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前言:

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

正文:

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一)第三者的概念

“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

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现象产生的原因

通奸、婚外情、姘居现象自古有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制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原则,受当时客观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影响婚外情、婚外恋现象相对较少至少敢明目张胆为之的人数极少,但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婚外情现象愈演愈烈并由幕后走向台前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首先是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而打开的国门,吹来的不仅是和谐的春风,也放进了不少苍蝇蚊子。在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科学文化同时,西方国家纵情享乐的价值观以及放开对性行为的束缚理念的鼓吹对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产生了巨大影响,很多人尤其是受新思想影响的年轻人不愿循规蹈矩,追求新鲜刺激的生活,冲破思想禁区,放大自身欲望,以致重婚、婚外情、通奸等现象日益增多,很多夫妻因此离婚甚至彼此反目仇杀对方;

其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使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潜移默化的转变,对物质和金钱的欲望不断膨胀,人群之间的贫富分化凸显,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及时分享的奢华生活场景和一夜暴富信息强烈的刺激着人们的感官意识,部分人群富有之后追求享乐积极寻找婚外情,部分人群则积极寻找快速致富的捷径为了获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不择手段选择了当“小三”或被人包养的人生道路,三观尽失尽毁另外沦人权利意识和享乐意识的上升,淡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法律与道德置若同闻,以致“第三者”的队伍越来越庞大;

最后,中国法律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规定不足,对“第三者”问题主要靠道德舆论和精神文明予以约束,但现在“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在深度上和广度上正成上升趋势,道德调整对“第三者”问题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名存实亡。因此法律规定的短缺也是“第三者”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

二、第三者应担负的法律责任

(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恶果

1.原本和谐稳定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

什么是爱情?通说认为爱情由性爱、理想、责任组成婚姻的基础是爱情,而性爱又是婚姻的重要内容并且具有排他性,要求适婚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能有一个配偶,拒绝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这样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2.容易引发大量凶杀、伤害案件破坏社会治安环境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后往往导致婚外同居者为了离开配偶不择手段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加以杀害,同时受伤害的配偶不堪忍受对方的背叛和遗弃而被迫杀害对方或“第三者”河以说“第三者”已经成为引发刑事、治安案件的一大社会毒瘤。

3.对家庭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恶劣影响

婚内“第三者”的出现往往导致夫妻离婚,家庭破裂这对正处在成长期的青少年子女有百害无一利子女因此欠缺父爱或者母爱对父母、家庭的认识容易出现扭曲,部分子女在父母离异后缺乏管教长期出入不良场所接触不良人士,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对其产生的恶劣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二)婚外恋中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两种学说

对于婚外恋中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目前学界有两种学说,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各有其理由和观点。

1、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婚外恋中第三者构成侵权,应当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承担责任。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次,第三者与婚姻中的过错方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的义务,即违反了法律规定。再次,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包括离婚等损害后果。最后第三者的行为与婚姻中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为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2、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夫妻间是否忠实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该由法律来规范,所以婚外恋也是道德问题,第三者不构成侵权责任。法律不是用来宣扬某种道德观的,

而是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安定的工具。并不是法学家或立法者认为“不道德”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或可以用法律规定为“非法”。法律道德主义和惩罚婚外恋的法律,不管起草动机如何,它将必然是残酷和伪善的。

否定说未能认清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认为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就不应当由法律管辖,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法律对行为的规范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是否有法律的规定有关,而和该行为是否属于道德范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木文认为,婚外恋中的第三者是构成侵权责任的,但对这种责任的要认真界定,否则,法律就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

(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构成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婚姻关系外由于第三者的过错,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害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还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无过错配偶有权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侵权第三者赔偿的民事责任。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应该表现在第三者受到经济上的制裁,还应该体现在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样才有利于有效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第三者侵权行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原则。构成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婚姻侵权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精神的损害,认定第三人的过错时用采用主观过错说的方法。这种过错主要有:明知行为违法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婚内无过错方损害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婚姻关系受损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给受害者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客观存在。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夫妻身份利益遭受损害,又包括由于夫妻身份利益的引起的深层损害。夫妻身份利益是婚姻的基木权利,第三者破坏了这种以配偶所享有的基木权利,是对婚姻夫妻身份权的损害。同时第三者对配偶之间共同生活、相互依靠、相互体贴的依赖关系的损害。只要这些损害实施客观存在,第三者就理应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者对受害者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是受害者的

伤害与第三者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不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就不应该要求第三者和婚内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第三者与婚内过错方的同居或通奸行为,和引起夫妻身份利益受损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该没有构成第三者的赔偿责仟。

三、国内外情况对比

(一)、中国现状

现在的《婚姻法》虽然提到离婚过错方面的有关制度,但是我认为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虽然很明确的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为损害请求权的主体人,也明确列举了无过错方能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事由,但是在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来,并且该条款在法定事由这块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但也因此把通奸之类的情况给排除在外了,没有列举完全,这显然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的因素。由于第三者介入正常的合法婚姻家庭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形,仅仅对离婚中的当事人进行惩罚是不太公平的,第三者在导致夫妻离婚的因素中起到最为根木的作用,第三者为了自己的满足和欲望而去破坏好好的和谐的家庭,从而最后导致一个好好的家庭就此结束,给一个完整的家庭带来最为严厉的危害因素,所以如果第三者也必须受到严厉的制裁,应该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通奸的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应该在责任承担时承担更多的责任。再者说,如果不让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那些为了维系一个完美家庭的存在而选择不离婚的家庭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侵犯配偶权的刑事责任方面,我过现行立法中只规定了两种罪行,一是重婚罪,而是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其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处两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按重婚罪论处的情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中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应定重婚罪。《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款是有一定的漏洞的,该条款中规定第三者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是明知是军人的妻子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此罪。所以这样

就给那些逃避法律责任的第三者有钻法律的漏洞的机会,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应该完善着以法律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了重婚和拼居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那么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此种情况卜应该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呢?从法理学的角度去谈,明知对方己婚或者是军人的妻子而与其通奸,破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有违公序良俗和破坏社会的安定,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没有有关第三者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所以说从这个角度看也是有立法的缺陷存在的。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状况

1、台湾地区规定及对第三者侵权的处理

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夫妻互守贞操义务,其违反之效力,于当事人间离婚原因及处罚事由,对于其义务违反加工之相奸人,亦得基于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1966年的台湾判例认为“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间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此从公序良俗之观点可得断言,不问侵害系何权利,对于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1971年的判决为:按侵权行为系指违法以及不当加害于他人之行为,至于所侵害系何权利,则非所问。由以上判例判决可以看出,台湾民法对违背贞操义务,侵害配偶权的通奸双方的行为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对受害配偶赋予请求慰藉金的权利。修订后的民法第159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亦得请求恢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予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2、日本民法的规定及对第三者侵权的处理

