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514338815.html,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同时,通过运用证据,增强公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过于抽象,本文拟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使之充分量化,便于实际操作。

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是有阶段性的,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几个阶段,证明标准不尽相同。

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的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联系。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运用证据的主体、证据来源、证据形式合法,并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个别审查,对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综合审查,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及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全面审查。

辨认,是在不能确定时组织相关人员加以指认和确定。

对质,对涉案的重要问题在说法矛盾时组织相关人员质辩。

另外还有技术鉴定、侦查实验、逻辑思维方法等。

四、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经当事人质辩。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时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对部分案件事实作出临时性认定结论时可适用合理可能性标准。

五、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物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为原物,是否与案件有联系。

书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与本案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确系某人制作并有制作资格,手续是否完备。

证言的取得是否合法,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证人是否受指使、收买或威胁,证人与案件或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的品格、知识,证人的作证能力及内容与年龄、智力是否相当,询问未成年人、聋哑人是否依法办理,笔录是否核对、允许补正。

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被害人的品质和人格,被害人陈述的取得、形成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综合审查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前后是否矛盾,被害人的作证能力,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取得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品质及一贯表现,陈述和辩解是否合情合理,同其他被告口供及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合理排除,正确对待和处理翻供问题。

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是否具有解决该问题的专业知识,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真实,鉴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依据是否科学,论证是否充分,推断是否合理,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发现和排除矛盾。

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记载的情况是否受到被坏、变化或伪造,制作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与本案是否有直接联系。

视听资料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及调取,机器设备是否正常,制作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是否影响准确性,是否被删节、剪接或伪造,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矛盾是否被合理排除,是否与本案有直接联系。

在刑事诉讼中,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做到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放纵犯罪,不冤枉好人,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首先就要正确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相。所以,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运用证据,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有关程序所作出的一切决定,都要建立在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之上,如果不解决证据问题,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确实,刑事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即使有办好案件的主观愿望,如果没有客观证据,也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同时,通过司法人员运用证据揭露犯罪,使之受到应有的惩罚,就会增强公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可以通过运用各种犯罪材料对公众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使公众了解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手段和特点,教育公众提高警惕性,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法制观念,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但过于抽象,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试图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重点是审判阶段),使之充分量化,明确具体,以达到证明标准。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

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当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履行了证明责任,提出的主张就会成立。反之,主张就不会成立,将因此承担败诉的风险。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具有阶段性的,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几个阶段,其证明标准就不尽相同。如: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至于是否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由案件的受理机关来决定。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被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否则,人民检察院可能会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在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并且证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但这只是检察人员依据现有证据确信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且很可能因此被处以刑罚。

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应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一般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指:1、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即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主要表现在:

1、证据的客观性。即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人都是无法改变的。所以说,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条基本标准。

2、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这就是说,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包括运用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形式合法以及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客观性、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三个基本因素,是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要想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必须采用正确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通常采用的方法有:

1、个别审查,主要指甄别法。用于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是审查、判断证据最常用的方法,也往往是最先使用的方法,可以对证据进行初次净化和筛选。运用此方法,要求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2、综合审查。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孤立地看待各个证据,应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一方面,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另一方面,还应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不但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3、辨认。即对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这是一种有效方法,也是刑事侦查中经常运用的方法。辨认必须按程序进行,在使用辨认结果时要进行查证和复核,并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防止发生错误进而造成严重后果。

4、对质。即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辨认的方法。一般是在涉及案件的重要问题上,且除了进行对质外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可采用此法。

5、技术鉴定。鉴定是审查、判断某些物证和书证必不可少的手段,如一些物品或者物质痕迹仅凭司法人员的一般知识是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的,都需要运用各种鉴定方法才能判明。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新的鉴定手段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可靠。

6、侦查实验。即为了审查、判断某一现象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情况下发生,而依法将该现象发生的过程加以重演或再现的一种活动和方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侦查实验,必须经县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7、逻辑方法。审查、判断证据除了利用证据互相验证和进行科学鉴定等方法外,常用的还有通过逻辑方式来进行审查、判断。具体方法有:归纳法、演绎法、分析法、综合法、反证法和排除法。

四、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一)、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与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要素大体一致,缺一不可,具体是: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只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有关,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特定的证明对象有关,如果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是本案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

