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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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内容和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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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告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认定

补正告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认定 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行政机关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的行为亦应予指正。 案情 2011年9月20日,朱红兴等13人向杭州市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收回、注销江干区彭埠镇新风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经承包人认证情况”的信息。杭州市政府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杭政公开办[2011]125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朱红兴等13人“请你们补充、更正所需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以后,再行申请”。朱红兴等13人于2011年10月12日向杭州市政府邮寄《申请信息公开补正回复书》,告知“我们认为申请信息内容已十分明确,不需再重新进行补充或者描述”。杭州市政府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杭政公开办[2011]127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朱红兴等13人:“你们于10月12日向市人民政府邮寄的《申请信息公开补正回复书》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精神,鉴于本机关难以根据你们的申请确定具体的信息内容,请你们补充、更正所需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以后,再行申请”。 浙江省政府于2011年11月28日收到朱红兴等13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该申请书认为杭州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不合法,请求浙江省政府撤销杭州市政府作出的杭政公开办[2011]127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责令杭州市政府明确需补正的具体内容。浙江省政府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浙政复补字[2011]72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朱红兴等13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朱红兴等13人于同月3日收到该通知书,后向浙江省政府提交《行政复议代表推选书》,推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不服,产生行政争议后,解决方式又多种,如可以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请第三方仲裁、提起行政诉讼等。 因为争议双方立场显著的差异和双方没有建立起对于协商结果公平性的信心,导致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显然没有效率,虽然这种方式在所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里是消费资源最少,成本最低,但实用价值小。 请第三方仲裁解决行政争议是基于对于第三方决断公平的信任和对于第三方专业知识权威的信任。并且第三方仲裁机关需要有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争议给第三方进行仲裁)和有能力决断争议的是非曲直。这种方式在民事争议中是一种理想的可选择的解决方式;但在行政争议中,基于行政权的法定性,居中仲裁行政争议的第三方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对行政机关并没有约束力,其所作的仲裁行为只对行政机关具有道德的力量。因此,请第三方居中仲裁行政争议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实践的机会。 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法定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是最适当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是,行

政诉讼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譬如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巨长)和金钱成本(因此带来的支付的增加和预期收益的减少),使得这种方式成为行政相对人最后的选择。 除了上述的三种解决争议的路径外,主体即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同时具有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行政复议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最佳选择。 行政复议制度之所以被合理的创设出来,就在于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高效率属性和低成本属性,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行政诉讼制度和沟通协商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如果没有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仍然可以通过具有同种功能的沟通协商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解决;只是这些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可以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制度的时候达不到效率和成本的最优化。 行政复议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其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三类:行政表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衍生的行政行为。这三类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本文从这三类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角度展开讨论框架。 行政表意行为 界定:行政表意行为。行政表意行为是最常见的、主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主体都是被刻意创设的,行政主体都具有各自明确的行政目的,为了实现各自的行政目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范围: 1.《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牌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

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他人事决定是指除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在内部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它包括公务员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一项权利救济途径,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面都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而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的规定,如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A、公民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满 B、企业对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C、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不满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满 正确答案:A,B,C 第1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具体的违法、不正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法。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3条

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三)适用于审查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应当为行政复议决定制定;(四)办理或者移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复议申请;(五)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处理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事项;(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首次从事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纠错原则,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行政复议决定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的警告、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封锁、扣押、冻结财产的决定不服的;(三)拒不接受行政机关变更、吊销或者撤销有关许可证、许可证、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的决定的;(四)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的确认,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和其他确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经营活动的法定决策权;(6)(七)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农业合同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受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的他们遵守法律,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A.某市人民政府对于某块滩涂所有权归属所作的处理决定 B.某市环保局所做出的开除工作人员吴某的决定 C.某市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D.某区人民政府对有关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下列情形属于我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 A.甲市公安局处理治安案件出具的调解书 B.乙市人民政府对于确认矿藏所有权的决定 C.丙市工商局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处分决定 D.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丁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A项,《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甲市公安局处理治安案件出具的调解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排除;

