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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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心市区在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城市详细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

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三)城市分区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各分区内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安排。

第十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以下简称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心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部门或具有乙级以上证书的建筑设计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前款以外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分区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规划设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矿区及其居民住宅区、出口加工区、机场、农场、林场、牧场、鱼场和风景区、文物保护区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市或县(委托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自行组织编制或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城市中各行业及有关单位应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编制城市规划,按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属于部门或单位委托编制的详细规划,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新民、辽中县和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沈阳出口加工区、桃仙机场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地区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属市级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属省级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镇和东陵、于洪区行政区域内镇的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审批。

(七)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中心市区范围内用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区、仓储区、科研教育区和火车站、机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级商业中心区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十)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虎石台镇、辉山风景区、桃仙机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款以外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邮政、电信、电力、铁路等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十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矿区及其居民住宅区和农、林、渔、牧场等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地处规划区中心市区范围内的,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处其他地区的,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审批或市人民政府委托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在审批前应征询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县(委托区)、镇人民政府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镇主席团)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由市、县(委托区)、镇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八条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市、县(委托区)、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总体规划的内容进行局部调整,调整方案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市、县(委托区)、镇人民政府在实施总体规划的过程中,遇有下列重大变更情况之一需要修改总体规划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规划期限变更的;

(二)城市性质中主要职能变更的;

(三)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有较大变更的;

(四)城市布局和干道系统有较大变更及市区主要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

第二十条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调整,须报原审核机关或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要依据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选定位置和范围,编制开发建设和改建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限制零星分散插建。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条件。靠近市区成片开发要充分利用城市的现有设施,需要配套的市政、公共设施,应当纳入城市的统一系统。

第二十三条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避开中心市区。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一般应安排在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城市。

第二十四条独立开发建设的新工矿区,应当按照逐步形成工矿城镇的要求统一制定规划。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各项建设不得危害居住区环境。

第二十六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市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及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

第二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同调整用地结构、优化城市布局相结合,同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相结合,同城市基础设施的改造建设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在旧区改建中,不得损害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保护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不得在保护控制区内进行与原有风貌不协调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对旧商业区的改建,应区别不同情况规定范围,分类编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重点地区的改建和发展。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确定布局和选址时,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征用、划拨、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持计划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县(委托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如需要改变使用性质,须经原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并重新履行用地批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形、地貌,随意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和设置废渣、垃圾堆场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如改变土地用途,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之前,应首先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中心市区范围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其他地区,向所在县(委托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准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使用期间,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或个人无条件退回用地;使用期满应视规划部门要求恢复原地貌并无偿退回用地;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等其他工程设施。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涵、管线或其他工程设施,都必须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市、县(委托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同时按规定缴纳规划验收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的,规划验收保证金一次退还。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未按规定办理下阶段手续或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须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内容的,应持原发证件和申请报告,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拨款、供水、供电。

第四十一条根据城市规划进行管线综合改造的地区,有关单位应当参加。符合有关规范的同类管线,应同杆架设或同沟敷设。

第四十二条根据城市规划,有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地区,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参加集中供热,不得单独建设小型采暖锅炉。

第四十三条重要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原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七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规划验收保证金不予退回,经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再验收合格后,予以退回。

第四十四条地下管线在填土之前,须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指定的勘察测绘部门到现场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准回填土。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之前,有关部门不予供水、

供电、供气。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档案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同时一次性退还档案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管线工程,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临时建筑(含暂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手续。使用期限内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应及时拆除,并给予拆除单位适当补偿。期满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清除地上杂物。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临时集贸市场,须经市或县(委托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二条在实施城市规划中,建设用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转让、出租、抵押批准的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用地时擅自改变用地用途的;

(二)临时建设用地逾期不退回,或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应退回而拒不执行的;

(三)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用地的。

第五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或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除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补交有关费用外,对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罚款:

(一)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罚款;

(二)对施工单位处以违法部分施工取费一至五倍罚款;

