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须知规定了船舶修理的操作步骤和要求,旨在保证和提高船舶的修理质量,满足船级社、法定主管机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要求,使船舶始终处于良

好的适航状态,确保救助待命及满足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备技术部,船队及所属船舶的修船管理。

第三条设备技术部负责全局船舶修理年度计划的汇总,掌握修船动态,同时报部备案。

另外,对船舶修理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船队负责对船舶修理单进行审核,船舶修理进行监督,并协调和解决在修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第五条船长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修理工程单上报船队。编制修理单的主要人员原则上应参加修理工程。

第二章编制修理申请

第一条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

第二条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

第三条轮机、电气、坞修(轮机部分)部分由轮机员和机管员分别提出,无电机员的船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

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

第四条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

第五条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上报船队审批。

第六条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应根据船舶损坏情况和船检部门提出的修理范围和要求进行修理,事故修理应与其它修理项目分别开帐,以便索赔。

第三章编制修理计划及预算

第一条设备技术部对船舶修理单认真审核,对所有修理项目作出详细预算。设备技术部对所需修理船舶上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鉴定是否属于局修理范围,如属于局修范围,需由分公司报局机械

设备部审批后方可以下一步工作。

第二条设备技术部对预计修理费用在50 万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应邀请3 家以上船厂进行报价,在保证修理质量,修船进度,节省修理费的前提下,对承修方资格进行评审,选择合格承修方。

第四章修船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第一条修船由设备技术部确定厂修项目、周期、价格、厂商等。

第二条合同中应包括承修方的修理质量和安全保证协议。

第三条合同签订前必须对承修方代表的身份和资信进行验证,并了解承修方对被修船保险情况,以及是否有分承修方等,以保证合同的可靠性、有效性、合法性、合同签订后由设备技术部妥善保管。

第五章船舶修理第一条船舶应认真采集记录与修理有关的设备运转参数,并对运转参数进行分析,提出修理方案,将运转参数和修理单一并报船队。船队应对船舶修理方案进行专题研究,确定项目和修理内容。

第二条根据修船项目的需要,船舶应将所需备件清单报设备技术部,按《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订货,以便保证修船进度,同时在修理单上,写明备件提供方。

第三条需要船方制造加工的备件,以及修船所需的特殊材料,应提前向船厂说明,并在修理单上写明这些备件的供应方和技术要求。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标准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 管理部门 2.1 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船舶入厂 3.1.1 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2)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3)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4)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 5)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3.1.2 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1.3 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

3.1.4 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 安全施工准备 3.2.1 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 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3.2.3 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撤消许可。 3.2.4 施工前应确认个人防护用品无缺陷。 3.3 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 动火作业控制要点 a) 施工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安全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周围环境,明确安全要求。 b) 动火作业必须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 c) 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清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查审批方可动火。 d) 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须手工拆除一节,清除存油及油气后方可施工。 e) 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允许就近共用)。 f) 施工人员执行“十不焊、割”规定 3.3.2 易燃易爆物质安全控制 a) 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场所,其附近严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予以隔离,悬挂警告标志。 b) 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管,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区域。 3.3.3 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 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电源接触。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 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 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 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 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排值班人员不得少2人。

5、船舶所在港口悬挂台风信号一号风球时,在船人员不得离船外宿,已完船人员获悉后立即回船参加防台,随时做好防洪和完成其他特殊任务的准备。 6、停泊值班人同必须做到。 (l)提高警惕,禁止闲杂人员上船,经常到船舶四周巡视,检查锚链、系统、信号、照明等是否正常。 (2)了望船舶四周,注意气象、水位、水流、风向等增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雾季中途停泊或锚泊在能见度不良的地方时,要按章鸣放雾号。 (4)做好防毒、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 (5)做好停航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录。 三、航行中轮机部值班规定 1、航行值班时,轮机部必须有轮机长或轮机人员负责当班。 2、应服从值班驾驶员的指挥,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员的命令。 3、加强巡回检查,做到勤听、自看、勤模、勤嗅,经常检查并正确调整使用中的机电设备,保证其转速、压力、温度、电压、电流、油量及水量等工作参数正常。 4、迅速地排除机电设备的故障,当无法排除时,应立即请技十人员指导解决。 5、在航行过程中,如发现主、副机等有故障时,值班轮机人员应及时通知驾驶部,进行临时停机排除故障。

