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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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AC-91-FS-2019-31R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9年XX月XX日

编制部门:FS

目录

1.目的 (1)

2.适用范围及分类 (1)

3.定义 (3)

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

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6)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7)

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7)

9.飞行前准备 (7)

10.限制区域 (8)

11.视距内运行(VLOS) (8)

12.超视距运行(BVLOS) (8)

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9)

14.管理方式 (10)

15.对无人机云提供商的要求 (11)

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

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7)

18. 修订说明 (17)

19. 废止和生效 (18)

1.目的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61部和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2.1可在视距内或超视距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或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该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

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2.4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分类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

Ⅰ(a) 0<W≤0.25

Ⅰ(b) 0.25<W≤1.5

Ⅱ 1.5<W≤4 1.5<W≤7

Ⅲ4<W≤15 7<W≤25

Ⅳ15<W≤116 25<W≤150

Ⅴ植保类无人机

Ⅵ无人飞艇

Ⅶ有特殊风险的Ⅱ类无人机

注1:实际运行中,Ⅰ(a)、Ⅰ(b)、Ⅱ、Ⅲ、Ⅳ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a)、Ⅰ(b)、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2.5 Ⅰ(a)和Ⅰ(b)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定义

3.1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3.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

3.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3.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3.5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并培训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3.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者企业。

3.7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3.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 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3.9视距内运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

3.10超视距运行(BVLOS: Beyond VLOS),无人机在除视距内运行以外的运行。

3.11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3.12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3.13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村庄、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3.14重点地区,是指军事重地、核电站和行政中心等关乎国家安全的区域及周边,或地方政府临时划设的区域。3.15机场净空区,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3.16 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3.17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型民用无人

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未遵守电子围栏限制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3.18电子围栏,是指为阻挡即将侵入或违规飞出特定区域的航空器,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中画出特定区域,并配合无人机云系统或飞行控制系统、保障区域安全的软硬件系统。

3.19主动反馈系统,是指运营人主动将航空器的运行信息发送给监视系统。

3.20被动反馈系统,是指航空器被雷达、ADS-B系统、北斗等手段从地面进行监视的系统,该反馈信息不经过运营人。

3.21 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无人机云数据交换平台):是指由民航局运行,能为多个无人机云系统提供实时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实时动态数据库系统。

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4.1民用无人机机长对民用无人机系统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4.1.1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

a.机长必须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b.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地面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咨询通告的任何规定。

4.1.2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有关地方当局。

4.2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将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地面财产重大损失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民航及相关部门。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驾驶的民用无人机的等级分类,符合CCAR-61部以及咨询通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20)中关于执照、等级、训练、考试、检查和航空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并依据本咨询通告运行。

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6.1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机长、驾驶员及观测员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6.2 Ⅴ类民用无人机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相应的农林植保要求和规范。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任何人员在操作民用无人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在饮用任何含酒精的液体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于酒精作用之下或者受到任何药物影响及其工作能力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无人机。

9.飞行前准备

在开始飞行之前,机长应当:

9.1了解任务执行区域限制的气象条件;

9.2确定运行场地满足无人机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9.3检查无人机各组件情况、燃油或电池储备、通信链路信号等满足运行要求。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确认无人机系统是否接入无人机云系统;

9.4制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预案中应包括紧急备降

地点等内容。

10.限制区域

机长应确保无人机运行时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避免进入限制区域:

10.1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该遵守该系统限制;10.2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向相关部门了解限制区域的划设情况。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控制面、飞行禁区、未经批准的限制区以及危险区等。

11.视距内运行(VLOS)

11.1必须在驾驶员或者观测员视距范围内运行;

11.2必须在昼间运行;

11.3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其它航空器。

12.超视距运行(BVLOS)

12.1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有人驾驶航空器;

12.2当飞行操作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或不能按照本咨询通告要求继续飞行,应当立即停止飞行活动;

12.3驾驶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无人机。对于使用自主模式的无人机,无人机驾驶员必须能够随时超控。

12.3.1出现无人机失控的情况,机长应该执行相应的预案,包括:

a.无人机应急回收程序;

b.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的用户,应在系统内上报相关情况;

c.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的用户,遵守相关空管服务部门的非正常情况管理程序。

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3.1具有有效的空地C2链路;

13.2地面站或操控设备具有显示无人机实时的位置、高度、速度等信息的仪器仪表;

13.3用于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且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个月(适用于Ⅲ、Ⅳ、Ⅵ和Ⅶ类);