(三)对承担设计的单位,处以违法部分设计费用一至五倍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除责令立即停止和恢复原貌外,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无建设工程造价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或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而拒不执行的,由市或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限期拆除外,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日处以一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五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拆。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 9 1年5月3 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 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 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心市区在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城市详细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三)城市分区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各分区内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安排。 第十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以下简称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心市区控制性详 细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部门或具有乙级以上证书的建筑设计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前款以外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分区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规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一、规划期限和层次 1.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 2. 规划层次 规划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为沈阳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市区、1个县级市和3个县,面积12881平方公里。划定市区范围为城市规划区,面积3471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实行城乡规划建设的统一管理。 中心城区以四环路为基础,面积1545平方公里。 二、城市发展目标 推进东北金融中心、综合性枢纽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实力,把沈阳建设成为立足东北、服务全国、面向东北亚的国家中心城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沈阳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宜居之都;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把沈阳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加强历史文脉保护和特色风貌建设,把沈阳建设成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文化名城;加快向经济开放、文化包容的东北亚国际大都市迈进。 三、城市性质和职能 1. 城市性质 辽宁省省会、国家中心城市、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2. 城市职能 (1)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与科技创新产业基地; (2)国家重要的国际交流中心和文化产业基地; (3)国家综合交通和信息枢纽; (4)东北地区经济中心和金融中心; (5)东北地区旅游集散地和目的地; (6)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 3. 城市规模 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1130万,城镇人口990万,城镇化水平达到87.5%左右。中心城区城市人口73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730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9.3平方米。 四、区域协调发展 (一)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国家中心城市,是指位于全国城镇体系顶端,对内引领、带动区域发展,对外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城市。 1. 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意义 随着国家更加注重区域均衡与协调发展,在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四大经济板块”格局中,东北地区需要一个国家中心城市,带动东北地区的振兴和发展。沈阳作为东北地区的中心城市和沈阳经济区的核心城市,具有东北亚中心区位、工业经济发达、金融辐射力强、综合交通网络便捷、文化影响力大等优势,最具条件成为东北板块上的国家中心城市。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一:城市规划设计谁说了算 在烟台市东部海滨,一个能容纳4万人的新体育中心初展新姿。这个重要的城市建筑设计方案就是由群众拍版的。 自1999年起,烟台市就开始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公示制度”。这项制度规定,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及分区规划、风景区规划以及重要地段、新建居民小区、重要公共建筑和民众关心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都要通过新闻媒体或举办展览、设公示牌等形式进行公示。 城市规划设计公示制度实行两年来,共收到民众的建议和举报数百条。一些重要建筑项目甚至被民众否决。例如,烟台火车站改造工程设计方案没有通过民众的评议,工程就搁浅了;而烟台市体育中心的3个设计方案,经过民众投票,有一个方案获得多数选票,于是市政府决定,就按照这个方案施工建设。 试析: 1、分析烟台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公示制度”。怎样评价根据民众投票多少来 决定城市规划方案的做法? 2、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怎样做到既吸取民意,又符合城市发展和科学管理的要 求? 案例二:汉普顿市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 在一般社区,政府专家制定城市规划,公民学会按照规划安排生活。专家们努力工作以使公民的反对最小化。虽然公众可以在听证会上攻击这些规划,但通常规划者只是寻求对自己要做的决策得到批准。如果反对之声越来越大,就会迫使对规划进行修改。但即便如此,专业规划者仍然处于主管者的位置;下一轮规划还是他们控制。 在90年代初期,弗吉尼亚州的汉普顿这个有着13万人口的城市开始卓尔不群。 琼·肯尼迪(Joan Kennedy)还记得,当时传统的城市规划程序再也行不通了。她是该市的城市规划主任。她回忆说,她的机构刚刚起草好城市整体规划。 我们刚刚经过一种常规的、传统的公民参与程序,即你在报纸上登出广告,告诉大家来参加会议。然后,把正在考虑要做的事情告诉大家。因此,我们声明,该计划将是整个社区未来发展的愿景。 接下来就是对规划委员会的公众听证会。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辽宁省沈阳市智慧城市总体规划(2016-2020年)

辽宁省沈阳市智慧城市总体规划(2016-2020年)智慧城市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与城市转型发展深度融合的产物。智慧城市是国际上公认的推进城市走向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有效提升政府效能、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服务、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保护生态环境的现实选择。 沈阳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经济、文化、交通和商贸中心以及国家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级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全国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正面临新常态下产业转型升级、经济提质增效的重大挑战。紧紧抓住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发展的战略机遇,深化落实国家推进智慧城市、大数据、?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的战略部署,以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释放数据红利为核心,加快推进智慧沈阳建设,实现数据兴市、信息强市、智慧融市、创新立市,已成为沈阳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加速成为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抉择和必由之路。 本规划结合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依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中发〔2014〕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770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沈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汇编(整理版)

目录 1.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02]54号) 2.关于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91号) 3.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 4.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5.关于加强售楼处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10}142号) 6.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11]71号) 7.沈阳市酒店式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11}96号) 8.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11}47号)

