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附件

退(抵)税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三、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一联、税务机关三联。

四、申请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如申请留抵退税,应填写纳税人名称。

五、申请人身份:选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申请留抵退税,应选择“纳税人”。

六、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八、联系人名称:填写联系人姓名。

九、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十、申请退税类型: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十一、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

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十二、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十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十四、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填写纳税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起止时间。

十五、本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填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本期申请退还的免抵退税额。

十六、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后一次性

转入的进项税额,视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项。

十七、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十八、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十九、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二十、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计算后的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十一、退税申请理由:简要概述退税申请理由,如果本次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需在此说明,并须另行提交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确认。

二十二、受理情况:填写核对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料的情况。

二十三、退还方式:申请汇算结算或误收税款退税的,退还方式可以单选或多选,对于有欠税的纳税人,一般情况应选择“抵扣欠税”,对于选择“抵扣欠税”情况,可以取消该选择,将全部申请退税的金额,以“退库”方式办理。

申请留抵退税的,可同时选择“退库”和“抵扣欠税”。如果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十四、退税类型: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事项,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二十五、退税发起方式:纳税人申请汇算结算或误收税款退税的,税务机关选择“纳税人自行申请”或“税务机关发现并通知”;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选择“纳税人自行申请”。

二十六、退(抵)税金额:填写税务机关核准后的退(抵)

税额。

财税-怎么处理留抵税额退税才妥当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通知规定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由于该通知未提及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引发不少人的提问和猜测。 一、什么是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增值税留抵税额。国家特别规定退还本应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就是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显而易见,留抵税额退税不是政府补助。 二、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先例可循 笔者查阅了有关文件规定,发现这些文件对留抵税额退税会计处理方法是一致的。即企业(即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与此相配套,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也将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作为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组成部分。但是将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作为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组成部分,似乎有点拉郎配的感觉。 当然,如果援例处理本次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会计问题,其最终结果是不会错的。 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处理办法缺位 但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精神,企业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做法值得商榷。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

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六、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八、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九、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附件 退(抵)税申请表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三、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一联、税务机关三联。 四、申请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如申请留抵退税,应填写纳税人名称。 五、申请人身份:选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申请留抵退税,应选择“纳税人”。 六、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八、联系人名称:填写联系人姓名。 九、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十、申请退税类型: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十一、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 (缴款)凭证原件 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十二、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十三、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 或“否。” 十四、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填写纳税人自2019 年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 万元的起止时间。 十五、本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填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本期申请退还的免抵退税额。 十六、2019 年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 年抵扣后一次性 转入的进项税额,视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项。 十七、2019 年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十八、2019 年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退(抵)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2019版填表范本)

附件1 退(抵)税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三、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一联、税务机关三联。 四、申请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如申请留抵退税,应填写纳税人名称。 五、申请人身份:选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申请留抵退税,应选择“纳税人”。 六、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联系人名称:填写联系人姓名。 九、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十、申请退税类型: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十一、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

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十二、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十三、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十四、年月至年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同期全部销售额,占比%。:如十三选“是”,填写本栏。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满12个月,本栏起止时间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本栏起止时间填写实际经营期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实际经营期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十五、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如十三选“否”,填写本栏。

增值税留抵退税十大要点即问即答

增值税留抵退税十大要点即问即答 时间:2019-09-19 1. 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但要注意,部分先进制造业在退税条件和退税额计算上,与一般行业相比有所不同。 2. 先进制造业与一般行业的留抵退税条件有什么变化? 答: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相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由“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可按月申请,不受“连续六个月”限制,其他条件维持不变。 3. 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4.增值税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要求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对于正处于建设期或者投产初期的即征即退纳税人,可能存在(1)完全零申报,(2)有进项但收入为零,(3)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4)已产生应纳税额但未申请退税等四种情况,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请问以上四种情况纳税人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可以退还留抵税额? 答:纳税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 5.如果即征即退企业(例如融资租赁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选择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6.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办税指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流程

办税指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流程 【事项描述】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主要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3.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4.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5.其他符合条件(具体条件详见【纳税人注意事项】第6项)的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1.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退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企业、新支线飞机生产销售企业的留抵退税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其他符合条件(具体条件详见【纳税人注意事项】第6项)纳税人的留抵退税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大飞机/新支线飞机未明确规定时限及资料,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具体文件要求时限报送) 3.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4.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的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6.其他符合条件纳税人具体范围如下: (1)行业范围 ①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doc资料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附件 退(抵)税申请表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 税。 二、纳税人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 交资料,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三、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一联、税务机关三联。 四、申请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如申请留抵退税,应填写纳税人名称。 五、申请人身份:选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申请留抵退税,应选择“纳税人”。 六、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 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八、联系人名称:填写联系人姓名。 九、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十、申请退税类型: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十一、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十二、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

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十三、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十四、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填写纳税人自2019 年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 万元的起止时间。 十五、本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填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本期申请退还的免抵退税额。 十六、2019 年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 年抵扣后一次性转入的进项税额,视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项。 十七、2019 年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十八、2019 年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解缴

房地产企业地产预售阶段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房地产企业地产预售阶段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公司在地产预售阶段全是留抵税额(取得的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退税吗? 回复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如果同时满足39号公告中规定的5项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在申请留抵退税需要考虑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留抵退税的取数区间是以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请退税前这一段时间内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三种票对应进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来计算。然后,在此基础上叠加了一个60%的退还比例。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增量留抵退税十五个问答

1.什么是增量留抵?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2.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4.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

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5.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6.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7.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8.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增值税留抵税额的5种特殊处理情形

