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的管理,规范煤矿开发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1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管理。

第三条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概况翔实,包括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现有生产能力等;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二)符合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三)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四)符合合理用能标准;

(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及发展需要;

(六)符合省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相关规定;

(七)符合经济安全、优化重大布局。

第五条需提交的材料

(一)核准请示文件;

(二)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一式五份);

(三)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及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初审意见;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七)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八)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九)申请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的企业对其所提供资料和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和承诺;

(十)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六条各级职责及办理程序

(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隶属关系受理辖区内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申请;

2.审查煤矿新建项目核准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资料不全等情形的,不予以受理;符合规定的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二)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1.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受理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上报的煤矿新建项目核准文件和资料;

2.审核煤矿新建项目核准所提供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资料不全等情形的,不予以受理并按照隶属关系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

3.对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申请提出复审意见并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三)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煤矿新建项目核准文件和资料;

2.审核煤矿新建项目核准所提供文件和资料并核实其完整性;对于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资料不全等情形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

日内书面通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意见符合技术要求的,出具向安全核准部门征求意见的函;

4.根据安全核准批复、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对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申请进行批复;

第七条审批程序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情况及时反馈),决定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向安全核准部门征求意见的函,收到安全核准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收到技术评审意见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核准的项目,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批复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将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属于国家核准的项目,在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折叠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票据的管理以票据种类、票据使用准则、票据统计核销、账册管理、财务稽核、印章管理、档案室票据管理等事项制定财务票据管理细则,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 一、票据分类: 1.1、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 1.2、发票、收据(以“发票”冠名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打平推发票、资金往来收据) 1.3、借款单(公司自制单据,使用时在封面注明项目、部门及个人借款) 1.4、费用报销审批单(公司自制单据) 1.5、费用支付申请单(公司统一单据) 1.6、材料出入库单(公司统一单据) 二、票据的使用准则: 2.1、支票 2.1.1、支票购买回来后先由资金管理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按

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后领用; 2.1.2、出纳接到已审核后的费用报销审批单或费用支付申请表后,按照费用报销审批单付款类别的批示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出纳应准确填写好支票内容,检查经资金管理会计确认无误后,由会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报财务经理审核后盖齐印鉴章。 2.1.3、出纳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按登记薄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 2.1.4、对于支票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不得擅自使用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 2.1.5、禁止携带已盖章的空白支票、收据外出,如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的,应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2、发票、收据 2.2.1、发票购回后先由税务管理会计建立发票登记簿,发票管理会计按照登记薄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发票的时间、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对其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工程,要由业务部门提交发票申请单,经项目经理、会计确认签字后,发票管理会计才能使用。 。 2.2.3、发票收据应复印填写,严禁开鸳鸯票,封面注明行政费用类、

(生产管理知识)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文明生产是正确协调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三者之间关系的生产活动。 1 、总则 1.1、为确保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正常运作,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生产车间全体员工。 2、员工管理 在生产活动中,做到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员工间互相尊重,紧密配合,积极创造出轻松愉快的良好生产氛围。 2.1、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倡导普通话,、提倡文明礼貌,现场作业严禁使用侮辱性字眼,不讲脏话,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严禁有地方观念或省籍区分。 2.2、全体员工须按要求佩戴工作牌(应正面向前佩戴于胸前),穿工作服。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2.3、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小时,晚上如加班依生产需要通知。加班时间由生产调度安排或由车间申请,生产部门主管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2.4、员工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员工参加早会须提前5分钟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如遇赶货,上、下班时间按照车间安排执行),有事要请假。 2.5、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严格按照公司请假程序逐级向各级主管请假,得到批准后方能离开。 2.8、工作时间内,车间主管、质检员和其它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在车间走动,其他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相互窜岗,若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须向车间班长或以上人员申请方能离岗。

