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17号令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17号令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17号令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道部令第17号)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共九类。具体品名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第四条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二)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

道部的规定。

(三)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四)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五)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五条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装置和设施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意见;

(四)铁道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对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合格证明;

(五)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对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作出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六)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第六条铁路管理机构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20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名录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被许可人应按照铁道部的规定,严格细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章文件规定。

第十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承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限期整改:

(一)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相关从业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四)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第十二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的;

(二)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承运危险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相关资质继续有效。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抄本) 保单号:815062011140932000010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并按本保险单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与本保险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一、被保险人名称:准格尔旗远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保险人地址和邮编: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长胜店村 034000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数量:2辆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牌照号: 五、1.蒙K49123 六、2.蒙KN571挂 七、危险货物运输地域范围:中国境内 八、危险货物品名:电石等 九、货物责任保险 (一)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壹万元整 (二)累加计责任限额: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壹仟元整 (四)保险费小计:人民币陆佰元整 十、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二)除污费用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三)核乏料运输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十一、总保险费:人民币陆佰元整 CNY600.00元 十二、保险期限:自2011年04月02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1日二十四时止. 十三、保险费交付日期:于2012年4月2日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十四、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 十五、特别约定: 主车蒙K49123,:蒙KN571挂是挂车。货物责任保险年度基准费率采取3.5‰,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采取1.6,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承运货物类型调整系数采取1.07。签单地点:偏关县塔梁新街 签单日期:2011年4月1日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9 保险人盖章: 核保:辛苗制单:杜连发经办:焦子强

铁路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专用线安全评价导则

铁路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专用线安全评价导则 1 前言 为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提高其本质安全程度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指具备化学品制造业和铁路运输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铁路专用线)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本办法规定了铁路专用线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4 评价依据 4.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安监管司办字〔2003〕25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最新版】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系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及中转作业的车站。 第三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市场需求和铁路资源配置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第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具备下列设备条件:1.仓库、站台、雨棚要与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结构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储运的危险货物性质;其防雷和防静电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2.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包括固定和移动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防爆灯具的规定。3.通风、降温设施应符合所储运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要求。4.储运爆炸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对爆炸品仓库的设计规范。5.储运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以及铁路关于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6.危

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机具应具备国家及铁路有关防爆、防静电的规定。7.危险货物办理站的污水和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8.危险货物办理站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危险品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技术管理条件:1.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设置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管理工作。2.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放保管、消防、防护的管理和作业制度,并建立各岗位的作业程序、货运流程质量控制制度。3.对剧毒品以及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要制定完善的保管措施,切实避免危险货物被盗、丢失和误办理的发生。 第六条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由铁路局指定的业务指导单位进行专业上岗培训和定期强化培训,经过考核,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如确需调动,须经过铁路分局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批准。 第七条企业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人员,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7 号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编辑本段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共九类。具体品名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第四条 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二)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的规定。 (三)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四)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五)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0页word文档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在铁路运输中能发生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射线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属于危险货物。 第2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10类: 1.爆炸品; 2.氧化剂;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4.自燃物品; 5.遇水燃烧物品; 6.易燃液体; 7.易燃固体; 8.毒害品; 9.腐蚀物品; 10.放射性物品。 有些货物虽不属于化学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须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品名见易燃货物品名表(附件十)。 第3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相对集中。危险货物装卸场所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应商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专门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专

门办理站,或在货运站内设危险货物作业区。铁路局必须在管内适当地点设货车洗刷所。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有具备通风、洗刷、消防、避雷、报警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的库房。 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合本条一、二款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 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分隔单间或划出专用货位,采取措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短期存放危险货物。车站采取的安全措施须报请分局或车务段批准。 第4条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灭火演习和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要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训练,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5条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处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并训练

危险品运输合同(模板)

