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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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税收政策及征

收管理的通知

【标 签】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出售自有房产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1997﹞85号

【发文日期】1997-12-23

【实施时间】1997-1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了有助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规范税收征管、简化纳税手续,根据税法及政府有关规定,现对大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及新购住房中有关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及新购住房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包括个人购入的内外销商品房、存量房、职工所购原公有住房(房改房)及自建自住住房等,下同﹞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2、出售和购入房产的双方应按合同记载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

3、个人新购住房应按规定交纳契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营业税等税款的计算征收

1、出售人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到负责征收的税务部门购买、开具发票,并按发票上开具的房产出售总额计算交纳各税。

2、为简化纳税手续,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售房产取得的售房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统一按综合征收率5%计征,即:出售人按房产出售总额的5%综合交纳各项税款。

三、印花税的征收

1、对个人出售房产,买卖双方应按购售合同或书据所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税率交纳印花税。

2、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买卖双方按售房合同记载的金额,以购销合同税目的万分之三税率交纳印花税。

3、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先按预售合同记载的金额,以购销合同税目的万分之三税率交纳印花税。以后再按正式的售房合同大于预售合同的差额补交印花税。

4、个人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存量房产,买卖双方按购售合同或书据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税率交纳印花税。

四、契税的征收

房改房交易后,卖方在一年内又新购住房的,其应交纳契税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新购住房产权承受人是已售房改房产权承受人的,对新购住房房价高于售房收入的,可比照交换,按房价差额部分的3%交纳契税,对新购住房房价低于或等于售房收入的,免征契税。上述税收政策必须一次落实,不可分次执行。

2、对新购住房产权承受人不是已售房改房产权承受人的,不享受照顾,必须按照房屋买价金额征收契税。

3、纳税人在办理完税手续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购房合同、发票;

(2)加盖税务机关退还保证金确认章后的《大连市出售原公有住房纳税保证金收据》;

(3)购房人户籍证明。

五、税收征收办法

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应交各税由税务机关进驻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征收。

六、综合征收各税分拆比例

个人出售自有房收入按5%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税分拆比例如下:

税种 5%的组成 分拆比例

营业税 0.84% 16.8%

土地增值税 2.22% 44.4%

个人所得税 1.84% 36.8%

城建税 0.07% 1.4%

教育费附加 0.03% 0.6%

七、缴款书的使用

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按综合征收率交纳的税款一律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种栏填写为:营业税;行业及品目名称栏填写为: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税率栏按规定5%的综合征收率填写。

八、税款入库科目

根据规定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税款及附加,暂先按营业税科目入库,月底按照上述各税种的分拆比例分拆的各税种税款调整有关科目。

九、发票的使用

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取房产价款时,应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大连市统一售房专用发票,并按发票所开金额按综合征收率5%交纳税款。

十、大连市其它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税政及征管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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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 【来 源】 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按照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整体设计、重点推进”的总体安排,我局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研究起草了适合我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辽宁地税公告【2013】 号),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使。现将该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考虑到税务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裁量权中是最常见的,而且当前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还存在着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随意性大的现象,导致同一处罚事项地域差别较大,税收执法风险突出,引发的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也较高等情况,我局从公平、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目的在于规范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由《办法》与《基准》两部分内容组成。《办法》与《基准》的制定,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的一些原则和主要程序制度,《基准》共十大类五十七项,具体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文适用进行了细化,与《办法》配套施行,全系统统一适用。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办法》的适用主体是哪些?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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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标 签】征收车船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告﹝2007﹞5号 【发文日期】2007-07-06 【实施时间】2007-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7﹞70号)规定,现对我市征收车船税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要一并缴纳车船税),自2007年7月12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保险分支机构以及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拥有船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均简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缴纳 (一)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年税额每辆600元;(二)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年税额每辆540元;(三)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年税额每辆480元;(四)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载客汽车,年税额每辆360元;(五)载货汽车(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运输机动车和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运输机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96元;(六)摩托车年税额每辆120元;(七)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3元;(八)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4