B项,《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知B项正确; C项,《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因此,丙市工商局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处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排除; D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合法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对规章的审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排除。 故答案为B。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笫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哪些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哪些 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多少有表示不服的情况,而此时出于对自己权益的救济,允许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有部分是行政复议前置的,但也有一些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多少有表示不服的情况,而此时出于对自己权益的救济,允许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有部分是行政复议前置的,但也有一些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他人事决定是指除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在内部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它包括公务员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 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 行为,而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一项权利救济途径,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面都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 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而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的规定,如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

《行政复议复习要点》

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 1.复议范围; 2.复议的法律依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 第4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台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 2、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6、行政给付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 a,行政裁决案件, 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

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

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行政复议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复议法》 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并明确列举了11类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违 法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标准,并不意味着把抽象行 政行为一概排除。《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 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申请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才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查。(二)违法和不当标准 ●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认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争议案件。这一点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 很大区别。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以行政行为 是否合法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性引发的争议,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法院 一般不予干涉,所以也不受理。但行政复议机关不仅要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适当。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就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 就应当予以受理。 (三)合法权益标准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受法律保 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被限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之所以采取合法权益标准,是因为行政行为是以影响他 人的权益为特征,合法地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不产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凡是公民所享 有的法定权利,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具体行政行 为,而且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均可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受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起行政复议。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其申请事项首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出于这个原因,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并提供了11例,接受行政复议的范围内以清单的形式,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复议法律还规定范围内的7例接受。然而,在国土资源法治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众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由当事人以下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具体还不清楚。对此,笔者拟对实践中下列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进行分析和探讨。 批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区实施方案 连接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量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除旧的情节)和情节用于城市建设(即新情节)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新老项目区域。通过建立新的措施,拆除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平衡各种项目的土地面积是确保在此基础上,最终目标是实现目标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试点项目的实施计划的批准面积连接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加和减少的文档是行政机关批准的营业额指标的建设和使用的新领域的试点项目连接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增加和减少,和土地整理复垦计划的拆除和回收区。它没有涉及农民安置的补偿条件和标准等具体方案。农民安置补偿的条件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的项目单位确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申

请行政复议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律利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实施计划批准的试点项目区域连接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增加和减少,因为它没有行政法律利益的回答,它不满足条件接受行政复议的情况。依照上述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土地征用的任务 万物在谷雨季节生长 征地任务说明书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审批后,为完成征地任务,并将征地补偿安置移交其派出机构实施而制作的内部材料。从本质上讲,它是一个管理由行政主体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只有对组织内部影响但不直接外部效应的行为不涉及具体的利益,并没有最终行政影响行政。 根据第二条行政复议的法律,如果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他/她也适用于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

行政复议内容和范围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e4773985.html, 行政复议内容和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一、行政复议范围

【2016年二级真题】38.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决定中,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A.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 B.?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C.?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D.?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答案:B 解析: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二级真题】13.某施工企业对某市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的通报批评结果不服而申请复议,该复议可以向(?)?提出。 A.市质量监督站 B?.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区质量监督站 D.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B? 解析∶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政复议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处罚直接导致被处罚者人身自由的受限制,或一定财产权的丧失,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因此《行政复议法》将各种行政处罚均列入了可以复议的范围。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制人身自由,一是对财产的强制措施。都直接和相对人的权益相关联,处理不好就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复议法》也将其列入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是说,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差不多都可以申请复议。许可权对行政机关来说是行使行政权力,但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职责,应颁发许可证的拒不颁证,或者拖延不办,都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相对人有权申请复议。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对证、照的监

督管理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相对人已经许可确认的权利作出处理,相对人应有权申请复议。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可以复议,经营自主权是经济活动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政府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干预,不仅会直接影响这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国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所以必须将其列入复议范围。 7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的,相对人也可申请复议。农业承包合同是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来的,除土地承包外,还包括对集体所有的荒地、水面、滩涂、草原、山岭等资源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对农村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同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的分离,调动农民积极性有重要意义,农业承包合同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若违法对承包合同加以变更、废止,不仅直接影响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农村改革的顺利进行。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申请复议。这是针对滥用行政权,损害相对人权益