的事实,就没有相关性。

3.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无论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还是证据的表现形式,都必须合法,否则只能是一般的证明材料,而不能成为定案证据。

4.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如果未在法庭上出示、宣读、辨认、质证和辩论,就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基本一致,具体是: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而证据确实、充分是对案件事实的整体要求,不仅要求每个证据查证属实,而且各个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这是对全案事实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必须达到的标准。

2.优势证据标准。适用于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的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或者案件部分证据的初步审查、判断,只要求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如作出逮捕决定等。

3.合理可能性标准。适用于部分案件事实的临时性认定结论,只要求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的可能性。

五、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共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下面就分别论述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内容。

(一)物证的审查判断

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使用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①。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更直观,更客观,更容易把握,真实性更大,物证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但是,物证作为证明手段和证明方法,它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还需通过审查、判断加以确定和认证。审查、判断物证的内容主要有:

1、物证是否合法取得。

首先,对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对物证是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由何人提供或收集,使用何种调查或侦查措施所取得;其次,对证据取得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是否依法进行等。

2、物证是否为原物。

一般而言,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诉讼中如果采用复制品或类似物、相似物将严重影响其证明力。另外,还要查明物证是否经过伪造、变造,物证的本质特证和内在属性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等。

3、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物证以其存在足以影响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部分或其中一部分的,为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如果以其存在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或发现案件事实线索的,则为具有间接的关联性。在间接方式下,物证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相互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书证的审查、判断。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号和图形。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等来证明案情的书证②。书证通常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其证明力要比言词证据更强。审查、判断书证的内容主要有:

1、书证是否合法取得(与物证基本相同)。

2、书证是否与本案有联系(与物证基本相同)。

3、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节录本。

4、书证的内容是否是有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暴力、胁迫、利诱、欺诈等情形。

5、是否确系某人所制作,并有制作该书证的资格。

6、制作书证的手续是否完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规定:单位应加盖印章,还由提供人署名;个人在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陈述③。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的,但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或者是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适用。证人证言,是证人以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每个证言都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干扰,每个证人都会受到个人感知能力、记忆、表达能力的影响而有所误差,因此,必须认真审查、判断,主要内容有:

1、证言的取得是否合法。如询问人有几个,询问时是否单独进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刑讯逼供、引诱、欺骗,询问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人是否签名或按手印。

2、证言的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证人是否受到非法干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买、威胁。

4、证人与案件本身或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个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6、证人的品格、操行、知识、经验、法律知识、专业技能。

7、证人的作证能力,是否是不能作证人员、证言是否与其年龄和智力相当。

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有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询问聋哑证人时是否有懂得聋哑手势的翻译。

9、询问证人笔录是否交给证人核对或宣读、允许补充、改正。

(四)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等所作的陈述④。被害人的陈述,多数情况下是真实可靠的,而且具有直接、形象、具体、生动的特点,对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结果陈述得比较深刻。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的陈述也可能虚假,如对被告人痛恨、报复、惧怕及金钱和利益诱惑等,被害人陈述同样属于主观性、可变性证据,必须认真审查判断。主要是:

1、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一般而言,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者,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较小;矛盾较深或关系密切者,可能有虚假。

2、被害人的品质和人格。

3、综合全案证据审查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前后陈述是否矛盾。

4、被害人陈述的取得、形成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如询问地点、询问方式、在场人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核对、补正、签名和盖章等。

5、被害人陈述的来源是直接还是间接。

6、被害人的作证能力,如生理、精神、智力和年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犯罪,无罪或罪轻及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等有关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所做的陈述⑤。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案件的进展和结局同其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其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或者真假混杂,

因此必须认真审查判断,主要有:

1、证据的取得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如询问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及依法定的程序进行,讯问地点、讯问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核对、补正、签名和按押等。

2、被告人的品质及一贯表现。

3、陈述和辩解是否合情合理。

4、同其他被告口供及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合理排除。

5、正确对待和处理翻供问题,搞清翻供的真实原因,区别真假,确定真实口供。

(六)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委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主要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文件书法鉴定和其他鉴定⑥。由于鉴定结论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结果,具有科学性,因而