个人独资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很多创业者选择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开启创业生涯,当然个人独资企业有诸多优惠政策,特别是在税收政策上,能给创业者减少很大的负担,我们一起来进行了解。 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 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简单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就是由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优惠政策有哪些 最后企业所得税就成为老板和财务的一个难题,不光是企业所得税,高利润背后还有20%的分红个税,综合税率35%以上,换做谁都会心疼。 我们完全可以根据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对自身企业进行有效的减税降费筹划,逐步来解决企业缺成本、缺进项、个税高等疑难杂症。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又称作总部经济招商,在不改变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经营地点以及经营人员的情况下,只需要在当地园区新成立一家小规模企业,就能享受到综合税率不到5%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税收优惠政策——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针对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个体工商户以及小规模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选择成立的公司不同。地方为了有效促进当地的税收收益以及经济发展,对新成立的小规模公司给予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核定行业利润率为10%,总税率5%左右,直接解决企业所得税25%、分红个税20%的税率,我们举个例子:

例如一家服务型企业年营业额800万左右,其中有400万可以作为成本抵扣,剩下400万的利润需要缴纳: 增值税:400万/1.06*6%=22.6万 附加税:22.6万*12%=2.7万 企业所得税:400万/1.06*25%=94万 分红个税:(400万-22.6万-2.7万-94万)*20%=56.14万 总需缴纳175.7万(大概);最终到手利润只有224.3万左右(大概) 可以以业务分流的方式把400万利润分包给园区一家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来进行纳税,那么400万利润需要缴纳: 增值税:400万/1.03*3%=11.65万(小规模增值税按3%征收) 附加税:11.65万*6%=0.7万(小规模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万*10%*30%-40500=7.95万(核定行业利润率的10%) 400万利润总应纳税税额为11.65万+0.7万+7.95万=20.3万,综合税率5%。直接以5%的税率解决企业所得税25%以及分红个税20%的税率,并且个人独资企业完税后可直接转到法人私账,无需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创业者选择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看中其税收政策,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个人独资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务必要对个人独资企业本身进行透彻的了解。

个人独资税收优惠中必须要了解的政策

个人独资税收优惠中必须要了解的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属于企业形式的一种,而且是小规模纳税人,同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同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是法人一人经营的企业形式,个税的核定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按照五级累进制核定利润率或者定额定率征收的形式,当然两种形式都是受到税务部门认可的,两种方式的税率也是差别不大,但是根据应税所得率10%的更加符合规定。他们地方给出的其中一种方式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属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它的年销售额也就自然不能超过500万,在当地经济开发区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的是根据行业利润率10%套超额五级累进制核定方式,核定为企业开票额的10%作为企业实际利润,然后根据对应的五级累进表的税率计算个税,小规模的服务行业增值税为3%附加税为0.18%,然后加上经济开发区对企业的增值税方面的奖励,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综合税率不会超过5%。 比如一些(150)企业利润比较高的,进项成本少,那么就可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转移利润,通(8663)过和个人独资企业发生服务类型的业务来往,把原企业的利润变成成本,就可(0556梁)以减少掉目前的企业所得税25%和后期的分红税20%,基本上由原公司的40%的所得税变成现在个独企业不到5%,算下来给企业减轻了企业所得税大部分压力。但是这部分业务来往最好是真实合理的业务,一些必要的业务往来的证据链要有,三流一致最基本的东西不能忘,毕竟是在地方经开区注册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企业不乱来,地方肯定是欢迎企业的。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也比较方便在2-3周左右的时间就可以办理完成。从核名到开户,工商税务报道等,而且都是不需要法人到场的,只需法人在网上配合操作以及法人的相关身份资料。目前开发区的要求就是三流合一,发票,银行流水,合同。 因此企业选择什么形式来解决自身问题,看自身情况而定。比如一些行业需求量比较大的企业,比如建筑设计,房地产营销策划,医药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等等这类的企业确实需求的量比较大的企业就可以考虑注册个独申请到核定征收,来减轻一部分的税收方面的压力。更多相关详情优惠政策可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浙江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经营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申报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对于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可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这就叫做核定征收。那么浙江省新的核定征收政策包括哪些呢? 一、企业所得税问题: 按照现在税务的政策,新注册的有限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即按照企业利润的10%~25%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二、个人经营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 个人经营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只要落户到我们提供的税收洼地园区即可享受到核定征收优惠政策:服务行业核定行业利润率10%,商贸10%。 三、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是3%-45%的累进制,高薪金人群的工资最高可按

