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

《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
《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

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1.总则 (4)

1.1目标依据 (4)

1.2适用范围 (4)

1.3编制原则 (4)

2.编制内容 (5)

2.1成果构成 (5)

2.2规划内容要求 (5)

2.3规划图纸要求 (13)

3.成果格式 (17)

3.1纸质成果格式 (17)

3.2电子成果格式 (19)

4.附表 (21)

附表4.1 规划指标体系表 (21)

附表4.2 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用地统计表 (23)

附表4.3 中心城区、镇城乡建设用地汇总表 (24)

附表4.4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5)

附录1: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 (27)

附录2:县(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 (29)

附录3: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CAD成果制图标准 (31)

1.总则

1.1目标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城市总体规划改革和全省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格式,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订本标准。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县(市)域总体规划。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成果入库工作。由国务院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1.3编制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落实“多规合一”要求,实现强制性内容分类分级管控和刚性传递,并加强公众参与。

2.编制内容

2.1成果构成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条文说明、规划图纸和附件。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是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条文说明是对规划文本条文的解释和使用说明;附件主要包括: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其他需要向审批机关呈报的文件和情况说明。

2.2规划内容要求

2.2.1现状和规划基础

全面分析和评价现状生态环境状况、人口资源环境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等重大问题,以及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2.2.2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近期期限宜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远期期限原则上为20年,本轮城市总体规划远期期限为2035年,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

2.2.3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

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其中,城市规划区宜为市辖区行政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与中心城区范围重合的城市可将两个层次规划内容合并。

县(市)域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县(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其中,城市规划区宜为县(市)域行政范围。

2.2.4发展战略和目标

凝聚全社会发展共识,形成与“两个一百年”目标相衔接的城市发展愿景。

(1)战略定位:落实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结合本城市特点,确定城市战略定位,明确城市性质、城市职能,县(市)域总体规划应明确县(市)域的整体发展定位。

(2)发展目标:围绕战略定位,明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宜居环境建设等规划目标及相应指标体系,做到具体指标可分解、可落实、可评估。指标体系可参考附表“4.1规划指标体系表”。

(3)发展规模: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以水、土地等资源环境综合承载力为硬约束,预测规划期内设区市市域城乡人口规模及与其匹配的建设用地规模,明确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内规划城乡人口、城镇人口、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及中心城区城市人口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应细化制定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中心城区内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生态绿地不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用地统计表具体参照“附表4.2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用地统计表”、“附表4.3中心城区、镇城乡建设用地汇总表”、“附表4.4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2.5空间格局和功能布局

(1)区域协调:衔接落实跨区域协调要求,提出与周边行政区域在资源环境利用与保护、空间发展布局、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协调重点。

(2)空间格局:设区市市域和县(市)域应提出城镇化目标和策略,明确城镇体系结构,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区内各镇功能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交通组织等规划布局要点,明确集镇、中心村、基层村布局及建设标准。

应按照全域规划、陆海统筹要求,协调衔接各类控制线,整合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国土开发强度;科学划定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确定相应规模、比例以及管控要求;控制生态廊道,厘清山水林田湖与城市关系,延续历史文脉,展现特色风貌,形成全域理想空间格局。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应明确城镇建设用地比重,加强城镇结构形态控制;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应统筹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以及其他生态、农业空间,并提出分区分类管控要求以及项目负面清单;城镇开发边界宜与生态控制线重合划定。

控制线划定可参考“附表4.5控制线要素构成表”。

(3)城乡用地布局:确定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空间规划结构和用地布局,镇建设用地可采用镇建设用地(H12)或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大类表达;明确城市、镇开发边界外城乡统筹、村庄建设和线性工程的规划要求。

(4)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确定中心城区发展方向、空间结构、功能布局;明确分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布局;研究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明确旧城更新范围、目标和策略。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空间布局可适当简化用地分类表达,提出分区规划指引。

2.2.6要素配置和支撑系统

统筹全域资源要素配置,强化对专项规划指导作用。根据城市在区域发展战略中承担的特色职能和自身特色,可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要素配置的规划内容。