2.10、员工在车间内遇到厂方客人或厂部高层领导参观巡察时,作业员照常工作,不得东张西望。进入车间要相互礼让,特别是遇上客人时,不能争道抢行。 2.11、员工必须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尽职尽责作好本岗位工作,坚决反对故意刁难、疏忽或拒绝上级主管命令或工作分配。 2.12、现场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生产现场禁止吃食物、吸烟、看小说、报刊、聊天、听MP3、嬉戏打闹,吵嘴打架,私自离岗,窜岗等行为,吸烟要到公司指定的场所。 2.13、作业时间谢绝探访及接听私人电话.禁止带小孩或厂外人士在生产车间玩耍或滥动设备、仪器,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 2.14、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烂、毒品、浓气味等违禁物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车间。 2.15、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或盗窃行为(不论公物或他人财产)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交公司总经办处理。视情节轻重,无薪开除并依照盗窃之物价款两倍赔偿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2.16、不得私自携带公司内任何物品出厂(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若有此行为且经查实者,将予以辞退并扣发一个月工资。 2.17、现场人员必须自律自觉,勇于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破坏车间生产的不良行为,反对一切破坏现象。 3、生产管理 3.1、车间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状况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生产车间须完成车间日常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 3.2、生产流程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可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错误,应立即停止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讨,更改执行相应更改程序。 3.3、员工如违反作业规定,不论是故意或失职使公司受损失,应由当事人担负一定责任接受相应的惩处(管理人员因管理粗心也受连带处罚)。 3.4、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作业要领、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或装配方法。否则,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由

仪控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仪控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正式版

仪控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仪控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营造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培养员工良好的工作作风,制订本办法以规范文明生产工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仪控部(以下简称仪控部)。 3 规定和程序 3.1 文明生产管理标准 3.1.1 生产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进入生产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

全帽。 3.1.2 工程师站、电子间等工作场所应窗明几净,箱柜、桌椅等物品应符合定置管理要求。 3.1.3班组所在地的清扫整理。检修班组(包括检修间、备品间)物品定置摆放整齐,窗明几净,无杂物,无灰尘、无蛛网、无烟头、烟灰和烟味,各类台帐记录准确齐全,摆放整齐。换下的鞋、检修服、工作服、安全帽等安全器具放入规定位置,班中无洗、凉、炕、晒衣物。不准有餐器具和娱乐器材。 3.1.4 仪控设备、管道要见本色,做到无积灰、积垢、积油,铭牌标志齐全、规范。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2年 3月 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 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一、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而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三、取得的发票应是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盖有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出纳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五、发票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六、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 七、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不得擅自销毁。 八、公司内部之间的经济往来,如果是独立法人,应开具资金往来发票,非独立法人可以使用收据。 九、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开具发票时,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原始凭证记录的管理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对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经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复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

车间现场管理制度

《车间现场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员工对生产现场的整理,实现均衡、安全、文明生产、提高业务素质,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具有重要意义。 2范围 生产部各生产车间。 3内容 3.1质量管理 3.1.1各车间应严格执行《程序文件》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协调工作。3.1.2对关键过程按《程序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查明 原因,及时排除,使质量始终处于稳定的受控状态。 3.1.3认真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巡检),操作人员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要 做到自检,检查合格后,方能转入下工序,下工序对上工序的产品进行检查,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如发现质量事故时做到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排除不放过,预防措施不制定不放过。 3.1.4车间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 成品绝不流入下道工序。 3.1.5严格划分“三区”(待处理区、报废品区、流转区),做到标识明显、数量准 确、处理及时。 3.2工艺管理 3.2.1严格贯彻执行工艺规程。 3.2.2对新工人和工种变动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有师傅指导方可 上岗操作,生产技术部不定期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3.2.3严格贯彻执行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生产,对图纸和工艺文件规定的工 艺参数、技术要求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按规定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3.2.4对原材料、半成品、附件进入车间后首先进行自检,符合标准或有让步接 收手续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3.2.5严格执行标准、图纸、产品工艺要求,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提出申请,并 经试验鉴定,报请技术部审批后主可用于生产。 3.2.6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新材料应用必须进行试验、鉴定、审批后纳入有 关技术、工艺文件方可用于生产。 3.2.7新制作的工装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判定无异常且首件产品合格方可投入生 产。 3.2.8生产部应建立模具及工装台帐,按规定办理领出、维修、报废手续,并做 好各项记录。 3.2.9合理使用设备、量具、工位器具,保持精度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3.3定置管理

