登记工作人员与原件核对后才予以备案的。 3、《房屋租赁合同》骑缝处骑缝章的不完整是×××工作人员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而非原告的原因,被告将×××的过失行为推定为原告故意为之是荒谬的,被告主张原告在被告办理产权证书即2013年11月后变造了房屋租赁合同,既被工商机关的备案合同所否决,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项主张。 二、原告已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 原告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原告按时向×××

交清租金,现已按五年期租期第二年递增10%的约定缴纳,2011年交2012年租金12505元,2012年交2013年租金13755.5元,因2014年租期未满租金暂未交齐,原告不存在违约,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三、基于《房屋租赁合同》中原告享有的权利,原告有权排除被告的妨害。 涉案商铺所有权发生变动后,原租赁合同与房屋买受人之间继续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在2013年11月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被告作为新的房屋所有人与原告产生租赁法律关系,原、被告受《房屋租赁合同》的约束,被告办理商铺产权转移登记后才能向原告主张权利,而不是2012年5月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时。 综上所述,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向×××购买涉案商铺,并于2013年11月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被告作为新所有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妨碍原告经营商铺行为。因此,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明确,被告妨害行为事实清楚确凿,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排除妨害常用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 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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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无故对他人的物品或者物权进行侵害,物或物权所有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排除妨害。那么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律伴网为大家解答。 一、什么是排除妨害权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排除妨害构成要件: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三、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碍的区别 1、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中关于经济的部分: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问答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

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

(一) 主要法律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6、《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修订)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法规、规章1、主要行政法规、规章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发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通过,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废止)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发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通过修正决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月20日发布施行)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通过,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 (1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 (1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通过,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通过,2008年7月1日施行) (15)《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201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2011年1月26日发布施行) (1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发布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发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2011年3月16日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发布施行) (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发布施行) (2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通过,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4-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4-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05-29 ·房地产法规·

排除妨害代理词怎么写

排除妨害代理词怎么写 作为一位新手律师,写什么代理词、申请书是最难的,完全找不到头绪。今天,律伴网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一篇排除妨害纠纷代理词的范本,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在以后遇到这样的事情的时候不再难以下笔了,能够快速、准确的写好大家所需要的材料。 一、排除妨害纠纷代理词范本 审判长、审判员: xx诉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多次开庭,但实际上本案并不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疑难大案,作为排除妨害纠纷,本案法律关系明确、脉络清晰、案情相对简单。纵观全案、立足于双方的诉讼请求,我作为原告xxx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诉争房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当支持;而被告反诉要求确认对诉争房产享有共有权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当驳回。有如下四点理由: 1、原告是法律所确定的诉争房产的唯一所有权人。 本案本诉原告檀淑芬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为证实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合法、有效的书证材料,即证据4至12。这些书证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部门的档案登记资料等,所有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均得到了被告的当庭认可。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诉争房产无论是权属证书,还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均是原告,所以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本案诉争房产的唯一所有权人便是原告檀淑芬。 2、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对抗不动产权属证书。 被告以证据1、4、5来证明对诉争房产享有所有权,并反复强调如果被告没有所有权是不会处分该房产的,这是典型的法律逻辑错误。因为享有处分权或使用权,而当然享有所有权的反推思路,为侵权行为甚至更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创设了合法的通道,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学理论。证据8是被告单方提供的录音资料,因未得到当事人曹洪杰本人的出庭认可,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此该录音资料没有证明效力。证据9是原做出错误判决的主审法官王恩民,违反民事诉讼取证规则所做的调查笔录,这是一份错误判决审理卷宗中的材料,该判决已被中级法院撤销,该调查笔录自然是效力丧失。因此,被告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所持有的权利证书存在任何错误或者重大瑕疵,亦无法证实其对诉争房产享有所有权。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68条。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9、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强制措施条款 1、拘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立法实践中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有点法律条文是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必须通过法律条文来表现。 即使法律条文表述了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也可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受当事人意志影响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 法律行为可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或现象。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 1在制定法或实在法之外,有一种更根本的法。这种法源于事物的本性,特别是人的本性,即人的理性。 2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客观基础,又是衡量实在法是否合理的标准。 3强调从道德价值正义等角度分析法律。 1法与道德无关2法只能是国家制定法,恶法亦法3研究法律应当采取实证主义的方法