(1)综合交通:设区市市域应提出交通发展目标、策略,确定市域综合交通体系,明确综合交通设施(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市域轨道和主要综合交通枢纽等)的功能、等级、布局,以及交通廊道控制要求。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进一步突出城乡一体化要求,深化区内城乡交通线网、各类交通设施与枢纽布局。

中心城区应提出路网密度、公交出行比例等城市交通发展指标,统筹城市对外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交通设施,提出城市交通发展策略;确定客运枢纽的布局、功能与用地控制,确定货运枢纽布局及物流系统规划;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常规公交、快速公交的发展目标、场站、廊道布局以及用地控制要求;确定城市道路系统,提出快速路、主次干路的等级、功能、走向、红线和交叉口控制,以及支路的规划要求;提出停车场布局原则,明确停车分区,停车换乘等公共停车设施的布局、规模等控制要求;提出城市慢行系统(步行、自行车等)规划原则和指引;提出公共加油加气站及充电设施的布局要求。

(2)历史文化保护:明确设区市市域内各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明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古村落名录,提出保护原则和

总体要求。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进一步深化区内县(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村落及其他历史遗产名录,提出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中心城区应划定城市紫线,提出管控要求。

(3)公共服务设施:设区市市域应确定规划期内城乡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明确有关量化指标;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明确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服务人口、设施规模,明确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提出下层次规划落实其他各级各类公共设施配套的量化指标要求。中心城区应确定公共服务中心体系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

(4)市政基础设施:设区市市域、县(市)域应进行水资源承载力供需平衡论证,明确水资源配置方案。设区市市域应确定规划期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明确涉及城市安全、有邻避效应及其他重要的区域性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和要求;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深化明确本区内能源、信息、给水、排水、环保环卫、殡葬等市政基础设施发展目标与规划规模,按照城乡全覆盖原则明确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及主要线网布局。

中心城区应进一步细化各类市政工程指标体系、设施用地布局及管线布局,划定城市黄线,提出管控要求。根据城市实际,提出海绵城市、城市综合管廊的布局建设要求。

(5)绿地与水系:确定绿地系统重要规划指标;确定绿地系统

布局和建设要求;划定城市绿线,提出管控要求。提出主要河湖水系布局和岸线管控要求;划定城市蓝线,提出管控要求。

(6)生态环境保护:提出水环境、空气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海洋环境等制定保护目标,确定水、空气、声环境分区及执行标准;明确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的重点和措施。

(7)综合防灾:设区市市域应提出城乡综合防灾减灾目标;明确主要灾害类型(洪涝、台风、地震、空袭、地质灾害等)及其设防标准,根据需要提出危险品生产储存基地的布局和防护要求。城市规划区(县(市)域)、中心城区层面应进一步明确防灾设施用地布局和防灾减灾具体措施,划定涉及城市安全的重要设施范围、通道以及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的防护范围。

(8)总体城市设计: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确定城市整体景观风貌格局;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明确城市设计深化要求;明确高度分区、视觉廊道、公共开放空间、天际线、地标等控制和引导要求。

(9)地下空间: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原则与目标,划定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的重点区域,提出地下空间规划管控和人防的总体要求。

2.2.7强制性内容分类管控

强制性内容分类管控要求应在文本中单独成文。

(1)一类强制性内容

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坐标界线,包括:

①城市、镇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

②重点绿线:包括城市结构性生态绿廊,中心城区内重要的城市公园(原则上为公园面积4公顷以上),重要的滨水绿地(原则上为平均宽度20米以上),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绿地绿线。

③重点蓝线:包括中心城区内县级以上河道,小(二)型及以上水库,重要的湖塘(原则上常水位水域面面积4公顷以上),城市重要景观河道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城市河湖水系蓝线。

④重点紫线:包括中心城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历史文化遗产紫线。

(2)二类强制性内容

结合城市规模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坐标界线,或者落实主要走向、布局等管控要求,并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下层次规划中落实坐标界线,包括:

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边界;

