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的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的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的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的劳动和自己的治疗付出费用的。

另外,有法律界的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的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看病缴费的现象解释的更为清楚。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的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患方看病需缴费。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的甚至具有恶意欠费的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的打击。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的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的诊疗费用,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欠费的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一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

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的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的从中心血站进血的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的全套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问题:

1、本案情况能够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本案属于哪种情况?

3、本案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案:

1、本案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合法医疗机

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为过失、出现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无过失,所以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本案即属于上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第四种情况: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本案的诉讼中,医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就诊事实和受到损害的事实。

案例二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注射液”瓶,以为是那瓶已经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大约10分钟之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问题:本案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请简要分析本案例。

答: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许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当然,医院管理部门也没有做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所以本案是由于多方面不良因素共同造成的。

案例三

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该局12月1日发布了2011年第8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公告显示,包括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同仁堂益健茶在内的7款保健食品因违法上黑榜。近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1年第十批违法药品广告,七叶神安滴丸、宁嗽化痰丸等12种药品的违法广告被曝光。这12种被曝光违法广告的药品为七叶神安滴丸、参蛾温肾口服液、宁嗽化痰丸、益气聪明丸、罗珍胶囊、那如三味丸、复方仙鹤草肠炎片、结石通茶(玉石茶)、冠通片、七十味珍珠丸、芯安迈通

(冠通片)、恒古骨伤愈合剂。其中,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七叶神安滴丸,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大连金泉宝山生物工程制药有限公司的参蛾温肾口服液,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试分析,国家禁止发布药品广告的类型以及禁止发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对社会的危害。

答案: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

(1)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

(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3)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4)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危害:1.耽误病情,增加患者痛苦

2.增加患者开支,加重经济负担

3.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不利于公平竞争

4.造成医疗事故,危及公众健康

案例四

患者,女,34岁。因咳嗽、发热2天到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肌内注射链霉素0.5g。10分钟后,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继而抽搐、昏迷,即行紧急抢救,40分钟后,呼吸心跳停止。患者死后,其家属认为该院未对患者作皮试就行注射,是院方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析:

1、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国家药典规定和护理规范中都有说道链霉素要做皮试,该医院未按规范作皮试的行为是导致有过敏体质的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是有责任的,故这起事件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2、如果是医疗事故,应属于几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五、案例分析:(共30分)

1、某男,从事接触汞作业, 3年后,出现口腔炎临床表现。去某省级医院就诊,尿汞测定超过正常上限值,经诊医生给该人开了“漫性汞中毒”的诊断书。

请问:该诊断书是否有效?为什么?(15分)

答:否。原因:(1)职业病诊断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因此省级医院不知是否被批准。

(2)诊断职业病,应该综合分析以下因素:1)病人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评价;3)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评价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它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该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病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此案例不满足以上条件,所以无效。

2、病员男40岁,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3000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CT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

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15分)

2. 答: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5.传染病的控制包括:(1)控制传染源。(2)切断传播途径。(3)宣布疫区。(4)对尸体的处理。

(5)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6.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末满擅自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2)对除艾滋病人、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两日内作出明确诊断。(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亲密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5)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1、怎样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答:(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2、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

答: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采取三条基本途径

解决争议:①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②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节;③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几项?

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共有11项,分别是: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4、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目前,我国医疗临床用血是献血者无偿奉献的,而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是供血浆者有偿提供的。因此,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献血法》还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这一核查制度是确保用血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血源传播疾病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根据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5、采供血管理规定有哪些?

答:(1)采血规定《献血法》规定,血站采血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于6个月。严格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要建立献血档案,并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血站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并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开展成分血配制,不得单采原料血浆。

(2)供血规定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保证质量。《血站基本标准》明确规定,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和许可证号。血液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特殊血型需要,省卫生行政部门与外省协商调配的血液,需方血站再次检验合格后,提供给医疗机构。

6、《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疫情控制的规定?

答:(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2)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4)甲类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5)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3、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4、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简述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职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6、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答: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四、四川省资阳市2005年7月陆续发生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病例。自6月24日至7月21日,四川省资阳市第一、二、三人民医院陆续收治了20例不明原因疾病。病人发病初期均出现高热、乏力,伴恶心、呕吐;后出现皮下淤血、休克等症状。截至7月21日,有9例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例病人出院,10例病人仍在住院治疗中。患者分布在资阳市雁江区、简阳市的12个乡镇15个村。病例呈散发,病例之间没有明显流行病学关联性。病人全部为农民,年龄在30岁至70岁之间。病人密切接触者中无人发病,没有发现传染现象。确切的病因还需进一步查明。目前,实验室检测工作正在进行中。对于发病的患者,当地政府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组织医疗力量,全力以赴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死亡。卫生部、农业部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派出联合专家组,赴四川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疫情控制处理工作。

问题:本案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吗?为什么?对于此类疫情,应急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1.应对类似事件,报告的时限和流程是怎样的?

