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

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行为,根据总、分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贷款是指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为客户提供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贷后管理是从授信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授信业务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日常监测、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贷款处理、档案管理、贷款收回等。

第四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简便实用、职责明确、突出重点、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行管户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管户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本细则只对客户部门和客户经理的贷后管理行为作出规范,其他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贷后管理的行为规范适应相关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贷后管理主要通过经营行管户经理对客户进行日常贷后管理,并对贷后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一)管户经理主要职责包括:

1、贷后检查。贷后跟踪检查,及时联系贷款逾期客户,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

2、在线监测。

3、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4、风险预警。发现借款人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及时进行风险分类。

5、不良贷款清收。

6、其他。

(二)经营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每季组织客户经理召开业务经营分析会,向行领导汇报业务经营情况,以及所辖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2、负责所辖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工作考评。

3、组织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定期检查或抽查。

4、其他。

第八条管理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下级行客户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定期检查。

3、及时解决贷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其他。

第三章贷后管理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方式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可采取手机信使、电话外呼、电

话访谈、检查金穗惠农卡借款和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是指由管户经理或检查人员实地上门检查、了解客户情况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其主要内容:

1、授信时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2、借款人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人口数量与调查时是否一致;

3、贷款用途,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

4、借款人和担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

5、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联保人的合作关系状况;

6、家庭收入状况;

7、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8、其它,重点为是否存在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二)手机信使是指由省分行统一向有手机的贷款客户群发手机信息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贷后管理服务范围:授信通知、到期贷款催收、偿还利息通知及未还利息催收、逾期贷款催收,具体内容由省分行统一制作。

(三)人工外呼是指由省分行统一向只有固定电话的或留有手机但短信无法通知的借款人电话人工外呼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贷后管理服务范围:授信提醒、未还利息催收、逾期贷款催收,具体内容由省分行统一制作。

(四)信函邮递是指由经营行向有授信或贷款业务的客户发送信函邮件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主要运用于到期贷款催收、偿还利息通知

及未还利息催收、逾期贷款催收,其主要内容:所催收的贷款本金或利息情况、督促借款人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告知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违约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五)电话访谈是指由管户经理或检查人员通过电话(固话或移动电话)与客户交谈来检查、了解客户情况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其主要内容:

1、家庭基本情况,如家庭住址、家庭人口;

2、授信和用信情况,如授信金额、期限,用信金额、期限,贷款到期金额、时间;

3、贷款用途及生产经营情况,如主要用于什么方面,具体生产经营的项目或品种,目前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六)在线监测是指由管户经理或检查人员通过CMS系统检查客户借款和还款交易、利息支付记录情况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其主要内容:授信使用、用信情况、偿还利息情况、贷款形态、合约状态等。

(七)协管员协管是指由农户小额贷款协管员协助管理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协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所协管的农户小额贷款台账;

2、协助客户经理做好利息、到逾期贷款的催收;

3、协助了解掌握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提供信息;

4、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发现借款人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挪用贷款,借款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天灾人祸、违法乱纪、经济纠纷或其他重要情况立即报告;

5、协助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管理定期检查,并定期报告所协管的客户情况。

(八)交叉检查是指由上级行或经营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进行

贷款管理的方式。其主要内容由组织检查时确定。

(九)账户监管是指根据与客户的约定由管户经理对借款人惠农卡主、子账户通过ABIS实施监管进行贷款管理的方式。其主要内容:惠农卡的资金交易是否频繁、自助借款还款是否正常。

(十)集中监管是指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集中式的贷后管理模式,由经营行安排专人专职进行贷后管理的方式。

第十条除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外,采用其他任何一种贷后管理方式,都应有贷后管理记录。

第四章贷后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贷后检查以防控风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风险程度、制度规定使用贷后管理的方式。贷后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1、首次跟踪检查制度,实行现场检查;

2、日常检查制度,以非现场检查为主;

3、定期检查制度,实行现场检查;

