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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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年月日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类。

7.证照类别:农民成员为农业人口户口薄;非农民成员为居民身份证;单位成员为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须知

1. 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填写“货币”。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填写非货币财产的具体种类,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

2.出资额是成员以货币出资的数额,或者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

3.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是单位的由其盖章。单位盖章可以加盖在出资清单的空白处。

4.因出资成员多出资清单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5.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和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须知

1.单位成员主体资格: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2. 证件名称及号码:成员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成员为单位的,填写主体资格证书及其号码。

3. 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自然人的住所为现住所,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住所。

4. 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和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三类。

5.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粘贴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粘贴。

6.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7. 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8.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9.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 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选举为本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3、选举、、、、

为本社理事。

4、选举、、、、

为本社监事。

5、会议决定由****出资*元,占注册资金*%等等。

6、会议决定本社经营范围:

7、会议决定本社经营地址: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任命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为本社理事长。任命、、、为本社理事。任命、、、为本社监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

其他非单位成员名,所占比例 %。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

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表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类。 7.证照类别:农民成员为农业人口户口薄;非农民成员为居民身份证;单位成员为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三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当前,我农场随着新农村建设己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在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趋势下,迫切需要农业市场主体的培育、产业组织的完善和经营体制的创新。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快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全面提升农业的竞争力,增加农民的收入。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场实际,特制订我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和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是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因此,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创新农村合作机制,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有利于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农村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与扩大经营的矛盾,解决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

矛盾,能够推动农业体制创新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三)有利于区域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的形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特有的民办性、专业性和合作性,有利于更大范围的联系和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可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区域特色产品,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地位,促进农村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服务行业快速发展,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佳规模效益。 (四)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生产模式的建立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创新农业标准化推广管理模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推广标准化的主体和标准化生产管理的自律性组织,可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形成按照农业标准体系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的局面,以实现农业科学化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创立农业发展新优势。 (五)有利于转变政府的农业管理职能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转变政府职能,实施农业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实现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准确地了解农民群众的需求,落实各种指导、扶持政策,有效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农村政策、改进政府对农业的领导和管理模式。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02.19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 法律文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律文书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 住所 申请注销 登记原因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 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清算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 清算组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注: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填写须知 1.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2.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长远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4.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5.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6. 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者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一)

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一) 论文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财产归属 论文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有着蓬勃的发展态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具有法人财产权。此处的财产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包括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财产性利益等内容。但是有一些财产权,则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利能力的限制不能被其享有。农业合作社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汉默拉比大帝时期(公元前2067—前2025年),汉默拉比法典就允许获得了经济自由和独立的农民在合作的基础上管理土地。但是真正被称作合作制之父的是威尔士人罗伯特·欧文,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起源于1844年,一帮英国的纺织工人建立的Roch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s,这个协会还在吸收其他协会特征的基础上形成了Rochdale原则,如今美国的合作社还是在这个原则的修正版指导下运行。我国在建国之初也曾经讨论过合作社的引入,并且在1950年7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后来随着一系列的政治变化,我国的合作社逐渐发生了异化。合作社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让现在的人们一提起合作社就想到那个令人心有余悸的年代。本文所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同类农业生产者或者同类农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助性组织,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所说的合作社不具同质性。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各地专业合作社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吸纳的农户数量也占据了可观的比例。目前全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的数量达到2363.5万,占全国农业总户的9.8%,占农户总数的23.3%,接近1/4。如此众多的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新形势下农民致富、农业发展,农村改革的一股全新力量。然而,曾经有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并没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甚至连部门规章都没有,有的只是《农业法》中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因此过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很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活动。但是,农民合作社是不同于商事公司的一类组织,在登记、税收、反垄断的豁免方面都应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的对待方法,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主体需要特别的对待。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浙江省2004年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首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文件。该条例的出台使得浙江省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组织运作和解散等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全国人大农委从2004年9月开始在《农村经济管理》上发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系列立法专题研究报告。2005年8月4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出炉,2006年6月,初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可以行使权利的客体,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对这些权利客体所享有的权利。这种规定方式回避了对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的概括性规定,没能给合作社的财产权以适当的空间,本文意在通过分析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以期在理论上完善合作社的主体地位,避免实践中因理论不清而出现无谓的争论。 一、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 合作社作为一种法人,已为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明定,此即意味着合作社应当具有法人所具备的权利能力。“在财产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即它不仅可以作为财产权的享有者,即权利主体,而且也可以作为承担着,即法律义务的归属主体。在履行义务时,它以属其所有的财产,而且仅以其财产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在财产权层面

