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王智名)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王智名)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王智名)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王智名

(2007-10-18) / 已阅8877次

[摘要]目前,司法解释在我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是司法机关广泛适用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发生碰撞的问题。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从实践中和理论上阐述了当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及其争议,进而提出解决该冲突之对策。解决之道关键在于完善司法解释,当务之急是明确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建和谐法治。

[关键词]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碰撞;对策

一、现实案例显示出的碰撞

案例:徐某,男,23岁,因故意伤害(用拳脚和棍棒殴打被害人陈某致使其的一只眼睛失明,经鉴定为重伤。)于2007年3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依法逮捕。侦查期间,徐某发病,看守所将其带至医院诊断,结果是肺部感染,胸部有大量积夜。医院认为病情严重,不及时治疗会有生命危险。

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第2款和第26条之规定,建议侦查部门改变强制措施,侦查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6条第2款之规定将徐某取保候审。驻看守所检察室发现此事,认为不该将徐某取保候审。

检察室认为:虽然徐某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但是徐某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4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8条明确规定,该类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规则〉〉是司法解释,是在《解释》之后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明确缩小了取保候审的范围,具有法律效力,效力高于《条例》,也优于《解释》,应适用〈〈规则〉〉之规定,公安机关适用《条例》和《解释》之规定不当。另外,〈〈规定〉〉是规范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程序的,虽然看守所身兼行政管理和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双重职能,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优先适用刑事诉讼之规定。因此建议公安机关收押。

看守所认为:〈〈规定〉〉是部门规章,其对行政法规〈〈条例〉〉不具效力。而〈〈规则〉〉虽然是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就是具有法律同等效力,只有立法解释是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没有哪里规定司法解释就比行政法规效力高。你们认为效力高,是实务操作中的默认罢了。〈〈规则〉〉同样也只是约束检察院内部办案程序的规定。我们当然可以为了做好监管场所行政管理工作,依据行政法规〈〈条例〉〉行事。据此拒绝收押。

由此,看守所和检察室就该案例的法律适用问题发生分歧,进而显现出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

二、特殊情况下确会发生碰撞

一般来说,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会发生冲突,但是特殊情形下也会出现冲突。在行政诉讼中是时有发生的事情,而在刑事司法中是少见但确有发生的。

由于公安机关的特殊性,给这两者的冲突提供了可能。

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的公安机关不单纯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

由于公安机关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又具有刑事执法职能,会造成职能的交叉和适用法律的碰撞,同一行为可能同时受行政和刑事两种法律规范的调整。比如看守所,在这方面就是很特殊的,它既是对在押人员进行监管的场所,又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场所,所以既受《条例》的规范,又受《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上面的案例或许是个典型的例子。在此案例中,为消除两家冲突,防止陷入无休止的纷争,可行的办法是改为监视居住。而理论上的问题仍可探讨。

三、实践和理论中的碰撞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规范;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对由此产生的冲突而有不同的看法。

(一)在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冲突时,实务中多是将司法解释等同于它所解释的法律来适用,效力高与行政法规。我国的司法实践已充分证明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之一, 也是对当事人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一, 因此,从实践的角度看待我国司法解释的地位, 它也被视为我国现行法的渊源了。

但是也有选择适用行政法规的现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1]7号法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2月26日通过,其对精神损害提出了6项计算标准,但同时在该法释第10条最后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显的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司法解释在赔偿标准上有冲突时明确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在理论上,对于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效力是有争议的。

1、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效力来源于法律规定,法院组织法(第33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均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上述决议还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中第2条规定,“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具有法律效力。”199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宣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实际上是针对全国人大的法律所做的解释,其效力持续于法律生效之间,法律生、解释生;法律死、解释死。法律和司法解释这种关系,类似于民法著名的“从随主规则”。司法解释虽然没有独立的位阶,但它却依附于被解释的法律,司法解释效力的位阶就同这个法律相等,就是说,如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那么它的司法解释效力就等同于这个法律,也就是说它高于行政法规。

