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324号

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

国人防〔2009〕324号

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质量检测] 管理

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共印380份)

承办单位:国家人防办公室联系人:丁果玄电话:66766315

余下全文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验研究与质量检测中心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技术研究工作,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的试验定型与系列化工作;

(二)负责制订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试生产和增项产品的质量检测,承担各级人防部门委托的仲裁检测业务;

(四)负责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承担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自觉接受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承担所属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

(三)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

(四)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五)执行检测收费标准,保证公正检测,树立良好信誉。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八条申报成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应当为非涉外机构和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

1、防护专业工程师、机械专业工程师、结构专业工程师、电气专业工程师各1名以上,从业1年以上且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防护设备质检标准。

2、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人员(专职质检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应通过防护设备专业知识的相关培训,能熟练操作相关质检仪器设备,熟悉所检测防护设备的相关检测标准。

3、使用超声波探伤类特种设备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操作证书或国家人防办颁发的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二)场地

1、检测仪器设备存放间不小于30平方米,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存放于专用柜内并有醒目标识。

2、密闭性能检测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应配有5吨以上行车。

3、通风性能检测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应配有3吨以上行车。

(三)设备

1、常规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检测仪器设备:千分尺、游标卡尺、直尺、卷尺、塞尺、靠尺、平面度检测仪、垂直度检测仪、螺纹检测仪、同轴度检测仪等。使用性能检测仪器设备:拉力计,计时器。

材料和外观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回弹仪(测商品混凝土强度)、钢筋扫描仪(测商品混凝土中钢筋的布置及保护层厚度),商品混凝土超声检测分析仪(测商品混凝土结构中的孔缝等隐患),钢板测厚仪,金属超声探伤仪(检测焊缝),漆膜测厚仪与划格刀具(检测油漆厚度与附着力)。

金属材料的材质(强度和理化实验)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检测。

2、密闭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测试系统的仪器设备:空气压缩机或安全可靠的气源,压力表,流量计(组配),微压计,气压表,温湿度表。

检测平台:为安装调试台,满足门孔尺寸6米X 3.5米以下防护设备立装检测漏气量的需要。

3、通风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测试系统的仪器设备:微压计,气压表,温湿度表。

检测平台:为通风性能试验装置,满足当量直径Φ1000毫米以下活门、阀门风量、风阻检测的需要。

(四)质检

1、相关检测标准和质检操作规程齐全。

2、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仪器设备始终处于检定有效期内。

3、应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质检记录完整,并长期保存。

(五)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检管理制度,仪器检定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检后服务制度。

2、机构的防护专业人员、质检人员应当通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培训,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九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检现状和需求,按照下列程序申报1一2个符合条件的质检机构:

(一)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认定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并通报相关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内容:防护设备加工和安装质量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终止前六个月内,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评价报告,并对是否换发资格认定证书提出意见。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审查合格的,予以换发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未上报材料,视为主动放弃,注销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民用工程质检收费价格,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测信息价格,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禁将检测业务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检测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质检机构资格的;

(二)出借、套用或转让质检机构资格的;

(三)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四)严重超标准收费的;

(五)超出批准范围检测的。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水泥厂化验室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分析天平 1称量前应首先检查天平位置是否水平,各部件是否正常,然后校正零点或进行必要调整。 2. 被称量物质质量绝不可超过天平所规定的负荷限度。扭动天平升降枢时,必须缓慢小心,防止天平大幅度摆动损伤刀口。 3. —定要使天平处于静止状态时,才能放上或取下被称物和砝码。在天平各门关闭后,方可放下升降枢,观察读数。 4. 被称物质的温度应与天平室的室温相平衡后,方可进行称量。吸湿性、挥发性或腐蚀性的物质,一定要放在容器内,将盖盖紧后再 称量。 5. 砝码只允许用天平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拿取,砝码用过后应放回砝码盒内原来的位置上。 6. 在进行同一项的分析过程中,只允许使用同一台天平和砝码。 7. 天平内要保持干燥清洁,经常更换干燥剂,用软毛刷拭去各部件的尘埃,并要定期进行校验,以保持其精度。 8分析天平室要与分析实验室隔开。 (二)银、镍器皿