4、逾期贷款(含未按时偿付利息)检查制度,实行现场检查;

5、定期抽查制度,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但经营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首次现场跟踪检查,首次现场跟踪检查时间和内容由经营行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日常检查。

(一)对授信通知、到期贷款催收、偿还利息通知及未还利息催收、逾期贷款催收,全部先由手机信使、人工外呼进行服务一次,然后经营行再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相应的贷后管理检查。

(二)对手机信使、人工外呼服务不到的客户,由管户经理因户制宜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贷后管理。

(三)在线监测,每半年管户经理要对所管理的存量客户进行一次在线监测。

(四)对采用了协管员协管制度的,每季度协管员要对所协管的客户,向管户经理提供一次客户信息。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

(一)利随本清还款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只授信没有用信余额的客户、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并且借款还款交易频繁及按时付息的客户、采用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能正常还本付息的客户,由经营行决定是否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以及定期检查的频次。

(二)采用信用放款方式和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采用其他保证担保方式和抵押担保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采用质押方式贷款的,不进行定期检查。

(三)上述二款中,同一客户存在交叉情形的,执行需要进行定期检查的条款。

第十五条逾期贷款检查。

对未能按时偿付利息的客户、贷款逾期的客户管户经理必须在一个月内实行上门催收,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资产。

第十六条定期抽查。

(一)经营行客户部门每月要抽查不低于20户贷款客户,其中新增客户15户、存量客户5户。

(二)经营行分管行长每季要抽查不低于20户贷款客户,其中新增客户15户、存量客户5 户。

(三)经营行行长每季要抽查不低于10户贷款客户,其中新增客户7户、存量客户3户。

经营行分管行长和行长抽查的客户名单由客户部经理提供,抽查的内容根据第九条所列贷后管理方式确定。

(四)二级分行和一级分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一级分行组织的交叉检查面不低于当年新发生业务量的1%;二级分行组织的交叉检查面不低于当年新发生业务量的3%。

第十七条各级行对检查结果要实行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风险预警。

(一)在贷后管理当中,发现以下风险预警信号及重大事项的,必须进行预警:

1、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授信的;

2、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私贷公用、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挪用贷款的;

3、借款人未经贷款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担保人保证能力下降或担保物价值下降过多,影响担保权实现的;

4、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

6、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

(二)对出现风险预警的贷款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限期纠正;

2、要求补充担保;

3、冻结、调减、提前终止可循环贷款额度以及加罚息;

4、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5、其他。

(三)客户经理要及时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及有关材料报告主管行长同意后,由经营行客户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到期处理

第十九条要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

第二十条贷款逾期处理。对逾期的贷款,客户经理及时进行催收处理,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保全资产安全。在贷款还清前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则按规定列为逾期贷款。

(二)继续进行贷款监测和催收。

第二十一条贷款展期。因特殊原因客户到期无力归还贷款时,可申请贷款展期,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客户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内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贷款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

(二)客户经理对客户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等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送审查部门审查后,经经营行有权审批人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

(三)贷款展期批准后,经营行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定《贷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四)经营行客户部门在展期当日将展期信息录入CMS系统和人民银

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

第六章风险分类及不良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贷款实行五级风险分类。

(一)风险分类主要采取脱期法,以贷款逾期时间结合担保方式

(二)五级分类按照以下标准掌握:

1、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

2、关注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0天(含)以下;

3、次级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1—180天(含),或贷款连续逾期90天(含)以下但借款人确认为恶意欠款或还款有很大困难;

4、可疑贷款:贷款连续逾期180天以上;

5、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三)对于存单(国债)质押贷款等低风险贷款,合法合规的,可划为正常类,否则要根据风险程度至少划为次级类。

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管理

(一)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台账,实行分类逐笔登记,定期考核,按月统计、分析、监测贷款形态以及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二)对进入次级、可疑的贷款要逐笔落实清收计划、清收措施、清收责任人,限期收回。

