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 - 江南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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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重大举措,是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的入口关,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有利于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地位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1.教师资格分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以上规定确定其类别。

2.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

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三、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是法定条件。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⑵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⑶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⑸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⑹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⑺申请成人教育教师资格者,应具备按照成人教育层次确定的教师资格类别所要求的相应学历。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具体测试办法另行制定。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四。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参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见附件五)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见附件六)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教师资格条件内的第1.第2.第3和第4中的所规定的条件。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主管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厅认定。

受省教育厅委托,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报省教育厅核准。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成立教师资格

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市、县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省教育厅或高等学校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评议小组,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标准、办法和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五、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受理教师资

格申请的时间等具体事项。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其户籍或工作单

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材料:

⑴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一式两份;

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

证明;

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⑹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申请人思想品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三)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填写;非在

职人员,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到指定的教育机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参加教师资格测试有作弊行为的,其测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测试。

5.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省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受理教师资格申请。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七、教师资格及证书管理

1.教师资格证书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文本,由省教育厅按教育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统一规定做好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2.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声明作废后,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换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3.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归档备案。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还应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

4.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⑴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⑵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办理教师资格撤销手续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书面报请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原发证机关批准予以撤销教师资格,批准撤销的文件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并收缴证书,归档备案。当事人5年后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5.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并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1.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

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重要性,成立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并建立精干有力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事机构,确保人力物力的配备,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教师资格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认定教师资格。加强监督,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任意放宽条件、乱收费。对教师资格测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对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的影响研究

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对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的影 响研究 摘要:教师资格制度的改革,给师范院校的小学教育专业学生带来了诸多影响。基于此,本文对改革的必要性,师范生对待改革的看法以及如何适应改革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并从师范院校积极调整专业培养方案、教师帮助师范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生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小学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 随着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展开,师范院校20xx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将不再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需自行考取,且五年一审。 在浙江省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今天,在校的小学教育专业学生对这项改革是否已有清晰的认识并付诸行动?师范院校又是否能针对情况的变化而采取相应措施?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小学教育专业在校师范生的调查研究,了解到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发展的现状和同学们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从而帮助师范生有效利用资源,成功考取教师资格证,并为师范生的培养和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使师范生教育体系更加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 一、调查与分析 (一)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表1 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目的 目前中国(小学阶段)师资的综合素养还算可观,但部分仍处于薄弱阶段,还有进步的空间,因此教师资格制度的改革十分必要。调查结果显示:76.92%的师范生认为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保证学校的教育质量,仅有 5.77%的师范生认为改革是为了为难学生。充分说明师范生对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认同。 (二)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看法 图1 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态度 调查显示:61.54%的师范生对教师资格制度改革保持中立的态度,1.92%的师范生表示无所谓,而持反对态度的师范生占总人数的19.23%,比表示支持的师范生多1.92%。“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压力程度”的辅助调查显示,55.77%的师范生表示压力较大。分析可知,造成近1/5的师范生反对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给师范生带来更多的竞争压力。 (三)教师资格考试信息的了解途径 图2 获取改革相关信息的途径 图2可得: 67.31%的师范生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了解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相关信息,73.08%的师范生是从老师或家人处得知,仅7.69%的师范生通过阅览报纸得知。说明师范生对改革信息的关注主要依赖于老师或家人,信息渠道有所局限。 (四)应对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措施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依法批准的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只有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才能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 第六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办学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相应类别。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原则上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通用。 第三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中国公民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七)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测试。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松原市宁江区小太阳幼儿园 教师岗位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职业道德好、专业能力强,适应我园全面推进幼儿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对象 从事本园幼儿保育、教育人员,包括幼儿教师(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合格人员)、保育员。 二、教师岗位准入要求 (一)专任教师需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我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除保育员外),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一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一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原则上要调整教学岗位,不准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 (四)入职与岗前培训。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必须通