日本民法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由于婚姻关系,夫妻有同居、互相帮助和扶助的义务。”日本最高院曾就受害配偶状告第三者侵权并要求损害赔偿的上诉案件作出了答复,意思是:第三者与婚姻关系的一方保持了肉体上的关系,承担责任的情况是:第三者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却并不考虑:一是是否因为一方的引诱行为而产生了不正当关系,二是两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是否源

于真爱。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违法性不言自明,而且在精神上受到痛苦折磨的无过错方,应得到精神上的补偿安慰。因此,从该日本判例看,在日本,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向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是明确的。

3、美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和处理

在美国配偶权受法律保护,且规定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夫妻之间所有的有形和无形的权利。夫妻感情疏远、婚姻家庭的破裂是由于第三者的诱惑、离间与通奸行为,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得不到履行,逃避婚姻家庭责任,并且该行为对夫妻间的合法婚姻关系构成了明显的威肋、,甚至导致夫妻双方离婚,很明显,这时的配偶权已经遭到的侵害,对第三者要求赔偿是属于受害一方配偶的合法权利。关国其他州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一旦通奸行为对婚姻家庭造成了损害,法院就可以判决第三者向受害一方配偶赔偿损失。

四、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的立法建议

(一)确立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必要

1、明确配偶权

配偶权是婚姻主体所特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配偶权包含四层含意:一是必须法定或约定,二是夫妻之问互为条件和因果,三是夫妻以外的主体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四是夫妻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配偶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私权,所以配偶权的设立应当遵循法定主义和任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能简单的只能由法律直接创设或夫妻合意自由创设,从配偶权的内容可以看出这种权利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保护之绝对性,二是直接支配性。用立法的形式将夫妻之问的权利义务确定卜来,既便于婚姻当事人自觉遵守,也确立了法院处理婚姻纠纷的原则和尺度,同时又是法律维护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由于婚姻生活中重要的因素是和谐与稳定,女性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这决定了绝大部分配偶权的内容必须为法律所确定,但基于配偶权的私权性,应当给婚姻当事人留有一定的空问,依据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在婚前或婚后创设配偶权,只要创设的配偶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2、受害者有权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1)、法理基础

基于第三者行为的危害性和道德约束的“软弱性”以及婚姻生活的伦理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第三者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双重调整。从规范行为的角度上看,应当德法兼治,以德为主,以法为辅,互相补充。从保护受害配偶权利的角度而言,则应当重在法治。现实社会中,因为婚外情、婚外恋的性质不同,表现内容及形式不同,不能一律绳之以法,如只是关系暖昧或没有占有欲的精神恋爱等,并未发生两性关系,法律无法强制人们的精神世界,所以就不能用法律调整,只能放在道德规制的范围内。而婚外性关系的通奸、同居、重婚等行为,由于其明显侵害配偶权,所以应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没有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过错方和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目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卜,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水准和行为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这种情形卜,如果民事法律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置若周闻,仅靠道德调整,不能从法律上得到救济,无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观是背道而驰的。

2)、请求权基础

确立追究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笔者认为,有两种权利受到侵害,是受害配偶向第三者提出追究民事责任的基础。首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纵观世界各国宪法,无一例外地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人格尊严权本质上是指受尊重的权利,是指社会个体对自身的认识和公众对其做人资格的评价。男女双方因爱情而结合,因结婚而创设这一共同团体。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在法学领域内,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结合,或者说婚姻应该是成熟的男女两性在性爱基础上的某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共同生活关系。婚姻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身份上的专属性,排斥婚外性行为的发生。夫妻共同生活的权利理应受到夫妻双方及第三者的尊重,第三者的插足行为,是侵害配偶人格尊严权的违法行为,据此,受害配偶可以提

起侵权之诉。

其次是配偶权。配偶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具有专属性。从身份权本质上看,夫妻共同生活的这项权利的义务主体,不仅包括夫妻双方当事人,也应当包括可能破坏夫妻共同生活的第三者。所以,将配偶权明确立法,有过错配偶应当与第三者共同对受害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是完善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必然要求。当受害一方的配偶权受到侵犯时,提起侵权诉讼,维护合法权利,应当被法律所允许的。

健康的婚姻,和睦的家庭,对维系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对婚姻关系的保护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确立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制度,使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的赔偿,是健康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平正义观念在立法上的体现。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利益,彰显道德价值,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侵犯和谐家庭的配偶权的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一般是三种:重婚、同居、通奸。所以应根据其的行为的性质,结合相关的法律去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多方面考虑结合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民、刑、行政三位一体的结合,各有侧重的互补性,有利于合法婚姻无过错配偶方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1、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我国应加快修改相关立法,明确第三者对配偶无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的方式以及具体的法定事由。

第二,因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侵犯的客体是特殊的一种身份权利,所以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精神损害赔偿金主要的赔偿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应结合具体的行为方式,追究不同的责任,如在采用《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例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者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惩罚的责任形式。但是在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中并不能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要有更多的财产赔偿来弥补,给予很严厉的财产损害,而且就财产赔偿来说根据不同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让司法实践者来具体规定惩罚额度,从而给不同的人不同的惩罚数目,也对他们在财产惩罚方面形成一种威慑力,让第三者不敢再去触犯此法律,而不同的惩罚标准也更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公平。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让第三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取证和认证方面成为能

否胜诉的重中之重。作为配偶无过错方如何取证,以及如何用证据证明第三者是在明知的情形卜而仍与配偶过错方同居,是很困难的。

2、刑事赔偿责任

在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方面,出我国现行立法中的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外,补充一个新的罪行,破坏婚姻罪。这样就能使得拼居的第三者对其恶劣的行为的危害,破坏社会稳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第三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配偶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其承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责任

在和谐的婚姻家庭中,出现第三者与其一方通奸的无耻行为,破坏一个和谐的婚姻家庭,也导致一个和睦的家庭有可能遭到解散的危险,扰乱了社会秩序,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并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所以在此提出建议,我国应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第三者在明明知道对方是己婚一方而与之产生非法的两性关系,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的行政责仟。

参考文献:

1、浅析离婚损害赔偿中的_第三者_责任_孙永亮

2、刍议第三者插足问题的法律规制_李苏

3、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_刘进茂

4、浅谈婚外恋中的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_杨凯琳

5、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分析_汪娟

6、论_第三者_破坏婚姻家庭的民事法律规制_於惠林

7、追究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责任的立法初探_任红

8、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_第三者_的法律责任_冯丹

婚姻一方当事人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婚姻一方当事人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李皋彬兰生富 [案情] 2000年8月,任职于某中学的王老师与无业者李某结婚。婚后,王某与李某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感情一般。2005年,不甘寂寞的李某与张某相识,勾搭成奸,持续时间近一年。2006年6月某晚,正在床上苟合的李某与张某被王某逮个正着,王某遂与张某发生纠纷。次日,某中学出面调解王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张某出具悔过书,保证与李某断绝往来,并与王某达成协议,愿意赔偿王某3万元。事后,王某多次要张某支付赔偿款,张某则以无钱为由拖延。为此,王某以张某不履行协议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张某赔偿3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的赔偿协议是对双方间的纠纷实施处分行为的结果,要判定协议是否有效,涉及到王某与张某之间有无侵权赔偿关系。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李某与张某同奸,虽然应当受到谴责,但那是道德上的事,并未侵犯王某的法定权利,不构成侵权;从公序良俗的原则考虑,若支持王某的主张,则易诱使夫妻双方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败坏社会道德,故该协议无效,应当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同奸行为侵犯了王某的法定权利,王某与张某之间的赔偿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协议是在第三方的调解下达成的,符合自愿原则,且未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应当有效,张某应当履行协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张某与李某的同奸行为对王某而言构成了侵权。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有配偶者禁止与他人同居"。虽然该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同居权或配偶权,理论界对此意见也不一,但是以禁止性规范规定了夫妻双方必须遵守的不作为的法律义务。从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角度讲,夫妻双方有禁止与他人同居的义务,那就意味着已婚者之间的同居只能发生在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具有人身的专属性和对象的唯一性。婚姻法律关系具有天然的人身属性,因婚姻产生的夫妻双方的同居的权利,也应具有人身属性,是一种对世权,作为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律义务。而张某在明知李某已有配偶的情形下,仍然与李某同居,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同居的专属性和唯一性,具有侵权法意义上的违法性,对王某构成了侵权。 二、赔偿协议是王某行使私力救济的结果,没有违反强制性规范。 根据《中华人是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五十八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民事行为的内容合法,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并非指内容有法律依据,而是指内容不能违法,不违法的行为就是合法。法律规范依其适用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包括强制及禁止规定,当事人不得依自由意思排除适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排除适用。行为不违法,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是针对夫妻双方而言,但并未规定无过错方不可以向第三者主张赔偿,也没有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法无禁止即合法"。既然法律上没有禁止性的规定,那么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对双方的纠纷进行私了,依意思自治,只要该处分行为符合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官就应当认可。本案,王某与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言而喻,双方的赔偿协议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达成的,其意思表示也是自愿真实的,该民事行为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确

婚姻与家人关系测试1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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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5.一般认为女性最佳生育年龄为25-29岁,男性最佳生育年龄为25-35岁。 正确 错误 6.夫妻平等包括夫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的平等等方面。 正确 错误 1.根据研究发现,促成外遇的主要原因是()。 孤独感 单调的生活 猜忌和误会 追求刺激的心理 2.关于“相似性或一致性”理论的说法正确的是()。 完全先赋的因素指的是宗教、文化对人的影响和塑造。 价值观指的是个人的择偶观念、行为,强调个人的社会属性 个人层面主要是指个人受种族和民族的影响

该理论包括三个层面:完全先赋、价值观、个人层面 3.以下关于婚礼的说法,正确的是()。 婚礼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举行婚礼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礼只是一种民间习俗,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婚礼都可以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4.以下关于结婚年龄的表述,正确的是()。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1周岁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19周岁 男性不得早于25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5.以下对一夫一妻制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只能受到道德谴责 以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再行结婚,构成重婚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未婚者、丧偶者或离婚者 6.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凡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

恋爱观与婚恋观的关系

恋爱观与婚恋观的关系 在当前国内的学术界,很多学者把恋爱观和婚恋观“混为一谈”,或认为恋爱观就是婚恋观,或认为恋爱观包含于婚恋观之中,实际上仔细分析就可明白恋爱观与婚恋观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论界限,而且大学生群体的恋爱观研究要比婚恋观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 (1)从理论上看,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恋爱观和婚恋观并非同一概念。恋爱观是人们对恋爱问题的系统认识;婚恋观则包含了两个方面——婚姻和恋爱,同时这里的“婚姻”和“恋爱”有着密切的联系,“恋爱”是以婚姻为目的的恋爱,“婚姻”是恋爱的最终追求,即恋爱是婚姻的前奏,婚姻是恋爱的延续和保障。因此,恋爱观中的“恋爱”并不完全等同于婚恋观中的“恋爱”,二者虽然都源于对异性的爱慕情感,但是恋爱观的落脚点在于恋爱关系的中两性问题,婚恋观的落脚点在对婚姻的态度和观点。恋爱观与婚恋观的不同,还因为恋爱观与婚恋观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区别,一个以爱情的发生为前提,一个以责任的承担为前提。当然这样的区分并不意味着恋爱不需要责任或者婚姻不需要爱情,而是在恋爱或者婚姻发生时,到底是以哪一个为承诺的对象。恋爱的发生意味着男女双方互相给予了对爱情的承诺,这种承诺更多的源自于人的本能的自然属性,爱情的承诺在恋爱时明显大于对责任的承诺。婚姻的发生意味着男女双方给予了对方共同生活的承诺,这种承诺源自于人未来发展的社会属性的需要,这时,责任的承诺大于爱情的承诺。 恋爱观与婚恋观二者相辅相成,具有一定的继承性。恋爱观与婚恋观不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事物,都是对成年男女在两性关系问题上的一种探讨.只是各自侧重的层面不同。恋爱观侧重于对恋爱过程中的心理、行为、态度等方面的研究,婚恋观侧重于对婚姻过程中的心理、行为等方面的研究。但是,恋爱观和婚恋观终究都是对两性关系的研究,在研究成果上不可避免的呈现出继承性的特点。无论是对个体恋爱观的研究,还是对群体恋爱观的探讨,他们所呈现出的特点与婚恋观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或是继承性。因为观念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正常情况下也不会突然改变,只会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扬弃。所以,个体或群体对恋爱观或婚恋观的态度,也不会发生严重的分歧,毕竟二者都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的反映。 (2)从研究现实来看,在大学生价值观的研究中,以恋爱观研究取代婚恋观研究更加遇有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大学在校生的年龄集中于18岁?22岁,而大学生真正步入婚姻殿堂的时间是在26?30岁之间,且不少的男大学生的结婚年龄推迟到30岁以后。对于大多数大学生而言,大学时代的爱情往往是最没有现实负担的情感投入,不用过多的考虑“票子、房子、老子”等外在因素或物质条件,更加注重爱情所带给自己的精神愉悦和心理满足,把这一时期的爱情看作是完全的情爱的释放,而不是婚姻的前奏,将爱情与婚姻割裂开来,虽然满足当前大学生生理、心理需要,是符合大学生所处阶段的现实选择,但是也极为容易滋生不良的恋爱风气,影响大学生的成才成功。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教育就是要从现实出发,有的放矢的研究大学生恋爱观现状(而不是婚恋观),利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在大学生中倡导积极、正面、健康的无产阶级恋爱观,使学生自觉地把对美好情感的追求和个人道德素质的提高,以及家庭、社会所赋予的责任紧密结合起来,把恋爱与研究相对于婚恋观研究而言,更加有利于衡量爱情本身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大学生的恋爱观研究也就更具有现实意义。

