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论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论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论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原因

及法律对策

论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原因及法律对策

【内容提要】: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其稳定性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然而随着目前离婚案件屡见不鲜,现阶段离婚不再是纯粹的个人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也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试图通过一己之见分析当前的离婚案件,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从区域差别、案件主体及离婚方式三方面归纳出离婚案件的不同特点,其次从社会因素、个人因素及经济因素三方面依次分析出现以上特点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离婚案件特点原因法律对策

【目录】

引言 (2)

一、当前离婚案件特点 (3)

(一)区域性特点 (3)

(二)离婚案件主体特点 (3)

(三)两种方式的离婚复杂性增加。 (4)

二、离婚原因分析 (5)

(一)社会因素 (5)

(二)当事人个人原因 (6)

(三)经济因素 (6)

三、法律对策 (7)

(一)完善协议离婚的法律制度 (7)

(二)确认婚姻调查的合法性,扩大查证主体范围。 (8)

(三)制定婚前婚后《婚姻法》教育条例,加强法制宣传 (9)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9)

(五)完善诉讼离婚的调解制度,实行调审分离 (10)

四、结语 (12)

五、参考文献 (12)

引言

“2012年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23.6万对,比上年增长1.6%。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1318.3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5.3万对,粗结婚率为9.8%,比上年上升0.1个千分点。同时,2012年全国共有310.4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比上年增长8%,粗离婚率为2.3%。,比上年增加0.2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42.3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8.1万对①”。根据民政部提供的自2003年至2012年的数据对比,2012年国人离婚率增幅首次超过结婚率增幅,已经连续9年递增,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也不断增多。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给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冲击,如何处理好离婚案件,平息婚姻家庭纠纷,为婚姻稳定和家庭和谐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意图探讨当前中国离婚案件的特点和原因,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作参考。

①民政部《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民政部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6b17734884.html,/article/tjbg/201306/20130600474746.shtml)

一、当前离婚案件特点

(一)区域性特点

1、城市离婚案件特点。城市越发达离婚案件越多,离婚理由多为当事人性格不合或者有婚外情,夫妻财产分割争议较大。“据长期从事离婚率调查的徐安琪女士的研究发现,离婚率(包括登记离婚及司法离婚)上升幅度较大的大多是走在改革开放前列、经济发展较快或城市化、工业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其中上海离婚率的上升幅度最大,从1980年至今30多年,增长了7倍,京津苏浙等沿海地区的上升幅度也超过4倍,研究还指出了各地区的普遍性的离婚原因①。”

2、农村地区离婚案件特点。离婚案件增速较快;“外出务工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影响较大②”;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都会涉及到彩礼问题;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乡邻及其家族影响较多;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有较大难度。

(二)离婚案件主体特点

1、性别特点。诉讼离婚案件中提出离婚者以女性居多,“早在2002年,北京昌平法院从2001年至2002年间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在调查中发现,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明显多于男性。从2006年到2009年,厦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为数一半的案子为女方主动提出。天津市法院抽查10年内办理的离婚案件中,近7成案子的女性属原告方。2007年5月,有记者在湖北随州、襄樊等市县法院采访发现农村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是女方主动提出的。③。”

2、年龄特点。中青年人离婚占多数,离婚当事人的年龄呈现低龄化,婚龄也逐渐缩短,“闪婚闪离”现象增多。“从2006到2009年,15-35岁青年离婚率逐年

①法制晚报《内地各省份离婚率排名》新华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b17734884.html,/2010-10/04/content_21056590.htm)

②谢林兵著《城乡离婚率差异原因探讨》《科学之友》2009年8月刊第109页

③南方人物周刊《为什么妻子不爱我们了》新浪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b17734884.html,/s/sd/2009-08-07/151418387404.shtml)

上升,2009年达至8.168‰。2009年,青年人口的离婚率随着年龄的增长也出现了上升,34岁达至顶峰,每一千人之中就有20人离婚,22—35岁人群是离婚主力军”①。

3、受教育程度。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学历呈现抛物线的形式,低学历者和高学历者占了多数,男女双方学历差距越大,婚姻越不稳定,当事人双方均属于同等学历或者学历差距小的案件偏少。

4、案件当事人职业方面特征。集中反映出如下特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提出离婚的比率较低,离婚案件中职业稳定性相对较差的当事人如个体户、打工族或无业人员占较大比例,特别是长期在外地务工人员最为普遍。

(三)两种方式的离婚复杂性增加。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通过民政机构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在此离婚自由前提下,一些夫妻为达个人目的搞“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严重扰乱离婚法制秩序。

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婚后子女抚养或遗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很难把握,且举证较难,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等问题更加复杂。

3、无论以上哪种离婚方式,离婚原因越来越多样化,离婚复杂性增加。“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徐安琪研究员对500位离婚当事人的调查结果显示,主要

①中国青年网《2012中国青年发展报告发布》(https://www.360docs.net/doc/6b17734884.html,/wztt/201209/t20120930_2478491.htm)

的离婚原因有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恋(占40%以上)、性格不合(占38%)、一方不尽家庭义务(占16%)以及为经济、亲属关系和赌博(分别占一成左右),性生活失调、一方出国分别约为3%左右①”,还有许多其他令人啼笑皆非的原因,总之离婚原因层出不穷,诉讼离婚的审理更加繁琐、复杂。

二、离婚原因分析

(一)社会因素

1、婚前同居日益普遍导致离婚率升高。受国外开放婚恋思想的影响,国内婚前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情侣为了生活方便或者考验感情,希望有更多的时间在一起,还未结婚就先一起生活,婚后彼此对婚姻的满足感相对降低,婚姻稳定性相应地受到影响。“美国丹佛大学调查发现,43%婚前同居的人,结婚后容易对婚姻不满,甚至出现较多的沟通问题,离婚概率也较高②。”

2、家庭功能改变,家庭的重要性被忽略。传统社会中,家庭提供了社会教育、经济、娱乐、信仰等多种功能,人们对于家庭的依赖程度很高,随着社会高度分工,以上功能逐渐被社会其他组织提供,有的人甚至把家庭只当做吃饭睡觉的地方,家庭的重要性慢慢被忽略,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离婚率的提高。

3、浮躁的社会风气,简化的离婚手续客观上导致离婚率上升。传统观念里,婚姻是很严肃、庄重的事情,随着新潮思想的卷入,过度追求情感自由的人越来越多。铺天盖地的相亲节目使婚姻速配现象风靡,浮躁的气氛不断发酵,“闪婚”、“闪离”的情形也开始增多,传统上忠贞不渝的爱情观和负责任的婚姻观逐渐被冲淡。伴随《婚姻法》的变化和改进,婚姻登记手续不断简化,“好聚好散”更加容易,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数量不断增多。

①新浪女性《离婚原因大调查》新浪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b17734884.html,/qg/2013/0724/06391230129_2.shtml)

②生命时报《人体又解开9个奥秘》人民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b17734884.html,/smsb/html/2009-12/29/content_416000.htm)

