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管理部门

2.1

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船舶入厂

3.1.1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

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

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3.1.2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1.3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

3.1.4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安全施工准备

3.2.1

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

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

3.2.3

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撤消许可。

3.2.4

施工前应确认个人防护用品无缺陷。

3.3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

动火作业控制要点

施工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安全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周围环境,明确安全要求。

b)

动火作业必须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

c)

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清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查审批方可动火。

d)

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须手工拆除一节,清除存油及油气后方可施工。

e)

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允许就近共用)。

f)

施工人员执行“十不焊、割”规定

3.3.2

易燃易爆物质安全控制

a)

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场所,其附近严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予以隔离,悬挂警告标志。

b)

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管,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区域。

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

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电源接触。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

b)

氧气、乙炔管的检验卡应在有效使用期内,氧气、乙炔管及压缩空气管走向必须分开。多余部分应圈好挂妥,不准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场所及通道。

c)

氧气、乙炔管、压缩空气管应绑扎牢靠(氧气、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头),确保无泄漏。

d)

氧气、乙炔管的走向应尽可能绕开船员生活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应经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

氧气、乙炔管穿过导轨时,气管接头应离开导轨50mm以上。

f)

施工结束后应将氧气、乙炔气关闭,并取下减压阀。施工结束应关掉电焊机、风机,并切断电源。

g)

乙炔瓶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可靠。

h)

严禁用氧气吹身降温或作为试压工具。

i)

氧气瓶、乙炔瓶应远离火源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持足够距离。

3.3.4

禁止在指定吸烟点以外的场所吸烟,禁止在船上吸烟,禁止吸“游烟”。

3.3.5

涂装作业场所及其毗邻场所禁止动火作业,涂装作业后需继续动火作业时,应通风、测爆、测氧和审批。

3.3.6

靠近码头一侧甲板、外板动火作业应防止焊碴掉落至码头的氧气、乙炔汇流排,应派专人监护。

3.4

脚手架作业安全控制

3.4.1

按《高处作业规定》搭设脚手架。

3.4.2

搭设、拆除脚手架时,应有施工单位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3.4.3

搭设钢质脚手架应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完工验收。

3.4.4

悬挂式吊架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3.4.5

脚手板宽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应绑扎牢固,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手板宽度不得小于1.0米。

3.4.6

脚手架应有上下斜梯并设有扶手栏杆。

3.4.7

搭架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公司老旧船管理须知

I 1001-04 老旧船舶管理须知 1 目的根据国际公约,交通部令以及船级社规范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老旧船舶的管理,适应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此须知。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SMS相关部室及公司所管老旧船舶。 3 定义 3.1 船龄:指船舶自安放龙骨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3.2 老旧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和强制报废船舶的船龄要求: (注:表中“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特指中国籍船舶) 4 责任 4.1 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大副是老旧船船体结构强度检查监控的直接责任 人。轮机长是船舶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4.2 机务部对所属老旧船舶的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老旧船舶专项技术档案。 4.3 公司海务部对各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机务部确定老旧船舶的管理 要求。 4.4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海、机务做好老旧船舶的管理工作,并给以足够的技术 支持;分析老旧船的技术状况、船体强度,会同公司机务部和海务部确定老旧船 的管理要求,并通报船东。 5 实施细则 5.1 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 5.1.1 老旧船舶禁止超载。在配载和积载时,要充分考虑到船舶纵向强度和局部强度,正 确进行配积载,使船舶在整个航次中均满足强度要求。在装卸货中要经常观测六 面水尺,随时调整装货顺序,避免出现过大的弯矩和剪力及严重的舯垂和舯拱。 装载重大件时应注意各层甲板的安全负荷,并采取有效的衬垫。老旧船舶应尽量 避免在隔舱装载的状态下航行,对于货舱空舱限制,还应参照I0701-49 《船舶货 运管理规定》第4.1.6款要求,保证船舶符合证书的规定。 5.1.2 老旧船舶在开航前,大副要把船舶的六面水尺及船体舯垂和舯拱情况记录到《船舶 装货/压载状况拱/垂情况跟踪表》中并进行比较。 5.1.3 货物卸空后,大副应负责检查船壳、主甲板、大舱等区域的船体结构,检查结果记 录到《船壳、甲板货舱结构航次检查表》中,对需要公司支持的缺陷,应填写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标准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 管理部门 2.1 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船舶入厂 3.1.1 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2)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3)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4)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 5)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3.1.2 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1.3 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