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

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 摘要:近年来,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而导致的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所引发的对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繁荣及道德的严重冲击己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大众如此关注“小三”,主要是因为“小三”的出现已经成为社会痼疾,其危害不仅在于背离了主流价值观,伤害了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形成了一定的价值导向,道德没能遏制“小三”。法律介入参与婚姻保卫战,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惩罚“小三”的配偶权理论依据站不住脚,法律插手时当秉持十分慎重的原则,注意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保护合法婚姻,需要道德和法律同时发力。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 当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后,妻子却一纸诉状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权”。45岁的邬某与丈夫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是,自从去年谢某(系有夫之妇)与她的丈夫相识来往后,丈夫经常深夜不归。于是,邬某便跟踪丈夫,结果发现丈夫果然“红杏出墙”。邬某常与谢某理论并发生争吵。邬某的丈夫为此多次殴打邬某,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自己本来没有错,结果因为“第三者”谢某的介入,造成丈夫闹离婚。邬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称被告谢某侵犯了其配偶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法院已对这起罕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停止对原告邬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针对立法追究第三者的责任这一议题,近日新浪网上一则关于“您如何看待第三者可能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调查引起了网民的热议,63%的网民认为,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需立法保护受害人权益。 当今社会,人们的婚恋观日渐多元化,婚外恋现象有多发的趋势。婚外恋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蜗居》热播曾引爆舆论狂潮,除了让蚁族生存状态进入公众视野外,“小三”文化也冲击着人们心灵。而此前热播的《婚姻保卫战》,更是让人感叹现实情境下维系婚姻的诸多困境。发妻与“小三”的博弈,俨然成为婚恋文化,有人甚至将“斗得过小三”列入新女性标准。“斗小三”就目前而言,还停留在道德围剿上,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现在看来,法律介入参与婚姻保卫战或要提上议程了。不过,追究“小三”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真能更好地保卫婚姻吗?这些年来,部分专家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第三者”责任的呼吁可谓不绝于耳,但把“配偶权”作为追究的法律依据,可能还是第一次。许多人对配偶权的说法,也会感到陌生,原因很简单,因为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虽然有一些条文涉及到了配偶权的实质性内容,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制度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 配偶权植根于夫妻忠实义务。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间相互忠实,可以说是夫妻婚姻生活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婚姻的稳定和家庭和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配偶双方的相互忠实。所谓夫妻忠实,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方的利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保证贞操忠实义务的履行,各国立法大都规定,在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起侵权诉讼,要求配偶或与之通奸之第三人赔偿其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i 立法专家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对配偶权的保护尚有所欠缺。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不受侵害。据此,“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乍看起来,这个逻辑是说得通的,婚姻被破坏属于侵犯民事权利,请求赔偿貌似合理。在往深一层思考,其实又不然。

婚姻两性情感之性与情

婚姻两性情感之性与情 有的说越来越有精神,有的人说累了,这就是你的选择。你是抗拒的、封闭的,还是接受的,这很重要。就像那花朵一样,没有开放就不会真正绽放。 花朵就代表雌性生殖器,任何东西都要绽放,否则没办法繁衍。我们吃的东西都是精子,只有那个东西种在地上才能长出来,这世界就是这么奇怪。最近都谁感冒了?感冒的人,一定没谈恋爱,谈恋爱的人身体都是很棒的,但智商都很低。恋爱时处在癫狂的状态,可以不吃饭、不睡觉,也不会感冒。这时候如果让他做数学题,每道题都会做错,这就是恋爱。昨天我们这么多问题,都跟感情相关,本来不想讲,可是我们在这方面又是疑惑的。当你们真正了解了婚姻的时候你就不想结婚了,当你真正通晓了人是怎么回事的时候你就不想活了。人就是这样,不了解的时候想了解,了解了之后又觉得索然无味。自杀的人选择自杀是觉得人生没有价值、生活没有意思,了解越多越觉得孤独。对于女人,为什么那么憧憬爱情,爱情其实没有那么神秘,它是给你消除寂寞的。而男人是借助性来消除寂寞,有了性才会有感情。 你们这个年龄应该有朝气,精气神都没有了,你不会有爱情。爱情是精神性的,狂热的爱情就表现为精神病状态,河南一高人说爱情是短暂的精神分裂。我泰安一个道友,听

过我的课讲了一下她的爱情故事,她亲自体会到爱情就是精神分裂,她和老公刚恋爱时爬泰山,两个人不坐缆车要爬上去,男的脱口而出“我背你上去”。那个时候狂热,结果背上去了。五年以后再重游,女的说老公我们爬上去吧,男的脱口而出”神经病才爬上去“。所以,爱情有些时候很害人,越有思想的人越害怕爱情,见到爱情就想跑。 很多哲学家都没有爱情,康德、笛卡尔,一生当中没有恋爱过。凡是追求爱情的女性,没有一个不会受到爱情的惩罚。康德是一个很了不起的人,《康德全集》人手一份,其中一个演员非常漂亮,崇拜康德,写了求爱信。她说你的智慧太伟大了,我这么漂亮,你这么聪明,我们结合之后生出来的后代就更出色了。康德吓坏了,给他回信,我担心智商像你、长的像我就坏了。你怎么能保证一定会生出来你说的那样的孩子呢?她说没办法保证,康德说那我们就拜拜吧。爱情花费时间,很麻烦,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个交易,一旦有了爱情就要有义务和责任。 爱情究竟是什么?你们男孩子没有资格谈爱情,因为不懂爱情,男孩子18岁的时候爱情在脑子里就是性,女孩子才懂爱情。爱情是精神性的,不是生理性的。脑门越大的人爱情越不好,凡是女孩子脑门大的人没有一个爱情是好的,因为太追求爱情了。婚姻是社会性的,违反了规定的规则就要受到惩罚,它必须符合社会法则,而爱情不需要。性呢,