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 (2002年3月21日沈规国土发[2002]54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话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物退让规定》(沈规发[2000]18号文件),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居住建筑容量控制 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住宅项目,在满足建筑密度、绿地率要 求前提下,其容积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居住建筑(不含别墅)容积率不大于1.0。 (二)多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7。 (三)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3.5。 (四)高层、多层、低层混合布置按上述指标的上、下限值进行控制。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通过上不再审批七层住宅。 第三条二环以内,规划为非高层区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插建12层以上 的高层住宅。 第四条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地块,不再审批零星插建居住建筑。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条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两侧的距离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以下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市场和贸易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四)沿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沿其它门牌号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新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2 米,主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 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 第七条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 (一)界外为居住建筑的,应符合建筑间距规定,且退相邻地界不小于6米。

沈阳市的城市布局现有的问题以及规划

沈阳市的城市生态布局问题分析与构想

目录: 封面:沈阳市的城市生态布局问题分析与构想 一、沈阳工业空间布局的发展趋势及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 1 - 二、面对上述5大趋势,当前沈阳市工业空间布局调整在生态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 三、使沈阳市生态建设在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中应把握的基本点…………………………………………………………- 3 - 四、沈阳市的生态布局以及构想………………………- 5 -

伴随着我国已步入工业化的中期阶段,沈阳的城市化发展进程正处在一个产业转型和结构升级的关键时期。沈阳工业的发展与进步在整个城市发展中仍将是重中之重。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沈阳工业的发展不仅将参与全球经济重建下的外部结构重组,也将面临着城市内部空间布局的变更。因此,正确预测沈阳市工业空间结构的变化趋势并加以有效的引导,是我们实现城市空间布局优化与工业产业结构升级,来建设生态城市的重要指标。也是新时期政府实施综合运筹城市发展、整体经营城市战略,进而提高区域中心城市综合竞争力,寻求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沈阳工业空间布局的发展趋势及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国际国内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发展演变规律看,城市的空间布局一般都要经历4个发展阶段:即混杂聚集阶段、分区聚集阶段、多级聚集阶段和分散聚集阶段。沈阳市的城市空间结构正处于分区聚集向多级聚集转化阶段。城市功能正由单级走向多级、简单趋于复杂、低层次上升为高层次。城市工业布局的演进相应呈现"大分散"、"小集中"的重要特征,具体有5个明显的趋势标志:1.城市空间的拓展正由过去的工业牵动主导型转向城市功能多极化、多元化牵动型;2.工业用地郊区化分散和产业布局分区化集中的趋势日益显现;3.城市

智慧城市建设规划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方案

智慧城市建设规划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方案 加快智慧城市重点示范工程建设,重点实施政务云中心、“云海”、“食海”、“福海”、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智慧畅通、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智慧城管综合平台、智慧小区、天网、智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工程等十一个重点工程,到2015年形成一批重点先行的智慧城市应用示范项目。 (一)政务云中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云服务中心,统筹考虑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信息资源、应用支撑和信息安全等要素,建成公共、安全、灵活的供政府及部门广泛接入和使用的平台系统架构;优化云服务中心数据仓库配置,统一数据库管理软件、操作系统、中间件和开发工具等应用支撑软件,构建应用支撑软件服务;统一开发通用型应用程序、应用功能组件,构建应用功能服务;构建逻辑集中、实时高效、共建共享的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共享体系;完善政务云服务中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大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充分发挥云计算虚拟化、可靠性、通用性和高扩展性等优势,支撑各部门应用发展,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资源集约应用率,最大限度减少信息孤岛;转变电子政务建设和服务模式,促进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走市场化、专业化道路;全面提升电子政务

技术服务能力,降低电子政务建设和运维成本,实现电子政务运行资源集约化、管理服务化、数据一体化。 (二)福海工程。福海工程是通过整合关乎民生的各种资源,打造一个为市民和社会组织提供综合性、个性化、差异化服务的平台。福海工程坚持以人为本,重点围绕市民的衣、食、住、行、学、医、业等,为每个市民提供定制化的“幸福人生”个人网页,记录个人从生到老整个人生历程中的健康信息、教育信息、工作信息、生活消费信息,以及摄影、写作、兴趣爱好等各种个性化创作信息等,最大限度让市民享受智慧城市的建设成果。 ——出生:提供生育证办理、孕妇产前检查、孕妇围产保健、孕产院预约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疫苗免疫接种、出生申报入户等的办事服务流程和信息查询;同时,推送早期健康教育、孕妇及新生儿用品等社会化服务信息。 ——教育:提供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中教育、大学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对外交流与留学服务、教育救助等全过程教育信息服务,包括学区划分、入学转学、休学办理、学历认证、专业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认证、教育收费、教育救助金申领、成绩分析报告等基本信息服务;同时,推送高校创业、留学中介、学校信息查询、教育政策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工作:提供招聘信息、劳动就业、人事招考等信息。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 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总体方案规划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总体方案规划 I