3.1.4 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 安全施工准备 3.2.1 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 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3.2.3 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撤消许可。 3.2.4 施工前应确认个人防护用品无缺陷。 3.3 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 动火作业控制要点 a) 施工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安全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周围环境,明确安全要求。 b) 动火作业必须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 c) 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清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查审批方可动火。 d) 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须手工拆除一节,清除存油及油气后方可施工。 e) 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允许就近共用)。 f) 施工人员执行“十不焊、割”规定 3.3.2 易燃易爆物质安全控制 a) 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场所,其附近严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予以隔离,悬挂警告标志。 b) 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管,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区域。 3.3.3 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 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电源接触。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57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概述 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IMO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 3职责权限 3.1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

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2 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3 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4 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 3.5 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审查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 3.6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负责组织船舶出海的备航工作和

航行中的通讯联系工作,对在北纬25度以上的船舶长途航行(拖航、单航),船舶管理部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以及时处理航行出现的情况。 3.8 机动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航行任务。 3.9机动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拖船的船长负责编制航行计划,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3.10 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轮机长负责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 3.11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大副负责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 4 实施步骤 4.1 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4.1.1 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五天向相关船舶做好进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 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 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 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 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排值班人员不得少2人。

5、船舶所在港口悬挂台风信号一号风球时,在船人员不得离船外宿,已完船人员获悉后立即回船参加防台,随时做好防洪和完成其他特殊任务的准备。 6、停泊值班人同必须做到。 (l)提高警惕,禁止闲杂人员上船,经常到船舶四周巡视,检查锚链、系统、信号、照明等是否正常。 (2)了望船舶四周,注意气象、水位、水流、风向等增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雾季中途停泊或锚泊在能见度不良的地方时,要按章鸣放雾号。 (4)做好防毒、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 (5)做好停航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录。 三、航行中轮机部值班规定 1、航行值班时,轮机部必须有轮机长或轮机人员负责当班。 2、应服从值班驾驶员的指挥,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员的命令。 3、加强巡回检查,做到勤听、自看、勤模、勤嗅,经常检查并正确调整使用中的机电设备,保证其转速、压力、温度、电压、电流、油量及水量等工作参数正常。 4、迅速地排除机电设备的故障,当无法排除时,应立即请技十人员指导解决。 5、在航行过程中,如发现主、副机等有故障时,值班轮机人员应及时通知驾驶部,进行临时停机排除故障。

关于对老旧运输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

关于对老旧运输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 交海发[2001]430号2001年8月6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达到规定的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的运输船舶,应申请特别定期检验。为贯彻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1年4月9日已达到或超过《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向船籍港所在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下简称船检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二、船检机构接到特别定期检验申请后,出具已申请初次特别定期检验的证明,加盖船检机构公章,放在船上备查。特别定期检验安排在年度检验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对本通知公布之日已做过2001年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特别检验的应将特别定期检验安排在下一年年度检验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三、特别定期检验内容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中有关换证检验规定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中有关特别检验规定执行; 四、完成特别定期检验,一律换发船检证书,并注明下一次特别定期检验日期,有效期均为一年。下一年的特别定期检验均在新证书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证书日期年份填写检验年份,月、日不变。 五、海事部门对达到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进行严格检查,对没有申请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应令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在8月31日后仍未申请的船舶,不得办理签证或出港手续,并责令其立即申请,待取得申请初次特别定期检验证明后,方可放行。对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已做完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只有通过检验的方可签证或办理出港手续。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船舶修理工作,明确修理管理工作程序,有效控制船舶修理成本,保证船舶高效营运,制定本规定。 船舶坞修及小修修理规定 1.对船舶修理级别的划分及工作内容 1.1坞修 1.1.1船舶船体(包括护舷材)除锈油漆换锌板、锌块、描水尺、水字、打水线。 1.1.2检查修理轴(尾轴)螺旋桨、导流管、舵,测量间隙留记录,必要时换新。 1.1.3检查全船水堵及测深仪传感头,船体外板测厚,绘草图留记录。 1.1.4检查修理海底门、通海阀、海底箅子除锈油漆换锌块。 1.1.5锚链出舱除锈油水罗松,检查锚链连接卸扣(或连接链环)、锚卸扣、转环,测量锚链直径,留记录,必要时倒头使用锚链。 1.1.6锚链舱除锈油漆。 1.1.7排除解决运行中对船体水下设施所造成的缺陷故障。 1.1.8解决排除非进坞不能施工的船体及船舱等部位所存在的问题。 1.1.9全船做全面的除锈油漆处理,其中除锈见白的等级要求

