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税收大事记

1949年

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了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的政策原则: 国家的税收政策, 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 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 简化税制, 实行合理负担。11月24日至12月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次全国税务会议。会议研究决定: (1)农民负担已经很重, 不能再加, 今后增加税收主要应该在城市工商税收上多想办法。(2) 为简化税制,税种、税目应尽量减少。(3)税率一般可按原有规定, 不使其降得过低。全国范围的税收确定为十四种: 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房屋税、地价税、牌照税。这次会议还讨论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草案)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草案) 等。

12月17日政务院第11次会议通过任命李予昂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崔敬伯为副局长。

12月财政部召开了首届全国盐务会议。会议为统一盐政、保证民食与国家收入, 讨论了1950年盐务工作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产销关系和税收原则, 并作出决议报告政务院。

1950年

1月1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

1月20日政务院批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对盐税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3月12政务院公布了这一《决定》。

1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发布《关于1949年度合作社征税办法的联合通知》。

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准许海关总署于新海关税则未规定之前, 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1948年的进口税则, 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1934年的出口税则(1945年修正本) , 但某些方面须经政务院订正。此次政务会议还通过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暂行条例》与《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等法规。

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文件规定: 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 统一全国的税政、税目和税率; 税收的立法; 纳税是人民的光荣义务, 税务工作者要坚持优良作风; 公营、合作企业一律照章纳税; 税收机构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同日,政务院还公布了《全国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暂行条例》等。

1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货物税照证及印花税票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月16日至3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货物税业务会议。会议研究了各地区在贯彻执行《货物税暂行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拟订了《货物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 。

3月3日政务院发出《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的通令》。《通令》指出, 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 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 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为了完成征收工作, 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的人民政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同,政务院公布《公营企业交纳工商税暂行办法》。

3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统一盐税税额办法》, 自发布之起施行。

3月15日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

3月16日财政部公布《各级税务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3月20日政务院第25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决定》指出, 为了克服目前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 为了节约支出, 整顿收入, 统一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 政务院决定: 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 国家公粮及其所征的代金或其他实物、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均归中央人民政府所有, 税款一律解缴总金库。

3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税收在我们国家工作中的作用》的社论。社论指出, 我国的财政工作现在正进行着一个重大的转变, 就是把城市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作用提高, 使之与农村的公粮收入并重。并指出,

税收是人民国家重要的经济工具。

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地方税业务会议。会议研究并拟定了全国统一的地方各税的条例草案。3月31日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契税暂行条例》。

4月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五种暂行条例(草案) 的通知》。

4月12日至4月25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会计会议。研究讨论和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各级税务机关暂行会计制度》。

5月19日至6月17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 并邀请了全国各大城市私营工商业代表参加。会议强调“依法办事, 依率计征”, 以正确体现国家税收政策精神, 会议决定于1951年1月对外发行《中央税务公报》。

5月30 政务院第34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1950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夏征公粮的征收总额平均不得超过夏收产物的13%, 地方附加的征收额不得超过国家公粮征收额的15%。新解放区系指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 按累进办法征收夏粮。

6月1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减半征收盐税的决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月6日陈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上作了题为《调整公私关系和整顿税收》的讲话。

6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陈云同志在会上作了题为《关于经济形势、调整工商业和调整税收诸问题的报告》。财政部长薄一波同志作了《关于调整税收问题的报告》。6月19日至7月16日海关总署召开全国海关业务会议。会议制定了《海关法》(草案) , 规定海关任务为: 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等实行监督; 征收关税; 查禁走私。

6月29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税收实行日期的通知》, 决定自7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

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公营企业一律自七月一日起交纳利息所得税的通知》。

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第9次会议批准公布实施《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征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

9月8日政务院发表《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

10月16日至27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税务计划工作会议。会议拟定了《计划工作规则》; 制定了统一的税收计划、统计报表格式。

10月28日至11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税务检查工作会议。会议制定了《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规定了税务机关检查工作的任务。

11月10日中共中央转发华东局《关于派得力干部加强财政税收工作的指示》。

12月9日财政部颁发《统一财政法令解释与发行中央税务公报办法》。

12月15日政务院第63次政务会议通过《工商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和《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2月19日, 政务院公布了这些文件。

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工商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2月28日财政部批准《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

12月29日政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2月31日财政部公布《进出口商报交工商业税办法》。

1951年

1月4日财政部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月16日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

3月20日至4月6 财政部召开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总结了1950年的税务工作,提出了1951年度的基本方针和工作重点。会议研究了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交易税的税法草案和合作社的纳税问题, 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

的组织领导和干部待遇问题。

3月29日政务院公布《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

3月30日政务院财政委员会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4月1日财政部公布《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

同日财政部公布《棉纱、棉布存货补税办法》。

5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税务人员驻厂办事规则》。

5月1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5月25日政务院发布《关于1951年夏季征收公粮工作的指示》。

6月16日至29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第一次直接税业务会议。会议检查了一年来的直接税工作, 总结出工商税征管的四条基本经验, 明确了今后直接税工作的重点。

6月2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195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指出: 老解放区仍实行比例税; 新解放区尚未实行改革的地区, 仍沿用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7月5日财政部发布《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 规定了查田定产的进度和方法。

8月8日政务院发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并规定即起施行。

8月3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税必须贯彻查田定产, 依率计征的指示》。

9月1日财政部公布《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

9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要点说明的通知》。

9月19日财政部公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

9月20日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合作社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开征土布货物税,停征土布交易税的命令。

11月5日至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第二次全国地方税业务座谈会。会议检查了一年来的地方税工作, 总结出了搞好地方税征管的一些经验。

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第二次全国税务计划、检查工作会议。会议检查总结了上年制定的《计划工作规则》、《检查工作规则》的执行情况和主要经验。

12月1日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各级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联系的规定》。具体规定了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范围。

12月财政部批准军事工业用盐配售及管理暂行办法。

1952年

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展开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 要求在全国大中城市向着违法的资产阶级展开一个大规模的坚决的彻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

3月3日财政部发布《调整临时商业税税率的通知》。

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处理“五反”运动中工商业户偷税漏税案件的补充规定》。

5月16日政务院第136次会议批准1952年新区农业税税率方案。

6月16日政务院发布《关于1952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

8月14日政务院公布《关于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

9月16日中财委批转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11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税收问题的指示》, 1952年农业税收, 既应满足国家需要, 又须使农民负担适当和公平合理, 因此, 必须贯彻执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决不附加”的基本方针。

11月2日至12日财政部召开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 讨论了税制改革问题, 两年来税务工作的基本总结, 以及1953年税务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12月26日政务院举行第164次政务会议,听取和批准了财政部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问题的报告》, 批准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同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财政部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

1953年

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编发修正税制后现行印花税税率税额表。

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税务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

6月5日政务院第181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 决定今后3年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 不再增加。

6月至8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近4年来我国经济工作的经验教训。毛泽东主席在讲话中批评了修正税制的问题。周恩来总理在总结发言中提出了过渡时期的税收任务和税收政策。

7月22 财政部发出《关于已批准不纳营业税的私营批发商自8月1日起一律照纳营业税的通告》。

8月28 政务院发布《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 指出, 今后三年内, 农业税应稳定在1952年的实际征收水平上, 不再增加。

9月14日陈云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5次会议上作了题为《克服财经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的报告。

9月19日财政部公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

1954年

1月5日为了巩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 促进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财政部发出《关于1954年度继续免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商业税的通知》。

1月22日中财委发出《关于征收私有林木的育林费作为育林基金的决定》。

1月中共中央提出管理财政的6条方针, 进一步扩大地方的财政权限。

9月13日至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的宪法第10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0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简化国营企业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照证制度的规定》。

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修正现行工商各税暂行条例对检举偷漏税案件的提奖规定的通知》。

1955年

3月1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权限规定的通知》。

6月23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营企业、合作社经营粮食纳税简化办法》。

8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主管部门自行下达与税法规定有抵触的文件处理问题的通知》。凡有关税法的具体规定和解释, 都应由财政、税务部门办理, 企业主管部门不应自行下达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

8月财政部召开第五届全国税务会议。会议检查了修正税制中的问题, 明确了税制方向, 并对今后两三年税制作了初步规划,解决了若干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9月17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征税问题的意见的报告》。

10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有关缴纳工商业税问题的通知》。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

12月21日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

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提高牛的屠宰税税率为5%的通知》。

1956年

1月至2月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厅(局) 长、税务局长会议。会上, 税务总局李予昂局长作了《关于工商税收计划和税制规划问题的说明》。吴波副部长作了《关于税务方面若干问题的综合发言》。

3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有关稽管征收问题的通知》。

4月财政部召开商、货两税业务座谈会。会议讨论了关于改进公私合营工厂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商货两税稽征管理问题、关于简化商货两税照证制度及关于商货两税的计税价格问题等。

4月2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出《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培育树苗收入免纳农业税的规定》, 对于个体农户和别的公民所栽培林木, 在没有收入的年限内也予免税。

5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文化娱乐税条例》。决定自该日起, 对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7个项目免征文化娱乐税2年。

