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一、无形资产出资的有比例限制的法律规定

1、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已撤销】

第六条(非货币出资比例)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该版本已被修改】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失效]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该版本已被修改】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

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4)[失效]

第七条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 [失效]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失效]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8、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失效]

第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9、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失效]

第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二、现有法律对无形资产出资无比例限制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年版本已被修改]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结论

1997年至1999年,公司法(1999修正) 【失效】、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失效】、<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失效】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失效】,这四部法律法规均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一般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2004年,公司法(2004修正)【该版本已被修改】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4)【失效】,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2005年,公司法(2005修订)【该版本已被修改】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失效】,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011年,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被撤销】,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013年,公司法(2013修正)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2018年,公司法(2018修正)未修改公司法(2013修正)关于公司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的规定,即依旧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具有比例限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即有关“出资”的司法解释规定,也未对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比例进行限制。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编辑本段]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无形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

无形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 无形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 【作者】魏纪林/熊兆铭 近年来,影响到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此,本文就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问题不吝指教,以其抛砖引玉。 一、无形资产评估标准 无形资产评估标准一般是指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中需要采用的计价参照标准和适用计价标准。无形资产评估标准不能随意选择,而应是国内外公认的、客观的和现实的。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一般可运用以下几个标准: 1.成本计价标准 无形资产评估的成本可分为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和更新成本三个方面。在历史成本中,又可包括转让成本、开发成本和机会成本三种。转让成本一般是指无形资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开支成本是指研究和开发这项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全部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机会成本一般是指无形资产的供方因产权交易而失去在买方所在国或地区的全部或部分产品投资与销售机会而造成的可能损失。这三类成本一旦发生而不能再改变,故又称历史成本。在物价较稳定的时期,历史成本一般作为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重要标准之一。 重置成本则要求按评估无形资产在某一特定时期的现时价值为标准,即历史成本按现行技术的发展,技术进步与产品更新速度不断加快,人们总希望投资以后能获得具有较高水平、层次、功能、信誉和效益的无形资产,于是推出了一种与重置成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更新成本概念。所谓更新成本是指按现行市场物价水平创造出与原无形资产具有同等功能的资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这两种成本的共同点是:它们均属无形资产的成本范畴,且均以现行市场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同的是:重置成本是保持原无形资产相同的设计制造方法和手段等前提下重新估算出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而更新成本则是利用现在先进的设计制造方法和手段创造出与原无形资产功能、价值相同的成本。显然,前者只受市场物价变化的影响,后者不仅受市场物价变化的影响,还要受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诸因素的影响,评估时难度较大,但这种成本计价标准仍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计价标准。 2.新增利润标准 无形资产作为一种具有投入和产出意义的表现在三个方面:(1)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2)提高产品质量或性能,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3)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加销售量。我国留美教授尹尊声在《国际技术转让价格》一书中提出了企业新增利润的计算方式: 式中:R=新增利润; N=无形资产有效使用年限; Pt=采用后产品销售价格; Ct=采用后的单位成本; Qt=采用后的年销售量;

(完整)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百度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范文技术合同等。 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 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者的行为,我国相关的法律对股权转让中的一些注意事项都有详细地规定,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是什么样的?小编将为大家提供相关的信息,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股权转让事项应具体包括: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数额、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就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涉及的法律问题浅析如下: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2019年度机关干部普法考试试题库

2019年度机关干部普法考试试题库 **区2019年度普法考试测试题库 **区司法局 **区普法办普法考试复习题库 一、 单选题(169题) 1.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A 依法治国 B 以人为本 C 服务大局 D 党的领导 答案:A 2.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实现( )在治理国家中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A.宪法 B.宪法、法律、法规 C.宪法和法律 D.法律 答案:C 3. ()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

A.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C.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D.党的领导 答案:D 4.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A. 依宪治国 B.以德治国 C.依规执政D.依纪执政 答案:A 5. 我国现行宪法共经历了()次修改。 A.2 B.5C.4D.3 答案:B 6. 宪法的修改,由()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A. 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 D.中国共产党XX委员会 答案:B

过去五年,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A、社会主义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C、现代 D、民主 答案:B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A.国家立法权B.行政权 C.检察权D.审判权 答案:A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切文物,属于()。 A 发现者所有 B 国家所有 C 单位所有 D 集体所有 答案:B