第2版

(二)当事人个人原因

1、很多人爱自己胜过爱其他一切,不懂理解和包容。现在的年轻人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得到家人宠爱,更多地注重自身的感受,婚前不做太多的长远考虑,甚至是冲动结婚,婚后发现双方不合适,又因年轻气盛,不愿意去修补感情裂痕说离就离。而年龄较大、婚龄较长的夫妻会更多地考虑到离婚对于子女及父母的影响,也更愿意去沟通和包容,离婚几率相对会减少。

2、女性越来越自立,不怕离婚。与以往相比,女性在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方面明显提高,对于男人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小,一旦对婚姻不满,她们勇于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另外由于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到影响婚姻关系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甚至会沾染不良习气,女人就不愿再去忍受这种境况主动提出离婚。

3、夫妻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产生太大分歧。人们婚前一般都不会把不良习惯充分表现出来,而是尽量表现自己的优点,等到婚后缺点渐渐暴露出来,相互之间就会越来越厌恶对方。尤其是原本文化素质差距就很大的两个人,双方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很容易出现差别,当这种差距发展到无法弥补的地步时,夫妻间容易以离婚收场。

(三)经济因素

1、家庭物质生活不稳定或者双方经济实力差距大。稳定的收入及双方均衡的经济地位是婚姻稳定的保障,有稳定的职业如公务员等,经济基础也相对稳定,物质生活的稳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婚姻家庭的坚固。夫妻工作不稳定,家庭经济水平不高,或者双方经济实力相差太大,容易产生家庭矛盾,这些都给婚姻稳定性带来较大冲击,因为夫妻双方经济实力不均衡时,“利益至上”的思想观念会导致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处于强势的一方不顾道德的束缚和责任的约束,

产生离婚心理。

2、人员流动、夫妻分居,造成感情淡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区域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出现了较大的人员流动性。很多夫妻单方或双方均外出务工,共同生活时间变少,两地分居客观上造成彼此思想交流及性交流减少,夫妻感情也就越来越疏远,这样很容易出现“婚外情”,最终影响到婚姻的维持。

3、“功利性离婚①”增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功利主义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如拆迁补助,政策购房或者为了逃避债务和政策等,夫妻双方选择走“假离婚”的捷径。另外还会有一方为了个人经济利益以离婚再复婚为借口骗得另一方先办理离婚手续,实际上是为了得到更多的财产分割,并达到自己真离婚的目的。

三、法律对策

(一)完善协议离婚的法律制度

1、设立离婚审查期限制度。审查是协议离婚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但是从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看,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并不明确。为了减少轻率离婚,防止“假离婚”、恶意离婚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制定审查期的规定,以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若在婚姻法规中填补离婚登记审查期方面的内容,设立审查期限制度,并严格审查协议中财产分割方案,可以增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协议离婚制度也能得到进一步完善。此外在审查期间,一旦当事人提出撤销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准许,这样有利于降低离婚及离婚案件的发生。

2、设立协议离婚的公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

①王聪聪《功利性离婚》《读者》2013年第12期读者出版集团*读者杂志社

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行协议离婚制度中婚姻登记机关只对离婚协议书进行确认,并不强制执行,若在协议离婚制度中增设公证制度,对于离婚协议中涉有延期给付财产、子女抚养费用分期支付或者债务分担等方面内容的,当事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一方面可以保证给付方履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离婚纠纷,另一方面可以预防违背社会公德的“功利性离婚”的发生。

(二)确认婚姻调查的合法性,扩大查证主体范围。

1、明确婚姻调查的合法性内容。《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对于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情节尚未严重到“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夫妻一方该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我国法律尚且缺少相应的规定,同时也未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委托他人对配偶进行调查的行为是否合法还需要法律的确认。若《婚姻法》明确婚姻调查的合法性内容,例如确认“被委托人有义务通知被调查人进行调查”,明确“婚内隐私权的可调查的范围和调查方式”等内容,既能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被调查方的知情权利,更能减少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发生。

2、无过错方举证与法院查证同步。《婚姻法》中对无过错方给予了“有权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但同时要求无过错方提供确切的证据,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往往无过错方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到另一方配偶的隐私权,这样的取证手段不被法院允许。因此法院可以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帮助,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对于不能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被认为已举证,再由法院根据线索查证。另外法院可将调

查取得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法官可以根据质证情况进一步了解当事人意愿,从而更好地调解双方的异议,提高离婚案件审理的效率。

(三)制定婚前婚后《婚姻法》教育条例,加强法制宣传

1、制定可行的婚前《婚姻法》教育条例。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各地方可以成立专门的婚前《婚姻法》教育机构,施行统一的教育规划,由司法职能部门监管实施,并配备专门的设施场所及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或者将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知识制定成为基础学科,由各大院校列进必修课程中。这样能够有效地普及《婚姻法》,使夫妻婚前对婚姻家庭就有充分的认识,从而降低离婚率,促进婚姻家庭稳定。

2、成立婚后婚姻家庭学校并规定夫妻双方接受教育。在《婚姻法》中增加规定,成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学校,“要求婚后夫妻双方定期到婚姻家庭学校接受教育”。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教学内容,司法、教育、民政及妇联等部门共同管理,聘用专职合格的高素质教师,对夫妻双方进行法制、伦理、道德、婚姻破裂后果等等方面的教育。对于要办理离婚手续或者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或者法院可责令其先到婚姻家庭学校中学习再考虑是否离婚,并请重归于好的夫妻现身说法,讲述离婚对彼此及其父母子女的伤害后果,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到婚姻家庭的重要性,可以有效降低离婚率,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获得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1、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前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主要采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救济方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实际上当前婚姻家庭问题多种多样,导致离婚的原因也复杂不一,无过错方受到精神损害的情形也不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例如通奸、“一夜情”、嫖娼、卖淫,或者一方有非婚生子女等情形,这些都和法定情形一样会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而无过错方若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就得不到相应的损害赔偿,因此应将通奸、“一夜情”等破坏婚姻关系的情形也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中。

2、扩大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排斥了配偶双方以外的,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在国外的立法例中,法国、瑞士、日本、美国等都确定了过错方及第三人对受害人的婚姻家庭的破裂负责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的原则①”。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同居或重婚,这种行为同样构成故意破坏合法婚姻关系,构成了对无过错方的连带侵权,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婚姻法》在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在审理该类离婚案件时,也应该考察第三者是否“明知”当事人有配偶,如果第三者是“明知”,无过错方对于第三者连带赔偿其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如若《婚姻法》把故意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围之内,则更加合乎社会公德,更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且能减少婚外情的发生,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

(五)完善诉讼离婚的调解制度,实行调审分离

①郭杰赵伟著《浅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中国法院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b17734884.html,/article/detail/2012/11/id/786064.shtml)

