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和商标关系研究

地理标志和商标关系研究
地理标志和商标关系研究

地理标志与商标关系研究

李祖明

(中国政法大学地理标志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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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地理标志渐渐走入大众视野,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及协调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大到我国地理标志三个保护体系之辩①,小到“金华火腿”之争②、“沁州黄小米”之诉③、“迎驾贡酒”之疑④,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始终困扰着地理标志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理论研究者,并已成为影响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共同之处

1、商标与地理标志都属于商业标识

商标和地理标志都属于商业标识,都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

商标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注册商标比较容易界定和理解,按照一个国家的商标法律法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由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获得了注册的商标就是注册商标。参照《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规定,未注册商标是按照商标法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组成的未取得注册的商业标识。⑤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唯一区别就在于一个已经注册,一个未注册。

地理标志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⑥地理标志也有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与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之别⑦。虽然地理标志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内涵更为丰富,但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文化及地理标志产业与消费者、与市场沟通的载体和桥梁还是用文字、图形、字母组成的地理标志的标识⑧,在这一点上,地理标志与商标相同,都属于指示、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提供者的商业标识。

2、注册商标和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都具有排他使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就是能够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李祖明,法学博士,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地理标志保护中心主任,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Email: zmli88@https://www.360docs.net/doc/737020666.html,

①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有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体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②指金华火腿的生产者与“金华”商标注册人的纠纷。

③指“沁州黄小米”注册为地理标志后遭遇的通用名称的纠纷。

④指在“迎驾贡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过程中,“迎驾贡酒”商标持有人在深入理解商标与地理标志关系后,对“迎驾贡酒”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怀疑、迟疑等。

⑤见《商标法新加坡条约》(2006年)第二条一:任何缔约方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所构成的商标均应适用本条约。

⑥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二条1. 另,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地理标志的界定与此意思相同,即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⑦需要注册的是,地理标志是一种事实存在,只不过有的国家只保护注册的地理标志,对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不予保护。在斯里兰卡等少数国家,承认未注册的地理标志的存在并给予法律保护。

⑧虽然各国法律并未对地理标志标识构成要素进行限制,但实践中地理标志标识几乎都是由文字、图形、字母组成。

使用与该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阻止他人在商业标识中对该驰名商标进行使用。同样,地理标志在得到认可获得法律保护后也可排斥他人在商业标识中对该地理标志的使用。⑩

3、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权利属性上都是私权

作为一类典型的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的私权属性当不存在争议。地理标志因为其利益关系人众多,从几千人到几万人甚至几百万人不等,因此有观点认为地理标志属于公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已经将地理标志纳入TRIPS保护体系,TRIPS开篇即明确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理应不存在争论。

正是因为二者都属于私权,所以在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权利保护、权利救济乃至权利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相同之处。

地理标志标识的构成要素(几乎都是文字、图案、字母)与商标构成要素(我国商标法规定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重叠,以及二者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提供者的功能的相同,将地理标志理解为商标的一类也未尝不可,正因为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通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只是基于地理标志更复杂的内涵,相对于一般商标而言,地理标志更是一种特殊的商标。这种不同的内涵也就决定了地理标志与一般商标的差异。

二、地理标志与一般商标的差异

1、内涵不同

与一般商标相比,地理标志的特殊性首先体现在地理标志与一般商标在内涵上存在很多不同。

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后地理标志除外)可以在使用或申请时设计,商标的内涵也因为注册人、使用人的商标设计的理念不同、商标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型不同、商标维护的手段等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涵。我国现在每年160多万件的商标申请,商标千差万别,商标的内涵也各不相同。

而事实上的地理标志所标识的产品大都具有悠久历史传统,是特定地域土地资源的沉淀和升华,地理标志产品就是体载着该地域土地精华的特色产品,是当地人民经过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摸索而寻找到的与当地的土地等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最佳结合点。这种适地适种的和谐统一,切实地体现并实践着现代农业科技所强调的特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每个合格的地理标志不仅指向特定的特色产品,而且还代表着生产出特色产品的特殊自然环境、生态建设、文化传统和生产方式,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

2、主体不同

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即,商标注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事实上,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也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主体应当能够代表整个地理标志产业的利益,如产业协会或类似的主体,而不应当由某一个自然人、企业(即使是产业的龙头企业)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未对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进行特殊⑨笔者在本文中对一般注册商标保护的理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未经商标注

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的规定在字面上有所差异,主要的差异在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中规范的是“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而笔者理解的是该款规范的是“他人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事实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已经将商标法五十二条(一)解释为规范“他人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

⑩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可地理标志需要注册方可保护;也有少数国家认为地理标志是一种事实存在,其获得法律保护不一定需要注册。