13.4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当符合无人机云的接口规范;

13.5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其无人机机身需有明确的标识,注明该无人机的型号、编号、所有者、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出现坠机情况时能迅速查找到无人机所有者

或操作者信息。

14.管理方式

民用无人机分类繁杂,运行种类繁多,所使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有必要实施分类管理,依据现有无人机技术成熟情况,针对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进行以下运行管理。

14.1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管理

14.1.1电子围栏

a.对于Ⅲ、Ⅳ、Ⅵ和Ⅶ类无人机,应具备并使用电子围栏功能。

b.对于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Ⅱ类和Ⅴ类无人机,应具备并使用电子围栏功能。

14.1.2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

a.对于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使用的Ⅱ类和Ⅴ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或者仅将其地面操控设备位置信息接入无人机云,报告频率最少每分钟一次。

b.对于Ⅲ、Ⅳ、Ⅵ和Ⅶ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在人口稠密区报告频率最少每秒一次。在非人口稠密区报告频率最少每30秒一次。

c.对于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Ⅳ类的民用无人机,增加被动反馈系统。

14.1.3未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

运行前需要提前向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监视手段。

14.2民用无人机运营人的管理

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无人机运营人应当对无人机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15.对无人机云提供商的要求

15.1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5.1.1设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

15.1.2建立了无人机云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

15.1.3建立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运营人数据库和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可以清晰管理和统计持证人员,监测运行情况;

15.1.4已与相应的管制、机场部门建立联系,为其提供数据输入接口,并为用户提供空域申请、计划申请等信息服务;

15.1.5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分享机制,能够实现与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数据交互;

15.1.6遵守当地人大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遵守军方和地方相关部门为保证国家和公众安全而发布的通告和禁飞要求。

15.2对所提供的无人机云服务一般功能要求

15.2.1具备相应的空域申请、计划申请等功能;

15.2.2向无人机云交换系统上传无人机飞行数据,该数据应包括实时数据,或由于网络限制在联网后由无人机发送到无人机云的本地延时数据;

15.2.3具备自查功能,可自行筛选过滤系统中注册的无人机上传的非真实运行数据和错误数据,以确保其上传云交换系统的无人机注册信息和飞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5.2.4 无人机云应具有无人机围栏功能,内容至少包括国家、政府机构公布的禁飞空域、民用机场障碍物控制面和限制区等,并能持续更新;

15.2.5无人机云应向云交换系统上传运行场景分类数据,数据字段和代码见附件。

15.3对所提供的无人机云服务的其他要求

15.3.1无人机云应建立数据冗余存储的机制;

15.3.2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无人机云应完成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其等级至少为二级;

15.3.3对于无人云所使用的电子地图,中国境内部分应由具有我国相应测绘资质的地图服务商提供。

15.4无人机云可选择是否提供用以申请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等级或执照更新的飞行经历记录的服务。提供此项服务的无人机云应满足以下要求:

15.4.1 系统中的飞行经历内容需满足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数据规范(AC-61-20附件3)要求,并保存相关飞行经历记录至少两年;

15.4.2 系统应通过无人机驾驶员注册的手机号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校验,通过校验后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或申请人方能使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功能;

15.4.3 无人机云中记录的飞行经历数据经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按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数据规范(AC-61-20附件3)确认有效性后,可供无人机驾驶员申请执照/等级或执照更新使用。

15.5 无人机云提供商试运行批准和取消

15.5.1满足本文件要求的无人机云提供商可获得试运行批准,有效期两年。如在其试运行一年内无真实运行数据,则局方将取消试运行资质,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再次试运行申请;

15.5.2获得试运行批准的无人机云提供商应定期对云系统进行更新扩容,保证其所接入的民用无人机运营人使用方便、数据可靠、低延迟、飞行区域信息实时有效;

15.5.3获得试运行批准的无人机云提供商每6个月向局方提交报告,内容包括无人机云系统接入航空器架数,运营人数量,技术进步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事故和事故征候等。

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6.1植保无人机作业飞行是指无人机进行下述飞行:

16.1.1喷洒(撒)农药;

16.1.2喷洒(撒)用于作物养料、土壤处理、作物生命繁殖或虫害控制的任何其他物质;

16.1.3从事直接影响农业、园艺或森林保护的喷洒任务,但不包括撒播活的昆虫。

16.2人员要求

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Ⅴ分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