1、设立离婚案件审前调解法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应当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实际操作中,法院可以在开庭之前向当事人签发审前调解通知书,提请当事人尝试通过法官的简单劝解和指导,实行和解,因为当事人未经开庭举证与质证,矛盾未经法庭对抗性程序激化,更有可能促成和解。“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在设置家事法庭或法院方面有着共同的经历和成功经验,大陆法传统国家如德国、日本设立有专职管辖家事案件的独立家事法院,西班牙、奥地利、波兰等国法院内也有相似机构。中国台湾地区也设有家事法庭专理家事案件。普通法传统国家和地区设立家庭法院或家事法庭的历史更悠久,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都设立有专司家事争议的家事法院、家庭法庭,美国也有类似司法组织①”。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设置配有专门调解室的离婚调解法庭,并规定调解期限,有利于将离婚纠纷在诉讼外化解,降低离婚率。

2、配备专职调解人员,分离调解权和审判权。离婚案件受理后,解决双方纠纷最有效的办法仍然是协商解决,通过法官的指导和专业帮助,找出争议的原因,安定双方情绪,使其客观对待纠纷,唯有调解不成才能裁判。但是离婚案件的调解不单单是依靠技巧解决的过程,而是集调解、辅导和治疗于一体的过程,其中还涉及到心理学、社会学甚至经济学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些都属于非法律专业的知识,为了更加公证、合理的审理此类案件,案件审理法官需要其他专业的配合与协助,所以离婚调解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应由受过专门学科训练的人员组成。同时法院可以将法官重新分工,

①蒋月《家事审判制: 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1月刊

一部分法官专门负责调解工作,一部分法官专门负责审判,实行调审分离。例如日本就分别制定了《民事调停法》和《家事审判法》,立法实现家事案件调审分离,并对调停委员会的组成明确规定“调停委员会由调停主任1名和调停委员2名以上的人员组成①”,进一步规定了人员任命要求。英国等西方国家也设立或者指定相应的公益性服务机构来辅助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如此可以有效地为案件当事人及法院提供专业帮助,使婚姻家庭案件的解决更加高效。

四、结语

夫妻离异、家庭破裂会对双方父母及子女产生必然的影响,尤其会对子女的身心产生严重的伤害,因为单亲家庭的子女可能会遇到多种困难,容易缺少自信及安全感,从而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此外,父母在离婚纠纷过程中出现的争吵、谩骂,会向子女传递悲伤、焦虑的不良信息,极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有的孩子会因此形成孤僻、忧郁、软弱或暴躁的性格,甚至会人格扭曲、心理变态,再加上缺乏管教和自律,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会危害社会安定。因此关于离婚案件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着重于专业化的调解来促进双方和解,提供更多的对策来解决离婚案件,不论是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调解维持婚姻关系,都能够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从而促进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五、参考文献

【1】民政部《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民政部门户网站(h t t p://c w s.m c a.g o v.c n/a r t i c l e/t j b g/201306/20130600474746.s h t m l)【2】谢林兵《城乡离婚率差异原因探讨》《科学之友》2009年8月刊第109页

【3】法制晚报《内地各省份离婚率排名》新华网

(h t t p://w w w.c q.x i n h u a n e t.c o m/2010-10/04/c o n t e n t_21056590.h t m)

【4】南方人物周刊《为什么妻子不爱我们了》新浪网

(h t t p://n e w s.s i n a.c o m.c n/s/s d/2009-08-07/151418387404.s h t m l)

①白绿铉译日本《民事调停法》和《家事审判法》(摘)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b17734884.html,/content.php?id=69)

【5】中国青年网《2012中国青年发展报告发布》

(h t t p://n e w s.y o u t h.c n/w z t t/201209/t20120930_2478491.h t m)

【6】新浪女性《离婚原因大调查》新浪网

(h t t p://e l a d i e s.s i n a.c o m.c n/q g/2013/0724/06391230129_2.s h t m l)

【7】生命时报《人体又解开9个奥秘》人民网

(h t t p://p a p e r.p e o p l e.c o m.c n/s m s b/h t m l/2009-12/29/c o n t e n t_416000.h t m)第2版

【8】王聪聪《功利性离婚》《读者》2013年第12期读者出版集团*读者杂志社

【9】郭杰赵伟《浅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中国法院网

(h t t p://w w w.c h i n a c o u r t.o r g/a r t i c l e/d e t a i l/2012/11/i d/786064.s h t m l)【10】蒋月《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1月刊。

【11】白绿铉译日本《民事调停法》和《家事审判法》(摘)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h t t p://w w w.r m t j.o r g.c n/c o n t e n t.p h p?i d=69)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 目录 前言 (5)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5) (一)现场留有痕迹物证 (5) (二)作案手段的习惯性 (5)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6)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6)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6) (一)认真仔细地勘查现场 (6)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7)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7)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8)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9)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10)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谢辞 (12)

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论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一)现场痕迹物证 (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一)认真细致地勘察现场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内容摘要:盗窃案件,是刑事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多发性案件。特别是在近 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个别不法分子不劳而获,利用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物,给广大人民群众和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侦办力度,尤其是随着犯罪手段的发展变化,侦查人员要善于总结、掌握好其特点,以及侦查的要领与方法,积极遏制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关键词:盗窃案件、特点、侦查要领。

前言 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兰州市某区2005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仅为11件14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15%;2006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为36件47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2%;而2007年1-10月份已批准逮捕盗窃案件37件68人,件数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42.5%,人数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50%。[1]盗窃案件的逐年增多,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给集体和个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人民生活,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侦破盗窃案件,进行反盗窃斗争,是我国刑事侦查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盗窃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 (一)现场留有痕迹物证 盗窃案件虽然是秘密进行的,但一旦实施犯罪,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有痕迹物证。犯罪分子入室盗窃,一般要破门、撬窗、挖洞、拧锁,改变或破坏现场的原有状态,不可避免地会留有这样那样的破坏痕迹。在入室盗窃中,为了搜寻财物,又会在办公室抽屉、箱、柜上留下破锁、撬箱等痕迹。这些破坏痕迹常常能反映出破坏工具的特征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有时犯罪分子会把工具或随身物品遗忘在现场上,这是摸排犯罪分子的重要线索。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会把工具带回家中,下次作案时继续使用,这为我们并按照查核获取罪证提供了有利条件。犯罪分子在破坏障碍物或搜寻财物时,会在关键部位留有手印、足印。有的虽然戴手套,但是往往在翻找过程中,由于动作不灵活又会脱下手套,或者从手套破损处留下残缺手印。有的作案后又伪装现场,制造假象,往往弄巧成拙,更多的暴露了自己。重视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认真细致地搜寻犯罪证据,对准确分析判断案情和从中发现线索,获取证据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盗窃案件的作案手段和方法,首先是由犯罪分子的社会经历、社会职业和长期从事生产、生活经验而决定的,如钳工、电工、木工习惯于用螺丝刀、断线钳、手摇钻、电钻等破坏门窗、箱柜,往往会反映出职业专长和工艺水平;其次,作案手段方法是在长期反复犯罪的工程中摸索、总结出来的,如因手印足印留在现

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军事需求分析信息化战争相关概念与特点_图文_(精)