水线以下外100%,水线以上甲板以下为30%。 1.2小修 1.2.1主机部分 -取机油样及拆卸各种仪表报送公司机务管理人员。 -主机全部解体拆检、清洁、修理或更换,刚套冷却水密封情况检查,有问题抽缸套。 -测量调整各部数据并留记录,个别零部件可以作少量的更换(必须有数字依据并报审批),作更换记录。 -研磨进排气阀调整进排气阀间隙清理积碳。 -检查测量气缸与活塞,活塞与活塞环、刮油环,连杆大小端以及主轴承、推力轴承等的磨损使用情况,调整间隙留记录。 -检查凸轮、凸轮轴承、挺杆、导管各部间隙。 -检查、清洁调试油嘴、油泵启动阀、安全阀、注油器,必要时可以部分更换零部件。 -检查清洁供油、冷却、润滑,进排气,其系统的密封及工作情况。 -检查清洁、修理主机带动泵、调速器、空气分配器等附件。 -打开齿轮箱检查齿轮磨合、紧锁固定止退情况,检查调整定时。 -视情况交厂测试活塞肖及连杆螺栓的机械性能并留取检查测试报告。

海事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共98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作业 4.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 的船员擅自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应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 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6.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7.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8.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9.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10.擅自进出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11.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1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1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或器材,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14.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装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15.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1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船员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新交通运输常用法规汇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公路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 4.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月13日交通 部令第2号公布) 6.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6日交 通部令第6号公布) 7.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布) 二、道路运政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0日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 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13日交通部令第3 号公布)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 部令第10号公布,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 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 令第6号公布,2009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二次修正)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 第9号公布,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订)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公布) 8.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1998 年3 月4 日交通部 令第2 号公布,2001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正)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第7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 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 (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 (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 (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 (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九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有关船舶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船舶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舶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舶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

老旧船管理规定

老旧船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 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 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

船舶维修保养制度

船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养好船舶设备,将全船设备实行分工管理按项落实专人负责,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将日常养护、预防性检修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使船舶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船舶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船舶设备维修保养分工负责制 (一)船长职责 1?负责领导督促轮、驾两部船员开展全船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对船舶设备的技术维修保养状况负领导责任; 2?负责监督执行设备技术定额及有关维修保养规定,以身作则、带头执行;3?督促船干如实填写各类日志及报表,并审核签字; 4?组织和督促全船各部门编制各类修别的修理单,及时上报; 5?掌握配件、耗料等备用状况,及时上报申请领料; 6?每2个月向设备管理处上报《船舶技术状况表》; 7?对全船设备安全工作负责。 (二)大副职责 1?负责驾驶部所有区域或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2?除直接负责自己所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外,还要负责督促各驾驶员及水手长开展其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3?对驾驶部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状况负监督检查的责任;

4?督促驾驶员及时如实填写《工作日志》、《驾驶部技术状况报表》,并审核签字后交船长审核签字; 5?负责统计驾驶部的配件、耗料的使用和备用情况,并填写申领单后交船长签字上交; 6?对驾驶部的安全工作负责。 (三)轮机长职责 1?负责轮机部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2?除直接负责自己所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外,还要负责督促各轮机员开展其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3?对轮机部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状况负监督检查的责任; 4?督促轮机员及时如实填写《轮机日志》、《轮机部技术状况报表》,并审核签字后交船长审核签字; 5?负责统计轮机部的配件、耗料的使用和备用情况,并填写申领单后上交;6?根据设备说明书规定周期及设备实际状况,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收集整理和保管设备技术资料,研究分析磨耗规律,保持船舶良好及时状态; 7?对轮机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四)各级驾驶员和轮机员职责 1?带领本班人员开展所分管设备或区域的维修保养工作; 2?对所分管的设备或区域的维修保养状况负直接责任; 3?及时如实填写《轮机日志》、《工作日志》、《轮机部技术状况报表》、《驾驶部技术状况报表》,并审核签字后交大副、轮机长审核签字; 4?负责统计本班的配件、耗料的使用和备用情况,并报轮机长、大副;