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省属国有大型企业,工资都很低 直属单位: 福建省东南造船厂(待遇比马尾造船厂好) (据说待遇现在是福建三船中最好的)(看什么部门啦,马尾造船事业部的话,就是单休,周六会加班一天,不过可能给你每月150的加班费。再就是去的话,还是去东南吧,福建三船,东南待遇最好,其二厦门,最差的马尾,而且马尾还不是纯国企,有民间融资的。最后一点是福建三船是不会相互录用的,比如你辞了马尾其它两个船厂是不会再要你啦,好像是这样的。进来船厂半年了,只能说刚进来的话,会很闲的,特别船厂制度比较混乱的,更蛋疼,所以自己最好在这段时间给自己找点事做,英语不好的想则去考个BEC什么的,不要让自己颓废了!) (马船、厦船、东南都是属于福建船舶集团公司的,这三个厂待遇最好的是东南厂订单最多的也是东南。我们马船订单是到2016年目前双体半潜式居住船有6艏(DP3定位)其它的船型基本是PSV、OSV、还有油船和散货船,工资待遇比东南稍微低点但福利其它的还算可以;马船不是纯国企但里面的裙带关系肯定还是有的,只要技术好肯学肯干还是有机会提升的。至于厦门厂待遇好像和我们差不多,但厦门消费比福州高而且落户问题不是很给力 2013-9-16 19:09)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厦船重工是福建省目前规模、效益和发展前景最好的企业之一)、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是福建省最大的造船企业)、 、福建省船舶工业技术研究中心、福建省船舶工程技术学校、福建省上游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建省船舶工业贸易公司、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福建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福船建设开发公司、福建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闵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物资经理部。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船舶修理工作,明确修理管理工作程序,有效控制船舶修理成本,保证船舶高效营运,制定本规定。 船舶坞修及小修修理规定 1.对船舶修理级别的划分及工作内容 1.1坞修 1.1.1船舶船体(包括护舷材)除锈油漆换锌板、锌块、描水尺、水字、打水线。 1.1.2检查修理轴(尾轴)螺旋桨、导流管、舵,测量间隙留记录,必要时换新。 1.1.3检查全船水堵及测深仪传感头,船体外板测厚,绘草图留记录。 1.1.4检查修理海底门、通海阀、海底箅子除锈油漆换锌块。 1.1.5锚链出舱除锈油水罗松,检查锚链连接卸扣(或连接链环)、锚卸扣、转环,测量锚链直径,留记录,必要时倒头使用锚链。 1.1.6锚链舱除锈油漆。 1.1.7排除解决运行中对船体水下设施所造成的缺陷故障。 1.1.8解决排除非进坞不能施工的船体及船舱等部位所存在的问题。 1.1.9全船做全面的除锈油漆处理,其中除锈见白的等级要求

水线以下外100%,水线以上甲板以下为30%。 1.2小修 1.2.1主机部分 -取机油样及拆卸各种仪表报送公司机务管理人员。 -主机全部解体拆检、清洁、修理或更换,刚套冷却水密封情况检查,有问题抽缸套。 -测量调整各部数据并留记录,个别零部件可以作少量的更换(必须有数字依据并报审批),作更换记录。 -研磨进排气阀调整进排气阀间隙清理积碳。 -检查测量气缸与活塞,活塞与活塞环、刮油环,连杆大小端以及主轴承、推力轴承等的磨损使用情况,调整间隙留记录。 -检查凸轮、凸轮轴承、挺杆、导管各部间隙。 -检查、清洁调试油嘴、油泵启动阀、安全阀、注油器,必要时可以部分更换零部件。 -检查清洁供油、冷却、润滑,进排气,其系统的密封及工作情况。 -检查清洁、修理主机带动泵、调速器、空气分配器等附件。 -打开齿轮箱检查齿轮磨合、紧锁固定止退情况,检查调整定时。 -视情况交厂测试活塞肖及连杆螺栓的机械性能并留取检查测试报告。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广东广西福建江西船舶行业协会成员名单