16.2.1运营人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作业负责人,该作业负责人应当持有具备Ⅴ分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同时接受了下列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或者具备相应的经验:

a.理论知识。

(1)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2)安全处理有毒药品的知识及要领和正确处理使用过的有毒药品容器的办法;

(3)农药与化学药品对植物、动物和人员的影响和作用,重点在计划运行中常用的药物以及使用有毒药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

(4)人体在中毒后的主要症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医疗机构的位置;

(5)所用无人机的飞行性能和操作限制;

(6)安全飞行和作业程序。

b.飞行技能,以无人机的最大起飞全重完成起飞、作业线飞行等操作动作。

16.2.2作业负责人对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每一人员实

施16.2.1规定的理论培训、技能培训以及考核,并明确其在作业飞行中的任务和职责。

16.2.3作业负责人对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负责。其他作业人员应该在作业负责人带领下实施作业任务。

16.2.4对于从事作业高度在20米以上的作业人员应持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16.3喷洒限制

实施喷洒作业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喷洒的物体对地面的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

16.4喷洒记录保存

实施农林喷洒作业的运营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保存关于下列内容的记录:

16.4.1服务对象的名称和地址;

16.4.2服务日期;

16.4.3每次作业飞行所喷洒物质的量和名称;

16.4.4每次执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任务的驾驶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合格证编号(如适用),以及通过知识和技术检查的日期。

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7.1禁止云中飞行。在云下运行时,与云的垂直距离不得少于120米。

17.2当无人飞艇附近存在人群时,须在人群以外30米运行。当人群抵近时,飞艇与周边非操作人员的水平间隔不得小于10米,垂直间隔不得小于10米。

17.3除经局方批准,不得使用可燃性气体如氢气。

18. 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轻小无人机运行,固化前期无人机云系统试运行成功经验,确保管理理念和政策与无人机技术发展相适应,结合CCAR-61部修改决定中关于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要求,对原《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明确无人机云交换系统定义及功能定位,增加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的功能要求,细化提供飞行经历记录服务的条件,更新取消无人机云提供商试运行资质的政策。

19.废止和生效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AC-91-FS-2015-31《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2015年12月29日发布)作废。已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满足本咨询通告第15.2.3款、第15.2.5款和15.3款要求。对于已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如选择提供本咨询通告第15.4款规定的飞行经历记录服务,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应符合本咨询通告相关要求。

当其他法律法规发布生效时,本咨询通告与其内容相抵触部分自动失效;飞行标准司有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的变化、科技进步、社会需求等及时修订本咨询通告。

附件:无人机云系统运行场景分类及数据规范

工作计划的标准格式

工作计划的标准格式 工作计划是很多企业都很重要的资料,下面就是为您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的标准格式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 工作计划的标准格式 (一)工作计划的格式: 1.计划的名称。包括订立计划单位或团体的名称和计划期限两个要素,如“××村2009年工作计划”。 2.计划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工作的项目和指标,实施的步骤和措施等,也就是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 3.最后写订立计划的日期。 (二)工作计划的内容。 一般地讲,包括:1.情况分析(制定计划的依据)。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2.工作任务和要求(做什么)。依据需要与可能,规定出一定时期内所应完成的任务和应达到的工作指标。3.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怎样做)。在明确了工作任务以后,还需要依据主客观条件,确定工作的方法和步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制订好工作计划须经过的步骤:

1.认真分析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这是制订计划的依据和基础。 2.依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现实情况,确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再据此确定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定工作的具体步骤。环环紧扣,付诸实现。 3.依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偏差、缺点、障碍、困难,确定如何克服的办法和措施,以免发生问题时,工作陷于被动。 4.依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组织并分配力量,明确分工。 5.计划草案制定后,应交全体人员讨论。计划是要靠群众来完成的,只有正确反映群众的要求,才能成为大家自觉为之奋斗的目标。 6.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计划。计划一经制定出来,并经正式通过或批准以后,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继续加以补充、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切合实际。 工作计划的一般格式 标题 1、计划的标题,有四种成分:计划单位的名称;计划时限;计划内容摘要;计划名称。 2、计划单位名称,要用规范的称呼。 3、计划时限要具体写明,一般时限不明显的,可以省略。 4、计划内容要标明计划所针对的问题。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知识讲解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