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可见,我国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体系中,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比如,“库尔勒香梨”的注册人是“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香梨协会”,“砀山酥梨”的注册人是“安徽省砀山酥梨协会”,“莱阳梨”的注册人是“莱阳市果树技术指导站”,“门头沟京白梨”的注册人是“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开发实验基地”,“呈贡宝珠梨”的注册人是“呈贡县茶桑果站”,“阳信鸭梨”的注册人是“山东阳信鸭梨研究所”。11

3、构成要件不同

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比较简单:由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组成,标识具有识别性即可。

而地理标志的构成要件相当复杂,各国规定也不相同,甚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地理标志的界定(定义即是对构成要件等内涵的界定)还有不周密的地方。去异求同,人们比较认可地理标志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2

(1)地理标志的标识具有识别性,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地理标志标识的商品具有一定的质量特色;

(3)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具有明确的产地范围;

(4)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的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有因果关系。

4、标识的构成不同

前文提及在构成要素上,几乎所有的地理标志标识都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构成,而文字、图形、字母在所有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一部分。

但在标识的具体构成上,地理标志,特别是中国的地理标志一般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说并不排斥在地理标志的标识上使用通用名称,比如“烟台苹果”中带有“苹果”、“马家沟芹菜”中带有“芹菜”、“五常大米”中带有“大米”等等。而一般商标中不会大量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5、商品产地范围不同

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没有产地范围限制,在中国获得注册的商标,其标识的商品(或服务)可能产生于中国的任何一个地方。

地理标志标识的商品则只能产自于特定的自然区域,在其他区域生产的同类商品,即使品质相当,甚至品质更优,也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因此,在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过程中,就要求明确划定地理标志的产地范围。

6、保护期限不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但可以无限次续展。

地理标志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并延续发展到今天的客观存在,若非重大自然变故,地理标志产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条件和传统文化还会长时间地发展下去,其自然存在也较之一般商标标识的商品及制造商品的企业有着更长的寿命。因此,一些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并未明确规定地理标志的保护期限。而在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中,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形式存在并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地理标志,自然也只有十年的有效期,

11李祖明,《地理标志经营与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P

12李祖明,中国大陆地理标志构成要件研究,《智慧财产权》,

然后可以无限次续展。

7、权利人的正当使用范围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不同

获得法律保护后,商标注册人也只能在其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及注册标记。商标专用权可以阻止的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使用范围:一般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是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然在维护过程中还有一个是否引起混淆的认定。也就是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相当大一部分发生在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上。

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更小,比如马家沟芹菜即使申请后核准注册在“新鲜蔬菜310042”类上,“马家沟芹菜”地理标志权利人也不能在芹菜之外的其他类新鲜蔬菜上使用“马家沟芹菜”。因为地理标志的标识构成上大多使用了商品的通用名称,所以现实中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也多只发生在同类商品对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使用上,比如,侵权人只可能会在芹菜上使用“马家沟芹菜”,而不会在黄瓜上使用“马家沟芹菜”。

8、对权利的限制不同

作为一项私权,一般注册商标不仅仅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而且其转让也不受限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注册商标转让时应当与产业一起转让)。

而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决定了地理标志不得许可划定的产地范围之外的主体使用,更不能将地理标志转让给地理标志产业之外主体。

9、国际保护体系不同

涉及商标的国际保护公约比较多,代表性的有《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等,但这些条约也都是为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提供方便,并未产生在一个机构注册在所有成员国都能获得保护的实体意义上的国际商标;而现在生效地理标志的相关国际条约(如《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虽然也只是提供类似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帮助,但正在谈判建立的《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则可能突破传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程序上的协作,追求在该多边注册体系中一旦注册各成员皆有义务保护其地理标志的实体效果。

三、地理标志与一般商标的冲突

正是因为地理标志与一般商标既有相同点又存在差异性,地理标志与一般商标既存在密切联系,又经常发生冲突。这些冲突表现在:

1、地理标志与产业内龙头企业商标的冲突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较对于商标法律制度来说历史更短,因此现实中有不少地理标志产业内的企业(很多还是龙头企业)已经将该地理标志注册为企业的商标,现实一种处理方法是地理标志申请使用其他标识,笔者认为重新设计的标识事实已经不再是地理标志,此法并不可取。因此,在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形成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

除了极少数商标注册人属于近期的恶意抢注外,大多数的企业(特别是那些产业内的龙头企业)将该地理标志注册为企业的一般商标已有多年,当时并没有地理标志的法律概念而在产业的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确实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龙头企业把事实上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并加以维护和推广,该地理标志(包括标识)也就没有今天的影响力。

但从现行商标法律制度来看,同一标识或者作为一般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地理标志,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2、地理标志与产业外他人已经注册商标的冲突