答:1、本案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处属于其中的第二类,即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并已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

2、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3、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被告人,必须在2小时以内向上级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向卫生部报告的时限为1小时,逐级上报。方式可包括电话、传真以及网络直报等。

张海超事件卫生法学分析

张海超事件 一、事件及发展 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工人。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去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为寻求真相,张海超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在张海超“开胸验肺”前,郑大一附院的医生便对他坦承,“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获得60余万元赔偿后,张海超开始四处奔走致力于公益事业,张海超网上工作室依托中国劳动争议网运营指导,成立了强大的工作室律师团队进行专业支持,网络工作室由张海超自己主持,对外发布自己的最新动态,感恩所有的爱心人士对他的关心和鼓励,并对需要维权帮助的朋友给予帮助和指导。2012年12月,张海超被取消低保符合国家政策。2013年张海超因尘肺患上气胸,同年6月28日在无锡成功换肺。 二、当事方反思 (1)2009年1月6日,张海超才来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他第一次看到了2007年拍的胸片,胸片上有明显的阴影。在当地电视台的采访中,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厂负责人承认,防疫站要求复检的通知并没通知张海超。另一名负责人私下里对张海超说,“体检是公司出的钱,没有把结果告知个人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当张海超前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求诊时,振东公司却拒绝出具有关张海超的职业健康监控档案等相关材料。而这些材料是做职业病鉴定所必需的,缺了这些,职防所拒绝作诊断。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所需的材料应该由职业病鉴定所向用人单位索要才合理,而不是由申请人再去向用人单位索要,健康监控档案等材料只有用人单位才有,主动权就落入了用人单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XXX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XXX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XXX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XXX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XXX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的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的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的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的劳动和自己的治疗付出费用的。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市民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

卫生法学案例

毛某,女,12岁,因间断性呕吐到某医院就医。其亲属向医生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医生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十个小以后,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毛某最终死亡。 案例分析 1、医生的违法行为? (a)违反《职业医师法》所规定的第一条义务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以及第二条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生先是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在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之后,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医生的两次不做检查行为表明医生并没有遵守这两条义务。 (b)违反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案例中女孩亲属在就诊时向医生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但医生并没有尊重患者家属的这一要求,而是自己一意孤行,最后造成严重后果,医生没有做到关心尊重患者。 (c)违反医师执业规则中的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当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