场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国际民航组织新版飞行计划格式和空中交通服务程序指导

国际民航组织 新版飞行计划格式和空中交通服务程序 指导材料 (第二版) 民航局空管局 2012年10月

前 言 按照国际民航组织(ICAO)有关要求,为满足具有先进能力航空器的需要和空中交通管理自动化系统的发展需要,自2012年11月15日起,全球将统一执行新版飞行计划格式标准和空中交通服务电报程序。新版飞行计划标准格式和空中交通服务电报程序是对ICAO《航行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PANS-ATM,Doc4444号文件)第十五版的第一次修订。 本指导材料依据ICAO对《航行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第十五版第一次修订的相关内容和《ICAO亚太办事处执行新版飞行计划格式标准指导材料》编制;对飞行计划标准格式涉及到修订和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和例举,对易于产生困惑和疑问的重点部分进行了解释。 各相关单位可以依据本材料并结合ICAO相关文件和指导材料,以及《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电报格式》(MH/T4007-2012)开展人员培训工作。 华北、华东、西南地区空管局,民航数据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单位为本材料的编制工作提供了大力支持,谨此致谢。

第二版修订说明 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2012年9月27日正式发布了第5版《亚太地区执行新版飞行计划指导材料》(PFL Guidance Material Version 5),10月10日,民航局发布了第二次修订版《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电报格式》(MH/T4007-2012)。10月18日,我国进入执行新版飞行计划标准格式和空中交通服务电报程序“过渡期”。结合我国“过渡期”以来实际运行过程中各单位反映的情况和建议,参照亚太地区《指导材料(V5)》,依据《MH/T4007-2012》,对本指导材料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为:——通用数据中关于“位置及航路数据”的填写说明; ——编组10数据项A中,关于各字符的填写要求,以及“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的填写注释; ——编组14数据项A中,关于“边界点”的填写描述; ——编组15数据项C中,关于“C4”项的填写描述; ——编组18中,关于“STS”、“DEP”、“PER”和“RMK”项的填写说明; ——3.2中 DOF的使用原则与方法; ——4.3.2中DLA电报举例说明; ——对其他内容的部分用词进行了调整; ——对附录5新旧格式转换规则中存在的差错予以了更正。

飞行间隔规定(旧,2002年8月1日施行版本)

飞行间隔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一般规则 (2)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 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4) 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6) 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8) 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9) 第八章附则 (10) 附图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 (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

中医学本科教育规范(标准)

附件: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 (暂行) 2012年12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部分: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4) 一、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目标 (4) 二、知识目标 (5) 三、临床能力目标 (6) 第二部分:办学标准 (7) 一、宗旨和目标 (7) 二、教育计划 (9) 三、学生成绩评定 (13) 四、学生 (16) 五、教师 (17) 六、教育资源 (19) 七、教育评价 (23) 八、科学研究 (24) 九、管理和行政 (25) 十、改革与发展 (26) —1 —

前言 中医高等教育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与发展,实现了从传统教育方式向现代教育方式的转变,现代中医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医高等教育抢抓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在规模发展、结构优化、质量提高与突出特色、注重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国家医学人才培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医药卫生改革对中医高等教育提出的要求,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促进中医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中医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医教指委”)受教育部委托,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和支持下,于2007年开始制订《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以下简称《标准》)。本着边试点认证、边修订完善的原则,先后对9所不同类型高校的中医学专业进行试点认证,并在广泛征求相关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历时5年,完成了《标准》制订工作。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1 —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 166号令 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6号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2006年5月3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四月三日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下列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定期航班飞行; (二)加班飞行; (三)包机、调机、公务等不定期飞行。 其他需要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履行预先飞行计划审批手续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航空营运人、预先飞行计划受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应当获得批准;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飞行。 航空营运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实施飞行;取消获得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及时向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部门备案。 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前,还应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证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预先飞行计划是指航空营运人为达到其飞行活动的目的,预先制定的包括运行安排和有关航空器、航路、航线、空域、机场、时刻等内容的飞行活动方案。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在领航计划报(FPL)发布之前获得批准。本办法所称航班换季是指定期航班每年按照夏秋季和冬春季两个航季更新航班计划表。夏秋季为每年3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当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冬春季为每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次年3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第六条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本辖区预先飞行计划的审批工作。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航空营运人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应当满足计划飞行的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二)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按照航班时刻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机场的起降时刻; (三)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尚未对外国开放的航路、航线、空域