(三)进入损失类贷款,对建立了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基金的,应先用风险基金补偿;符合核销的,按照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信贷台账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手工台账管理制度。手工台账包括自助方式的授信台账和一般方式的贷款台账,管户经理要逐户建立手工台帐,台账的主要内容为:借款人名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到期日期、用款方式、还款方式、担保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五条贷款业务归档范围:

1、借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提供的全部资料

2、借款人申请、审批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效文件

3、发放贷款有关资料

4、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5、其他应归档资料

第二十六条信贷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一)档案建立案卷,联保的以联保小组建档,一组一卷,公司+农户的以公司为单位建档,按户立卷,其他的一户一卷。客户经理应在授信完成或贷款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业务资料的清理和复查,重点检查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业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

(二)农户小额贷款以营业网点为单位,每季度移交一次,支行集

中保管;管户经理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包括汇总单和详细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管户经理留存,一份随案卷移交档案管理员。

(三)对于案卷移交归档后形成的贷后管理业务资料,客户经理应及时整理,定期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归档,客户部经理负责督促落实档案移交事宜。

(四)除指定的档案管理员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留存应归档保存的业务资料原件,管户经理若要留用某些应归档的资料,可留存复印件。

第八章贷后管理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经营主责任人责任移交和贷后管理主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原客户经理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部门负责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客户经理对其负责的信贷客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经营状况和贷后管理负责,原主责任人对移交后的农户小额贷款仍负有“三包一挂”管理责任制规定的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九条对农户小额贷款经营管理不力的,贷款出现下列问题的网点,要停止贷款发放进行整顿,并追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一)违规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

(二)贷款不良率(按余额计算)超过2%的;

(三)贷款损失率超过1%的;

(四)信贷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实行违规责任和风险责任双重责任追究管理。

第三十一条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贷款主要包括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私贷公用、以贷谋私、多人承贷一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违规责任追究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第三十二条风险责任是指农业银行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风险控制目标以内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控制目标的风险责任追究,适用相关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目标为到期贷款收回率不低于95%,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按余额计算)控制在2%以内。

第三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该笔贷款不纳入客户经理的风险责任管理: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

(三)经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只适用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本细则与以前出

台的贷后管理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项,参照总、分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农户小额贷款档案资料参考目录

1、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

2、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借款人金穗惠农卡复印件

4、相关人员信用查询报告

5、担保方式相关资料

6、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农户信用等级测评表

7、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批表

8、借款人自助可循环贷款额度签约单

9、借款合同

10、其他资料

附件3:

农户小额贷款贷后检查表填表说明

一、贷后现场检查表(表1)

1.检查内容。需要填写“家庭财产情况”中的“家庭净资产”和“上年纯收入”两项内容,其他检查内容只需勾选“是”或“否”;检查发现本表中未列出情况,可在“其他”一栏中填写。

2.家庭财产情况。“家庭净资产”指家庭总资产扣减家庭总负债后的净值;“上年纯收入”指家庭总收入扣减家庭总支出后的净值。

3.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简单扼要描述。

4.检查结论。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正常”或“潜在风险”。

5.担保人栏数不够可在表中的担保人1或担保人2栏填写两个担保人的名字。

二、贷后非现场检查表(表2)

1.检查内容。“家庭主要生产经营情况及规模”需要填写主要经营的项目名称及规模,如养猪、500头,其他事项只需勾选“是”或“否”。检查发现本表中未列出情况,可在“其他”一栏中填写。

2.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在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简单扼要描述。

3.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正常”或“潜在风险”。

三、重大事项报告表(表3)

1.事项名称。指用简短的语句概括重大事项的名称,应包含地域归属和事件性质等信息。

2.预计损失金额。指是指风险敞口尚未确定或尚未完全确定,估

计损失的金额。

3.事件描述。简要描述事件发生经过,涉及人员情况等。

4.风险分析。简要分析风险成因、风险点、风险事件发展的趋势等。

四、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表4)

1.风险预警信号。参照《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风险预警”,简单概括风险预警信号,风险预警信号应包括风险信号性质,如“×××丧失收入来源”。