照45%的税率缴纳。 四、利润分配的问题: 有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反映在企业账面上利润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利润分配,企业在变更股东、注销或平时的利润分配都会出现这个问题。 上述四个问题,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不用按照25%的税率交企业所得税,改交个人经营所得税,而个人经营所得税在税收园区又可核定征收,核定后的个税税率仅0.5%-2.1%,并且在利润分配的时候没有20%的分红个税。 浙江快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旗下自营余杭园区真实办公地址3000可以领发票无需租金发票可以开户纳税10万起可以返纳税总和的20%左右。杭州下属县市桐庐,建德市千岛湖园区地址2000可以领发票无需租金发票可以开户后续产生5万税收免后续地址费,还可以返纳税总和的20%左右。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的税收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的税收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在税收上没有区别。 只是现在国家对小微型企业有税收的优惠政策。要想享受该政策,需要按照小微型企业的规模来注册公司。 小微型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是月收入2万元,达不到的不交税。 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

(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与之前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税[2011]4号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而财税[2011]117号文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四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 (二)税收优惠享受资格的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2.27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现对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 (一)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二)商用车,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1.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其适用税额按照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划分为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两档递增确定。商用中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60元;商用大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200元。 2.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三)挂车,指根据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道路车辆。挂车按照货车适用税额的50%计算。 (四)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五)摩托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元。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避税

避税方法有很多种,其中有一种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避税,当然这源自个人独资企业自身的优势,很多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都有着强烈的避税需求,那么如何进行? 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缴税优势: 1、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般企业需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除少数几种行业个人所得税也需查账征收,其余的都能采用核定征收,根据销售额的大小以及行业性质不同,征收率不同。 3、利润分配方面 有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反映在企业账面上利润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征收20%的个人所 得税,这就是利润分配,企业在变更股东、注销或平时的利润分配都会出现这个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利润分配与这一项,即除了根据销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以上所述需在利润分配时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4、增值税 与有限公司一致,均可申请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税率一致。小规模纳税人3万内免增值税。 避税如何开展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不失为一个非常有效实用的节税方式。以企业高管为例,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工资收入转化为原企业与个

