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格式及内容要求封面评审意见书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格式及内容要求封面评审意见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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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格式及内容要求

封面:

评审意见书名称、编号

签发日期(储量评审机构公章)

封二(责任页):

报告名称:

申报单位:

法定代表:

勘查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

编制人员:

总工程师:

单位负责人:

评审汇报人:

会议主持人:

储量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评审专家组组长:

评审专家组成员(含专业):

签发日期(储量评审机构储量评审专用章):

正文

(以下所列为评审意见书一般格式和内容要求,对具体矿区或矿产等可参照其作必要的调整)

序言

简述评审过程情况。包括申报单位及勘查单位全称;报告名称及修改情况;评审申报、受理时申报单位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评审受理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储量评审机构资质、评估师资格和专家组构成情况;评审目的(依据评审备案范围简写)、评审方式;评审会议地点、组织单位等;报告修改及复核情况等。

一、矿区概况

(一)位臵、交通和自然地理概况。

简述矿区所属行政区划和外部开发利用条件的难易。

(二)矿业权情况。

陈述申报单位首次取得申报评审范围矿业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等)以来至评审备案期间的矿业权取得方式(如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取得、转让等)及其变动情况、与已知毗邻矿业权的关系,该矿业权是否符合所在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情况。具体包括矿业权名称、矿业权人名称、发证机关、许可证号、有效期限、面积、拐点坐标(北京54和西安80)、生产规模、勘查或开采深度及其变动情况;矿

业权属范围与本次评审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空间关系(面积、拐点坐标、标高等)。

(三)地质矿产概况。

简述地层、构造、矿体(层)基本特征、矿石质量特征及选冶技术条件、共伴生矿产、开采技术条件等。

二、矿区勘查开发利用简况

(一)以往地质勘查工作。

按时间顺序列述勘查区内普查以上勘查报告的名称、提交单位、评审备案机关及备案证明文号、查明矿产资源总量及分布范围、存在主要问题等。

(二)矿山开发利用简况。

简述矿山开发利用简史,包括生产者、生产方式、生产规模、开采矿石品位、选冶加工利用、产品特征及产量、经济效益、资源储量消耗、生产预测以及对矿山生产和资源环境节约与保护的影响等方面的情况。

(三)毗邻矿区的有用信息。

简要反映根据报告和调查了解的可以为本矿区的勘查、开发、资源储量估算等提供类比带来影响的毗邻矿区的相关信息。

(四)本次工作情况。

1.本次工作情况。

陈述勘查单位及其相关资质情况,主要工作目的、任务、起止时间;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及利用的前人成果;勘查工作投入及国家出资情况;勘查工作方法、质量和

主要成果等;矿业权属范围内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外勘查工作情况及未估算资源储量的原因。

2.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申报情况。

叙述选用的工业指标依据(包括有工业指标论证的承担单位名称及其相关资质情况等),以及选用工业指标与一般参考工业指标、最近一次提交报告选用工业指标、矿山生产

实际选用工业指标的差异及原因;矿山资源储量估算截止日期及估算方法、参数选取、估算软件、不同类型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及比例、估算方法验证情况等。

3.首采地段论证情况。

叙述已确定首采地段(煤炭库先期开采地段)的依据及座标范围、论证单位及其相关资质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及其比例。

三、储量报告评审情况

(一)评审依据。

列出评审直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二)评审方式。

1.评审方式。

2.评述野外工作验收情况。

(三)评审基准日。

为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截止日。当评审基准日与可行性评价(含技术经济评价)、工业指标论证等相关材料确定的基准日不一致时,应评述其确定的依据。

(四)主要评审意见。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就以下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方面作出合规性、合理性评述,且观点明确,并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评审结论、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及可靠性的影响:

1.主要成绩:对本次工作进行全面评价,一般应包括矿区地质和成矿地质条件的研究和控制程度;矿体(层)的研

究和控制程度及矿体圈连的依据和原则;矿石质量、类型划分;各项工作质量;共(伴)生有益、有害组份综合勘查开发利用评价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查明程度;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性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环境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的研究和控制程度。勘查类型的确定、勘查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工程布臵等;矿产资源储量估算选用的矿床工业指标、方法、参数、软件以及资源储量类型、估算结果及其可靠性,首采地段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及比例;可行性评价工作程度、主要技术经济参数和方法的选取和结果,承担单位资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封面、责任页、目录、摘要、正文及附图、附表和附件等)、格式及章节安排等。