过参加园内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了解本园的园情园史及发展概况、幼儿园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观摩示范教学等,为期3-7天。入职与岗前培训由业务园长组织实施。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新教师对应指定导师。指导教师需按照园内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熟悉保教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工作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专任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新教师培训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 (六)实行岗前考评制度。 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后,指导教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园内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业务园长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审定,合格者可聘任教师岗位,对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或不予聘用。 (八)具备教学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考核并审定,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三、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章名】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章名】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章名】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9-23 14:57:10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0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

就关于教师资格证改革对师范生的影响和挑战

就关于教师资格证改革对师范生的影响和挑战

就关于教师资格证改革对师范生的影响和 挑战 摘要: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潮流一波接一波的涌来,层层推进,去年教育部对于教师资格证进行重大改革,全面推行全国统考,预计未来5年内推广到全国,实现常态化。那么这一举措的出台,这对即将步入老师这个职业的人群是机遇还是挑战呢? 关键词: 未来教师教育改革挑战机遇 i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从开始,师范类学生不再能在毕业时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都需要与非师范类和其它社会人员参加全国认证考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改革后教师资格证的考试正式实施国考。不论是师范生还是非师范生想获得当教师的资格都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而且考试难度大大增加,实行机考、笔试和面试相结合,不但考试科目增加,而且考试范围和内容更广,不指定参考教材。 具体如下面所述第一大变化:考试难度加大(1)考试难度大大增加,考试实行机考、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小学教师笔试考三科,中学教师考四科,包括《综合素质》、《教育基础知识》、《学科知识和教学能力》、《试讲》等,考试科目增加,考试范围和内容更广,不指定参考教材,考试难度大大增加。(2)报考条件显著提高,高校只有毕业年级学生方能报考,且幼儿园和小学教师须

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高中教师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3)认证程序更加严格,笔试单科成绩两年有效,且笔试各科成绩合格,才能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双合格方能参加教师资格申报,部分学科还需要教学实习见习经历。(4)考试费用大幅增加,笔试和面试分别收费,收费标准在现在基础上大幅增加。因无参考教材,考生参加培训的费用必将增加。 第二大变化:教师资格证每五年一注册2年考核不合格撤销资格。教师资格证每5年一注册2年考核不合格撤销资格今后教师资格证要每5年注册一次。昨天,教育部下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明确了教师资格的考试办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出台的还有《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再度引起社会对师德问题的广泛关注(1)教师资格证全国统一考,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其中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示、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示、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1]407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1)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条例复习题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教师资格条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教师资格条例》属于()。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 2、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 A、《教育法》 B、《教师法》 C、《教师资格条例》 D、《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答案:B 3、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规定。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教育部 C、人事部 D、国务院 答案:D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包括以下哪个方面?() A、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B、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C、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D、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答案:C 5、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是:() A、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B、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C、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D、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答案:A 6、下列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B、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答案:D 7、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不包括以下哪一种?() A、提出申请 B、受理 C、参加资格考试 D、颁发证书 答案:C 8、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对教师实行每()一个周期的全员培训。 A、两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答案:D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内不得再

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启示

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启示 摘要:日本教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早,相对成熟和完善。特别是2007年,日本通过了《教育职员免许法修正案》开始引入教师资格更新制,打破了教师资格终身制,使日本的教师资格制度得到了更加科学地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以扬弃的方式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改革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日本中国教师资格更新制 一、问题的提出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实施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截至今年,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已经实施20余年,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为保障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但长期以来,现行教师资格制度也存在着学历标准偏低、教师资格终身有效等问题。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13年,教育部又下发了《教育部关于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范围。这一系列措施,标志着我国开始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解决现行教师资格制度在运行10年后出现的种种问题。 日本教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早,相对成熟和完善。2000年,日本教育改革国民会议首次在其提出的报告《讨论教师资格更新制的可能性》中提出建立教师资格更新制的设想,试图废除战后一直执行的教师资格终身有效的规定。特别是2007年通过的《教育职员免许法修正案》,决定开始引入教师资格更新制,原来终身有效的教师资格证书需要每十年更新一次,