5月4日财政部发布《文化娱乐税条例实施细则》。

5月15日财政部发布《各级税务机关监督工作细则(草案) 》。

8月3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公私合营企业的课税, 大体上按照国营企业课税原则加以具体规定。

8月14日财政部发出电报, 规定原由省、市财政厅局监交国营企业利润, 自9月1日起, 移交税务机关办理监交工作。

9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企业利润移交税务机关监交后的几项通知》。

9月28日财政部、农产品采购部发出《关于1956年农业税秋征棉花作价付款办法的规定》。

10月17日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对国合企业纳税监督检查的报告》。

11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新辟和移植桑园、茶园、果园和其它经济林木减免农业税的规定》。

12月1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农村工商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57年

1月4 财政部发出《关于实行由税务机关监督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通知》。要求除1956年9月已实行这一规定的九个部门外, 冶金、化工、建材、煤炭、石油、电力、森林、一机、电机制造、建筑工程、地质等十一个部门所属国营企业的利润, 自1957年1月起开始实行。

1月1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屠宰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将猪牛羊等牲畜屠宰税税率一律改为8%。

2月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会上, 税务总局李予昂局长作了《关于1956年税务工作基本总结和1957年主要工作任务的报告》。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就税制改革、税收法制等问题作了综合发言。2月20日至31日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厅(局) 长会议。会议总结了1956年财政工作, 研究了增产节约的潜力和措施, 以及农业税税法、工商税税法的改革和财政体制等问题。

4月16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小商小贩纳税办法的通知》。对1956年8月3发布的暂行规定作了一些修改。4月2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简化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照证的通知》, 决定除雪茄烟、烟丝、焚化品、鞭炮、原竹5个品目外, 其余土烟叶、肥皂、香皂等12个品目一律不再使用完税照、完税证、查验证。

5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10条所得税减免的规定》。

7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由税务机关监督交通、粮食、农垦、教育、卫生、民用航空局、广播事业局等七个部门所属企业解交利润的联合通知》。这七个部门的所属生产、供销、建筑安装系统的全部国营企业利润, 自1957年7月1起实行由税务机关监交。

7月1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铁道等十一个部门所属企业的利润由税务机关监督解交的通知》, 决定铁道部、对外贸易部、邮电部、水利部、文化部、外交部、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字改革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新华通讯社、人民报等11个部门所属企业的利润, 自7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监督解交。

8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代用品、废弃果木酿酒征税问题的通知》。

9月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吴波副部长作了综合发言。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7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对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酌情提高, 但最高不得超过正税额的30%。

12月20日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农业税条例(草案) 的请示报告》。

1958年

3月15日财政部召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会议研究了改革工商税制和改进税收管理体制以及1958年税收计划第二本帐和当前税政的几个问题。

3月22日中央同意财政部的报告, 决定对我国工商税制进行重大改革。(1) 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统一税”。(2) 把原来的多次征税, 改为工业品在工厂只征一道税。4月18日财政部发布规定, 先在棉纺织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四个行业试行。

4月5日, 中央批准财政部和商业部提出的《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改变工业品出厂作价办法和调整工商利润的报告》。《报告》说, 我国现行工商税制改革应采取“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 简化简制”的方针。(1) 减少税种; (2) 简化征税办法; (3) 奖励协作生产; (4) 按工厂销价计税; (5) 统一税率; (6) 实行区别对待。

4月1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工商税附加交纳办法的通知》。凡向国家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的一切企业机构, 在缴纳上述税款时, 统按其应纳税款的1%向地方缴纳工商税附加; 各机构不得因缴纳工商税附加而提高产品价格; 逾期不交者按滞纳税款办法交纳滞纳金。

4月28日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对工商税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

5月1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提高临时商业税税率的通知》指出, 临时商业税的税率由8%提高到10%, 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

6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7次会议通过《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凡是由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的税收, 应当交给省、市、自治区管理。若干仍由中央管理的税收, 在一定范围内, 给省、市、自治区机动调整的权限。允许省、市、自治区制定税收办法, 开征地区性的税收。6月9,国务院发布此《规定》。6月19日财政部、轻工业部联合发出《关于盐税交由税务机关接办的通知》。规定自7月1起监税交由税务机关办理。

8月2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税务总局的监交利润工作, 业务移交由本部各主管财务司办理的通知》。

9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上, 财政部副部长吴波作了《关于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的说明》。会议原则通过《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9月13,国务院公布施行该条例(草案) 。

9月16日财政部在广东湛江召开全国税收工作跃进现场会议。吴波副部长在会上作了《全国税收工作大跃进的总结》。

9月17日财政部公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 》。

10月15日至23日在西安召开了全国财贸工作会议, 根据人民公社迅速建立的情况,讨论了改进农村财贸体制问题, 认为应当按照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方针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两放”是下放人员、下放资金;“三统”是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 “一包”是包财政任务。同年12月20, 中央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规定》, 在全国实行。

1959年

1月6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拟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报告》, 同意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

1月财政部指定河北省石家庄市、江苏省南京市、四川省成都市、河南省开封市、陕西省宝鸡市、湖北省武

汉市、辽宁省锦州市等七城市进行税利合一的试点工作。

5月至6月财政部召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会议总结了1958年税收工作, 研究讨论了对农村人民公社恢复征税, 停止税利合一试点工作, 吴波副部长在会上作了综合发言, 讲了税收的作用、税收管理体制、税务机构与干部配备等问题。

5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食盐税额的通知》。

5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工商税征税办法的意见》。

6月6日财政部颁发《关于农业税征解会计工作的规定》。为使农业税的征收年度与预算年度一致, 决定自1959年起,将农业税的征收年度由跨年制(自当年3月1日起至翌年2月底止)改为历年制(1月1日至12月底止)。征收年度划为三段时期: 结转期、夏征期和秋征期, 因此农业税征解会计科目分为上年结转收入、夏征收入和秋征收入。

6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酒精降低税率问题的通知》。

7月2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黄金继续暂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10月16日政财部发出《关于豆油、花生油减按8%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1960年

1月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会议确定了一九六○年税收工作任务是, 必须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 大力促进生产, 大搞群众运动, 高速度积累资金, 全力支持国民经济的继续跃进。

1月22日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 同意今后三年内农业税征收额稳定在原有水平上, 并且对各省、市、自治区实行任务包干的办法。

3月10日财政部、农垦部发出《关于国营农场交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7月26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城市人民公社企业的征税问题的意见》。

10月10日财政部发出《对解决当前工商税制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大搞资源综合利用、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发展联合企业和大办城市人民公社以来, 工商税制上出现的问题, 提出了解决的意见。

1961年

1月15日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报告》的第四部分是“改进税收管理体制, 加强税收管理工作”。

1月31日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交通运输合作组织征税问题的通知》。

5月22日至6月8 财政部召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会议主要研究了关于在促进生产的基础上大力组织收入问题; 对农村人民公社企业、手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征收所得税问题; 农村集市贸易征税问题以及健全税务机构、充实税务干部等问题。

6月23日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 对农民负担进行适当调整。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 全国平均不超过10%, 且稳定三年不变, 增产不增税;实行差别税率; 各种基建占地, 应从计税产量中扣除; 农业税仍以征收实物为主。

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征收工商税附加问题的复函》。指出, 不论对国营企业、手工业社、供销社、私营个体户、合作小组, 一律随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征收1%的附加。

11月11日中央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部门的基层机构和充实干部问题的报告》。《报告》认为, 目前税务部门的机构与干部力量太弱, 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的进行。为此财政部提出, 要恢复税务机构, 已并入财政局的要分开, 近两年被调走的税务干部, 原则上归队。

1962年

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 对外贸易部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一切从国外入境的应税旅客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准许携带进口的个人馈赠品、准许托带给国内亲属的自用物品和船员携带进口的应税自用物品, 都由海关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进口税,进口物品的进口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 由海关按物品的到岸价核定,如到岸价无法查明, 应当由海关估定。《办法》还规定了进口税应税物品品名、税率和完税手续等。

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迅速充实银行、财政和企、事业部门的计划、财务、会计、信贷、税务人员的紧急通知》。

2月至3月财政部召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税务部门怎样贯彻“当年平衡, 略有回笼”的方针问题。

3月26 中央批转财政部《关于征收农业税两项措施的报告》。从1962年起, 给各省、市、自治区增加7%的机动征收数, 这部分机动数由中央统一掌握, 用于减免少数大灾歉地区的农业税。同时, 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由原来最高不超过13%提到最高不超过15%。

4月11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城乡手工业合作组织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报告》。对城乡手工业合作组织(包括合作工厂和城市公社企业) 一律按照现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5.75%至34.5%)征收所得税;对少数收入特别多的手工业合作组织, 按照他们的所得额适当加成征收。

4月16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 发给各地试行。

4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要求坚决维护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 凡是逾期不交和漏税单位, 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催收催交; 催收无效的, 通知当地人民银行从他们的存款中扣交, 并照规定加收滞纳罚金。

