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员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分析

体育运动员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分析
体育运动员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分析

[内容摘要]:肖像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有些较知名体育运动员无疑是社会公众人物,其形象为社会大众所熟悉,其行为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的保护就有了一定的特殊性。文章通过对国内一起著名的体育运动员肖像权诉讼案件的分析,指出了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应属于个人,集体肖像权也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并提出了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维护其肖像权的途径。

[关键词]:体育运动员;肖像权;集体肖像权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运动员形象为人们所熟悉,其中有些由于其知名度较高,人们称他们为体育明星。体育明星们的“私生活”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商家也看准了体育明星们所能带来的社会效应,纷纷邀请他们为其企业形象代言人,拍商业广告或将其形象印制在产品外包装上;一些杂志也将体育明星的照片作为其杂志封面。这些行为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商家对体育运动员肖像权的不合理使用,也使体育运动员们纷纷走上了维护其肖像权的道路。下面,我就将从体育运动员维护其肖像权的案例着手,对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作法律上的分析。

一、案例:姚明诉可口可乐侵犯其肖像权案

(一)案情介绍:

从2004年4月开始,作为中国男子篮球队签约赞助商的可口可乐公司,在饮料瓶上使用姚明占突出位置的3名国家队队员形象。而姚明作为百事可乐形象代言人,并未授予可口可乐使用其个人肖像的使用权。于是,姚明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

为侵犯其肖像权,并于5月23日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姚明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向姚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可口可乐公司辩称,根据该公司和中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代理机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可口可乐公司“有权使用中国男篮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整体肖像”。[1]

(二)本案需要思考的问题:

1、姚明肖像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法律规定除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享有肖像权,从而排除他人非经公民本人同意而非法使用公民肖像外,还明确了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肖像权属于公民个人享有,而体育运动员也是公民,因此,肖像权属于运动员个人所有,这本毫无疑问,但由于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的特殊性,其肖像权的归属问题还是引起了争议。

在本案中,可口可乐公司就以中国国家总局的有关规定为由,提出根据他们和中国篮球协会的协议,他们有权使用至少3人以上中国队成员在一起的照片。因为当中国队队员一起

穿着国家队球衣时,他们代表的并不是他们自己,而是中国队。而中国篮协依何拥有运动员的肖像权呢?其依据就是国家体委1996年出台的505号文件,明确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中国篮球管理中心对运动员肖像权的问题也有规定,中体公司拥有国家队的集体肖像权。根据这些文件,该公司在3年前代理中国男篮与可口可乐公司签约,授予可口可乐公司相关产品享有“中国男篮惟一专用饮料称号”,同时还拥有中国男篮的整队肖像使用权。[2]国家体委和中国篮协的规定是否合理,体育运动员的肖像究竟是属于国家呢还是属于个人?如果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属于国家,那么体育运动员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基本的人身权是否就被剥夺了呢?这样对公民权利的维护是否会不利呢?我认为这是我国一种特有的现象,也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笔者认为其中存在国家与个人的利益权衡问题。权利就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群体、社会或国家的权利,代表群体、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并不等于个人的利益。[3]由于中国特有的体育体制,运动员都是国家财政拨款培养的,这是否就意味着体育运动员的一切都应是国家的呢?我想,在此也存在情与法的冲突问题,但公民权利不应因国家的培养而灭失,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体育运动员应享有自己的肖像权。

其次,要认清肖像权的内涵。肖像权是公民民事权利中人格权的一种,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因年龄、收入、家庭出身、社会地位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也不因公民隶属于不同机构、组织、团体而有所改变。同时,肖像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与生俱有,既不可被他人剥夺,也不得由本人放弃,但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并获取商业利益。肖像权中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专用权:肖像权具有美学价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物质利益因素,因而具有利用价值。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肖像利用价值享有专有支配权,可以自己使用肖像,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可以部分转让肖像使用权。权利人还拥有利益维护权,即肖像权受到侵害,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请求司法维护。[4]