婚姻和爱情的关系

编者按:作者关于爱情的论述自有他自己的观点。恋爱阶段有没有爱情,婚后的爱情是否转换成了亲情,这些都可继续认知。 爱情与婚姻的关系,可以数学地描述:婚姻是函数,爱情是该函数的极限值。有的函数是间断函数,在定义域内没有极限,但在特定的区间是存在极值的。函数值只能无限趋近极值或极限值,永远不可能相等。婚姻与爱情的关系与函数和极限值的关系类似。没有婚姻的爱情不是爱情,是种错觉。这种错觉迷惑了不少人,包括一些智者。你永远不要希望在婚姻外能找到爱情,那是铁定的徒劳!爱情的基础是婚姻,没有婚姻,爱情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婚姻和爱情不是同时到达的,爱情总是在婚姻历经磨难后姗姗来迟。婚姻使我们有了共同的子女,共同的财富,共同的生活苦难,在这“三共同”基础上才能生发爱情。没有这三共同,任何爱情都是“豆腐渣工程”。爱情是持久的深沉的。没有经过婚姻的滚打摸爬,没有历经婚姻的纠结和缠斗,不劳而获地得到爱情,是种幼稚的爱情观。任何爱情都不是绝对意义上是爱情,而是一种近似的爱情,就象函数值永远无法等于极限值一样。绝对的爱情是理想主义的爱情。正如并非每个函数都存在极限值一样,有了婚姻不一定就能获取爱情。婚姻是爱情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没有爱情,我们丝毫不感到悲怜,因为我们还有夫妻感情,还有亲情.我们没有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可以生活得有滋有味. 没有正确的爱情观势必影响我们的生活态度,势必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对于文学爱好者,明白这些道理是非常重要的。琼瑶是作家,她大概就没有明白这个道理。她的作品恶劣地影响了一代人。(此文是即兴给耒阳原创文学版块网友的回帖,未加修润.)

论婚姻与家庭

中央民族大学 研究生学期论文 论文题目:论婚姻与家庭——以《我们的故事》为例学期:第一学期 学生姓名:丁一男 年级:研一 院系单位:法学院 指导老师:雷明光 课程名称:婚姻法 任课教师:雷明光 完成时间:2015年12月18日 论婚姻与家庭

——以《我们的故事》为例 在婚姻法课上,我们观看了《我们的故事》,这部电影让我对婚姻与家庭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在这部电影中,男主和女主在工作中偶然相遇,女主的活泼搞怪深得男主喜欢,男主的风度翩翩也博得了女主的好感,两个人迅速进入了恋爱阶段并最终走向了婚姻的殿堂,组成了家庭,他们经历了爱情的甜蜜,组成家庭的喜悦。有很多美好的回忆,记得女主说,她把他们第一次吃馄饨的勺子当做礼物送给他,他都开心的像个孩子。但婚姻生活中难免会有各种琐事,家务的烦扰,孩子的教育,使两个人逐渐产生了分歧。这使生活中不免出现各种争吵,随着争吵的次数越来越多,争吵变成了冷漠,两个人开始思考是否应该结束这段婚姻。这部电影让我不禁思考,什么是婚姻?什么是家庭?婚姻缔结的基础是什么?而又如何维持一段良好的婚姻? 一、婚姻的基础 有人说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婚姻是爱情的升华。但事实上每个人结婚的目的却不禁相同。有的是出于相互倾慕,相互依赖的心理需求;有的出于获得更好的物质条件的经济需求;有的则出于一种生理需求。因此不同的婚姻下,婚姻的基础并不相同。那么什么样的婚姻基础最稳固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因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家庭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婚姻和家庭的关系密不可分,家庭是婚姻的产物,婚姻的关系确立后才能产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而每个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因此婚姻的稳定与否对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例如,一个婚姻关系的破裂会导致孩子缺少家庭的关怀,导致心理缺失,从而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从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很大一部孩子是生活在单亲家庭中或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的孩子。 我认为一个良好婚姻关系的维持,首先需要爱情,爱情是两性关系发展到高级阶段所产生的一种极为复杂的感情形态。在爱情中的男女,相互吸引,有在一起生活的共同愿望,如果没有爱情,只是出于一种生理需求或经济需求,那么共同生活的愿望就不强烈,而且不稳定性也很大。不过爱情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没有人能够一直维持着高度的热情,对爱情与婚姻来说也是一样的道理,所有的激情都不能无限度的维持下去。因此婚姻关系中的爱情也会发生由爱情向亲情的转变。那么,一个良好的婚姻关系维持的第二要素,我认为是责任。对家庭的责任来自自身的责任感,也有法律规定的家庭义务,比如夫妻间相互扶持的义务和对子女抚养的义务等。在法律义务的约束下,在道德对责任的要求下,维护了婚姻