民航法飞行规则基本规则直升机飞行专业飞行

(一)民航法部分 1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 A飞行记录本; B飞机适航证书; C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2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的应当是 A乘务员; B机长; C旅客 3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组人员离开民用航空器,必须 A在旅客全部撤离后; B在机长撤离后; C在经过机长允许后 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经( )审查批准后颁发 A国务院; B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C民航地区管理局 5设立国际机场由( )审查批准 A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B国务院; C民航总局 6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是( )的职责A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 C民用机场管理机构 7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制定A民用航空总局;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8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 )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 A军航或民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B军航和民航的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C军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9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A可以自由飞行; B可以按VFR自由飞行; C必须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10民用航空器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时,应当首先 A得到机长的允许; B取得机组的一致同意; C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11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该飞行规则应当由( )制定A民用航空总局和中央军委; B中央军委; C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12关于民用航空器使用禁区的规定是 A绝对不得飞入; B符合目视气象条件方可飞入; C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飞入 13在下列哪种情况下民用航空器可以飞越城市上空 A指定的航路必需飞越城市上空时; B能见地标的目视飞行时; C夜间飞行时 14飞行中的航空器能否投掷物品 A不行; B可以,在飞行安全所必需时; C可以,在山区上空时 15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中含有 A飞行情报服务; B机场保障服务; C导航服务 16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 A在航图上标明;

中国医学教育认证体系

附件四: 中国医科教育认证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在世界卫生组织支持下,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WFME)执行委员会2001年6月通过并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为了推动中国医学教育事业与国际接轨,建立中国医学教育保障体系的教育标准及准则指南,受教育部委托并经其批准,成立了中国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研究课题组并制订了《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本标准在与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包含了对医学教育办学过程的规范和对毕业生应达到目标的要求。 为了保障《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在我国的有效推行,确保我国高等医学教育质量,使我国医学教育与国际接轨,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有必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医科教育进行评估、认证工作,认证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主要对象。 认证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本科医学教育提供质量保证。认证过程中尊重各个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具体的课程计划、核心课程以及教学方法方面,支持多样性和鼓励教育的创新。每所医学院校都应优化设置课程计划,以便能够达到各院校制定的学生培养目标,各院校都应具有评估学生是否达到所要求的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知识和技能目标的工作机制,能够评估和监测教育的效果并及时调整和修改课程及课程体系以达到培养目标。 认证原则 认证是一项基于院校自评和同行对教育质量评估的独立过程,目的是保证任何一所医学院校的教育质量都要达到《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认证过程赋于建设性,体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认证工作基本原则:1.主要注重教育目标的实现情况、学术标准及社会的需求;

2.认证委员会在做出决定时,应收集和分析以及考虑多方面的意见; 3.运用相应机制来保证认证机构使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并在公开和客观的条件下完成认证过程; 4.认证机构定期性地审核认证过程和标准。 认证标准 认证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本科医学教育提供质量保证。 认证机构 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领导下,设立“中国医科教育认证委员会”(委员会章程另文制定),聘请具有丰富医学教育经验的专家形成评估专家库,组建评估小组,负责评估、认证工作。 1.认证委员会的设立: 主任委员:1名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秘书长:1名 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认证机构的任务: (1)适应国内外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制订和完善《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 (2)定期地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对医学院校进行考察评估、认证; (3)定期向政府、社会大众公布认证结果,并据此对医学院校发展提出建议; (4)建立和更新参与认证评估工作的专家库; (5)加强与国际医学教育组织交流。 3.认证委员会工作方式:根据评估组评估结果,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制方式,得出认证结果。

工作计划标准格式

( 工作计划)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58233 工作计划标准格式Standard format of work plan

工作计划标准格式 篇一:怎样写工作计划 (一) 工作计划的格式: 1.计划的名称。包括订立计划单位或团体的名称和计划期限两个要素,如“××学校团委2001年工作计划”。 2.计划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工作的项目和指标,实施的步骤和措施等,也就是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 3.最后写订立计划的日期。 (二) 工作计划的内容。一般地讲,包括: 1.情况分析(制定计划的根据)。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 2.工作任务和要求(做什么)。根据需要与可能,规定出一定时期内所应完成的任务和应达到的工作指标。 3.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怎样做)。在明确了工作任务以后,还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确定工作的方法和步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 制订好工作计划须经过的步骤: 1.认真学习研究上级的有关指示办法。领会精神,武装思想。