需求工程 Emall:gfkj@https://www.360docs.net/doc/6b17734884.html, REQUIREMENT ENGINEERING 摘要:本文从信息化战争相关概念入手, 明确辨析了信息化战争相关概念, 研究信息化战争的内涵及其主要特点。 关键词:信息化战争信息战指挥控制战 当人类社会开始步入信息时代,信息正逐步成为维持社会一切活动的重要资源,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信息作用的提升。信息、信息技术,同样在军事领域引起了一场深刻的变革—— —“新军事革命” , 开辟了军事斗争的新的领域。正如江泽民主席所指出 的:“人类战争的形态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信息化可能逐步成为未来战争的基本特征。” 人类社会的军事斗争已经跨进了信息化战争的门槛。 信息化是一个内涵深刻、外延广泛的概念,是指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一定的社会领域所形成的结果,它既是衡量信息社会发展程度的静态指标,又是与社会的发展互为促进的动态概念。信息化作用于军事, 就是军事信息化。军事信息化以军事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信息化部队和装备为主体,以军事电子信息系统为核心,必将对人类的军事 活动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可以预见,未来高技术战争将 是核威慑条件下的信息化战争, 必 将围绕着控制信息权这个当代军事 制高点展开。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军 事需求的根本就在于建立军事优势 和战场优势,在于建立军事信息优

势和全频谱控制能力,在于能以比 敌人更快的速度和更高的质量对战 争空间所发生的一切更全面地了 解、更快地掌握、更快地决策在于有效而又恰当地管理所获得的一切军 事信息,在于将有效而又适当的信 息以适合于每个使用者所需要的形 式实时或近实时地分发给适当的使 用者。而所有这些目的的实现必须 主要依靠各类军事电子信息系统来 完成, 因此, 有必要对各类典型军事 系统的军事需求进行分析,明晰其 对信息化战争的军事需求。 本文以及后续的一系列文章将 对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的各类军事系 统的军事需求展开探讨, 在此之前, 我们觉得有必要首先将作为前提和 基础的信息化战争的相关概念、特 点和主要作战样式等问题进行必要

形势与政策感想之南海问题

形势与政策感想之南海问题 随着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新一代领导人的上台,许多老问题有被重新摆上台面,无论从民生还是外交,所谓新官上任三把火,这次不仅是钓鱼岛问题,南海争端又再一次考验着新的外交政策。这次形势与政策课讨论的焦点又回到了海洋形势上去,这一次探讨的问题是南海的主权问题。 事实上从古至今,南海都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远在秦汉时代,当我们的先祖发现这片海域,并将其命名以来,就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固有领土,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占领了中国大部分地区,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文件明确规定把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这自然包括了南沙群岛。然而近年来的中越,中马,中非南海争端却闹得不可开交,多次要到动武阶段。作为亚洲的龙头大国,中国一忍再忍,是没有足够的海上军事力量,还是顾虑太多?成立特别经济开发区是强硬的第一步吗? 这几年的中国海洋形式愈发的严峻,附近的小国持着大国的军事支持愈发的嚣张,向着中国叫嚣着,虽然我们的发言人一而再再而三的“严肃声明”,但是对其他国家的威慑力根本等于零。正如老师所说的“虽说,邓小平曾‘搁置主权、共同开发’,可是他也曾说‘菲律宾离我们很近。’”。为什么同样是国家的发言的说话,当代的我们“严肃声明”也及不上当时的一句“菲律宾离我们很近”呢?其实这个问题真的值得我们的深思。 当今,每一年我们都会看到经济的升幅,每一天都会听到广播宣传着中国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中国涉足何种领域取得了多大的成就,可是到头来,为什么如此大影响力的我们再三声明严正声明都不能缓解一下周边小小国家的“侵略”呢? 面对今天复杂的南海形势,我们该怎么办呢?用战争方式收回南海主权?身处于民间的我,没有国家领导人的宏图大志,有的可能只是意气用事的心虽然我认为,战争方式是一个好办法!趋利避害是每一个人的本性,但是在民族大义和国家存亡的紧要关头,就要有人放下思想的包袱,卸下个人的利益得失,扔下集团之间的纠纷,为了中国而奋斗!哪怕是流血牺牲! 但是,当我们听到国家发言人称“现在维护军队稳定和国家安全,才是我们重中之中”知道这场战可能打不起来,所以,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在南海最大限度地彰显国家主权呢这才是我们应该探讨的问题。 第一,尽快成立南海特别行政区,从行政管辖上彰显南海主权。关于这点是解放军代表罗援少将建议的,在南海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同时在东沙、西沙、南沙设县,任命行政官员,而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全国政协委员要到南海巡视,这能体现我们的行政管辖权。 第二,在南海进行实质性大量开采石油,缓解国内的石油危机,加速国内经济发展。目前,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菜等国家联合西方公司在南海有超过千口的油气井,但是,中国在南海却没有一个油气井!这对宣称南海是中国领海主权的中方来说,确实是一个国际笑话!所以,中国应该大批进驻南海深海开发油气加速国内经济发展。 第三,充分发挥民兵组织的作用,打一场南海人民战争。目前,我国在南海不能或不敢使用军力,那么,我们可以使用民兵组织打一场南海的人民战争!据《中国简报》报道,目前,中国有30万艘机动渔船,800万民兵组织,只要我们把这些渔船和民兵组织投入南海,我们完全可以把菲越等军舰,军人等军事力量驱离南海,如果稍有对渔船和渔民使用军事力量,正义在我们一方,我们就完全有理由向敌国开火,趁机把南海诸岛收复。可以这么认为,30万艘机动渔船,800万民兵组织的海上人民战争,美军的航母也会顾忌三分,不敢轻举妄动,这实在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第四,进行必要的军事恐吓。目前,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菜等在我南海采油国家,他们开采南海的石油气,基本都是要通过和外国公司合作才可以进行,如果我们海军,空军

信息化战争的特征

信息化战争的特征及要求 摘要:信息化战争可以从政治、军事、经济等多个角度分析信息化战争的特征,以达到把握信息化战争区别于其他战争的本质形态。我在这里将从观察战争要素的形态入手简述信息化战争的八大特征。 关键词:主导武器信息化军队资源信息化信息战主导地位正文:一、信息技术主导武器装备 冷兵器战争的主导兵器是金属武器装备;热兵器战争的主导兵器是以化学能为基础的火枪火炮;机械化战争的主导兵器是飞机、坦克、军舰等机械化武器装备;而信息化战争的主导兵器则是信息化兵器,更准确地说是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武器装备。在信息化战争中,对作战手段、作战思想和战争进程发生主导作用的军事技术是信息技术。战场的指挥依赖于以微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指挥控制系统;侦察、监视、战场评估需要各种先进的电子、光学传感设备;突击兵器更离不开各种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精确导引技术。信息化战争上的几乎所有兵器都是信息技术兵器、信息主导的兵器或称之为信息化兵器。信息化技术主导武器装备是信息化战争的一大特征。 二、信息化军队 强大的信息化军队出现于战场是信息化战争的特征之一。何种形态的战争需要何种性质的军队于之相匹配;反之,军队的特性也影响战争形态的演变。在信息化战争中驰骋疆场的主力只能是信息化军队。信息化军队是一支由信息化人才集聚起来的、按照信息化作战需