②重点黄线:包括中心城区内城市交通枢纽场站、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以及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城市发电厂、220千伏以上变电站高压走廊、城市气源、城市热源、城市通信设施等市、县级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市、县级以上垃圾处理、殡葬等邻避设施,涉及城市安全的重要设施范围、通道,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的防护范围,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城市基础设

施用地黄线。

③重点道路红线:中心城区内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道路红线。

④重点橙线:中心城区内市、县级以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边界。

(2)三类强制性内容

指一、二类强制性内容以外的其他强制性内容(包括一般性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道路红线、橙线,涉及城市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中的约束性指标等),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在保障总量规模与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具体坐标界线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下层次规划优化落实。

2.2.8行动计划和实施策略

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做好衔接,确定城乡近期建设内容,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行动计划。

提出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明确公众参与和规划监督、强制性内容分级管控和刚性传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分类调整机制的相关要求。

提出“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建设目标要求,做到“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相一致,形成城乡统筹、全域覆盖、要素叠加的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2.3规划图纸要求

2.3.1图纸构成

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分为基本图纸、补充图纸两大类。基本图纸指总体规划的必备图纸;补充图纸指根据各城市发展特色和表达需要,可备选补充表达的图纸,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当调整。在基本图纸中选择部分图纸作为入库图纸录入浙江省城乡规划空间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入库图纸按照2.3.3条要求绘制。

2.3.2规划图纸目录

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附录3: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县(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附录4:县(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增减相应图纸。

2.3.3规划入库图纸

(1)规划入库图纸构成:

①城市规划区城乡用地现状图(县(市)域城乡用地现状图);

②城市规划区远期城乡用地规划图(县(市)域远期城乡用地规划图);

③城市规划区空间管制图(县(市)域空间管制图);

④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

⑤中心城区远期用地规划图;

⑥强制性内容分类管控图。

(2)规划入库图纸表达内容:

①规划入库图纸均应包括以下通用要素:

——图框:包括项目名称、图纸名称、风玫瑰、比例尺、图例、组织编制主体、设计单位。

——底图:中心城区范围地形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比例应达到1:2000以上。

——行政界线及标注:省级、市级、县(区)、乡镇、行政村(市区)行政界线及相应行政区名称标注。

②城市规划区城乡用地现状图(县(市)域城乡用地现状图)、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应包括以下要素:

——现状各类建设用地边界及用地填充,中心城区用地分类深度参见“附录5/表3-6用地图层参照表”,镇建设用地可采用镇建设用地(H12)或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大类表达。

——现状铁路、县级以上公路、五级以上航道、城市轨道交通、主干路以上城市道路中心线及相应文字标注,现状各类对外交通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及相应文字标注。

——城市规划区范围,现状城市、镇建设用地统计范围线。

——空间管制要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矿产资源分布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历史文化街区、海洋保护区等保护区域的范围及文字标注。

③城市规划区远期城乡用地规划图(县(市)域远期城乡用地规划图)应包括以下要素:

——规划区(县(市)域)内远期规划各类建设用地边界、用地

填充、用地性质标注,中心城区用地分类深度参见“附录5/表3-6用地图层参照表”,镇建设用地可采用镇建设用地(H12)或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大类表达。

——远期规划铁路、县级以上公路、五级以上航道、城市轨道交通、主干路以上城市道路中心线及相应文字标注,主干路以上城市道路道路红线,各类对外交通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及相应文字标注。

——城市规划区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城市、镇开发边界,远期、近期规划城市、镇建设用地边界。

④城市规划区空间管制图(县(市)域空间管制图)应包括以下要素:

——城镇、生态、农业空间范围;

——城市、镇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

——规划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海洋保护区等)、重要资源(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湿地水系、矿产资源密集地区等)、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和建设控制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行洪区、蓄滞洪区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等空间管制要素边界及文字标注。

⑤中心城区远期用地规划图应包括以下要素:

——中心城区内远期规划各类建设用地边界及用地填充,用地分类深度参见“附录5/表3-6用地图层参照表”。

——远期中心城区范围内规划铁路、县级以上公路、五级以上航

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中心线及相应文字标注,城市道路道路红线,规划各类对外交通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及相应文字标注;