危险品运输合同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依照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危险货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数量 1 内)。 2、数量:以装货磅单为准。 第二条: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1、货物起运地:以甲方通知及运单上始发地为准。 2、货物到达地点:以运单上目的地为准。 第三条: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期限 1、货物承运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货物到达期限:双方约定合理运输时间。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质量要求 1、运输方式:符合交通部文件规定的危险品货物运输汽车。 2、运输质量要求: (1)危险品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危险品专用车辆需安装GPS定位装置。 (3)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4)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五条:甲方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不符合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以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放空车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与乙方无关。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提供运单。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乙方按照运单要求填写规范。 第七条: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车(含税,包含托盘).重量按照甲方装货重量承运(以不超载为限)。 2 人数为2人,一司机,一押运员;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方的要求为准。) 3、乙方在将货物交给甲方收货人时,应要求收货人在运单凭证上签字,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运单凭证与甲方结算。 4、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运单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后开票结算。 第八条: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客户协调。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自行承担因其违反国家及地方道路交通法规及运输车辆管理法规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并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2、乙方承担因运输问题导致甲方的损失。 3、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事,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取得《道路危险货

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

附件2 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 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品名品名编号配放号 危险货物 气体 易燃气体21001~21061,21063~21064 1 1 非 易 燃 无 毒 气 体 氧、空气、一氧化二氮(氧 及氧气空钢瓶不得与油脂 在同配放) 22001,22003,22017 2 △ 2 其他非易燃无毒气体22005~22016,22019~22055 3 3 有毒气体(液氯及液氨不得在同 库配放) 23001~23061 4 4 易燃液体 31001~31055,31058,31101~31302, 31319,32001~32150,32152 5 ×× 5 易燃 固体、 易于 自燃 的物 质、遇 水放 出易 燃气 体的 物质 易燃固体(发孔剂H不得与酸性 腐蚀性物质及有毒或易燃酯类 危险物品配放) 41001~41062,41501~41554 6 ×× 6 易于自 燃的物 质 一级易于自燃的物质42001~42040 7 ×××××7 二级易于自燃的物质42501~42526 8 △△×△8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不得 与含水液体货物在同库配放) 43001~43051,43501~43510 9 △△△×9 氧化 性物 质和 有机 过氧 化物 氧化性 物质 过氧化氢51001,51501 10 ×△△×10 亚硝酸盐、亚氯酸盐、 次(亚)氯酸盐(注 2)(注5) 51043~51046,51071~51074,51087, 51509,51525 11 △××△△△11 其他氧化性物质(配 放号13所列品名除 外) 51002~51042 51047~51067,51069 51080~51083,51502~51508,51510~ 51524,51526,51527 12 △××△△△×12 说明: 一、配放符号 1.无配放符号表示可以配放; 2.△表示可以配放,堆放时至少隔离两米; 3.×表示不可以配放; 4.有“注1”、“注2”……等注释时按注释规 定办理。 二、注释 1.除硝酸盐(如硝酸钠、硝酸钾或硝酸铵等) 与硝酸、发烟硝酸可以混存外,其他情况皆不得混存; 2.氧化性物质不得与松软的粉状可燃物(如煤 粉、焦粉、炭黑、糖、淀粉、锯末等)混存; 3.饮食品、粮食、饲料、药品、药材类、食用 油脂及活动物不得与贴有6号、13号、14号、15号、 16号包装标志的物品,及有恶臭能使货物污染异味的 物品,以及畜禽产品中的生皮张、生毛皮(包括碎皮)、 畜禽毛、骨、蹄、角、鬃等物品混存; 4.饮食品、粮食、饲料、药材类、食用油脂与 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化工原料、化学试剂、香精、香料 应隔离1米以上; 5.漂白粉与过氧化氢、易燃物品、非食用油脂 应隔离2米以上;与饮食品、粮食、饲料、药品、药 材类、食用油脂、活动物不得混存; 6.贴有7号包装标志的液态农药不得与氧化性 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混存。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危险性评价研究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危险性评价研究 【摘要】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状况,针对危险货物办理站危险性这一重要的评价指标,建立了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将集对分析理论用于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危险性评价,为其危险性的评价工作提供一条新途径。 【关键词】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集对分析;危险性;评价体系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化工、能源等危险品行业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问题令人担忧。研究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危险性评价体系,可为有关部门对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本文将集对分析理论用于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危险性评价,为其危险性评价工作提供一条新的途径。 1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大系统,其安全状况受很多因素影响,很多指标难以量化,造成评价指标体系过于复杂,难于操作。本文根据系统安全中的“两类危险源”理论,另外还考虑环境影响、管理组织、线路情况等指标,较全面的建立了一套评价指标体系,具体见表1。 2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危险性评价 2.1 危险品危险性度量 (1)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性的度量 物质系数是根据燃烧热或爆炸压力计算得到的,可以反映危险品在燃烧或爆炸时释放的热能与机械能大小,其取值范围为0-40。表2列出了铁路运输中常见的危险品物质系数。 (2)危险品毒性危险性度量 当今危险品紧急处理的鉴别标准,把物质的毒性分为4个等级。 有毒物质的毒性危险性应该与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分值范围相同,即也在0-40之间,本文对于危险品毒性系数的计算公式: 上式中,Tt为第t种危险品的毒性系数,无量纲;Lt为第t种危险品所属的毒性等级。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介绍(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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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Shop/43.shtml 《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Shop/45.shtml 《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Shop/47.shtml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03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第三条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铁路危险货物培训题目及答案