地理标志产业长期使用并形成影响力的品牌-----地理标志,与产业外其他人的注册商标

相同,并且使用的商品类型也相同。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地理标志产业外的商标注册人存在明显的恶意抢注;

二是地理标志产业外的商标注册人也在使用与该地理标志相同的品牌经营相同的商品。比如笔架鱼肚为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的特产,“笔架鱼肚”是该地事实上的地理标志,但笔架鱼肚被东北的一家企业非恶意注册为一般商标并实际使用。

从法律上看,在先注册的一般商标的存在对在后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构成法律障碍。

3、未注册地理标志与他人商标申请注册的冲突

在我国,未注册的地理标志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未注册的地理标志及其产业已经存在多年并在继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他人可能会将该未注册的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如果适用该条规定,需要举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标识有该“地理标志”,但该地理标志并未申请注册,这种未注册的地理标志能否得到认可(即被认定为是地理标志)?我国对地理标志实行注册保护制,这里就涉及对未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

4、未注册地理标志与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冲突

这同样是未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他人将该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力的地理标志使用在其他地方生产的同类产品上,按照现行的商标法如何规范?这种情况在现在的市场中大量存在。

5、地理标志与企业字号的冲突

很多地理标志在历史上就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有的可能只在某一地区),于是一些企业在将该地理标志作为字号使用在企业名称之中并获得批准使用,这些企业一般都是该地理标志产业内的企业。这种字号的申请获得大都发生在地理标志注册保护之前,但在地理标志注册之后仍然继续存在和使用。

6、地理标志与企业商标同时使用问题

主要表现为相当比例的企业认为地理标志和自己的企业商标只能使用其一,并且大都放弃地理标志而使用自己的商标。严格地说,这种“冲突”不是法律上的冲突,而是企业对地理标志和企业商标的理解不准确,将本可以也是本该同时使用的两个标识对立起来,因此通过普法宣传让其理解后当可解决。

7、地理标志在他国被抢注为注册商标

事实上的地理标志无论在国内注册与否,都已经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这些地理标志在他国被人抢注为一般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

8、不同体系中的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及使用冲突

从法理上说,本文讨论的地理标志只能是依据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获得排他使用权的地理标志,而不包括未得到人大立法授权而进行的地理标志的登记、注册所指的地理标志。但现实中,市场中充斥着不同部门依据不同文件登记注册的地理标志,我们不应当无视不同部分不同体系产生的地理标志在登记、注册过程中的“冲突”及在登记、注册后使用过程中的冲突,而且这些冲突将会越来越多。

四、冲突解决及相关立法建议

前述的八种冲突,有些是管理层面的问题,比如第6种企业将地理标志与企业商标对立起来的态度,这是可以通过提高认识、完善管理来解决,不属本部分重点研究的范畴。其

他几类冲突的彻底解决则依赖于法律的完善了。

1、关于“地理标志与产业内龙头企业商标的冲突”,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龙头企业的注册商标难以被无效13,这也就阻碍了事实上的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但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事实上的地理标志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而让商标持有人将历史积累下来的无形资产据为已有,无论是从公平角度看,还是从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都是不可取的,而如果考虑商标所有人有可能将该商标许可非产业内的生产者使用甚至将商标转让给其他地方的经营者,事实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的潜在风险更是难以估计。我国法院在处理金华火腿的商标与地理标志纠纷时,以事实上的地理标志经营者的对地理标志的使用属于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合理使用为由判决二者共存,但这种共享并不能解决二者在品牌价值的创造、维护和分享中的矛盾,最后的结局有可能是两败俱伤。

在现在行法律不能将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况下,能否考虑允许事实上的地理标志注册以获得保护,但同时要求相同(或相近)标识的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所有人在使用该标识时必须附加说明,显示二者的区别,从而达到共赢?从法理上说,这就需要强调地理标志作为一类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特殊性,给予地理标志特殊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在处理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时,规定的只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继续存在的情况,并未规定在先注册的商标可以阻止在后的地理标志的注册。是能否可以理解为有着重要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为在后注册的地理标志保护留下一个缺口?