2.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评审结果。

列述评审通过的主要矿产(或单一矿产)、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包括总资源储量、开采消耗资源储量、保有资源储量及不同矿石类型、资源储量类型的资源储量等)。

4.资源储量变化情况。

说明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分别与本次申报的和相应范围内最近一次或计算矿业权价款时提交审批备案(或批复)的资源储量的对比变化情况及变动原因。

四、评审结论

综合评述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的可靠性、矿区(床、段)研究控制程度的界定、以及是否达到申报评审的目的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技术标准、规

范、规程的规定等,观点明确。

本次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与最近一次或计算矿业权价款时提交评审备案(或批复)的资源储量对比的总资源储量增加情况。

五、说明

(一)评审过程中受到的限制和影响及可预见的后果。

(二)提醒使用者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尤其是对矿业权范围外无法单独发证开采的资源储量)

(三)说明评审过程中存在的分歧意见及对评审结论可能影响。

(四)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附件):

1.本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矿业权范围、最近一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平面叠合图(包括拐点座标及标高等),必要时应加附纵剖面图和横剖面图

2.矿产资源储量对比变化表

3.专家组成员签名表

4.参加会议人员名单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示范文本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申报单位:单位名称:________(探矿权人或采矿权 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评审机构:单位名称:____(具有法人资格的评审机 构)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及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双方就___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 评审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1.评审工作内容:包括主报告__份,附件__份,附 图、附表__册。 2.评审时间。

3.评审地点。 4.评审方式。 5.评审组专家组成。 6.评审工作组织与分工:主要包括评审工作的安排;对评审工作的协调配合;评审工作结束后认定工作办理等。 7.评审费用:费用总额,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 8.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或对协议条款有争议的,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协商办理。违反《矿产资源储量评申认定办法》的协议条款无效。 申报单位签字,单位印章____ 评审机构签字,单位印章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核实工作的重点 1、对新增探、采矿的坑道、钻孔等工程,均应进行编录,研究矿层厚度等特征及其变化。按样品采集要求,用较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加密的间距,对坑、钻、开采范围内矿层进行采样,控制矿层厚度及矿石质量。 2、采空区必须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 3、对于改变矿床工业指标或采用不同于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改变开采对象、改变矿产工业用途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业指标论证,并对照相应矿种的行业标准确定勘查程度,估算资源储量。已生产矿山,要按原工业指标和新工业指标分别估算资源储量。 4、开采技术条件的评价应将矿床开采后开采技术条件发生的变化作为工作重点。 二、核实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 1、现场调查阶段 (1)对核实工作范围和勘查工作(或前一次核实工作)范围的叠合情况不清楚。 (2)对新增探、采矿的坑道、钻孔等工程未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录、采样。 (3)对采空区边界的勘定不准确或不全面。 (4)对矿区内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的利用不充分,未用全仪器

法对采、探矿工程进行实测。 2、报告编写阶段 (1)对矿区内探、采矿工程分布及其对矿体的控制情况叙述不清;对历次勘探、核实工作的成果及其可靠程度研究不够。 (2)对矿山设计、开采和资源利用情况及开采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未予说明。 (3)对勘查期间矿石加工技术试验种类、采样种类、选矿方法、试验流程和成果、推荐工艺流程等内容介绍的比较详细,而对矿山生产选矿实际工艺流程、历年选矿(加工)成果(包括:矿石入选品位,精矿、尾矿品位、产率、回收率或物性指标等)的介绍比较简单。 (4)对矿床勘查阶段工作方法、手段以及工程布置原则与矿山开采阶段工作方法、手段以及工程布置原则混淆不清,从而对实际工程控制间距的认识不够全面,直接导致资源储量类别的划分混乱。 (5)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研究没有结合委托方提供的矿山开发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总利润、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等进行,而是纯理论的推算。 三、资源储量估算应该注意的事项 1、要明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对象。叙述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综合矿体分布的拐点并编号及其坐标、埋藏深度)、具体矿种和矿体(层)号;开采矿区已设置采矿权的,应分采矿许可证内、证外(或设计范围内、外)等。 2、要确定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要说明本次资源储量估算所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有关要求 一、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提供材料要求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2份); (二)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份); (三)报告编写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份); (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业权设置方案、整合方案等)复印件(2份); (五)勘查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或矿业权设置范围、整合范围等)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2份); (六)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七)负责坐标转换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印件(2份); (八)矿产资源储量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电子版1套(不含地形地质图等涉密资料,用MAPGIS成图的,应提供字库和系统库),纸介质最低数量要求见下表: 提交送审报告资料的基本数量要求