1银器皿 (1) 银的熔点较低,使用温度一般以不超过 750C为宜。 (2) 刚从高温炉中取出的银坩埚不许立即用水冷却,以防裂纹。 (3) 应用过氧化钠熔剂时,只宜烧结,不宜熔融,所以要严格控制温度。 (4) 含硫化物高的物质不要在银坩埚中熔融 (5) 清洗银器皿时,可用微沸的稀盐酸(1+5),但不宜将器皿放在酸内长时间加热。 2.镍坩埚 镍坩埚中宜使用碱性熔剂,如氢氧化钠,过氧化钠进行熔融,不 得应用焦硫酸钾、硫酸氢钾等酸性熔剂。使用温度不得高于700C, 否则带入溶液中的镍盐将大量增加。 2006-8-24 11:28 回复 质量道师 2位粉丝

(三) 高温炉及其温度控制器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人防办字[2003]18号文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安全使用地下人防工程,预防和减少灾害的发生,保障公共财产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全合理的使用人防工程,特制定人防工程治安管理规定。 1.物业管理处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治安巡逻及安全检 查,保障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2.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的消防设施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严禁改动。 3.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种消防器材非紧急情况禁止取用。 4.人防工程内的消防设施和配电柜周围禁止堆放物品。 5.在人防工程内应有序停放车辆,严禁车辆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 6.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确需增加负荷或加接电线,必须经物业管理处 同意方可实施。 7.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动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到物业管理处报批,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 8.禁止任何人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化品。 9.禁止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封堵、人防工程及其内部防护设施。 10.人防工程内禁止吸烟,保持出入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毁坏人防工程出入口。 11.保持人防工程内的环境卫生,严禁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级落实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做好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 1.物业管理处负责人防工程内的防火管理工作。消防器材的定期维护检查,保持消防设备设施灵敏 有效,建立消防档案。 2.严禁乱拉电线,所安电气线路、接线要符合规定要求。对各种电气设备、线路等每年应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发现霉烂、老化、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要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3.保持人防工程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堵塞和设置障碍。 4.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明火作业,如必须使用,应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并须有专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 全管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5.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进行电器类操作时须进行核定电压 检测,确保安全操作。 6.所有配备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禁止挪动,未发生火警状态下禁止使用。 7.加强安全巡检力度,对于查出的问题及时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 果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合格。 8.人防工程使用中如遇火灾、触电等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如下应急预案: ①.火灾: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通过疏散通道迅速撤离,并使用消防器材 控制、熄灭火势。 ②.触电:立即拉闸断电,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疏散,封闭现场, 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清触原因和人员伤亡请况。 9.对违反规定发生火灾事故,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消防机构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 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为及时有效的处理人防工程内的突发事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阳光金融城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此应急救援预案。当人防工程内出现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处作为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部门应迅速到达现场紧急控制处理。 一.遇有车辆盗窃事件时:

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监测设备的管理,保障卫生执法工作的工作顺利开展,在卫生监督执法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检测仪器设备按规定程序,建立管理档案,做到账目相符。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好仪器设备校准、使用维修和检修等工作。 二、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购置。制定采购计划,编造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进行采购。 三、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后,应当进行验收并办理资产入库登记手续。仪器设备需手续、相关资料齐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交档案室妥善保存。仪器设备原则上由供货商提供安装、调试、培训工作。 四、检测仪器设备实行使用交接登记制度,领取、归还仪器设备时应在《仪器领取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五、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应当做好设备使用的日常保养工作。仪器充电应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并注意安全。归还仪器前应当将电池取下存放,避免损坏仪器。 六、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须加强学习,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用途和使用方法,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人员

