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原罪与救赎思想的价值研究

奥古斯丁原罪与救赎思想的价值研究
奥古斯丁原罪与救赎思想的价值研究

摘要:人出生到死亡的过程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不论他是强大还是弱小,都既要经历衣食住行的享乐,又离不开生老病死的折磨,享乐是上帝对人的一种特殊照顾,是一种强者对弱者的救赎,而病老死则是上帝对人的惩罚,这就是古罗马帝国的基督教神学代表人物奥古斯丁关于原罪与救赎这一观点的定义。本文旨在阐述奥古斯丁关于原罪与救赎的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其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奥古斯丁原罪救赎价值

中图分类号:b5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2-0379-01

一、奥古斯丁关于原罪与救赎的基本观点

在奥古斯丁的思想中,上帝始终都是善的代表,在此基础上上帝所创造的人或物也都是善的。就整个宇宙世界来说,一切事物都很好,在《创世纪》第1章第8节中“神看着所造的一切都甚好”这样观点就是最好的证据,因为万物在上帝的创造和引导中共同作用形成了一个奇怪而美丽善良的宇宙[1]。

他强调善与恶都是上帝事先预定的,这是体现上帝全知全能的一种形式,这种把上帝置于主要地位,人置于从属地位的理论,在他对原罪问题的理论上体现的十分明显。他的原罪理论与福音书有很大的出入,福音书中认为,婴儿和孩童是没有罪的,而他认为人类是与生俱来就有罪的,这一现象是由人类的祖先亚当所犯下的罪造成的,极大地发挥了人人有罪的这种观点。他对原罪问题的论述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罪人是否可以因为行善而得救;二是罪人可否能够根据自由意志得到救赎。即,一个人不能因为善而得救,因为人生而有罪,犯了罪的人只有从罪中解放出来,才能行善,才能得救。有罪的人,他的自由意志也是有罪的,这种意志不会是人得救。只有至善的上帝才能给犯了罪的人真正的自由。也就是说,恶、善或是自由意志都是上帝事先约定好的,人只有依靠上帝才能得救[2]。

在救赎问题上,他更倾向于上帝的恩典的绝对性。他认为,人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就能得到上帝的恩典,但来自上帝的恩典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得到的。上帝人为媒介,做好事的福报只是人报答上帝给予其生命的报酬。上帝在预定人的善恶的同时,也预定了得永生和受永刑,无论是人数还是性别都是先天的,后天的努力是无法改变这一结果的,背负着违背天道的罪孽,在一次次的轮回中妄图得到救赎,生而有罪的人,可以安然的度过一生,是上帝额外的恩典,是不能拒绝的。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宿命论的观点。

二、奥古斯丁原罪与救赎的价值

1.丰富和发展了基督教神学理论

自古以来,美与丑,善与恶都是处于对立面的矛盾体奥古斯丁认为,事物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为它自身是真实的,而上帝是最真实的,所以上帝是最善的;然而,万物都是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这就决定了它们本身并不是完全真实的,也就是说它们不一定是完全善的,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善良,这一条件就成了万物恶的出现的来源。世间万事万物的存在都是有法有度、可以控制的,恶也是一样。他认为,恶是善的缺乏,比如学习成绩之中有高低,成绩低就是成绩高的缺乏;成绩经过努力,提高了,成绩低也就没有了,变成了成绩高;而恶就是善的缺乏,如果恶除掉了,善也就自然而然的达到了。什么是罪?罪是怎样形成的?上帝为何会创造出有罪的人?这是早期神学家用“救赎”与“原罪”无法明确解释的问题,但奥古斯丁做到了,他把《罗马书》第五章和《创世纪》第三章的内容结合起来,论证了人类产生罪恶的根源。在早期基督教中,神学划分为基督论、上帝论和人性论三个大的领域,而原罪与救赎就是人性论的核心,他认为,恶是善的缺乏,是对善的背离,恶的产生是因为人无节制的挥霍了上帝赋予的自由意志,上帝并没有创造恶,上帝是善的根源。原罪与救赎理论给基督教的人性论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的罪的意志只有在上帝的引导下才能转变为善的意志,才能与人为善,更深层次的看到了上帝的地位,促进了基督教神学的进一步发展[3]。

2.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利益

奥古斯丁把柏拉图主义和基督教思想结合在一起,这是基督教神学思想史上里程碑式的一步,这一壮举无人能及。他之所以宣扬上帝预定一切的宿命论观点,除了认识论的原因以外,最根本的原因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在整个罗马帝国将要崩溃的那一时期,统治者利用基督教神学思想统治下层人民,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禁锢人的思想。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民要求自由,而上层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防止下层人民获得思想上的自由后危及自身的统治地位,就拒绝给人们自由,并用理论在精神上弱化人的进步意识,以达到让下层人民放弃对自由的追求的目的。奥古斯丁的宿命论理论,极大程度上的贬低了人的自由意志,无限的提高了上帝预定一切这一思想的地位,完全符合统治者维护其统治阶级利益的目的,因而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3.为论证人性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奥古斯丁的正统神学里大大地发挥了人人有罪的观点,人出生后的不完全向善,是人的恶的外在表现,一个人如果用自身的自由意志犯罪,并被罪所战胜,那么他就失去了意志的自由,就堕落了。虽然每个人都有意志自由,但只有主动向善的意志才能得到上帝的恩赐,被动的意志是无法获得上帝的恩典的,是恶的体现。从根本上来说,他关于人性论的观点是[4]一种抽象的人性论,虽然并没有真正科学地揭示人的本质,解决人性论的相关问题,但是,他提出了一种与众不同的设想,是基于人对自身和现存事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自身的一种较为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在现代社会,人性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一方面,为了追求美好的生活,人的自身的要求不断提高,希望成为一个集真善美于一身、远离丑恶的完美主义者;另一方面,残酷的社会现实时刻警醒世人,居安思危,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奥古斯丁能正确认识到人的自身缺陷和现实恶性,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比较佛教基督教生死观与临终护理