成为审查案件中其他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如物证和书证的真伪,通常需要鉴定来鉴别。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有:

1、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是否具有解决该问题的专业知识。

2、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真实。

3、使用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4、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

5、论证是否充分,推断是否合理,是否排除可疑情况。

6、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发现和排除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

(七)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其中,勘验是对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所进行的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而检查则是

对活着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主要有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⑦。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现场物证、书证等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证明力较强,但制作者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也影响着笔录的质量甚至虚假。审查、判断勘验、检查笔录的主要内容有:

1、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勘验、检查人有无勘验、检查的权利,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2、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有无遗漏或不一致之处。

3、笔录所记载的现场情况、物品、痕迹等是否受到破坏,人身特征或生理状态是否变化或伪造。

4、笔录制作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

5、笔录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与本案事实是否有直接联系。

(八)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四章民事诉讼证据 [提要]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在证据制度面前,证明责任和证明目标是关键, 它引导着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影响和制约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民谚曰:“打官司就是打 证据。”因此,本章的学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本章,要正确认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理解和掌握证据的概念、特征、证据的分类和形式、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对象和证明标准;准确把握证明责任的概念、分配以及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当事人的举证、 质证和人民法院查证、认证制度,提高运用证据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正当利益的能力。 重点问题: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法院定案根据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个基本属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证明责任的本质是事实真伪不明所引起的败诉风险,证明责任的功能是事实真伪不明 时引导法院作出裁判,即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任,便将不利的裁判后果判归该方当事人承担; ●我国宜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学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 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这一责任与证明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证明责任是固定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发 生转移,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动态的责任,会随着法官心证的变化而转移; ●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诉讼通常的证 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 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有可能如此的。 教学时数:8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界定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何谓民事诉讼证据呢?诉讼法学者的认识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客观事实说。主张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2.手段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手段。 也称为证据形式,即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种证据形式。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3.内容与形式统一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由内容和形式共同构成。证据的内容即事实材料;证据的形式,也成为证明手段,它是证据的各种表现形式。所有诉讼上的证据都是事实与证明手段的统一体。 在上述的各种观点中,我们认为内容和形式统一说是正确的。所谓证据的内容是指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谓证据的形式是指已为法律确认的各种形式。《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特征问题,我国证据法学者认识不太一致。在法律真实证明目标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证据的特征应当是真实性、关联性和法律性。为此,《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摘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基础和核心,只有通过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也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只有掌握证据的三要素及其特征才能灵活地运用多种方法审查和判断证据,才能揭露真相,才能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审查;适用 一、从证据的三要素来审查判断证据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三要素,它们之间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形式。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并且是经过查证属实的。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而使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或多或少成为可能,在我们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的;第二,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或者说证据关联性的表观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联系程度的不同,决定了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当然要收集证明力强的证据,但同时也不能忽视证明力弱的证据;第三,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可认识的,没有被我们所认识的证据事实,不可能纳入诉讼的轨道,更谈不上起证明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有更多的手段帮助人们发现和认识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这具体包括: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形式证据的形式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法律对证据的表现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2.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除了上述的司法人员外,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

“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

“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 “单位证明”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组织名义出具的证实某一事实的书面材料。许多刑事案件在审理中会遇到作为证据使用的“单位证明”。有人认为,“单位证明”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因为它是以组织名义出现的,而组织又必须通过某些个人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来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 1.符合证据条件的“单位证明”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只要“单位证明”反映的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应当作为刑事证据来使用。其次,“单位证明”以书面陈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书证的表现形式。第三,某些涉及案情的年龄、职务、价格等问题,无法来用证言解决,仍需要由有关单位以组织名义出具证明来证实。 2.“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有