要编组、装备和熟练运用信息化武器装备、以信息化作战理论指导的军队。这支军队在战场上发挥着主导的作用。 三、资源信息化 物资、能源和信息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在信息化战争以前的战争中,物资、能源的地位更为突出,是主要的战略资源。但在信息化战争中,信息资源处于首要的位置,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以信息资源为目标开展的争夺是信息化战争的基本内容。信息主导了物资、能源的整合、运作和能量释放过程。谁占有信息优势,谁就可能占有战场的主动权并进而取得战争的胜利。是否占有优势的信息资源,不仅关系到是否能做到知己知彼、耳聪目明、胸有成竹、军令通常,还关系到能否快速反应、精确有效地突击。信息化战争的一个明显特征便是资源信息化。 四、信息战是战争的基本内容 在人类历史上的冷兵器或热兵器战争中,早已存在许多信息战的经典案例。在机械化战争中,更是不乏以信息战手段击败敌人夺取战争胜利的精彩故事。但那个时期的信息战仅仅表现为零碎的、局部的、短时间的,规模比较小,常常是战术、战役层次上的,或服从于火力战,其后果对战争的进程和结局的影响是有限的。但在信息化战争中,信息战上升到了战略的位置,战争的全过程、全空间、全方位都充满了信息战。 信息战已成为战争的主要的甚至全部的内容。战略信息战、战役信息战、战术信息战、相互交叉;太空信息战、海洋信息战、陆地信

形势与政策之南海问题

形势与政策 南海问题 近年来,人们在谈论蓝色国土的时候对南海问题投以高度关注的目光。南海问题反映出海洋政治社会对海权、海洋资源的关注,海防、海洋军力和海洋安全问题,海洋政治社会中的大国博弈。南海问题是南海争端当事方以及域外大国以南海争端为借口插手中国的经济、政治等的举动,其实质是东南亚某些国家否认我国在南海U形断续线内的主权,从而非法占据并大肆掠夺资源。争议的主要内容有两个:领土主权争议和海洋资源开发权归属。南海问题作为中国与其他南海周边国家关系中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由于其涉及国家主权、历史、法律及敏感的现状,使其成为政治学、历史学、国际法学、国际关系等学科专家学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有人说我国的国土象一只雄鸡,但如果把我国的海洋算进去,我国的领土更像一把火炬。保护我们的蓝色国土是我们的责任。通过本学期的学习,下面我仅从以下三个角度阐释我对南海问题的认识。 历史依据:主权在我无争议祸因利益起争端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已经有了大规模的远洋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南海已成为重要的中国海上航路。从此,中国人民频繁航行于南海之上,穿越南海诸岛,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中国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是南海的唯一正统力量,南海东南亚国家的君主从元朝开始到清朝接受中国中央政府的册封才是合法正统的,南海周边国家从元朝开始到清朝是中国中央政府的藩属国。海南岛在中国西汉开始已经是中国领土,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中国人民最早发现这些岛屿礁滩,长期以这些岛屿礁滩为基地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和居住,世代相继对这些岛屿礁滩进行辛勤的开发和经营,中国政府最早对这些岛屿礁滩实行管辖和行使主权,所谓越南等南海的东南亚国家拥有南海主权的说法根本就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越、菲、马等国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对此中国政府一再严正声明,这些行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些国家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有的国家声称南沙群岛在其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并据此主张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领土主权是海洋权益的基础,海洋权益是从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任何国家都不能将海洋管辖权扩展到别国的领土上,更无权以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为由侵占他国领土。总之,任何国家对南沙群岛岛礁的军事占领或其它行动,都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在国际法上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不构成主张领土要求的依据,也不能改变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这一无可争辩的法律事实。 南海现状:域内小国纷蚕食域外大国齐介入 近来,围绕关于南海主权与权益之争的“南海问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一方面,一部分声索国在加紧开采临近的南海海域的资源,包括采取国际招标合作的方式,以图将这一问题

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9, 7(2), 9-18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19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6b17734884.html,/journal/ojl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6b17734884.html,/10.12677/ojls.2019.72002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China Jiashu Li1*, Zonglin Yu2#, Haimin Luo3 1Civil,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School,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2School of Sociology,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3Procedural Law Research Institut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Received: Mar. 18th, 2019; accepted: Apr. 4th, 2019; published: Apr. 11th, 2019 Abstract With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China has established the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system. This is a key step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hich provides an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solving the current difficulties in our country’s judicial practice and cracking down on corruption crimes. Starting from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rationality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China. Obviously,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has just been established in China, and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many places. 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further research. Therefor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content of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the curren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our country,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shortcomings in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the emerging stage of our country,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with a view to building a more perfect system criminal of trial by default. Keywords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China, Application, Legislation Limitations,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s 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李佳澍1*,虞宗麟2#,罗海敏3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2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北京 3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 *第一作者。 #通讯作者。

信息战

论信息战争的新特点 考号:考点:姓名: 内容提要:当今世界,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技术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国际,经济,政治关系。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世界新军事变革的发展。现代战争形态正由机械化战争向信息化战争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信息化战争也呈现了它不同于以往传统战争的一些新特征。本文将对信息化战争的含义及其特征等进行探讨,论述与研究。对于积极推进我军的各项改革和建设实现军队由机械化半机械化向信息化的转变,提高军队实战能力希望能起到一定得作用和帮助。 关键词:信息化战争基本形态新特征 随着新军事变革的推进,新型作战手段和新型作战力量快速发展,作战空间日益拓展,战争形态与作战方法正发生着深刻变化,信息化战争的一些特点正逐步暴露。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战争发展的新趋势,对于优化作战指导,深化军事斗争准备意义重大。 一、信息化战争的基本形态 信息化战争这一军语概念是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提出的。 1995年他在原国防科委首届科学技术交流大会上的书面发言中提出“现阶段和即将到来的战争形态为核威慑下的信息化战争”。这是首次开创性地提出“信息化战争”的概念.。 信息化战争是信息社会的产物。当人类逐步从工业社会迈向信息社会时,信息化战争也悄然登上了战争舞台。信息

化战争与其他战争相区别“信息化“是核心,是关键。信息时代的战争也不只是信息化战争一种类型。在一定时期内发展中国家间战争主要打的还是机械化战争。但从整体上看,信息化战争将是主要的战争类型。 信息化战争的定义现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定论。近年来,中外军队对信息时代的战争形态提出过多种观点。除了我军普遍采用的信息化战争和美军使用的信息战争外,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还使用过第三次浪潮战争,壁龛战争;俄罗斯军事理论家弗·伊·斯里普琴科则使用了六代战争的称谓。在不同场合,我军也先后使用过信息化条件下的战争,信息化条件下的人民战争,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等。2001年7月,美国防部在其海军提出的“网络中心战”概念的基础上,将“网络中心战”作为信息时代的基本标志。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观点,一方面反映了学术的繁荣,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对作战形态认识方法上的不一致。有人认为“信息化战争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必然产物,是运用信息,信息系统和信息化武器装备进行的战争,是信息时代战争的基本形态。”有人认为“所谓信息化战争就是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条件对胜负发生关键性作用的战争。”也有人认为,“信息化战争,是指以信息化为主导,以高质量的机械化装备为平台,运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信息化理论进行的战争。”信息化战争是科技发展的产物,但并不是说它与传统意义上的战争没有必然联系。通过将新时期诸如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与二战,朝鲜战争等典型的工业时代的战争相比较,我们会发现战争构成的社会基本要素没有改变。军事,政治,经济,文化让、仍然是基本的社会因素。发生变化的仅仅是战争资源要素的地位和运动方式。由以物质资源为主发展到以信息为主。战争的战场作战形态由兵力火力的交战演变为信息化作战。这是信息化战争区别于其他时代战争的本质。 基于这两方面情况,我们可以认为:信息化战争的基本形态应该是以信息化作战体系为依托,以信息化作战为核心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科技一体战。(1)这也是从外部特征上对信息化战争的定义。但是信息化战争是发展着的战争形态。一方面,它保留了机械化战争的一些特点,并随着机械化要素的不断发展,使之更为丰富。另一方面,