再次,关于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球协会的相关规定的效力问题。如果认为原国家体委1996年505号文件关于“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实际上

是指国家级运动员肖像的财产性权利的使用、收益权属于国家,不是针对肖像权的人格权内涵而言。[5]这样就可以由国家体育总局或篮球协会与权利人进行商议,在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权;若权利人不同意,则不能使用。这样就达到了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兼顾。如果认为体育总局单方面将运动员的肖像权及运动员的其他无形资产纳入国有资产,那么这样的规定就超出了法律授予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行政管理的

职权范围,也侵害了运动员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法律明确规定肖像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与生俱来并不可剥夺的,行政机构的文件不能作为依据来剥夺个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除非当事人允许他人行使,否则就违反了民法有关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我们的社会,向来有重集体、轻个人的传统,个人为集体牺牲,那是美德。姚明自己也表示,自己一贯以实际行动支持中国篮球事业的发展。同时,也非常希望全社会支持中国篮球事业。所以,姚明赞赏包括可口可乐公司在内所有企业对中国男篮的赞助。[6] 但美德也不应成为违反法律的借口,肖像权属于公民个人,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是不容动摇的。

2、“集体肖像权”的争论

中国篮球管理中心对运动员肖像权的问题也有规定,中体公司拥有国家队的集体肖像权。许多人认为,所谓“集体肖像权”的说法目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肖像权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集体肖像权是不存在的。

在王利明教授负责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三百四十条中规定了“集体肖像权”,即“数个人的肖像并存在一个载体上的,每个权利人肖像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肖

像权为限,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公开。”[7]其立法理由是:关于集体肖像,公开场所的肖像的保护问题,此类场合之下,肖像权的行使存在着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限制和制约,具有一定特殊性,单纯依靠肖像权的一般条款恐难以解决问题,在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和不同意见,因此本章专门予以规定。[8].结合本案来说,姚明请求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其肖像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是对其个人肖像权主张权利,但此案的特殊之处还在于姚明的肖像所置于的外包装上,是三个人的肖像,姚明只是其一,即数个人的肖像并存在一个载体上。

肖像是公民以

其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的视觉表现形式。这一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照片、图画、雕塑、录象、录影等,也可以表现为计算机信息。[9]肖像权是公民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公民个人的肖像权由法律明确地作出了规定,但关于集体肖像权却没有法律依据。我认为集体肖像权应该是存在的,以集体肖像权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否定其存在的理论[10]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应为维护公民权利而设。我国《民法通则》自1986年至尽已有近20年时间,而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也不断衍生出许多新的权利。“集体肖像权”能否作为一种新的权益进行类型化并上升为法定权利呢?

新生权益要实现类型化并上升为法定权利需要两个前提:第一是内容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反法律保护他人的规定;第二是合乎伦理道德,新权利须能够成为人人享有、人人尊重的充满伦理意义的普遍的权利,也就是要符合规则背后的伦理共识。[11]

也许这两个构成要件并不权威,但我认为也已足够,因为权利不应受过多的约束。集体肖像权内容合法,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法律保护他人的规定;人人都可以享有这种权利,不光是体育运动员,只要自然人的肖像置于集体肖像中,那么他就享有而这种权利。所以,集体肖像权为人人皆可享有的一种权利,为维护这种权利,法律应予明确规定。

第二、增设集体肖像权有利于集体与个人利益的协调。个人权利不应因存在于集体中而削弱,集体作为一个利益的单独承担者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当个人权利隐含于集体中时,就发生了利益冲突,而这种利益的协调也是非常重要的。

集体既可以是抽象的概念,也可以是具体的人的集合。在集体肖像权中,我认为集体应是抽象的概念,而集体中的人共同享有集体肖像权,其中某个人行使这种权利也必不能以损害其他人的权利为代价,如果这样的话就侵害了集体肖像权。集体以外的第三人更不得不经集体成员同意而使用这种集体肖像

权,这样集体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依集体肖像权的规定主张权利,向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

