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方法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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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本章要紧介绍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及应纳税额的政策依据、常见涉税问题及其要紧检查方法,重点内容包括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的检查,难点是扣除项目的检查。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治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3.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治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治理和操纵的机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地,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治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托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托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物资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二、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3.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能够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

4.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能够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可能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托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三、征税对象规定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指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对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物资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宅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四、适用税率规定

(一)法定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3.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二)过渡性优惠税率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国发〔2007〕39号)

2.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民族自治地点在新税法实施前差不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

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接着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财税[2008]21号)

3.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2007]40号)

五、纳税地点规定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治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2实行“统一计算、分级治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方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点分享部

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财预[2008]10号)

3.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能够选择由其要紧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六、纳税时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事实上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2.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能够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3.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

附: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要紧变化部分对比表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要紧变化部分对比表

(详见表6-1)

税务稽查与应对技巧

税务稽查与应对技巧 主讲老师:王越 前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税务稽查的“宪法”,作为纳税人,如果不了解该规程,显然成不了钻进铁扇公主肚子里的“孙悟空”。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二、税务稽查内部机构设置 规程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实践当中各地稽查局也并不一定严格实行“四分离”,但选案、检查、审理必须分离。 三、稽查分类 1.日常稽查要事先通知被查对象。 2.专项稽查是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别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专门税务检查。 3.专案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特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包括对举报、转办、交办等案件的稽查。 四、选案环节 1.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2.举报案件的选案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1)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2)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3)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4)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对举报案件分门别类做出处理,杜绝有举报必稽查的传统作法。 3.规程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

税务稽查内部总结

税局稽查后的内部总结 不管是被查过的企业,还是没有此经历的企业,择其善者而从之,不对的地方引以为戒!一、被税务稽查的几种原因 (一)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疑点,经税务约谈后,仍旧存疑的,会移交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先基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通过同行业的各项指标与企业相关数据进行案头分析对比,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是否异常。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采用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并将评估情况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交由纳税评估委员会审理,并做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是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转评估部门存档,对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提出管理处罚的审理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审理认为纳税人有偷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查实后,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处理,并转税收征管部门组织税款入库,同时定期将处理结果向评估部门反馈。 信息采集阶段---案头审核阶段----筛选纳税评估对象----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评估委员会审核及评估结果处理(如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稽查 纳税评估纲目的是强化管理,提高税源,着重于纠错,调整,由管理机关执行,而稽查目的是打击,一般会罚款等,由稽查局执行 (二)按税务稽查计划安排的专项检查。一般会叫企业先自查,对自查阶段我们须注意的问题:稽查的另一目的也是收税,自查阶段先交多少会适应,没有标准,但一般不少于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如果公司是当地纳税大户或行业中做的较大的,很可能会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切不可轻视。同时,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另外,公司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如果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自查结果满意,企业就可以顺利过关。如果不满意,税务部门则会进行全面调查或者继续自查。通过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 如国税稽查局《2013年专项检查自查事项告知书》中对处理处罚原则是:对此次能积极自查的企业,由其自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于不进行自查和或自查不彻底,或情节特别恶劣隐瞒漏缴税款的,下一步将立案查处,从严处罚。 (三)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上级税务机关的安排及配合其他税务机关协查的,应当立案检查。(四)随机抽样而被稽查。 二、稽查接待及应对 1、平常须准备的基础工作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就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得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得纯收益、所得额与其她所得额征收得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得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得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得征税对象 就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得生产、经营所得与其她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得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得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得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得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得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她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得其她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得“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得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得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得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得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得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得流转税,以及取得得国家财政性补贴与其她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得,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得商品、产品得,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得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得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得,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得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8)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得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准予扣除得项目。 (1)成本。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方法

目录 1-企业应税收入总额的稽查 2-企业计税成本和费用的稽查 3-企业资产税务处理的稽查 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稽查 ----------------------------------------------------------- (一)企业应税收入总额的稽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销售货物收入;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检查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收入额是否以公允价值确定。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是否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是否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是否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6)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7)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3、转让财产收入 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减除确认为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否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作为免税收入未计征所得税;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投资方是否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6)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 5、利息收入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务查账技巧练习题教学文稿

