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终审稿)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终审稿)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终审稿)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89)财预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13日

根据《》(以下简称《》)第二十一条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一节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

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

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

第二条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按《》第九条的规定设立。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第四条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级国库直接布置检查工作。

第二节国库的人员管理

第五条各级国库均应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原则上总库配备35至45人;分库一般配备5至13人;中心支库一般配备3至9人;支库一般配备2至5人。

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级银行行长兼任,各级国库的副主任由各级银行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分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长、支库设股的股长或副股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经过上级国库的同意。

第六条各级国库要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中等专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现职人员没有达到上述水平的,应当通过培训尽快达到。

国库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抽调。

第七条国库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国家机密,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库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各级国库领导要关心干部的培养教育,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国库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国库业务的特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重要基础工作。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

重要职责。各级国库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要充分发挥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

国库的基本职责要求如下:

(一)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或确定的定额上解数额、期限,正确、及时地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划分和留解,以保证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

(二)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各级财政机关开立帐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三)对各级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帐务核算。按期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征收机关对帐,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四)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根据征收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法协助财税机关扣收个别单位屡催不缴的应缴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办理库款的退付。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国库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正确地按照国库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办事。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各级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所收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各级财政机关要正确执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分成留解比例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三)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对不符合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四)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国库的各种缴库、退库凭证的格式、尺寸、各联的颜色、用途以及填写内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缴退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财政、征收机关应及时向国库提供下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有关预算执行的文件规定。如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各级预算收支划分范围和预算收入的分成留解比例等有关规定,年度财政预算计划,以及各项税收提取手续费的比例等。

(二)有关预算缴退库款的国营企业名单、计划。包括:企业名称、隶属关系、预算级次、适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和帐号等主要内容,以及提供缴款计划和弥补亏损计划等资料。

(三)预算执行中涉及调整预算收入分成比例,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和缴款方式等文件。

(四)与国库工作有关的财政、预算、税收、财务等规章制度和文件。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的有关业务会议,要互相通知派人参加,并根据工作需要,由财政机关牵头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以便及时互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

各级国库应向财政、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国库业务文件。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将支拨或退付库款所用的印鉴,送同级国库存验。

第三章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退付

第一节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这些机关通称“征收机关”。按照预算收入的性质分别由下列机关负责征收。

(一)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有:工商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预算收入。

(二)海关负责征收的有:关税、进口调节税以及代征的进出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对台贸易调节税、工商统一税等。

(三)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有:国营企业上缴利润、调节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收入等。

(四)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预算收入,以国家指定负责管理征收的单位为征收机关。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自行增设征收机关。

第二节预算收入的收纳

第十四条预算收入的收纳,分为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3种。

(一)就地缴库。由基层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征收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二)集中缴库。由基层缴款单位将应缴预算收入通过银行汇解到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征收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汇总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缴款单位采用集中缴款方式的,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对擅自变更缴款方式的,国库应予制止。

(三)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缴款人或缴款单位直接向基层税务机关、海关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海关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本着既方便群众,又有利于税款入库的原则,对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及农民缴纳的小额税款,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小额税款,凡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可直接向经收处缴纳;没有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用现金缴纳税款的,缴款数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由国库经收处收纳;额度以下的,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具体额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国库和专业银行商定。

海关对入境旅客、船员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对边境小额贸易征收的进口税;海关查处走私和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由海关自收汇缴。海关自收汇缴的具体办法,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帐户,也不得存入储蓄帐户和其他帐户。

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缴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缴款书。各征收机关应负责对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缴款凭证的填写进行认真的宣传、辅导和检查,以保证各项预算收入入库准确。各国库、经收处也要加强对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的审核复查。

第十七条缴款单位向国库经收处缴纳各项预算收入时,各经收处应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做好服务工作。对超过缴款期限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为保证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经收处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划转国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或延解积压。

第三节预算收入的划分

第十八条国家预算收入按照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划分收入的方法分类,有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3种:

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全部归中央预算,地方预算不参与分成;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全部归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不参与分成。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分为总额分成收入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两种。总额分成收入全额列入地方预算,由国库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属于中央分成的部分,作为地方预算的上解支出,上解中央。对无上解任务的补助地区和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中央预算不参与