2、关于“地理标志与产业外他人已经注册商标的冲突”,如果是产业外他人的商标注册属于对未注册的地理标志的恶意抢注,则可以将该注册商标无效。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参考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鉴于一些注册商标超过了五年的时间,应当允许将未注册的地理标志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而适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将该注册商标无效。将未注册的地理标志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在我国实践中还是空白,需要认真研究。

如果“地理标志与产业外他人已经注册商标的冲突”源于他人的非恶意注册,则该冲突性质及解决方法与“地理标志与产业内龙头企业商标的冲突”部分相同,在此不再多述。

3、关于“未注册地理标志与他人商标申请注册的冲突”,现行商标法第十六条的处理存在一点逻辑上的悖论:如需要适用本条阻止他人的商标注册,必须证明地理标志的存在,而要证明地理标志的存在,就只能申请地理标志的注册。如果已经申请或注册了该地理标志,他人申请商标时使用该地理标志时也就不需要适用第十六条来处理了,即就是什么问题了。

因此,这个冲突的解决实际上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未注册的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

4、关于“未注册地理标志与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冲突”,这实际上也是个未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如果认为未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正如前文所述,未注册的地理标志能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本身还是个问题;如果明确规定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则可以完全解决此类冲突,而这就需要对商标法第十六条进行细化,甚至要规定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了。

5、关于“地理标志与企业字号的冲突”,目前在我国,注册商标与字号的冲突已经有法可依。如果地理标志已经注册,此类冲突也就可以得到解决,而如果地理标志未申请注册,该问题的性质与解决方法就赞同于“未注册地理标志与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冲突”。

13按照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6、关于“地理标志在他国被抢注为注册商标”。商标在他国被抢注一直是个很现实的问题,除了协商解决外,另一个方法就是举证自己的商标在抢注国已经是驰名商标,进而通过抢注国与自己的国家是否同属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负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地理标志如果在抢注国如果能认定为驰名商标,理应可以按此思路解决。除此之外,正在谈判中的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的建立则可以有效解决地理标志在他国被抢注的问题。

7、关于“不同体系中的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及使用冲突”,严格地说,这其实不是冲突,没有合法的权源也就产生不了合法的权利,尊重法律,尊重法治精神,这个问题也就很容易解决了。

综上,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及其彻底解决,实际是地理标志能否得到与其内涵相一致的特殊且具体的保护。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有专门条款对地理标志进行规范和保护,但条文较为简单(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未做任何修改),难以解决上述的冲突。因此,或在商标法中细化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或在商标法实施条例或地理标志保护条例中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专门规范,则是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解决地理标志在现实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本途径。

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计划实施方案

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计划实施 方案 近年来,我县按照“135610”现代农业发展思路,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成功申报××冬草莓、××枇杷、××二荆条辣椒3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成为全省拥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最多的县。为有效维护和使用公共品牌,促进现代农业提质增效,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重点围绕××冬草莓、××枇杷、××二荆条辣椒3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切实维护品牌形象,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加速构建西部一流、国内领先的品牌建设与使用体系。同时,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市场营销,着力把公共品牌转化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生产力,加快推动成都近郊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基地建设。 二、建设内容 打造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发展有机农业的相关要求,采取标准化生产方式,建设××冬草莓生产示范区万亩,其中合江万亩、永兴万亩;建设××枇杷生产示范区2万亩,其中永兴万亩、白沙万亩、太平万亩;建设××二荆条辣椒生产示范区万亩,均位于永安。

具体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做好提纯复壮,维护品种特性;二是积极引进新品种,提升产品品质;三是加强栽培管理,提高产出效益;四是加强产地相关指标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加大宣传营销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统一宣传营销品牌和标识,杜绝不用、乱用和滥用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的现象。拓宽宣传渠道,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平台,推广普及地理 XX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知识。强化品牌营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合组织、行业协会、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大力举办产品展销、一三产业互动节会、网上交易等多种营销活动,积极开发配套延伸产品,加快在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机场等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专柜,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构建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将已登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汇总、公布,为经营者提供生产管理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品牌使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向消费者介绍地理标志产品的鉴别方法、维权途径等知识,并设立地理标志产品的统一包装,制定统一的使用办法,统一推进××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做大做强。 三、保障措施 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成立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维护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程序和要求

申请程序和要求: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 协会,申请时提交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 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2)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 公章。 (3)商标图样10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 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10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4)县政府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证明商标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 托机构具有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有关 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设备情况复印件,或委托机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情况的复印件,以及双 方签定的书面委托检验检测报告,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 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6)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证明商标申请人制定的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或技 术要求; (8)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应包含:推荐的意

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 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 区的范围; (9)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 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 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省 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 围的文件。 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 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申 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 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 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 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 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事业单位、行业协 会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申请人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