农村专业合作社申请全套材料及填表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1. 2.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元)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总数:(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名联系电话 现住所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 6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报告(注销)

×××专业合作社注销清算报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合作社已经×年×月×日召开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年×月×日开始对合作社进行清算。现将合作社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注销合作社基本情况 名称:×××专业合作社注册号:××××× 注册时间:××年××月××日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二、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合作社成员×××、×××、 ×××组成,由×××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合作社清算组于×年×月×日(注: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通知了合作社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年×月×日在《×××报》公告合作社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合作社资产及债权债清算情况。 1.截止×年×月×日,合作社资产总额为×××元,其中,净资产为×××元,负债总额为×××元; 2.合作社财产构成状况;(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合作社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行及银行帐户) 3.清算费用、职工的支付情况;(包括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4.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5.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 6.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 五、合作社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六、其它有关事项说明。 1.合作社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成员×××保存十年,本成员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合作社全体成员保证合作社债务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清算组成员签字: 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专业合作社(盖章) ×年×月×日 注:1、本清算报告内“×”部份由合作社根据各自实际 清算情况填写。 2、以上格式供参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模板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模板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她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能够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人,占成员总数的 %。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经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沧县*********专业合作社 备用名称1 备用名称2 名称预先核准文 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沧县)登记农名预核字2015 ****号 住所 河北省(市/自治区)沧州市(地区/盟/自治州)沧县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 **** 号 生产经营地 河北省(市/自治区)沧州市(地区/盟/自治州)沧县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联系电话139******88 邮政编码061000 □设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 成员总数:**(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100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 注:(当成员全部是农民是按以上填,其余按实际情况填写) (一)为会员提供农业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会员种植的农产品; (三)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服务。

□变更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成员变更宋广秀、宋广升、宋广成、宋玉财、宋红 中、宋振刚、宋清涛、宋振森、宋进财、 宋振千、宋振祥、宋天桥、宋玉府、宋海 河、宋振坤、宋天彦、宋天飞、宋玉来、 宋玉大、宋金升、宋广顺、宋玉向、宋天 平、宋天芝、宋天武、宋广进、宋天稳、 宋淑珍、宋天震、刘春华、宋广忠、宋振 海。 宋广秀、宋广杰、林强、宋珊珊、宋振坤 □备案 分支机构□增设□注销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章程□初次备案□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章程其他□成员名册□联络员□财务负责人 □注销 注销原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分支机构办理 注销登记情况 清算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本社依法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继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有效手段,是农业实现规范化、专业化、产业化和集约化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政府对农村经济进行调控,对农业实施有效管理的关键之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先进农业科技推广,增强农民市场竞争能力,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目标的有效载体,是我们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切入点的重要抓手。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关键的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改善村容村貌,促进乡风文明的物质基础。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单家独户地小规模分散经营,种养面积小、产量低,农业生产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加上信息不灵,科技含量低,经济实力弱,农业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农

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突出。 2、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由农民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 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市场“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生活富裕的目的;也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联产成包责任经营与扩大规模经营的矛盾、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渠道。 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力量。建设新农村,应当重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搞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科技文化技能,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之一。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为广大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方面知识提供了平台,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增强农民的科技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适应市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往往结合合作经营的项目,根据实际生产的需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思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思考|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性质 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一项有效措施,是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各级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深入,建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已受到中央及各级政府极大的重视和关注,本人结合实际工作的一些体会,谈谈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思考。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然性和重要性(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不断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民增收致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培育和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随着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水平逐步提高,也要求产品必须标准化,农民必须组织化。以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一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改变产权关系,不削弱农民独立自主经营地位,不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销售联合等方式,把千家万户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发展和闯市场,较好地解决了目前集体经营在组织建设上比较薄弱的问题,实现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成为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