5月10日国务院第114次会议批准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暂行办法》。

5月2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灾区群众生产渡荒给予减免工商税收的通知》。

6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销售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 从企业的销售收入中, 预留了工资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后, 如果企业不能同时缴纳税款、利润, 归还贷款和货款, 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下列顺序扣款: 第一, 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 第二, 应当归还银行的到期贷款; 第三, 应当归还其他单位的货款;第四,应当上交国家财政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和其他收入。

7月10日至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山东、安徽、福建、河南、四川、甘肃, 辽宁、河北、北京等九个省、市税务局长座谈会。检查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对如何抓好旺征组织收入工作交换了意见。

10月1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进农村集市征税工作的报告》转发各地执行。

1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财政金融方面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税收工作和国营企业监交利润工作, 抓紧组织财政收入。企业欠缴税收、利润, 挪用应缴税款、利润作其他开支的现象必须消灭。农业税和集市税收必须加强, 需要时可以采取临时聘请人员的办法, 充实力量, 加强征收。

12月8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召开对投机暴发户征收所得税和加强市场管理问题座谈会。会上, 财政部副部长申平作了综合发言。会议研究了如何运用税收工具打击投机倒把分子问题。

12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64个大中城市的房地产税划给市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费用的通知》。

1963年

3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

3月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会议。研究讨论了税务部门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 积极参与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工作。申平副部长在会上作了综合发言。

4月13日国务院第130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4月2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临时商业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4月2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的征税起征点的规定》。

5月1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对个体经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2月21 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关于城乡打击投机倒把和罚款补税工作情况和问题的报告》。

1964年

1月4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办法的规定》。

3月12日至4月2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会议。会议总结了1963年的税收工作, 提出了1964年的税收工作任务。

6月5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全国物委联合工作组, 在上海进行资金税问题的调查。上海市税务局写出了《关于实行资金税问题的调查报告》。

6月18日财政部工作组提出《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调查报告》。

6月24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

9.21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打击投机倒把罚款补税工作的请示报告》。《报告》叙述了一年多来打击投机倒把的斗争情况, 提出今后打击投机倒把应与“五反”、“四清”运动密切结合进行, 不宜再由业务部门组织专门队伍进行追查处理。

1965年

1月根据国家经委的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试办十二个托拉斯。

1月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地质机械仪器公司(托拉斯) 的征税问题的通知》。

1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中国医药公司(托拉斯) 的征税问题的通知》。

2月1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长江航运公司(托拉斯) 的征税问题的通知》。

2月1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中国拖拉机、内燃机配件公司(托拉斯) 的征税问题的通知》。

2月2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中国铝业公司(托拉斯) 的征税问题的通知》。

4月2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中国纺织机械工业公司(托拉斯)的征税问题的通知》。

5月1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中国橡胶工业公司(托拉斯) 的征税问题的通知》。

6月1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华东煤炭工业公司(托拉斯) 的征税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各个工业托拉斯的征税问题作了暂行规定。

2月15日至3月6 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 着重讨论了税务工作革命化问题, 研究了当前税收制度上几个政策性问题。曾直副部长作会议总结。指出, 要加强税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政治机构, 配备政治工作干部。

3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的欠税减免范围和批准权限的通知》。

3月2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交通运输合作组织所得税减征问题的补充通知》。

4月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机器机械协作生产征税办法的通知》。

7月2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试制新产品减税免税补充规定的通知》。

8月5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修订农村社队工商税收征收办法的报告》。

9月15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商业部《关于进一进减征生猪屠宰税的报告》。

11月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修订供销合作社征税规定的通知》。

12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克服目前财政驻厂员和税务专管员在工作上存在的某些重复和脱节现象, 财政部发出《关于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中央国营企业税收、利润和有关的财务工作的通

知》。

1966年

1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扭转对外贸易部经营亏损问题的通知》, 决定对进出口商品免征进出口商品的工商统一税。

1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全国铁道、粮食系统试行新的国营企业工商税办法, 并在旅大市的国营企业中进行试点。新税制的基本特点是: 将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彻底分开,实行两套税法, 体现对不同经济性质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税、利两种交纳形式。

1月11 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出《关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预算交款办法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 从1966年1月1日起, 由交纳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 实行利润留成。

2月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主要讨论改革国营企业税收制度问题。改革的办法有两种: 一是按企业、按产品的积累征税; 一种是实行差额税。究竟哪种好, 还需进行反复探讨, 反复实践。按积累征税试点的地区, 除旅大市继续进行外, 再选择武汉、重庆、西安、无锡、石家庄五城市进行试点。差额税的办法, 决定选择青岛市进行试点。

3月2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检发全国税务会议文件的通知》。《通知》指出, 会议对农村税收作了七条决定。4月1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在市场管理工作中加强配合协作, 打击投机倒把活动问题的联合通知》。

5月湖北省武汉市改革税制试点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暂行办法(草稿)》。共二十五条。9月19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的请示报告》。

10月4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所办企业试行按比例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的报告》, 决定对农村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 改按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税率定为20%。全年所得额不足600元的, 免征所得税。

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撤销财政驻厂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1967年

3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取消从企业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城市维护资金办法的通知》。

4月财政部、轻工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平衡储备盐收购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 储备盐由国家收购后, 仍在产区集中仓坨储存, 并由生产企业或公收单位代为保管。暂时不交纳盐税。对外销售或批准调拨时, 分别用途交纳盐税。

6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关于进一步抓革命、促生产、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通知》。指出, 一切企业单位都要努力增加生产, 并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税款和利润, 不许挪用和拖欠。

1968年

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 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银行部门, 要积极支持工农业生产, 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要努力组织收入, 保证各项财政收入按时收交入库。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照章纳税。偷税、漏税和抗拒不交的, 要严加处理。

9月经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同意, 天津市税务局对国营企业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 在天津毛纺厂等企业进行试点。把企业原来向国家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成一种税。

12月14日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出《关于撤销托拉斯以后对其所属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69年

2月12日财政部军管会发出《关于有些工商企业合并后如何征收工商税问题的通知》。集体企业经批准并入国营企业的, 按照国营企业的征税和上交利润办法办理, 未经批准的, 仍按现行规定征税。国营工商企业合并或几个不同行业的国营企业合并的,税收上可以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征税手续。合并后统一核算的, 可根据合并企业原来交纳的税款总额, 计算出占销售收入额的比例, 定一个综合税率征税。合并后, 仍然分别核算的, 仍按现行规定分别征税。

4月9日财政部军管会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限的报告》。

4月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的《1969年国民经济计划纲要》中提到的改革税制的方针是: “合并税种, 简化征收办法, 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

5月23日财政部军管会发出《关于在八省、市进行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限试点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先进行试点的指示, 经与黑龙江、安徽、陕西、河北、湖南、贵州、上海、天津等八省市商量并征得他们同意, 从六月份开始, 先在这几个地区进行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限的试点工作。

6月财政部军管会在天津召开全国税制改革座谈会, 推广介绍天津市改革税制实行综合税的经验。

1970年

1月财政部派出工作组, 到天津市调查研究行业税并适当提高税收比例问题。

4月13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军管会《关于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限的报告》。

4月21日财政部军管会发出《关于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限扩大试点的通知》,决定1970年在辽宁、山东、浙江、广东、湖北、四川、甘肃、北京等八个省市扩大试点。

5月27日财政部军管会发出《关于取消1964年对机器机械工业协作生产征税免税规定的通知》。

7月25日至8月20日财政部召开了全国财政银行工作座谈会。会议讨论了天津按行业适当调整税收占企业积累比例的意见。会后, 给中央写了《关于全国财政银行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报告》第三部分提出“积极改革国营企业工商税收制度。在简化国营企业税收办法的基础上, 各地区要参照天津市按行业设计税率的经验, 在1970年普遍进行试点。一个行业, 一般按一个税率征收。在试点中, 原来税收负担不合理的, 要作必要的调整。”

12月财政部在天津邀请北京、天津、河北、内蒙、上海、浙江、广东、广西、四川、陕西、新疆、黑龙江、辽宁、山东、湖南等15个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主管税收的同志, 交流了试行行业税的经验, 根据全国财政银行工作座谈会精神, 研究了纳税行业的划分、税率的设计和若干政策问题。

12月30 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行业税扩大试点的函》。随文附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试行行业税中划分行业、设计税率的几点意见(草稿)》,要求各地在简化国营企业税收办法的基础上, 参照天津市按行业设计税率的经验, 普遍进行试点。

1971年

3月4日天津市财政局提出了《关于试行行业税情况的报告》。1970年, 天津市先后在化工、一机、纺织三个工业局系统和三个区的商业零售行业以及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按行业定税率的行业税试点。6月,财政部在天津召开六省、市税制改革座谈会, 肯定了行业税办法。天津市财政局认为, 行业划分可以有粗有细, 重工业生产上有交叉, 税负比较接近, 容易设计相同的税率, 行业划分就粗一些; 轻工业生产分工,界限清楚, 积累高低悬殊, 税率差别较大,行业划分就细一些, 但要力求简化。在税率设计上, 本着重工业税负低于轻工业, 直接支援农业的工业低于一般工业, 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工业低于生产消费品工业的原则, 对50个纳税行业设计了13个不同税率。按照新设计的税率, 全市国营工业平均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11%;税收占企业积累比例由原来的