——中心城区范围,城市开发边界,远期、近期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边界;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橙线;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重要资源、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和建设控制区、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空间管制要素边界及文字标注。

⑥强制性内容分类管控图

参见第2.2.7条有关强制性内容分类管控表达要求绘制。

3.成果格式

3.1纸质成果格式

(1)规划文本

①文本采用A4幅面,双面黑白打印,软皮简装,白色亚光皮纹纸封面;

②所有表格统一放入附表,按照文本顺序编排,编号“表×-×××××表”;

③引用法规、标准规范、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

④增加文字内容对应表格、图纸索引,索引直接在文本中增加“(见附表×-×)”或“(见图集×)”;

⑤文本的字号、间距和位置等格式要求如下:

——正文:

页边距:上下30,左右25

一级标题:黑体,二号,行距:40,居中

二级标题:黑体,小二号,行距:40,居中,段前0.5行

三级标题:黑体,小三号,行距:28,段前空1行

正文:仿宋(包括数字和字母),小三号,行距28,段首空两个字符

表格:小四号,宋体(表头:黑体,小四号,加15%的灰底;表格后与下面正文之间空一行)

表名:黑体,小4号

——目录:

目录二字:黑体,二号

一级:黑体,三号

二级:宋体,小三号,首行空两个字符

——封面

大标题XXX总体规划:黑体,32号

数字年份:黑体,一号(最后加“年”字)

阶段:黑体,二号

规划文本:黑体,二号

单位、日期:合体,小二

——文本书脊上应采用黑体字标注“×××总体规划(20××-20××年)规划文本”,字号可根据文本厚度自行确定。

(2)规划图纸

规划图纸指基本图纸、补充图纸。

考虑图纸采用A3幅面,单面彩色打印,A3幅面折叠后装订成A4图册,在折叠后图纸显著位置标明图纸序号及名称,便于查阅;入库图纸以电子文件为准,打印图纸可适当简化,表达核心要素。

②图集封面要求与文本一致;

③图纸目录单列排列,采用“一、基本图纸”、“二、补充图纸”分组;

④竖版图纸标题在顶部,图例在底部;横版图纸标题在顶部或右侧,图例在底部或右侧;

⑤图集装订应采用基本图纸在前,补充图纸在后的顺序,基本图

纸、补充图纸之前应插彩页分隔,彩页上分别标注“一、基本图纸”、“二、补充图纸”。

(3)条文说明

参照规划文本格式。

(4)附件

参照规划文本格式。

3.2电子成果格式

上报成果时需要同步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基本图纸、补充图纸、入库图纸)、条文说明以及附件,上述文件应各自建立独立文件夹,一起刻录城市总体规划成果CD或DVD光盘,光盘正面标识项目名称、成果类型、成果版本、编制单位、编制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详细内容,具体格式应符合下图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电子文件光盘正面标识示例

(1)规划文本

文本为word2003格式文件,文件后缀为*.doc。

(2)规划图纸(基本图纸、补充图纸、入库图纸)

基本图纸、补充图纸为jpg格式,入库图纸还应提供CAD和GIS 格式文件。jpg图纸分辨率应不低于300ppi; CAD格式必须采用AutoCAD 2008版本保存,文件后缀为“.dwg”,CAD格式同时应转换为相同内容的GIS格式成果,GIS格式成果应符合录入浙江省城乡规划空间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

规划入库图纸CAD文件有关空间坐标、图层设置、图形规范、符号样式按照“附录5: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CAD成果制图标准”执行。