2、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不高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力,没有规定法院和检察院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一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即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进一步阐释,这些阐释成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因此具有和法律同等的效力。法律解释是法律,司法解释是准法律。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解释权,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完全不同,该解释权限于解释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解释只能就法律、法令在具体案件的应用进行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基本上不是针对个别案件的,而试图在全国建立普遍的约束力,跻身和法律同等效力的地位,这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其解释权的规定,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始至终也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解释权。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根据“明示其一即排斥其余”[1]的解释规则和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冲突规则,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解释权已被废除?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立法法再次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情况下,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不再享有法律的解释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解释权也当归于消灭。最高司法机关在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所称的“具有法律效力”,只能理解为实质法律的效力,而不是形式法律的效力。这种自我宣称有“法律效力”的做法是欠妥当的,即使是在《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也没有这种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由权力机关作出决定。所以,司法解释不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另外,司法解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渊源,本身是没有位阶可言的,而行政法规则是明确的法律渊源,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位阶无从比较,司法解释的效力也不必然高于行政法规。

四、解决碰撞之对策

关于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冲突问题,我们认为关键是在司法解释,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一司法解释是否必要;二是司法解释如何定位。

(一)司法解释确有存在之价值

对于法律的漏洞或缺陷,利益法学代表人物赫克(Heck)认为,由于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到将来的一切问题,又由于立法者的表现手段有限,即使预见到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出来,因此,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或缺陷。就中国司法解释的实践看,人们都不否认司法解释除了适用法律外,还起到弥补立法不足的作用,包括补充立法规定的缺漏和解决法律中的矛盾[2]。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博弈”使司法解释具有得以立足的空间。立法解释存在缺陷,比如立法解释效率低下,有一定程度的闭塞性,与现实脱节,实践中立法机关有权难用,立法解释权虚置。司法解释具有优越性,作为司法机关,经常接触法律,在适用法律时能及时发现漏洞和缺陷,从而分析、理解,作出解释,使解释的效率和适应性更高。直接与当事人和民众接触,决定了其解释更能面向大众,符合实际需要,从而使法律符合适用的要求。我

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在实践的过程中创制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实践也证明司法解释制度在我国确有存在的价值。

人大的立法解释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和现实的法律基础;而司法解释又由于其有强大的实用性和适应性在法律实践操作中受到推崇。这就是说,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是不可或缺的,他们分别解决“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问题”和“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在实践中起到完善立法,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3]两种制度的“博弈”是彼此对立统一的,并不断促使共同的完善和进步。

(二)、明确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合理构建其法律制度

可以看出,就目前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规范司法解释具有现实意义,完善司法解释是我国步入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的需要。

此项工作,同样需要制度规范,法律保障。

1、明确授权司法机关,准确定位确司法解释。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但是这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成为法律解释具体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在其他国家,由立法接管或其常设机关主要负责法律解释工作的情况也是很少的。从我国全国人大和司法机关的职责的现状看,司法机关更适宜承担为办理案件提供说明的任务,应该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有必要明确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具有法律同等效力的司法解释。

2、加强立法,保障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

加强立法工作,避免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而不得不过多借助于司法解释的局面继续。我国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出台大量司法解释,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造成的。立法机关应明确赋予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暂时的法律效力, 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将司法解释转化为法律。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工作相关配套法律。

全国人大代表专职化,法律解释结构专门化。推进常委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专职化建设,大会设立法律审查委员会来负责解释冲突。一府两院都对全国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由立法机关负责解决法释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更为直接和妥当,通过内设专门机构也可以更加主动地实施监督。认真对待人民交付的权利,改变人大代表“兼职”和立法解释虚置的现状,维护法律的独立统一和权威。

规范司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司法解释条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确授权和严格规定权限,或者先由司法机关修订,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定,最后得到立法机关的批准后再予以发布。“司法解释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我国司法解释可以根据立法精神制定司法运作的政策,确立法院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但不得改变法律规范或者创制新的法律原则。”[4]

3、实现司法解释公开化和民主化。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司法解释作出后应及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上刊登,重要的还要以“公告”的形式在报纸、电台公布,杜绝以“内部文件”下达司法解释的做法。其二,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司法解释的正式或官方的清理、编纂和出版工作,不再使这方面的工作放任于社会。其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若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同样应是体现人民的意志。公布需要解释事项,举

行听证,征询法学专家、律师和利益相关群体等民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群策群力,有利于改善目前司法解释的随意和混乱局面。

4、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审查监督。

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能作为法律解释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而大量的司法解释具有弥补立法不足的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的监督就至关重要。一些学者建议,司法解释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与立法解释矛盾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予以撤销[5]。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不适宜的或相对滞后有碍法治进步的司法解释,经审查后及时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