33%, 调整到38%。

8月25日至9月10日财政部在天津召开全国工商税制改革座谈会。会上, 研究讨论了有关工商税的若干政策问题, 修订了《工商税条例》, 部署了工商税的试点工作。

11月财政部发出《关于扩大工商税试点的通知》。

1972年

3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研究执行。

5月26日农林部、财政部颁发《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6月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税务助征员列入国家编制的通知》。

10月5日至10月23 财政部在郑州召开全国改革工商税制座谈会。会议肯定了税制改革的成绩, 总结了扩大试点的主要经验。要求各地认真执行税收政策, 处理好以下关系: 在核定一个企业的适用税率以及确定减税、免税, 制定具体征税办法时, 要处理好简化同政策的关系, 支持生产与国家积累的关系, 集中统一和因地制宜的关系, 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通知》。重申了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售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即: 从企业销售收入中预留工资、大修理基金后, 按税款、货款、贷款利润的顺序扣款。

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意见》。

1973年

5月3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工商税制改革后城市维护费和工商税附加处理办法的通知》。

12月7日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工作座谈会, 会议交流了财税部门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的经验, 分析了一年来试行新工商税制的情况, 研究了农村工商税等方面的问题, 并讨论了1974年的税收工作。

12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城市维护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12月2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试行工商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工商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月2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委托代征工商各税提支手续费的几项规定》。凡经税务部门正式委托代征工商各税的单位或人员,可以付给代征手续费, 作为代征工作的报酬。代征手续费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从其他工商各税实际收入中在5%以内提取。代征手续费的开支范围是: 代征报酬;协税、护税人员的奖励; 代征人员的训练费和代征业务上的必要开支。

1974年

6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

11月2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农机、农具征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1975年

4月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会议。王丙乾副部长在会上作了总结发言, 重点阐述了税收的作用。

6月10日至22日财政部在烟台召开全国农业税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了农业税工作经验, 重点研究了“五五”期间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问题。

8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征收工商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976年

5月至6月财政部在北京和武汉分别召开了北方(华北、东北、西北13个省、市、自治区)和南方(华北、华南、中南、西南和西藏16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工作碰头会。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 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注意充实基层征收力量等问题。

1977年

4月19日至5月6日财政部在安徽省芜湖市召开全国税收工作会议。会议的任务是, 贯彻深入揭批“四人帮”, 总结交流税收工作经验, 研究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做好税收工作。

7月1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颁发〈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监督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 国营企业上交利润, 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监督入库。

9月16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做好1977年农业税秋征工作的通知》。

11月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由税务总局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的通知》。

11月12日财政部发出《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77〕103号文件有关税收几个问题的通知》。

11月13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及《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1978年

2月13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农村社、队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厂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的通知》。

4月8日至27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会议。会议分配落实了本年收入任务,研究了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 讨论了有关办法, 议定了基层税务部门恢复事业编制等问题。

4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在税收上对新产品采取扶植政策的通知》。

6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农机金属协作件免税的通知》。

6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税务部门恢复事业编制及其经费管理的通知》。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包括: 省辖市、县(市)税务局、市属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的国家正式干部和职工,及财税机构未分设的地区、担负税收工作的人员。列入事业编制人员的经费, 从行政经费中划出来, 在国家预算其他支出中增列“税务机构支出”科目。税务机构经费由财政部统一分配指标, 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预算管理。税务人员恢复事业编制后, 有关公费医疗、福利待遇等, 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变。

8月1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棉花提价后对纺织企业生产的纱布减征工商税问题的通知》。

9月13日财政部发出《对钢坯免征工商税的通知》。

10月6日财政部发出《检发〈工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希贯彻执行的通知》。

10月16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一些城镇为安排知识青年新办集体经济企业减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10月2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食盐销售价格减征盐税的通知》。

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执行对集体经济单位银行扣款问题的通知》。

11月3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

12月2日国务院同意并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

12月18日至29 财政部召开部分省、市财政、税务局长会议, 研究工商税制的改革问题。会议对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1979年

2月16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为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办的知青场、队及生产基地免税问题的通知》。

3月2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用已税毛茶加工精茶免税问题的通知》。

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干部100人, 在江苏省无锡市进行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 提出了工商税改革的意见, 并对增值税问题、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作了调查测算。

4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基层供销社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工商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从1979年1月1日起, 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工商所得税税率由39%暂改为20%。

4月26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供销社销售农用塑料薄膜免征零售环节工商税的通知》。

5月5日至26 财政部在成都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任务是, 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 研究税收工作如何适应党的工作着重点转移, 加强税收理论建设、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等问题。

6月1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的生产、服务等单位纳税问题的通知》。

6月17日至7月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1条规定: “违反税收法规, 偷税、抗税, 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法规定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6月1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农村社、队以饲料粮酿酒或减税问题的通知》。

8月7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出口的手表等产品减税问题的通知》。

8月湖北省在光化县进行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的试点》。

9月8日财政部颁发通知试行《税务专管员职称暂行规定》。

11月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试办企业性工业公司征税问题的通知》。

11月13日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财政部《关于糖料提价后降低食糖税率的报告》。

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对出口的照相机减税问题的通知》。

12月1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使用议价粮酿酒减税问题的通知》。

1980年

2月1 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划分收支, 分级包干”财务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 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2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工业企业生产出口的焚化品减按5%征收工商税的通知》。

2月22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交所得税。超过10%、未达35%的, 减半交纳所得税。新办的福利生产单位, 从投产的月份起免交所得税一年。

3月1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调减边销茶税率问题的通知》。

3月1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工业企业生产洗衣粉继续减征工商税的通知》。

4月至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干部80多人, 在广西柳州市进行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 拟定了增值税、资源税和利改税的方案。经财政部审批后,在柳州市属74户国营企业试点。

4月25日财政部发出《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减免税的通知》。

5月30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广告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通知》。

8月8日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罐头减征工商税的通知》。

8月26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听取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问题的汇报。汇报分四个部分: 一、现行工商税制存在的问题; 二、改革工商税制的初步设想; 三、改革步骤;四、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在听取汇报时指出, 税制改革的目的, 就是要有利于把企业的潜力挖出来, 消灭浪费, 改善管理。税制改革的中心是把上交利润改为交所得税, 这是经济改革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不能拖得太久。

8月26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报告》。

8月30日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上,作《关于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

9月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9月财政部召开12省、市税务局长税制改革汇报会。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听取各地税制改革情况的汇报, 加快税制改革的步伐。这次税制改革的中心是利改税。

10月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火柴减征工商税的通知》。

10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合作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当减轻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的所得税负担。

11月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1980年在少数工业企业进行利改税试点的意见》。

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2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

1981年

1月16日至27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 狠抓调整, 稳定经济, 并以此为中心, 讨论和部署1981年的税收工作。着重研究了税收的集中统一管理, 积极稳妥地进行税收制度的改革, 以及进一步做好1981年税收工作等问题。

1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平衡财政、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决定》指出“需要重申国家税种的开征与停征, 税目的减少与增加, 税率的提高与降低, 税收的加征与减免必须统一管理。凡有关方面的规定, 统由财政部下达, 或由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下达。今后, 各部门自行下达有关税收的规定, 一律无效。”

1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

1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切实加强税收工作》。

2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农场等单位的饲料粮酿酒应恢复按原税率征税的通知》。

3月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盐税工作的通知》。

3月1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以税代利的几项规定》。

3月14日财政部、国家人事局发出《关于税务部门执行〈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

4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经济税源普查的通知》。

5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纳税中发生偷漏、拖欠工商各税的情况, 进行检查清理。

5月1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超计划交售的茶叶减税和自产自销茶叶征税问题的通知》。

5月3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外贸部门以外的企业经营出口商品免征工商税问题的通知》。

6月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内销焚化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6月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电扇零件应当按电扇税率征收工商税的通知》。

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东电白县召开盐税座谈会。座谈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调整税额和减免税范围等问题。6月3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二轻集体企业增长利润实行减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7月1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工业公司试行增值税和改进工商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7月13日财政部召开全国清查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电话会议。王丙乾部长就清查偷税、漏税和欠税的情况和思想认识,政策界限, 今后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讲了话。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经委和商业部领导也在电话会议上讲了话。

7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新扩大的自留地、饲料地照征农业税的通知》。

7月2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增加税务干部编制的请示报告》。为了增加税务部门的征收力量, 国务院批准增加税务干部八万人, 并要求抓紧在1982年上半年以前配齐。

7月31日国务院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扩大会议, 听取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

8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财政部党组《关于税务部门干部管理的意见》。《意见》提出了税务机构

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的双重领导, 业务上以上级税务部门领导为主。主要干部的任免调动, 要征得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同意等五条意见。

8月1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机关、团体等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

8月1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8月14日财政部提出《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 并上报国务院。