必须爱护仪器设备,轻拿轻放,切忌野蛮操作。检测需用试剂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的存放条件进行存放,防止试剂失效。 七、对于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当及时报告领导,说明情况,便于安排维修处理,确保仪器性能良好,运转正常,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拆解仪器设备和擅自送修仪器设备。 八、检测仪器设备如使用不当,发生人为损坏、遗失、差错事故等应当由当事人进行赔偿。 九、为了保证检测仪器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每年应进行一次财产清查,以保证账物相符。 十、外单位借用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领导同意批准,凭借条借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检测仪器设备不得私用。 十二、检测仪器设备原则上以使用年限或经认定无法维修后可以报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所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巡视制度一、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工程巡视可实行划片包干的方式,已开发利用的工程每周巡视一次,早期工程每季度巡视一次。 三、巡视内容: 1、损坏、拆除人防工程的。 2、向人防工程内排废水、废气或倾倒废物的。 3、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4、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新建、修改、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5、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6、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7、未经许可,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场地及取水的。 四、处理办法: 1、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则其恢复工程原貌和补偿经济损失。 2、对制止不听者,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搞好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后,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巡查人员要认真大胆负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单位电话: 平度市人防办监督电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人防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的要求,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制定消防预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原则和逐级负责制。 三、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做到分工明确,训练有素,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对工作人员和客户加强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掌握自防自救措施。 四、加强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检车维修和更换损坏零部件,保证消防系统配套完善、齐全有效。 五、人防工程装修、改造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执行,严禁采用易燃有毒装饰材料。 六、工程通道口,疏散口要确保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和设置障碍。 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险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和整改。 八、建立健全燃放工程消防档案,及时更新补充。 九、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做到奖罚分明。

检测中心设备管理制度

检测中心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验收 1.1仪器设备到货后,由技术人员及化验室相关人员一起开箱验收,必要时可通知供货商参加。 1.2根据合同规定,由技术人员组织供货商或相关人员进行安装调试,确认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后,由技术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单,安排使用前的检定/校准,合格后技术人员列入仪器设备台帐。 2.仪器设备的使用 2.1所有设备由计量检验处负责统一编号并粘贴在设备醒目处,作为唯一性标识。 2.2对容易引起误差操作或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操作过程,应由检测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编写详细的操作规程,经主任批准后实施。 2.3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方能操作; 2.4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现异常现象时,立即停止操作,并通知检测部负责人处理,再进行原因分析,直到消除异常。 2.5安放仪器的房间要符合该仪器的要求,包括通风、采光、照明、温度、湿度,设备管道、电器线路布局要合理,以确保该仪器的精度及使用寿命,并做好仪器的防震、防尘防腐蚀工作。 2.6凡对可以直接打印出数据的仪器设备,均应有使用记录。使用记录应记载有:仪器名称、编号、使用的年、月、日、开关机时间(24