(3)条文说明

文本为word2003格式文件,文件后缀为*.doc。

(4)附件

文本为word2003格式文件,文件后缀为*.doc。

标准厂房管理试行办法

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标准厂房管理水平,提高厂房利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受铜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对本标准厂房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重庆春力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综管办签订标准厂房使用或购买合同(以下简称签订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办理入园手续,并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项目的重点产业方向为机械制造、电子产品、新材料、轻工产品、旅游食品等以精深加工为主的项目。 (三)项目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50元。 (四)与综管办签订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缴纳金额为三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报春力公司总经理人审批后,由总经理或委托综管办负责人与入驻企业签订,并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六条标准厂房租金基准价为8元/平方米·月。底层按11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9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三层按8元/平方米·月计收,第四层按7 元/平方米·月计收。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鼓励企业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第一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第一年租金优惠30%,第二年租金按总额的20%收取,第三年租金按总额10%收取。 第八条企业根据现实需要,可申请购买标准厂房或职工宿舍。购买厂房房款可分3年缴纳,但第一年、第二年缴纳的购房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30%,购房款缴清后,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银发[1998]49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7]第26号--废止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8.11.11 【实施日期】1998.1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银发〔1998〕497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对会员卡的管理,保护会员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从事会员卡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会员卡的发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会员卡发行、

转让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第三条发行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会员卡的企业法人。 会员是指购买会员卡的自然人。 会员卡应当采取记名式按面值发行方式,发售对象限于个人。 第四条凡发售会员卡,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五条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 (三)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条件已达到开业标准; (四)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五)申请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六)发行人产权清晰,财务帐目真实、清楚、完整; (七)无违法、重大违规行为的记录;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发行会员卡所得价款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值。 第七条企业申请发行会员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医疗事故三级丙的补偿标准

医疗事故三级丙的补偿标准是多少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 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二)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 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 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

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模式概要 一、南方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是指在上茬作物收获时,应用秸秆快速腐熟技术,及时将秸秆还田腐熟后种植下季作物。适宜于有水源保障条件的水稻—水稻、水稻—小麦(油菜)或者小麦(油菜)—水稻轮作的水田。秸秆还田方式包括秸秆粉碎还田、秸秆覆盖还田、墒沟埋草还田等。本概要主要阐述了3种技术模式要点。 (一)早稻秸秆粉碎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1.秸秆处理。早稻实行机械或人工收割时,留茬高度应小于15厘米。收割机加载切碎装置,边收割边将全田稻草切成10厘米~15厘米长度的碎草;人工收割后稻草也要按10厘米~15厘米长度切碎。将切碎的稻草均匀的撒铺在田里,平均每亩稻草还田量为300公斤~400公斤。 2.施用基肥与腐熟剂。稻草撒铺后,施用基肥与秸秆腐熟剂。基肥施用量要根据配方施肥建议和还田秸秆有效养分量确定,酌情减少磷肥、钾肥和中微量元素肥料,适量增加氮肥基施比例,将水田碳氮比调至20:1~25:1。按每公斤秸秆施用2亿个以上有效活菌数(CFU)计算秸秆腐熟剂每亩投入量。 3.注意事项。在秸秆处理时,清除病虫害较严重的稻草和田间杂草。在基肥和秸秆腐熟剂施用后,立即灌入10厘米深水泡田,5天~7天后田间留2厘米~3厘米浅水,免耕抛秧,或用旋耕机耕田整地、栽插晚稻。分蘖苗足后排水晒田。采用免耕抛秧栽培的稻田,抛秧前平整田面,避免田面深浅不一。 (二)水稻秸秆覆盖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1.秸秆处理。在水稻收割时,留茬高度小于15厘米,割下的稻草全量还田。根据不同下茬作物,选择不同稻草覆盖方式。种植油菜的,水稻收获后趁墒将稻草均匀覆盖于水稻田宽窄行的窄行中,宽行留作免耕栽油菜。种植小麦的,在施足基肥、播种小麦后再盖草,每亩覆盖稻草量450公斤~600公斤。种植马铃薯的,在马铃薯栽种后,趁着垄面湿润覆盖稻草,盖草后淋一次水或撒土压草,1亩稻田的稻草覆盖1亩马铃薯田。种植冬种蔬菜的,应在蔬菜播种后,按每亩稻草用量250公斤~300公斤直接铺盖或撒铺,以不见表土为准。 2.施用基肥与腐熟剂。稻草覆盖后,施用基肥与秸秆腐熟剂。基肥施用量根据作物需肥规律,综合考虑稻草还田量,按照配方施肥建议确定,酌情减少磷肥、钾肥和中微量元素肥料投入量,增加氮肥基施的比例,调节碳氮比。秸秆腐熟剂施用量按每公斤秸秆施用2亿个以上有效活菌数(CFU)计算确定。