2.事件描述。简单描述风险信号出现的环节,涉及人员、事件经过及当前状况等。

五、农户小额贷款手工台帐(表5)

1.住址。以户籍所在地为准,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联系居住一年以上)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2.借款金额:循环方式的为授信金额,一般方式为借款金额。

3.借款日期:循环方式的为授信签约日,一般方式为贷款借款日期。

4.到期日期:循环方式的为授信终止日,一般方式为贷款到期日期。

5.用款方式:分为循环方式、一般方式。

6.还款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等额本息、等本递减或其它。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 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 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 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 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 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 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 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 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 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 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 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 理制度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 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 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 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等。 (四)股东协议。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共同签署 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承诺书。出资人关于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 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全区各支行、分理处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本辖区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贷款证》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款证》由包片客户经理审核、签章发放,并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贷款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农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贷款证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 第八条贷款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消费性支出及家庭加工副业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户籍在本服务辖区,长期居住在本乡镇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麦积合作银行的服务区域和范围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 (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年龄一般18-60岁;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资信评定中下列农户不得列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一)道德品质差,有赌博、盗窃、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二)信用观念不强,无特殊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 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岁以上(含18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 (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txt2008太不正常了,一切都不正常!在这个关键时刻,中国男足挺身而出,向全世界证明:中国男足还是正常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0年06月28日 17时49分 170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农业农村 “农户” “信用贷款”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和陕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陕西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是银行业机构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金融信贷产品。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既是支持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涉农银行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增长点。近年来,全省主要涉农银行机构积极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在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还存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覆盖面小以及服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资金需求不断增加,各级政府和涉农银行机构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作为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根据所处地域的特点,科学细分市场,准确定位发展战略,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信贷支持,充分培育和促进这一市场做强、做大。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着力提高各级涉农银行机构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力争短期内实现全省范围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达到90%以上。 二、扎实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设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农村信用工程是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一项基础工程。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把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领导和组织好农村信用工程建设。要加强与涉农银行机构的联动,大力开展创建信用村镇活动,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促进农村信用文化建设;认真做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清收不良贷款和化解农村债务等工作,有效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各主要涉农银行机构要对农村信用户评定及信用档案制订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细化服务对象和评级档次,对完善信用档案等基础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利用信贷管理系统,动态监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力争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并尽快将农户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要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定期检查、建立健全档案,适时评定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及时更新内容,以满足农户信用贷款需求。 三、构建激励机制,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 各级政府应对银行机构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在政策上给予支持鼓励,尽快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和补偿机制;积极协调当地保险机构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保险制度,对农户遭受灾害或发生人身意外等情况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保险补偿,分散信贷风险;要组织农业、畜牧、科技等部门对贷款农户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帮助农户提高还贷能力。 各主要涉农银行机构要充分用好国家对农村金融有关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大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人力和物力的投入,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顺利推进。要建立科学严谨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后评价制度,并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纳入对各级机构及人员的年度考核范围,适当提高其考核权重,加大指标相应奖励分值,加大费用补贴等。建立专项考核基金,并将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业绩、薪酬挂钩。 四、加强业务规划,拓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服务范围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 (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 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

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 (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浅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不良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浅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不良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山西新闻网忻州讯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响应国家号召,持续加大支农力度,适时的推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凭借“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以及无需抵押、手续简单等特点,受到广大农户一致好评,被称为农村信用社的拳头产品。经过几年来的经营,尽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信贷规模上、贷款质量上有所提升,但是仍然有部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不良贷款,为信用社的经营造成沉重包袱。下面笔者根据大学理论知识结合多年工作经验粗浅地谈一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不良的原因及防范措施,供同仁探讨,同共为信合事业实现跨越发展努力。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通过贷前摸底评定、评级授信对农户进行贷款限额核定。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促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不良贷款主要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户贷款档案不完善,摸底情况不真实,形成借冒名贷款。一份完整、合规、真实的农户贷款档案是贷款评级、授信的依据,是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根基,所以农户贷款档案不完善,摸底情况不真实严重影响着贷款的质量。贷款档案不完善、合同要素不齐全导致贷款失去法律的保护,形成不良贷款;摸底情况的不真实,给不法分子乘虚而入的机会,部分客户借用、盗