广东广西福建江西船舶行业协会成员名单 单位名称协会职务序号 福建省 219 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副会长220 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常务理事221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常务理事222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常务理事223 福建省东南造船厂常务理事224 福建省白马船厂常务理事225 福建省瀚海船业有限公司理事226 福建新远造船有限公司理事227 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理事228 福建国安船业有限公司理事229 福建省远大船业有限公司理事230 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会员231 福建省福宁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员232 福建省厦门造船厂会员233 福建省环澳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会员234 龙海市造兴船业有限公司会员235 龙海市玉枕造船有限公司会员236 福建省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会员237 福州第二船舶修造厂会员238 龙海市海澄玉枕船舶修造厂会员239 龙海市锦江船舶机械开发有限公司会员240 福建省上游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会员241 龙海市德鑫机械有限公司 242 福建东源船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会员 243 福建省闽东赛经济开发区申银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会员 244 福建省福州军海兰舰橡胶厂会员 245 福建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会员 246 福州常兴制冷制备有限公司会员 247 福建省中正物资贸易公司会员 248 福建省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员 249 福建省船舶工业公司物资管理部会员 250 福建省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会员

江西省 251 江西省船舶工业管理办公室常务理事252 九江船舶工业公司常务理事253 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理事254 九江银星造船有限公司理事255 九江同方江新造船有限公司理事256 九江翔升造船有限公司理事257 江西朝阳机械厂理事258 江西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会员259 九江中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会员260 南昌凯马柴油机有限公司会员261 九江中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会员262 九江海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会员263 江西船用阀门厂会员264 江西航海仪器厂会员265 江西省天秋实业有限公司会员266 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会员267 江西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会员268 中国船级社九江办事处会员269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闽赣公司会员270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会员27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七○七所九江分部会员272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会员 广东省 325 广州船舶工业公司常务理事326 广东浩粤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常务理事327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常务理事328 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常务理事329 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常务理事330 广州中船龙穴造船有限公司常务理事331 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理事332 广州市奥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理事333 英辉南方造船(广州番禺)有限公司会员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规则

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游艇安全管理,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浙江游艇业的安全、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实施细则的主管机关。浙江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对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负责,做好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 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游艇委托游艇俱乐部管理的,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游艇俱乐部在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协议,承担相应的游艇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章检验和登记 第六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海事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八条游艇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登记法律法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条游艇由其所有人自行管理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游艇安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游艇航行、停泊水域、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驾驶员情况、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及应急保障等,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游艇所有人提交的书面说明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游艇所有人应在游艇投入使用前完成整改;游艇委托俱乐部管理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游艇所有人与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签订的协议及其复印件。 第三章航行和停泊 第十条游艇应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并配备航行记录本记载相关的航行活动。

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

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全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提高渔船管理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㈠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核查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建立以渔船IC卡为基础、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的现代渔船管理模式,切实解决渔船数据信息不一致、不准确和不方便查询等问题,实现渔船数据有效统一、合法规范、网上公开、信息共享、随时查询等管理目标,最终达到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渔船的目的。 ㈡具体目标。全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继泉州试点后,拟用一年的时间,按行政区划由北至南分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1月,完成宁德、福州两地市的系统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 第二阶段,2010年2月起至2010年6月,完成莆田、厦门、漳州三地市的系统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 第三阶段,2010年7月起至2010年8月,对全省沿海六地市已建成的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库进行统一的查补缺漏和修订更正工作。

为保证全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决定成立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省级工作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陈泽銮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梁火明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巡视员 何敬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成员:林竹明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监处副处长曹威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监处 江鸿光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杨立勋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蔡芝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有关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应成立由市局分管局长任组长的工作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工作步骤 ㈠准备阶段 1、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和宣传资料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对实现全省渔船动态、协同管理的重要性,在强调系统建成后将大幅提高渔船管理的工作效率,为服务对象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特别说明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普查并安装IC卡的渔船将暂缓享受燃油补贴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 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 (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 (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 (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 (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九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有关船舶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船舶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舶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舶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或者通过非限制性桥梁的船舶、设施,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辖区内特定桥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

(二)确保桥梁通航尺度满足批准的通航标准;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 (四)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并为桥区水域现代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提供信息传输条件; (五)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限制性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下列桥梁防碰撞措施: (一)按批复设计落实涉水桥墩防撞能力和防撞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 (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碰撞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建立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在长江干线新建桥梁,其预可、工可、初设等前期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第八条桥梁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桥梁建设通航安全评