比较佛教和基督教生死观与临终护理 摘要:目前的科学技术还无法是人类逃脱必死的命运,走向生命终点的人都会产生对死亡的恐惧,宗教在临终关怀中发挥的作用为临终者提供一定的宗教力量,一定程度上使临终者宁静安详的过渡到死亡,佛教和基督教在临终关怀中所起的作用各有特色,佛教和基督教在世界上拥有大量的信徒,其思想和理念具有很深的根基,在不同的文化中对临终关怀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关键词:生死基督教佛教生死观临终关怀 1关于生死 生死这个问题是人类永远无法回避的问题,人类作为动物家族的一员,它的自然属性决定了“求生避死”是其本能的欲求。自然界的一切生物,无论生命长短,都不具备人类那种对死亡的深刻恐惧。现代人生活在一个矛盾之中:一方面,科学技术影响并改变着整个世界,随着医疗水平和生物技术的进步,人的平均寿命大大的延长,面对周围的环境,人类的能力越来越强大;另一方面,无论科技怎样发达,至少目前人类还逃脱不了必死的宿命。【1】 1.1生死现象 现代医学以笛卡尔的身心二元论为基石,相信人在大脑死亡后,其意识即告终结,临终关怀无法减缓、也无力挽回这个过程。从现代医学诞生起,作为宿命性的死亡,就一直是医学所刻意规避的弱点,当现代世界确立其地位时,它们所做的第一步就是把“死者”从生者的社区中隔离开来,并将其排除出“人”的范畴。生与死之间被硬生生地设置了无法逾越的鸿沟,死亡带给人的是无尽的悲凉和强大的挫败感[2]。 死亡使得个体生命成为向死而生的存在,赋予了人之生命的神圣性与唯一性,同时也赋予生命以尊严与权力。通过对生死的思考,人才会懂得生的有限性、唯一性和不可逆性,懂得死的终极性、必然性和不可替代性,人才不会总是像一个动物一样地仅仅是追求“活着”,人要追求生存的价值。 当一个人走向生命的终点的时候,内心就会有逐渐增长的紧迫感和恐惧感,而当他(她)被疾病缠身,现有的医疗手段已经无法解除他(她)的痛苦,无法阻止死亡的降临时,宗教对于人之肉体死亡的界定与认识展现了其拯救或救赎的一面,是人对未知世界寻求慰藉的方法之一,也是人类精神的避难所。所有世界性的宗教无不预设了解脱的存在,它们都指向对作为终极宿命的死亡本身的超越。无论是从历史上来看,还是从现代临终关怀的角度上说,宗教文化都起着特定的作用,临终关怀是宗教的起点和归宿,临终护理作为一个多学科、综合课题,帮助临终者宁静,安详的度过生命的最后时光的一种手段,探索宗教理念在临终关怀中的影响及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宗教生死观 2.1基督教生死观 从基督教的教义层面,基督教的生死观有三个基本的观念,一是上帝创世说。世界一切万有皆自上帝所造,生命由上帝赐予,上帝是生命的源头。上帝在一个人出生之际,便将其生命蓝图赐给他,这个生命蓝图不仅在于此生,也包括死后的生命,人的生死是由上帝主宰的。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奥古斯汀的法学思想 奥古斯丁是罗马帝国基督教思想家,教父学的主要代表,奥古斯丁的神学理论以柏拉图的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哲学观点接近于新柏拉图主义,是一位神秘主义的哲学家。他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建立了以神权政治论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体系。奥古斯丁为了反驳异教徒对基督教的攻击,编写了《上帝之城》、《教义手册》等书籍。奥古斯丁的观点和功绩对于西方文化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在基督教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殊荣。 一、法律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一种手段 奥古斯丁认为,热键世界之外有一个天国存在,他说天国是永久和平的。他认为,与天国对立的是地国,或者说是世俗的国家。凡是不能升到天国而在人间受罪的人,只能生活在地国,即使将来有可能进入天国的人,也要先在人间接受锻炼和考验。奥古斯丁从教义出发,认为人类祖先犯了罪,留在人间生活是接受上帝的惩罚。他认为要维护人间的国家的和平,需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不良欲望:“一个没有理性的人,需要别人用命令来控制他的各种欲望。”柏拉图曾经这样说过,对于那些不能控制自己欲望的人,需要用外部权威(即法律)来控制。在这里,他是承袭了柏拉图的观点的。 奥古斯丁说的和平就是只有秩序。换句话说,在人类社会中,就是“有秩序的统治与服从”或者“有秩序的命令与遵守”。秩序就是有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罪合适的地

方。这种秩序和安排都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也就是他说的自然法。人与人之间的和平,是一种互相协调;一个家庭的和平,是在各成员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通知与服从。一个城市的和平,是在公民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命令与遵守。按照他的说法,服从于上帝,服从法律,服从命令,服从统治,就是秩序,就是和平,就是和平。 奥古斯丁将发案率分为两种:神法和人法。神法是指“上帝的法律”或永恒法。在他看来上帝的“至善”是不变的,所以上帝的法律也是不变的。而世俗法(即人法)乃是“虽是公正却能随时间而加以适当修改的法律”,尽管它可以制止恶行、稳定秩序,然而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不可克服的。 第一,世俗法受时间与变迁限制。正义在不断变化,要了解此正义,全凭人生经验。而“人生非常短促,不能以为本身有了经验,便对经验所不及的古今四方的事物因革都融会贯通。 第二,世俗法作为有形的法,仅仅规定和禁止外在的行为,它不涉及这行为背后的动机,甚至很少关心纯粹的内心活动。不可否认,有时一颗罪恶的心要比一个损害后果还要危险得多,而世俗法只能规范后者。而恶行由恶的自由意志产生,世俗法对恶意志即无能为力,可谓“治标不治本”。 由于上述原因,必须要呼唤更有理性且万世不易的法律,这就是永恒法。 在奥古斯丁看来,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是上帝统治人