形势与政策 南海问题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已经有了大规模的远洋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南海已成为重要的中国海上航路。从此,中国人民频繁航行于南海之上,穿越南海诸岛,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华南沿海一带从中国秦朝时开始已经是中国领土,从中国西汉到唐朝末期现越南中部和北部是中国领土,南海已经是中国领海。中国元朝政府还多次派军到到越南北部平叛和越南南部(占城),中国元朝南方海军经常在南中国海巡逻到婆罗洲(加里曼丹岛)。中国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是南海的唯一正统力量,南海的东南亚国家的君主从元朝开始到清朝接受中国中央政府的册封才是合法正统的,南海周边国家从元朝开始到清朝是中国中央政府的藩属国。海南岛在中国西汉开始已经是中国领土,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中国人民最早发现这些岛屿礁滩,长期以这些岛屿礁滩为基地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和居住,世代相继对这些岛屿礁滩进行辛勤的开发和经营,中国政府最早对这些岛屿礁滩实行管辖和行使主权,所谓越南等南海的东南亚国家拥有南海主权得到说法根本就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越、菲、马等国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对此中国政府一再严正声明,这些行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些国家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常言道:"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翻开中国历史仔细一想,的确如此!历史上中国的各大王朝,其疆域版图无不是扩展到当时生产力水平所能到达的极致。尽管周边也有很多的国家,羡慕中国的繁荣富庶,但都很少敢来挤兑。即或有一些民族政权利用中原王朝的混乱,起兵来到中原,要么自己被同化,要么迅速撤走了事。因此,中华文化也就成为至今世界上唯一延续5000年之久且未中断的文化。 大家的海洋意识都提高了,边境危机、海洋争夺越来越激烈,加上经济建设的需要,我们的领导人创造性的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以后又加上"主权在我"。东海上,日本利用其技术优势,"共同"开发的石油数量极大。南海上,周边几个无力开发海洋石油的国家,找上了外资,外资也就利用"共同开发"的护身符,帮上了忙。看,越南、菲律宾、文莱等国正美滋滋的等着变成石油大国哩! "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本身是不错的。主要在于我们提出的时机不太成熟。当我们有了强劲的海洋开发实力并已经做好大规模海洋开发的准备,一声令下,海洋开发大军即可立即奔赴海洋,安营扎寨,马上开发时,可以考虑这个提法。现在,让别人捷足先登,先搞起了开发,很是可惜。如果没有这个政策,哪怕就是天天吵架,或者你无须理会,我想西方资本在接受越、菲邀请进入南海,肯定要谨慎得多,毕竟有一个大国在旁边没有表态是否可以开发,那可不是闹着玩的。 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搁置争议",是谁提出的争议?是一个什么样的争议?是不是一有争议就这样处理?现在韩国在黄海上大修人工岛,提出在黄海上的大部分主权要求,是不是也可以"争议"? 建议:我们也来搞一些争议。可以召集一大批历史地理学家、国际法专家,从历史、法律的角度考察一下巴士群岛、那吐纳群岛、琉球群岛、巴拉望岛、济州岛、安达曼群岛等,甚至印度半岛、东南半岛上的许多地方或者夏威夷等是否有可以划归我国的依据。先提出争论,至于现实与否暂且不管,只要有人对我们周边提出要求,我们也可以对等的提出"反要求",不至于尽是别人提出"争议",而我们只有反驳的份,被动的很。而且使有些国家越来越"流氓",没事就到中国周边来"找茬",反正惹起纠纷就有糖吃。对付流氓的办法就只有"比他更流氓"。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初探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初探 [摘要]缺席审判制度允许法庭在被告人不出庭情况下进行审判,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我国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制度,对制度的适用范围、告知程序、被告人权利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建立了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目前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对条文结构予以调整,对制度的适用范围、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方式等问题做出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司法效率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19)03-0033-05 DOI:10.19499/https://www.360docs.net/doc/6b17734884.html,ki.45-1267/c.2019.03.007 刑事诉讼的基本形态是“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控辩审三方都参加庭审,法庭审理才具备完整的结构。但实践中不免会出现被告人脱逃或无法出庭等特殊情况,单一化的对席审判制度会使刑事诉讼在面临这些情况时束手无策。为提升刑事诉讼的灵活性、能动性,有必要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对席审判原则的例外。我国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设立了缺席审判制度,本文对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具体规范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我国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一)我国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

缺席审判是对席审判的对称,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一时无法到庭参加审判,法院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诉讼制度。[1 ]在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以前,我国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缺席审判制度,仅有少量与被告人缺席或无法到庭具有一定相关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经警告制止不听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但未规定庭审可否在被告人缺席情况下继续进行。① 二是被告人无法出庭、脱逃或存在其他不能抗拒原因的,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不在案的,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②三是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③四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法院可以通过违法所得沒收程序处理其涉案财产。④ 与缺席审判制度宗旨密切相关的是上述第四种情形,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我国反腐败、反恐怖斗争日益严峻的形势下,不少腐败分子、恐怖活动分子潜逃境外,向境外转移犯罪资产。[2 ]按照普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刑事诉讼无法展开。为解决这一困境,需设立新的诉讼制度弥补普通审判程序的不足。而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际,直接创设缺席审判程序的时机尚不成熟,立法者于是采取了折中方案——设立独立的没收程序。[3 ]但该制度只是没收违法所得,并不涉及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问题。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信息化战争