8月19日人民报发表题为《发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的社论。

9月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9月5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 建议在具体办法没有正式颁布之前, 由财政部选择一些地方、行业, 有计划地组织试点。

11月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建筑“商品房”出售征税问题的通知》。

11月8日至11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全国工商税业务会议, 会议研究了税制改革问题和改进现行征税规定的问题。

11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各种手续费收入征收工商税的通知》。

11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运输队等征税问题的通知》。

11月1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新产品实行减税免税照顾问题的通知》。

11月18日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工委、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联合发出《关于铸件、锻件、电镀、热处理价格与税收问题的通知》。

11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电力纳税环节有关规定的通知》。

11月2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玻璃和水泥减征工业环节工商税问题的通知》。

12月8日财政部发出《对旅游业务征收工商税的通知》。

12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钢坯恢复征收工商税的通知》。

12月13日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6日至23 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了部份省、市、自治区利改税座谈会。牛立成副局长在会议结束时讲话, 肯定了利改税经过三年时间取得的成绩。他要求各地坚定信念, 继续搞好试点工作。

1982年

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3月4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清查偷漏欠税情况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 支持税务部门做好工作。要强化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 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税务机构, 各地在精简中不要合并税务机构, 削弱征管力量。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擅自决定减免税收。

3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外国企业开征、停业税务登记暂行规定》。

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财政部长王丙乾和美国驻华大使恒安石, 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正式签字。

3月11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调整工商税若干产品税率和扩大征税项目的通知》。

3月15日至29日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中心议题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精神, 总结1981年的税收工作, 部署1982年的工作,并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的集中统一管理, 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大力组织收入, 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计划问题。

3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

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 海关总署、财政部联合公布《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并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货物免税项目列出了清表。

4月19 财政部将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发给各地, 要求各地搞好试点。

4月2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和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

4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税务机构的报告》。《报告》提出, 省、自治区税务局的机构在现有基础上升半格, 高于处级地位, 仍归省、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税务局内可设处的建制, 局有权单独发布或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有关税收的文件。局长由副厅长级干部担任, 可以参加同级政府有关的会议, 阅读有关文件, 以便于加强税收工作。

4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经贸部《关于若干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请示》。

8月6日, 财政部发出《对银行征收工商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8月7日国务院批复财政部, 同意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局, 并在上海、天津、广州、湛江四个地区设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作为国家负责海洋石油税收的机关。

8月11日经国务院同意, 财政部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关于税务部门干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9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

9月15日至24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山西大同市召开改革工商税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北京、上海、四川、等17个省、市、区税务局。

9月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全国地方税座谈会。会上, 讨论修改《土地使用税法(草案) 》和《工商所得税法(草案)》; 交流了各地拟定的几个地方税法(草案) 实施细则的情况和经验; 讨论修改了1982年工商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意见稿。

9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征税问题的通知》。

10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卷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在湖北宜昌市召开全国工商税业务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研究工商税改革和立法问题。具体内容是: 工商税“一分为四”的划分原则和实施步骤;产品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划分意见; 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 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研究工商税需要解决的业务问题。

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56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从1983年1月1起施行。

12月15日财政部颁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12月15日至24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和办法, 研究和讨论征集国家能交基金的实施细则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检发〈增值税暂行办法〉希贯彻执行的通知》。从1983年1月1起, 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企业一律试行增值税。

1983年

3月17日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研究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和有关的具体规定,并部署了利改税工作。

4月24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4月2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6月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7月24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会议主要是学习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 研究落实集中资金的措施, 讨论确保本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 进一步搞好利改税。这次会议确定开征建筑税、农林特产收入税,对农村专业户和个体户征税,对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 对超额奖金征收调节税, 提高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 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工商所得税税率, 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

8月1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

8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抓紧增收节支确保今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紧急通知》。

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

9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规定: 为了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 引进先进技术, 应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 放宽税收政策, 对中外合资企业实行适当的减免税, 同时要抓紧同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9月6日中日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9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

10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的通知》。10月2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转发中美两国政府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的通知》。

10月29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征收工商税的报告》。

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11月18日财政部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

1984年

1月1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补充规定》。

1月3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4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

4月30日中国和美国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在北京签字。

5月16日国务院领导人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宣布: 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 国务院决定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 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5月30日中国和法国两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及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在巴黎签字。

6月3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增加税务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 在今明两年内税务部门每年增加2万人。1984年增加的税务干部,通过调整选调解决1万人, 从社会上招收录用1万人。招收录用税务干部, 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坚持面向社会, 公开报名, 统一考试, 全面衡量, 择优录用的原则。新招收的人员, 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不合格的, 可延长试用半年。半年后仍不合格, 可以辞退。各地要加强对这次增加税务干部工作的领导, 严禁以权谋私, 搞不正之风。

6月16日应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的邀请, 丹麦税收大臣伊希·福格尔先生一行4人来我国访问。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与福格尔大臣进行了业务会谈, 双方各自介绍了本国税收立法制度及税收经验。

6月22日至7月7 全国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 布置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 为1984年10月在全国范围普遍推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做好充分准备。

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在北京签订。

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今后不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通知》。从今年十月一日起, 在全国普遍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要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 一律搞利改税。

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9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 国务院向会议提出关于提请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施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议案。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受国务院委托, 就此议案向会议作了说

明。9月18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 拟定有关税收条例, 以草案形式公布施行, 再根据施行的经验加以修订,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

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自1984年10月1起试行。

9月28日财政部颁发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条例(草案) 的实施细则和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9月29日财政部发出《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10月1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0月16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国内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征退(免) 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

10月17日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有关税收等问题的规定》。

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 实行细则》。

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11月16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请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

11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超收部分由中央同地方分成和制止地方加征这项基金的通知》。决定1984年超收的部分, 可留给地方使用。从1985年起, 超收部分按地方70%、中央30%实行分成。

11月22日至12月12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拟定和分配1985年的财政收支计划, 讨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研究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贯彻情况, 建立乡财政和安排1985年财政工作等问题。会议决定: 从1985年开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体制。

12月14日至28日全国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税政业务会议召开。会上交流了贯彻执行产品税等几个税收条例(草案) 的情况, 讨论了1985年的工作安排。

12月17日中国税务学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举吴波、李予昂为学会名誉会长, 选举田一农为会长, 金鑫、刘志诚、左珊、胡静为副会长, 聘请廖季立、徐雪寒、许毅等11人为顾问。会议经过充分讨论, 通过了《中国税务学会章程》, 明确了学会的宗旨和任务。

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1985年中央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收入划分和分成留解比例的暂行规定》。1985年

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自1985年度起施行。

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3月14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征收利润调节税的报告》和《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征收办法》, 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3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3月2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和《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自1985年4月1起施行。

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4月18日中国和比利时王国签署了中比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5月17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

6月3日至7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10省、市税务局长座谈会, 会议重点研究了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税收工作问题。

6月10日中国和联邦德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协定在波恩签字。

6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对若干商品开征进口调节税的通知》。

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征。全年发放奖金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 免税; 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税率为30%; 超过5个月至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 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 税率为300%。

7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自1985年度起施行。

7月22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7月23日至8月7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分析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讨论几个新的税收条例和调整若干税收政策; 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大检查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等问题。

8月13日至26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分析当前的财政经济形势, 研究增收节支, 平衡1985年财政收支的各项措施。会议讨论了《关于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初步设想》等有关文件。

8月19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报告》。

8月24 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同月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

9月6 财政部发出《关于颁布〈税务专管员守则〉的通知》。

9月12日财政部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9月18日财政部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

10月26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检发〈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1月2日财政部发出《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1月15日财政部发出《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11月23日中国和马来西亚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在北京签字。

1986年

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自1986年度起施行。

1月8日财政部发生《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2月4日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 财政部发出通知, 决定自1986年1月1日起, 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

2月25日我国和挪威两国政府签订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2月26日至28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京召集北京、上海、河北、黑龙江、重庆、沈阳、广州、湖北云梦县、陕西凤翔县等九个省、市、县税务局长, 座谈讨论了税务干部队伍的建设问题。

3月12日财政部发出《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自1986年4月1日起执行。

3月14日经财政部批准,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正式成立税务系。

3月17日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3月1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全国各类专业公司、金融、保险单位以及外贸企业1985年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检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

3月26日我国和丹麦两国政府签订了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4月7日中央书记处听取了财政部党组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 并就在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工作, 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出五条重要指示。

4月18日我国和新加坡政府签署了中新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4月21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对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

中国近代史大事记简表

中国近代史大事记简表 【中国近代史大事年表】 年代 重要事件 1838年底 道光皇帝任命林则徐为钦差大臣,前往广东禁烟 1839年6月 林则徐虎门销烟 1840年6月 英军发动鸦片战争 1842年8月 清政府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1)中国割让香港岛给英国;2)赔款洋银2100万元;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4)中国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须与英国协商。 →《南京条约》影响:1)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开创了列强以条约形式侵略和奴役中国的恶例;2)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遭到破坏,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3)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演变为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主要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4)反侵略反封建成为中国人民肩负的两大历史任务;5)中国的历史进入了民族民主革命时期。

