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模板】

XX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设置与管理,促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职学校,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中职学校。

第二章设置原则

第三条设置中职学校应立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省教育厅、市州XX县(市区)教育(体)局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行,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职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新建中职学校的校址一般应设在市、县(市区)产业园区,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安全和卫生保健的要求。

第六条学校命名应体现学校的办学性质和层次,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学校名称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并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

第三章设置条件

第七条设置中职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内容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党的建设、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八条中职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全日制办学规模。其中,所在地人口80万人以上的公办中职学校应不少于3000个学位(一类),30-80万人的不少于1800个学位(二类);民办中职学校和30万人口以下的公办中职学校不少于1200个学位(三类),上述各类新设中职学校首次招生人数分别不低于1000人、600人和400人。学校年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与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

第九条中职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教职员工总数依据《XX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核算,教职员工总数等于各专业类学生人数除以生员比之和,生员比分别是:农工医卫类专业为11:1,商贸财经类专业为14.5:1,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为7:1。

专任教师不少于教职员工总数的85%(且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30%。

第十条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和设施。租借校舍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6年。

1.校园校舍。生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3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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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招生的新设学校校园面积不少于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教室通风、采光良好。不得在高危区域、高污染区域设置学校,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用作校舍。校园校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

2.体育用地。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3.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4.仪器设备。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5.实习实训基地。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6.信息化设备。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教学用计算机生均不少于0.2台。

第十一条中职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职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民办中职学校校长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设置中职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实践教学标准、考核标准、毕业标准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教材。教材使用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教材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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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中职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立。

第十四条中职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新设民办中职学校除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外,还须有不低于300万元的运转资金。

第四章设置审批与管理

第十五条中职学校设置审批分筹设审批和设立审批两个阶段。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设,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第十六条设置中职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其中申请设置民办中职学校应向市州教育(体)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筹设中职学校

1.申办报告(包括学校名称、隶属关系、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营利性民办中职学校应提交必要性和可行性专家论证报告;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二)申请设立中职学校

1.筹设批准书;

2. 筹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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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章程;

4.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专业建设报告(包括专业设置,分专业说明学制、专业规模、招生来源及服务面向、人才需求预测及发展规划等);

6.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学校领导班子年龄、学历、职称、专业等;师资来源及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等);

7.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学校资产、资金、设施设备等);

第十七条设置中职学校应按举办者隶属关系,由市州教育(体)局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中职学校接受属地政府、属地教育(体)局或举办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中职学校教育教学业务按隶属关系由属地或审批教育(体)局管理。

第十九条省教育厅每年通过XX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具备招生资格的中职学校名单、学校性质、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市州教育(体)局也应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辖区内具备招生资格的中职学校详细信息。

第二十条中职学校变更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分立、合并和终止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提供教职工和学生的安置方案,以及校舍、教学设施等的处置方案,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职学校,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限制招生的处理或按有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1.办学条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3.严重违规招生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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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为省教育厅、市州教育(体)局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职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的中职学校,其办学规模、专业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等,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中职学校设置与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发布之后,如遇国家对中职学校设置与管理有新规定,则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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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区域、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职学校专业设置统筹管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职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市州教育(体)局负责辖区内中职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第四条中职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当年增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市州XX县(市区)教育(体)局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考虑区域内学校间专业错位发展,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布局,避免区域内专业重复建设。

第六条中职学校应根据市州XX县(市区)专业建设规划、学校办学定位及自身办学条件,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专业结构,避免专业盲目设置。鼓励中职学校设置符合区域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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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中职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相关教学文件,主要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实践教学标准、考核标准、毕业标准等。

2.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有学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专任教师10人以上,其中专业教师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双师型”专业教师不少于2人;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不少于2人;有一定数量的教学辅助人员。

3.具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专业教学、实训仪器设备总值,一产类专业不低于100万元,二产类专业不低于300万元,三产类专业不低于200万元;有相对稳定的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3-5个。

4.有本专业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专业建设规划包括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课程建设等规划,管理制度包括课程管理、队伍管理、教学实施管理等制度。

5.艺术、体育类和特殊教育中职学校的专业设置条件按国家设置标准执行。

第八条中职学校年新设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新办的中职学校首次设置专业一般不超过5个,除特殊专业外,年专业招生人数应不低于50人;1200-3000人学校的专业大类应不超过3个,3000人以上学校的专业大类应不超过5个。

第九条市州教育(体)局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中职学校设置专业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品牌。

第三章专业设置程序与原则

第十条中职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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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调研报告》。

2.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形成《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3.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以及市州教育(体)局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及其他教学文件。

4.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5.经市州教育(体)局审查、备案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中职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经市州教育(体)局审查、备案后报送省教育厅;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试办,试办满3年可提出申请,经评估合格后正式设置。

第十二条中职学校开设司法服务类、教育类、医药卫生类中的“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专业等国家控制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市州教育(体)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开设。

第十四条中职学校停办专业应报市州教育(体)局备案;连续两年未招生的专业视为停办专业,不得招生。

第十五条中职学校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举办专业教学点,不得将中职学校的专业办学权以任何方式授予任何校外机构和自然人。

第十六条中职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除国控专业外,中职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设置应属该专业涵盖的范围,名称不得与《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得涉及国控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一般不得跨专业大类。

第十八条中职学校须在每年3月31日前报送《XX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查备案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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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家论证报告》等材料,专业设置审查、备案工作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第四章专业设置指导与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专业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制度。中职学校每年均要开展专业办学水平合格性自评;市州教育(体)局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不定期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复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结论为“基本合格”的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招生;结论为“不合格”和结论为“基本合格”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该专业点,三年内不得再次新设;省教育厅不定期对市州教育(体)局的复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论吻合度低于60%的市州,必须重新复核。

第二十条市州教育(体)局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中职学校专业设置指导委员会,负责中职学校专业备案、专业合格性评价等工作的技术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市州教育(体)局要建立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机制,完善专业技能抽查制度和公共基础课普测制度,专业技能抽查或公共基础课普测连续两次合格率低于60%的专业,停止该专业招生。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厅对全省中职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每年通过XX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质学校的专业名称、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省教育厅建立中职学校专业设置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发布专业布点情况,把招生计划、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质量监测、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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