【留抵处理】增值税留抵税额的5种特殊处理情形,请您留意~ 增值税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然而实务中,诸如一般纳税人能否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发生资产重组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结转到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类似这种特殊情形您是否清楚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梳理增值税留抵税额的5种特殊处理情形。 情形一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 情形二一般纳税人拖欠增值税税款且有留抵税额时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二条。 情形三发生资产重组时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退(抵)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 退(抵)税申请表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三、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一联、税务机关三联。 四、申请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如申请留抵退税,应填写纳税人名称。 五、申请人身份:选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申请留抵退税,应选择“纳税人”。 六、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联系人名称:填写联系人姓名。 九、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十、申请退税类型: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十一、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 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十二、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十三、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

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 “否” 十四、_____ 年_____ 月至_____ 年____ 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 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 ________________ ,同期全部销售额______ ,占比_____ %。:如十 三选“是”填写本栏。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满12个月,本栏起止时间填写申 请退税前12个月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本栏起止时间填写实际经营期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实际经营期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十五、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如十三选“否”,填写本栏。 本栏填写纳税人自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 万元的起止时间。 十六、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 年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实际情

留抵税额用不完可以退还吗

留抵税额太多用不完,有些企业是可以申请退还的,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将留抵税退还呢?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发布后,对之前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进行了细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这里有几个要点大家要注意: 第一,强调“增量”留抵税额。这里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简单来说,从所属期2019年4月开始,需要有连续六个月或者连续两个季度,每期留抵税额相对于3月底的留抵税额都是增加的,且最后一个月(第六个月)留抵税额相比三月底增加不能低于50万元。这里所有的要求都是针对留抵税额的增量,而非存量,换句话说4月前有多少留抵税,和这次能否退还留抵税无关。

第二,有重大违法行为影响退税。如果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存在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不能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强调了合法守信纳税人才有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权利。 第三,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影响退税。从增值税改革实施开始(4月1日开始),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政策,就不能享受退留抵税政策。例如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如果享受了,就不适用这次留抵退税政策。 第四,不是所有留抵税都可以退。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什么是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换句话说,其他增值税扣除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旅客服务票证等涉及的部分要扣除。 第五,注意退还时间和会计处理。和其他退税不同,纳税人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同时,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会计上将这部分金额从“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转出到“银行存款”。 助力企业,让创业变简单。汇桔网的公司财税服务给您业务可靠的支持。工商注册,公司变更,财务报表,代理记账,出纳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需求,我们全力满足您的需求,给您专业的服务。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2019年3月发布增值税相关新政策之后,广大会计朋友都开始关注,可是这么多的优惠政策,有不少会计朋友就反应难免有理不清的地方。这个条文…我们单位貌似可以享受,那个条文…我们企业好像也可以用上?要用之前还是得再次搞清楚了才行。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再来细细分析一下,增值税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处理解析篇 1、政策里的那些重点!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公告: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略…… 2、企业享受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第八条第(一)项政策,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上述1-5点条件的“纳税人”,即可享受留抵退税,并没有要求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留抵退税适用于所有企业; 第2-5条是说明企业的一些其他条件:企业的信用等级,连续36个月一些违法乱纪、没有受到税务处罚,4月之后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等政策; 在这里我们来划一下重点,大家注意一下政策的第一条: 关键词1: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意思是相关留底税额需要与2019年3月的期末留底税额相比,要有所增加,才能符合第1个条件,并且需要连续六个月(两个季度)都有增量留抵税额。 关键词2: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留抵税额的增量,在第六个月的留抵税额,增量不能小于50万,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 那么,这个增量额度如何计算呢? 需要根据“(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来分析一下。(下方有案例) 关键词3:进项构成比例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进项构成比例分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

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相应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否包括免抵退税应退税

有读者提问: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相应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否包括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我们先看看《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说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剔除出口退税因素。 有鉴于此,在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基期3月(或1季度)的期末留抵税额应该扣减填列在4月(或2季度)的“免、抵、退应退税额”,此后各报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应该扣减填列在其下一个月(或下一个季度)的“免、抵、退应退税额”,这样才能符合政策本意,且基期与报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保持口径一致。 例子: 如果生产企业当期(3月)期末留抵税额=110>当期免抵退税额=100,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00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填表说明 3月期末留抵税额(20行=17行-18行)110 (填表说明: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4月免、抵、退应退税额(15行)100 (填表说明: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期末留抵案例分析(增量税额和进项构成比例)

1、只有增量留抵税额才可以退税,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案列分析: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000元,4月发生员工差旅费火车票支出109000元,轮船票支出103000元,4月无进项专用发票,也未发生销项税;5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5000元,未发生销项税;6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10000元,无其他业务事项发生!4月应纳税所得额=0-109000/(1+9%)*9%-103000/(1+3%)*3%=-9300元 4月增量留抵税额=9300-1000=8300元 4月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8300*0/(0+9300)*60%=0元 5月应纳税所得额=0-5000=-5000元 5月增量留抵税额=5000+9300-1000=13300元 5月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13300*5000/(5000+9300)*60%=2790元 6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6月增量留抵税额=5000+9300+10000-1000-2790=20510元 6月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20510*(5000+10000)/(5000+9300+10000)*60%=7596.3

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需要注意十大要点

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需要注意十大要点 发布时间:2019-09-18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了办理留抵退税有关事项。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联合制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给制造业带来更大的利好释放。 享受留抵退税需要注意十大要点: 1.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 一共有五个条件,且是同时满足。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先进制造业不再设置50万元的增量门槛,并且取消了6个月的限制,只要求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符合上述其余四个条件,纳税人即可提出申请。 2.退还留抵税额的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先进制造业取消了60%的限制: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3.增量留抵税额的定义

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说,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都是和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的结果。 4.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申请时限 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办理。 6.与出口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7.与欠税处理的衔接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暂停与终止办理留抵退税 (1)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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