信息化战争 一、信息化战争的特征 可以从政治、军事、经济等多个角度分析信息化战争的特征,以达到把握信息化战争区别于其他战争的本质形态。从观察战争要素的形态入手简述信息化战争的八大特征。(一)、信息技术主导武器装备 冷兵器战争的主导兵器是金属武器装备;热兵器战争的主导兵器是以化学能为基础的火枪火炮;机械化战争的主导兵器是飞机、坦克、军舰等机械化武器装备;而信息化战争的主导兵器则是信息化兵器,更准确地说是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武器装备。在信息化战争中,对作战手段、作战思想和战争进程发生主导作用的军事技术是信息技术。战场的指挥依赖于以微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指挥控制系统;侦察、监视、战场评估需要各种先进的电子、光学传感设备;突击兵器更离不开各种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精确导引技术。信息化战争上的几乎所有兵器都是信息技术兵器、信息主导的兵器或称之为信息化兵器。用在各种兵器中的信息技术装备方面的经费也在兵器总价值中占有很大的份额,如在坦克中占%,飞机中占%,导弹中占%,卫星中占%,指挥系统中约占%。曾有人把信息化战争中的兵器比喻成“装载电子信息设备的容器”。信息化技术主导武器装备是信息化战争的一大特征。 (二)、信息化军队 强大的信息化军队出现于战场是信息化战争的特征之一。何种形态的战争需要何种性质的军队于之相匹配;反之,军队的特性也影响战争形态的演变。在信息化战争中驰骋疆场的主力只能是信息化军队。信息化军队是一支由信息化人才集聚起来的、按照信息化作战需要编组、装备和熟练运用信息化武器装备、以信息化作战理论指导的军队。这支军队在战场上发挥着主导的作用。 (三)、资源信息化 物资、能源和信息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在信息化战争以前的战争中,物资、能源的地位更为突出,是主要的战略资源。但在信息化战争中,信息资源处于首要的位置,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以信息资源为目标开展的争夺是信息化战争的基本内容。信息主导了物资、能源的整合、运作和能量释放过程。谁占有信息优势,谁就可能占有战场的主动权并进而取得战争的胜利。是否占有优势的信息资源,不仅关系到是否能做到知己知彼、耳聪目明、胸有成竹、军令通常,还关系到能否快速反应、精确有效地突击。信息化战争的一个明显特征便是资源信息化。

论信息战特点及对策

论信息战特点及对策 一、信息战简介 1.信息战的形成 20世纪90年代初爆发的海湾战争和现代几场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都在向我们透露着一种全新战争形态——信息战。所谓信息战,即在战争量使用信息技术和信息武器装备的基础上,构成信息网络化的战场,进行全时空信息较量的一种战争形态。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一场战争的胜利,主导作用不仅仅是人,各种高科技的现代化装备都将在战场上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息战已经成为现代战争的必然,只有把握住了在信息战中的绝对主导作用,才能最大可能的取得现代战争的胜利。 2.信息战的定义 一般认为:信息战是信息战争这种战争形态中的一种作战和作战形式,是使用信息技术和信息化武器装备,在信息网络化战场上的作战行动,其核心是夺取制信息权。制信息权是现代化战争的制高点,没有制信息权,就谈不上制海权和制空权,更谈不上战争的胜利。优势之师,一旦失去了制信息权,将成为“瞎子,聋子和靶子”,陷入被动挨打的困境;劣势之军如果掌握了信息优势,就可夺取战场主动权,从而可赢得战争。要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能够控制作战空间。要控制作战空间,必须掌握制空权、制海权,制天权。而要掌握这三权,又必须首先拥有“制信息权”。以信息技术武器装备为核心,以

计算机网络为纽带的信息化战场上,要想有效地对敌实施信息战,掌握“制信息权”,就必须对敌信息技术武器装备和计算机网络实施整体打击,破坏,干扰和削弱敌信息获取能力、信息传输能力和信息处理及控制能力。 战争信息化,不是纸上谈兵,而是不可回避的严峻的事实,在这个严峻的形势下,我们首先一定要充分了解、认清信息战,那样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二、信息战的特点 信息战有着和传统战争有所不一样的特点。 1.作战“先导性” 战争前做到全方位,各方面的侦察,全面掌握敌方动态,在有把握打赢战争的基础上做到先发制人。信息作战先于其他作战行动开始,具有明显的先导性。一是联合作战对信息支援的需求决定了信息作战的先导性。现代高技术条件下的战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作战行动,它直接为国家的政治、外交斗争服务,具有鲜明的战略性,需要强大的信息支援保障。作战先期的情报战、心理战和战役欺骗等行动,对于筹划并确保战争的顺利实施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战争开始之前和战争中,信息战必然要优先于其他作战行动。如科索沃战争爆发的前一年,即1998年初,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利用十几种卫星及多种电子侦察飞机对南联盟实施了不间断的侦察,获取掌握了近百个军事目标的详细情报,为战争的发起做好了准备。又如,早在“沙漠风暴”行动开始前半年多的时间里,美国就调集了大量的侦察卫星、侦察飞

形势与政策之中菲南海问题论文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形式与政策期末论文 题目:关于南海问题 学院会计学系 专业会计 班级11会专二 学号110322238 姓名周艳艳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会计学系 二O一二年五月

[摘要]南海问题中牵涉到了诸多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中国在南海的维权问题显得相当复杂。南海问题涉及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如何妥善处理好各国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首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南海问题现状成因对策 一、南海问题的历史 自古以来,南海从来都是属于我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南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南海蕴藏着数量可观、价值连城的“可燃冰”。此项消息传出,立即引起了菲律宾及越南武力侵占南沙地区岛屿的动机。真正的南海问题是从七十年代,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利用军事手段强行占领或企图占领南海部分群岛开始的。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其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军事活动日益频繁,甚至公然宣布对于南海部分群岛的主权,才真正把南海问题摆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二、中国南海的基本现状及问题 (一)中国南海概况 南海是世界著名的热带大陆边缘海之一,以闽粤沿海省界到诏安的宫古半岛经台湾浅滩到台湾岛南端的鹅銮鼻的连线与东海相接。整个南海几乎被大陆、半岛和岛屿所包围,南海与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海疆边防。 (二)南海问题的界定 “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东南亚地区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围绕南沙群岛的岛屿和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划分而引起的国家间的主权争端,包括领土和海洋划界所有权两个内容。 (三)中国南海问题 近年来,南海争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如今,南海周边各国对南海问题之争愈演愈烈。越南继前几天刚刚在我国渔民传统作业海域抓扣我国渔民之后,于6月13日举行专门针对中国的军事演习,其野心和动机已昭然若揭,而且这些都已经严重侵犯我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美联社就此评论称,越

军事理论论文——信息化战争[1]