参考资料:

[1] 参见「美」詹姆斯·安修著,黎建飞译:《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5页。

[2] 详见周道鸾《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

[3] 刘淑媛《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博弈与调适》(2006年4月26日发布),载广东商学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2423843.html,。

[4] 罗豪才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序》,载于甘文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第1-2页。

[5] 参见《北京立法法国际研讨会发言摘要》(1995年11月)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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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 用 一、《解释》起草的过程 这个解释于2002年3月开始启动,启动到正式颁布有两年半的时间,在两年半期间,先后征求了法院系统、各地法院、建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审计署、施工企业协会、房地产开发商、律师、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网上也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先后改了20稿,最后才形成这个稿子,经过审判委员会两次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来讲有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这么多年在一些问题上,掌握的尺度不一致,需要来平衡、统一执法的尺度。二是建筑行业在近几年的市场不是很规范,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作为滞后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机构,通过审判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配合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审判渠道规范建筑市场,基本是这两个方面的考虑。 二、司法解释的结构 这个解释总共有28条,从大法律上讲,分两个方面,大家都知道民法上分物权和债权,债权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个《解释》是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其中有一条是讲侵权问题。

1—26条讲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方面的,从法律上讲就是合同之债;27条讲的是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侵权问题;28条讲的是司法解释实施的时间和溯及力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 前面26条分成两个部分: 1—23条讲的是实体问题;24——26条讲的是程序。 1—23条的实体问题分成4块: 1—7条讲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谈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外观上像无效,实际上认定有效的问题;8—10条讲的是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除,哪种情况下发包人有解除权,承包人有解除权,合同解除以后,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何;11—15条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问题,质量纠纷如何处理;6—23条讲的是工程价款。 这个结构跟一般法律规定的结构不一样,一般法条的结构都是“总则”、“权利义务”、“法则”、“附则”,但因为这个稿子是一个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的宗旨是执行法律过程中哪一个方面需要解释,才做出解释,不是完全按照法条的结果来确定司法解释的结构。大体上也得按照法理梳一下辫子,所以最后就确定了这么一个体例。从实务来看,诉讼到法院的纠纷,核心就是承包人要钱,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工程量比合同约定的量多,要求多支付工程款。甲方不给或少给,理由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施工方存在拖延工期,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以达到抵消、吞并应当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一个要求给钱,另外一个希望不给或者少给。打官司主要体现在这一个方面上。

浙江省杭州建德市国民经济基本情况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浙江省杭州建德市国民经济基本情况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杭州建德市国民经济基本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杭州建德市国民经济基本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杭州建德市国民经济基本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杭州建德市国民经济基本情况数据洞察报告对关键因素土地面积,年末常住人口,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生产总值,第二产业生产总值,第三产业生产总值,工业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杭州建德市国民经济基本情况数据洞察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杭州建德市国民经济基本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杭州建德市土地面积指标分析 (3) 一、杭州建德市土地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土地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杭州建德市土地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比重统计 (3) 四、杭州建德市土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杭州建德市土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土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土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杭州建德市土地面积同全省土地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杭州建德市年末常住人口指标分析 (7) 一、杭州建德市年末常住人口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年末常住人口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杭州建德市年末常住人口占全省年末常住人口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杭州建德市年末常住人口(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杭州建德市年末常住人口(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年末常住人口(2016-2018)统计分析 (9)

浙江省瑞安市普通中学和小学在校学生数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浙江省瑞安市普通中学和小学在校学生数量3年数据分析报 告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浙江省瑞安市普通中学和小学在校学生数量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浙江省瑞安市普通中学和小学在校学生数量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浙江省瑞安市普通中学和小学在校学生数量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普通小学在校学生数量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浙江省瑞安市普通中学和小学在校学生数量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浙江省瑞安市普通中学和小学在校学生数量现状 (1) 第二节浙江省瑞安市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浙江省瑞安市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浙江省瑞安市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占全国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浙江省瑞安市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浙江省瑞安市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浙江省瑞安市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同全国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2017-2018)变动 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浙江省瑞安市普通小学在校学生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浙江省瑞安市普通小学在校学生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普通小学在校学生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浙江省瑞安市普通小学在校学生数量占全国普通小学在校学生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浙江省瑞安市普通小学在校学生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浙江省瑞安市普通小学在校学生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轻伤犯罪案件是多发性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为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现就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并制作笔录,签字确认。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应重视轻伤案件的处理,接到报案后及时受理,及时出警,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 二、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改变程序,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应予同意。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经审查证据不充分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要求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当配合。 三、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 1、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 2、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国家增大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极为关心,多次强调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要抓好工程质量,决不能搞“豆腐渣工程”。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的质量是好的。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稳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如上海杨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地王大厦、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黄河小浪底枢纽工程、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等,有的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的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还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但是,建设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一是,工程垮塌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二是,一些民用建筑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影响使用功能质量通病比较普遍,已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三是,不仅在建工程存在着质量问题,更令人担忧的是前几年已建成并在使用的一些工程也有质量问题,甚至有的还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成为全社会的要求和呼声。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式施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建筑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建筑法》对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主要方面做出原则规定,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发挥了积