税务查账技巧课后练习 判断题: 1、在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最好请企业的主管财务的领导作为企业纳税的第一责任人来介绍情况。 [题号:Qhx001742]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在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最好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纳税的第一责任人来介绍情况。如果被检查企业存在税收或财务方面的舞弊问题,分管财务的领导参与筹划或操作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其介绍的情况往往经过深思熟虑,滴水不漏。 2、现阶段,许多被检查单位进行税收舞弊已经突破了原始和传统的方法,已不再将隐瞒的业务收入隐匿于其他应付款或预收账款等负债类账户的贷方,而是可能隐匿在任何一个资产或负债类账户的贷方,而且还不会出现异常方向的余额。 [题号:Qhx001745] A、对 B、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舞弊手法花样百出,这是其中的一种。 3、在纳税检查中运用观察法时,一般情况下,从参观中所观察或了解到的情形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在检查中通过一定的计算或逻辑分析找到相互对应的印证关系,如果不存在这种印证关系,则意味着可能存在问题。 [题号:Qhx001744] A、对 B、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一般情况下,从参观中所观察或了解到的情形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在检查中通过一定的计算或逻辑分析找到相互对应的印证关系。 4、检查工作应该从观察被检查单位的情况开始,而不应该从打开账簿开始。 [题号:Qhx001743] A、对 B、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检查人员可以从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信息的角度进行观察(即使是熟悉的企业也应该观察和了解其情况有无变化)。 单选题:

年度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年度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年度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 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 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 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 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 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 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2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 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二、以上一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 3以第一种按季度方法举例说明:假如你公司2005年1-3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元,则本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 28000*18%=5040元4-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0元,则第二季度 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56000-30000)*27%+30000*18%- 5040=14940元。 7-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元,则不要预缴。10-12月份应 纳税所得额为84000元,则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28000+56000-8600+84000=159400元,本年应纳所得税额: 30000*18%+70000*27%+(159400-100000)*33%=43902元。前三季度 已预缴:19980元,则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43902-19980=23922元。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还少补。

企业所得税计算与例题

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它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首先应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得出应当缴纳的税款。 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征收管理。国税机关征收的范围是,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和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中央与地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所得税的依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它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它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及应纳税额的政策依据、常见涉税问题及其主要检查方法,重点内容包括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的检查,难点是扣除项目的检查。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3.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地,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二、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3.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 4.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题1:某纳税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2004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为100人(上、下半年无变化),工资支出为150万元,同时按规定比例提取了职工福利费2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25万元,上交了工会经费3万元,请问2004年度该单位税前应调整的工资及附加费是多少? 答:1、税前允许扣除工资及附加费 (1)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800×100×6+1200×100×6=120(万元)(2)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120×14%=16.8(万元) (3)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20×1.5%=1.8(万元) (4)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120×2%=2.4(万元) 2、应调增的工资及附加费 应调增的工资=150-120=30(万元) 应调增的职工福利费=21-16.8=4.2(万元) 应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2.25-1.8=0.45(万元) 应调增的职工工会经费=3-2.4=0.6(万元) 例题2:某纳税人2004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300万元,租赁收入300万元,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请问2004年该企业列支了1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扣除标准=(1300+300)×3‰+3=7.8(万元) 应调增业务招待费=10-7.8=2.2(万元) 例题3:某股份公司2003年3月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共发生开办费总额120万元,会计和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1、会计上: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12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20万元 2、税收上: (1)2003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120万元÷5年÷12个月×9个月=18万元(2)2004年——2007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120万元÷5年=24万元 (3)2008年应调减所得额=120万元÷5年÷12个月×3个月=6万元 例题4:某轴承厂,2004年取得经营收入5000万元,2004年共发生广告费120万元,业务宣传费30万元,问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宣传费。 答:1、广告费 当年允许扣除的广告费=5000*2%=100万元 当年应调增的广告费=120-100=20万元 差额20万元,允许结转以后年度补扣。 2、业务宣传费 允许扣除的业务宣传费=5000*5‰=25万元 当年应调增的业务宣传费=30-25=5万元 差额5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例题5:某境内内资企业,2002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境外设有两个子公司,在美国的全资A公司2002年亏损50万元,在英国的全资B公司2002

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1)

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一、在对企业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检查中的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1)常见的涉税问题: ①收入计量不准。 ②隐匿实现的收入。 ③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 ④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参国税函【2008】828 ⑤收入的确认。参国税函【2008】875 确认时间、范围、区别折扣、折让、买一赠一 (2)主要检查方法: 主要是检查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通过本年与以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率”的对比分析,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较大的,结合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对应资产负债表中和收入有关的应付账款、存货 等项目,分析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比收入构成项目的增减变化,审查主营业务收入取得、退回、结转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检查的突破点。 ①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检查 1)劳务收入的检查