目录 1智慧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3) 1.1指导思想 (3) 1.2发展原则 (3) 1.3建设目标 (4) 2智慧城市建设内容 (8) 2.1概念设计 (8) 2.2总体架构 (8) 2.3网络架构 (10) 2.4数据架构 (11) 2.4.1智慧城市数据架构 (11) 2.4.2非结构化数据规划 (11) 2.4.3结构化数据规划 (14) 2

1智慧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1.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智慧城市、大数据、“互联网+”等政策部署,紧抓创建国家新型智慧城市的战略契机,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释放数据红利为核心,以信息惠民为宗旨,以产业振兴为基础,以善政法治为保障,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为我市创建成为智能泛在的“互联网+城市”中部标杆、高效幸福的信息惠民重点示范、健康繁荣的新兴产业特色集群奠定坚实基础。 1.2发展原则 整合共享,数据兴市。充分重视数据资源的重要性,推进现有数据资源的深度整合与应用,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目标,突破部门界限和体制障碍,加强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间的数据共享,逐步有序推动数据的社会化开发利用,激发数据创新活力,提升数据创新能力,充分释放数据红利。 产城融合,信息强市。促进大数据产业、智能制造产业、智慧城市建设和传统产业的改造协同发展,推进信息技术应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契合。积极提升信息化建设成效,充分发挥信息流对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的驱动作用,以现代信息技术驱动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3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智慧城市项目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智慧城市项目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1项目实施方案 1.1 实施步骤 第一步、人员任命 第二步、技术交底 第三步、现场准备 第四步、现场勘查 第五步、设计图施工图施工方案现场确认 第六步、编制点表(终端设备安装点位信息登记表) 第七步、编制预算 第八步、编制计划(分部实施计划,材料进场计划,质量管理计划,确定质量标准)第九步、按计划组织实施,按质量标准实施,做好变更控制,编制进度报告 (含收入,点位完成比,现场问题等) 第十步、分部分项分工序验收,随工验收,完成一个点位编制一个分部分项完工报告第十一步、随工资料档案管理 1.2 立项 公司组织级确定项目正式成立 人员任命,确定项目实施具体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授予项目经理权限,约 定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具体职责范围包括:接收技术交底、编制计划、项目采购申请、编制进度报告、组织 项目验收、各方沟通等 具体权限范围包括:申请并在公司的监督下使用项目运营费用、项目实施费用、项目设备材料申请及使用、组织施工队伍 1.3 计划 1.编制进度计划 根据甲方要求,结合现场情况,制定分步实施计划,并与项目相关干系人就实施计划进行沟通确认。 智慧城市项目进度管理计划编制方法: 根据现场情况编制实施点表 确认实施点表中各点位的时间计划 汇总各点位时间计划,编制整体进度计划 规定进度计划变更流程 2.编制成本计划(人料机使用计划) 深化设计,编制各点位预算,包含设备材料预算,施工预算(人力资源、施 工机具),汇总成总体预算 根据分步实施计划,制定材料进场计划,施工队伍进场计划,施工机具租赁 计划 成本跟管理计划需与进度计划同步变更 3.编制质量管理计划 根据分步实施计划,及细分的施工工艺步骤,设定质量控制点及检查点质量管 理方法:现场抽查,远程检查,检查记录及图像影音资料存档质量标准及施工 工艺:符合国标和设计图纸要求 4.编制安全管理计划 编制安全培训,安全例会时间表,项目部各人员按时参加安全会议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样本