2016.2.1两高司法解释

2016.2.1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两院通过已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这里着重讲一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首先是《解释》出台的背景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其中,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期内再次重操旧业? 针对这些问题,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法律适用标准、刑事政策把握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措施的规范应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施行效果良好。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共同研究,认为现阶段有必要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经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制定了《解释》。 第二部分是《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17条,明确七大关键问题,规定对六种情形从重处罚,对隐名持股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七大关键问题

1、建德概况

第一部分建德概况 各位朋友,大家好。欢迎各位朋友来到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建德市(新安江)观光游览。 [地理位置]建德市地处浙江省西部,地处北纬29°12′~29°46′,东经118°54′~119°46′之间。幅员面积2321平方公里,人口约51万,下辖3个街道和13个乡镇。属杭州市下辖的五个郊区县(市)之一。东与浦江县接壤,南与兰溪市和龙游县毗邻,西南与衢州市衢江区相交,西北与淳安县为邻,东北与桐庐县交界。 [地形地貌]建德地处浙西丘陵山地和金衢盆地毗连处,地表以分割破碎的低山丘陵为特色,大部分地区地质构造属钱塘江凹槽带,山岭属昱岭山、千里岗和龙门山系。山地和丘陵占全市总面积的88.6%。简单地说,建德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是浙西的一个山区县市。 [气候]建德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6.7℃,年均总降水量1600毫米,日照充足,年均日照总时数为1760小时。 [水文]建德境域水系属钱塘江流域,有新安江、富春江、兰江和寿昌江4条江河及38条中小溪流。由于地处山区丘陵,河流落差较大,所以水力资源丰富,水能蕴藏量6.81万千瓦。新中国第一座自行设计自制设备自力更生建造的大型水力发电站----新安江水电站就建在建德。新安江水电站是我国水电史上的一座丰碑。新安江水电站蓄水而成的水库,现在叫千岛湖,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已经成为中外闻名的旅游胜地了。 [资源]建德境内生物资源丰富,有森林树种约700种,药用植物700多种,动物140多种,其中44种动植物资源属国家重点保护对象。建德森林覆盖率达76%,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首批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目前拥有富春江和新安江二大国家级森林公园;建德矿产资源也十分丰富,现已初步探明的金属、非金属矿有30种,矿点53个。主要矿藏有石灰岩、白云石、大理石、花岗岩、石煤、铜、铁、铀等,其中以石灰石储量最大,出露面积约85平方公里,估计储量150亿吨,现已成为我国碳酸钙行业的领头羊;建德气候温暖湿润,适宜农作物生长,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协助建立的全国10个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县(市)之一。立木蓄积量409万立方米。主要经济作物有茶叶、蚕桑、柑桔、严州白梨、里叶白莲、新安江牌草莓、板栗等。建德是中国草莓之乡,新安江牌草莓在国内具有很高的声誉;茶叶为全国重点生产县(市)之一,千岛银珍茶以其“形似针、香如兰、绿如翠、开杯茶芽悬立”之品质特色,被评为“浙江名茶”;柑桔、板栗、生漆是浙江省重点产区;里叶白莲洁白如玉,质地优良,为浙江省名优土特产;严州白梨晶莹如雪,肉质细嫩,南宋时即为皇家贡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本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 二00六年十一月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2006]282号 为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一)项“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认定: (一)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时间一般在6个月以上; (二)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在3人以上; (三)参加组织人数相对固定,一般在10人以上,或虽不固定,但为 实施违法犯罪临时纠集、雇佣参加者在10人以上的; 第二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二)项“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的活动”认定: (一)组织及其成员为了组织的利益,以违法犯罪手段攫取经济利益,或者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及利用其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二)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并被用于支持组织的基本活动; (三)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能够支持组织的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三)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认定: (一)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 (二)利用组织的淫威对群众形成的心理强制,有组织地以非暴力的手段实施滋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立法解释”第(四)项“通过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认定: (一)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扰乱行业、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强迫交易、操纵市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排斥其他竞争者,形成垄断地位或重大影响的;(二)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参股,或者利用组织的淫威,强拿硬要、强收保护费,滋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影响恶劣的; (三)在一定区域内操纵、控制色情、赌博、高利贷、毒品等非法交易的; (四)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利用组织的淫威,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非法拘禁的;(五)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而进行多次或大规模聚众斗殴,或采用故意杀人、