执行排除妨害纠纷有哪些难点

执行排除妨害纠纷有哪些难点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执行排除妨害纠纷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在日常中比较少了解,所以对此不太清楚。那么接下来,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执行排除妨害纠纷有哪些难点。 一、执行排除妨害纠纷有哪些难点 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梁某某、韦某玉、韦某杰、韦某如与被执行人东兰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四案”进行强制执行。县委政法委组织县公安局、司法局、隘洞镇、东兰镇人民政府等多家单位近200多人配合执行。 2007年至2011年,四位申请执行人韦某玉、梁某某、韦某如、韦某杰以转让方式取得位于东兰县土产公司隘洞转运站至梁某星之间的六宗土地,先后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东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5月,梁某成建厂时,占用四位申请执行人持有的国有土地,成立东兰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先后在讼涉土地上建造一堵长5米、高2.1米的围墙和在围墙后堆放木料。四位申请执行人准备利用讼涉土地建房时,受到阻止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东兰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建造在四位申请人分别所持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上的厂房、门卫室、围墙及堆放的木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东兰县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四位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日上午7点30分,在强制执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法院执行工作组、现场秩序维护组、交通秩序维护组、机械作业组、执行现场拍摄组、执行现场监督组、信访接待和思想教育组、法制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全部就位。8点整,在现场指挥长聂海滨的指令下,各工作组执行工作有序开展,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没有出现干扰、阻挠执行工作情况,直至9点30分,该案执行工作全部顺利结束。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全程监督。 该院将以这次执行活动为契机,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在全县范围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执行排除妨害纠纷有哪些难点”的相关知识。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犯执行排除妨害纠纷有哪些难点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712799707.html,/

最常用法律法规

城管执法常用法规条文收集 新沟镇街城管所、街城管执法队 1. 占道经营 (2) 2.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 (2) 3. 牛皮癣、户外乱涂乱画和张贴悬挂等 (3) 4. 乱扔废弃物、当街冲洗石料和洗车 (4) 5. 个人和单位乱投放垃圾 (4) 6. 违反门前三包 (5) 7. 焚烧垃圾,乱倒、乱扔垃圾、建房渣土不清除 (5) 8. 油烟、烧烤、大排档扰 (6) 9. 工地不打围、不冲洗车辆、不硬化进出口道路、污染 路面 (7) 10. 道路撒漏、未封闭运输 (7) 11. 沟盖板、井盖 (8) 12. 噪音污染 (9) 13. 喂养信鸽、家禽、宠物 (10)

1.占道经营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2.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

6-刘彩凤律师亲办案件法律文书精选(六)曾某某、陈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答辩状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刘彩凤律师亲办案件法律文书精选(六) 曾某某、陈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XX区XX路XX号502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XX街XX路XX号XX房。 答辩人:陈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XX区XX路XX号502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XX 街XX路XX号XX房,系曾XX的妻子。 答辩人曾XX、陈X与原告刘某琼、张某兰、张某伟、张某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答辩人不同意原告观点,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自述“……(4)被告是在原告房屋私改房期间的1982年、1983年侵占原告第二进房屋使用的。为了侵占原告的房屋,被告曾XX于1983年1月5日,骗取当时私改房的管理部门化州县商业局签订了一份‘分共墙’,‘拆共墙’的《协议书》,此后开始占用原告解放路6号(原解放路3号、5号)

房屋使用……”,由此可知,原告知道被告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发生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的1983年,于2013年12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因此从民法通则实施的1987年1月1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至今已有27年。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原告最迟应当于2007年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活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相关特殊情况而未及时提起诉讼,因而不适用“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理由依据,其据以提起诉讼的证据材料均为无效证据,无法证明其系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如下三份重要证据均已丧失法律效力: ①原告持有的1952年11月17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发给其祖父母张某宽、陈某英的粤财化字第NO:052XX4号《房屋契证》,早已因为私房改造而自动失效;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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