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

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县按照“135610”现代农业发展思路,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成功申报××冬草莓、××枇杷、××二荆条辣椒3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成为全省拥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最多的县。为有效维护和使用公共品牌,促进现代农业提质增效,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重点围绕××冬草莓、××枇杷、××二荆条辣椒3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切实维护品牌形象,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加速构建西部一流、国内领先的品牌建设与使用体系。同时,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市场营销,着力把公共品牌转化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生产力,加快推动成都近郊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基地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一)打造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发展有机农业的相关要求,采取标准化生产方式,建设××冬草莓生产示范区0.5万亩,其中合江0.2万亩、永兴0.3万亩;建设××枇杷生产示范区2万亩,其中永兴0.1万亩、白沙0.7万亩、太平1.2万亩;建设××二荆条辣椒生产示范区0.3万亩,均位于永安。具体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做好提纯复壮,维护品种特性;二是积极引进新品种,提升产品品质;三是加强栽培管理,提高产出效益;四是加强产地相关指标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大宣传营销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统一宣传营销品牌和标识,杜绝不用、乱用和滥用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的现象。拓宽宣传渠道,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平台,推广普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知识。强化品牌营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合组织、行业协会、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大力举办产品展销、一三产业互动节会、网上交易等多种营销活动,积极开发配套延伸产品,加快在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机场等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专柜,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构建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将已登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汇总、公布,为经营者提供生产管理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品牌使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向消费者介绍地理标志产品的鉴别方法、维权途径等知识,并设立地理标志

加强地理标志品牌的保护

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商标的保护 工作职责 一是加强注册商标的管理 二是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 三是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 侵犯地理标志权利人权利的行为可以细化为三类。 第一类是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这是指没有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不享有地理标志权的经营者,擅自使用已被核准的地理标志名称、专用标志,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的行为; 第二类是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行为。这主要是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同种产品,虽然是在保护区域生产的同种产品,但因其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未被准予使用专用标志,但该经营者却擅自使用该地理标志名称。比如,在杭州西湖地区的某绿茶生产商生产的绿茶在外观、口感上与“龙井茶”的标准接近但并未达标,未被准予使用“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该生产商虽然没有伪造专用标志却擅自使用了“龙井茶”三个字标示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这也构

成了侵犯地理标志权行为; 第三类是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此类行为与第一类、第二类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虽然没有使用被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但其用方案或图案等方式所使用的名称、专用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地理标志相近,易被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 上述三类行为都是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是地理标志权利人可以提起控告和诉讼的情形,也是地理标志主管机关可以依法主动查处的行为。 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

2018年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 方案 近年来,我县按照“135610”现代农业发展思路,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成功申报**冬草莓、**枇杷、**二荆条辣椒3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成为全省拥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最多的县。为有效维护和使用公共品牌,促进现代农业提质增效,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重点围绕**冬草莓、**枇杷、**二荆条辣椒3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切实维护品牌形象,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加速构建西部一流、国内领先的品牌建设与使用体系。同时,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市场营销,着力把公共品牌转化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生产力,加快推动XX近郊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基地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一)打造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发展有机农业的相关要求,采取标准化生产方式,建设**冬草莓生产示范区0.5万亩,其中合江0.2万亩、永兴0.3万亩;建设**枇杷生产示范区2万亩,其中永兴0.1万亩、白沙0.7万亩、太平1.2万亩;建设**二荆条辣椒生产示范区0.3万亩,均位于永安。具体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做好提纯复壮,维护品种特性;二是积极引进新品种,提升产品品质;三是加强栽培管理,提高产出效益;四是加强产地相关指标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大宣传营销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统一宣传营销品牌和标识,杜绝不用、乱用和滥用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的现象。拓宽宣传渠道,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平台,推广普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知识。强化品牌营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合组织、行业协会、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大力举办产品展销、一三产业互动节会、网上交易等多种营销活动,积极开发配套延伸产品,加快在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机场等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专柜,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如何申请地理标志商标

如何申请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那么地理标志商标如何申请? (一)地理标志申请条件 1、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2、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商标法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商标注册的继续有效。 (二)地理标志申请流程 1、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还应当附送汇宝知识产权《商标代理委

托书》。 2、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4、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5、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6、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8、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地理标志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源产地优质产品,而向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源产地产品颁发的。凡通过中国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均可在其产品表面张贴中国地理标志图样。中国地理标志的认证机构主要为中国。中国地理标识产品的保护,源于1999年推出的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国政府已批准222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地理标识的认证与管理 中国地理标识的认证、管理等工作,遵循、、、、等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中国在1990年代引入这项概念,建立起原产地标记制度,不过仅用于单项商品的进出口活动。1999年8月,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正式将保护措施运用