1842年 魏源编著《海国图志》,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 1856年 英国利用“亚罗号事件”、法国利用“马神甫事件”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 1858年 清政府与英、法、俄、美签订《天津条约》:1)增开牛庄(后改营口)、汉口、九江、南京等10处为通商口岸;2)允许外国人到内地游历、通商、自由传教;3)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在长江各口自由航行;4)外国公使驻京,并可在通商口岸设领事馆;5)赔偿英国白银400万两,法国200万两。 1860年 英法联军攻占北京,火烧圆明园。清政府与英、法签订《北京条约》:1)《天津条约》完全有效;2)增开天津为商埠;3)割让九龙司地方一区,即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地区,归入英属香港界内;4)赔偿英、法军费各增至白银800万两。 →《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的影响: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二批不平等条约,进一步打开了中国的门户,使中国丧失了更多的主权,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19世纪60年代 洋务派以“师夷长技以自强”相标榜,开展历时30多年的洋务运动。洋务运动推动了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近代化的开端,但洋务派办洋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清王朝的统治,他们只是零星地学习西方的一些科学技术和工艺制

中国金融大事记【一文了解中国金融发展史】

中国金融大事记【一文了解中国金融发展史】 1.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发行第一套人民币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市成立,以华北银行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并正式发行第一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是新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起点。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的65年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发挥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正式成立成立后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此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了华东、华中、西北三个区公司和分公司;又协助原东北保险公司改组为东北区公司;并在华北、华东、华中建立了22个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它的成立标志着新中国国家保险事业的诞生,开辟了中国保险业的历史新纪元。 3. 1949年12月2日,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政务院正式提出了发行公债的提案。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决定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总额为2亿分,于1950年分两期发行。其中,第一期公债1亿分成功发行,第二期公债

因财政经济状况好转停止发行。公债的发行对于减少社会游资,稳定金融和物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展开剩余95% 4.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国家银行增设分支机构代理国库。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的主要收入,如公粮、税收及仓库物资的全部,公营及公私合营企业的利润和折旧的一部分,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全部限期缴纳同级金库,通过各地金库汇缴中央金库,作为中央政府统一支配的财力。这次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初步形成了我国高度集中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5. 1951年7~8月,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组织章程确定1951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开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补充指示》。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联系合同本》《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甲、乙种记账办法(草案)》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规则本(草案)》发出指示,确定这三个文件作为各级银行组织领导与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依据,要求各级银行在具备条件的信用合作社试行。这些文件确定了信用合作社最初的组织章程,虽然在以后的实践中曾经作过多次修正,但对于推进当时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6. 1954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正式成立1954

中国会计大事记

中国会计大事记 1900-1911年 1900年后西式簿记在中国官僚资本兴办的现代工业、交通、金融企业中应用。 1900-1912年中式会计进行改良尝试。 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光绪会计表》出版。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连环账谱》出版。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银行簿记学》出版。 1912-1927年 1912年(民国元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财政部长主掌会计。 1914年(民国三年)《中华民国约法》设会计专章。 1914年(民国三年)《国务院厘定普通官厅用簿记》施行。 1914年(民国三年)《会计法》颁行。 1914年(民国三年)《修正财政部官制》规定设会计司掌理会计。 1918年(民国七年)会计师事业肇始。 1918年(民国七年)《会计师暂行章程》施行。 1921年(民国十年)复旦大学商学院开设会计系。 1925年(民国十四年)上海会计师公会成立。 1927-1949年 1920-30年代改良中式簿记运动及改良与改革的争鸣。 1927年(民国十六年)国民政府《财政部会计则例》颁行。 1930年(民国十九年)国民政府《会计师条例》颁行。 1930年(民国十九年)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颁行。 1931年(民国二十年)主计处会计局成立。 1933年(民国廿二年)中国计政学会成立。 1934年(民国廿三年)中国会计学社成立。 1935年(民国廿四年)国民政府《会计法》颁行。 1935年(民国廿四年)《会计杂志》发表巴舒里名著《计算与纪录要论》汉译本。 1937年(民国廿六年)立信会计专科学校成立。 1938年(民国廿七年)主计处编印《中央各机关及所属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 1942年(民国卅一年)主计处颁发审核各种会计报告准则训令。 1946年(民国卅五年)会计师公会联合会成立。 1947年(民国卅六年)增减分录法提出。

2009年中国大事记

2009年中国大事记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施行。 1月1日: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1月6日:中国海军舰艇编队抵达亚丁湾海域,正式开始护航。 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发放3张第三代移动通信(3G)牌照。 2月8日下午,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里时,因盗伐森林被拘押的24岁男子李乔明受伤,四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随即,这条新闻迅速窜红网络,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躲猫猫”一词被网友们评为年度最新网络雷词。 2月9日是中国传统节日元宵节,晚21时许,当许多人还在围着电视欣赏央视元宵节晚会时,央视新大楼北配楼却突发大火。央视新址大楼配楼浓烟滚滚,火星四溅,大火在燃烧近6个小时后被扑灭,一名消防员因救火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调查发现火灾是因央视有关人员不听治安民警劝阻,执意违法燃放烟花造成。 3月3日至13日,全国“两会”在京举行。今年的会议,是在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的特殊背景下召开的。最大限度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实现新的发展,这是中国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是会议要解决的中心问题,也是中外媒体聚焦大会最大的关注点。 3月17日,中国渔政311船抵达西沙永兴岛,开始履行宣示国家海洋主权和捍卫渔业、渔民权益的任务。近年来,周边国家非法进入南海中国管辖海域内从事侵渔活动的渔船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中国渔政311船将担负起专属经济区巡航管理、西沙南沙中沙群岛的护渔护航等工作。 3月19日19时42分,位于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的某驻渝部队营房哨兵遭歹徒持枪袭击,哨兵经抢救无效身亡,歹徒抢走自动步枪一支。 西藏民主改革50周年。西藏50年的发展可以概括为:政治全面建设,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文化全面繁荣,人民生活全面改善。1月19日,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投票决定,将3月28日设为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让50年前西藏平叛和民主改革这一历史性事件永远被铭记。 4月25日墨西哥爆发甲型H1N1型流感,之后流感就在全球范围内蔓延,6月份,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甲型H1N1流感进入全球流行阶段。

2015中国宏观经济大事记盘点

2015中国宏观经济大事记盘点 央行正式调整存贷口径同业存准率暂为零 昨日(1月15日),央行正式发布《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宣布自2015年起修订“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全文阅读 中国首次成为资本净输出国外贸发展格局发生转变 2014年,我国对外投资规模首次超过吸引外资规模,“我国实际上已成为资本净输出国。这是我国从经贸大国迈向经贸强国的重要标志。”业内人士表示,对外投资规模超过吸引外资规模,意味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主要依赖出口、引资的发展格局发生了重大转变。全文阅读 央行再释宽松信号时隔一年重启逆回购 在全球一片降息潮中,央行也在公开市场打破“沉寂”,于昨日重启时隔1年的7天期逆回购,结合新年加码续作的3月期中期借贷便利(MLF),中短期结合向市场注入流动性,释放出春节前维稳资金面的宽松信号。全文阅读 2015年一号文件发布推动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 2月1日,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指出,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全文阅读 央行两年半以来首次降准释放流动性约6000亿 中国人民银行4日公布决定,自2015年2月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4个百分点。全文阅读 地方GDP之和超全国近5万亿七年来差额首次缩小 据统计,不计算港澳台地区,全国31个省(区、市)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GDP)已全部公布。从地区总量看,31省(区、市)2014年GDP之和达到684271.19亿元,较此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GDP数据超出47808.19亿元。但较2013年的各省GDP之和超全国63879.16亿元明显减少,这是该数据2008年以来首次出现收缩。全文阅读人民币7天6次逼近跌停趋势性贬值难现 继2日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收盘价创两年来新低后,3日,人民币在即期市场上的表现仍是一路走跌,盘中最大跌幅1.96%,为即期汇率连续7个交易日中第6次逼近跌停。不过,专家一致认为,目前人民币不会出现趋势性贬值。全文阅读 货币供应量增速创28年最低降准降息或势在必行 2015年首份金融数据近日出炉,1月份金融机构新增贷款1.47万亿,同比多增2899亿元,但货币供应量增速却创28年新低,拉响流动性警钟,分析认为再次降准降息或指日可待。全文阅读 深改组部署改革“施工图”明确190项改革举措 新春伊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7日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的讲话中给出答案——于法有据、瞄准要害、防止不作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

高中政治《国家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大事记 文字素材7 新人教版必修1

《国家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大事记 1949年 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成立。 10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薄一波为财政部部长。 10月:戎子和、王绍鏊任财政部副部长。 12月2日: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第四次会议上,作了新中国第一个财政收支概算的报告。会议同时决定1950年发行一批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 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 1月3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从而奠定了全国统一税收制度的建立。 3月3日:政务院通过《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随后国家财政收支实现全国统一。 10月27日:财政部召开全国预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确立了新中国预算及金库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财政监察制度建立。 1951年 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通过财政部提出的方案,确定1951年度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财政体制,1952年建立县一级财政。