大学生如何处理谈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大学生如何处理谈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看到这个题目,我马上联想到蔡大生老师。杭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的蔡大生老师是我在《音乐与人生》课上的老师,他曾经向我们介绍过他的大学生活。其中,他讲到过在大学时期,他像打游击战一样交了女朋友,当时引得我们哄堂大笑,然而,当他最后他讲到当年的女友已经是他爱人的时候我们又是无比的羡慕。 曾经听一位“前辈”说:大学不谈一场轰轰烈烈的恋爱,会后悔一辈子的!大学生谈恋爱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是大学生是否适合谈恋爱,能否处理好与学业之间的关系?大学生恋爱真的是必修课吗?对于《大学生如何处理谈恋爱与学业的关系》这个题目,我想先讲述两个在我身边发生的实例。 第一个实例的地点在杭州师范大学的经亨颐学院。经亨颐学院是杭州师范大学的招牌学院,在经亨颐学院中有一对人尽皆知的情侣,男的在学院内担任学生会主席一职,成绩在班中排名第二,为人热情爽朗,阳光积极;女的成绩全班排名第一,同样自然大方,平易近人。由于这对情侣十分优秀,同学们经常称呼他们为:主席和第一夫人。他们的爱情故事同样得到在校内的不少老师都的称道,有位老师说:大学生谈恋爱就要像他们这样。 第二个实例是发生在我的一位同学身上。上高中的时候,我的那位同学在学习十分刻苦,成绩也是名列前茅,他是学生、老师、家长心目中的学生楷模。然而,天不遂人愿,在高考的时候,他因为一些原因和心目中理想的大学失之交臂,上了一所普通的一类学校。在大学中,他交了一位女朋友,由此便迷失在恋爱的世界。生活费经常是靠像朋友借,晚上差不多都快十一点才回寝室,上课的时候也是在用手机和女友聊天发短信,严重耽误了学业。上学期期末的时候,他的功课有三门是亮红灯的。 我举以上两个实例是为了说明:大学生谈恋爱可能使两人都正向发展,也可能使恋爱中的人处理不好学业与爱情的关系,导致学业荒废。我认为,这其中的主要原因不在他人,而在谈恋爱的当事人身上。接下来我将联系本学期所学,简要谈谈大学生应该如何处理谈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在理论上,所谓谈恋爱,应该是身心成熟的人对于自己未来情感、婚姻与家庭幸福的思考和尝试。现实中,大学生虽然大多过了18周岁,符合法定成年人标准,但未必心理都已经成熟。有不少大学生,在中小学阶段,被学业压力和老师、家长的看管所束缚,未曾得到机会去考虑何谓“爱情”、何谓“婚姻”、何谓“幸福”。在这种情况下谈恋爱,大多不过是看到一位异性觉得感觉不错而已,或者不过只是看身边的人都有男/女朋友而眼馋,更有甚者不过是生理发育成熟之后的冲动。这种情况下的谈恋爱,虽然不掺杂世俗中金钱、世故等等杂念(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大学生谈恋爱中掺杂了这些),但也未必是真正的爱情。由此可知,大学生如何处理谈恋爱和学业之间的关系变的尤为重要。 首先,应以学业为主。父母用辛辛苦苦赚的血汗钱供我们上大学,哪怕不是为了自己,就算是为了父母也要先把书读好。在校期间,大部分时间都应用在学习上面,恋人之间要经常督促对方是否完成这段时间内的学习计划,及时完成作业;双方优势互补,互相学习,互相讨论;恋人之间在一起久了也很少会感到疲惫,因此可大大提高学习的效率,保证成绩平稳中有进步。在学生生涯中,好的成绩无疑是最美味的面包,有了面包的爱情将会更加的诱人,也会更加持久。 其次,珍惜情谊。两个人在大千世界中相遇已经是很大的缘分,而且两人又成为情侣,这可是更大的机缘。情侣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扶持、不要轻言放弃、珍惜眼前人。记得在第一入学的时候,我曾经在校长做报告的时候代表在场所有学生问了一个问题:大学生是否应该谈恋爱?叶校长说的其中两句最重要的话是这样的:1、诺贝尔奖的获得者中大部分都在大学甚至更早的时候谈过恋爱,西方教育从来没有反对大学生谈恋爱。2、如果你在学期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地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前言: 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 正文: 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一)第三者的概念 “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

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围。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现象产生的原因 通奸、婚外情、姘居现象自古有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制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原则,受当时客观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影响婚外情、婚外恋现象相对较少至少敢明目胆为之的人数极少,但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婚外情现象愈演愈烈并由幕后走向台前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首先是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而打开的国门,吹来的不仅是和谐的春风,也放进了不少苍蝇蚊子。在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科学文化同时,西方国家纵情享乐的价值观以及放开对性行为的束缚理念的鼓吹对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产生了巨大影响,很多人尤其是受新思想影响的年轻人不愿循规蹈矩,追求新鲜刺激的生活,冲破思想禁区,放大自身欲望,以致重婚、婚外情、通奸等现象日益增多,很多夫妻因此离婚甚至彼此反目仇杀对方; 其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使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潜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摘要 现行婚姻法中无过错离婚制度的建立及赔偿机制,没有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关于第三者责任立法。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某些配偶或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婚姻法》中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这显然不足以抚平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创伤,更不能有效地制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为此,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尽快确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通过这种立法、司法保护,使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正在逐步形成,婚姻家庭正在以一种全新的生活模式展现在人们面前。然而由于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重婚、姘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情现象也日见增多,因“第三者”插足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导致家庭的破裂,使下一代无法健康成长,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第三者”婚外情现象,正在干扰着我们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于什么是“第三者”,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空白,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 事实上,各地法院受理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不断增加,因而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明确“第三者”的概念,确定其内涵;研究处理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对第三者予以定性等,迫在眉睫,十分必要。 一落实宪法保护婚姻家庭的原则,是我国《婚姻法》面临的艰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原则,在现时代包含以下几层内涵:第一,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应尽可能地保证每个合乎结婚条件的公民的结婚权、生育权、维持婚姻家庭生活的权利得以全面实现,保护每个合法的婚姻家庭能够正常发挥其各种功能。 第二,从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宪法规定分析,这既是强制国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又是赋予国家的一种权力。国家因此必须尊重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私生活的合法自主权。同时,国家也可以在此范围内,为保护婚姻家庭,而适当干预公民的私生活。 第三,遵循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宪法原则,任何妨碍公民正当行使婚姻家庭权利或有可能侵害他人此项权利的行为都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这一宪法规定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仍是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延续和稳定发展的前提。 由此可见,建立和保护平等、和睦、幸福、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保持它的安宁,这既是宪法保护婚姻家庭的原则,也是我国《婚姻法》面临的艰巨任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它要求一切公民都必须尊重他人的基本人权,不得妨碍和侵害夫妻保护自己家庭和睦、安宁、幸福的权利。《婚姻法》还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加大了制裁力度,如第一次在中国法律的层面上做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使反对家庭暴力从此有法可依;再如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救济手段。这些规定既保护了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又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婚姻法》的属性决定了它以保护婚姻家庭的弱者利益为己任 以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法,植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微观社会生活,其规范对象亦带

2019春季 国家开放大学 婚姻与家人关系 形考作业答案

试婚期间的所谓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答错了 试婚期间的所谓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正确的答案是“对”。 离婚并非处理婚姻危机的唯一最好方法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答对了 离婚并非处理婚姻危机的唯一最好方法 正确的答案是“对”。 ?上一页 在研究中发现再婚的稳定性()第一次婚姻 选择一项: A. 高于 B. 等于 C. 低于 D. 反馈 在研究中发现再婚的稳定性(低于)第一次婚姻 正确答案是:低于 婚前评估咨询应重点了解双方个性和家庭背景,讲究门当户对。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答对了 婚前评估咨询不应重点了解双方个性和家庭背景,讲究门当户对。 正确的答案是“对”。 无原则满足型的相处模式是隔代家长对孩子过分迁就、保护,忽视对孩子良好习惯的培养。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答对了 无原则满足型的相处模式是隔代家长对孩子过分迁就、保护,忽视对孩子良好习惯的培养。 正确的答案是“对”。 在被动选择不为父母的人群中都是因为女性的生育障碍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答对了 在被动选择不为父母的人群中并不都是因为女性的生育障碍 正确的答案是“对”。 商品市场和婚姻市场交换的都是价值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答错了 商品市场交换的都是价值 正确的答案是“对”。 主干家庭是指两代或两代以上夫妻组成,每代最多不超过一对夫妻,且中间无断代家庭。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答错了 主干家庭是指两代或两代以上夫妻组成,每代最多不超过一对夫妻,且中间无断代家庭。正确的答案是“对”。 无论军人是否有过错,军婚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答错了 军人无过错,军婚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 正确的答案是“对”。 行为矫正主要依据认知学习理论来处理行为,从而引起行为的一种客观而系统的有效方法。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答错了 行为矫正主要依据认知学习理论来处理行为,从而引起行为的一种客观而系统的有效方法。正确的答案是“对”。 由于生育是中国传统的婚姻功能,因此孩子必须从父姓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答错了 由于生育是中国传统的婚姻功能,因此孩子不一定从父