象,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医生的不作为与女孩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d)根据规定,医生违反卫生部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医疗责任事故,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2、该案例属不属于医疗事故? (a)医院医生属于取得国家认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为医疗事故主体。 (b)医院医生有违法行为。医生在听了家属说明的病情后,不但没有做必要的检查,并且还错诊为急性胃炎,这违反了诊疗规范、常规。 (c)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本案例中,医生的误诊造成了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d)医院医生主观上存在过失。因为医生的疏忽大意,没有给患者及时检查而误诊病因,才导致此医疗事故的发生。(c)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生的误诊行为是因,毛某的最终死亡是果,误诊行为造成了毛某的最终死亡。 因此,该案例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的分级原则,该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为一级医疗事故。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的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的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的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的劳动和自己的治疗付出费用的。 另外,有法律界的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的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看病缴费的现象解释的更为清楚。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的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患方看病需缴费。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的甚至具有恶意欠费的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的打击。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的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的诊疗费用,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欠费的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一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一 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重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 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疗感冒。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此时,肖志军拒签手术单。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并拒绝相告李丽云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在请示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21日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该事件中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三 2011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4个世界无烟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我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公约》的缔结过程,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并交存批准书,90天后《公约》在我国生效。按照与公约相配套的实施准则,缔约申请国需在公约生效后5年内符合《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第八条关于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规定,我国有义务防止公民“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意味着在公共场所禁烟,也即“预防被动吸烟。据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流行调查显示,在我国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公共场所是遭受二手烟暴露最严重的地方。5月2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了《2011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在我国并不是轻而易举之事。我国现有的吸烟者总数超过3亿,同时根据2010年度的调查,我国人群知晓二手烟会引起成人心脏病、儿童肺部疾病和成人肺癌的比例仅为24.6%。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高级项目官员Mukundan Pillay博士说,“今年4月世界医学权威期刊《柳叶刀》杂志发表了题为…非传染性疾病危机下的优先行动?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她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得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得折磨以及手术得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得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就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得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得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得自杀就是因为受到病痛得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得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与具体处理得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得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得责任。 但就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得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得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得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得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得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得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得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就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得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得流程,即对危及生命得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得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得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得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她病人得时候,张月香在家人得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与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得患者,竟以恶意欠费得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得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得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得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得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瞧病就是一种劳动得付出,同时,她们除利用自己得医学知识为患者瞧病外,对于患者疾病得检查与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与药物得应用,这些都就是需要一定得费用得。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就是需要为医生得劳动与自己得治疗付出费用得。 另外,有法律界得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得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瞧病缴费得现象解释得更为清楚。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得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得医疗服务,患方瞧病需缴费。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得甚至具有恶意欠费得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得打击。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得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得诊疗费用,很明显这就是属于故意欠费得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得损失。 案例一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得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与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得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得从中心血站进血得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得全套七项检验合格得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与中心血站所提供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 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 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 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 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 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 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 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 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是否存 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二、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知情权包括: 1、了解权 2、被告知权 3、拒绝权与同意权 本案中患者张某在接受被告医生治疗时,应当属于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范畴。被告医生给张某 治疗时,是否侵犯了其知情同意权,取决于医生的行为是否具备侵权构成要件,即侵犯张某 知情同意权的违法行为,加害人的过错,损害结果及侵犯知情同意权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A是否存在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行为患者张某在接受治疗时有对自己的疾病的病因,诊断 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有知情的权利,因此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可侵犯。 B加害人的过错本案中被告医生手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牙齿打磨 过度,且多磨了11颗牙齿,存在侵犯患者张某知情同意权 C损害结果本案中被告医生没有事先告知张某,未经张某同意情况下,擅自扩大手术范 围,多磨了11颗牙齿,造成张某另外11颗牙齿也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问题。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杨某是某医院医生,他采用开处方的手段从其所在医院的药房中骗取吗啡40 余克,然后利用职权向常来看病的吸毒者刘某、陈某、田某等14 人暗示,让他们下班后其家中买药。通过此种手段,杨某将稀释为72 克的吗啡全部卖出。 案例1 肠梗阻误诊,中毒性休克死亡 [案例摘要] 病员女性24 岁。因右下腹持续性隐痛9 小时来诊。查麦氏点压痛明显,有反跳痛,白细胞16000//mm,,中性核80%,诊断急性阑尾炎住院手术。术中见阑尾炎性充血、肿胀, 25 分钟内顺利完成阑尾切除手术。术后 5 小时病员出现阵发性腹痛,难以忍受。主治医师甲会诊意见"阑尾炎手术顺利,目前的腹痛无特殊临床意义,肌肉注射杜冷丁75mg"。术后29 小时,病员恶心、呕吐数次,吐出蛔虫一条,血压 90//60mmHg,脐周痛阵阵加剧,压痛明显, 甲看后诊断为胆 道虫症,仍未给处置。不久,病员四肢厥冷,血压70//50mg Hg, 请来科主任,他只做了一般扪诊,指示给予升压药物。又过1 小时,病情持续加重,另一主治医师乙检查病员,认为有腹膜炎、中毒性休克,决定手术探查。术中见整个小肠逆时针扭转三圈,肠管呈紫暗色,腹腔内大量恶臭液体。并见有移动盲肠,升结肠表面有散在紫色瘀斑。行肠扭转复位及减压后关腹。终因肠坏死、中毒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病员死后,家属对医院提出质疑,认为误诊误治,追究医疗责任。 《案情分析》根据起病时的症状、体征及术中所见,诊断急性阑尾炎是成立的。有手术切除的指征。该病员存在着肠系膜过长的内在因素,又因阑尾手术的激惹,使肠管功能发生紊乱,是肠扭转的诱因。但由于医师们盲目自信,一方面把术后5 小时剧烈腹痛症状错误地为无特殊临床意义,还给注射了度冷丁,另一方面忽视了血压由120//70mmHg 降到 90//60mmHg 这一进入休克状态的原因探索,会诊又不认真,也不进一步做详细检查,就做出与体征不相干的胆道蛔虫症的诊断。以致因误诊而导致误治。特别是科主任极不负责任,会诊时只听听汇报,草草扪扪腹部, 根本就达不到纠正错误诊断的目的,从而延误抢救,导致休克不可逆致死。科主任及主治医师甲应是主要责任者。对该案实地调查结果。阑尾炎手术后到第二次手术前的病程记录有涂改,原始记录也查无下落,此事亦应由该主任负责。 《结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处理》鉴于外科主任工作很不负责任,又指使下级医师涂改病志,错误性质严重, 给行政撤职处分。给主治医师甲行政记大过处分。免收病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给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3000 元。 案例2误开健侧髋关节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及个人观点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及个人观点 案例介绍 5月4日,60岁男性患者刘某,因黄疸到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在医院就诊过程中经超声、CT等检查后,初步诊断:胆总管胰头段占位性病变,肝内外胆管结石,梗阻性黄疸,可疑胆管癌。5月11日,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同意进行手术。手术同意书中,术前诊断未写明“胰头占位性病变”;拟定行手术方式为:胆总管探查、为胆囊切除、胆肠吻合术,备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手术风险”中注明,若术中诊断为胰十二指肠占位,则需要进行胰十二指肠切除。 手术记录,术中发现在胆总管胰腺段触及一处1×1cm大小占位性病变,其质硬,胰头呈浸润性炎症改变状态;探查胆总管胰腺段见管腔呈增生性闭塞,从而决定进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手术。术后病理结果为,黏膜上皮增生,胆总管壁纤维增生,胰腺间质有灶性炎细胞浸润,慢性炎细胞浸润,未见肿瘤。5月6日,患者出院,院方最后诊断结果为:慢性胰腺炎并胆总管胰腺段纤维增生,梗阻性黄疸,继发性胆总管结石。 患者观点: 患者以医院误诊切除其重要器官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巨额赔偿(50万元)。患者起诉中称:在已签的手术同意书中,医院未对术前诊断中出现的无胰头占位性病变进行解释,并且在手术过程中医院并没有与其及家属说明要进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医院对其有所隐瞒,侵犯了其知情权。并且术后病理也证实,没有胰头部癌变,医院作出了错误的诊断且运用了错误的治疗方案,将其十二指肠、胰头、胃错误的切除了的一半,使其身体遭受严重伤害。 医院观点: 患者在手术前出现反复腹痛、持续高热、全身皮肤发黄等症状,经过多方面的检查认为其胆总管下端阻塞,对患者是否患有胆管癌只是有所怀疑,并没有明确的认定胆管癌的存在,后期为其所施行的手术是在合乎医疗规范的手术指征的情况下作出的。胰头部硬结位置较深,是否为恶性须通过病理的检验,如若该结节是恶性的,穿刺会造成扩散,这是有相关医学理论支持的。医院在当时作胰十二指肠切除是一种对其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所以医院请求法院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 分析意见: 患者经各种检查怀疑胆总管下段阻塞,胆管癌待排除,故具有明确手术指征;术中发现胆总管下段闭塞,不能排除癌之可能,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具有充分理由;手术操作符合常规,手术期对其处理得当,并无违规操作;但医院也有其不足,在治疗过程中医方与患者及其家属在手术前和手术中沟通不够充分;但就此次事件来说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争议焦点: 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及其是否已尽到诊断和治疗方面谨慎的注意义务、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法院认为:医院在诊断和治疗方面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医院在术前、术中均未尽到其应尽之告知、说明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过失。法院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马某15000元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 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最新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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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 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卫生法学考试复习题与参考答案