第三、这符合法学发展的历史趋势。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体现的人文色彩较重,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应不断发展。当社会出现某种问题或现象,法学就应及时总结,及时作出反应。

追寻人类人格权法的发展轨迹,我们可以发现这是一个不断扩张的过程,一般是在诉讼中出现某一新类型的权益,关于这种权益的诉讼日渐增多,进而实现类型化,为立法所承认,从而成为一种新的人格权形式。[12]正如以上提到的王利明教授负责起草的民法典建议稿中所说,集体肖像权具有一定特殊性,单纯依靠肖像权的一般条款恐难以解决问题,在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和不同意见,因此应专门予以规定。民法最终的目的就是“有损害,就应该有救济”,如果说因为我们的现行法律没有对集体肖像权加以规定,而否定这种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我认为这是一种可悲的想法。

二、由个案引发的思考:体育运动员在维护其肖像权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体育运动员的特殊性

2017年中考政治试题分类汇编:拥有财产的权利

拥有财产的权利 一、选择题 [2017?云南]小江把自己的钢笔赠送给了好朋友,这是在行使自己合法财产的()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 【考点】9D:财产所有权. 【分析】本题考查财产所有权.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解答】小江“把自己的钢笔赠送给了好朋友”这是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行使处分权.所以D符合题意;ABC都与题意无关;故选D. [2017?潍坊]2017年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显示,2016年,潍坊市中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89件,同比上升48.81%;审结689件,同比上升55.18%,达到历年新高。你从中得到的信息有() ①我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要加大依法保护力度 ②我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结率高,表明居民法治意识增强 ③我市注重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权 ④我市居民的维权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考点】9K:智力成果权. 【分析】本题考查智力成果权.智力成果权也称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等. 【解答】智力成果权即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利的总称.2016年,潍坊市中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89件,同比上升48.81%”.题干中的这一材料说明了该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要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审结689件,同比上升55.18%,达到历年新高.”这说明了我市注重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权.因此选项①③正确;选项②④不符题意,故选B. [2017?包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智力成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这样做() ①是为了更有效地鼓励公民的创新精神 ②为公民维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③是为了激励人们创造更多无形财产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

肖像权使用授权合同

肖像权使用授权合同 甲方(肖像授权方):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电话): 乙方(肖像使用方): 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电话): 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视频作品、摄影作品的使用达成合同如下: 一、甲方许可乙方对于年月日跟拍中带有甲方肖像的视频作品、摄影作品享有永久使用权,乙方无需支付给甲方任何费用。 二、乙方在使用带有甲方肖像的视频作品、摄影作品时,甲方同意将视频作品、摄影作品根据商业用途进行合理合法的改动和加工,但乙方不得或授权第三方将带有甲方肖像的视频作品、摄影作品改成毁谤、猥亵、淫秽或任何不道德的影片资料。 三、甲方许可乙方将此次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视频作品、摄影作品授予并许可乙方用于各种媒介下使用和出版。 四、乙方需保护甲方的隐私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甲方的有关资料。

五、甲方同意乙方及代表乙方利益的人或单位,在持有、制作或使用此次拍摄的作品时,不因肖像权、使用权而承担法律责任和支付任何费用。 六、乙方有权或授权第三方将带有甲方肖像的视频作品、摄影作品,适当的运用文字或其他描述性的语言的支持,然后将修改后作品用于出版、新闻、广告等法律许可的用途时,甲方不会加以限制和额外得到报酬。 七、授权地域为:。 八、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协商后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肖像授权方:(签名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肖像使用方:(签名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肖像权使用授权书四篇