奥古斯丁原罪与救赎思想的价值研究

摘要:人出生到死亡的过程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不论他是强大还是弱小,都既要经历衣食住行的享乐,又离不开生老病死的折磨,享乐是上帝对人的一种特殊照顾,是一种强者对弱者的救赎,而病老死则是上帝对人的惩罚,这就是古罗马帝国的基督教神学代表人物奥古斯丁关于原罪与救赎这一观点的定义。本文旨在阐述奥古斯丁关于原罪与救赎的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其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奥古斯丁原罪救赎价值 中图分类号:b5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2-0379-01 一、奥古斯丁关于原罪与救赎的基本观点 在奥古斯丁的思想中,上帝始终都是善的代表,在此基础上上帝所创造的人或物也都是善的。就整个宇宙世界来说,一切事物都很好,在《创世纪》第1章第8节中“神看着所造的一切都甚好”这样观点就是最好的证据,因为万物在上帝的创造和引导中共同作用形成了一个奇怪而美丽善良的宇宙[1]。 他强调善与恶都是上帝事先预定的,这是体现上帝全知全能的一种形式,这种把上帝置于主要地位,人置于从属地位的理论,在他对原罪问题的理论上体现的十分明显。他的原罪理论与福音书有很大的出入,福音书中认为,婴儿和孩童是没有罪的,而他认为人类是与生俱来就有罪的,这一现象是由人类的祖先亚当所犯下的罪造成的,极大地发挥了人人有罪的这种观点。他对原罪问题的论述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罪人是否可以因为行善而得救;二是罪人可否能够根据自由意志得到救赎。即,一个人不能因为善而得救,因为人生而有罪,犯了罪的人只有从罪中解放出来,才能行善,才能得救。有罪的人,他的自由意志也是有罪的,这种意志不会是人得救。只有至善的上帝才能给犯了罪的人真正的自由。也就是说,恶、善或是自由意志都是上帝事先约定好的,人只有依靠上帝才能得救[2]。 在救赎问题上,他更倾向于上帝的恩典的绝对性。他认为,人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就能得到上帝的恩典,但来自上帝的恩典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得到的。上帝人为媒介,做好事的福报只是人报答上帝给予其生命的报酬。上帝在预定人的善恶的同时,也预定了得永生和受永刑,无论是人数还是性别都是先天的,后天的努力是无法改变这一结果的,背负着违背天道的罪孽,在一次次的轮回中妄图得到救赎,生而有罪的人,可以安然的度过一生,是上帝额外的恩典,是不能拒绝的。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宿命论的观点。 二、奥古斯丁原罪与救赎的价值 1.丰富和发展了基督教神学理论 自古以来,美与丑,善与恶都是处于对立面的矛盾体奥古斯丁认为,事物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为它自身是真实的,而上帝是最真实的,所以上帝是最善的;然而,万物都是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这就决定了它们本身并不是完全真实的,也就是说它们不一定是完全善的,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善良,这一条件就成了万物恶的出现的来源。世间万事万物的存在都是有法有度、可以控制的,恶也是一样。他认为,恶是善的缺乏,比如学习成绩之中有高低,成绩低就是成绩高的缺乏;成绩经过努力,提高了,成绩低也就没有了,变成了成绩高;而恶就是善的缺乏,如果恶除掉了,善也就自然而然的达到了。什么是罪?罪是怎样形成的?上帝为何会创造出有罪的人?这是早期神学家用“救赎”与“原罪”无法明确解释的问题,但奥古斯丁做到了,他把《罗马书》第五章和《创世纪》第三章的内容结合起来,论证了人类产生罪恶的根源。在早期基督教中,神学划分为基督论、上帝论和人性论三个大的领域,而原罪与救赎就是人性论的核心,他认为,恶是善的缺乏,是对善的背离,恶的产生是因为人无节制的挥霍了上帝赋予的自由意志,上帝并没有创造恶,上帝是善的根源。原罪与救赎理论给基督教的人性论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的罪的意志只有在上帝的引导下才能转变为善的意志,才能与人为善,更深层次的看到了上帝的地位,促进了基督教神学的进一步发展[3]。

浅谈基督教神学的发展

浅谈基督教神学的发展 摘要:基督教被与佛教、伊斯兰教并列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基督教悠久的发展史及其中心神学思想源远流长,其神学发展主要经历了“早期神学”、“诺斯替教”、“护教者的学说”、“逻各斯学说”、“自由意志和原罪”等阶段。 基督教发源于公元1世纪巴勒斯坦的耶路撒冷地区犹太人社会,并继承希伯来圣经为基督教《圣经》旧约全书。基督教是与佛教、伊斯兰教并列的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其为信仰天主上帝,崇奉耶稣为救世主的宗教。 基督教分为众多派系传遍全球,其主要包括有罗马公教(天主教)、正教(东正教)、新教(基督教或耶稣教)三大派系和其他一些较小派系。东方教会(景教)在3、4世纪传入中国、亚洲中部和蒙古等地。 基督教中的罗马公教(天主教会)在全世界是信徒发展最多的宗派,人数占基督徒半数以上。在我国大陆,以新教教徒居多,教义及名词以新教《圣经》即和合本圣经版本最为普及和认知。罗马公教(天主教)、正教(东正教)、仍保留着七大圣事和弥撒的圣礼。全球共约有21-26亿人口信仰基督教,占世界总人口30%-37%、有信仰人口的 40.21%,为全球信仰人数最多的宗教[1]。 一、早期神学 “神学”源于希腊文“theologia”,由“Theos”和“logos”两词组合而成,古希腊哲学家用以指关于诸神谱系的研究和

记述。基督教早期教父用以指对《圣经》中论述上帝、基督及其与世人的关系的研究。近代以来,由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迅速发展,哲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基督教神学的涵义缩小为对基督教信仰内容作系统的研究和理论化的说明。一般立论的出发点,都根据所信仰的启示,包括圣经和教会传统,并借用哲学推理对信仰以及基督教对各种事物的态度和看法作出论证。 在基督宗教早期信仰体系的形成中,古希伯来宗教和古希腊哲学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认为,“两希”(古希伯来宗教和古希腊哲学)传统与基督宗教诞生的历史条件密切相关。1世纪前后的罗马帝国,拥有广阔的疆域和多元的民族文化。孕育其中的基督宗教,在直接秉承希伯来—犹太教信仰传统的同时,也从希腊哲学中汲取了大量的思想。正是在与希腊哲学的交流与对话中,基督宗教不仅丰富了神学表达形式,而且为当时他的社会合法性寻找到了必要的依据。 美国著名哲学家和哲学史家弗兰克〃梯利认为,新教不久即被迫规定和保卫其学说,建立基督教神学,表明它对盛行的犹太和希腊思想方式的态度[2]。 二、诺斯替教 诺斯替教又称灵智派,一般被公认为起源于公元1世纪,于公元1至3世纪流行于地中海东部各地,它是一种融合多种信仰,把神学和宗教结合在一起的密传宗教,强调只有领悟神秘灵知,才能使灵魂得救。诺斯替教同时也是罗马帝国时期在地中海东部沿岸各地流行的许多神秘主义教派,他与基督教在组织上互不相属,并无统一一致的机构。但在教义