分成。定额上解地区的上解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固定分成比例分成后,分别划归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具体划分收入的方法,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地方预算收入在各级预算之间的划分,分为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和本级预算分成收入3种。

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不参与分成;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不参与分成。上级预算与本级预算分成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的处理方法办理。具体划分收入的方法,按照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二十条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对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按规定可以从预算收入中退库的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四)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国库对不合规定的退库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一条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各级国库办理,国库经收处只办理库款收纳,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二十二条预算收入库款的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包括总额分成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上级和本级库款中退付。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库,应向财政、征收机关填具退库申请书。退库申请书由财政或征收机关按照以下基本内容统一印制,也可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按财政、征收机关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退库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主管部门、预算级次、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款金额、申请退库原因、申请退库金额以及审查批准机关的审批意见和核定的退库金额(后两项由审批机关填写)等。各级财政机关和征收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不得随意填发收入退还书。

国库收到财政、征收机关签发的收入退还书,在审查办理退付时,可要求批准机关提供有关文件和退库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帐办理,不支付现金。对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时,财政、征收机关应从严审查核实后,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明显戳记,由收款人持向指定的国库按规定审查退款。

第二十五条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税款或以外汇券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金额通过银行往来划转经收行处,通过“外汇买卖”科目,按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帐户时的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或外汇券退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帐户。

第二十六条预算收入退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制定。

第四章国库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节国库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库应当按照《》第十二条和《》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各级预算收支数字完整、准确,及时完成会计核算任务。

第二十八条国库会计的核算方法,除本细则规定者外,均按《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执行。

各级国库的会计事务处理,必须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不得以表代帐。国库会计科目是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库会计事项纳入银行资金平衡表统一平衡。为了便于分析考查国库会计事项,各级国库的预算收入、支出等会计凭证数量较多的,应单独装订分册保管。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划分报解,原则上采取逐级划分报解方法,支库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可直接或经中心支库汇总后向分库报解。

第三十条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核算报解,原则上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到“款”,工商税收类核算到“项”,其他个别项目,经总库和财政部协商,可核算到“项”(下同)。

第二节国库的会计科目与会计帐簿

第三十一条会计科目是正确核算和综合反映国库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国库系统的库款上划、下拨、调度,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联行的有关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一)中央预算收入:总库收纳的和各分支库就地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以及分库按比例或规定上解总库的中央预算收入,使用本科目核算。

中央预算收入的退付也使用本科目核算。

各分支库逐日上划总库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中央预算支出:总库办理财政部实拨资金的中央预算支出,使用本科目核算(总库专用)。

(三)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各行办理财政部下达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以及总库与财政部结算时,均使用本科目核算。

(四)财政预拨经费限额款:凡财政部预拨的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款,用本科目核算。

(五)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本科目为反映地方预算收入的过渡性科目。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地方预算收入暂记本科目,每日划分报解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地方财政库款:地方各级预算的固定收入、分成收入、补助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地方预算支出拨款、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均用本科目核算。

各分、支库应按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预算级次划分,在本科目下分别为同级财政部门开立地方财政库款户。

(七)财政预算外存款:各级财政掌管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拨、上解等均用本科目核算。

各级国库应分别为同级财政部门开立财政预算外存款户。

(八)待结算财政款项:凡由国库经收处代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各国库经收处在本科目下设“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每天代收的各项预算收入先进入本科目专户,当天营业终了前汇总上划支库时,结清本科目专户。

(九)总库对中央财政库款进行帐外登记,反映汇总中央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支出及库款的结存数字。

第三十二条国库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总预算收支余存以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工具。

各级国库都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总帐和明细帐:

(一)总帐:按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国库会计科目名称设置。

(二)明细帐(分户帐或登记簿):

1.中央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各分、支库收纳和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设登记簿,总库设明细帐。本帐(簿)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分别立户。

2.中央预算支出明细帐:总库根据财政部的拨款凭证,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进行明细核算。

3.中央经费限额支出明细帐:各开户行依照“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分“款”设置帐户。

4.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登记簿: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均设置本簿。登记经收的预算收入,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级次、科目分别立户。

5.地方财政库款明细帐:各分、支库按同级财政机关设置本帐,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其中对同级预算收入按年度根据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另设帐户。

6.财政预算外存款明细帐。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

会计帐簿的格式,总帐采用三栏式,中央和地方预算收支明细帐,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