上课周x-xx节、序号;xx 成绩 信息化战争 摘要:信息化战争是一种战争形态,是指在信息时代核威慑条件下,交战双方以信息化军队为主要作战力量,在陆、海、空、天、电等全维空间展开的多军兵种一体化的战争。发生在信息时代,以信息为基础并以信息化武器装备为主要战争工具和作战手段,以系统集成和信息控制为主导,在全维空间内通过精确打击、实时监控、信息攻防等方式进行的瘫痪和震慑作战的战争形势。 关键字:信息化战争武器未来传输 前言 21世纪的战争形式将会是什么样的呢?数字化部队,数字化战场,非线性作战,全维作战,立体空间作战,信息战争,机器人战士,智能战争......新论颇多。冷静观察,这场军事革命狂飙的重心是信息战,实质是推动机械化战争向信息化战争的转变。信息战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军事专家们预言:21世纪的战争将是一场别开生面的信息战。 一、信息战概念 信息战,也叫指挥控制战,决策控制战。旨在以信息为主要武器,打击敌方的认识系统和信息系统,影响制止或改变敌方决策者的决心,以及由此引发的敌对行为。单就军事意义讲,信息战是指战争双方都企图通过控制信息和情报的流动来把握战场主动权,在情报的支援下,综合运用军事欺骗、作战保密、心理战、电子战和对敌方信息系统的实体摧毁、阻断敌方的信息流,并制造虚假的信息,影响和削弱敌指挥控制能力。同时,确保自己的指挥控制系统免遭敌人类似的破坏。 二、信息战的特点 信息武器主要具有破坏信息系统和影响人的心理两特点。A、破坏信息系统。一种是指通过间谍和侦察手段窃取重要的机密信息;另一种是负面信息。输入负面信息有两条途径,即借助通信线路扩散计算机病毒,使它浸入到民用电话局、军用通信节点和指挥控制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并使其出现故障;也可以采用“逻辑炸弹”式的计算机病毒,通过预先把病毒植入信息控制中心的由程序组成的智能机构中,这些病毒依据给定的信号或在预先设定的时间里发作,来破坏计算机中的资源使其无法工作。B、影响人的心理。信息武器最重要的威力还在于对人的心理影响和随之对其行为的控制。据称,在海湾战争中,美国国防部依据阿拉伯世界普遍信奉伊斯兰教的特点,特别拟定的空中展现真主受难的全息摄影,以便使目击者遵从“天上来的旨意“劝说自己的教友停止抵抗。据说另有一种666号病毒在荧光屏上反复产生特殊的色彩图案,使电脑操作人员昏昏欲睡,萌生一些莫名其妙的潜意识,从而引起心血管系统运行状态的急剧变化,直至造成大脑血管梗塞。 三、信息战的作用及趋势 信息战将极大地促进情报收集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目前,西方国家已经拥有间谍飞机和携带照相机的无人侦察机用来侦察地面的敌人。在未来战场上,成千上万的微型传感大将被大量空投或秘密地置于地面。美国正在制作一种雪茄烟盒大小的无人空中飞行器,它可以“嗅出”作战对象所处

论缺席审判制度

论缺席审判制度 一、缺席审判制度概述 (一)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 很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对缺席审判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相互之间的理解和认识却不尽相同,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对缺席的界定存在差异。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被告双方都会提供证据材料,出席法庭审理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但有时当事人也会出于某些原因或企图而缺席。通常人们认为缺席就是当事人没有出席法庭审理或者在庭审中无故退庭的情况。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当然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当事人出席也可能被视为缺席。这主要源于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追求,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据理由平等抗辩,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公正审判,如果当事人到庭而不进行任何辩论,即不能对法官的裁判施加影响,出席与缺席无异。随着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以及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缺席的内涵和外延也在扩展,缺席不再单指不出席法庭审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审前程序中的缺席也得到了认可:审前程序的缺席主要指审前程序中不予答辩,逾期答辩的行为。审前程序具有独立于庭审程序的特征,不仅具有为开庭审理作准备的功能,审前程序阶段也可以独立解决纠纷,甚至终结案件。因此,审前程序中当事人的行为也纳入缺席

的考量范畴,不仅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的理念要求、保障程序公正和程序利益,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和谐司法、和谐社会的建立。 对缺席的界定清晰之后,缺席审判也就不难理解。缺席审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案件的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或庭审程序中缺席,人民法院为及时化解纠纷,实现诉讼的公平公正,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资料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权威性裁判的过程。 (二)缺席审判制度的发展脉络 古雅典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传唤被告,由原告负责,若被告无故缺席不出庭,则作缺席审判。缺席审判制度萌芽于古雅典时期,在古罗马法定诉讼时期初步确立,发展于古罗马程式诉讼时期,在非常程序时期已经较为完善。同时古代缺席审判制度也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价值,在对审理程序、缺席行为的界定方面已经获得了相当的发展,并且古罗马非常诉讼时期缺席审判制度已经开始实行双方审查模式,形成了近现代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近现代缺席审判制度在立法目的方面开始压缩缺席审判的空间,尽量减少实务中缺席行为和缺席审判的发生,最大限度保证双方当事人出席法庭平等对抗,立法模式从单方审查向双方审查过度,更加注重对程序价值、司法效率的关注。尤其是将审前程序阶段和缺席审判联系起来,使其适用阶段前移,很好的协调了整个缺席审判制度体系。 (三)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模式 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主义是得到大家

形势与政策 论述南海问题

问题: 论述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历史依据。 答: 中国对南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是有充分的法理和历史依据的。 一、大量翔实的中外史料对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命名南海其上的南沙群岛提供了丰富的证据。早在二千年前的汉代,中国人民在长期的航海和生产实践中发现了南海其上各岛屿。这在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时万震的《南国异物志》、东吴将领康泰的《扶南传》等书里均有记载。这些记载是中国人民对自己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的认识,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从国际法发展的过程来看,古代中国对南海群岛的发现足已证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南沙群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权以任何名义改变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这一法律地位。 二、中国人民对南海及其附近海域的开发经营以及中国政府对南沙群岛的实际管辖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中国人民在发现南沙群岛后,最迟自唐宋以来就一直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从事捕捞、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晋代的斐渊在《广州记》中对中国渔民在南海捕鱼和采珊瑚作了记录。明清以来,海南岛文昌、琼海的渔民经常于每年冬季利用东北信风南下至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捕捞水产,至第二年台风季节到来之前利用西南信风北返。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居住并从事捕捞、种植等生产活动,从自发到有组织,得到中国政府的准许和支持。即使南沙群岛在古代不适宜居住,仍有中国渔民长年居住于南沙群岛。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人民常年往来于中国海南岛、广东省与南沙群岛之间生产经营,并向中国政府缴税纳赋。 三、中国政府对南海各岛行使管辖还表现在一系列持续和有效的政府行为。 自唐贞元以来,中国已将南沙群岛列入了中国的版图,至明、清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大量的中国官方文件、地方志和官方地图都记载了中国历代政府对南沙群岛的管辖,并将其列入中国的领土范围。直至本世纪初,中国政府一直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南沙群岛行使着和平管辖。 本世纪初以来,历届中国政府都持续不断地维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民国时期,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维护主权的措施,如给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作业的中国渔民和渔船发放中国国旗,组织对南沙群岛的历史和地理调查,由政府地图出版审查机构重新命名和审定南海诸岛包括南沙群岛的群体和个体名称等。 1943年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宣布,此次战争的宗旨之一是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当时的南沙群岛被日本划归台湾管辖,《开罗宣言》要求日本归还的中国领土当然包括南沙群岛。1945年《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了中国收复失地的立场。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中国于1946年收复南沙群岛,同时以一系列法律程序向全世界宣告中国恢复行使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包括举行接收仪式和派兵驻守,绘制南沙群岛地图,重新命名南沙群岛及其群体和个体的名称,编写和出版最早的南沙群岛地理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南沙群岛先后被划归广东省和海南省管辖,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对南海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任何国家提出对南沙群岛的主权,都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在国际法上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也不能改变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这一无可争辩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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