行政复议案件

一、案例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年6月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A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二、审理经过 A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向王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向A 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A市卫生局在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A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三、案件分析 (一)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有办案人员提出,王某与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发生的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王某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认定张某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对于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 1.复议范围; 2.复议的法律依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 第4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 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

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浅议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及适用原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e4773985.html, 浅议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及适用原则 行政复议调解,是许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办案方式。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们不断运用调解方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行政复议调解被正式纳入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结束了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运用更为普遍,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但是,鉴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范围过于狭窄,调解原则比较笼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作用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行政复议机关认真把握法律原则和精神,努力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调解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重要作用,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决定了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调解也不是“万金油”,并不是所有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下列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这类案件的调解对象是申请人与第三人。例如发生争议较多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且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辞,不论原处理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如何,总有一方不服。审理这类案件,复议机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在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与体谅,从而解决纠纷。由此可见,调解在此类复议案件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明显。如工伤认定案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不属于调解的范围,但通过认真调研分析,结合大量的案例,我们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工伤保险的受伤害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来确定“名分”不是根本,关键的问题在于“名分”地确定最终决定用人单位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这才是问题的本质。在这类案件中,如果适用调解制度得当,可以有效地减少诉累,更好地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二)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对于此类案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扩展

☆法治与行政☆ 行政复议制度从建国初期建立以来,尤其是在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对于完善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行政复议实践表明行政复议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特别是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饱受诟病。本文拟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扩展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扩展原则(一)权利救济原则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扩展必须坚持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即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具有监督行政和救济权利的两重功能,两者是标和本的关系,监督行政是手段,救济权利才是目的,这也是行政法的价值诉求,故包括受案范围在内的一切行政法律制度的设置都应当遵循权利救济原则,以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 (二)适度原则 在社会转型时期,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数量增多,社会矛盾问题较为突出,必须把矛盾和纠纷引入到法制轨道上加以解决。但目前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和人员素质都不容乐观,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以适度为原则。 (三)协调原则 扩展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必须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其他有关规定相衔接和协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受案范围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协调,就可能出现行政复议决定告知当事人诉权而法院却依法不予受理的尴尬局面,不但没能化解矛盾,反而引发新的不满情绪。 二、扩展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几个具体问题(一)抽象行政行为 以对象是否特定和能否反复适用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将行政法规范或规则适用于特定事件或特定人而做出的特定处理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即行政复议机关依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规定进行附带审查,但不能对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 有观点认为除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 他抽象行政行为不应当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我国已有相关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则自然会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第57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目前,学界多数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的,即使违法,造成的后果是局部的,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一旦违法,将会给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损害,且会在该规范生效时间内持续发生,因此,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其二,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常常导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期限过长,且附带审查方式意味着规范性文件已经产生实际效力。其三,目前虽然存在行政系统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和同级人大的备案审查制度,但普遍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其四,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与现行法律并不相悖。 当然如果直接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除外)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需要考虑并解决以下问题: 其一,申请人的确定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人必须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有可能受到该抽象行政行为影响的人,那么这个影响是现实影响还是将来可能造成的某种影响?如果是将来可能造成的影响,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可以反复适用的,在其效力范围内每个人都有可能受到影响,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一个抽象行政行为 □ 杨 飞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扩展 075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其申请事项应当首先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为此,《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列举了11个案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也规定了7个案件的受理范围。然而,在国土资源法治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较多。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当事人提起的下列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目前尚不明确。 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一定数量的农村建设用地(即旧地)和新地(即新地)复垦为耕地,形成新旧拆迁工程区。采取新旧拆除土地兼并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各类土地平衡的基础上,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城乡土地布局更趋合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地区实施规划批准是行政机关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区建设流转指标和老填海区土地兼并填海规划,不涉及农民安置补偿条件和标准等具体方案的文件。农民安置补偿条件、标准等具体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定; 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受理: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因此,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具有行政和法律利益。当事人申请批准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有关的试点项目地区实施方案的行政复议申请,经批准的行政法律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受理

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予以驳回。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只对内部组织产生效力,不直接对外产生效力,不涉及特定相对人的利益,不对行政对方产生终局行政效力。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适用本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申请,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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