国库会计的核算方法和记帐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节会计凭证

第三十三条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记帐的依据。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属于银行的“特定凭证”。

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一般分为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两种。

记帐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加以归类整理而编制的,是登记帐簿的依据。符合记帐凭证要求的其他凭证,也可代替记帐凭证。

原始凭证分为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收入错误凭证、库款支付凭证和上划库款凭证5种。

第三十四条国库会计的收入缴库凭证,为“缴款书”。“缴款书”是国库业务的基本凭证。

缴款书一般应具备以下12项基本内容:

(一)填制年月日;

(二)人民币大、小写金额;

(三)凭证号码和银行的会计分录;

(四)银行有关经办人员印章;

(五)付款(缴款)单位的户名、开户银行和帐号;

(六)缴款单位的银行转帐印章(预留银行的印鉴);

(七)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名称及收款国库名称;

(八)预算(收入)级次;

(九)预算科目“款”、“项”、“目”的名称;

(十)缴款的所属预算计划年度、月份;

(十一)滞纳金的计算;

(十二)纳税的计算根据。

第三十五条缴款书的种类:分为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其他专用缴款书3种。

(一)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一)一式6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代完税征),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或纳税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支票,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基层征收机关。

征收机关需要增加存根联的为第六联存根,由税务机关留存,缴款企业自填的由企业送基层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除涉外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外,均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二)一式5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或缴款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支票,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实行利润包干办法的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以及其他企业收入,各机关事业单位上缴的其他收入等使用一般缴款书。

(三)其他专用缴款书,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涉外税收、海关征收或代征的税收等专用缴款书。

1.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三)。

中铁十九局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工程进度、安全、质量和效益。为加强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工作,提升物资综合管理水平,使物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保障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计划管理、采购管理、供应管理、现场管理、消耗管理、资料管理、统计分析、信息化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物资管理工作以提高企业效益为中心,以保障供应为重点,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以提升管理水平为目标;讲究职业道德,严守物资纪律;用最低的成本,最佳的方式,最优的质量,及时、准确地满足施工生产的物资需要。 第二章物资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上级物资部门对下级物资部门的业务工作实施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核。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管理体系,要明确物资工作的分管领导,机关要设置物资管理职能机构,工程项目部(指挥部)、工区要有物资管理部门,合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直管项目部、工程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及工程公司所属三级公司(项目部、铁路工区)物资部门负责权限内物资供应和管理工作。工程队应配有材料员、保管员。各类物资业务由物资部门逐级办理。 第六条各级物资部门是物资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是物资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物资管理工作,但不得直接单独进行物资采购。 第七条各级物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号: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发布机构:交通部 主题词:发布时间:1988年6月28日 生效时间:1988-08-01 浏览次数:120 【大中小】【我要纠错】【保护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标 准版)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是发电企业安全的重要保障。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风电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管理、分级管理、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实施对特种设备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技术性能检测和设备退役鉴定的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有成熟运行经验的特种设备,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水平。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对企业极其重要,因此,风电公司应严格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