题目内容, 答案, 选项A, 选项B, 选项C, 选项D, 选项E 可使用铁路产权罐车装运的品名有(煤油、溶剂油)。使用轨道衡称出的重罐车的质量,即是罐车中所装货物的质量。错误 轻油罐车罐体两侧纵向中部涂刷的水平环形色带的颜色为(红)色。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罐体本底色为(银灰)色。 该罐车环形水平色带表示(易燃性) 该罐车环形水平色带表示(易燃气体) 该罐车环形水平色带表示(非易燃无毒气体) 在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前,申请人须申请(技术审查) 申请人申请购置危险货物自备罐车须具有《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收货人除外)。正确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实行(一车一证) 汽油罐车充装量上限不得大于罐体标记容积的(95%)。 汽油罐车充装量下限不得小于罐体标记容积的(83%)。 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必须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 液化石油气罐车卸后罐体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压。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重车重心限制高度为(2.2)m。 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应出具的技术文件包括(自备罐车审查表、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承运危险货物自备罐车时,应审核(货物品名、托运人、收货人, 自备罐车车号)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中公布相统一。不需经铁路局批准,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运输即可以办理运输变更或重新托运。, 错误 气体罐车充装量应按计算公式计算,计算的充装量大于标记载重时,充装量以计算充装量为准。错误 气体类危险货物在充装前须对空罐车进行检衡。正确 危险货物罐车充装前,托运人应确认罐车状态是否良好。正确, 危险货物罐车卸车作业后,必须盖好人孔盖。√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时须取得由所属铁路局签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全格证》。√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未注明2(a)、2(b)、2(c)、2(d)、2(e),该品名采用自备罐车装运时,须出具罐车论证报告,并经铁路局批准。× 某企业液化石油气自备罐车于2009年4月进行了容积检定,取得了《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其下一次进行容积检定的时间为(2014年4月)。 容积表是铁路罐车(液位)和对应容积值的数据表格。 经铁路罐车罐体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铁路罐车,出具(铁路罐车罐体检测报告)。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机构为(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罐车产权单位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时,不需提交《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错误 新造铁路罐车不需进行罐体检测。正确 在铁路罐车厂修出厂验收前不需进行罐体检测。错误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一般要求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858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一般要求标准版本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一般要求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托运人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和邮寄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有四条:1.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2.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

知承运人。 3.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为了更好地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规范托运人的业务行为,20xx年3月4日铁道部公布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铁运[2002]20号,于20xx年4月1日起实行。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托运人资质认证制度,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办理托运前,应按本规定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见附件)。办理

托运时,应向承运人出具《资质证书》,经承运人确认后方可受理运输。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资质证书》的监制和管理,委托铁路局危险货物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托运人《资质证书》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将本规定有关文件资料报发送站所在铁路分局危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铁路分局报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核。铁路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铁道部。铁道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批准的《资质证书》确认号以电报形式批复铁路局,由铁路局发放《资质证 书》。《资质证书》确认号的编码方式及有关执行要求,由铁道部另行规定。 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 在铁路运输过程中,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 结合铁路实际, 落实运输条件, 加强运输管理, 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 [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 [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20年(交通运输)重庆市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号文

(交通运输)重庆市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号文

重庆市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价办法 1 前言 为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提高其本质安全程度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指具备化学品制造业和铁路运输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铁路专用线)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本办法规定了铁路专用线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4 评价依据