(九)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对工业指标进行论证的提供)(2份); (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先期开采地段说明(煤炭勘探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供)(2份); (十一)最近一次报告的备案证明(审批、认定文件)(2份); (十二)非正在生产矿山提交基础储量的,应提供(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若经审查、核准,还应提供审查、核准文件(1份); (十三)上市融资证明材料(以上市融资为评审目的的报告提供),包括董事会决议、证券公司证明、上市主体向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认可×××报告评审结果的函”、“关于同意上市主体将我公司×××矿业权纳入上市融资资产的函”(上市主体非矿业权人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上市的证明(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占有股份的提供)(各2份); (十四)根据具体报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有关材料格式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范本正式 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申报单位:单位名称:________(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评审机构:单位名称:____(具有法人资格的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双方就___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1.评审工作内容:包括主报告__份,附件__份,附图、附表__册。 2.评审时间。 3.评审地点。 4.评审方式。 5.评审组专家组成。 6.评审工作组织与分工:主要包括评审工作的安排;对评审工作的协调配合;评审工作结束后认定工作办理等。 7.评审费用:费用总额,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 8.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或对协议条款有争议的,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协商办理。违反《矿产资源储量评申认定办法》的协议条款无效。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共20页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

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 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 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2.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 应用仪器或半仪器法实测,以正确圈定范围。 3.编录与采样 对新增探、采矿的坑道、钻孔等工程,均应进行编录,研究矿层厚度等特征及其变化。按样品采集要求,用较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加密的间距,对坑、钻、开采范围内矿层进行采样,控制矿层厚度及矿石质量。 4.采空区、压覆区的核实 采空区必须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压覆资源储量估算必须有批准文件为依据,对未经批准的事实压覆,应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按有关规范估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国体矿产资源储量各估算方法的适用条件及优缺点 1储量估算方法的定义: 估算方法:是指矿产资源埋藏量估算过程中,各种参数及其资源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软件的统称。由于矿产资源赋存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要研究适合的矿产资源储量计算方法。矿产资源划分为三大大类:第一类是固体矿产资源,包括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煤:第二类是石油天然气、天然气、煤层气资源;第三类是地下水资源。 2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放法的主要种类: (1)传统方法,据计算单元划分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断面法和块段法两种。 断面法进一步分为:平行断面法、不平行断面法。垂直断面法,有分为勘探线剖面法和先储量计算法。 块段法:依据块段划分依据的不同,分为:地质块段法。开采块段法法、最近地区法、三角形法。等值线法、等高线法等。 地质断块法,是勘探阶段计算资源储量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是将矿体投影到某个方向的平面上,按照矿石类型,品级,地质可靠程度的不同,并根据勘查工程分布特点,将其划分为若干各块段,分别计算资源储量并累加。这类方法,通常用于勘查工程分布比较均匀、勘查技术手段比较单一(以钻探为主)、勘查工程没有严格按照勘探线布置的矿区