奥古斯丁恶的来源问题

奥古斯丁恶的来源问题 恶究竟是什么?恶的来源是什么?奥古斯丁一直在探索思考。今天,我也谈谈关于奥古斯丁恶的来源的思考。 一、奥古斯丁对恶的体验 我们看奥古斯丁的《忏悔录》,会记得他发生过这样一个事件——偷梨事件。他和小伙伴们一起在深夜中把一株梨树上的梨都摇下来,带走了。然而他们不是为了大嚼,而是拿去喂猪。但他讲的是他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这勾当是不许可的。 奥古斯丁在书中同样也对此次偷梨事件进行了分析。他说爱偷窃而干的偷窃,是毫无果实的,因为偷梨是毫无目的的,完全是为作恶而作恶,纯粹是为了偷窃本身,而偷窃本身就是虚无,因为偷到的梨子随后便丢掉了,仅仅是“饱餐罪恶”、“享受犯罪的乐趣”。奥古斯丁指出,如果追究一下所以犯罪的原因的话,一般都以为是为了追求或害怕丧失次要的美好而犯罪,但真正的罪在于“漫无节制地向往追求这些次要的美好抛弃了更美好的,抛弃了至善,抛弃了你、我们的主、天主,抛弃了你的真理和你的法律”。’在奥古斯丁看来,凡存在的都是善的,从受造界到造物主形成了一个等级秩序,从天使到人再到动植物,每一物都拥有不等的美好,但这些美好都来自造物主,所以人犯罪的原因就在于其自由意志追求低等的美好而忘却和抛弃了高等的美好。 二、一些思想对奥古斯丁恶的来源的影响 1,摩尼教,二元论 摩尼教的善恶二元论认为不但整个世界是光明与黑暗斗争的场所,而且人也是两种力量较量的场所。人犯罪或作恶意味着身上的黑暗势力战胜了光明,而这黑暗势力是受到终极的恶的实体的操纵的,所以人无需为自己的恶行负责。“那时我还以为犯罪不是我们自己,而是不知道哪一个劣根性在我们身上犯罪,我即以置身于事外而自豪;因此,我做了坏事,不肯认罪,不肯求你治疗我犯罪的灵魂,我专爱推卸我的罪责,而归罪于不知道哪一个和我在一起而并非我的东西。”但是,奥古斯丁意识到这与自己的道德直觉明显不符。更重要的是,摩尼教的二元论本身就存在着无法解决的难题:上帝与黑暗势力彼此对立,如果上帝不愿 与黑暗势力相斗,那么黑暗势力对上帝有何办法呢?倘若能给上帝带来一些损害,则说明上帝是可以朽坏的,这不符合上帝的至善的本性;倘若对上帝无能为力,则说明上帝的造物也不会被恶势力所侵害,也就谈不上需要上帝的解救了。奥古斯丁认为前者开端就是大逆不道,而后者则显露了摩尼教整个理论的荒谬。 2,新柏拉图主义 新柏拉图主义关于“恶是善的缺乏”的观点给奥古斯丁解决恶的来源问题以希望。凡是存在的事物,都是善的;如果事物丧失了所有的善,它便不再存在;至于恶,即所追究其来源的恶,并非实体;因为如果是实体,即是善;如果不是朽坏的实体,则是至善;如果是能朽坏的实体,则必定是善的,否则便不能朽坏。柏拉图的物理世界与理念世界的二分被诠释为肉体与灵魂的二分,物理世界变化、有死、丑陋,而理念世界不变、永恒、完善。与此相对,肉体出于生死变化之中,而灵魂则永恒不死。灵魂被囚禁身体里,与物理世界一起,成为罪恶的源泉。奥古斯丁一方面认识到恶并不是实体,而是善的缺乏,这样就驳斥了摩尼教的善恶二元论,另一方面认识到恶就是分有中等之善的意志对上帝的背离行为,是意志滥用其意愿性而渴求并追随身外的物,远离上帝而沉溺于低等之物。所以奥古斯丁是用新柏拉图主义的“恶是善的缺乏,理论克服了摩尼教的善恶二元论,同时恶的问题又直接与人的自由意志建立起了关联并得到解决。 三、奥古斯丁的恶的种类 1,自然的恶

中世纪法律思想

阶段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欧洲中世纪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这段世家被人们称为:“黑暗的中世纪”,战争此起彼伏,充斥着封建主与农民之间、封建主之间、宗教与政权间的各种矛盾,下层人民过的民不聊生,在思想领域,依旧是神学思想占于主导。 欧洲中世纪早期是封建制度与封建国家产生与形成时期,从此的长达一千年的欧洲封建社会中,神学主义一直占据统治地位那么欧洲封建社会思想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我参考了谷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特点有三,分别为:教父学、君权神授论、神法。 基督教就是这个阶段发展起来的,虽然基督教起源于公元1世纪,直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忙,欧洲由奴隶社会转为封建社会,基督教被封建主所利用,为封建社会所服务,基督教宣扬平等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进步的特征,直到近代以来,基督教在西方国家逐渐扩大,进而在现代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圣经》是基督教中的经典,在我很小是时候就总听老师们讲圣经的小故事,讲过亚当夏娃的故事,殊不知那就是圣经的经典,《圣经》当时充当的是成文法的角色,体现了中世纪典型的政治法律思想,例如:1.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贫2.宣传政治权利是上帝批准的3.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4.财产公有。从圣经所体现的思想中,可以看出当时是唯神论。上帝在人脑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在现在看来是非常落时的,可当时来看,上帝已算是客观存在

的,所以也具有进步性。但当时宣扬财产公有,是一种不彻底的公有,因为在新约中,多次提到人民要忍受私有制的剥削。所以当时主张财产公有是一种希望,激励人民劳动,并未贯彻到底。 说到欧洲中世纪的思想,不得不提奥古斯丁和阿奎那。奥古斯丁,他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奥古斯丁的人性原罪论,主张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不犯罪。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要说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早在在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在多神崇拜的古希腊时期,自然法虽然被称为是神的理性,但实际上可以将它看作是自然规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体。到了奥古斯丁时期,上帝成了唯一的神,于是此时的自然法有了一个明确的制定者,逐渐演变为神法。但因为当时宗教与世俗的统治正处于水乳交融的状态,且教会的地位在世俗统治者之下,教会法也未成体系,因此当时仅把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法还是可行的。到了阿奎那时期,教会已经从世俗统治者手里完全独立出来,且已建立了完善的教会法体系。此时原有的法律分类就显得由其捉襟见肘:如果将世俗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归为人法,把上帝指定的法律归为神法,那么教会所制定的那些规范信徒精神世界的法律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它们显然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神法,也不属于人