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7410 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及时抽排两巷水窝内的积水,杜绝长5米,深0.1米的积水存在; 2.及时清理工作面和两巷中的浮煤、淤泥、矸石及其它杂物; 3.及时清理工作面和两巷设备上的粉尘和设备附近的杂物; 4.两巷中的备用物料、设备必须在超前以外码放整齐,进行挂牌管理; 5.工作面回收的物料及时上交相关职能部门; 6.两巷文明生产检修班有勤杂组长负责管理,班工长负责监督,一次不合格罚款50元,生产班由工

长全面负责; 7.两巷的超前内不允许存放任何设备、材料,每件考核20元/天; 8.两巷使用的注液枪,使用后存放在工具箱,注液枪管要悬挂起来,管头用堵头堵好,不按规定存放,每次考核20元; 9.工作面、超前范围、支架间不得存放任何配件、工具、材料,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支架备用胶管下班后及时回收; 10.两巷积水超过规定,每处考核10分,并罚款20元; 11.两巷材料码放不规范,每处考核10分; 12.两巷有浮渣、杂物,每处考核10分; 13.运输顺槽超前支柱数量不足,按每根10分进行考核;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2]17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1 【实施日期】2012.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 录的决定 (云政发〔2012〕178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进投资项目集中审批工作,确保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顺利运行,经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并印发给你们。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进驻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开展集中受理、同步审批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1日

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云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应收账款票据管理办法 - 企业文规

应收账款票据管理办法-企业文规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最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当然,不锈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55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账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定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赊销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时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时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1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限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五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到期日2日内兑现。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如急需时可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

生产车间现场管理办法

生产车间现场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员工对生产现场的整理,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提高操作技能和工作素质,提以达到安全、文明、优质、高效、低耗的目的。 2 、范围 公司准备中心、整饰中心。 3 、内容 3.1 质量管理 3.1.1 各车间、班组应严格执行《操作程序》,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3.1.2 关键工段要按《操作程序》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排除,使质量始终处于稳定且受控状态。 3.1.3 认真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巡检),岗位操作人员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要做到自检,检查合格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产品进行检查,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发现质量事故时,做到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排除不放过,预防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3.1.4 车间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绝不流入下道工序。 3.1.5 严格划分“三区”(待加工区、报废品区、流转区),做到标识明显、数量准确、处理及时。 3.2 工艺管理 3.2.1 严格执行技术部下达的生产工艺规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3.2.2 对新工人和工种变动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经测试合格并有老工指导方可上岗操作, 生产部、技术部要不定期检查工艺规程的执行情况。 3.2.3 严格贯彻执行按标准、按工艺、按样单生产,对样单和工艺文件规定的工艺参数、技术要求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按规定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3.2.4 原材料、半成品、附件进入车间后,首先进行自检,符合标准或有接收手续(流转卡)方可投产。 3.2.5 严格执行标准、样单、产品工艺要求,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提出

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提高我公司文明施工和现场文明生产管理水平,树立良好企业的形象,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增强社会竟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3 依据文件 质量保证手册 过程控制程序 4 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4.1 公司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4.2 公司工程部是公司一级的文明施工监理机构,在公司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 a贯彻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等,并按要求开展各项活动,指导项目经理部落实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 b 制定公司的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对各项目经理部的文明施工管理实施过程控制,并组织项目经理部开展文明施工的检查评比和奖罚工作; 4 项目经理部是公司文明施工的实施机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 a 各项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管理办法的落实;