安防监控系统建设施工技术方案

安防监控系统建设施工技术方案 一、方案概述 随着现代化企业制度在我国的普及和深化发展,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都加快了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企业正逐步转向利用网络和计算机集中处理管理、生产、销售、物流、售后服务等重要环节的大量数据。 为了更好的保护财产及酒店的安全, 根据企业用户实际的监控需要,在酒店的大厅,楼道,过道,机房,停车场等重点部位安装摄像机。监控系统将视频图像监控,实时监视,多种画面分割,多画面分割显示,云台镜头控制,打印等功能有机结合的新一代监控系统,同时监控主机自动将报警画面纪录,做到及时处理,提高了保卫人员的工作效率并能及时处理警情,能有效的保护酒店的财产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最大程度的防范各种入侵,提高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反映速度,给顾客提 供一个良好的环境,确保整个酒店的安全。 酒店工作人员利用桌面微机,随时了解各主要区域的安全状况,处理突发事件,酒店闭路监控系统实施可实现其功能为: 1 实时对大门,楼道进行高清晰视频监控 2 可录制各点的视频录像以备安防查用 3 有效保证前台人员的安全规范操作 4 调节镜头的焦距可以清晰的观测到客人出入的具体细节 为进一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与人们文明生活的高标准要求,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温馨、高效的住宿环境,根据酒店实际情况,酒店监控分为室内监控和室外监控两部分,室内为酒店内部的监控,夜晚有灯光光线较好,使用普通摄相机即可,室外部分夜晚无路灯,采用红外摄相机以提高监控效果。 二、设计原则 本项目方案设计遵循技术先进、功能齐全、性能稳定、节约成本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施工、维护及操作因素,并将为今后的发展、扩建、改造等因素留有扩充的余地。本系统设计内容是系统的、完整的、全面的;设计方案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其具有以下原则: 1、先进性与适用性 系统的技术性能和质量指标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同时,系统的安装调试、软件编程和操作使用又应简便易行,容易掌握,适合中国国情和本项目的特点。该系统集国际上众多先进技术于一身,体现了当前计算机控制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最新发展水平,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时系统是面向各种管理层次使用的系统,其功能的配置以能给用户提供舒适、安全、方便、快捷为准则,其操作应简便易学。 2、经济性与实用性 充分考虑用户实际需要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根据用户现场环境,设计选用功能和适合现场情况、符合用户要求的系统配置方案,通过严密、有机的组合,实现最佳的性能价格比,以便节约工程投资,同时保证系统功能实施的需求,经济实用。 3、可靠性与安全性

中国铁建物资集中采购流程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物资集中采购作业流程 一、编制依据、原则、目的和适用范围 1、编制依据:国家法规,股份公司采购框架组织体系、内控制度和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等。 2、编制原则:依法合规,简易科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 3、编制目的:规范采购运作,提高采购绩效。 4、适用范围:股份公司集采权限内的物资。 二、集中采购作业流程内容 根据股份公司系统物资集中采购框架组织结构、物资采购种类、采购规模、采购程序、内外部采购环境和易于信息化等因素,建立物资集中采购作业流程(附件:“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作业流程图”),“流程图”共有11个作业模块,每个作业模块包括详尽的工作程序、标准和内容。 三、集中采购作业流程操作 1采购计划上报、签核与审批 1.1通过《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简称“CRCC-B2B”),需求项目部在上传项目信息的基础上,上报物资采购计划,按照采购权限和上报程序,工程公司与集团公司分别签核、审批和上报。 1.2根据物资采购种类、采购数量、需用时间、采购区域和内外部采购环境等,对需求时间和空间上具备整合条件的采购项目,股份公司审批实施集合采购,明确采购组织主体、组织方案(框架、区域和集团化采购等)和采购数量。对股份公司投资项目(BT和BOT项目等),明确“集采+供应”对接方案。(此条可区分内部和外部集采供应两种模式,制定集采方案。此部分作业非常严重,如何有用实现两种模式市场化有用运行,可制定实施细则。) 2确认采购数量

2.1采购组织单位进一步明确采购物资种类、规格、技术标准、数量、需求时间、需求地点和服务说明等。 2.2制定采购数量构成方案:针对一个或若干个项目采购总数量,结合市场采购环境,坚持“增强竞争性,获取优势资源”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数量方案(分项或不分项)。 3确定生产厂家范围 3.1对严重物资和需要试制配合比的物资,需确定采购物资生产厂家范围。 3.2根据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要求、加工要求和物资采购技术标准等,依据生产厂家容量、产品优质等级和生产规模等状况,优先锁定区域内的生产厂家,根据项目需要再拓展跨区域生产厂家。必要时,可对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 3.3生产厂家范围确定责任主体为需求项目部,采购组织单位负责指导并提供相关生产厂家信息,根据项目技术需求和采购需求等,确定合理数量的生产厂家范围。 3.4建设方有详尽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4选择可能的供应商来源 4.1选择原则:内部物贸企业优先,市场充分开发。 4.2选择方式:既有优异供应商和市场开发相结合。项目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筛选综合实力和经营业绩优异的供应商,并逐级签核、推荐至采购组织单位,签核过程中,可增加或减少优化供应商。4.3潜在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审核评价。 5确定采购方式 根据物资采购条件和采购环境等因素,采购组织单位优化选择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协议采购等),并通知相关需求项目部及其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建设方有详尽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是发电企业安全的重要保障。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风电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管理、分级管理、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实施对特种设备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技术性能检测和设备退役鉴定的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有成熟运行经验的特种设备,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水平。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对企业极其重要,因此,风电公司应严格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新能源公司系统发电公司、检修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新能源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 第 2 页共 2 页