福建省交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内河行政执法船舶的管理,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船舶的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方式,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海事局《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港口、航道、地方海事、水路运输管理等行政执法机构于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的船舶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船舶的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船舶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归口承办。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船舶的类型包括公务船和艇。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船舶的标志包括船舶特定颜色、标识和旗帜。 (一)船舶的特定颜色 1、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2、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3、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链、锚(特殊金属

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二)船的标识 1、船体的标识 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间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L/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L/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一)。 2、上层建筑的标识 (1)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福建省交通行政执法标志主体(见附件一)。福建省交通行政执法标志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2)不设置烟囱的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福建省交通行政执法标志,福建省交通行政执法标志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3)在主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左右舷醒目部位设置中国海事(或中国港航)。中文字体为黑体,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M70-K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船舶修造(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分管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船舶维修保养制度

船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养好船舶设备,将全船设备实行分工管理按项落实专人负责,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将日常养护、预防性检修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使船舶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船舶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船舶设备维修保养分工负责制 (一)船长职责 1?负责领导督促轮、驾两部船员开展全船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对船舶设备的技术维修保养状况负领导责任; 2?负责监督执行设备技术定额及有关维修保养规定,以身作则、带头执行;3?督促船干如实填写各类日志及报表,并审核签字; 4?组织和督促全船各部门编制各类修别的修理单,及时上报; 5?掌握配件、耗料等备用状况,及时上报申请领料; 6?每2个月向设备管理处上报《船舶技术状况表》; 7?对全船设备安全工作负责。 (二)大副职责 1?负责驾驶部所有区域或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2?除直接负责自己所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外,还要负责督促各驾驶员及水手长开展其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3?对驾驶部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状况负监督检查的责任;

4?督促驾驶员及时如实填写《工作日志》、《驾驶部技术状况报表》,并审核签字后交船长审核签字; 5?负责统计驾驶部的配件、耗料的使用和备用情况,并填写申领单后交船长签字上交; 6?对驾驶部的安全工作负责。 (三)轮机长职责 1?负责轮机部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2?除直接负责自己所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外,还要负责督促各轮机员开展其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3?对轮机部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状况负监督检查的责任; 4?督促轮机员及时如实填写《轮机日志》、《轮机部技术状况报表》,并审核签字后交船长审核签字; 5?负责统计轮机部的配件、耗料的使用和备用情况,并填写申领单后上交;6?根据设备说明书规定周期及设备实际状况,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收集整理和保管设备技术资料,研究分析磨耗规律,保持船舶良好及时状态; 7?对轮机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四)各级驾驶员和轮机员职责 1?带领本班人员开展所分管设备或区域的维修保养工作; 2?对所分管的设备或区域的维修保养状况负直接责任; 3?及时如实填写《轮机日志》、《工作日志》、《轮机部技术状况报表》、《驾驶部技术状况报表》,并审核签字后交大副、轮机长审核签字; 4?负责统计本班的配件、耗料的使用和备用情况,并报轮机长、大副;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规则(新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