的资源储量计算。 地质块段发按其投影方向的不同,还可分为垂直纵投影法、水平投影法和倾斜投影法。垂直纵投影法适用于陡倾斜的矿体:水平投影法适用于产状平缓的矿体;倾斜投影法通常选择矿体倾斜面为其投影方向,理论上讲,适用中等倾斜矿体,但因其计算过程较为繁琐,一般不常应用。 (2)克立格法 克立格法,是由南非地质学家克里格创立的,它以地质统计学理论为基础。目前西方国家在矿业筹资、股票上市、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基本都是采用这种方法,评价矿产资源,估计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统计学方法,是一套方法传统。目前在我国应用的主要有:二维及三维普通克里格法,二维对数正态泛克立格法、二维指示克立格法、二维及三维协同克立格法以及三维泛克立格法。 (3)SD法(最佳结构曲线断面积分储量计算法) SD法是在原国家科委和地矿部支持下,我国自行研制的一种矿产资源储量计算方法。该方法以断面结构为核心,以最佳结构地质变量为基础,利用Spline函数和动态分维几何为工具,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计算。其最具特色的内容是根据SD精度法所确定的SD审定法基础,从定量角度定义矿产资源勘查工程控制程度和资源储量精度。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CMVS 30300-2008) 1总则 1.1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定义 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一般为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及评估业务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指导意见 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2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规定,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 3.4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生产勘探净增资源储量(2)评估计算时点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计算时点的动用资源储量(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3.5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动用资源储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动用资源储量=采出矿石量X(1-矿石贫化率)+采矿损失量 =采出矿石量X(1-矿石贫化率)你矿回采率 式中:煤矿采矿回采率指采区回采率;煤矿及无需考虑废石混入的非金属矿不计矿石贫化率。 (1)对管理规范、生产报表齐全的矿山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可根据其报表或证明列明的动用资源期间的实际采出矿石量、矿石贫化率、采矿回采率和采矿损失量计算; (2)对管理不规范、生产报表不齐全的的矿山,可根据其实际采出量或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以及矿山设计文件或相关规范规定的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估算。 3.6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E(参与评估的经济基础储量+资源量X相应类型可信度系数) 对于金属矿产,应针对矿石量和金属量同时采用可信度系数折算,同类型资源量折算前后其矿石品位保持不变。 (1)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应直接作为评估利用资源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资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资料 一、必需报送的材料 (一)评审备案申请函。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安排表。 (三)评审意见书及其附件。 (四)评估师及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 (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六)申报单位及报告编制单位对相关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七)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八)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正本复印件。 (九)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 (十)报告修改情况对照表。 (十一)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十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数据填报内容(电子版)。 二、有下列情形,还应报送的材料 (一)评审目的为上市融资的,还应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1.董事会决议,矿业权人出具的同意函等上市文件证明。 2.证券机构上市的文件。 3.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

(二)非首次提交评审的,还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最近一次备案证明复印件。 2.本次估算范围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含拐点坐标)。 (三)采用非一般工业指标或变更工业指标的,还应报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及主管单位关于指标的批复。 (四)油气矿产的,大型以上油气藏的评审备案材料还应报送现场调查报告。 (五)其他特定情况下,还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基础储量、储量估算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关范围叠合图。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或整合方案。 3.煤矿首采地段设置说明等其它材料。 附件2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报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请函。 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纸质5份。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文字部分)原件或复印件。 五、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3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报资料 一、必需报送的材料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6号)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00七年二月六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 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 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2.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 应用仪器或半仪器法实测,以正确圈定范围。 3.编录与采样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与编码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编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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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编码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分类 分类依据:矿产资源经过矿产勘查所获得的不同地质可靠程度和经相应的可行性评价所获不同的经济意义,是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主要依据。据此,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可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三大类十六种类型,分别用二维形式 ( 图 l) 和矩阵形式 ( 表 1) 表示。 储量:是指基础储量中的经济可采部分。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编制年度采掘计划当时,经过了对经济、开采、选冶、环境、法律、市场、社会和政府等诸因素的研究及相应修改,结果表明在当时是经济可采或已经开采的部分。用扣除了设计、采矿损失的可实际开采数量表述,依据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阶段不同,又可分为可采储量和预可采储量。 基础储量:是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它能满足现行采矿和生产所需的指标要求 ( 包括品位、质量、厚度、开采技术条件等 ) ,是经详查、勘探所获控制的、探明的并通过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认为属于经济的、边际经济的部分,用末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资源量:是指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和潜在矿产资源。包括经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证实为次边际经济的矿产资源以及经过勘查而末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的内蕴经济的矿产资源;以及经过预查后预测的矿产资源。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编码 编码:采用 ( EFG) 三维编码, E、F 、G 分别代表经济轴、可行性轴、地质轴 ( 见图 l) 。 编码的第 1 位数表示经济意义: 1 代表经济的, 2M 代表边际经济的, 2S 代表次边际经济的, 3 代表内蕴经济的;第 2 位数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 1 代表可行性研究, 2 代表预可行性研究, 3 代表概略研究;第3 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度: 1 代表探明的, 2 代表控制的 3 代表推断的, 4 代表预测的。变成可采储量的那部分基础储量,在其编码后加英文字母“ b ”以示区别于可采储量。 类型及编码:依据地质可靠程度和经济意义可进一步将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分为 16 种类型 ( 见表 l) 。