2.认真分析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这是制订计划的根据和基础。 3.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现实情况,确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再据此确定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定工作的具体步骤。环环紧扣,付诸实现。 4.根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偏差、缺点、障碍、困难,确定预算克服的办法和措施,以免发生问题时,工作陷于被动。 5.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组织并分配力量,明确分工。 6.计划草案制定后,应交全体人员讨论。计划是要靠群众来完成的,只有正确反映群众的要求,才能成为大家自觉为之奋斗的目标。 7.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计划。计划一经制定出来,并经正式通过或批准以后,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继续加以补充、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切合实际。 可以在这输入你的名字 You Can Enter Your Name Here.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8月31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

飞行计划

论述飞行计划在签派中的地位与作用 飞行计划(FLIGHT PLANNING)是飞行签派最主要的工作之一。签派员制作的飞行计划既要满足CCAR121部及《运行规范》和民航相关规章的要求,又要保证航班运行的安全、舒适。运行控制部门向飞行人员提供的具体飞行计划应包括:起飞时刻、起飞滑行油量、天气数据、航路点数据(包括航路点名称、位置及到达航路点距离、时间、油量、天气等)、高度/速度剖面。飞行计划由签派员制作并向飞行机组提供,它还包括向所在机场发布的飞行签派放行单和飞行计划,涵盖了公司航班号、飞机型号、导航设备、导航点名称、航路代码、巡航高度/速度、航路时间、航行通告,以及机场气象机构发布的专用气象资料等。 一、飞行计划是安全的“助推器” 飞行计划是飞行员执行任务中最重要的飞行文件之一。在飞行前,飞行员要按照飞行计划进行准备;在飞行中,飞行员要严格按照飞行计划进行实施。一份飞行计划的好坏、质量高低不仅与飞行安全密切相关,而且越来越成为航空公司实施安全高效运行的“助推器”。已经飞行了近10000个小时的东航安徽分公司机长李春晓说:“空中飞行的飞行员一定要严格按照管制员的指令飞行,就像地面行车除必须遵守交通信号规则外,有时候即使有信号灯也必须服从交警的手势指挥一样。” 飞行计划的每一项内容都牵涉到飞行安全。航空公司签派员制作一份完整的飞行计划是分几个连贯性的步骤展开的。一是依据载量。即:根据当天该航班的实际载重量,通过各机场的平衡代理机构和民航中航信系统向航空公司的签派中心发送;二是依据适时的天气条件。即:通过民航局的气象终端系统、日本的WNI系统、美国的SABRE系统等气象机构提供的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备降机场、航路的天气实况和预报;三是依据机长可执行的最低天气标准。即:通过系统转换,签派员能够准确掌握本次飞行任务的机长、副驾驶、乘务长等全部机组人员名单,以及本次责任机长能够执行的RVR/VIS/ILS 天气标准;四是依据最低设备清单(MEL)。即:执行该次飞行任务的飞机是否存在故障保留,如果存在故障保留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程度,签派员必须查阅最低设备清单后,作出最直接的安全评估;五是依据起飞性能。尤其是对存在故障保留的飞机和一些高原机场,以及一些对复飞梯度有严格要求的机场,必须仔细研究起飞性能限制;六是备降机场选择。根据天气、航行通告的约束,签派员为本次飞行选择一个或两个最合适的备降机场,必要时通过选择等时点来确定备降机场;七是依据航行通告。即:查阅该次飞行中涉及的各类对安全有影响的航行通告,尤其是国外机场的盘旋、宵禁和噪音限制。在以上基本条件均满足《规章》要求时,签派员则可通过一个科学的“放行系统”(如引进的美国SABRE系统)准确地计算出飞行计划,该计划完整地包括了滑行油量、起飞油量、空中耗油和落地剩余油量等数据。 最近几年,由于飞行中遭遇气流使飞机产生颠簸,进而造成旅客和机组受伤的情况屡有发生,尤其是今年,这一情况更为严重。有什么良方可以更好地避免颠簸呢?其实,飞行计划就可以有效地减少颠簸影响。签派员制作的飞行计划是根据空中航线上的天气实况来制作的,对于在某个航路点可能会产生轻度、中度、严重颠簸时,飞行计划会以0—10的数字来表示该点的颠簸强度,数字越大,颠簸越强。签派员在制作飞行计划时,如果遇到出现中度或严重颠簸情况时,首先应该考虑向局方申请调整高度层以减少颠簸概率;飞行员在飞行阶段也可以根据飞行计划提供的航路颠簸指数调整及时飞行速度、改变高度和偏离航线等方式摆脱颠簸区的影响。因此,签派员在飞行计划中的颠簸提醒,