福建造船厂名录

福建船舶制造企业名录 1.福建省上游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江边路邮编:3, 邮编:350000 2.福建省东南造船厂 地址:建设路邮编:, 邮编:350000 3.福建省东南造船厂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设路7号邮编:087 邮编:350000 4.福建省厦门造船厂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海沧镇排头邮编:088 邮编:361000 5.福建省尤溪县梅仙造船厂 地址:福建省尤溪县西滨镇三连邮编:013 邮编:365000 6福建省平潭县长泰船舶修造厂 地址:福建省平潭县敖东镇沃仔角邮编:088 邮编:350000 7福建省晋江市深沪兄弟船舶制造厂 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深沪东安临海大街 23-24 邮编:028 邮编:362000 8福建省石狮市东明宏进农渔机械修造厂 地址: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村内邮编:059 邮编:362000 9福建省福鼎市渔轮修造厂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店下镇关盘自然村邮编:057 邮编:352100 10福建省福鼎市船用挂机厂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沙埕镇沙埕海滨北路49号 邮编:012邮编:352100 11福建省福鼎市造船厂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海滨路59号邮编:001 邮编:352100 12福建省福鼎市金利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西沃邮编:086 邮编:352100 13福建省船舶制冷联合工业公司 地址:国货东路邮编:, 邮编:350000 14福建省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地址:福州邮编:邮编:350000 15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地址:福州邮编:邮编:35000016福建省连江县机械厂 地址: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816西路193号邮编:065 邮编:350000 17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造船厂 地址: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815路邮编:092 邮编:350000 18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镇海星造船厂 地址: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镇海星邮编:015 邮编:350000 19福建省马尾造船厂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船政路3号邮编:012 邮编:350000 20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邮编:邮编:350000 21福鼎市海洋机械配件厂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秦川路266号邮编:088 邮编:352100 22福鼎市秦屿镇建国造船厂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积石路后岙邮编:0593 邮编:352100 23诏安县国营水产造船厂 地址:福建省诏安县梅岭镇宫囗邮编:097 邮编:363000 长乐市漳港镇百户沃冷冻 24石狮市东明船舶工业公司地址: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村内邮编:066 邮编:362000 25石狮市信给明船用辅机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莲坂邮编:092 邮编:362000 26石狮市祥兴造船厂 地址: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祥渔深内邮编:013 邮编:362000 27石狮市福祥船用机械修配厂 地址: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村内邮编:036 邮编:362000 28石狮市锦尚镇锦尚造船厂 地址:福建省石狮市锦尚镇村内邮编:067 邮编:362000 29石狮市鸿山东兴第一船舶修造厂 地址: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村内邮编:035 邮编:362000 30石狮市鸿山镇东兴第二船舶修造厂 地址: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村内邮编:039 邮编:362000

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制度

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制度 为加强船舶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和适航状态,有效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长江海事局所属的海巡船舶。 二、船舶日常维修保养的定义:船舶日常维修保养是指船舶在二次计划进厂修理间隔期内,为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和适航状态,由船员或以船员为主对船舶各类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或排除各种故障所做的工作,是海巡船舶保持正常技术状态的基本方法。 三、日常维修保养应遵循的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勤俭节约的原则。 2、部门监督,处站负责,船舶实施的原则。 3、日常保养和停航检修相结合的原则。 四、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的分类 1、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分为:日保养、月度保养和停航检修三种,其中,停航检修又分为半年度检修和年度检修。 2、日保养每天进行;月度保养每月进行一次,每次一天;半年度检修按主机运转500-600小时或半年进行一次,每次3-5天;年度检修按主机运转1000-1500小时或一年进行一次,每次3-7天。 五、制定计划及实施 1、船舶日保养及月度保养计划由轮驾两部负责人依据本船实际情况制定,并由海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并检查。 2、船舶年度(半年度)检修,由各分支局统筹安排,计划检修项目由船舶依其技术状况编写,经海事处审核,并至少提前1个月报分支局船舶管理部门,经审批后由海事处组织实施。 3、停航检修工作以船员为主,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配件、工属具等准备,为船员自修或扩大自修创造条件;但如遇有较大检修项目或机加工要求,本船的确难以做到,可经分支局船舶管理部门同意,并协助联系有关厂家解决;停航检修完成后,由分支局船舶管理部门或委托海事处船舶管理人员组织验收。 4、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工作计划应纳入各单位方针目标管理和考核,应根据批准的船舶日常维修保养计划,按时维护和交船检修,确需改变时,应报相应部门批准同意并适时调整维修计划。 5、船舶维修保养工作要实行“四定”: ⑴定人员:按船舶各设备及部位分工,落实到人; ⑵定时间:船舶各部位及各设备要确定维修保养周期,定期检修保养; ⑶定项目:在每一周期内,要制定具体的维修保养项目; ⑷定质量:按各部位及各设备维修保养质量要求,检查验收。 6、船舶在进行维修保养工作时,应做好相关台账、日志和船舶维修、更换、测量等记录 六、日常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内容和计划的确定应依据CWBT思想和原则,并借鉴和引用CWBT管理技术中四类八级维修制及与之相对应维修周期的概念;日保养、月度保养沿用CWBT管理技术中A、B、C级保养的表格管理形式,停航检修则按船舶技术状况并主要针对D、E、F级保养要求编制维修计划。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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