小时制)、上机样品编号、测试项目、使用前后的检查情况、操作人、验证人、异常情况及处理结果。仪器使用记录整洁完好详细。 3.设备的维护保养职责 3.1设备管理员应定期安排仪器的维护保养,对化验室的仪器设备的存放、保管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备使用人要做好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3.2每年年初建立详细的年度核查计划,按时进行核查和校准。本单位有校准资格的,可在本单位校准;须要国家法定部门校准的,要在到期前及时送检或申请现场校准。 3.3仪器发生故障后,本车间可以维修的进行维修,无法维修的,由技术人员负责与生产商或代理商联系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3.4修复后的设备必须经过校准/检定或功能检查,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后再投入使用。 3.5维修结束当日,由仪器管理员将维修结果填入维修表,随即将维修表交档案室。 3.6仪器设备性能老化、损坏,无法修复者,申请报废。 3.7对于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由技术人员填写报废单,说明报废理由,经主任审核后,报批报废。 4.仪器设备档案 4.1技术人员负责建立设备仪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a.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出场编号、制造(出厂)日期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b.制造商名称;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 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生产、检测设备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L801.043-2017 生产、检测设备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对生产加工、实验检测设备的管理办法和要求,以保证其始终处于受控和正常状态。 2 职责 2.1 生产科职责 2.1.1 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和政策。 2.1.2 负责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做到设备资料、各种原始凭证齐全2.1.3 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设备添置、调配和大修计划,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2.1.4 参与设备的调研、选型、购置及安装调试、验收等管理工作。 2.1.5 制订设备操作规程、选型、购置及安装调试、验收等管理工作。 2.1.6 配合抓好公司现场管理检查评比中的设备管理工作。 2.2 使用部门职责 2.2.1 对本部门的设备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负责。 2.2.2坚决执行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2.3 严禁设备的带病运转和不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防止设备事故发生。 2.2.4检查、督促交接班制度与日点检制度的执行情况。 2.3 操作人员职责 2.3.1 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如擦洗设备、常规加油、检查设备运行状况等。 2.3.2 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2.3.3 发现设备有异常时应及时停机查看或报告,问题不排除不继续加工。 2.3.4 积极协助机电修人员检修设备。 3 工作程序 3.1 设备添置 3.1.1 当开发新产品需要增添设备或设备需要更新时,由生产科提出设备添置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安排人员订购。 3.1.2采购人员在选定设备供货单位后,应与之签订供货合同,实施规范采购。 3.1.3 采购人员和生产科在设备到货前后应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3.2 设备验收建帐 3.2.1 设备到位后由生产科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验收。重要设备验收要做好验收记录。 3.2.2 验收时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务求妥善解决,不留后遗症。 3.2.3 生产科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将新设备登记入台账,填写《设备投产通知单》与发票一并报财务入账。 3.3 设备安装调试 3.3.1 生产科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必须在设备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经调试合格的设备方可交付使用。 3.3.2 安装调试是设备认可的一种方式,做好设备调试(认可)记录。新设备调试(认可)的记录应存入该台设备的档案。 3.4 设备使用运行 3.4.1 操作人员独立使用设备前,须对其进行所使用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维护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操作证方可上岗。

一、行业概况(一)人防工程设备简介

人防工程设备行业研究报告 (尹晟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行业概况 (一)人防工程设备简介 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主要应用于居民住宅的地下防空室、城市建筑的地下防空建设、城市公共地下综合防空设施以及特殊的人防工程等方向;人防工程设备包含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两大类。 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中用于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人防门: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阀门、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以及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等,其安装位置主要分布于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道等位置。 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是指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化、生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防化报警、监测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战时通风设备和其他有关防化设备。 (二)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行业监管体制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系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人防办”)及各级政府人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人防办”),其中国家人防办隶属于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各级防办受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 国家人防办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经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

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行业所处的行业协会为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主要通过国家人防办的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与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行业直接配套的政策与法规对本行业进行支持,具体情况如下: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 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附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障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领导人员: 维护管理人员: 维护人员: 领导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拟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工程维护计划的落实情况。 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建立和管理工程档案、工程维修检查记录,协助领导人员检查监督工程维护保养情况。 维护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工程维修保养的具体操作。 维护管理内容主要是工程主体,防护设施、工程设备的维护,包括工程结构、防护密闭的设备设施、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维修。

附 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人防工程结构的维护 (一)加强人防工程的地面管理,重型车辆、机械、设备和材料一般不宜通过和停放(堆放),如需通过和停放(堆放)时,必须征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二)发现结构表面侵蚀、风化、脱落、掉角等损坏情况,应及时用同标号砼或高标号砂浆进行修补,防止局部损坏扩大,避免因钢筋保护层破坏引起结构内部钢筋锈蚀。 (三)人防工程产生渗漏水现象应及时防水堵漏。防水堵漏方案的确定,应因时、因地、因工程制宜。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做到取材容易,操作简便,造价经济,安全可靠。 (四)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任意开孔,如必须开孔时,须报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认真做好新开孔的防水和防护密闭处理。 二、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设施的维护 (一)钢筋砼和钢筋网水泥门应轻开轻关,以免碰坏,如局部损坏,应及时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等材料修补,当损坏影响防护能力或密闭性能不易修复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更换。 (二)金属门扇和钢筋砼门扇包边钢框应保持良好的油漆层,一般3年应重新涂防锈漆和油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