飞行棋规则

飞行棋规则 由于飞行棋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则,为了统一一下比赛规则,本次比赛将采用以下的规则。 基本规则 每台比赛有四位选手参加,分甲乙两方。甲方为:红和蓝。乙方为:黄和绿。比赛开始,由红方先掷骰子,按逆时针顺序。 起飞 只有在掷得5点或6点后,方可将一枚棋子由“基地”起飞至起飞点。 连投 在比赛中,掷得6点的选手可以连续投掷骰子,直至显示点数不是6点或自己(不包括队友)的飞机已全部到达终点。 迭子 己方(包括自己和队友)的棋子走至同一格内,可迭在一起,这类情况称为“迭子”。 撞子 棋子在行进过程中走至一格时,若已有敌方棋子停留,可将敌方的棋子逐回基地。跳子 棋子在地图行走时,如果停留在和自己飞机颜色相同格子,可以向前一个相同颜色格子作跳跃。 飞棋 棋子若行进到和自己飞机颜色相同而有虚线连接的一格,可照虚线箭 头指示的路线,通过虚线到前方颜色相同的的一格后,再跳至下一个与棋子颜色相同的格内;若棋子是由上一个颜色相同的格子跳至颜色相同而有虚线连接的一格内,则棋子照虚线箭头指示的路线,通过虚线到前方

颜色相同的的一格后,棋子就不再移动。 终点 “终点”就是游戏棋子的目的地。当玩家有棋子到达本格时候,表示到达终点,不能再控制该棋子。只有比赛选手掷得的骰子点数等于到终点的格数,才可以直接胜利返回。如果大于,则弹回余下格数。 胜负判定 当甲乙两方有一方的飞机(共八架)全部到达终点后, 比赛结束。该方为胜方,另一方为负方。 新增规则 为了增加比赛的趣味性和竞技性,本次比赛新增了以下一些规则: 掷到6点 当比赛中有选手掷到6点时,该选手可以连投一次或者将连投的机会让给队友,掷骰子的顺序仍为原来的顺序。但是当自己的飞机全部到达终点时,不得将机会让给队友。 迭子 当比赛中有迭子情况出现时,比赛选手在后面的走棋过程中,可以选择走动迭子中的任意几架飞机(但必须包括自己的飞机),但不得将队友的飞机走入自己的安全区。跳子与飞棋的规则与单架飞机的规则相同。 例如,走棋的选手为红方,迭子中既有红色飞机也有蓝色飞机,则跳子与飞棋的规则与红方走动单架飞机时相同。 当敌方的棋子正好停留在“迭子”上方时,分两种情况:(1)当敌方棋子少于己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方迭子棋子时,该格上的棋子全部同时返回停机坪。(2)当敌方棋子多于或者等于己方迭子棋子时,己方棋子将全部被逐回停机坪。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

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第六条本规定中,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持有合格证或执照的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被带飞、单飞,以及担任机长、副驾驶、教员、检查员的飞行时间的总和。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S)的规定填入飞行人员《飞行经历记录本》。 前款所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包括下列时间: (一) 飞行学员在小型飞机或小型直升机上训练飞行中单飞时,作为同乘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二) 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时间。 第七条本规定中,机长时间是指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机长、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在训练飞行中单飞、监视下单飞的飞行时间的总和。 第八条本规定中,监视下单飞是指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中的飞行学员在同机飞行的教员或检查员直接监视下进行的单飞。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 教高[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教育部有关直属高等学校,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学教学质量,规范医学教育管理,教育部、卫生部委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国医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医学教育标准,研究制订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经部分院校自评检测,教育部、卫生部审核,并经过全国医学教育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以五年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为适用对象,提出该专业教育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是该专业教育质量监控及教学工作自我评价的主要依据。教育部将根据此《标准》组织开展对本科临床医学专业的认证工作。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在依据本《标准》开展教学工作自评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以便适时调整《标准》。 附件: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附件: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前言 医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医药卫生人力资源。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证工作,是培养高质量人才、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卫生保健服务和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 1998年,经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医学协会批准,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建立了“医学教育国际标准”项目。2001年6月,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并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办事处制订的区域性医学教育标准《本科医学教育质量保证指南》也于2001年7月出版。

