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TF16949质量记录管理程序
保存部门保存期限质量部在用期+1个日历年
质量部
3年
担当部门作业流程工作内容或标准
6.3.4 确定保管年限和保管部门。
a、生产件批准文件、工装记录、采购合同和更改单的保存时间至少应为零件在现行生产和服务中规定的有效期再加上一个日历年;
b、质量运行状态记录(如控制图表,检验和试验状态结果)应在其产生当年和下一个日历年予以保留;
c、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记录保留3年;
d、涉及法律法规的安全件产品记录保存期限为停产后15年。
使用/保管部门 6.4.1 查阅原始记录时,原则上不许出室;合同要求时,可提供给顾客或其代表评价时查阅。
6.5.1 已超过保管期限或无参考价值的记录可销毁处理;6.5.2 销毁记录前由保管部门填写《记录销毁申请单》,并经管理者代表批准;
6.5.3 质量记录销毁时,应有来自记录产生部门的人员监销,保证销毁的质量记录与销毁清单的内容一致。
6.6 贮存要求
6.6.1、质量记录的贮存条件应可靠、安全、防止损坏、变质或丢失;
6.6.2、质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复印、销毁,有关产品检验、实验的质量记录复印须盖受控文件专用章,并由技术部 登记;其它部门质量记录复印由本部门在质量记录原件上注明分发份数和抄送部门;6.6.3、各部门归档管理的质量记录应按月或在质量活动结束后收集分类、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6.6.4、借阅质量记录须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阅,并按期归还。
7 支持文件(无)8 质量记录
格式号
记录名称QDE/RD-QR-7-07-01质量记录清单QDE/RD-QR-7-07-02
质量记录检查表
编制部门
保管部门
6.3收集、编目和保管
6.4查阅
6.5处理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