两性关系解读

男女之间因身体的吸引,deep in love 的时间只有半年到两年,being in love是要进入精神之旅,深层多面的分享。 男女关系由女性决定,如果女性对关系没有百分百的承诺,男性可以感受到。 男女关系是三方的关系,男人、女人和神性的关系。承诺是对无限的承诺,这个更大的能量包含男人女人在这个空间里。 婚姻心理咨询师说:婚姻是最高级的瑜伽,是两个自我的挑战。 男人在寻找母亲,在男人与母亲分离后,他的灵魂一直在渴求和寻找母亲子宫般的爱,他在渴求对方能像母亲一样照顾我爱我。 女人无法改变男人,要接受他本来的样子。那么他自己就会改变,否则会一直在抗拒。对小孩也是同样。 在关系中为了保持和谐的假象,女人让步,可是当我们不真实时对方也不真实。 我们无法完全了解伴侣,认为了解伴侣就会对对方有期待。其实我们都在改变,需要让彼此随着自己的时间成长。 完全的为对方而活,关系成为两个身体一个灵魂,这是提升彼此的关系,一个人调频,另一个人也会。当自己提升,伴侣和孩子都会提升。 关系中必须分享,不一定从事共同的活动,而是用心分享你自己,与对方共同存在,哪怕每天5分钟。 女人的能量场是男人的16倍,女人有能力转换伴侣和小孩。 在关系中,男人需要的是鼓舞和启发。他们的自我很强大,只有回家时他们才能放下防卫。男人希望找到一个让自己崇拜的女人,希望从女人那里得到启发,你必须去聆听男人,他需要一个支撑,才能完成他今生的使命。

在关系中,女性需要安全和保护,女性崇尚男人的领袖气质,当女人认为这个男人具备领袖气质,她才能保持对他的尊重。 男人必须要有一个女人,他的内心强烈的要与母亲连结。而女人很强时,她不需要男人。女人选择和一个男人在一起,是为了完成她生命中的创造。 女人是天赐的礼物。 你什么都可以做得到,别忘了你是女人。 女人是家庭的中心,带来内在的活力;男人则保护家庭,对外带领家庭。 海灵格在一次系统排列中说的惊人之语(经常被重复):“女人要跟随男人。”顺便说一下,这句话的后半句是“男人要为女人服务。”不过反对前半部分的人,通常漏掉了后半句。海灵格说的“跟随”并不是许多批评者以为的“服从”。他指的是要“陪伴”男人,手牵着手进入他的文化、家庭、职业等等。当然,客气地说,即使如此,这句话听起来也很老套。但它道出了几乎所有系统排列中的明显事实:无论文化、社会地位、国家背景如何,男性站在第一位、女性站在第二位的时候感觉最好。 健康亲密关系的一个重要基础,伴侣之间【付出】(施)与【接受】(受)的平衡。当伴侣一方付出,在他们的关系里面,就创造了不平衡的状态,付出者心中有补偿的需要。如果接受者回报的话,这种紧张情绪就化解了。如果他的回报多于他的付出一点,就轮到另外一方的伴侣开始去回报。这种施与受的循环,造成了关系里面正面的张力。海灵格用下面的方式来解释: 亲密关系中的幸福快乐,在于关系里面的付出与接受是否平衡——平衡可以用生意的角度打比方,平衡有另外一个意思,是说我这笔生意的结存多少,结存少意味着利润低;结存越大,快乐的程度也就越深。但非常不利的是,我们会因此更加紧密的捆绑在一起。任何人想拥有自由的话,应该只付出和接受很少。也就是说,少付出,少接受。

浅谈婚姻与爱情的关系

浅谈婚姻与爱情的关系 摘要:新闻:82岁的杨振宁先生和28岁的翁帆女士已经在近日登记结婚了。在为他们的幸福祝福之时,实际上我们也真切的感受到爱情的力量。所以他在定今天的论坛的题目时,我取的题目就是“真爱无敌”。确实,历史和现实的故事都告诉我们“真爱无敌”,它可以穿越年龄、民族、种族、地域、阶级和等级,最终排除世俗的偏见,让有情人终成眷属。但是,爱情真的无敌吗?它真的能够不受任何拘束?那么,爱情和婚姻的关系到底怎样? 从《大学生恋爱与婚姻心理学》这门课程中,我对婚姻与爱情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 什么叫爱情?爱情,我理解是两性之间互相倾慕的一种感情,再加一句话就是两性之间互相倾慕并期望成为配偶的这样一种感情。这可能是因为我有些保守。我认为先有爱情,但婚姻是归宿。 爱情对婚姻有很大的影响,我是觉得,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它可以超过年龄、超过地位、超过金钱等的局限。但是,也不可否认爱情本身在今天带有功利色彩。爱情也不是我们那时候那么单纯,我们那时追求的就是爱情,没想到更多的东西。现在谈到爱呢,有没有房子啊?有没有汽车?生活怎么样啊?是不是在北京啊?还是在外地啊?带有很多功利色彩。我觉得这个问题跟我们市场经济有点关系,我认为我们应当正确对待这个问题。当然,对于杨振宁和那个硕士生的婚姻,我们表示祝福。有些人说“这么大岁数啊,找个这么年轻的,是不是有违道德啊?”这样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婚姻是自由的。真是为了爱情,我们应当尊重他们,而不该说三道四。爱情和婚姻还是应当结合的。过去婚姻和爱情是割离的,现在是