关于无形资产增资问题

关于无形资产增资问题。 企业申请为2011年注册资金是100W,实收是20W。2013年得要增资 80W 。 朋友跟我说。自己有开发软件系统的可以做评估后无形资产增资了。 那请问各位。 办理无形资产增资的流程和备齐资料以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满意答案 网友回答 2014-05-09 最好找证券业评估机构,免得以后上市还需要复评,最好找最高资质 一、用无形资产出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经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 二、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无形资产出资范围的规定 北京市工商局认定的可以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 三、无形资产出资的好处

1、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可以帮助绝对企业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申报专项资金、对外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4、对外经济活动中展示企业规模和实力,增强客户对企业的直观印象; 5、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 6、可以帮助企业合理避税。 四、知识产权增资基本流程: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聘请专业评估公司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3、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 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增资流程 (一)公司增资基本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与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 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 ,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 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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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引言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利用股权出资的行为越来越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于2009年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增加了股权利用的渠道,使资本市场利用股权出资也变得更为顺畅,有利于激发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优化资金配置。最新的《公司法修正案》已经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了,此次修正案完善了公司的设立制度,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条件。使我国的公司制度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然而,股权出资行为的广泛发生和立法的滞后性必然导致股权出资纠纷的大量出现,导致了公司实务界对股权出资的具体操作规范仍然把握不清。由此出现一连串的问题,如股权出资的价值评估问题,瑕疵出资的效力救济问题,相互持股问题,信息披露问题,垄断问题等一系列问题。上述各类因股权出资引发的法律问题最终将猛烈冲击公司的资本制度及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在如今的社会形势下,笔者希望通过此文窥见制度不全的一斑,同时,将对股权出资的特征对股权出资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进行研究;探讨股权出资在我国现行社会的立法现状,分析股权出资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股权出资的法律规制给出合理的建议。 而本文较之之前那些类似的论文,有一些不同之处。首先,本文对股权出资的概念给出了自己的理解,而并不完全照搬以往的概念。其次,本文累述的四个部分,是股权出资问题中不可或缺,且必须深入探讨的问题。第三,在社会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在看到法律日益健全和完善的同时,还要经过时间和实践的论证,找到其中不再适宜的部分,进行填补、修改和完善。第四,作为一个新进的法务人员,我愿意用自己的想法,说明自己对法律的想法,说明自己对未来更健全的法律的期待与呼唤。 在著文之初,我也考虑了很多方面的问题,但是针对现在社会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势头,对于如今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炒股以及股票投资的行列中去,我才觉得股权出资这一问题是非常重要,且需要进行规范的一个部分。 著文过程中,参考了许多文章文献。其中包括《现代法学》、《中国证券报》等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规定及解读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规定 及解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及解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 华 二〇〇九年一月 十四日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意义、依据的规定。 1、关于《办法》意义。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放宽了市场主体资格准入门槛,方便了公司设立,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股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利,制定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重要意义: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强做大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2、关于《办法》依据。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是根据新法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在这一制度环境下,投资人可以先以股权出资设立被投资公司或以股权出资为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再通过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来实际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二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上述规定在原则上

无形资产评估及案例分析

无形资产评估及案例分析 季珉 目录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有关问题 二、三种评估方法及案例分析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有关问题 无形资产评估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很多,这里列举在实践中经常面临的最重要的5个问题,展开分析。 1、无形资产的确认 什么样的经济现象或财产权利才算是无形资产? 什么样的经济现象或财产权利能显示或表明无形资产的价值? (1)可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现象 需经专门确认并做可辨识的描述。 应具备合法的存在条件并受法律的保护。 必须具有所有权并能够合法的转让。 必须有无形资产存在的有形证据或证明。 必须在可确认的时间内或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产生或存在的。 必须是在可确认的时间内或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被破坏或终止的。客户关系类:客户名单、以往的购货订单资料、往来函件; 契约权:合同或某种书面协议; 商标、专利、版权:书面注册文件; 集合劳动力:雇员清单、人事档案、与就业有关的纳税申报单; 专利技术:图纸、流程图、示意图、程序手册、备记录等; 商誉:财产报表、所得税申报、公司记录和文件、经营和财务预算。(2)不可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现象 无形因素或无形影响力 1、市场份额 2、高盈利能力 3、受保护状态; 4、垄断地位; 5、市场潜力; 1