一是通过纳税人提供的经济合同,核实劳务内容、形式、时间、金额、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预收账款”等账户贷方发生额,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是否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各明细项目未确定收入的情况。 二是结合“工程施工”、“劳务成本”等账户,通过劳务收入与劳务成本配比性的检查,对长期挂往来科目预收性质的劳务收入逐项核实,查看相关劳务合同、协议,及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劳务收入。 三是在对餐饮、娱乐等现金收支较大的企业,审查销售日报表营业额记录簿、“水单”、“账单”和使用票据、各类合同等,核实企业入账不及时的问题。 2)股息、利息收入的检查 检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借方发生额及上年借方余额。如未体现投资收益的,应重点检查“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往来账户,核实纳税人是否将投资收益挂往来,必要时到对方单位调查取证。 ②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 1)检查企业是否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集资、广告、赞助、样品、职工奖励未作视同销售处理。审查企业“产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相对应的“职工应付薪酬”、“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账户。 2)检查企业是否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偿债或对外捐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检查主要账户“产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浅谈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浅谈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1.应对日常基础工作 规范经营,税收筹划 资料存档,规范管理 单独办公,资料分档 这是事前做好基本功,对公司现有业务运用扎实的财务知识,做好税务方面的筹划,资料应分门别类存档,财务办公室应单独办公,特别是集团各公司财务不要放在一起办公,资料保存也应分开存档,也不能放在一个档案室。上下班清理好桌面、抽屉的文件,不要把重要的东西乱放。俗话说:“不要把一筐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在这里同样实用,不然人家会一锅端哦! 2.稽查接待心理准备 未经批准,拖延稽查 摆正位置,不得争执 面对举报,大度宽容 相信自己,沉着冷静 如果某天稽查人员出现在你办公桌面前,请问该怎么办? 首先,给他们嘘寒问暖、端茶倒水等等,如果叫不要动,把凭证等拿出来的话,这时告诉他,我们公司有规定,未经某领导同意,任何人不能调阅资料。东西都在这里,不能拿,如果我给你看了,公司会辞退我的。要不马上打电话给某总请示一下,这时你打打打。。。就是打不通或是关机,给检查留点回旋余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检查、法院才有搜查权,并且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所以不给他看他也不能强求) 千万不要和他们争执,中国人嘛,以和为贵,人家也是奉命行事,让他们休息等等,通过其他方法说不定就有转机。 有人举报说明人家看得起你,不要打击报复。 3、稽查前的准备事项 了解原因,有的放矢(了解来者为什么性质而来,参照上图) 对方实力,心中有数(来者是什么来头,有什么喜好、家住那里、家庭情况、他与那些人有关系,就是“查户口”,平时也要多积累点,以便做出神速应对)

重大遗漏,补缺补差 账面库存,是否一致 存款往来,对应收入 准备材料,以备查询 相关文档,入屉入柜 接待地点,远离账册(接待地点要求干净、整洁,远离财务科、档案室) 接待人员,礼貌谦逊(懂财务而非主办会计接待,一般副总接待等) 4.接待技巧 对等原则:税务稽查接待要按对等原则,公司负责人可礼节性出面应付,但对公司各项财务问题不作肯定性答复和介绍,由财务总监与稽查人员接待。老板要当作稽查人员对财务总监说:要全面配合稽查工作,要什么拿什么,然后说还有什么会议要开等等,离开一会儿!(恐怕怎么配合应该早就知道吧,老板在背后周旋其他的东西,财务总监随时告诉老板情况) 陪同:税务稽查人员在公司经营场所走访,一定要有财务负责人陪同,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对税务机关人员的问题,先请财务人员解释,非财务人员只能含糊回答(这是因为财务负责人知道那些是有问题的,处罚力度如何等) 热情、多交流、大度 5.稽查资料提供技巧 依旧权限,有限配合(对检查权的正确理解,检查权不是搜查权) 财务资料,有限提供(谨慎提供各项资料) 非财务部门,适当规避(业务部门资料,不得适时提供) 电脑资料,及时备份(电脑资料的保密性管理) 6.稽查底稿核对方法 底稿要复印 核对要认真

税务检查方法有哪些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02573121.html, 税务检查方法有哪些 第一章税务检查方法与技巧概述 一、税务检查方法 税务检查方法,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时,所采用的检查顺序、步骤、形式等程序的总称。 税务检查方法包括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核对法、审阅法、查询法、观察法、盘存法等。 二、税务检查技巧 税务检查技巧,就是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进行检查时,总结出的查账技术与窍门。

税务检查技巧分为涉税报表的分析技巧、账簿的检查技巧、凭证的检查技巧等几大类。 三、税务检查方法与技巧的关系 税务检查方法与检查技巧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 1、税务检查方法具有普遍性,不同人使用同一检查方法,其检查程序基本相同。税务检查技巧则具有鲜明的个性化特征。 2、在一项检查工作中,在同一检查方法下,可能使用不同的检查技巧。同一检查技巧,也可能在不同的检查方法下使用。 ★当前讲授★ 第二章税务检查方法 一、详查法 (一)详查法的概念 详查法是对被检查单位在被查期内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信息

资料,进行细密周详的审核检查。 (二)详查法的优缺点 1、优点:能全面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能较全面的查出问题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2、缺点:工作量大、费时费力、查账成本高、效率低、周期长。 (三)详查法的适用范围 详查法适用于经济业务少、会计核算简单的纳税人或者为揭露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项检查。 二、抽查法 (一)抽查法的概念 抽查法是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中,有针对性的抽取一部分资料进行检查的方法。 (二)抽查法的优缺点