级为新能源公司;第二级为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第三级为风电公司。 第七条新能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其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行业、集团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组织制定、修订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 3、监督、检查技术监控服务单位、风电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 4、负责制定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重点; 5、组织召开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组织特种设备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组织因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7、开展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抽查、考评工作。 第八条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在副总经理(技术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第 2 页共 2 页

中国铁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总则 (1) 第一部分工程组织管理 (4) 第一章概述 (4) 第二章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5) 第三章项目经理 (6)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 (8) 第五章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0) 第六章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11) 第七章各阶段工程管理重点工作 (14) 第八章项目考核评价 (16) 附录1 中国铁建优秀项目经理评选试行办法 (17) 附录2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办法 (26) 附录3 中国铁建工程项目考核评价指导意见 (28) 第二部分工程调度管理 (31) 第一章概述 (31) 第二章基本任务 (31) 第三章组织领导 (32) 第四章工作制度 (33) 第五章工作关系 (36) 第六章基本要求 (36) 附表调度报表 (38) 第三部分施工技术管理 (42) 第一章概述 (42) 第二章设计文件审核 (43) 第三章方案优化 (44) 第四章技术交底、培训 (47) 第五章变更设计 (50)

第六章测量管理 (58) 第七章试验管理 (60) 第八章竣工文件管理 (64) 第九章技术总结和科技成果申报 (68) 第十章技术方案评审 (71) 第四部分施工布局与现场管理 (73) 第一章概述 (73) 第二章临时房屋 (73) 第三章临时交通工程 (75) 第四章拌合站设置、材料码放 (77) 第五章隧道内风、水、电、设置与管线敷设 (78) 第六章施工标牌 (79) 第七章施工现场管理要点 (80) 第五部分工程进度管理 (91) 第一章概述 (91) 第二章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91) 第三章进度计划的实施 (93) 第四章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 (94) 第六部分质量管理 (96) 第一章概述 (96) 第二章工作方针与目标 (96) 第三章管理体系 (97) 第四章质量职责 (98) 第五章质量控制 (105) 第六章质量检查 (110) 第七章创优措施 (114) 第八章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117) 第九章质量总结和报告 (118) 第十章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 (119) 第十一章奖罚 (124)

公路法实施细则

公路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技术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技术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公司技术监督与管控类 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 内容概要:《技术监控管理实施细则细则》是依据国家、电力行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结合热电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细则》共五章,三十条。主要说明了编制的必要性;明确了技术监控三级管理体系和各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日常主要工作;明确了十项监督、五项管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提出了技术监督日常工作要求和考核。此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我公司技术监控的管理工作,将为机组的安全、稳定、经济、环保、长周期运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法规,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细则》,使(以下简称热电公司)技术监控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技术监控管理的目的:建立、健全技术监控管理网络,确保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法规得到贯彻落实,确保集团公司和大唐国际有关技术监控管理精神得到传达执行。通过技术监控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解决问题,提高设备的可靠性,最终保证机组安全、稳定、经济、环保长周期运行。 第三条技术监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关口前移、闭环控制”的原则,实

行技术管理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调试、试运行以及机组投产后运行、检修、停备用、技术改造中设备技术性能的检测和设备退役的鉴定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控管理。 第四条技术监控管理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利用计量、检验、试验等手段开展工作。 第五条技术监控管理理念是:不断创新,以适应技术监控管理的需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控管理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热电公司。 第二章技术监控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热电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工作为三级管理体系:第一级为厂级,由总工负责,日常工作归口设备部管理;第二级为各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绝缘、金属、化学、环保、热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测、节能、电压质量、脱硫、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计量、励磁、振动、特种设备等专业的技术监控专责工程师;第三级为各生产班组(包括各项目部维护班组)具体工作人员。形成覆盖全厂的技术监控网络。 第八条各级技术监控管理机构 (一)公司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