独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原收入就变成了个人工作室所得,纳税比例大大降低。同时,个人独资企业还能解决企业成本票问题。 所以不管是从创业者或高收入人群降低税负压力看,还是从大企业节税角度看,个人独资企业都有很大的节税优势。 若能利用地方或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这对企业来说将会节省很大一笔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所需注意问题 出于上述相关介绍,由于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操作,这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也是如此。 所以,独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特别注意: 1、采用专业、优质的税务筹划实施方案,推动此项工作执行。这是由于,各种类、各行业公司都拥有特殊的运营模式和业务流程特性,因此其都必须根据专享税务筹划计划方案的执行,才可以实现理想的节税、避税效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12-2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核定征收政策全面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核定征收政策全面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的形式,是非常古老的企业形式。他是介于个体工商户和 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这种企业形式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用缴纳个人经 营所得的个税,在小编所在的税收洼地,这块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所得税,核定的意思是企业开票额的10%来作为企业的利润,不需要看企业的进项票来计算企业的利润了。利润在按照五金累进制,个人经营所得5%-35%来计算,这样算下 来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缴纳为开票额的0.5%-3.1%(减去一个数算扣除数为1.475万,所以达不到3.5%) 个人独资企业之所以能享受核定征收,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人运营的公司,公 司的账目很难健全,不能真实的反应企业的利润,只有按照行业服务行业核定开票额 的10%作为企业的利润。所以一般都是小规模才能享受核定,如果业务太大,您的账目还不健全就说不过去。一些需要人员配备来申请资质的企业也不能享受核定征收。 服务行业,企业管理,企业营销策划,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很容易享受到。 所得税收压力比较大的企业可以办理个人独资和主体公司发生业务来往,转移企业的 利润到个人独资企业,享受这部分利润的核定征收,缴纳五点几个点的税金以后这笔 资金就可以自由的使用,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方便的,企业的运营也是非常方便的。 资金的周转等等。需要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联系范老师 I52-I33-O6641 小编的公司主要就是负责办理招商和办理这样的企业,小编收取的是办理费用3000元,代账费3600元,企业的办理流程和非常的方便如下: 1.核名需要企业提供5-8个名字,法人的身份证原件(有限公司需要提供法人,监事, 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名通过以后法人签字,有限公司需要录制签字的视屏到工商。 2.资料提交到工商以后,工商会在5个工作日出营业执照,会规范企业的经营范围等 等。 3.营业执照出来以后3章,电子税务局的绑定(个人独资企业绑定电子税务局就行, 有限工商需要到当地进行国地税的报道) 4.银行开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到当地一天开户,也可以委托小编代开。有限公司只 能法人到场一天开户,国地税报道一起。

大地税发〔2012〕2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2?22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 一、关于供暖企业取得的取暖费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收取的取暖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热期间平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故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关于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资金征税方式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性质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取得的回迁过渡期租金征税问题 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在回迁过渡期按照搬迁补偿合同或协议约定,取得动迁方支付的租金,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回迁过渡期确因原有办公场所拆迁发生了租房支出,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租房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六、关于政策性搬迁中搬迁企业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搬迁补偿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搬迁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或来源于负责拆迁建设企业的搬迁补偿费,应当提供政府委托第三方或建设企业进行拆迁的合同或协议等凭据,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本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三条: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合法是指符合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除税法或其它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按税法及其它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分期折旧或摊销。第六条: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七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该项资本性支出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和对外投资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和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贿赂等非法支出。 6、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7、各种赞助支出以及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8、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 9、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支出。 10、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税务机关规定不得扣除的支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3]7号 各基层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市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方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控制区和高新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契税,从2003年1 月1 日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征;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 二、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 计税依据包括综合地价及与土地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 对土地权属的转移变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不实,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三、税率及税款计算。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为4%。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五、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缴纳应纳税款。 六、减税和免税。享受契税减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七、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在2003年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自办证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契税。 八、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的,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应结缴到主管税务机关,每10天结缴一次。 九、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重磅出击,2020年个人独资企业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重磅出击,2020年个人独资企业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所有和控制,承担经营风险,享受个人全部经营利益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企业。因此,所谓的“法人”在一个单独的企业中被称为“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模式,现在个人独资企业大部分是小规模,也就是一年的开票额在500万以下的。为什么很多进项少的企业会选择在园区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呢? 首先是由于园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是核定征收,核定的所得税税率极低,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解决一部分的成本问题,如果使用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业务分流也能够帮助企业减少税务支出,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个体工商户基本上自己是老板同时也是员工。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就是说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是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总的来说个人独资企业会比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大一些。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有着不同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在税收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算是一个企业,税收方面也是有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