《雷雨》与《骆驼祥子》中“原罪-救赎”文化的比较

《雷雨》与《骆驼祥子》中“原罪-救赎”文化的比较 【摘要】通过对两部具有代表性的经典作品《雷雨》和《骆驼祥子》的分析,寄希望于中国文学能够尽早摆脱社会化、世俗化等诸多不利因素的桎槁与束缚,真正深入到对灵魂救赎、对生存意义的终极关怀上,拿出俾睨一切的精神气质,洞穿人生虚无的浩瀚灵魂和承担虚无之重压的伟大精神力量,产生出属于中国自己的伟大作家以及具有强大震撼力的作品。 【关键词】《雷雨》《骆驼祥子》“原罪-就赎” 在西方文学中,这种涵盖原罪与救赎观念的基督教精神的影响渗透十分明显,其叙述模式形成了一个最为基本的框架:从堕落到救赎。雨果的《悲惨世界》、托尔斯泰的《复活》,即可窥见。无论是冉阿让因饥饿偷了一块面包,还是聂赫留朵夫引诱一个少女却不肯负其责任,两者的被动堕落与主动堕落,最终在基督精神的教化下都坚定地走向了自我救赎之路。相比于西方,在中国现代文学中,除了中国本土传统文化的影响,“原罪—救赎”文化母题更是与本土的文化环境和当时的社会思潮显得格格不入,完全以一种相互拒斥的状态呈现出来,而这种呈现的两极悖逆性则在曹禺与老舍的创作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特别是他们各自的代表作《雷雨》与《骆驼祥子》。两部作品都暗含了强烈的原罪意识,原本可以上升到更高的高度,实现对人性更为深入的揭示并指出救赎的真正出路,但都中途夭折了。其中所流露出的艺术氛围与主题意蕴,乃至有意的整改删削,都很好地体现出了这种误读、拒斥与悖逆。但其中可以窥见的是,二者的这种拒斥性的呈现显然是相异的,与曹禺的被动与出于无奈放弃“原罪—救赎”文化观念相比,老舍则更多的是主动地用其去迎合社会主流话语。由此可见,“原罪—救赎”文化观念在中国现代文学中的渗透与表达是在及其不易的艰难抉择中进行的。 《雷雨》是曹禺戏剧创作的一座里程碑,更是中国戏剧走向成熟的标志。曹禺在作品中有意地渗透了具有强烈悲剧意识的“原罪”思想,并使其成为剧本中的核心观念,《雷雨》的整个剧情都渗透着一个罪恶的的内核,剧中所涉及的每一个具体的人都处在这个内核之中,经受罪恶的洗礼,谁也逃脱不了干系。但他们又没有人能够为这罪恶负责,每个人都有推脱的理由。 首先,拿周朴园说,他一直被看作是这个家庭分崩离析的罪魁祸首,但可知30年前那场悲剧他同样是一个受害者,因为他毕竟与侍萍真心相爱过,他们一起曾有过的两个孩子就是最好的证明,还有诸多可供回忆的往事;而周萍与四凤的兄妹乱伦,也并不是他们的错,而是上辈人作下的孽,因为他们并不知情;剧中似乎唯有繁漪与周萍的乱伦罪不可赦,但细琢开来,在周公馆这样一个感情禁闭的压抑环境中,也应该说是情有可缘……显然,人人都有罪孽但却都可以为自己开脱,这种罪孽恰恰就是原罪,它恰似我们常说的命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类是怎样可怜的动物,带着踌躇满志的心情,仿佛自己来主宰自己的命运,而时常不能自己来主宰着。”曹禺的自述充分显示了他内心深处的对“原罪”意识

奥古斯丁的政治思想..

奥古斯丁的政治思想 (1)时代背景:“教父学”时代----罗马帝国时代,基督教神学处于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在此之前属于“使徒传道”时代)。在公元2—5世纪,出现了一批基督教知识分子,他们把基督教基本信条教义化、系统化、理论化,制定了一整套基督教教义,即基督教神学,同时还从政治上对基督教地位进行理论论证。这些人被称为“博士”或“教父”,其神学理论被称为“教父学”比较著名的教父有:奥古斯丁,德尔图良、安布斯洛、杰罗姆,其中奥古斯丁是教父学的最高权威(2)政治实践: ①著作:《上帝之城》,在神学的框架下阐述了一整套政治哲学,从理论上 总结了基督教政治价值观,对中世纪人们的政治观念和教会与国家之间 的关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②个人经历:公元387年皈依基督教,391年成为希波教会的神甫,后来成 为主教; ③他的思想主要受新柏拉图主义影响,崇尚精神的价值,鄙视世俗的享乐。(3)具体观点和思想特色 综述:与以往的政治思想家不同,奥古斯丁首先是一位神学家(波利比阿首先是历史学家),关心神学问题,他的理论主要是一套神学,极力推崇信仰、贬低理性(理性主义传统的先驱是亚氏),从神学的角度研究国家,从人与上帝关系中考察人、考察国家的政治问题。 从他开始到文艺复兴时,西方政治哲学都是基督教神学的一部分,被称为“神学的婢女”。 奥古斯丁系统地阐述了基督教的国家观以及国家与教会的关系,成为了中世纪的官方信条,对中世纪政教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①原罪救赎说 由于亚当偷食智慧果,因而使得每个人生来有罪—“原罪”,情欲败坏了人的理性本性;党人们达到道德行为当事人年龄时候,即成年之后就会继续犯罪,这是“本罪”,由于人的罪,注定受到上帝的“永罚”。一切人都带有原罪,因而惩罚是罪有应得,一切人间王国必然灾难深重,必然灭亡,只有上帝之国才是永恒的。谁能得救,需要上帝“拣选”,而上帝的挑选是任意的,并不靠个人的努力,即使是信仰基督教和实行苦修的人也不能免于惩罚。 ②恩典理论 人的主观努力没用,上帝的“拣选”人,令其信仰基督教从而得救是完全任意的,只能指望神的恩典,这就是恩典理论。奥古斯丁由此被称为“恩典博士”。 运用到现实中,他把一切社会的不平等和社会罪恶都说成是上帝对人的惩罚,所以人的反抗是徒劳的,只有服从忍受。 ③区分了所谓的“上帝之城”和“世人之城”(地上之城)--这是他政治哲 学最突出的一点。 两个城市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是以两种爱为基础:由只爱自己甚至连上帝也轻蔑的爱,造成了地上之城,选择肉欲;由只爱上帝甚至连自己也轻蔑的爱,造成了上帝之城,选择精神 两城分解源于天使的反叛,直接起因是亚当的堕落,实质上,是依据基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悲惨世界中的堕落与救赎--------浅析冉阿让