b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文明生产的管理办法,负责日常文明施工的管理; c 开展各项文明施工的检验、评比工作。 5 文明生产的规划要求 5.1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做好整体规划。整体规划应包括工程标识牌的悬挂,临时用点路布置、各种管道水网、仓库、作业场所机械设备位置及办公,生活设施合理布局,做到安全、卫生、合理。 5.2 工地入口处应有公司标志和公司名称,设置门卫,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悬挂冠一施工组织标识的统一规格的工程概况牌(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装饰范围、开竣工日期等)。 5.3 现场办公室应窗明地净,有条件的墙面刷白吊顶,水泥地面,办公用品用具整洁有序。墙上悬挂项目经理部人员配置图,施工人员职责标牌和安全生产标牌应整齐、美观。 5.4 施工人员应着装整洁(有条件可统一穿有公司标志的标准工作服),进入现场必须戴有企业标志的安全帽。 5.5 临时用点电设施的布置,应使用标准电箱、五心电缆,作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5.6 材料堆放场地应平整,无积水,各种料具分类堆放稳固、不混杂、不超高、成堆、成排、成垛、成捆,统一挂牌,标识清楚;仓库应防雨、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 1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标底 第五章投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七章备案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昆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维护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合法有序的竞争平台,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软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有、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1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等进行备案监督管理; (二)指导、检查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试行)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票据管理行为,加快货款的回笼,保证资金的及时入帐,最大限度地降低销售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票据的收取: (一)银行票据收取的范围: (1)收款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经批准可以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4)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 (1)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 (2)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 (3)代垫的银行票据; (4)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5)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6)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收到时公历日期已超过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7)收款人超出汇票辖区范围的有区域限制的汇票;

(8)票面要素有更改或打印票据时票面要素错位的银行票据; (9) 出票日和到期日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票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收取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审核 (一)收取银行票据前应对银行票据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核,不得收取任何可能给公司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的审核主要审查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银行票据的审核应通过银行查询、票据甄别两种方式进行。 (三)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应当检查和查询: (1)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是否是克隆的银行票据; (2)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 (四)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检查: (1)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银行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辖区范围; (2)银行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3)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 (4)出票人名称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5)出票行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6)收款人是否准确、无误; (7)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8)背书是否规范; (9)汇票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因票面要素问题需出具证明的,其证明必须由出票银

电气车间清洁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电气车间清洁文明生产管理制 度(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电气车间清洁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最新版) 1.根据公司建一流企业,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各项管理水平,并 使文明生产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该制度。 2.车间主管为电气车间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每个职工应在日常工作中形成遵章守纪、一丝不苟、文明礼貌、讲 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4.各岗位主管为本车间卫生管理包区的责任人。 5.文明生产标准 5.1职工个人 5.1.1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5.1.2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尊师爱徒、团结友爱、说话和气、待人礼貌;

5.1.3讲究文明卫生、养成良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杂物、垃圾; 5.1.4爱护公物,爱护花木、草坪; 5.1.5自觉佩戴工作卡。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仪表端正。 5.2包区环境 5.2.1包区内道路、场地应保持整齐、清洁、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水、无不规则临建、不随意堆放物资器材; 5.2.2包区内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到指定的吸烟点,不乱丢烟蒂; 5.2.3包区内主要道路平整畅通,路标齐全,沟道、孔洞盖板齐全、完整,下水道无阻塞,电缆沟、管沟内整洁无杂物,无积水; 5.2.4包区内路灯照明齐全、良好,各种标志牌完好,符合有关规定; 5.2.5包区内已绿化区域无杂草、无垃圾、无杂物,养护良好,有专人管理; 5.2.6包区内不准随意停放自行车,自行车应整齐停放在指定地

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各项管理水平,并使文明生产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职责 1、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每位员工应在日常工作中形成遵章守纪一丝不苟、文明礼貌、 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3、文明生产的内容包括:生产场所现场设备状况,定置管理,环 境保护,清洁卫生等; 4、文明生产责任区域的划分应明确,责任到人; 5、因检修或作业需要,使用其他部门的责任区域,作业期间由使 用单位负责,工完场清后双方妥善交接; 文明生产标准 1员工个人 a) 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b)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尊师爱徒、团结友爱、说话和气、待人礼貌; c) 讲究文明卫生、养成良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杂物、垃圾; d) 爱护公物,爱护花木、草坪; e) 自觉佩戴工作卡。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仪表端正;

f) 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 2生产区域 a)生产场所地面、墙壁整洁,通道畅通,无垃圾、杂物、无积水、 无明显积灰、无积油、无污迹; b) 厂房整洁明亮,照明良好,无积水、无明显积灰积垢,无污迹;、 c) 安全防护装置设置齐全,消防器材、检修工具及其它工具应定位摆放整齐、完好清洁; d) 专用清洁工具存放整洁有序; e) 生产场所、厂房、值班室应坚持定期清扫,明确规定清扫内容、周期与责任者; f) 检修和作业现场应严格安全文明施工,做到三无(无污迹、无水、无灰)和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工器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每天收工前清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g) 工具箱内工具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 3 设备 a) 设备见本色,表面无积灰、积油、积垢,铭牌、标记、编号齐全规范; b) 油气线路及其装置无泄露现象;c) 电源箱、仪表柜、端子箱密封性良好,编号清晰。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 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 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 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票据管理办法