一定范围的。根据“单位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均属间接证据的特点,并按其所需证明的内容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户籍证明,指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出生年月日的证明。主要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否属于限制责任年龄,以及被害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对象,如拐骗儿童案件中儿童的年龄,这些通常由公安户籍部门出具。二是身份证明,指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务、工作性质、职权范围的证明。主要在一些特殊主体的犯罪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职务、职权范围,都需要用这类证明来证实。这通常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三是单位性质证明,主要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性质,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这通常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四是天气情况证明,主要用于与案件有特殊关系的情节。如在雨雾天气的视力能见度、路面防滑度等。这通常由气象部门出具。五是其他证明,主要是证实一些其他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证明。如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单位工作时间、厂休日等证明,也可以作为印证犯罪嫌疑人在发案时是否有可能在上班,以确认其有无作案时间的间接证据。 3.在刑事诉讼中判断、使用“单位证明”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审查“单位证明”本身是否真实、是否有伪造的可能。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模板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 页码 1 原告常怀玉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提供 原告身份信息 1 2 被告江上飞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提供 被告身份信息 2 3 结婚证复印件 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4日登记结婚 3 4 户口薄 原告提供 原被告于2004年6月14日生有一儿子江淮 4 5 房产证复印件 申江市江汉区房产局 申江市江汉区江城路828弄98号的别墅为夫妻共同财产 5-6 6 申江市泽国证券公司江上飞的帐户 被告提供 帐户中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7 7 证人李芳的证言 原告提供 夫妻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 8 8 证人钱壮勇的证言 原告提供 夫妻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 8 8 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申江市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申江市江汉区江城路828弄98号的别墅市场价值约为1200万人民币 9 9 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申江市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申江市江汉区河川东路89弄8号101室的房产市场价值约为310万人民币 10 10 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申江市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申江市滨江区海滨路899弄6号I902室的房产市场价值约为460万人民币 11 11 公司变更登记备案复印件 申江市工商局 申江挺美衬布有限公司在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 12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注:本清单共1页,证据材料共15页 提交人:常怀玉提交时间:2012年10月7日 提交法院:申江市滨江区人民 法院 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 申江金洲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12 江淮学费收据 申江市滨江区滨江小学 江淮上学需学费约为每年1200元人民币 13 13 江淮食宿费收据 申江市滨江区滨江小学 江淮每月须向学校交纳800元食宿费 14 14 补习班收据 申江市新东方学校 江淮每月需缴纳其余教育费用约100月每月 15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着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勘验等笔录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鉴别其他证据有重要的作用。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doc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 查判断 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我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

“单位证明”可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单位证明”可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1.符合证据条件的“单位证明”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只要“单位证明”反映的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应当作为刑事证据来使用。其次,“单位证明”以书面陈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书证的表现形式。第三,某些涉及案情的年龄、职务、价格等问题,无法来用证言解决,仍需要由有关单位以组织名义出具证明来证实。 2.“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有一定范围的。根据“单位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均属间接证据的特点,并按其所需证明的内容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户籍证明,指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出生年月日的证明。主要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否属于限制责任年龄,以及被害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对象,如拐骗儿童案件中儿童的年龄,这些通常由公安户籍部门出具。 二是身份证明,指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务、工作性质、职权范围的证明。主要在一些特殊主体的犯罪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职务、职权范围,都需要用这类证明来证实。这通常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 三是单位性质证明,主要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性质,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这通常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

四是天气情况证明,主要用于与案件有特殊关系的情节。如在雨雾天气的 视力能见度、路面防滑度等。这通常由气象部门出具。五是其他证明,主要是 证实一些其他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证明。如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 单位工作时间、厂休日等证明,也可以作为印证犯罪嫌疑人在发案时是否有可 能在上班,以确认其有无作案时间的间接证据。 3.在刑事诉讼中判断、使用“单位证明”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审查“单位证明”本身是否真实、是否有伪造的可能。为排除有人为了 某种目的而伪造单位证明的可能性,可从“单位证明”的出处、形式、有无印鉴,印鉴是否真实,收集程序是否正常等方面进行审查,防止以假充真,造成错 案。 二要审查出证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单位证明”如和案件事实没有关系,并不能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与情节的,则不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三要审查“单位证明”的内容是否应由单位出具。“单位证明”只能就其单位的行政行为、业务活动范围、规章制度以及属于本单位的案件当事人身份等有关 内容出具证明材料。 四要审查出具证明的单位是否具备出证资格、其内容是否真实。在使用“单 位证明”时,要审查出证内容是否与出证单位的职能、权限相适应,确认不是伪 造和其内容的客观真实,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此外,“单位证明”除由本单位 加盖公章外,原则上应由证明的经办人署名,以防在出现差错后便于追究其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目录范本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目录范本 编 号 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实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 局签发 申请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被申请人的护照复 印件澳大利亚国悉尼护照 署签发 被申请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且李虹敏与持有号码为: E4023695的澳大利亚护照的 李虹敏(LI HONG MIN)为 同一人。 3、广东省公证处出具 的被申请人的澳大 利亚护照翻译本复 印件 广东省公证处出具 4、被申请人国内身份 证复印件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 5、编号为0077196号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由申请人、被申请人 以及中介方满堂红 (中国)置业有限公 司广州分公司三方签 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 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 6编号:穗房地证字第0565804号《房地产 证》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 颁发。 买卖标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 下塘西路435之三号502房,该 房产系被申请人所有。 7房地产登记簿查册 表 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 8、收款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 具申请人已按约定交付定金30,000元。 9收款收据中介方满堂红(中国) 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 公司向申请人开具申请人已向中介方支付5000元中介费。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双方的录音光盘及 文字资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电 话协商房产买卖纠 纷。 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变更 为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变更 为房屋可以交付使用且双方 办理过户当日。 9、《通知》及编号为: EI552800827CS的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 详情单通知为中介方向被申 请人发出,详情单为 邮政部门向中介人出 具 被申请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中介方通知其继续履行合同, 并且已通过特快专递的行方 寄送被申请人。