关于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规范总则.doc

关于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规范总则 及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要求介绍(摘要) 一、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与勘查规范历史 1954年翻印了原苏联的固体矿产储量分类规范,将储量分为平衡表内、表外两类和A1、A2、B、C1、C25个级别,按用途分为开采储量(A1)、设计储量(A2、B、C1)、远景储量(C2)及地质储量;勘探阶段划分为初步普查、详细普查、初步勘探、详细勘探,初步普查前为区域地质调查,详细勘探后为开发勘探; 1959年编制了《矿产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金属、非金属矿产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仍将储量分为平衡表内、表外两类和A1、A2、B、C1、C25个级别,此外,还有地质储量。其中,A1级为开采储量、A2、B、C1级为设计储量、C2级为远景储量,A1、A2、B、C1又称工业储量。 1977年编制了“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非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仍将储量分为平衡表内、表外两类将储量级别分为A、B、C、D四个级别,两总则的内容除了储量分类分级外,还规定了地质勘探阶段(初勘和详勘)勘探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指出各级储量比例应根据矿床地质条件、矿床规模、矿山建设规模和开采技术条件等综合考虑,并强调要实行地质勘探、矿山设计、生产建设单位的“三结合”,以便共同研究解决矿山和勘探区段的选择、高级储量的分布和比例、工业指标以及有关勘探工作和建设设计的要求等问题。1983年原地质部搞资源总量预测工作时,又划分出了E、F、G三个级别,据全国储委办公室1982-1986年组织的储量分类分级专题研究,经过条件的对比,认为其中的E级大致相当1972年两总则中D级的一部分;在此期间,煤炭部、冶金部、建材部、化工部、核工业部等也编制了本部门的规范,大体与地质部的规范相当,只有些个别差异,如,1980年煤炭部曾颁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将储量分为二类四级,即A、B、C、D级,实际上A级相当于前述的B级,其余各级别也均相应降低一个级别;1980年二机部的“铀矿地质勘探规范(征求意见稿)”,将储量分为二类五级,眼A、B、C1、C2、D级,其C2+D级相当于前述的D级; 1987年全国储委、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联合发出“矿产勘查工作分段划分的暂行规定”、“矿产勘查各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暂行规定”,将地质勘探阶段划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表 3),强调了在地质报告编写中必须增加技术经济评价章节。 1992年编制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将金属、非金属和煤等所有固体矿产包括在一个统一的总则中。将储量分为能利用(表内)和尚难利用(表外)两大类,其中,将能利用储量又划分为a亚类和b亚类,前者为目前能利用的,后者为目前暂难利用的,将储量级别划分为A、B、C、D、E5个级别,A 级为备采储量、B级为首期开采依据储量、C级为中期开采依据储量、D级为后期开采依据储量、E级为远景储量。 二、对于我国以往储量分类及勘查规范的评价 (一)优点:①门类齐全。我国以前共编制了45个单矿种规范(涉及了84个矿种),从普查到勘探,从野外施工、原始资料编录到地质报告编写等各个方面都有严格规定,同时还有各专业、行业的规范和规定。 ②内容十分丰富。如,矿床类型、矿床规模、矿床勘探类型、勘探网度、地质研究程度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③易于操作。 (二)缺点:静态性强、动态性差;国家计划性强、注重完成任务,市场经济性差;储量与资源概念模糊,不易与国际对比;行业分工过细,各行其是;注重储量规模,忽视经济意义,工程网度及各级储量比

贵州省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7〕161号)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储量评审机构: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经济意义,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地质勘查报告和核实报告。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州、地)、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受理与范围 第四条《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按审批登记颁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凡省级颁证及省级以上地勘基金出资勘查形成的《储量报告》,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由市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按颁证权限分别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储量报告》,应按附件4的要求,于每季度将储量备案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市、区、特区)负责颁证的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不进行储量审查备案。对确需审查备案的,可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备案。 第五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受理评审备案。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受理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组织评审备案。 (一)国家出资进行的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预查、普查、详查、勘探); (二)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内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普查、详查、勘探、生产性勘探); (三)申请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普终、详终、勘探); (四)矿业权人转让应向国家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或转让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 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 (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 备案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办理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6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三、受理及审批机构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四、办事条件 (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 (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 (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8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申请材料 (一)储量评审机构提供加盖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二)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专家1份); (三)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 (四)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矿业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 (五)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 (六)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原件1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七)不属于简单矿床的详查或勘探报告的,附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 (八)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 (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 (十一)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业务分类】: 地矿 ? 【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75号 ?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颁布日期】: 1999-3-30 ? 【施行日期】: 1999-3-30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三月三十日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的管理,现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的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行为,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评审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机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