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工程安全制度

人防工程安全制度 一、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以上物品携带入人防工程内。 二、人防工程内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器材的使用与保养。 三、人防工程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应急灯具照明,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应急灯具使用方法。 四、人防工程的供电、照明设备线路,不准乱搭乱接,要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五、人防工程内禁止使用电炉、焚烧废止杂物、严禁吸烟,未经允许不得明火作业。 六、人防工程内的物品堆放要整洁,照明灯具的距离要符合库房的防火规范要求。 七、做好人防工程内外孔口处理,防止渗透漏、倒灌,保证排水畅通,工程内无积水。 八、要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破坏,闲杂人员严禁进入人防工程内,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要对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和责任,制定人防工程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要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人防工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度的液体作燃料。 五、人防工程内用电最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人防工程内电气照明设备有安装要符合技术要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常检修,确保安全。 六、确定专职(义务)消防安全员,并在上岗前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必要的防火安全知识,熟悉应急情况处理预案,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七、人防工程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确需明火作业时须经人防和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措施。

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及检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计量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保证计量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使计量仪器设备得到及时地维护、检定和更新,更好的为生产服务,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计量仪器设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计量仪器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合理编排鉴定周期,定期对计量仪器设备进行周期检定和维护,保证计量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计量准确,为生产和安全提供科学、准确地计量结果,更好的为生产服务。 二、组织机构 (一)公司的计量仪器设备管理由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并有一名副经理主管计量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生产部是公司计量仪器设备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建立健全公司计量仪器设备管理的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公司计量仪器设备台帐。 3、掌握公司计量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检定和运行状态,负责计量仪器设备报废的验证和审批工作。 4、理安排公司计量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 5、根据有关要求规定上报统计资料、报表等工作。 (三)各计量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是计量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计量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管工作。 2、做好计量仪器设备的定点检查和巡检工作。 3、根据分公司计量仪器设备的检定计划,及时将计量仪器设备送生产部待检。 4、编制本单位计量仪器设备台帐。 三、计量仪器设备的前期管理 (一)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必须做好计量仪器设备的计划、选型、购置

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仪器设备的前期管理制度。 1、公司各部门购置计量仪器设备,由生产部负责把好选型关。重要生产计量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在主管设备副经理的主持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有关手续报批。 2、公司各部门确需购置进口计量仪器设备,各使用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做到合理选购,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在索赔期内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由公司解决索赔事宜。 4、进口设备应当有使用、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5、需招标的设备由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招标文件,有关部门必须全力配合。 (二)计量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生产部组织物资管理部及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合同条款、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进行设备验收工作,并负责把好验收关。 (三)计量仪器设备领用由使用单位出具设备领用单,经生产部(小型计量仪器设备)或主管副经理(大中型计量仪器设备)审批,供物资管理部发放。四、计量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一)各单位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电子计算机、程序逻辑控制器、数显数控装置、可控硅装置及热工仪表、计量装置、检测设备及电子技术设备的管理工作。保持各类仪器仪表经常处于稳、准、灵的状态。 (二)所有计量仪器及控制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定期检查、测试和校验等工作,并做好技术记录。要搞好电子设备和机房的防尘、防潮、防腐工作。 (三)有关电子设备的功能、结构、线路、程序上的改进、变动,要经过主管副经理批准,并将更改的技术方案、测试数据、使用效果建档保存。 (四)生产部设专职或兼职计量器具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司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负责计量器具购置计划的编制、上报、登记、上帐等工作,负责对计量器具、检测仪表等定期进行校验,保证计量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准确可靠。 (五)各单位应加强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计量器具检测仪表的装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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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 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