安防监控施工组织方案

1 2 3项目的组织、计划及施工 3.1施工组织 针对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我司将成立专门的工程领导小组。 正副组长分别由公司常务副总担任,工程部经理、市场部区域经理、项目经理等组成,职能是进行该工程方案审定、公司部门间的支持配合、组织协调、工程监督、材料核算及监督等工作。 该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该工程的施工组织、技术支持、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协调、质量监督及评定、施工材料的管理、施工资料整理、工期及施工定额、系统调试及自检等工作。 组织结构图:

3.2 施工计划 (1)现场勘察:确定设备安装位置及已敷设管路的走向、出口位置和预敷管管 路的位置、敷设方式,根据现场情况做出施工准备。 (2)依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管线安装。 (3)设备安装及各系统接线。 (4)各系统调试。 (5)交工资料整理及验收。 (6)组织甲方人员培训。 具体工期可根据甲方实际要求进行。 3.3 施工步骤 工程的施工主要分以下几步进行: 检查预埋的信号管路可能在施工中出现的堵塞及打断等现象,将问题记录下来并及时交于预埋方进行处理。 一切工作完后,可进行系统的全面调试。 接线工作包括接智能化系统中各子系统的器材接线 放线工作包括各系统的各种信号线 待各项条件具备后,设备可进行安装。

3.4主要质量保证措施 为了顺利快速完成智能化系统工程,我公司对该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施工责任制及技术、质检一票否决制,工程进场施工后: 委派1名施工管理员,其责任是全面负责材料组织、人员分配、各方协调、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质量检查工作。要求施工员要严格按图纸及施工规范在保证安全、保证工期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同时,明晰各施工人员的责任,做到工程施工有据可查,使每个人的利益与工期及质量挂钩。 指派1名监理工程师,其责任是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工地进行检查,对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他们具有决定权,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通过这样的双重保证体制,可使该工程的施工万无一失。 3.5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对策 (1)施工配合 施工前期或在工程施工中途,由于该项目涉及面大,交叉施工将不可避免与其它单位发生磨擦,关键是善于沟通。我们认为,不管因何种原因出现此类问题,我司都会以大局为重,抱着合作的态度与相关方面配合,找到各方均可接受的办法解决难题。 (2)方案变更 施工中可能会出现方案变更,如甲方提出方案变更要求,我司会积极配合。 若我司在施工中发现有合理符合现场的实际方案,我司会立即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将方案变更的理由向甲方呈报,共同讨论变更的可行性,在征得同意支持后再进行方案变更,双方达成共识确认后按新方案进行施工。 (3)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我司会积极配合相关单位,接受甲方、监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处理办法,对产生的误会,耐心解释,求得谅解。

集团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降低工程成本,保证物资设备质量,保障供应,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国铁建股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设物[2011]144号)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项目部(指挥部)。本办法所指的物资设备包括构成工程、产品本体的材料、设备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供长期反复使用的机械、车辆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利用中国铁建电子商务平台和集团公司物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对计划统计、招投标、合同及供应商的信息化管理,优化采购流程,共享信息资源,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区域优势、资源优势和集团品牌效应,以“集中采购、统一支付”为主线实施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积极支持集团内部工业、服务企业,坚持优先采购、使用内部供应商生产的产品。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

第四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按照股份公司“统一领导、两级集中”的原则,建立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管理体系。 第五条成立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及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批采购方案和结果,集团公司物资设备运输部负责日常工作。 集团公司设立物资设备集中采购中心,物资分公司做为集团公司物资设备运输部的延伸机构,具体实施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指挥部)协同实施集中采购。 第六条集团公司物资设备运输部集中采购职责: 1、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修订)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工作,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参与股份公司合格供应商选择、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供应商评价工作,选定集团公司物资设备合格供应商,公布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册》;组织建立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评标专家库。 3、向股份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计划;审核、报批项目部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计划;负责考核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部的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通行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第十九条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

用、截留、拖欠养路费。 第二十条公路交通遇严重灾害受阻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助公路主管部门限期修复。 第二十一条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当征得县(市) 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

账外物资管理规定(试行)

账外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1.管理目的 (2) 2.账外物资管理内容及程序 (2) 2.1 账外物资定义 (2) 2.2账外物资分类 (2) 2.3管理职责: (2) 2.4行政管理部门低值易耗品账外物资管理 (3) 2.5工程用低值易耗品管理 (3) 2.6 工程用材料管理 (3) 2.7 账外固定资产管理 (4) 3.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及处理流程 (4) 3.1废旧物资包括 (4) 3.2 责任部门 (5) 3.3废旧物资管理 (5) 3.4处置程序及工作流程 (5) 3.5 废旧物资处置要求 (6) 3.6 违规处分 (7) 3.7 废旧物资处置单据 (8)