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 定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保证航海试验过程中各项作业安全高效,防止发生 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航海试验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船舶航海试验前的组织准备 3.1.1企业应在船舶航海试验前成立航海试验指挥部, 负责航海试验全过程的生产指挥和安全管理工作。 3.1.2按照便于员工安全操作的原则,编制船舶航海试 验大纲/试验程序。根据航海试验大纲/程序和合同要求制定 航海试验计划,对各航海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制定出

试验过程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要求,经航海试验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1.3根据航海试验计划,制定出航行计划,指定试航海域和避风锚地,经航海试验指挥部审核、批准后,报集团安监部备案。 3.1.4航海试验前,召开航海试验准备会,在研究航海试验计划的同时,研究分析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3.1.5按参加航海试验人员数量合理配置休息室,禁止将灭火系统舱室、驾驶室、集控室等重要场所作为休息室。 3.1.6指派一名随船医生,配备足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包括常用的感冒、消炎、腹泻、急救等类药品和绷带、担架等器材;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进行必要的应急处置。 3.1.7企业应为试航船舶配置持有合格资质证书且符合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名称: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交水发〔2016〕 发布机构:水运局 230号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06 主题分类:国内航运 日 索引号:2017-00018 主题词:运输船舶;报废制度;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决定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重新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16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航运、航务、水运、运输)管理局(处),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运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缓解我国运输能力不足,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运输船舶存在严重老化,老旧船舶数量多,船舶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威胁,对航运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尽快淘汰一批老旧运输船舶特别是严重老旧的客滚船舶,对保障船舶运输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有利于优化运力结构,推动航运业结构调整,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促进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禁止达到报废船龄标准的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活动

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制度

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制度 为加强船舶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和适航状态,有效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长江海事局所属的海巡船舶。 二、船舶日常维修保养的定义:船舶日常维修保养是指船舶在二次计划进厂修理间隔期内,为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和适航状态,由船员或以船员为主对船舶各类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或排除各种故障所做的工作,是海巡船舶保持正常技术状态的基本方法。 三、日常维修保养应遵循的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勤俭节约的原则。 2、部门监督,处站负责,船舶实施的原则。 3、日常保养和停航检修相结合的原则。 四、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的分类 1、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分为:日保养、月度保养和停航检修三种,其中,停航检修又分为半年度检修和年度检修。 2、日保养每天进行;月度保养每月进行一次,每次一天;半年度检修按主机运转500-600小时或半年进行一次,每次3-5天;年度检修按主机运转1000-1500小时或一年进行一次,每次3-7天。 五、制定计划及实施 1、船舶日保养及月度保养计划由轮驾两部负责人依据本船实际情况制定,并由海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并检查。 2、船舶年度(半年度)检修,由各分支局统筹安排,计划检修项目由船舶依其技术状况编写,经海事处审核,并至少提前1个月报分支局船舶管理部门,经审批后由海事处组织实施。 3、停航检修工作以船员为主,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配件、工属具等准备,为船员自修或扩大自修创造条件;但如遇有较大检修项目或机加工要求,本船的确难以做到,可经分支局船舶管理部门同意,并协助联系有关厂家解决;停航检修完成后,由分支局船舶管理部门或委托海事处船舶管理人员组织验收。 4、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工作计划应纳入各单位方针目标管理和考核,应根据批准的船舶日常维修保养计划,按时维护和交船检修,确需改变时,应报相应部门批准同意并适时调整维修计划。 5、船舶维修保养工作要实行“四定”: ⑴定人员:按船舶各设备及部位分工,落实到人; ⑵定时间:船舶各部位及各设备要确定维修保养周期,定期检修保养; ⑶定项目:在每一周期内,要制定具体的维修保养项目; ⑷定质量:按各部位及各设备维修保养质量要求,检查验收。 6、船舶在进行维修保养工作时,应做好相关台账、日志和船舶维修、更换、测量等记录 六、日常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内容和计划的确定应依据CWBT思想和原则,并借鉴和引用CWBT管理技术中四类八级维修制及与之相对应维修周期的概念;日保养、月度保养沿用CWBT管理技术中A、B、C级保养的表格管理形式,停航检修则按船舶技术状况并主要针对D、E、F级保养要求编制维修计划。 - 1 -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74645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 要求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 要求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船舶修造、拆解场所安全条件 1.1资质条件:船舶修造、拆解生产场所须能满足制造、拆解相应等级船舶的要求,船舶修造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拆船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行拆船作业;不得超过证书(许可)所核范围。 1.2场所条件:船舶修造、拆解生产场所须能满足安全作业的要求。 1.3现场环境:船舶修造、拆解场所应定期进行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 产基本要求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8957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 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safe production of ship repair and dismantling enterpris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船舶修造、拆解场所安全条件 1.1资质条件:船舶修造、拆解生产场所须能满足制造、拆解相应等级船舶的要求,船舶修造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拆船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行拆船作业;不得超过证书(许可)所核范围。 1.2场所条件:船舶修造、拆解生产场所须能满足安全作业的要求。 1.3现场环境:船舶修造、拆解场所应定期进行清理;设备、设施安放合理;物资堆放有序;安全通道畅通;环境整洁,拆船企业应严格执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相关规