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培训材料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本章要紧介绍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及应纳税额的政策依据、常见涉税问题及其要紧检查方法,重点内容包括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的检查,难点是扣除项目的检查。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治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3.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治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治理和操纵的机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地,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治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托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托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物资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二、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税务查账的方法、重点与流程

税务查账的方法、重点与流程 一、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二、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10000吨,单位产品耗用0.2吨,则应出产量=10000吨÷0.2吨/件=50000件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2)、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物件,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

进行比对分析。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信息资料: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元/吨,产销比例为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吨/10=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吨×80%=80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元×1500元/吨=120000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三、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选案) 1、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 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季度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季度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一企业的季度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进行计算?别着急,下面是由劳动法网本人为你精心编辑的季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欢迎阅读! 季度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因为以前我国的企业和外国的企业有税收的不同,但是现在这点已经没有了。现在的两种办法是: 第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第二、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按照我们国家目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这是为了促进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平衡经济发展而规定的政策。 我们现在说说具体的两类税收方式的计算办法,第一类办法是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这样就可以计算出税收问题了。 第二类的办法是按月(季)预缴时的征收,计算的办法是,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这样的计算方法和前面的基本一致,只是计算的时间有一定的区别,整体计算没有什么大的差别,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我们需要说明的是,前面的两种办法是查账征收两个计算,还有一种国家的征税方法是核定征收的,具体的情况是,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所得率*适用税率。这个也是我国现在使用比较多的方法之一。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前薪资总额 -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 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外籍(含港澳台)4,800元)。 ②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应以下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③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 某员工(非外籍)9月税前收入6500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合计1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6500元-1000元-3500 元=2000元,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该员工9月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0元 *10%-105元=95元,因此,该员工9月净收入=6500元-1000元-95=5405元。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是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为发现税收违法问题,通常采取的手段和措施的总称。主要介绍查账方法、分析方法、调查方法等内容。 (一)查账方法 查账方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1.审阅法 审阅法是指对稽查对象有关书面资料的内容进行详细审查、研究,发现疑点线索,取得税务稽查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审阅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经济业务的检查,尤其适合于有数据逻辑关系和核对依据内容的检查。审阅法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会计核算组织有关的会计资料;二是除了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经济信息资料以及相关资料,如一定时期的内外部审计资料、购销和加工承揽合同、车间和运输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1)会计资料的审阅 (2)记账凭证的审阅 (3)账簿的审阅 对账簿的审阅除了审阅总账与明细账、账簿与凭证的记录是否相符以外,重点应审阅明细分类账。 (4)会计报表的审阅 审阅会计报表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资料本身的评价,更主要的是对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做出正确判断或评价。 (5)其他资料的审阅 对于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资料进行审阅,一般是为了进一步获取全面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应视检查的具体情况审阅有关资料。一般可审查以下几方面的资料:应注意:一是对于上述资料的审阅,除审阅其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外,还应结合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进行审阅。二是对于时间逻辑关系的审阅,应审核资料所反映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会计核算记录日期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 2.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对书面资料的相关记录,或是对书面资料的记录和实物进行相互核对,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 核对法作为一种检查方法,在检查过程中用于查实有关资料之间是否相符是有一定限度的,在采用核对法对稽查对象的会计资料或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和验证时,必须相应结合其他检查方法的运用,才能达到检查目标的要求。 (1)会计资料之间的相互核对 (2)会计资料与其他资料之间的核对 (3)证证核对 (4)账证核对 进行账证核对时,一般采用逆查法,即在查阅有关账户记录时,如果发现某笔经济业务发生或记录存在疑问,可以将其与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核对,以求证是否存在问题。 (5)账账核对 通过账账核对,可以发现诸如利用存货账户直接转销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耗用自产货物或外购货物未记销售或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以物易物销售货物未记销售等涉税问题。 (6)账表核对 其目的在于查明账表记录是否一致,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常。 (7)账实核对

税务稽查 -- 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

税务稽查 -- 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 (一)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检查 1.政策依据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 , 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①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是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③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①、②执行。 ④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对无住所个人取得④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国税发[2005]9号) 2.常见涉税问题 1.一个年度内,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2.确定适用税率后,重复扣除“速算扣除数”,少缴个人所得税。 3.主要检查方法 核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表,核实是否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扣缴税款,是否存在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少计税款;是否存在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所属月份分摊、重复减除费用、降低适用税率的现象。如某单位3月份发放孙某工资4200元,已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当月发放年度奖金60000元,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 [(60000÷12-2000)×15%-125]×12=3900元。根据规定,该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正确计算方法为: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应扣缴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应补扣=8875-3900=4975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的检查 1.政策依据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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