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3)-初稿

港口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园区以标准化厂房为载体,鼓励引导暂未供地企业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园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承租办理流程 严格按照企业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组织审核、签订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鼓励引导相关未供地企业入驻。具体程序如下: 1、提交入驻申请 有入驻意向的企业和项目投资方向园区提交入驻申请书,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2、入驻资格初审 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和投资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准入评审。 3、签订入驻合同 项目通过评审后,园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协议。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入驻项目要求 1、入驻项目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2、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达到22.5万元/百平方米

以上(或年实现销售收入4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年创税收1.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 3、重点支持新型建材、先进制造业、可再生产业、电子元件产业等项目。鼓励高新技术、投资强度大、无环境污染、耗能低、产出效益高的市内外企业入驻。 三、租赁期限及费用 1 、一个租期为三年,合同三年一签,租金一年支付一次,一个租期内第一年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后两年租金必须在上一年度租金到期前一月内付清。 2、一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二、三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四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3、《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按照10.00元/㎡缴纳保证金。退租时厂房内基础设施如无损坏,保证金如数退还入驻企业;退租时厂房内如有基础设施损坏,扣除维修所需费用后所剩余款如数退还入驻企业。 4、入驻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应缴纳的相关税收,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四、优惠政策 1、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与供地企业同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2、鼓励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中小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企业,园区给予交易总价2%的补助;分期付款的企业,先期付

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要求,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文件,规范行业管理,推进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课程体系开发和管理应用技术标准化工作,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培训机构研发、教学、评价等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培训机构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新职业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决定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联盟会员单位和有关机构提出,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组织国内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在中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内使用,并服务于本行业的指导性团体标准。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研发、生产、经营、检测、认证和采购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制定过程开发、公平、透明; (四)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企业管理创新和满足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发展需求的项目; (五)立足技能,服务行业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 第四条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联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XZY。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XZY XXXXX-XXXX / ISOXXXXX:XXXX 第七条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内设“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选题、论证、立项、审批、公告、发布、宣贯、转化、复审及组织完成具体标准的起草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依据与赔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b5692921.html,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依据与赔偿标准(2017最新)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依据与赔偿标准详解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更多:一级医疗事故详细标准与赔偿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更多:二级医疗事故详细标准与赔偿 《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三级丁级医疗事故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更多:三级医疗事故详细标准与赔偿 《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HJT 407-20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56页精选文档

HJT 407-20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汽 车制造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407—20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Check and Accept of Completed Project (发布稿) 2019-12-21 发布 2019-04-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17jzw4>#ff66ff'> .17bzw .17jzw .3x888#ff66ff'> ?? .bzfxw#ff66ff'> ? 目次 前 言 .................................................................. ..................................................................... .............. II 1 适用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山阳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 (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建成后的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驻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全县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以“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小微型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山阳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孵化园的标准化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的用途。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申批程序 第四条申请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绿色食品加工、轻纺、电子产品、加工制造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等行业;企业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依法在山阳县境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入园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或合资公司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拟入园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联席会议进行受理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审批意见:评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园企业与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中小企业孵化园协议书,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三章租金标准及其它 第六条租金标准及调整 1、原则上鼓励新入园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每月为7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每月

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支持以培育原始创新源,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和加强技术储备为主要目标的应用基础研究,为我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源头引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要求,省财政设立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是指专门用于资助基础研究计划,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该资金实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省基金委下设7个重点学科组,即基础学科、信息学科、农业学科、生物医药学科、工程学科和资源环境学科, 1