4.1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安监管司办字〔2003〕25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8〕174号)《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计〔1997〕46号)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运(1995)107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量统计

我国铁路危险货物年均货运量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现状、发展趋势 摘要:通过对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状、安全监控现状,以及国内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分析研究现状的分析,针对现阶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理研究的欠缺,期望借鉴国内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理的经验,构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评价指标,以便尽早发现和减除潜在危险,并客观地评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状况。 关键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货运量;现状;发展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工业化进程,社会对能源、原材料的需求增加较大。随着化工产品的不断进步和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扩大,各行业对危险品的需求也逐年增加。现阶段我国 95%的危险品不是在生产地被使用,而是需要长距离、大吨位的异地运输,运输半径通常在 200 km 以上,且 50% 以上的危险品是通过铁路运输,大型石化生产制造及加工企业均由铁路专用线连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为一种动态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给环境带来很大的污染。由于危险品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必定会引起次生灾害,带来大气、水体、土壤等污染,如日本地震、海啸所引发的核污染事件。同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又具有运输网络庞大、作业环境多样、业务性质复杂、不确定因素多、作业流程各环节间耦合性强等特点。对危险货物在受理、装车、编组隔离、押运管理、装卸作业、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但现阶段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来自人员、车辆、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较多,安全监管与管理手段己经难以充分适应现代铁路发展的需要。鉴于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危害的严重性、铁路运输特点,以及目前我国铁路中存在诸多运输安全风险,需要从宏观上揭示影响危险货物运输系统安全稳定的主要因素、产生原因与存在的内在规律,构建危险货物运输风险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和综合评判,得出各风险因素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影响的严重程度,预测风险级别,开展分级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在早期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或消除危险货物运输中的潜在风险性因素,有效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1、我国铁路危险货物年均货运量 危险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都存在着很多危险性因素。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量约占全路总货运量的6%~8%,为了保证运输安全,迫切需要对影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因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分类预防。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状 2. 1铁路运输安全隐患存在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铁路危险货物管理方面运输中容易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主要因为它们本身含有不稳定的元素,或者它们有不稳定的结构。主要可能存在的原因有: 1)温度和明火的影响; 2)水和潮湿的影响; 3)机械作用的影响; 4)不同性质的货物接触时所造成的影响。 危险货物运输应采取的安全对策:加强人员培训,严格资质认证。加强承运管理,严格受理把关。落实安全措施,严格装车监控。加强全过程管理,严格跟踪签认。运用科学手段,完善应急预案。由于货物装载方面的原因,造成影响运输安全的隐患较多,其中较为突出的有货物超载、漏检、错检、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漏洞、不按方案装车等因素。超载现象比较普遍,货检漏检、错检现象突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漏洞较大,不按方案装车或无方案装车现象时有发生。 要继续深化按方案装车,认真执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定期检查加固材料。严格按部颁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铁运[1995]104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8.14 【实施日期】199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运(1995)104号1995年8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因此,应制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第五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题 姓名:成绩: 一、选择题:(60分) 1、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A 装卸人员 B 委托人 C 托运人 D 承运人 2、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A 尺寸 B 性质 C 重量 D 形状 3、危险货物()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A 托运人 B 收货人 C 驾驶员 D 承运人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公里。 A 120 B 100 C 80 D 60 5、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的可处()以上()以下罚款。 A 2000 B 5000 C 10000 D 20000 6、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可处()以上()以下罚款。 A 1000 B 2000 C 3000 D 5000 7、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未按照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以上()以下。 A 5000 B 50000 C 10000 D 20000 8、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A 5000 B 50000 C 10000 D 20000 9、罐式车辆罐体、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可处()以上()以下罚款。 A 2000 B 5000 C 10000 D 20000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定义、分类及技术审查程序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0004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定义、分类及技术审查程序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定义、分类及技术审查程序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定义及分类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装运危险货物并经铁路车站过轨运输的货车。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同时应能保证所装运危险货物的安全。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包括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棚车、敞车、平车、矿石车及其他特种车。 目前全路的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中,85%为铁路罐车。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以下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欢迎浏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专用线安全评价导则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02 铁路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专用线安全评 价导则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铁路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专用线安全 评价导则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 前言 为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提高其本质安全程度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指具备化学品制造业和铁路运输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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