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五小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职业道德好、专业能力强,适应我园全面推进幼儿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对象 从事本园幼儿保育、教育人员,包括幼儿教师(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合格人员)、保育员。 二、教师岗位准入要求 (一)专任教师需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我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除保育员外),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一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一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原则上要调整教学岗位,不准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 (四)入职与岗前培训。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必须通过参加园内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了解本园的园情园史及

发展概况、幼儿园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观摩示范教学等,为期3-7天。入职与岗前培训由业务园长组织实施。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新教师对应指定导师。指导教师需按照园内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熟悉保教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工作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专任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新教师培训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 (六)实行岗前考评制度。 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后,指导教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园内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业务园长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审定,合格者可聘任教师岗位,对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或不予聘用。 (八)具备教学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考核并审定,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新教师法的规章制度

新教师法的规章制度 教师法篇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12《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复习题

12《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复习题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就关于教师资格证改革对师范生的影响和挑战

就关于教师资格证改革对师范生的影响和挑战 摘要: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潮流一波接一波的涌来,层层推进,去年教育部对于教师资格证进行重大改革,全面推行全国统考,预计未来5年内推广到全国,实现常态化。那么这一举措的出台,这对即将步入老师这个职业的人群是机遇还是挑战呢? 关键词: 未来教师教育改革挑战机遇 i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从2015年开始,师范类学生不再能在毕业时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都需要与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参加全国认证考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改革后教师资格证的考试正式实施国考。不管是师范生还是非师范生想获得当教师的资格都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并且考试难度大大增加,实行机考、笔试和面试相结合,不仅考试科目增加,而且考试范围和内容更广,不指定参考教材。 具体如下面所述第一大变化:考试难度加大(1)考试难度大大增加,考试实行机考、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小学教师笔试考三科,中学教师考四科,包括《综合素质》、《教育基础知识》、《学科知识和教学能力》、《试讲》等,考试科目增加,考试范围和内容更广,不指定参考教材,考试难度大大增加。(2)报考条件显著提高,高校只有毕业年级学生方能报考,且幼儿园和小学教师须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高中教师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3)认证程序更加严格,笔试单科成绩两年有效,且笔试各科成绩合格,才能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双合格方能参加教师资格申报,部分学科还需要教学实习见习经历。(4)考试费用大幅增加,笔试和面试分别收费,收费标准在现在基础上大幅增加。因无参考教材,考生参加培训的费用必将增加。 第二大变化:教师资格证每五年一注册2年考核不合格撤销资格。教师资格证每5年一注册 2年考核不合格撤销资格今后教师资格证要每5年注册一次。昨天,教育部下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明确了教师资格的考试办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出台的还有《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再度引起社会对师德问题的广泛关注(1)教师资格证全国统一考,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其中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

教师资格条例〈教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区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预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我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 (二)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9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 (四)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

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桂林市所辖的县、区的申请人员全部集中在市教育局认定。 三、认定时间 今年春季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从5月7日开始,到6月28日结束。其中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及现场确认时间请查看《2019年春季全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各市、县(市、区)认定工作安排表》(见附件),也可通过各市、县(市、区)认定公告发布网站进行了解。请申请人根据各市、县(市、区)规定的报名日期进行网报。 四、认定条件 (一)应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8年或2019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免试直接参与认定。 (二)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2019年申请幼儿

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第四条 __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 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 __原件和复印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2: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 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组织实施好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革考试内容、科目和方法,实施教师资格“国标、省考”,完善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强化对新任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以教师职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师范院校教师教育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自2013年起我省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教育部制定并颁布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统一考试科目。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制定

考务工作规定。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结合我省实际商省教育厅后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由省教育厅确定,并及时将面试成绩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是否具备相应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或纸笔考试进行。面试通过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按不同学段教师资格种类分别确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上半年。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的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凡省内所有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已参加以往我省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课”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可在规定有效期内,免于笔试;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入学的师范专业学生,在毕业时仍执行直接认定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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