肖像使用授权书四篇 篇一:肖像使用授权书 肖像使用授权人姓名,性别 被授权人(单位): 公司地址: 本人同意:组织本人所拍摄的含有我肖像的全部照片和影像资料(以下简称肖像资料)的著作权永久归属,且肖像资料的底片和原件由保存。使用肖像资料或肖像资料中所含本人肖像的全部或局部所获得的收益归 所有,本人不要求参与分配。 本人授权:有权以营利或非营利为目的,在国内外各种媒体或媒介(包括:1、报纸、杂志、图书、日历、图片、图表等印刷品;2、互联网、局域网、应用软件;3、电视、墙体、车身内外、电梯、户外广告牌、各种音像播放设备;4、宣传手册、产品包装; 5、其他一切能够合法存在的媒体或媒介)上使用肖像资料中所含的本人肖像的全部或局部(包括用于制做广告、商标、标识、装饰橱窗、文章配图等)。

使用本人肖像的期限为:永久。 依本授权书使用肖像资料或肖像资料中所含的本人肖像的全部或局部时,无需另行通知本人。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授权人: 被授权人: 年月日

篇二; 肖像使用授权书 甲方: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护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鉴于: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期间,甲方系乙方聘用的员工。甲方在职期间,作为乙方员工,无偿拍摄了系列带有乙方产品的图片用于乙方宣传企业文化及产品品质,同时亦树立了甲方积极正面形象。鉴于甲方已与乙方协商解除聘用协议,现双方就乙方继续使用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或者照片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拍摄的甲方照片并无偿用于宣传册的相关事宜系经甲方授权许可,不存在任何侵犯甲方肖像权的情形。 二、甲方确认,甲方离职后,乙方有权继续无偿、排他的、不限地域的永久使用甲方照片或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或者照片,乙方可将甲方照片或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用于对外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成宣传册、宣传广告或其他方式。 三、乙方不得授权第三方将上述图片或照片改成毁谤、猥亵、淫秽

(完整版)职业道德与法律练习题(二六)及答案

练习题 职业道德与法律练习题(二六) 整理人:湖北崇阳柳顺荣 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 1.2005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后,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2009年,乙出差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该搬出该房 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 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 2、甲将收藏的清代瓷器卖给乙,乙付清价款,约定5日后交货。丙得知后找到甲愿出双倍的价钱购得此瓷器,甲丙遂达成一致,丙交定金若干,并约定3日后交货。乙听说后以给甲7岁的女儿买芭比娃娃为诱饵,诱其将瓷器从家中取出交给乙,对该瓷器的所有权归属,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所有权仍属于甲 B.乙取得瓷器的占有,视为甲对乙履行合同,所有权归乙 C.甲一物二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归乙 D.因为约定交付给丙的日期在前,所有权归丙 3、保护公民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重要意义表现在() A.是公民当家做主的表现 B.可以维护个人的发展 C.可以保障公民专心致志的从事生产、工作和学习,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D.可以保持社会长久的发展下去 二、多项选择(在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意的)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打击和惩罚各种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对此,理解错误的是() A.公民的一切财产都受到法律保护 B.法律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C.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 D.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举例论述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