得税!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的优惠 1、服务周到,办理时间短。专业人员办理,从核名到开票,顺利的话在15-20个工作日一切流程全部走完,手续全部办的妥妥的。 2、个人所得税税率低。五级累进制核定征收,核定的服务行业利润率为10%,综合税率在0.5-2.19%,相比之下,个税减少了很多呢。那么我们要享受这些优惠,就可以通过在园区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与主公司以合作的方式存在,以公对公的方式把一部分的利润当作成转移到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开给主公司可接受的成本票(咨询、服务类)。这样一来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有了成本减少税收,转移的利润则以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核定征收进行缴纳税务,从而把25%税务所得税降到5%左右! 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法有很多,对于企业来说现在购买和虚开的风险都太大了,在金税三期的眼里监管下企业想要透水漏水(150)是基本不可能的,所以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为企业减少税务支出应当是企业最希望解决的(8663)事情,而现在园区招商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刚好做到了这一点,所以企业入驻税收洼地(0556梁)享受税收优惠(不需要实体入驻,注册式享受)为企业减负是最好的方式。(详情请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2020年个人独资企业及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2020年个人独资企业及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说到税收筹划,很多人都想着个体工商户,觉得成立简单,注册资金没要求、不用做账、不用开对公账户……但是就忘了他不是公司性质。而有的人想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同时还是企业性质,听起来比个体户好。还有少部分人考虑有限公司,虽然过程很复杂,但是是公司性质,增值税和所得税也有扶持。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 一、注册资本 个体户: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需要注册资金; 个人独资企业: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不需验资,只要自行申报即可; 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十万元人民币,两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三万元人民币。 二、注册流程 个体户: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没有对公账户等问题。 个独企业、有限公司:核名-执照-章-银行-税务-税控设备 三、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0.5%-2.1%、增值税3%、附加税0.18%; 有限公司: (1)、高新技术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10万、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免增政策;(3)、小型微利企业5%、10%、25%的三档企业所得税税率; (4)税收洼地有限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地方留存的30%-75%)。 四、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中心”、“工作室”、“事务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五、注销流程 个体户:提交资料-审核-注销核准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发布注销公告-税务注销-对公账户注销-核准注销-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公司注销登记45天-注销社保-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开户许可证注销-印章注销。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优惠详述: 现在在税收园区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个税核定应税所得率10%,增值税还可享受额外返还。 就以500万销售额看看个人独资企业需纳税多少。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3%)*10%*30%-4.05万=10.51万 增值税:500万/(1+3%)*3%=14.56万(可获得1.7万的返还) 附加税500万/(1+3%)*0.18%=0.87万 总税金:24.24万 无论哪种税收筹划,都要适合企业的发展才行,做税收筹划一定要细心、精准,多方综合考量,详情关注《税安》!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 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7-21 现将《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本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3)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4)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50%比例及数额)。扣缴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单位备查。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4)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5)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每年审批一次。定期定额户在核定定额时审批。查实或按应税所得率征收户在年度汇算期间审批,未审批前按全额预缴,审批后汇算清缴。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V1.0.0

1.纳税申报 1.1 纳税申报 1.1.1通用申报 1.1.1.1功能概述 通用申报是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业务,提高征收单位的办公效率,综合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申报的基本元素而设计的一项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张通用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通过通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1.1.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通用申报】

2、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点击【获取税种信息】按钮,系统会列出已认定的税种信息,填写申报数据。 3、如果有税源类申报,需要点击【项目提取】,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列出已登记的税源项目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税源项目信息反填至申报表。 4、勾选上需要申报的税种,填写【应税项】等信息,确认需要申报的金额正确无误以后,点击【申报】,保存成功后会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

5、点击【是】跳转【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操作。 6、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7号【全文有效】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推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各级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种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具体包含确定评估对象、审核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评估结果反馈等工作内容。 第五条纳税评估所依据信息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基本生产经营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数据等;二是外部经济管理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三是征管系统提供的各种信息;四是稽查管理提供的信息;五是新闻媒体宣传的涉税信息。 第六条省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含大连)对其管理的所有纳税人、纳费人(以下将纳税人、纳费人统称为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费)种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纳税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 第七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也可由税务所(管理科)负责。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地税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地税机关实施。 第八条纳税评估对象为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费)人及其应纳的所有税(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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