3月23日: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其中的第十一章《关税的征免》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免税和退税做了详细规定,标志着新中国关税制度的建立。 5月4日:政务院就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的管理职权作出具体规定。 11月:财政部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重大调整,为普遍实行经济核算制打下了基础。 1952年 8月14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基本建设拨款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8月:陈国栋、范醒之、吴波任财政部副部长。 10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知戎子和代理财政部部长。 1953年 1月1日:经政务院批准,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对新中国税制进行第二次重大调整。 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兼任财政部部长。 9月:金明、方毅任财政部副部长。 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从1958年开始发行总额为6亿元人民币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 1月13日:财政部部长邓小平提出财政工作六条方针。 6月18日: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监督工作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立。 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兼任财政部部长。

1950年税收工作大事记

1950年税收工作大事记 2009-9-7 8:49税收资讯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 1月3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贸易部副部长姚依林为主任,财政部、重工业部等有关部门代表13人为委员。 1月20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统一全国盐政。该决定规定,为照顾财政需要,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规定各区 税额为:东北每担征高粱175斤,西北土盐每担征小米80斤,潞盐每担征小麦90斤,华东淮南盐每担征大米80斤,除内蒙税额另定外,其他各地盐税每担一律征小米(或大米)100斤。为了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率30%征收。 1月30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统一全国税政,加强税收工作,减少财政赤字,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未公布的各项条例,仍按原税法进行征收;健全、加强税务机关并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与业务水平。随决定附发的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12条,其中规定,要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在短期内逐步实施全国统一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将中央及地方的税收确定为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明确税收立法权限、加强税务机构领导和建立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共26条。该规程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职掌事宜、隶属关系、税务章则制定权限等内容。其中规定全国设立6级税务机构,即财政部税务总局,9大行政区税务管理局,省、盟或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及省市税务局,县、旗、市、镇税务局,税务所。经上级同意,可以在铁路、河运沿线、矿区或特殊区域设特种税务局、所、稽征组、队或稽征员、驻厂员。重要城市还可以设专局。同时,规定各级税务机构的干部编制和编报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均受财政部领导,总局以下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外,大行政区管理局并受同级财政部的领导,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并受所在地同级政府的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税务所,并受当地政府的监督。

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

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 (2) 2000年3月 (2) 2001年4月 (2) 2001年4月 (2) 2001年6月 (2) 2002年2月 (2) 2002年7月 (3) 2003年3月 (3) 2004年10月 (3) 2005年5月 (3) 2006年7月 (4) 2007年3月 (4) 2007年3月 (4) 2007年3月 (4) 2007年9月 (4) 2007年9月 (4) 2007年11月 (5) 2007年12月 (5) 2007年12月 (5) 2008年1月 (5) 2008年2月 (5) 2008年5月 (6) 2008年9月 (6) 2008年10月 (6) 2008年11月 (6) 2009年3月 (7) 2009年4月 (7) 2009年6月 (7) 2009年7月 (7) 2009年9月 (7) 2009年12月 (8) 2010年1月 (8) 2010年3月 (8)

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 2000年3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 通知对已购公房上市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出规定: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去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目的: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制度 2001年4月 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主要内容 通知取消了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并要加强监督检查。 目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减轻负担。 2001年4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 (1)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至200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营业税、契税; (2)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同时对于开发企业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不予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的: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2001年6月 建设部下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1)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制度 (2)规范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广告和合同在使用当中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3)明确了开发企业与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4)明确了房屋的交付标准及后续保障制度。 目的:提供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广告、定金、面积纠纷以及质量等问题的法律依据。 2002年2月 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下调通知》

(整理)中国计划经济大事记.

中国计划经济大事记 统购统销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这一决议是根据陈云的意见,由邓小平起草的。所谓“计划收购”被简称为“统购”;“计划供应”被简称为“统销”。11月15日又作出《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后来国家又对棉花、纱布和食油实行了计划收购和供应。这一政策取消了原有的农业产品自由市场,初期有稳定粮价和保障供应的作用,后来变得僵化,严重地阻碍农业经济的发展。80年代改革之后,该项政策被取消。 公私合营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第223次政务会议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第九条规定合营企业受公方领导,由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所派代表同私方代表负责经营管理。 公私合营是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没收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财产之后,1950年代初期,针对民族资本家和私营个体劳动者,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和运动。到1955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工业所占的比重由1954年的59%上升到63%,合作社工业所占的比重由1954年的4%上升到5%,公私合营工业所占的比重由1954年的12%上升到16%;私营工业所占的比重则由1954年的25%下降为16%。全国私营工业有3000余户转为公私合营。 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政府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和稳定了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逐步缩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过大的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到1958年,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已经缩小到1930~1936年时的水平。因此,从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实物形态变化看(即从同等数量的农产品可换得工业品的数量看),从抗日战争开始至1950年期间扩大的剪刀差已基本上消除。 1958年以后,除了政治动乱的时期外,政府继续采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降低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基本稳定供应农村的工业品零售价格等措施,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进一步缩小。据统计,1978年同1950年相比,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提高了107.3%,而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仅提高了0.1%。同期,供应农村的工业品零售价格水平仅提高了9.8%。因此,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1978年比1950年缩小了53%。也就是说,农民换回同等数量的工业产品,1978年可以比1950年少拿出53%的农产品;或者说,农民用同等数量的农产品,1978年要比1950年多换到112.7%的工业产品。 大跃进 1957年11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发动全民,讨论40条纲要,掀起农业生产的新高潮》的社论,号召批判右倾保守思想,“在生产战线上来一个大的跃进”,第一次提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

新中国成立初期彬县国民经济的恢复 1949年7月24日,第一野战军十九兵团六十四军五七二团在西进中收复邠县县城。本县全境解放。由于长期受国民党腐朽统治,经济基础极度衰弱,工农业生产发展缓慢,人民生活水平较低。1949年,全县有耕地85.3亩,农村人口11.38万人,全半劳力6.63万个;养牛1.85万头,饲养驴0.69万头,马存栏900匹,羊只存栏1.02万只,鸡存栏3.91万只,养蜂187箱;粮食平均亩产51.2公斤,总产8184万斤;农业总产值878万元,人均产值178.2元。有工业企业5家,年工业产值18万元(旧币)。私商321户,从业人员850人。全县面临着百业待兴,全面恢复经济的困难局面。 建国后,中共彬县县委县政府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积极实行土地改革,努力发展生产,恢复国民经济,解决人民生活困难,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 1950年10月14日,邠县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召开,县委书记蒙照林作《土改工作报告》,县长于仲连作《农运工作报告》。10月26日,邠县二届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县城召开,蒙照林作《土改工作报告》,于仲连作《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号召全县人民团结起来,有计划、有秩序地在今冬明春进行土地改革工作。11月1日,开始进行土地改

革(简称土改),1951年结束,历时四个半月。全县当时7区55乡,除龙高区7个老区乡建国前经过土改外,其余48乡分两期进行。土改工作在宣传政策、发动群众、建立农民协会的基础上,查实土地面积,评定阶级成分,废除债务,没收和征收地主、商业资本家、半地主式富农多余的土地及寺庙、学田、公田等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公平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并颁发土地证。评定阶级成分,经过农民协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会议多次评论评议,乡农代会审查,县土改委员会批准,3榜定案。阶级成分划定后,开始没收征收地主和半地主式富农多余的财产。指令地主交出土地财产清单,成立村级分配委员会负责分配。分配方案由村民小组酝酿,自报公议,土改工作队审查,村分配委员会决定,乡农代会批准,张榜公布。最后宣布废除地主地契债约,责令地主当众交出销毁。通过土改,7616户40327人分得土地和其它财产,其中分得土地的6493户33130人,分地61096.84亩。分庄基场地347.8亩,房屋(窑洞)3113间(孔),牛5592头,马31匹,骡子38匹,驴171头,大车143辆,其它农具6317件。废除和停付旧债粮食4303.45斤(包括其它实物折合)、银元4648个,铜圆360串。土改后,各阶层土地占有量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地主每人7.6亩,小土地出租者2.5亩,富农10.8亩,中农5.3亩,贫雇农3.8亩。土地改革后,为了合理负担赋税,1952年11月13日至1953