举例论述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 高景中央民族大学 摘要:对于肖像权与肖像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对于冲突解决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很难从法条规定上的出结论。我从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肖像和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论述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而对于冲突问题的解决我认为主要是看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少量的法律条文仅仅只是作为没有约定时的补充。关键词:肖像权著作权约定冲突 一、案例 案例一:甲女士委托摄影师乙为其拍摄了一张艺术照,后来甲了解到一家女性杂志正在征集封面人物像,甲遂自作主张将自己保存的艺术照卖给该杂志社作为封面。之后不久,乙在看杂志时看到了自己拍摄的艺术照,了解事情经过后,乙向法院起诉甲侵犯其著作权。 案例二:甲画家聘请了乙小姐为其作画当模特,作了多张以模特小姐乙为素材的画之后,甲觉得自己画得很好,随即产生了办画展的想法,后来甲为其所作的多张模特素材画办了一个画展。之后不久,乙了解到了甲办画展的情况,随即向法院起诉甲侵犯其肖像权。 以上两个案例中,均是因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关系没有处理好而发生纠纷。两个案例分别代表了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发生冲突的两种情况。即案例一: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肖像;案例二: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探讨如何处理好这两个案例,其实就是研究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 二、肖像权与著作权关系概述 公民的肖像是公民形象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的造型艺术和其他艺术形式的客观再现,由于一个具体的肖像作品同时体现着两方面的权益,一方面是肖像作品的著作所有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肖像人就该肖像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即肖像权。就同一肖像而言,这两方面的权益无疑是冲突的,我们所要解决就是这种冲突关系。 在我国,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是由民法加以规定并保护的。《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一章中又明确规定,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美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而肖像往往是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形式表现出来的,那么美术摄影作品肯定包括肖像作品。因此,肖像作品一般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此就意味着在我国一幅肖像作品上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很可能发生冲突。但我国法律对这种冲突应如何解决以及如何协调却没有明确地规定1。 三、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肖像(案例一) 1程啸,杨明宇:《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研究》,四川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员工肖像权合理使用协议-标准版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肖像使用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的肖像权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在拍摄、制作公司宣传册等制作广告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电子版、视听资料、音频等)等的相关过程中,有可能会涉及或者使用乙方肖像,乙方自愿表示同意。若因甲方制作宣传资料等需要使用、拍摄乙方肖像,乙方须随时予以配合。 甲方根据制作广告宣传需要拍摄或者制作的包括有乙方肖像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甲方,但肖像权属于乙方。 甲方必须合理使用乙方肖像,不得用于广告宣传、企业或者产品介绍等推广、介绍企业或者企业产品之外,并禁止未经乙方同意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的相关肖像。 甲方有权根据宣传需要对含有乙方肖像的作品进行编辑、出版、发布、技术处理、修改等,但不得恶意侵犯乙方肖像权,以及损毁乙方形象。 甲方在合理范围内,有权免费使用乙方肖像,其肖像使用权报酬已经包含在薪酬待遇之中,不再另行支付费用给乙方。 基于甲方企业的发展需要及广告宣传制作的成本,以及甲方使用乙方肖像制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甲方使用乙方肖像的权利及于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

本协议一式二份,签字或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电话: 乙方: 电话: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教案我有肖像权

2.2我有肖像权 一.教材分析 1、教材地位分析: 本课是《思想品德》(人教版新课标)八年级上册第一单元“我们享有人身权利”第二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第二课时的内容。通过第一课时学习,学生已初步了解了人格尊严权的内涵,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本课时将进一步具体说明其中的肖像权,使学生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课对应的课标要求是:“我与他人的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部分——“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教学理念:考虑八年级学生的特点和需要,以学生活动和讨论交流为教学的主要方法,让学生切实参与活动,在活动中得到认识和体验,产生践行的愿望,将课堂教学和自己的行动结合起来,充分引导学生全面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发展思辩能力,注重学生的心理体验。 2.对教学目标的分析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教学,引导学生反思自己在与同学交往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不良表现,体验给受害者所造成的危害;培养学生尊重他人肖像权的责任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能力目标:通过教学,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肖像权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律武器追究侵犯者的法律责任。 知识目标: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肖像是一个具体的人的外在标志;懂得肖像的含义及作用,肖像的内容,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 3、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点: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肖像权的义务。 确定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对肖像中的权利认知较差,在生活中侵犯他人此类权利的事情以及自身权利被他人侵犯的事情时有发生;部分学生更是出于好奇好玩、不懂尊重他人,加之电脑技术的发展及网络的虚拟性,在网络上恶意损毁、丑化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教育学生重视维护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教学方法 1、问题教学法: 、分析问题,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指导学生观察周围环境,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 2、调查分析法: 通过学生对周围侵权现象的发现与调查,了解现实生活中种种侵权行为,引发学生的思考,加强学生的情感体验。 3、体验教学法:创设一定的情境,让学生身临其境的切身感受权利的意义,从而激发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尊重他人权益的意识。 4、案例教学法: 再现生活中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5、合作交流法:学生通过一系列活动及探索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培养合作意识,