《悲惨世界》中的堕落与救赎 ─────浅析冉阿让摘要:通过对《悲惨世界》细致入微的阅读,本文以冉阿让的生平经历为观察点,对他的心理、语言、行动等进行分析,从而发掘出冉阿让从堕落到自我救赎的过程。在米里哀主教的感化下,冉阿让不再是那个对世间的一切都感到绝望和憎恶的人,他懂得了爱他人和爱自己,他倾尽自己的一切去帮助他人,最终在苦难的磨砺中完成了自我救赎。关键词:堕落苦难自我救赎 一、冉阿让的堕落 我们还清楚地记得冉阿让原来是一个善良、忠厚、本份、勤劳的工人。为了姐姐的孩子们不至于饿死,他偷了一块面包,被判了五年刑。他不服,他反抗,他斗争,可是他所有的行动反而使他越陷越深,四次越狱不成,刑罚越加越重,最后竟然是长达19年的漫长苦役。在这19年里“由于监狱潜移默化的作用”,他逐渐成了一头猛兽,具有了“一种无目标、无止境、凶狠残暴的危害欲”。出狱后又因为持有表明苦役犯身份的黄色身份证而备受世俗偏见的歧视,这时的他已经不再相信人世间还有仁爱与公理的存在。他一心想要复仇,报复这个对他不公的社会。于是当米里哀主教视他为贵宾,为他提供了自己所能提供的最好的食宿,他不为所动,仍然起了歹心,在半夜时分偷走了主教家中唯一值钱的银餐具。直到他被警察拦获带回主教家,主教假称银餐具是送给他的,并将银烛台也送给了他,这时他的心灵

才有一丝触动。而米里哀主教的一席话更是震撼了他的灵魂:“冉阿让,我的兄弟,您现在已不是恶一方面的人了,您是在善的一面了。我赎的是您的灵魂,我把它从黑暗的思想和自暴自弃的精神里救出来,交还给了上帝”。 不难看出,将冉阿让拯救出阴暗的思想和堕落的精神的是米里哀主教,一个德行高尚的主教,一个近乎完美的圣徒。他把这些美好的东西传给了冉阿让,为他指明了方向,让他真实地感受到即使在充满罪恶与不公的社会仍有尊重的存在。冉阿让的良知被唤醒,也开启了冉阿让的自我救赎之路。 二、冉阿让通过具体行为赎罪 人们知道,基督教所奉行的教义之一是原罪与救赎。人为天主所造,但人类的始祖亚当不顺从天主的意志而犯罪,他的罪亦传给了世上每一个人,所以人都有原罪。天主派他的儿子耶酥籍其生、死、复活及升天来救赎人类,世人则应以信仰及悔改而得救。 我们当然还记得那可怜的女人芳汀。起初,冉阿让因为不体察芳汀的实际内情,相信了一个爱嚼舌的妇人的话,将芳汀赶出了工厂逼向了更黑暗的社会底层,迫使她不得不出卖自己美丽的头发、牙齿,以及肉体来抚养可怜的珂赛特。在他看来这是他犯下的罪过,他追悔莫及,决定用自己的一切力量来弥补他的过错。他甘愿承担她的一切生活费用,并设法帮她领回孩子,以求得她们母女团聚。即使在他被捕之后,他千方百计地努力设法履行他自己的承诺,巧计越狱,给予了珂赛特一个幸福的童年。他留给珂赛特六十万法郎的嫁妆,这些钱

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笔记和典型题详解(神权政治论)【圣才出品】

第五章神权政治论 5.1 复习笔记 一、神权政治 1.神权政治的定义 神权政治是指神权,即宗教权力与政权的结合,是宗教首领与政治首领的结合,是国家机构与宗教机构的结合,形式上世俗政权与教会是分别设立的,实际上世俗政权受控于教会,并只能完全依照神权政治的原则进行活动。 2.神权政治的基本原则 (1)君权神授。世俗政权是上帝的安排,是为惩治罪人并帮助世人赎罪的需要而设立,国王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国王对国家的统治应当按照上帝的旨意来进行。 (2)天国至上。地上之国和上帝之国同存于天地之间,地上之国充满罪恶与苦难,人们在其中获得的幸福与欢乐极其短暂,上帝之国充满光明,人们皈依基督,进入上帝之国后获得的幸福将是永恒的。 (3)教会至尊。教会是上帝为拯救世人进入永恒天国的代理机构,世俗政权的权力是教会权力的一部分,教会为把管理世俗事务的工作交给了国家和政府,因此世俗政权应服从教会,为神效力,应协助和保护教会进行拯救人类灵魂的工作。 (4)天启律法。法律是体现上帝意志的,是上帝治理人世的工具,是世俗政权依照上帝的旨意在上帝的启示和安排下制定的,所以人人必须服从。

二、基督教的产生及早期基督教的政治思想 1.基督教的产生 (1)基督教是公元1世纪中叶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和小亚细亚地区产生的,基督教最初是犹太教众多教派中的一个教派,是犹太人反抗罗马统治的产物。 (2)在犹太人反抗罗马统治的斗争中,由于犹太人内部各阶级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利益的不同,产生了政治、宗教观点上的分歧,形成了许多不同的宗教派别,基督教便是从一个代表下层劳动大众的教派——拿撒勒派——发展起来的。 (3)基督教能得到广泛的传播是由于它打破了传统的犹太教的排它性、孤立性和保守性,把犹太教由一种狭隘的民族宗教改革成为一种开放的世界性的宗教。 2.早期基督教的政治思想 (1)对罗马帝国表示无比痛恨,把罗马帝国比喻为“巴比伦的大淫妇”,宣称这一恶势力将为基督所代表的“羔羊”所战胜。 (2)蔑视有钱有势的人,反映下层劳动群众的情绪和呼声。早期基督教宣称穷人是上帝的选民,上帝与穷人同在。 (3)大家都是兄弟,信徒一律平等。早期基督教高举平等的旗帜,团结一切被剥削、被压迫的群众,包括奴隶在内,都被视为上帝的儿女,信徒同称兄弟。 (4)宣称要进行最后的审判,提出要建立一个平等正义的、公共消费的理想国家。 三、教父学派与神权政治论的形成 1.基督教的演变 (1)公元2世纪后,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信徒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其原因主要是:

基督教与二十世纪中国文学

《基督教与二十世纪中国文学》随堂感悟 “原罪” 在我的心中,基督教是一个陌生而神秘的宗教,因为身边没有信仰这个得亲人朋友,而自己本身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工科生,所以对这些都是特别模糊。也许仅有的印象就是闲暇时看的各种欧美电影或者电视剧,总会有一些镜头或者语言是关于耶稣基督的。所以这学期选择了这门课,应该是打开了我对基督教认识的大门,让我一窥这个中奥秘。 第一节课中,我从老师那里听到了“原罪”这个词,觉得很有意思。 原罪说,即基督宗教中认为任何人天生即是有罪的,他们的罪先天地来自其祖先——亚当与夏娃。亚当与夏娃在伊甸园中违逆上帝出于爱的命令,偷吃禁果,想要脱离造物主而获得自己的智慧,从此与上帝的生命源头隔绝,致使罪恶与魔鬼纒身,而病痛与死亡则为必然的结局。后世人皆为两人后裔,生而难免犯同样的罪,走上灭亡之路。 在基督宗教看来,每个人身上都会有原罪的表现,就算是圣人也不可避免。而我们这样的凡人就自是不必说了!原罪存在于内心的隐秘之处,而释放原罪的一个很大因素就是我们都存在某种心性,当某种外力恰好作用于这种心性,每个人都会在瞬间丧失理智,显露出罪性,沦为疯子。 “有一种爱我们还很陌生” 《有一种爱我们还很陌生》是余虹老师在《南方周末》上刊登的一篇文章。这堂课老师就这篇文章展开了演说。从马加爵,到赵承熙再到最近的复旦投毒案,我们看到的是两国人对类似事件截然不同的态度。“33”与“32”,我们看似只是缺少了那简单的“1”。 “爱”究竟是应该以亲疏敌我区分,还是以善恶是非区分?或者是另一种超越了所有世俗之爱的偏爱与选择的“爱”呢?很显然,我们是缺少这种不以亲疏敌我、义与不义、善恶是非的区分为前提和条件,爱人如己,爱义人也爱不义的人,爱善人也爱恶人的“大爱”。“这是一种来自基督启示并在长期的信仰实践中培育起来的神圣之爱。”余虹在他的文章中讲到。 这节课让我认识到,基督教并不是一种盲目尊崇上帝的宗教,它教人向善,爱人如己,

浅析奥古斯丁的哲学思想论文

浅析奥古斯丁的哲学思想论文 奥古斯丁“信仰寻求理解”的哲学诠释学解读 “信仰寻求理解”(fidesquaerensintellec-tum)源自奥古斯丁在《论三位一体》第七卷中谈到如何理解三位一体时提出的“你们要是不信,定然不得理解”,后来安瑟伦将其表述为“信仰寻求理解”。关于三位一体的表达,奥古斯丁指出,“倘若这不能用理解力来领会,就要用信仰来把握,直到那藉先知说‘你们若是不信,定然不得理解’的主,照耀在我们的心田。”[1]在奥古斯丁看来,信仰就是“赞同地思考”,是“人类通往上帝之路的起点,也是“人类理解的向导。”[2]而信仰是为了理解,“理解是信仰的回报”[3]。奥古斯丁提出“信仰寻求理解”的用意,不仅在于批判古代希腊晚期以斯多葛派为代表的独断论、以皮浪为代表的怀疑论、以德尔图良为代表的极端信仰主义,更在于在认识上实现方法论的突破,为寻求宗教真理指出一条由信仰走向体悟,通过内心反思来追寻上帝,达到理解,最后达到荣福直观的大道。在“如何达到理解”这个向度上,奥古斯丁的“信仰寻求理解”是如此地和现代哲学诠释学的思想进路相契合,以至于Grondin指出,“奥古斯丁是20世纪诠释学的一个主要的对话伙伴。”[4] 一、“记忆-信仰”与“前见-预期” 奥古斯丁的“信仰寻求理解”并非泛泛而谈,而是实有所指。关于信仰的对象,奥古斯丁作了如下的划分,“有三种信仰(念)的对象:首先是总是被相信而从不被理解的,如在时间与人类事件过程中的历史个例;其次是那些一被相信即被理解的对象,如数的领域或任何学术研究中理性的运用;最后是先被相信后才被理解的对象,如那些除清心者外不能被理解的神圣事项,只有服从诫命,适当地生活才能达到这条件。”[5]这段话从历史、逻辑、宗教三个层面指出了信仰在理解中的作用。与此相对应,信仰本身也可分为信任、相信、信赖三种[6]。

自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 试题集

一、单项选择题 0.1.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中,属于成熟时期的是A.中世纪的法律思想B.近代的法律思想C.19世纪的法学流派D.20世纪的法律思想【C】 0.2.在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所作的分类中,适用于契约、损害赔偿和司法审判等私法领域的是A.普遍正义B.特殊正义C.分配的正义D.平均的正义【D】 0.3.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介绍到古罗马的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西塞罗D.苏格拉底【C】 0.4.认为“自然法渊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社会本性”的思想家是A.柏拉图B.西塞罗C.亚里士多德D.奥古斯丁【B】 0.5.提出“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一著名论断的思想家是A.马基雅维里B.阿奎那C.奥古斯丁D.布丹【A】0.6.被称为西方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A.洛克B.霍布斯C.布丹D.孟德斯鸠【C】 0.7.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不应包括道德的因素,后人称之为A.恶法亦法B.良法之治C.唯法而治D.上善之法【A】 0.8.历史分析的倡导者是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胡果【D】 0.9.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A.贵族政体B.君主政体C.共和政体D.民主政体【C】 0.10.阿奎那哲学思想的来源有基督教神学和A.柏拉图哲学B.苏格拉底哲学C.亚里士多德哲学D.马西利哲学【C】 0.11.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索尔兹伯里D.马西利【A】 1.1.法律制度史的最终渊源是A.古罗马文明B.古希腊文明C.古印度文明D.古埃及文明【A】 1.2.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是A.雅典法B.罗马法C.普通法D.印度法【B】 1.3.罗马法学家集团产生于A.罗马奴隶制时期B.罗马共和国前期C.罗马帝国时期D.罗马共和国后期【C】 1.4.随着____的产生,法学和其他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A.比较法学B.罗马法学家集团C.规范法学D.希腊法律哲学【B】 1.5.主要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著作是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政治学》【A】 1.6.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是A.公平B.理性C.正义D.自由【C】 1.7.从个人看,柏拉图的正义是指A.法律规范行为,道德规范思想B.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C.统治者各司其事D.被统治者各守本分【B】 1.8.柏拉图的《理想国》又称A.《论理想》B.《论正义》C.《国家六论》D.《法律帝国》【B】 1.9.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是A.良法之治B.正义与善德的制度C.哲学王的统治D.民主共和【C】 1.10.“美德即知识”的观点来源于A.柏拉图B.苏格拉底C.亚里士多德D.乌尔比安【B】 1.11.柏拉图关于教育制度的设想是A.实现由国家控制的义务教育制B.实现由政府控制的高等教育制C.建立规范的职业教育制D.建立道德教育体制【A】 1.12.提出“凡是法律未能独立且无权威者,国家必定灭亡”的思想家是A.亚里士多德B.苏格拉底C.阿奎那D.柏拉图【D】 1.13.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提及了五种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A.平民政体B.贤人政体C.军阀政体D.专制政体【B】 1.14.柏拉图在其《政治家》中倾向的政体是A.贵族政体B.共和政体C.民主政体D.君主政体【A】 1.15.柏拉图提出“混合政体”理论的著作是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政治学》【C】 1.16.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中,个别正义分为A.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B.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C.自然的正义和习惯的正义D.传统正义和现代正义【B】 1.17.最早提出“国家自然起源论”的是A.柏拉图B.康德C.黑格尔D.亚里士多德【D】 1.18.下列不属于亚里士多德观点的是A.人天生是“城邦动物”或“政治动物”,进行社会结合是人的天性B.国家是家庭、村落的目的因,国家要优先于个人、家庭和村落C.国家是家庭和村落的扩大D.国家的标准是完全独立性、自我满足性和自我生存性【C】 1.19.亚里士多德划分“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的标准是A.地理环境B.国家政权分立秩序C.完全独立性和自我满足性D.主权掌握的人数和统治目的【D】 1.20.下列属于“正宗”政体的是A.平民政体B.贵族政体C.暴君政体D.寡头政体【B】