6、神秘性; 7、可以继承或长期使用; 8、竞争优势; 9、独一无二性; 10、折扣价格; 11、变现性; 12、所有权控制。 (3)表明无形资产价值的经济现象 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可以计量的经济利益。 一个例子: 1)一个新注册的商标—保持经济存在形式; 2)不使用状态—没有经济价值; 3)注册是为了防止被竞争对手获得,商标正被保护性使用—具有经济价值。 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新旧会计准则对比 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 2、实施无形资产评估的原因—评估目的 1)投资--《公司法》 2)为财务会计对企业整体购买价格进行分分配 3)收购前企业价值的评估 4)购买特定的无形资产 5)其他为管理目的而进行的无形资产评估 1)为什么实施评估 2)评估的预期用途 3)谁将依赖于该项评估 《公司法》对出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2

律师整理:违约金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律师整理:违约金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2014-12-06法务之家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e6659170.html,,我们传递向上的人生路。您关心的话题,就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方寸之间,精彩把握。 作者:袁力学,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如转载请署名。 一、《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部分由公众号:法律参考(微信号falvcankao)整理增加。) 二、《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9年保密观普法知识精彩试题及问题详解

2019年观普法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 1.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C)(《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 2.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B)(《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 3.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B)(《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国的所有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A)(《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 5.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的方针。(A)(《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条) 6.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批准。(C)(《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7.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的需要和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A)(《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八条) 8.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应当采取保护措施。(A)(《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9.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划定。(A)(《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条) 10.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围,由划定。(C)(《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条) 11.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的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A)(《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的意见。(B)(《军事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问题小结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问题小结 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 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旧《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新《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第29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新《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违约金是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条款,主要是给双方存在的违约行为提供解决的依据。那么,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讲,适当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对自己是很有帮助的,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当然在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主张。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新的协议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但是违约金本身一般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非违约方在诉讼中无需证明损害事实,对于因违约所造正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害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够属于故意违约等。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利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依然是很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工商总局规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总局令第39号 ?【颁布时间】2009-1-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6e6659170.html,/gongbao/content/2009/content_1336383.htm ?【全文】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9 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第九条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权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我国法律违约金的规定对违约方是否具有惩罚性

我国法律违约金的规定对违约方是否具有惩罚性 一、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分析 1、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 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该条第一款: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的约定:“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款前半句给予当事人双方对违约金数额自主约定的权利,后半句对违约金的标准又有一定的指导,即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这里可推知此处违约金仅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的作用,而对违约方并无惩罚作用; 根据该条第二款:可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损失”有相差时,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到“造成的损失”相当的范围,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自主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法律规定范围有冲突时,法律规定的效力大于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效力,而此范围仅对守约方的损失有补偿作用,并不能起到惩罚违约方的作用; 根据该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此处支付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还是惩罚性质的?有学者认为是惩罚性质的,然而,笔都却不完全赞成。因为现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资金和货物的周转率直接而且非常重要的影响着收益,迟延履行债务降低了债权人的资金周转率,占用了债权人资金的时间,给债权人的利息、周转、盈利等及其它可得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给债权人也造成了损失,因此,此处支付的违约金也具有补偿的性质,并不能简单的认为是惩罚性质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 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 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更直接的看到法律指导违约金的标准:不超过守约方实际受到的损失,而且支付了该部份违约金之后,就不可再要求赔偿损失,即无论叫法是“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都只能择其一实施,显而易见,仅起到赔偿守约方损失的作用,并未能达到惩罚违约方的效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股权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完整)

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2020年湖南省普法考试答案

2020年湖南省普法考试答案 2020湖南省“七五”普法读本 一、 1、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A 2、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B 3、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A 4、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C 1.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A 2.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 A 3. 3.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遵守党的()AB 4. 4.执行党内法规应严格执规,令行禁止,只有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变通。B 1.()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A 2.通过法律进村入户,可以实现扶贫先扶智。A 3.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ABCD 4.()是指我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紧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C 二 1.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基于()应当予以问责。D 1.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ABCD 1.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 A 1.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 B 1.(),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A 1.《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只要具备下列条件的,就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以上的。C 1.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A 三 1.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令由()发布。D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A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和()。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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