肖像权侵权起诉状

肖像权侵权起诉状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一旦他人侵犯,我们可以追究其责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肖像权侵权的起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肖像权起诉书一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 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 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肖像权起诉书二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出版并交付12寸婚纱写真照片琉璃相册。 2. 停止对原告的所有肖像的无尝占有,即停止对原告肖像的侵权。 3. 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7月初,在被告营业处(在巴黎风情婚纱摄影),拍摄婚纱写真外景一套。 (12寸琉璃相册一套共18页)原告于2012年7月29日到被告营业处(巴黎风情婚纱摄影)挑选像册设计模板,被告要求原告缴纳60元照片加选费。

《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教案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备课人:尚之亿 课题: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课型:新授课 课时数:1课时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理解法律保护我们的财产权,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提高学生维护自己的财产 权和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的法律意识。 教学重点: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教学难点:侵害财产权要承担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讲授法、举例法、分析讨论法。 教学内容及过程: 一、清点人数: 防火、防电、防水、防疾病、上下楼梯靠右慢行,禁止校园暴力,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民族团结,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物,爱清洁、讲卫生,保护环境,共建平安校园、共建绿化校园。 三、复习: 1、什么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有哪些?

2、我国《民法通则》是如何保护人身权利的? 导入新课: 出示有关体现财产权的图片,提问学生图片中事例体现了哪些财产权,帮助学生理解财产权。然后,再导出第一目题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理解,进而引导学生探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的相关规定。 <问题设置> 1、什么是财产权?财产权的分类? 2、哪些法律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 刑法) 3、侵害财产权所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 四、讲授新课: (一)法律保护财产权: 学生阅P133案例。 教师点拨:捡到东西不还_____非法占有。若知道是谁的东西,不还_____恶意非法占有。将捡到的东西卖出______非法转让。若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买入,则第三方可以不还,但捡物者应赔偿失物者。若第三方知情,则退钱还物。 1、财产权的含义及内容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2、我国法律保护财产权的有关规定

肖像权使用合同

肖像权使用合同 甲方(肖像使用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电话): 乙方(肖像许可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电话): 兹由甲方聘请乙方拍摄________________平面广告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使用方(甲方)和肖像许可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乙方肖像的广告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一般约定 1、甲方聘请甲方为× ×的形象代言人,拍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广告。 2、乙方为本合同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甲方作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甲方拍摄的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广告灯箱;?杂志封面;?或其他经双方约定的拍摄内容。 2、使用形式 甲方使用乙方肖像作为× ×宣传画。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肖像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四、费用及结算 1.拍摄费及肖像使用酬金 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作为拍摄及肖像使用费。 2.酬金支付方式 在拍摄完毕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如拍摄的图像因其它原因未能获得甲方客户的认可,乙方承诺配合甲方重拍一次,重拍一次的劳务费用为合同额的______%(即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正确使用带有乙方肖像权的作品,对甲方损害乙方肖像权的行为有权制止; 2、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拍摄其肖像,并保证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甲方使用其肖像; 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广告摄影。拍摄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配合甲方拍摄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并将该作品用于甲方需要的广告用途; 2、甲方需保护乙方的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乙方的有关资料;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一、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

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 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2020年中考思想品德试题分类汇编-拥有财产的权利(含解析)-最新推荐

、选择题 [2017?云南]小江把自己的钢笔赠送给了好朋友,这是在行使自己合法财产的() A ?占有权B.使用权C ?收益权D ?处分权 【考点】9D:财产所有权. 【分析】本题考查财产所有权.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解答】小江“把自己的钢笔赠送给了好朋友”这是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行使处分权.所以D 符合题意;ABC 都与题意无关;故选D. [2017?潍坊]2017年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显示,2016年,潍坊市中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89件,同比上升48.81%;审结689件,同比上升55.18%,达到历年新高。你从中得到的信息有() ①我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要加大依法保护力度 ②我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结率高,表明居民法治意识增强 ③我市注重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权 ④我市居民的维权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考点】9K:智力成果权. 【分析】本题考查智力成果权.智力成果权也称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等. 【解答】智力成果权即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利的总称.2016年,潍坊市中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89件,同比上升48.81%”.题干中的这一材料说明了该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要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审结689件,同比上升55.18%,达到历年新高.”这说明了我市注重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权.因此选项①③ 正确;选项②④不符题意,故选B . [2017?包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智力成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这样做() ①是为了更有效地鼓励公民的创新精神 ②为公民维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③是为了激励人们创造更多无形财产 ④能有效地杜绝相关侵权行为的发生。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分析】本题考查智力成果权.智力成果权,也称知识产权,通