基督教的原罪说与中国的人性本善

基督教的原罪说与中国的人性本善 《人之初性本善》: 引言:谈到人性,立即面临一个明显的吊诡,就是:一方面人有共同的本性,另一方面这个本性又难以掌握,因为它显示为一种趋向。以下略作说明。 我们对于人类以外的天下万物,都可以问:“它是什么?”因为万物不论是具有物质,具有生命,或具有意识,如矿物、植物或动物,都有明确的“本质”,可以让人清楚理解。唯独对于人,不能询问:“人是什么”因为人的意识达到反省阶段,展现自我意识,可以以自我为中心,从事自由的选择。人的选择构成了人的内涵,因此若由先天界定“人是什么”并无多大意义。如果询问:“人是什么?”就等于在隐然中假定人与万物无异,是某种具有固定不移的本质的东西。这样问,完全忽略了人的特性正在于人的自由,可以选择“成为”这样或那样的人。换言之,我们只能对人询问:“人能够成为什么?” 正文: 基督教认为,人本性有罪。宣扬上帝造了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他们被安置在伊甸园,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后来夏娃在魔鬼的引诱下,怂恿亚当偷吃了伊甸园内能知善恶树上的果子,即禁果(智慧果),因而触怒了上帝,被驱逐出乐园,“下放”到地上劳动。亚当和夏娃的罪一直传到他们所有的后代,成为人类苦难的根源,即整个人类的原始罪过。即便是刚出世即死去的婴儿,虽未犯何罪,但因其有与生俱来的原罪,仍是罪人。 每个人身上都会有原罪的表现,就算是圣人也不可避免。而我们这样的凡人就自是不必说了!原罪被封于内心的隐秘之处,而释放原罪的一个很大因素就是我们都存在某种心理缺陷,当某种外力恰好击中了这种缺陷,每个人都有可能在瞬间丧失理智,沦为疯子。 原罪的教义是基督教重要的基础教义。我们的基督教清楚地告诉人们,“原罪”是由始祖亚当传下来的。 原罪说揭示了人性的有限性和缺陷性,包括人生存在的被创造性的不自主性,人的认识能力的缺陷性,人的道德觉悟的欠缺性,人的行为能力的不完善性和人的现实生活的不圆满性等。在人性缺陷的表现上,基督教强调的则是道德的瑕疵。原罪使人背离上帝的真理,分不清对错是非善恶,结果以错为对,将非作是,认恶为善,生活失去上帝的指引和护佑,结果不仅使个人生活陷入迷途和苦难的深渊,而且使他人和整个社会也陷入混乱和灾难之中。很明显,佛教所看到的人性缺陷不仅包括精神的、心理的,而且也包括生理的、肉体的,且人性缺陷在生理和肉体的欲望上表现最为突出;而基督教所看到的人性缺陷则主要是精神的、价值的,尤其是道德价值观的,肉体的缺陷虽然也存在,但它不是根本的。

浅析奥古斯丁的原罪说

课题名称:浅析奥古斯丁的原罪说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业哲学 班级 学号 姓名 2018年7月

浅析奥古斯丁的原罪说 摘要:“原罪”原本是基督教教义中的一个观点,他们认为人类的罪是来源于亚当和夏娃的。但起初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学说,《圣经》中也没有对此概念的明确的定义。著名神学家奥古斯丁以图尔德良所提出的“原罪”为基础,对此加以系统详细的阐释,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理论,这也是奥古斯丁最著名、最有影响力的理论。 关键词:奥古斯丁原罪恶自由意志 奥古斯丁是著名的教父哲学家,著有《忏悔录》、《上帝之城》、《论自由意志》等著名的基督教哲学著作,而在他的《忏悔录》、《论自由意志》等多部著作中都对“原罪”说进行了论述与解释。“原罪观念是奥古斯丁学说中的核心部分,也是其留给后世基督教的重要思想遗产。”[1]本文将简要地对他的“原罪”说进行叙述、阐释和探讨,以便能进一步对其哲学思想了解和探索。 一、奥古斯丁原罪的来源和产生的原因 奥古斯丁提出原罪说至今已有一千多年了,那么原罪说是怎么得来的呢?“原罪”一词从字面意思来看是指本源的罪,“原罪,是人类一生下来就被打上的烙印,是与生俱来、挥之不去的罪之宿命。”[2]奥古斯丁的原罪说主要来自《圣经》中所描述的亚当和夏娃所犯的第一件罪,这也是基督教认为的人类所犯下的第一件罪,即亚当和夏娃被蛇引诱偷吃伊甸园里的禁果。从此“恶”便产生了,而这个“恶”随着人类一代代的繁衍一直流传下去。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在创造人类时曾赋予了人类选择善和恶的自由意志,人类的最终堕落是因为他们滥用自由意志,选择去作恶。而上帝赋予人自由意志,而不支配他们的意志,由此体现出上帝的公正。“奥古斯丁认为上帝作为至善,是一切善的根源,上帝并没有在世间和人身上创造罪恶。罪恶的原因在于人滥用了上帝赋予人的自由意志,自愿地背离了善之本体(上帝)。”[3]正是因为初人①滥用了上帝赐予的自由意志犯了罪,这才导致以后人类世世代代都不得不背负着“原罪”的枷锁。基督教中还有与原罪相对的“本罪”之说,虽然“原罪”与“本罪”都与滥用自由意志有关,但是“原罪”是因为亚当和夏娃对此的滥用,而后人类从出生开始便是有罪的,而“本罪” ①初人:即指基督教和犹太教神话中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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