定,做好防污染各项工作。 1.4安全设施:船舶修造、拆解企业须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舱内作业防爆型排风设备等设施。 1.5安全警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用语;做好厂区内的安全宣传,营造安全氛围。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2.1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企业有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2.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艘修造、拆解船舶均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落实好各工种的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3.1企业负责人:企业的法人代表、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股东、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须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当地安监

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总则及1-4篇

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 1、总则 一、适用范围中增加对渔船不适用。(3.1) 二、明确规定“对于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7.4) 三、删除原规范1.7.5关于有关修改通报的生效范围项。 四、增加对于国家的文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适用时 应遵守。(7.6) 五、增加委托人可申请检验。 六、增加船舶设计方、建造方、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长的责任。 七、增加事故项。 八、把原检验与发证中1.1.2中的有关定义划归到总则中,并增加部 分定义。

2、第1篇检验与发证 一、明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的规定,取消“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及“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船舶”的规定。(1.1.1.2、1.1.1.3) 二、明确内河船舶需海上拖行要求。(1.1.1.5) 三、增加各种检验项目还需满足建造检验规程、营运检验规程规定。(1.1.1.6) 四、增加本法规所引用的标准、指南均有效。(1.3.2.2) 五、删除原规范1.3.4关于本法规为作规定,将另有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项。 六、法定证书中增加《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以及《临时证 书》。(1.4.1.3)

七、由原“内河船舶需进行拖带航行至沿海水域”改为“内河船舶需进行 海上拖航”。(1.5.1.3) 八、增加停航船舶检验1.5.1.4要求。 九、增加对技术文件的审核批准。(1.5.2.1) 十、增加须检查船上已配备所需的文件资料项。(1.5.2.3) 十一、增加验船师编制报告及证书的义务。(1.5.2.4) 十二、营运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1.5.3.1) 十三、明确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按规定签发新证书。 十四、明确证书正副本的使用。 十五、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说明。 十六、增加中对证书、手册等文件是否放置船上的检查。(2.2.3.3)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 理正式版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 船舶在厂修船,众多的修理工程需要明火作业,由于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疏忽,引发的火灾事故占了船 舶火灾很大的比例,船舶在厂修理或航修时,要特别加强明火作业安全管理. 2.船舶进厂时,船方应与厂方签定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提出:船舶在厂修理,消防安全工作由厂方负责,厂方为防火安全责任人. 要求厂方提供消防水源. 要求厂方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要求厂方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审批. 要求厂方对明火作业地点指派看火人员,并在明火作业地点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作业完毕施工和看火人员应认真检查,清理现场,通知船方作业结束. 要求厂方使用氧气、乙炔软管、焊机、焊线、电线安全可靠,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气源. 要求厂方将明火作业地点位置通知船方,以利船方做好防火巡回检查防范工作. 1. 机舱内(包括油舱、油柜)等任何含有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明火作业前必须测爆,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

老旧船管理规定模板

本决定自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 优化水路运力结构, 提高船舶技术水平, 保障水路运输安全, 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根 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 船龄, 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 二) 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 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 三) 老旧运输船舶, 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 四) 报废船舶, 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 五) 废钢船, 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 六) 单壳油船, 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 含油驳) 。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 一) 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 为一类老旧海船; ( 二) 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包括旅客列车轮渡) 、旅游船、客船, 为二类老旧海船; ( 三) 船龄在以上的油船( 包括沥青船) 、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为三类老旧海船; ( 四) 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为四类老旧海船; ( 五) 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 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 一) 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 为一类老旧河船; ( 二) 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包括旅客列车轮渡) 、旅游船、客船, 为二类老旧河船; ( 三) 船龄在以上的油船( 包括沥青船) 、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为三类老旧河船; ( 四) 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为四类老旧河船; ( 五) 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 包括油驳) 等, 为五类老旧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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