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

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 合同签订地:[ ]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乙方:[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乙方监护人:[ ] 身份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甲方使用乙方肖像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许可内容 1.1乙方许可甲方使用乙方肖像,用于甲方[ ]。本合同甲方同时包括甲方关联公司。 1.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由甲方自行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拍摄带有乙方肖像的照片、图像、视听资料等作品(“作品”),并同意甲方以适当方式将该等作品用于甲方的各项业务及宣传活动。 1.3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修改。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妥善使用乙方肖像。 2.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在[ ]时间内拍摄完成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 2.3乙方许可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其肖像,并同意甲方拥有对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2.4乙方对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以及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5乙方承诺,不再自行或许可他人拍摄与本合同项下作品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同或近似的用途。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 3.1本合同报酬(含个人所得税等):人民币大写[ ],小写[ ]。该报酬已包含肖像权使用费、拍摄广告的劳务费、交通费等本合同项下肖像权许可使用事宜所涉全部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就甲方(含其关联公司)对乙方肖像的使用,乙方及其他方不得再主张任何费用、报酬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法律上对肖像权内容的相关规定

法律上对肖像权内容的相关规定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内容是: 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3、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猜你感兴趣:

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公众人物是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线里面的,当然,多数情况下也是通过新闻报道对他们进行了解。但有一些记者可能素质比较低下,随时随地的跟踪、偷拍公众人物,这就有可能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进行侵犯。那么在实践中,▲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媒体为了商业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最主要的也是要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所以为避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新闻媒体都要尽量征得本人同意。尤其是公众人物的肖像,如果未经其本人及其有关人员准许而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目的,这就是侵犯他们的肖像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宣传对于商品销售具有重要的推广作用,而公众人物有助于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强商品的号召力,形成巨大的名人效应。对此一些媒体为了商业目的而非法制作和使用他人肖

像,牟取非法利益,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害。 ▲(二)新闻媒体不当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的照片和录像未经本人同意。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根据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公众活动或其他报道价值的任务、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须取得他人同意。但这种权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应拍录那些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如果公众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闻事件中,或者即使参加了公众活动但并非报道内容所需要,则未经公众人物许可不得拍照、录像。 2、擅自使用公众人物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这主要是指新闻报刊书籍以及其他一些公开刊物未经公众人物允 许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专有权。如中国女演员梅婷因《希望》杂志未经其允许将其作为封面并在旁边写有不相关的文字而提起诉讼,认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法院审理认为侵权成立,判令《希望》杂志赔偿原告4000元。 3、擅自拍录公众人物私人场合的肖像。私人场合发生的事实较多地涉及到隐私问题,新闻工作者拍录他人私人场合的肖像必须经过本人同意。“私人场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动

肖像权使用授权协议书

肖像权使用授权协议书 甲方(摄影方): 乙方(模特):________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为模特进行拍摄,并使用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内容 1、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模特拍摄肖像作品,具体拍摄时间:_________;拍摄地点:。 2、甲方有权排他地、不限地域地使用甲方本次为乙方拍摄的肖像作品,甲方使用形式包括:甲方的线上网络展示与宣传(公司官网、微信、微博、论坛等)、线下活动外宣(易拉宝、展板等)。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享有本次拍摄肖像作品的着作权、出版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 2、乙方同意甲方将肖像作品用于宣传、展示、展览等合法用途的宣传品以及户外广告、网络及电视广告宣传。 3、乙方同意甲方在后期制作中对肖像作品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4、乙方同意甲方肖像作品使用权时间为2年。 5、甲方需保护乙方的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乙方的个人资料。 6、甲方需保护乙方的肖像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将本次拍摄的肖像作品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