到中国国内的生产和贸易活动中去。2000年1月,政府批准了第一项(也是当年唯一一项)原产地域产品即绍兴酒作为试点。2001年起,这项制度开始全面推行,并成长迅速,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别有6项、23项、31项和60项产品成为原产地域产品。 2005年7月起,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替代原先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而之前已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也全部自动转成地理标志产品。在这份规定中,明确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整个2005年,中国政府一共批准了67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域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由负责审核。其审批过程一般有三道程序。首先由地方质检局等机构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三个月,如果无异议的话,国家质检总局将会正式批准,并确定保护区域。此后,该产品将会制定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企业按国家标准通过评审后,可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权。 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护地方特产和农民利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在获得保护后,销量有了显着增长。这方面最着名的一个例子是,在开始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后,等国销售的台湾产“绍兴酒”份额从80%下滑到25%左右,真正产的绍兴酒销量都有大幅增长甚至是成倍增长。地理标志产品制度除了能起到保护作用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最新]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最新] 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源产地优质产品,而向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源产地产品颁发的产品地理标志。凡通过中国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均可在其产品表面张贴中国地理标志图样。中国地理标志的认证机 构主要为中国国家质量检疫总局。中国地理标识产品的保护,源于1999年推出的的保护制度。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国政府已批准222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地理标识的认证、管理等工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中国在1990年代引入这项概念,建立起原产地标记制度,不过仅用于单项商品的进出口活动。1999年8月,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正式将保护措施运用到中国国内的生产和贸易活动中去。2000年1月,政府批准了第一项(也是当年唯一一项)原产地域产品即绍兴酒作为试点。2001年起,这项制度开始全面推行,并成

长迅速,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别有6项、23项、31项和60项产品成为原产地域产品。 2005年7月起,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替代原先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而之前已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也全部自动转成地理标志产品。在这份规定中,明确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整个2005年,中国政府一共批准了67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域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审核。其审批过程一般有三道程序。首先由地方质检局等机构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三个月,如果无异议的话,国家质检总局将会正式批准,并确定保护区域。此后,该产品将会制定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企业按国家标准通过评审后,可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权。 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护地方特产和农民利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在获得保护后,销量 有了显著增长。这方面最著名的一个例子是,绍兴酒在开始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后,日本等国销售的台湾产“绍兴酒”份额从80%下滑到25%左右,真正绍兴产的绍兴酒销量都有大幅增长甚至是成倍增长。地理标志产品制度除了能起到保护作用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同时,中国的农产品行业之前大都采用粗放式的作坊生产经营方式,地理标志产品 及其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行也可以部分起到提升产品质量、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作用。 然而,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产品申报被指有助长垄断之嫌。比如茅台酒的保护范围就被限定在茅台酒厂的厂区内,西峡山茱萸的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商标局

××××××协会(机构)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参考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

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

《地理标志产品大方冬荪》

《地理标志产品大方冬荪》 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一、标准背景及任务来源 (一)标准背景 大方冬荪是贵州地方名荪,生长历史悠久,产品营养丰富,药用价值高。大方县冬荪资源丰富,是全国冬荪的主要产地,素有“冬荪之乡”之称,“奢香故里无闲草,满山灵药皆是宝”便是大方县的真是写照。在明朝时期,贵州“水西宣慰使”、著名彝族政治家奢香夫人就把野生的大方冬荪、天麻、灵芝等乌蒙山珍朝贡皇帝朱元璋,获得皇室青睐,使得大方冬荪开始走出山区,走向全国。 大方县冬荪资源主要分布在东线九龙山及周边的乡镇,民间自古有雄冬荪、雌冬荪的民俗文化传说。冬荪与竹荪相似,又是深秋初冬才能伸出菌柄,所以,当地称之为冬竹荪,即冬荪。又冬荪与竹荪在外形上相似(除不长菌裙外),因此冬荪又名无裙荪,而当地民众则戏称竹荪穿裙子为雌荪,冬荪不穿裙子为雄荪,这种民俗文化传输后一直传承到现在。当地作为野生的菌类之一,大方冬荪在大方县民众的生活中扮演着多重重要角色。大方冬荪是一种珍稀食用菌,味道鲜美,口感松脆,且氨基酸含量高,营养丰富,因此,大方县人尤为喜爱使用冬荪,冬笋炖鸡、冬笋炖排骨是大方县人招待亲朋好友和远客的佳肴之一。冬荪可抑制腐败菌生长,当民众常将其作为食品短期防腐剂。例如,汤中、肉中放入大方冬荪,便能延长其保质期,其味道

鲜美。同时,大方县人有制作腊肠(香肠)的传统,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人们发现放入冬荪的腊肠保质期更为长久,因此,直到现在,大方县人民仍习惯在制作香肠时放入冬荪。大方冬荪还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其菌柄、菌托和子实体入药,药性为甘,淡,性温,有活血止痛,祛风除湿的功效,当地彝族人民将其用于治疗风湿痛,有一定的疗效。 冬荪自身为喜阴凉潮湿的生长环境,大方县位于贵州省西北部,乌江支流六冲河北岸,大娄山西端,属中山地貌类型,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地势起伏较大,沟多谷深,山脉多呈东北走向,冷空气易进难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雨热同期,具有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夏短冬长,春秋相近,雨雾日多及“十里不同天”的立体气候特点。年平均气温11.8℃左右,年均降雨量1155mm,全年平均雾日159.2天占全年日数43.6%,日照时数为1311.2小时占全年的30%,无霜期为254-325天,长年相对湿度84%,植被类型多样,资源丰富,土壤腐殖质层厚。 (二)任务来源 本标准的提出是基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大方冬荪”进行地理标志保护。 2015年,大方县人民政府、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大方冬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2016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受理并正式公告(2016年第34号公告)。2016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对大方冬荪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 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 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 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 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 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 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 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 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 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 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 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 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 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 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 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 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 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 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 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 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 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 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 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 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 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地理标志产品案例