卫生法学考试复习题与参考答案 卫生法学考试复习题与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在下列各项中,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的是: A. 某制药公司向医疗机构推销其生产的药品 B. 某化妆品公司向医疗机构推销其生产的化妆品 C. 某医疗器械公司向医疗机构推销其 生产的医疗器械 D. 某医疗机构向患者推销其开具的药品答案:D 2、根据《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人数应当是2人以上 B.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C.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依次实事求是地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D.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 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答案:B 3、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并由专人管理。管理医疗废物的工

作人员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执行什么操作规程和要求? A. 《消毒技术规范》 B.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C.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D. 《医疗废物管理职业卫生防护标准》答案:D 4、下列哪一项不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A. 行政责任 B. 刑事责任 C. 民事责任 D. 伦理责任答案:D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以医疗事故争议为例,从鉴定人员组成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邀请的是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社会团体、相关的行政机关的人员参加鉴定 B. 邀请的是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大学的医学教授参加鉴定 C. 邀请的 是在疾病诊断、治疗、护理、接生、计划生育和护理等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鉴定 D. 邀请的是在疾病诊断、治疗、护理、接生、计划生育和护理等领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鉴定答案:C 二、案例分析题 6、患者李某,因患有心脏病于某年5月10日入住某市A医院治疗,医院根据李某的病情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并制定了治疗方案。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因医生疏忽导致李某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该医生在给李某实施手术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范实施手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医生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2)A医院能否以该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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