新中国税收大事记

1949年 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了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的政策原则: 国家的税收政策, 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 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 简化税制, 实行合理负担。11月24日至12月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次全国税务会议。会议研究决定: (1)农民负担已经很重, 不能再加, 今后增加税收主要应该在城市工商税收上多想办法。(2) 为简化税制,税种、税目应尽量减少。(3)税率一般可按原有规定, 不使其降得过低。全国范围的税收确定为十四种: 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房屋税、地价税、牌照税。这次会议还讨论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草案)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草案) 等。 12月17日政务院第11次会议通过任命李予昂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崔敬伯为副局长。 12月财政部召开了首届全国盐务会议。会议为统一盐政、保证民食与国家收入, 讨论了1950年盐务工作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产销关系和税收原则, 并作出决议报告政务院。 1950年 1月1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 1月20日政务院批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对盐税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3月12政务院公布了这一《决定》。 1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发布《关于1949年度合作社征税办法的联合通知》。 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准许海关总署于新海关税则未规定之前, 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1948年的进口税则, 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1934年的出口税则(1945年修正本) , 但某些方面须经政务院订正。此次政务会议还通过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暂行条例》与《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等法规。 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文件规定: 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 统一全国的税政、税目和税率; 税收的立法; 纳税是人民的光荣义务, 税务工作者要坚持优良作风; 公营、合作企业一律照章纳税; 税收机构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同日,政务院还公布了《全国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暂行条例》等。 1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货物税照证及印花税票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月16日至3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货物税业务会议。会议研究了各地区在贯彻执行《货物税暂行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拟订了《货物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 。 3月3日政务院发出《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的通令》。《通令》指出, 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 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 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为了完成征收工作, 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的人民政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同,政务院公布《公营企业交纳工商税暂行办法》。 3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统一盐税税额办法》, 自发布之起施行。 3月15日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 3月16日财政部公布《各级税务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3月20日政务院第25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决定》指出, 为了克服目前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 为了节约支出, 整顿收入, 统一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 政务院决定: 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 国家公粮及其所征的代金或其他实物、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均归中央人民政府所有, 税款一律解缴总金库。 3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税收在我们国家工作中的作用》的社论。社论指出, 我国的财政工作现在正进行着一个重大的转变, 就是把城市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作用提高, 使之与农村的公粮收入并重。并指出,

2023年税务大事记,我所体验到的变化与反思

2023年税务大事记,我所体验到的变化与反思我所体验到的 变化与反思 2023年,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年份。在这一年,我所体验到了许多关于税务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仅是数字上的巨变,更是我们对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经济发展的深刻认识和实践。 我想说到的是税务机构的重组。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税务部门也趋向于现代化、信息化。在这一年,我注意到税务机构不仅从数量上呈现了精简化、优化化,从职能上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划分和整合。除了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外,现在新成立了税务综合管理局,其职能涵盖了税收政策、征管、风险防控、国际税务等多个方面的工作,这无疑对处理复杂的税务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我要提到的是税务政策的变化。在这一年,我所感受到的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税务政策开始从数量限制转为质量监管。近年来,我国税收活动过于“宽松”,许多企业没有注重遵守税收法规,一些地方也存在一定的惰性,导致税收征管效果不佳。因此,政府开始采取更为严格和细致的措施,加强税收质量监管。例如,取消农业相关税收,加强资源税、环保税等的征收管理,以及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变化,使得我们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税收的功能进行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等方面的支出,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改变值得进一步探究,比如税务数字化进程的加速和税收法律升级的深入。数字化是未来税务发展的必经之路,2023年,我所体验到的是税务部门加速数字化转型,以更先进的信息

化手段,推进税务管理和业务办理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并增强了征纳一体化平台的整合性和协同性。同时,为建立更为公平的税收法律框架,政府也开始深入研讨相关司法制度,以修订和完善税收法律。 对于这些变化,我想在此谈谈自己的体会和反思:我们应该更好地支持这些税务变革政策,在如今的“数字经济”时代,税务数字化进程和税收法律升级不仅能有效降低管理成本,也能促进企业实现创新和发展。税收政策的优化调整和严格监管也可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推进质量、效率、可持续性的目标实现。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我们的税收制度必将日臻完备。 总之,2023年是一个充满变化和激情的年份。通过这些变化,我们更加有纪律、有序地去进行税务征收工作,把握好政府的发展方向和税收政策的实行,加强地法制建设和数字化转型,我们相信,未来的税收管理将会更加高效和可持续。

1978-1989年中国经济大事件

1978-1989年间中国经济大事件 1、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12月) 除了对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重大历史事件的拨乱反正之外,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开始了中国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僵化半僵化到全面改革、从封闭半封闭到对外开放的历史性转变。会议还提到我国经济管理体质的一大缺点是“权利过于集中”,应该“大胆下放”,这一思想直接奠定了79年以后实行的改革方针的基础,即“放权让利”等方式进行。此次会议确定了改革的重心在农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提出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展开、乡镇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的兴起奠定了思想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我国经济腾飞的起点。 2、设立经济特区(1980年3月) 1980年,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相继设立。按其实质,经济特区也是世界自由港区的主要形式之一。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 影响:使我国可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可以利用外商销售渠道,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和惯例,从而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了解世界经济信息;有利于学习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培训管理人才;可以扩大我们走向世界的通道,开辟世界了解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窗口。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1月1日)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 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关键是改变了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共社强调一大二公,削弱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特征是包产到户,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制,但是因为农民掌握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所以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因此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最终,它带领中国解决了温饱问题,实现了三步走的第一步。此外,这次在农业生产中的制度变迁,没有党的号召、群众运动和计划指令,而是中央顺从民意和尊重经济发展本能而进行适当引导,开创了一个先例。 4、八二宪法诞生(1982年12月4日) 1982年宪法承认国营、集体、个体三种经济都不可缺少,申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4次修正,先后将市场经济制度、私有财产权保护、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等写入《宪法》。为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奠定了国家治理的框架和基础。 影响;该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给予的明确支持,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标志着

中国现代史重要事件

中国现代史重要事件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与《共同纲领》 1949年9月,人民政协一届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代表全国人大职能,一致通过了《共同纲领》,为新中国成立作了准备。《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性质和施政方针,起到了临时 宪法的作用。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大会确定五星红旗为新中国的国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把北平改名为北京,作为新中国的首都,新中国采用公元纪年。 二、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 建国初期经济困难最突出的表现是市场不稳定和通货膨胀。党和政府相继组织了“银元之战”和“米棉之战”。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决定对全国财政经济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即统一财政收支、贸易和物资调动、现金管理,实现了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初步好转。1950年6月,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做《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创造三个条件,即:①土地改革的完成;②现有工商业的合理调整;③国 家机构所需经费的大量节减。 三、抗美援朝 1950年6月朝鲜爆发内战,美国公然武装干涉朝鲜内政。组织一支所谓“联合国军”,在朝鲜越过“三八”线,直逼中朝边境。应朝鲜党和政府的请求,中国人民志愿军于10月19日隐蔽入朝,连续发动五次战役,迫使美韩于1953年7月,在板门店与中朝签订停战协定,朝鲜战争结束。抗美援朝的胜利,振奋了民族精神,粉碎了美帝国主义的侵略计划,保卫了中 国的安全,捍卫了世界和平。 四、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 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毛泽东提名,决定周恩来任国务院总理。 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以及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途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民族区域自治和外交原则,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第一届人大的召开和《宪法》的通过,结束了政协代行人大职能、《共同纲领》代替《宪法》的局面,加强了人民民主制度。 五、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要求工农业生产高速度发展。会议通过在农村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决议,认为这是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人民公社化运动席卷整个农村。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大”是指公社规模大;“公”是指实行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这种做法远远脱离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和农民思想觉悟的水平,加上“共产”风等风盛行,严重破坏了农村的社会生产力。 六、调整国民经济 由于“大跃进”和“反右倾”斗争的错误,加上连续的自然灾害,从1959年起,国民经济发生了严重困难。1960年冬,党中央和毛泽东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制订了“调整、 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一系列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调整。主要是加强农业生产,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在城市减少城镇人口,精简职工,节省开支。到1964年底,我国调整国民经济的任务基本完成,1965年,我国取得了原油和石油产品的全部自给,为我国实行

中国近代史的大事记

中国近代史大事记 (1840-1919) 1840年6月28日—8月,英国发动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中国开展反侵略战争。中国近代史由此开端。 结果:英国胜利。 直接原因:林则徐领导的禁烟运动 根本原因:英殖民主义为了开辟殖民地市场,掠夺发展中国家廉价的工业原料。 英国胜利以后的要求:1.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 2.赔款2100万银元。 3.割让香港岛。 4.与英国协商关税 影响:使中国从独立的封建国家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1842年8月29日,签订中英《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中英《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4、割地。清朝政府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5、中国海关税应与英国商定。 6、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南京条约》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强加在中国人民身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英国以武力侵略的方式迫使中国接受其侵略要求,这就使中国主权国家的独立地位遭到了破坏。强占香港,损害了中国领土的完整。通商口岸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进行殖民掠夺和不等价交换的中心。巨额赔偿加重了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转嫁到劳动人民的身上,使他们的生活更加艰苦。《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趁火打劫,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从此,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危害: 1、破坏中国主权,使香港成为英国进一步侵华的基地; 2、对中国人民的无耻掠夺,开创侵略者勒索赔款的先例;增加财政负担,激化阶级矛盾,影响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 3、打开了我国东南沿海门户,便于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入侵; 4、使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为外国侵略者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提供了有利条件; 5、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843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 中英《虎门条约》共16条,另附“小船定例”3条;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共15款,另将两国贸易中的26类货物的关税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使得中国的主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中国丧失了下列重要权利:1.关税自主权。2.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3.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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