申办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意义 1、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及与普通证明商标的区别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品产自特定地域,其质量、声誉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茅台酒、龙井茶等,是用特定地域的原料,采取传统加工工艺,在特定的地域内生产,具有独特风味的产品。与普通证明商标相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A、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它不允许个人独自申报注册,是一个地域内所有相关生产经营者共有的一项无形资产,如别人盗用或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任何权利人都可以提请保护。 B、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时间性。该权利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如注册了“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只要“静宁”地名存在,该项权利就永久存在,静宁人就永久享有该权利。而普通证明商标只有10年保护期限,如果到期不申请续展,就会自动丧失。 C、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可转让性。它与一个地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紧密联系,别人抢注不去,个别人或组织也不可转让,因为转让后就失去了地理标记的本源性,会造成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 D、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具有对世效力。普通证明商标如果要在国外得到保护,需要在国外另行申请商标注册或提请国际商标注册。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只要在我国注册,不管出口到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具有保护的效力,别人都不可侵权。 2、申请注册“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意义 “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对苹果栽植于静宁这一独特的地理环境(东经105°20′—106°05′、北纬35°01′—35°45′,果品成熟期昼夜温差大于16℃;以黄绵土为主要土壤,水质无污染),苹果品质充分由该地域、气温、土壤条件而决定,并且对其实施地理标志强制性保护的一种行为。 多年的发展和事实证明,“静宁”苹果已成为静宁的品牌,品牌既是一个地方的经济名片,又是该地区的一项无形资产。保护和发展静宁苹果品牌,就是保护和发展静宁的无形资产。对静宁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就是对惠及静宁47万人口的关心和爱护,就是对静宁40万亩年产值2亿多元苹果产业的无形资产的保护。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注册,一是可以提高静宁苹果知名度,从而提升静宁知名度,达到宣传静宁的目的。二是可以扩大静宁的无形资产,增加经济总量。三是可以提高静宁苹果的质量和价格水平,突出特色产业和提高经营收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规模化经营。四是为质量兴县,走品牌发展之路开辟了新的途径。五是可以规范市场秩序,做大做强静宁苹果产业,为实现我县果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六是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三农,发展地方经济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 表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地理标志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源产地优质产品,而向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源产地产品颁发的。凡通过中国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均可在其产品表面张贴中国地理标志图样。中国地理标志的认证机构主要为中国。中国地理标识产品的保护,源于1999年推出的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国政府已批准222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地理标识的认证与管理 中国地理标识的认证、管理等工作,遵循、、、、等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

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中国在1990年代引入这项概念,建立起原产地标记制度,不过仅用于单项商品的进出口活动。1999年8月,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正式将保护措施运用到中国国内的生产和贸易活动中去。2000年1月,政府批准了第一项(也是当年唯一一项)原产地域产品即绍兴酒作为试点。2001年起,这项制度开始全面推行,并成长迅速,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别有6项、23项、31项和60项产品成为原产地域产品。 2005年7月起,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替代原先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而之前已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也全部自动转成地理标志产品。在这份规定中,明确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整个2005年,中国政府一共批准了67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域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由负责审核。其审批过程一般有三道程序。首先由地方质检局等机构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三个月,如