一、规划期限和层次 1.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0年, 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 2. 规划层次 规划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为沈阳市行政辖区范围, 包括市区、1个县级市和3个县, 面积12881平方公里。划定市区范围为城市规划区, 面积3471平方公里, 规划区内实行城乡规划建设的统一管理。 中心城区以四环路为基础, 面积1545平方公里。 二、城市发展目标 推进东北金融中心、综合性枢纽城市建设, 提升城市实力, 把沈阳建设成为立足东北、服务全国、面向东北亚的国家中心城市;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把沈阳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宜 居之都;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集约发展、合理布局, 把沈阳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 加强历史文脉保 护和特色风貌建设, 把沈阳建设成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 映的文化名城; 加快向经济开放、文化包容的东北亚国际大都市迈进。 三、城市性质和职能 1. 城市性质 辽宁省省会、国家中心城市、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2. 城市职能 ( 1) 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与科技创新产业基地; ( 2) 国家重要的国际交流中心和文化产业基地; ( 3) 国家综合交通和信息枢纽; ( 4) 东北地区经济中心和金融中心; ( 5) 东北地区旅游集散地和目的地; ( 6) 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 3. 城市规模 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1130万, 城镇人口990万, 城镇化水平达到87.5%左右。中心城区城市人口735万人,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730平方公里,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9.3平方米。 四、区域协调发展 ( 一) 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国家中心城市, 是指位于全国城镇体系顶端, 对内引领、带动区域发展, 对外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城市。 1. 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意义 随着国家更加注重区域均衡与协调发展, 在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四大经济板块”格局中, 东北地区需要一个国家中心城市, 带动东北地区的振兴和发展。沈阳作为东北地区的中心城市和沈阳经济区的核心城市, 具有东北亚中心区位、工业经济发达、金融辐射力强、综合交通网络便捷、文化影响力大等优势, 最具条件成为东北板块上的国家中心城市。

城市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碧海片区城市设计方案国际咨询 项目建议书 二○○八年二月

目录 一、现状及自然条件研判 (3) (一)现状概况 (3) (二)条件研判 (3) 二、城市功能定位及职能设定 (4) 三、规划理念 (5) (一)总体理念 (5) (二)设计目标 (5) (三)规划注重整合处理好以下关系: (5) 四、规划管理政策初步建议 (6) (一)编制规划设计导则,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6) (二)研究土地开发和利用新模式,实现城市与地方利益的协调和统一 (6) 五、整体城市设计初步概念构思 (7) 六、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初步概念构思 (8) (一)“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区域的选择 (8) (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初步概念构思 (8)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碧海片区城市设计方案国际咨询 项目建议书 一、现状及自然条件研判 (一)现状概况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碧海片区 位于深圳市西部,片区东部紧邻 宝安中心区滨海片区,北部临近 平峦山、铁仔山郊野公园,南部 紧邻大铲湾港区,西部靠近宝安 国际机场,设计范围为宝安大道、 新安六路、海滨大道和碧海湾公 园以东围合的区域,规划区总用 地面积约824公顷。场地背山面 海,位于宝安中心组团滨海地区, 是宝安中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片区内现状总人口约为6.5万人。现状建筑类型以居住建筑为主,其中又以乡村居民自建私宅(R4)为主,少量为工业建筑,主要由原各行政村自行开发建设。 (二)条件研判 1、区位重要 片区位于深圳市东部,沿江东北侧,紧靠大铲港区,是深圳联系广州和宝安机场的门户和重要的海上运输窗口地区,对于展示深圳形象,为大铲港区配套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自然条件优越

城市规划项目方案计划类型及其各自收费规范标准

城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自收费标准 (2008年07月23日) 目录 一、城镇体系规划 (3) 二、城市战略/概念规划 (3) 三、城市总体规划 (5) 四、分区规划 (7) 五、小城镇规划(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 (7) 六、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8) 七、控制性详细规划 (8) 八、修建性详细规划 (9) 九、风景区规划 (10) 十、旅游规划 (12) 十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12) 十二、环境景观设计 (13) 十三、城市设计 (13) 十四、专业规划 (14) 十五、专项规划 (15) 十六、城市交通规划 (16) 十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历史街区规划 . 17 十八、规划咨询 (17) 十九、编制标书 (18) 二十、规划标底 (18) 二十一、电子文件 (18) 二十二、参考系数 (18)

二十三、附则 (19) 一、城镇体系规划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意见执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视专题研究范围与深度确定:如专题研究对象为区域范围的,则省域30万元/专题、市域(地)20万元/专题、县域15万元/专题; 如专题研究对象为区域中心城市的,则特大城市25万元/专题、大城市20万元/专题、中等城市15万元/专题、小城市10万元/专题。 (4)计费基价为50万元。 二、城市战略/概念规划 1. 单独编制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概念规划

注: (1)本计费以规划期末城市人口规模分类为依据,城市新区、新城、开发区参照此标准。(2)如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起编制,其收费为城市总体规划计费的50%-60%。 (3)计费基价为50万; 2.概念规划/概念设计 注: (1)计费基价为30万; (2)基于较小地块及修规层面的概念设计,按1.2-1.5万元/公顷计费。 三、城市总体规划 1. 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 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168平方公里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174 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潮州市城建规划局是潮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城市分区规划和各项详细规划;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定点,核定用地位置、界限、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报建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七)检查、监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八)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化、技术化、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 (九)处理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其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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