公司检测设备管理制度.doc

公司检测设备管理制度1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本公司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满足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使用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3、职责 3.1 总工程师及公司行政部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 3.2 公司工程部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 4、申购 使用部门需增添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时,填写申购单交总工程师审批。 5、审批 总工程师对购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6、采购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总工程师组织供应人员进行采购。 7、验收

7.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购入后,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7.2 开箱验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 (2)整机完整性与外观检查; (3)主机、附件、随机工具的数量与合同及装箱单的一致性;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7.3 质量验收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或相应的规程、规范、标准、使用说明书等,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进行质量验收。计量器具须经相关部门检定/校准。 7.4 验收合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方可报销入库;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采购人员负责向供方提出退货/索赔要求。 8、编号 8.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行政部负责进行编号。 8.2编号方法为GT加购置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顺序号。顺序号由两位数字组成,从01开始顺序编号。 9、登记 行政部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登记,建立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台帐。

10、发放 使用部门到行政部办理领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手续,明确保管人和放置地点。保管人因人事变动重新确定的、放置地点有变化的,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进行变更。 11、使用 11.1使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前,必须检查其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11.2使用人员必须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11.3主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后,使用人员应及时予以记录。 12、检定/校准 12.1行政部在每年年初制定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周期检定/校准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12.2当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状态发生变化(如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时,行政部对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进行更改。 12.3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造厂建议、使用频繁程度和严酷程度、使用环境的影响、测量准确度要求等由总工程师确定。 12.4 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进行检定、校准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经行政部同意,可超周期使用。一经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组织检定、校准,同时根据检定、校准结果对此期间出具的数据的有效性作相应处理。

人防专用设备一览表

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人防专用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工程地点设计单位 防护等级核六级常六级施工单位 战时用途二等人员掩蔽平时用途车库建筑面积(m2)2705 使用面积(m2)2705 防护单元数量 2 验收日期 防护(密闭)门型号防护(密闭)门 数量 防护(密闭)门 型号 防护(密闭)门 数量 GHFM1520(6) GM1020 GHM1520 GFM0820(6) GHFM1220(6) GM0820 GHM1220 HK800(5) GFM1520(6) 战时封堵框HLF6030.6 GFM1220(6) 战时封堵框FMDB6030(6) GM1220 过滤吸收器型号数量油网除尘器型号数量RFP-1000 20台LWP-X 20台 手动密闭阀门型号手动密闭阀门 数量 混凝土封堵梁 规格 混凝土封堵梁 数量 D40J-0.5 DN600 2个D40J-0.5 DN500 25个D40J-0.5 DN400 16个D40J-0.5 DN400 53个 自动排气活门型号自动排气活门 数量 防爆超压排气 活门型号 防爆超压排气 活门数量 YF-D300 21个FCH-300 3个 防爆地漏型号防爆地漏数量呼唤按钮数量信号箱型号数量DN80 7个56个 生产厂家 防护(密闭)门 手动密闭阀门青岛崂山兴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活门 青岛元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排气活门青岛元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呼唤按钮及通风方式信号箱青岛元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油网除尘器青岛元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过滤吸收器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 责任人签字:(公章)监理单位: 责任人签字:(公章) 建设单位: 责任人签字:(公章) 备注:1.封堵门框的型号数量填入已防护密闭门的相应列内,2.人防专用设备的生产厂必须是国家人防办定点厂,其产品已山东省人防办备案,且产品质量被质量监督部门认可。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计划管理 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 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 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 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 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 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 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3、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 设项目总投资。 (三)建设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l、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规模、防护要求、战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目的、依据、地点、条件和环境保护,战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 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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