1.管理目的 为加强国际工程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账外物资管理,降低账外物资的库存,实现资源共享,避免账内物资盲目支领,同时为申报采购计划提供准确参考数据,确保物资合理储备,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账外物资管理内容及程序 2.1 账外物资定义 是指在施工或建设中已经办理支领相关手续,没有得到及时 使用或经技术改造后不再使用的材料备件等,这些物资都是以领 代耗,并没有消耗使用。 2.2账外物资分类 一般分为三类:低值易耗品、工程材料(含边角废旧材料)及 固定资产。 2.3管理职责: 2.2.1物资管理部门为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解释、执行、修订、考核等工作;负责库内账外物资的保管、盘点、建账、发放、销账。 2.2.2 各单位主管物资管理的主管领导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账外物资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内部账外物资的支领、使用、保管、建账等工作。 2.4行政管理部门低值易耗品账外物资管理 受物资管理部门委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关所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账外物资的保管,办理账处低值易耗品的登记工作,并确保账外物资账目清楚、标识鲜明、材质清晰、数量准确、无差错,无丢失、无损坏。 2.5工程用低值易耗品管理 物资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工程用低值易耗品,设专人负责账外物资的保管,办理账外低值易耗品的登记工作,并确保账外物资账目清楚、标识鲜明、材质清晰、数量准确、无差错,无丢失、无损坏。 2.6 工程用材料管理 2.6.1 账外物资盘点 每月25日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盘点现场账外工程材料的情况,及时更新本《现场账外材料明细表》(应包括账外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存放地点等内容。 2.6.2 账处物资领取 应优先支领账外工程材料,支领时,需出具经批准的领料单,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编号:SY-AQ-0834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 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supervi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spatching auto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 则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总则 1.1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和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靠科学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依据《西北电网有限公司技术监督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技术监督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及技术改造的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

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3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1.4本细则适用于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 2监督范围 电力通信网络的通信工程设计审查、基建、设备选型、技术改造、大修、通信运行、技术试验中的重点环节实施技术监督。 在电力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从调度自动化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采购招标、制造、安装、调试到基建交接验收、运行、检修及技术改造的全过程等实施技术监督。 3监督内容 3.1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 3.1.1通信技术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 光纤通信系统(包括光缆、光传输设备); 电力线载波机通信系统;

安防监控系统施工方案

安防监控系统施工方案 对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来说,施工的难点主要在于设备安装定位的问题。 一般说来新建建筑物都具高装饰性特点,为保证系统前端摄像机等设备、特别是支架的安装工艺不能破坏整体建筑物装饰效果,故在系统前端设备安装方面,应考虑某些场所装饰性极强的特点,及时根据现场环境调整摄像机支架安装高度和安装方式。例如:吸顶安装方式、墙装安装方式等。 同时在对定焦摄像机安装时还应充分考虑:安装高度对角度的影响,所以应根据视场监视的角度进行摄像机安装定位。 摄像机的安装须考虑与环境光线的关系,勘测摄像机的安装位置,记录一天的光照度变化和夜间能提供的光照度情况,观察视场范围和图像质量,并在平面图上标记出摄像机及出线口的位置。大楼内的光照度基本稳定,对摄像机要求不高,对于大堂内的摄像机,由于其受外界阳光的影响较大,安装时主要考虑逆光问题,在位置选择上,不可正对大门,一般以45O角为宜,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模拟实验,具体位置须带上摄像机及显示器现场测定。 摄像机安装时须考虑与其他安保子系统探测器的联动关系,这些探测器包括:微波红外探测器(吸顶式、挂墙式)、紧急按钮等设备的安装位置,以提高摄像机的使用效率,特别是球型摄像机的效率。 1.1 系统设备安装前的检查 1)安装环境的检查 1.监控室设备的安装要求土建及装修完毕; 2.监控室的温湿度、光照度、通风等条件要满足设备安装要求; 3.摄像机的安装要求周边无干扰源、震动等。 2)设备的检查 4.备外形完整,内外表面漆层完好; 5.设备单个通电检查,无异常情况; 6.小范围内控制系统通电联合检查,各个设备无异常情况。 3)线缆的检查 7.线缆的布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8.线缆的通断检查; 9.线缆的短路检查;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中铁股份公司成功上市的新形势,认真落实股份公司2008年工作会议提出的“一个中心、两个加强、三个集中”的战略发展思路,充分发挥股份公司及下属集团公司两级物资专业队伍的规模管理优势,规范股份公司总部和下属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行为,降低在建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供应成本,最大限度的实现规模效益,全面提升中国中铁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及管理层次 第二条建立股份公司、下属集团公司两级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上下贯通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和专业优势突出,精干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股份公司成立物资采购管理中心代表股份公司对股份公司直属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下称:项目部)和各子、分公司及所属工程项目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和完善股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维护股份公司集中采购平台、合格供方管理信息平台、集中采购价格信息平台和专家管理信息库;