主要负责指导省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重点项目中期检查与验收等。日常工作由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第四条瞄准世界科学前沿和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的创新研究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实施以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为主体。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007年6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 编制说明 1. 制定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最近几年,我国的纸和纸板产量增长迅速,2003年纸及纸板产量4300万吨,消费量4806万吨,均居世界第二位。目前,除西藏外,我国其他省、市、自治区都有造纸企业,总数达3500多家,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型造纸企业。我国的造纸业在制造纸张、传承文明的同时,对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也构成了严峻挑战。 制浆造纸工业是当前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业之一。由于原料结构不合理、科技水平较低、污水处理设备不到位,不少造纸企业既是当地的利税大户,也是污染大户。根据1999年环境统计公报,目前我国县及县以上造纸及纸制品工业废水排放30亿吨,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15.6%;其中达标排放量11.2亿吨,仅占总排放量的37.3%。排放废水中化学耗氧量(COD)295.9万吨,约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43.5%。有些地区的一些造纸厂利用地缘优势,直接把造纸产生的污水排放到大海、河流及沙漠里。这些污水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了极大影响。可见我国造纸工业现有污染问题尤为突出,治理任务相当繁重。尤其是中小型造纸企业环保严重欠账,目前我国通过关、停小造纸及采取各种污染治理措施,环境质量已有所改善。因此,坚持造纸工业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做好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对于控制我国新老污染源均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由于造纸行业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尚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各验收监测单位在工程污染源分析、现场勘查内容、监测内容、监测因子、监测频次、采样点位的选取、验收监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调查与检查内容,以及验收监测结果评价、调查情况分析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发生监测内容遗漏的情况。这些问题影响了造纸行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科学性、严格性和规范性。为促进验收监测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提高和规范化,制订和发布造纸行业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437-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 测技术要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 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厂房与设施标准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厂房与设施标准管理规程,为药品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防止厂房、设施污染和交叉污染,保证产品质量。 2.范围:公司厂房和设施的管理。 3.责任:项目部、设备部、生产管理部、质量管理部。 4.内容: 职责 厂房与设施的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建立厂房与设施管理的各项规程。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管理,包括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维修等。 协助质量管理部组织与厂房和设施有关的确认与验证工作。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档案管理。 厂房与设施使用部门的职责: 负责按照文件规定使用、清洁、消毒厂房与设施。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使用、清洁、消毒等记录的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对厂房与设施管理工作是否符合GMP的要求进行监督。 负责对厂房的环境进行日常监测。 厂房与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厂房的分区和基本要求。 室外区,是厂区内部或外部无生产活动和更衣要求的区域。通常与生产区不相连的办公室、机加工车间、动力车间、餐厅、卫生间等属于该区域。 一般区和保护区,也称非控制区,是厂房内部产品外包装操作和其他不将产品或物料明显暴露操作的区域,如外包装区、QC试验区、原辅料和成品储存区等。 (1)一般区:没有产品直接暴露或没有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包材内表面直接暴露的环境,如无特殊要求的外包装区域,环境对产品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环境控制只考虑生产人员的舒适度。 (2)保护区:没有产品直接暴露或没有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包材内表面直接暴露的环境,但该区域环境或活动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产品,如有温湿度要求的外包装区域、原辅料及成品库房、更衣室等。 洁净区,是厂房内部非无菌产品生产的区域。非无菌产品的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以及与工艺有关的设备和内包材可以在该区域暴露。如果在内包装与外包装之间没有隔离,则整个包装区域应归入此等级的区域。 厂房的选址与布局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税务系统内部积累了大量电子数据,为科学管理电子数据资源,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