三、违约责任 1、若协议的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甲方若非法利用肖像作品并侵犯乙方的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 本协议甲、乙双方必须相互遵守,如有任何一方没有遵守协议的以上相关条款,则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以上手写文字同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由双方协商形成补充协议确认。 4、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

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 一、肖像权相关: 1、"宪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8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9条: 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5、广告法第25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6、广告法第47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2)假冒他人专利的; (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7、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出自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2005年 二、物权相关: 对于在公共空间中拍摄特定的物体,目前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对于一些禁止拍照的地方,比如博物馆、美术馆,拍照也是违反了这些机构的规定,不是违法。如果是可辨认身份的私人财产,比如建筑物、农庄、企业名称、商标等,是按上述的广告法第25条、第47条执行。 目前全球的图片行业内,在新闻报道、传媒出版中使用涉及人物肖像、私有物产的图片,只要不是恶意(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使用,惯例都是无需

《维护财产权》教案.doc

《维护财产权》教案 新课程标准的目标要求: 1.了解宪法和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利的规定,财产继承的两种方式。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作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他们尚未参加劳动,没有创造物质财富,但他们同样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同样具有财产权, 3.学习法律常识,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应有的合法财产。 第一课时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一、导入揭题 出租车司机李某应旅客王某的要求将其送往火车站。王某下车时不小心将钱包丢在了出租车上。李某发现后,打开一看,内有5000元现金。此时,他正好从收音机里得知某大学的学生因患白血病而向社会求助。李某就产生了将这笔意外之财捐给患病的学生的想法,于是就将这拾到的5000元现金寄给了这位大学生用以治病。请同学们说说 1、你会怎样评价这位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他该不该在未征得失主的同意自行处理其财物? 2、如果你是失主,当你找到李某听到他将5000元捐给了白血病患者的消息后,你会做出什么反应?如果到法院状告会告赢吗? 要解决大家头脑中的这个疑问,就需要我们从公民的财产所有权问题说起,从而引入课题。板书: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二、学习目标 1. 了解我国保护财产权权的基本法律。 2. 了解我国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3. 认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主要是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的;我国 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会判断生活中财产权是否被侵犯的行为。 4. 理解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是受到国家法律特殊保护的。 教学重点: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的含义、财产继承的两种方式。 教学难点:如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如何理解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是受到国家法律特殊保护的。 三、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交流展示 ㈠学习“探索园”,初步感知。 请同学们自学“探索园”p58“情景研讨”,然后小组讨论交流,完成下面的问题: 1、女儿不能继承遗产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2、不尽赡养义务可以继承遗产吗?为什么? 3、张老伯可以立遗嘱把遗产捐赠吗?为什么? 4、城堡的荔枝树能作为遗产吗?为什么? ㈡请同学们自学“法律导航” p60第一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思考下列问题: 1、什么是财产所有权(即含义)?私有财产主要包括那些方面?

肖像权使用授权书

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鉴于:_____ 年___ 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 月___日期间,甲方系乙方聘用的员工。甲方在职期间,作为乙方员工,无偿拍摄了系列带有乙方产品的图片用于乙方宣传企业文化及产品品质,同时亦树立了甲方积极正面形象。鉴于甲方已与乙方协商解除聘用协议,现双方就乙方继续使用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或者照片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拍摄的甲方照片并无偿用于宣传册的相关事宜系经甲方授权许可,不存在任何侵犯甲方肖像权的情形。 二、甲方确认,甲方离职后,乙方有权继续无偿、排他的、不限地域的永久使用甲方照片或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或者照片,乙方可将甲方照片或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用于对外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成宣传册、宣传广告或其他方式。 三、乙方不得授权第三方将上述图片或照片改成毁谤、猥亵、淫秽或者任何违法图 片。 四、甲方承诺,由乙方拍摄的上述图片或照片,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另作他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六、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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