结合在一起的。最后,再说一句话:“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再加上一句话:“愿天下眷属都是有情人。” 什么叫婚姻?婚姻,我理解是当爱情中两个人达到一定的平衡之后,有了种默契,两个人之间的爱情与性得到公认,对恋爱双方有了责任,并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可。 在法律上被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的结合,是一种法定的结合。它包含几个意思:第一,从主体上说,是男女双方;第二,是出于自愿;第三,就是互相有权利、义务。结合后就产生了配偶关系,其实婚姻关系也是配偶关系。男的配偶叫妻,女的配偶叫夫。 我认为,爱情更多的是权利,而婚姻更多的是责任。为什么这么说,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比喻:说爱情就象闪电一样,婚姻是干什么的呢?婚姻就是为这闪电付电费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这样的。后来,仔细想了想,还真有道理。一般来说,爱情基本上是自由的,你爱谁不爱谁这是你的权利,但是结了婚之后,就不一样了。如果说,结婚前是在选择你所爱的人,那么结婚后更多的是你得去爱你所选择的这个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认为爱情更多的是权利,而婚姻更多的是责任。 爱情更多的是一种失重,而婚姻更多的是一种平衡。谈恋爱的时候,基本上处于一种失重状态,晕晕乎乎的,很多时候忘乎所以,什么话都敢说,而婚姻这个东西,你不能总是在失重状态,这样的婚姻肯定长久不了,所以说婚姻更多的是一种平衡。有人说“恋爱期间人的智商都变得很低或者很傻”。实际上真是这样。但是经过一段很长时间的婚姻后,我的一种感觉就是这样,跟结婚之前不一样。 爱情更多的是感觉,而婚姻更多的是事业。如果说,这种爱情是感觉的话,那就是说你是自由的,你想怎么感觉就怎么感觉;而婚姻是事业,既然是事业,你就得去建设,去经营。靠感觉是过不了日子的。所以,你得从各方面去筹划、去经营。

婚姻的本质

论婚姻的伦理本质 婚姻关系是任何类型的人类文明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任何类型法律所必然调整的对象。正确理解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婚姻关系的逻辑前提,也是使婚姻制度获得职大法律效益的理论基础。 关于婚姻的本质争议很大,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观点[1]: 1 制度说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于1902年,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毫无关系。彭努尔也解释结婚行为是使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成婚姻制度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予以解消。 2 状态说 认为个人欲将自己至于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状态而所为意思表示时,当事人应该受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所约束。即婚姻虽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但此意思的合致,是以既存的法定婚姻效果使用于婚姻当事人为条件,所以在婚姻缔结后,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夫妻身份。3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独立的意思主体(即夫妻)立于平等地位,且由于当事人自由互惠,而其意思业已合致者,当即发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据以约束婚姻当事人。故结婚行为实为与财产法上的契约别无异趣。在英美法系中,也采契约说。认为婚姻契约应该具有民事契约的一般性质。如当事人应该有缔结婚姻契约的能力;有缔约意思;并符合一定的程序。但是一般认为婚姻契约具有特殊性:(1)婚姻应该具备一定的方式或者仪式,国家权力一般进行干预;(2)婚姻当事人无法自行变更婚姻效果;即使有当事人的合意,也无法终止婚姻;(3)婚姻可以发生特殊的身份法上的效果;(4)因为欺诈或者误解导致婚姻无效时,需要十分明确的证据;(5)婚姻契约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让与;(6)“人法的结合”之当事人,是以创造人法的共同生活体内成员地位和秩序为其目的。 4、合一行为说(2) 在德国,黑格尔在19世纪就认为婚姻行为与契约不同,认为婚姻系伦理关系,为夫妻共同生活体的关系。婚姻的目的是实现统一,将男女合而为一,而扬弃各方的自然的个别的人格,另行成立一个新的人格独立者,即为婚姻。它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因为一般契约当事人的人格一直是独立的。日本山中康雄博士认为:身份行为与市民社会法上的契约不同,在本质上无法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以,身份行为的效果发生的依据并

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

《婚姻与继承法》论文 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 政法学院07级法学刘丽娟 2009年5月7日

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 07级法学刘丽娟 追求幸福是我们人类永远的主题,追求爱情与婚姻的幸福更是许多人后半辈子努力的目标,可是近些年来,“第三者”不知从何时起开始流行起来了,这个词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爱情中,婚姻中,甚至我们身边的朋友,不管男女,有的成了第三者,有的爱情和婚姻被第三者所破坏,而社会舆论有的对第三者进行谴责,有的却宣扬我们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等等。“第三者”在法学中究竟如何界定,性质如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是否应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 一.第三者的概念 法学界对“第三者”的定义的普遍观点是“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者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者是双方均有配偶者又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碍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一方的人”。我认为这样的认定有的地方不够准确,原因有以下几点: (1).在实际生活中的“第三者”并非都有意想要取代他人婚姻家庭关系一方,人们把已婚的夫妇在对婚内感情不满足而又不至于走向离婚时,在婚外与异性寻求并建立感情的现象,称为“婚内护花,婚外栽树”感情的补偿心理,所以在概念中强调的“取代对方地位”就显得过于片面了。 (2).所谓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到底是指单纯婚外性行为,还是包括精神恋爱呢?指向不明确。 另一种认为“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人”。这样的观点存在着以下几个缺陷 (1)在“第三者”的主观过错方面侧重于强调“第三者”主观的故意,排除了“过失”的形态。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第三者”对对方是否有配偶并不在意,更有甚者可以预见但是视而不见,持无所谓的态度,显然这也是“第三者”的典型心理,不能排除在外。 (2)“第三者”插足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一定是夫妻感情破裂。因为在夫妻感情生活中,并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生活,它包含了两个家族,所以很多时候在可以挽回的情况下,大部分的人选择了忍让,也就是只要过错方肯改过,夫妻也会继续生活下去,但是给无过错方的精神和心灵造成的伤害确实是无法避免和推却的。这才是必然产生的损害后果。 (3).该概念中提到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不妥当的。原因和第一种观点中关于“男女关系不正当”的原因是一样的,即“男女关系”既包括精神上的爱恋关系也包括肉体上的关系,在给“第三者”下定义时,如果只是单纯使用发生“男女关系”这一字眼,就显得语意不明确。 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通奸的人”。这个观点显然把第三者的范围定位得过于狭窄了。因为实际上发生不正当的婚外性行为的情形并不单单只有通奸这种情况。 第四种观点则认为“第三者即是指与他人的配偶发生婚外恋情,从而影响他人婚姻家庭的人”。这个观点又把第三者的范围扩大化了,把凡是有恋情的都确定为第三者,包括了那些仅只有精神上的恋爱关系而并没有肉体接触的关系。这显然是不妥当的。虽然精神恋爱给无过错方带来的伤害也是无可估量的,但是精神是无形的、没有形态踪迹的,而法律不是万能的,所以并不能规范人们的思想,而仅仅只能约束人们的行为。 因此,给“第三者”下个恰当的定义是很重要的。要揭示出“第三者”的本质特征,又不能随意扩大它的范围。我认为“第三者”是指那些置我国婚姻道德而不顾,因主观上的过错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给无过错方带来无法避免的伤害,侵害了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中合法权益的人。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从主观上来看,“第三者”必须存在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是受到欺骗或者是被逼无奈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被欺骗者本身也就是受害人,主观上就不存在过错,就不能认定为“第三者”。 第二,从行为上来看,“第三者”确实介入到合法有效的婚姻当中,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行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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