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考点2】反倾销措施(P496)

(3)反倾销调查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倾销幅度低于2%的;

④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2.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解释1】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解释2】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解释1】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解释2】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3)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①反倾销税原则上仅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

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③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④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考点3】反补贴措施(P498)

1.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调查在申请、启动、实施、终止等方面的条件和程序与反倾销调查基本相同。略有差异的是,《反补贴条例》规定的终止情形之一是“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而不是“幅度低于2%”。

2.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以及反补贴税,其具体内容和实施程序与反倾销措施基本相同。略有差异的是,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相关链接】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考点4】保障措施(P499)

1.基本概念(2015年单选题)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解释】从性质上说,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有所不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倾销和补贴这样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特殊情形。

【例题·单选题】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特殊情形,可以采取特定的贸易救济措施,该措施是()。(2015年)

A.反补贴税

B.反倾销税

C.价格承诺

D.保障措施

【答案】D

2.保障措施的启动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商务部虽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3.临时保障措施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时,商务部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2)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相关链接1】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相关链接2】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4.保障措施

“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2)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①按照《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

②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③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④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相关链接】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表12-3 “两反一保”的比较

第五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1】《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P501)

1.外汇的概念(2012年多选题)

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外汇的有()。(2012年)

A.中国银行开出的欧元本票

B.境内机构持有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

C.中国政府持有的特别提款权

D.中国公民持有的日元现钞

【答案】ABCD

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2011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解释1】境内机构,是指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解释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例题1·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定期限后,即成为“境内个人”,其发生在境内外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均适用《外汇管理条例》。该连续居住的期限是()。(2013年)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答案】B

【例题2·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外汇收支活动中,应当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是()。(2011年)

A.美国驻华大使洪某在华任职期间的薪酬

B.最近2年一直居住在上海的美国公民汤姆,出租其在美国的住房获得的租金

C.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在香港的营业所得

D.正在中国短期旅行的美国人彼得,得知其在美国购买的彩票中了300万美元的大奖

【答案】B

【解析】(1)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选项D 是短期旅行,不选),外国驻华外交人员(选项A不选)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2)对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而言,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选项C 是境外机构在境外的外汇收支,不选)。

【考点2】经常项目(P502)(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

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的“真实性”审核。

2.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1)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

【例题1·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为()。(2012年)

A.对用汇额度的审核

B.对外汇用途的审核

C.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真实性的审核

D.强制结售汇的管理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4年)

A.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兑换

B.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C.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应凭相关贸易单证办理

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

【答案】B

【解析】(1)选项A: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2)选项B:经常项目

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3)选项C: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凭贸易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对于个人的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无需提供贸易单证;(4)选项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

【考点3】资本项目(P504)

1.资本项目的界定(2011年多选题、2015年多选题)

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贷款以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者放弃等。

【解释1】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

【解释2】境内个人在境外买房属于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

【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有()。(2011年)

A.境内居民吴某投资B股所得股息

B.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美国摩根士丹利公司股权的价款

C.日本政府向我国地震灾区提供的经济援助

D.世界银行向中国政府提供的农业项目贷款

【答案】BD

【解析】(1)选项A:股息属于投资收益,属于经常项目;(2)选项C:属于单方面转移,属于经常项目。

【例题2·多选题】根据外汇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外汇经常性项目的有()。(2015年)

A.贸易收支

B.对外借款

C.投资收益

D.单方面转移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CD: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2)选项B:对外借款属于资本项目。

2.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3.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商直接投资

①对外商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无论是直接投资的汇入还是汇出,外国投资者应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②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

(2)境外直接投资

①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者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其中,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和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备案制度”。

【解释】对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已经取消了原来对外汇资金的来源审核,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③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办理结汇。

【解释】(1)投资收益属于经常项目;(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4.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2011年单选题、2014年多选题)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

①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

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

①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

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制度

①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②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拟根据有关规定增持或者减持境外股份的,也应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③境内公司和境内股东应当凭上述登记证明,分别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内专用账户,用以办理与该项业务对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④境内公司申请境外上市境内专用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公司出具结汇核准件,境内公司凭该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制度的管理环节中,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责范围的是()。(2011年)

A.QFII资格的审定

B.投资额度的审定

C.投资工具的确定

D.持股比例的限制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由中国证监会负责;(2)选项B: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14年)

A.外商直接投资的汇入和汇出均须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B.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获利润可以留存境外继续用于直接投资,也可汇回境内

C.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资格和投资额度由外汇局负责审定

D.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须由外汇局对外汇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核

【答案】AB

【解析】(1)选项C: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FII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2)选项D:对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已经取消了原来对外汇资金的来源审核,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5.外债管理

(1)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3)外保内贷

①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③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4)对外转让不良资产

①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

②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

③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

6.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的管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2)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而非备案)。

【考点4】人民币汇率与特别提款权(P509)

1.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单一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15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人民币汇率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5年)

A.单一汇率制度

B.固定汇率制度

C.双重汇率制度

D.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答案】AD

2.特别提款权(2016年新增)

(1)2015年12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正式批准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蓝,人民币成为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并列的第5种可自由使用货币。

(2)特别提款权本身不是货币,但可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的官方结算,并可基于基金组织指定机制或者成员国之间的协议,用于换取(“提取”)等量的可自由使用货币。特别提款权本身有价值,其价值由货币蓝组成货币的币值按各自权重计算并加总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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