第三条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 第二章电子数据采集 第四条数据采集环节承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符合。 第五条数据采集发起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采集的具体内容、校验逻辑、质量标准和用途,并提前与信息部门联系。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要求配合制定电子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并据此向业务部门推送所采集数据的进度、质量等内容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六条结合电子申报、纳税人权益平台和网站的建设,各单位应大力推进网上数据采集,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宣传工作,建立以纳税人网上数据申报为主,税务机关人工录入为辅的数据采集体系,财务报表等符合电子报送条件的涉税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b5692921.html,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物业管理,明确产权所有人、产权管理人、产权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入驻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结合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使用开发区统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开发区签订进区合同、通过租赁或购买开发区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及范围 第一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标准厂房及园区道路、绿化、管网、路灯等配套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标准厂房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工业园区物业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巡视检查等工作;负责标准厂房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标准厂房治安巡查,车辆管理,负责水电安装维修。 第五条物业管理范围:1、标准厂房日常事务管理; 2、环境卫生管理;3、公共场所及设施管理;4、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章标准厂房租赁和管理 第六条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依法在云阳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3、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以更加优惠的政策租赁厂房。实际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就业人员及对当地税收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后定价。 4、奖励政策以一年为单位结算兑现,实行先收后返。受奖励的企业要提供相关的申请及税收资料。 5、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办法,但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6、享受了厂房零租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标准厂房销售实行“限价制”,实行单独核算,最高销售价格控制在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核算时政策性减免、返还和奖励不纳入销售收入范围。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内部对标准厂房的租赁和购买要建立台帐和相关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最后1周送领导存查。 第十三条标准厂房管理及维修养护 1、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园区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公告栏、提升机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2、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因生产需要,企业对厂房做分隔改造或内部安装机器设备时,不得超过楼面允许的荷载。施工前须征得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取同意并提供施工图纸、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才可以进行。因施工影响其他楼层时,需书面征询涉及部位用户的意见。

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 管理试行办法 (鄂教科[200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我省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提升我省高校科研的竞争实力,省教育厅决定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计划(以下简称团队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团队计划旨在通过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机制创新,倡导和培育团队精神,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培养拔尖科技人才;在实施团队计划中,要鼓励大胆探索,鼓励学术争鸣,鼓励学术交叉,鼓励合作、竞争,营造拔尖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创新团队应依托本校重点发展的科研和学科领域,瞄准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发展的战略目标、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学科前沿总量,确定研究方向。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 第四条 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一般应以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为依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应由5人左右组成,平均年龄应不超过40周岁,最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各核心成员都应具有

较强的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团队其他成员,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可由各核心成员组织。 第六条 团队成员应有共同关心的科学问题或有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鼓励由不同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 团队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敢于创新,思路开阔,能团结同事,在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近3年曾主持过省教育厅及以上的科研计划项目,或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取得了水平较高的学术成果,曾获省部级及以上的科技奖励,或至少有2篇论文被SCI、EI、ISTP收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组建和申报程序为: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领导批准,并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向省教育厅申报的团队,应主要从校级创新团队中推荐产生。 第十条 省教育厅按照“依靠专家、公平合理、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被资助的团队。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答辩,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审定批准被资助团队。 第十二条 对创新性探索性很强的项目,评审会议上或专家答辩会上如不能取得广泛共识,由评审组写明情况,组长签署意见。省教

2019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2019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11-T783-2011)

ICS 13.080 Z 50 备案号:30559-201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783—2011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Contaminated Sites Remediation Validation 2011-04-28发布2011-07-01实施

DB11/T 783—2011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5 文件审核与现场勘察 (3) 6 采样布点方案制定 (4) 7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6) 8 修复效果评价 (6) 9 验收报告编制 (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t 检验方法 (7)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t分布临界值表 (10)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13) I

DB11/T 783—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林、唐丹平、张丽娜、李立新、朱笑盈、黄海林、梁竞、王军玲、王琪。

DB11/T 783—2011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修复验收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效果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 656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场地site 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和地下水。 3.2 污染场地contaminated site 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或处理危险废物等活动,造成场地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达到对其居住和工作人群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或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 3.3 原位修复in-situ remediation 不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空间位置、仅在污染的原地点采取一定工程措施的修复方式。常用的原位修复技术包括生物通风、土壤淋洗、气相抽提、空气注射等。 3.4 异位修复ex-situ remediation 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到邻近地点或其它地点采取工程措施的修复方式,包括原地异位修复和异地异位修复。常用的异位修复技术包括生物堆、泥浆反应器、热解吸等。 3.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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