用他人姓名、贷款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资料骗取信用社资金,挪为已用,致使贷款的借据签订人与贷款使用人分离,形成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按照贷款合同在履行还款义务时,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大量借冒名贷款形成了不良贷款。 二是客户评级、授信不准确,授信额度高于客户实际信用额度。所谓“物有上中下,人有三六九”一说,就是说这个社会是有等级之说,每个人或者是物根据自己的属性被划分在不同的等级阶层中。在信贷管理中,我们就是以评级、授信来划分信用等级。在贷款发放时,对一个客户的评级、授信过高,严重超过了该客户能够承担起的信用额度,那么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该客户的核定额度远远超过了自己的信用还款能力,所以导致了该类贷款信用风险居高不下的局势,严重影响着贷款质量。 三是贷款周期与生产周期不符,资金无法及时回轮。“生命应有轮回,万物总有周期”,说的就是这个理。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调查中发现,由于实际发放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周期与生产周期不相符,直接影响着贷款质量。比如,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为一年,在发放养殖业贷款时,普通猪、牛、羊的养殖生产周期在2—3年,而且按照资金投入——生产运营——产品销售——资金回轮的原理,当贷款到期时,养殖户正时生产运营阶段,任需要不断的投入资金在里面,根本没有能力偿还贷款,而按照农户贷款合同,无法正常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不但按照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将审批权转授营业网点时,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x]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办?xx?100号)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 __、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12]5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2012年9月17日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 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

度。 第二章 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 方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 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

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 (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种类。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分别确定,抵、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比例,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按期等额还本付息、利随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料文本说明

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信 贷 资 料 文 本 承贷信用社: 借款人姓名: 借款人住址: 包收责任人: 信贷档案编号: 贷款年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料文本说明 一、本资料文字除客户和本社信贷人员签具意见及签名外,一律使用A4纸(含复印件)电脑打印,其标题用黑体小二或三号字,正文用仿宋体四号字(表格除外)。 二、本资料所有签字处一律使用墨水笔,手印、印章使用红色印泥。 三、本资料的相关签字处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章),他人在未经合法委托的情况下代签无效。 四、本资料的相关内容必须相互衔接,如授信资料与贷款资料,信息采集表与家庭资产价值确认书,贷款调查报告的相关内容应来源于信息采集和贷款客户面谈记录。 五、借款合同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必须与审批的意见一致。 六、信用社应将本资料妥善保管,并对其内容严格保密。

目录 一、评级授信资料 1、农户评级授信申请书(资料一) 2、农户评级授信信息采集表(资料二) 3、农户评定授信审批表(资料三) 4、农户家庭资产价值确书(资料四) 二、贷款资料 1、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表(资料五)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资料六)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面谈记录(资料七) 4、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资料八) 5、个人信用信息(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查询报告(资料九) 6、共同借款人承诺书(资料十) 7、信用社贷前调查报告(资料十一) 8、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婚姻状况证明资料(资料十二) 9、借款合同(资料十三) 10、贷款发放通知书(资料十四) 11、借款借据留存联(资料十五)

农户评级授信申请书 信用社: 我叫,性别,现年岁,已(未)婚,家住本乡(镇)村组,本人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人,其中劳动力人,现承包水田亩,旱地亩,山林亩,水面亩,家庭主要从事,年纯收入约万元,家庭总资产约万元,根据信用社评级授信的要求,特向贵社申请对我户进行评级授信。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家庭主要成员(已婚配偶,未婚父母)签字按手印: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 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 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 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 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 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 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 (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 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 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以下简称农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社会信誉状况; (四)年净收入; (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六)自有资金情况; (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 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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