成都市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牌名单

成都市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牌名单 成都水井坊酒龙泉驿水蜜桃彭州大蒜温江大蒜 都江堰川芎都江堰猕猴桃都江堰厚朴蒲江雀舌 双流枇杷双流冬草莓郫县豆瓣 3月6日,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现场会在双流永兴镇举行。目前,我市已经获得的11个地理标志产品,年创利润19.2亿元,比未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前增加近10亿元,人均增收260元。据不完全统计,我市11个地理标志产品,共催生463家企业,解决就业人数48万人。 11个地理标志产品 年创利润19.2亿元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准,更是一种知识产权,是推动地方特色产品走向世界市场的重要工具。”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发展地方特色产品具有什么作用和意义?地理标志产品是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是一张天然的名片,是老百姓致富的“金钥匙”,是走向国际市场的“金护照”,是特色农产品和手工产品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形象的有效途径。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以下四大作用: 促进农民增收——实践证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解决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条成功的路子。从统计的情况看,我市已经获得的11个地理标志产品,创造年利润19.2亿元,比未获得前增加近10亿元,人均增收260元。 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升了地方特色产品的品牌形象,最终形成了品牌经济,促进了地方特色经济的发展。例如被称为“川菜之魂”的郫县豆瓣,可以说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调味品市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后,不仅产值、利润翻了一番,就业人数增加了6000人,而且带动了包装、印刷、竹编、加工、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拉动郫县工业增加值6.3亿元。 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地理标志产品得天独厚的“唯一性”是对消费者的最大吸引力,特有的风味拉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都江堰猕猴桃果大味美,营养丰富,源于天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鲜果价格每公斤提高2-4元,带动种植户人均增收450元,不仅占领了上海市场,还打破了新西兰猕猴桃在上海的垄断地位,而且远销欧美、东南亚、日本,猕猴桃催生了14家企业,带动了3万农户发家致富。据不完全统计,我市11个地理标志产品,共催生463家企业,解决就业人数48万人。 增强农产品核心竞争力——按照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一种产品在本国未得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他国家也就没有对其进行保护的义务。我市拥有较多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利用地理标志发展本市的农业和工业大有可为,对于增强国际竞争力将起着巨大作用。 成都地理标志产品数

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状况调研问卷

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状况调研问卷 尊敬的女士先生: 您好!我们是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农产品品牌治理研究”项目组,希望能通过您的帮助完成本次问卷调查。请您根据我们提供的背景知识和您自己从各种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对相关问题详实作答。本次调查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所有数据仅用于本项目的研究。您所提供的信息对我们来说非常宝贵,谢谢您的合作与支持! “农产品品牌治理研究”项目组敬启 背景知识 地理标志(,)农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农产品,如金华火腿、西湖龙井、南丰蜜桔等。 与我们熟知的一般产品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可由商品来源地所有的企业、个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产的商品达到了地理标志所代表的产品的品质。因此,在同一地区使用同一地理标志的生产者经营者往往不止一个,形成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的分散性和产品品质的同一性的矛盾,如何有效解决同一地理标志品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搭便车,建立有效的品牌治理模式和机制,促进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健康成长,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品牌农业发展的一项重大课题。 调研需知 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详细了解各地知名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参与方(企业、农户、地方政府等)的相关情况,以为“农产品品牌治理研究”项目提供重要的资料和数据支持。因此,希望各位调查员尽可能地走访您所选取的农产品品牌的各参与者,通过访谈等方式对问卷中所涉各项问题做出详实解答。您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将绝对保密。本调查是面上调查,不进行单个企业或政府评述,亦不作为其他任何用途使用。 调查专用邮箱,问卷结果亦可直接发至该邮箱。 再次衷心感谢您的辛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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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介绍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 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 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 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 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 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 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 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 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 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 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 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基本知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基本知识 一、地理标志产品 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积极作用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农产品地理标志,既是农产品产地标志,也是特色农产品品质和品牌标志。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品牌效应,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地理标志和农产品结合,使当地名特优农产品贴上区域标签,就可以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的相对优势,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形成拳头产品,利用农产品区域性特色和优势,形成响亮的品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形成品牌效应,提高产品附加值,带动经济效益的提高,使得农民完全有可能在农产品数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收入。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地理标志以特定地域的共同传统为基础,并被位于该地域的特定产品生产者共同

拥有和使用。地理标志授予合法的使用者使用这一标识的独占性权利决定了地理标志的不可转让性。同时农产品地理标志本身具有集体品牌的功能,它既是产地标志,又代表了产品品质,其市场信誉是固有的历史形成的。因此,地理标志为个体农民提供了可以无需自创品牌而分享品牌利益,并形成规模经营而提高品牌附加值的可能。并且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很强的组织功能,地理标志产品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这些特性很容易将分散经营的名、特、优产品按统一的标识、统一的标准统一起来,形成规模经营的效果。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将有助于特定地区、特定产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三)、有利于提高地区知名度。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个免费的广告,农产品销售到那里,地方的名称就随产品传到那里,它可以让拥有它和使用它的乡镇或区县走向全省、走向全国,甚至全世界,提高地区的知名度,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更是可以让全世界消费者了解该地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利于规范农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地理标志可保护农产品不受假冒伪劣产品的困扰。通过对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提高了产品知名度,增强了消费者辨别商品的能力,有效防止他人仿制及假冒,规范了特色农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了相关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三个属性 一个是地理标志与产地地域紧密联系。地理标志是告诉消费者一件产品是在某地生产,并具备了某些与该生产地有关的特性。产品的

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 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 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 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 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 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 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 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 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 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 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 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 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 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 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 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 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 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 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 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 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 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 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 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 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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