求。(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农村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但是,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农业生产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农产品流通不畅,转化能力低,出现卖难; 农民增收滞缓的矛盾日益暴露出来,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严重地影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可以统一利用资源,使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带动农民共同致富。因此,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载体,带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又可以扩大农业规模,促进农业结构规模化调整,带动农民增加收入,实现农业增效。(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盟,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运行格局,不仅能较好地填充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断层”,还可以有效地协调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降低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的交易成本,大大消除广大农户与企业交易过程中不平等带来的种种问题,从而实现公司与农户利益的“双赢”。因此,在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产业化的过程中,要把发展区域性、尤其是发展较大区域性的专业合作社,摆上重要位置。(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供销社回归“三农”的主要载体。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农民按照自愿、自主的原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示范文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示范文本)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张三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表“联络员信息”及附表“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增设(注销)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是劳动人民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合作”,然后强调“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以生产环节为准: (1)生产合作社。也就是说,各种合作社从事种植,采集,繁殖,捕鱼和狩猎,畜牧业,道路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建筑合作社。 (2)流通合作社。合作社在流通领域从事市场营销,采购,运输和其他服务。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者合作社和采购合作社。(3)信用合作社。它是一个接受其成员的存款和贷款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 (4)服务合作社。也就是说,通过各种劳务和服务,它被提供给社会市场经济合作法 成员生产和生活中的合作社有一定的便利条件。如租赁合作社,劳动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和利用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基于家庭合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由类似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类似农业生产和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自愿和民主控制。该组织受到工商业,农业和经济部门的鼓励,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1月中旬,省工商局,省农业经济委员会和晋中市工商局派专人到寿阳县进行调查,参观了该县荞麦,六合水产养殖户协会。他们认为农民协会是公司法人,不能独立生产和经营,不能贷款,而农村经济合作社可以筹集资金和贷款。但是,农村经济合作社既不是股东投资,也不是农村集体投资,而是由五个以上的成员组成,并投资了一定数量。研究小组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企业登记,应当发给《公司企业法人许可证》,注册资本不少于一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制。经协商,颁发了晋中榆次怀仁醋业合作社首家农村经济合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济组织的性质和特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个主要特征。一是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首先,它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是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这由宪法和法律直接确认。它是中国广大农村地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障。其次,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农村发展的必然规律,即可以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绝大多数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其他民法学科组织。它是根据法律和政策建立的,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场所,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生产和经营能力,并且可以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满足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因此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它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_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_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_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_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3年09 月 20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侯建武、侯春勇、侯春正、侯春路、侯春红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阜城县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本社住所: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刘南星阁村,邮政编码:053000 。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社业务范围:瓜菜农产品收购、销售,蔬菜瓜果、豆类、油葵种植、销售。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6、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7、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农村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历史发展 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其它 合作化时期 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 人民公社时期 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

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 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该组织是工商、农经部门为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而鼓励发展的。11月中旬,省工商局、省农经委与晋中工商局派专人到寿阳县进行调研,走访了该县“荞麦”和“六和养殖”农民协会,认为农民协会属于社团法人,不能自主生产经营,不能贷款,而“农村经济合作社”可以筹集资金、贷款,但农村经济合作社不是股东投资,也不是农村集体投资,而是由5位以上社员组成,投资一定数额的“合作社”。调研组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企业登记应核发《公司企业法人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1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经过商定,为晋中市榆次怀仁醋业合作社核发了我省首家农村经济合作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表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人

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类。 7.证照类别:农民成员为农业人口户口薄;非农民成员为居民身份证;单位成员为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固定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中打√,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 2. □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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