3.负责股份公司直管的各类施工项目、投资项目及以股份公司名义中标的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审核、协调重大物资集中招投标方案; 4.负责对股份公司下属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区域性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协调; 5.负责选择主要物资生产厂商,代表股份公司与其建立互利双赢的战略合作关系; 6.负责对股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并向股份公司提交总结报告。 第四条股份公司下属集团公司也应设置专门的物资管理机构(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或物资管理部)对本单位直管工程项目和下属单位工程项目的物资集中采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 1.负责对集团公司直管工程项目的物资集中采购工作行政管理、检查、监督协调、审核; 2.负责建立、健全、维护本单位集中采购信息和交易平台; 3.负责对下属单位(三级子公司)及各项目部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检查、督导、协调; 4.负责向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提报本单位确定的合格供方名单及相关资料; 5.负责对区域性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协调;

公路管理段日常养护实施细则

XX公路管理段日常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段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干线公路是指我段所辖的国省、省道。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专项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第四条为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养护工程实行预算管理。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各养护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第六条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要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定期开展自查与检查。段每月开展一次自查。 第七条日常养护管理内容包括:管理机构与职责、养护计划、小修保养管理、日常养护巡查、路况检查与评定、养护安全管理、应急抢修、公路站管理、内业资料管理、养护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八条日常养护管理坚持“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方针,积极实施GBM工程和生态文明路创建,打造畅、安、舒、美公路通行环境。

第九条各单位应牢固树立“预防性养护”、“精细化养护”、“养护365”理念,积极推进机械化养护、专业化养护及养护信息化,培养和建立业务熟练、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养护管理队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公路局是全局日常养护管理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制定日常养护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编制全局日常养护年度资金计划及质量计划;审核、批复县区公路局小修保养设计方案;组织桥梁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及公路专业技术检测;组织全局公路防汛和除雪防滑工作;组织全市日常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第十一条县区公路局是日常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认真落实上级相关日常养护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编制本单位小修保养工程设计方案及养护质量建议计划;组织实施小修保养工程;组织桥梁经常性检查和受控桥涵监控工作;组织路况调查与评定工作;具体实施公路防汛抢险和除雪防滑工作;组织本辖区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第十二条公路站是日常养护管理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小修保养作业日常监管、日常养护巡查、路况调查与评定、受控桥梁现场管控、应急养护处臵、便民服务、公路基础数据统计等工作;公路站兼顾路政日常管理、交通量调查等职能。 第三章日常养护计划 第十三条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包括养护质量计划和日常养护管理资金计划。养护质量计划是公路按季度和年度评定的每公里公路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现 (含 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技术是指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各种技术手段。? 监控化学品的专用设备是指采用各种技术手段,生产监控化学品过程中所需要的产品

合成、分离、提纯、热传导和自控仪表等设备,以及凡与监控化学品接触到的设备和含高镍合金或其它特种耐腐蚀材料所制成的设备。第二章监控化学品生产的特别许可办法? 第五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 可手续。? 第八条申请生产特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 二、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八、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九、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十、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 ? 二、各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已取得国家其他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进行产品质量考核,只对监控化学品管理要求部分进行考核);?

三、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及时组织审核;? 四、经审核,凡符合生产监控化学品各项条件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生 XXX代表发证产品序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