隆庆物业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室各种票据安全完整有效的使用降低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票据使用各种票据,只限于公司内部填开不得转借转让代开。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票据,包括房租票据,收款收据,机打票据。 第四条规范票据的开具,票据必须按本、按序号开列,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 第五条票据的开具字迹应当清晰可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将按照两者最大金额收取。 第六条开票人不得开具红字金额的票据,红字金额票据只能由财务部经批准后开具。 第七条票据必须按号码逐项逐栏开据,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完整,全部联次开具,要统一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机打票据全部联次要一次机打,其他票据,按规定标准进行填制。 第八条作废票据应整份保存,三联同时作废,并注明作废字样,对换开、作废票据,必须收回原发票和收据,机打票据要同时在系统做退票处理。收取房租时开具的发票,需注明客户的名称、房号、期间、金额等内容,票据必须在业务发生时开具,未发生的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第九条开票人不得违背真实性原则,开具与事实不相符的票据,一经发现,需立即停止开票工作,报管理层等待处理。 第十条票据严格坚持“限量领用,定期缴销,资金及时入账,以旧换新”的原则。各类票据由主管会计负责购买,各类发票以及票据购买后,统一交由票据保管人保管。 第十一条票据管理实行领用登记制度,领用票据时序将票据的种类、编号、数量等内容进行登记,并且领用人签字确认。整本儿票据使用完毕,领用人必须交回存根联。 第十二条票据领用人对领用的票据妥善保管,以防损坏和丢失, 第十三条票据实行年度,归档制度年度终了票据保管人对年度移交核销的票据汇总装订成册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解释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

公司现场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浙江铁道生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车间现场文明化生产管理办法 各车间: 为提高公司各车间及班组生产现场的管理水平,积极营造整洁的作业现场、安全的工作环境、融洽的团队氛围,切实抓好现场文明化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浙江铁道生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车间现场文明化生产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化标准及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生活实业公司 2015年8月

生活公司车间现场文明化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现场文明生产有利于营造整洁的作业现场、安全的工作环境、融洽的团队氛围,是企业管理素质的集中体现。为提高公司班组生产现场的管理水平,为更好地开展标准化班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车间要根据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将相关要求分解到各班组和岗位,按负责范围进行自查、治理、保持。公司车间文明生产的内容和要求第三条 活动、精神文明、环境文明、操5s1.文明生产包括开展作文明、定置文明、安全生产等内容。活.每季定期开展“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和素养”的25s 动。)整理,指对生产、生活、办公现场现实摆放和停滞的(1各种物品按需要和不需要进行分类,再把不需要的物品清理出现场。工作及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等杂物,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个人生活用品放在固定的抽屉或柜子

里。)整顿,指对生产、生活、办公现场需要留下的东西进(2行科学合理布置和摆放,以便最快地取得所要的物品。整顿活动要点如下:①物品摆放要有固定的地点和区域。车辆按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严禁乱停汽车、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自行车等车辆。. ②物品摆放地点要科学合理。要按照定置管理要求,落实做好生产、办公、学习、生活等各区域的物品摆放,确保整齐、统一、和谐。 (3)清扫,指生产、生活、办公现场打扫干净,设备异常时马上修理。清扫活动的要点如下: ①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设备、工具等,要自己清扫。室外道路、楼道花坛等保持清洁,做到无烟蒂、纸张等垃圾。 ②对设备的清扫,要坚持与设备的日常养护有机统一。(4)清洁,指整理、整顿、清理之后要认真维护,保持完美和最佳状态。 (5)素养,指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遵守现场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及操作流程。 3.精神文明: 要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窗口及服务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做到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团队之间、员工之间互相尊重,紧密配合,积极营造轻松愉快的良好生产氛围。 4.环境文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