第三条 有关机构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申请,经审查认定资格并领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成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资格管理机关),负责统一认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颁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证书,并确定评审业务范围。 第五条 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评审业务人员中,矿产储量评估师不少于3人; (三)在评审机构执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中,必须有地质勘查专业人员; (四)依附于其他中介组织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应在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评审部门; (五)经考核,具有独立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能力;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矿产资源占用登记书及填写说明

登记号: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采矿权(申请)人: 填写人: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单位公章) 国土资源部监制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填写说明 本登记书适用于登记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地下水及其它气体矿产以外矿产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 本登记书阴影部分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填写。 封面 登记号: 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编号、填写。采用13位阿拉伯数字。第1位表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类型,本登记书为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给定数字2;第2-7位表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8-9位表示年份;第10位表示办理登记手续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为1,省(区、市)、市(地、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分别为2、3和4;第11至13位表示本年度内在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顺序号。该登记号为唯一、永久编号,给定后不再变动;即使第2-7位对应的行政区名称和代码有变化,登记号中的该6位数字仍然不变,其变化前后的对应关系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统计表及数据库中设定。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的名称,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准,填写全称。 填写人: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指定或委托的,承担填写工作的人员的姓名(或盖章)。 负责人: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法人代表的姓名(或盖章)。 日期:填写负责人签字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一、矿山基本情况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要求同封面。 通讯地址: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所在地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所在地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区号和电话号码。 E-mail: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信箱。 矿山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矿山名称。 经济类型:按《经济类型》(附录二)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矿区(井田)名称: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使用的矿区(井田)【以下统称矿区】名称。 【该矿区名称应与相应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的矿区名称一致。申请划定的采矿区

资源储量基本概念理解

固体矿产勘查资源储量估算 对于从事地质勘查的同事来说,储量估算是一项必须要面对的工作,虽然比较简单,可是对于像我这样工作经验比较少的人来说,也还是有很多地方需要注意。所以,最近在学习这块内容的同时,也将它分享给需要的朋友们。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储量基本概念理解 2.工业指标与勘查类型 3.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 4.矿体的圈定 5.块段划分 6.资源储量估算参数 7. 资源储量计算 8.资源储量估算图件的编制 9.资源储量估算表格的制定 1.资源储量基本概念理解 1.1 勘查阶段:是针对勘查区或矿床而言。 在某一勘查阶段内,不同地段存在不同的勘查程度,具有 不同的资源储量类型。如勘探阶段一般有探明的(331)、控制的(332) 、推断的(333)资源量类型;详查阶段一般有控制的 (332) 、推断的(333)资源量类型;普查阶段一般有推断的(333) 预测的(334)资源量类型;预查阶段一般有预测的(334)资源

量类型。 1.2 地质可靠程度:是针对勘查块段而言。 每一块段对应一种资源储量类型,应根据矿床具体特点、选 矿结果、开采技术条件等勘查和研究程度,参考勘查工程间距 综合确定。 1.3 经济意义:针对矿产开发投资项目而言。 对于同一个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在其论证分析范围内只产生一种经济蕙义,即同一项目不应同时出现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或者次边际经济的经济结论。论证分析范围外的部分,视为末开展可行性研究或技术经济分析。 1.4 预测资源量(334) 1.4.1 详查以上阶段不应有334。 勘查境界内应对矿床整体有总体控制,矿产资源赋存情况基本查明或查明,不应有334 。 1.4.2 普查阶段可视具体情况估算334。 对有极少量工程验证的物化探矿致异常区、矿床深部或边部,可视具体情况估算334。 1.4.3 334主要出现在预查阶段: 334是未查明的潜在矿产资源,主要出现在预查阶段。 1.4.4 (334)再写成3341、3342、334?、3341?等都是错误的。 1.5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的工程间距问题。几乎所有单矿种勘查规范中涉及工程间距都是以控制的(332)勘查工程间距为准。

江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6-02 17:28:00文章点击数:326稿源:厅储量处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各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国土资源厅第4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国土资源部关

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交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备案:(一)申请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国有企业改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四)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中型以上(含中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25%、小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30%〕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改变矿床工业指标、补充可行性评价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六)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报告超过三年(含三年),需确定剩余的查明资源储量。 (七)国家重要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行统一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国土资源(含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机构,省国土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野外检查、评审、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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