检察院法警队建设经验汇报材料

检察院法警队建设经验汇报材料 一、站在检察事业战略发展高度,提高法警的地位作用过去,由于存在检警不分的观念,对法警工作重视不够,我院虽设了法警,但不从事法警工作,有的法警也当检察官使用,主办案件,而检察官也不分巨细,干了很多法警职责范围的工作。院党组认识到,检察工作要突飞猛进,检察官必须走精英化、职业化的道路,队伍和人员必须细化分工,分类管理。检察官负责案件定性把关,法警负责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提解、押送、看管嫌疑人(被告人)和执行各项强制措施。两者就象"大脑"和"四肢"的关系。在执法办案中缺乏检察官和法警的准确的分工、定位,已经严重制约了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为此,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我院决心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院的要求,着手组建相对独立的法警队。 并通过对《人民警察法》、《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学习,充分认识在检察系统内部建立一支正规化的法警队伍,是履行检察职能的需要,是法制建设的需要。法警担当的传唤、送达、参与搜查、拘传、协助执行强制措施、提审、押解、扣押等职责,具有明确的法定性、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法警队筹备组建时,有的同志担心增设科室,将打乱原有的业务分工,忙的科室更忙,闲的科室更闲。法警队从成立后,为使出警工作与办案业务很好衔接,我院党组下功夫做好沟通、搭桥工作。一方面反复强调和限制检察官的非检务活动,另一方面积极调动法警配合办案的积极性、主动性。实践证明,只要对法警队人员调配、使用得当,法警机构的存在,能够发挥办案力量蓄水池的作用,集中办案力量打大仗。过去,看守所经常反映我院提审犯罪嫌疑人存在单人提审的问题。现在批捕科、起诉科办案人员一上班的第一件事是找法警队落实当天提审安排,来晚的科室就排不上号。在全院开展"检务十公开","举报宣传周

建筑法释义:第十八条.doc

建筑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和发包方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对建筑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的规定。 1.本款所称的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应理解为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对工程实行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等全过程总承包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款大体相当于该项建筑工程的总造价;对建筑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款之和方构成该项建筑工程的总造价。 2.依照本款规定,建筑工程的造价,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包括建筑工程的造价,应当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即由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根据商品和劳务的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让市场竞争规则和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和逐步完善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而本条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的规定,赋予了作为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主体的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在确定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自主权,体现了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3.为了既保障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按照市场要求自行约定工程造价的自主权,又使双方约定工程造价的行为遵守一定的规范,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本条规定,对建筑工程的造价,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约定。这里讲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规定。制定有关建筑工程造价的规定,应当符合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总要求,注意不要干预应当由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行使的定价自主权。 建筑工程的造价,与其他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一样,其构成要素应当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合理的利润和依法应计入的税金等。建设部于1993年印发了《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共计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 文件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 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 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实践需要的,我们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的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序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日期、文号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6日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法(研)发〔1990〕11号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应用法律的规定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

浙江省建德市公共财政收支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浙江省建德市公共财政收支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针对浙江省建德市公共财政收支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浙江省建德市公共财政收支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浙江省建德市公共财政收支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浙江省建德市公共财政收支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 浙江省建德市公共财政收支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浙江省建德市公共财政收支情况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浙江省建德市公共财政收支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浙江省建德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标分析 (3) 一、浙江省建德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三、浙江省建德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统计 (3) 四、浙江省建德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浙江省建德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浙江省建德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浙江省建德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标分析 (7) 一、浙江省建德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浙江省建德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浙江省建德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浙江省建德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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