小编推荐:标准工作计划格式标准范本

计划编号:LX-FS-A56657 小编推荐:标准工作计划格式标准 范本 After The Objectives And T asks Are Clearly Expressed In The Work, The Resources Needed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s And The Procedures, Methods And Means Adopted Shall Be Planne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小编推荐:标准工作计划格式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计划资料适用于工作中在确表达出目标和任务后,规划实现目标所需的资源以及所采取的程序、方法和手段,同时表达出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计划过程中的权利和职责。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工作计划是一个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打算。写工作计划要求简明扼要、具体明确,用词造句必须准确,不能含糊。 (一)工作计划的格式: 1. 计划的名称,也就是标题。内容包括订立计划部门的名称和计划期限两个要素,如“团委××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或者“工作计划——团委××部门××年度”。 2. 计划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工作的时间、内容,实施的步骤和措施等,也就

是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 3. 最后写订立计划的日期。 (二)工作计划的内容。一般地讲,包括: 1. 工作背景,也就是情况分析(制定计划的根据)。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本部门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 2. 工作目的,指的是工作任务和要求(做什么)。根据需要与可能,规定出一定时期内所应完成的任务和应达到的工作指标。 3. 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怎样做)。在明确了工作任务以后,还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确定工作的方法和步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制订好工作计划须经过的步骤: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飞行标准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行政主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五条【航空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航空人员的胜任】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运行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航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要求、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 第六条【公众义务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对维护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航行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相关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运营人 第一节一般运行规定 第八条【航空人员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安排人员参与飞行运行活动的,应当保证该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格,经培训合格,适合于所从事的工作,并且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本人职责的需要。 第九条【机组人员参加运行时的义务】机组成员的组成和数量应当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航空器的要求】运营人应当保证飞行运行活动使用的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燃油等能量储备充足,配备必需的技术资料。 首次由运营人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及其设计更改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运行符合性评审。 第十一条【航空器运营人在机场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合理选择所使用的航路、机场和跑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性能使用限制,遵守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营人在空管方面的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航空器运行,应当保证其运行活动符合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航空运营人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要求。 运营人在使用、维修航空器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航空器飞行运行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 维修后的航空器再次投入飞行运行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人员、航空器维修机构或者制造人签署放行。 第十四条【航空器运营人机载设备要求和遵守最低设备清单的义务】航空器运营人应当确保航空器上安装了适用于所实施运行的仪表和设备,满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的除外。

工作计划书的规范格式和内容

工作计划书的规范格式和内容 工作计划是一个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打算。写工作计划要求简明扼要、详细明确,用词造句必须准确,不能模糊。 (一)工作计划的格式: 1.计划的名称,也就是题目。内容包括订立计划部门的名称和计划期限两个要素,如“团委××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或者“工作计划——团委××部门××年度”。 2.计划的详细要求。一般包括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工作的时间、内容,施行的步骤和措施等,也就是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 3.最后写订立计划的日期。 (二)工作计划的内容。一般地讲,包括: 1.工作背景,也就是情况分析(制定计划的根据)。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本部门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 2.工作目的,指的是工作任务和要求(做什么)。根据需要与可能,手册出一定时期内所应完成的任务和应到达的工作指标。 3.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怎样做)。在明确了工作任务以后,还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确定工作的方法和步骤,采取须要的措施,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制订好工作计划须经过的步骤:

1.认真学习研究上级的有关指示规定。领会精神,武装思想。 2.认真分析本部门的详细情况,这是制订计划的根据和基础。 3.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本部门的现实情况,确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再据此确定工作的详细规定和措施,确定工作的详细步骤。环环紧扣,付诸实现。 4.根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偏差、缺点、障碍、困难,确定预算克制的规定和措施,以免发生问习题时,工作陷于被动。 5.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组织并分配力量,明确分工。 6.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计划。计划一经制定出来,并经正式通过或批准以后,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继续加以补充、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切合实际。 搜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请按需要编辑修改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 飞行预先准备阶段 飞行直接准备阶段 飞行实施阶段 飞行讲评阶段 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六章航线飞行 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 农业飞行 林业飞行 渔业飞行 人工降水飞行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 航空摄影飞行 航空物探飞行 急救飞行 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 雷雨活动区飞行 结冰条件下飞行 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 海上飞行 高原、山区飞行 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 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 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岗位负责制,按级负责,按职尽责,使一切工作落实到实处。航空公司、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油料公司必须保持密切联系,互助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相互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7条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每次飞行,空勤人员应当编成机组。机组由机长领导。机长由正驾驶员担任。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为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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