刑事诉讼法之证据

专题七刑事证据 1、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2、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 视听资料 C. 书证 D. 物证 3、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4、(不定项)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5、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甄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意见 6、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7、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8、(多选题) 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第七章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七章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一节取证规则 一、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1.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含义与渊源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意指任何人都没有协助他方证明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义务,而且侦控机关亦不得强迫任何人负此项义务。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二、证人须履行作证义务规则 证人作证的国家义务 证人作证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立法原因 制度保障缺失原因 文化传统原因

三、证人特权规则 1.含义及其体现 证人特权规则,又称证人作证豁免权规则,意指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可以拒绝充当证人或对某些问题拒绝陈述的权利。 主要体现在: ☆禁止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近亲属之间的特权 ☆基于公务秘密的特权 ☆基于职业秘密的特权 2.证人特权规则的价值基础 3.证人特权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四、令状规则 1.令状与令状规则 所谓令状,是指记载有关强制性处分裁判的文书。 令状规则,则是指执行侦查职能的警察和检察官只有获得了法官签发的令状的许可,方可执行逮捕、搜查和扣押收集证据的任务。 2.令状规则的历史源流与现世体现 3.令状规则的理论基础 ☆令状规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结果,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与精神 ☆令状规则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司法保护的原则和精神 4.令状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第二节查证规则 一、直接和言词规则 1.直接和言词规则的含义和要求 直接规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规则”;二是“直接查证规则” 言词规则又称为“言词辩论规则”,是指法庭审理活动的进行,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这一规则也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类

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哪些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包括八种证据: 第一种是物证,第二种书证,第三种,证人证言,第四种,被害人陈述,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六种,鉴定意见,第七种,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第八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刑事证据学》历年真题全套试题

2.1 00370刑事证据学真题及答案(2004年4月份) 一、单项选择题 1.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是[ D ] A.客观性、关联性、直接性B.主观性、直接性、合法性 C.主观性、关联性、合法性D.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证人的是[ B] A.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B.承办本案的司法人员 C.年幼的人D.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3.以下关于被害人陈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被害人陈述都是直接证据 B.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他提供被窖人陈述 C.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可以包括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 D.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4.有权指定医院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的是[ ] A.省级人民政府B.省级公安机关C.省级人民检察院D.省级人民法院 5.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有权批准侦查实验的是[ ] A.公安局长B.刑警队长C.派出所所长D.检察长 6.在侦查阶段,有权依法主持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是[ ] A.鉴定人B.侦查人员C.法医D.侦查机关聘请的专家 7.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侦查机关将其退还邮电部门的时限是[ ] A.7天以内B.5天以内C.3天以内D.24小时以内 8.某项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或不具有作案的条件,该项证据属于[ ] A.“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B.“酌情减免型”辩护证据 C.“直接否定式”辩护证据D.“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 9.在以下关于言词原则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言词原则即直接原则 B.言词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定案时必须具有言词证据 C.言词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原则 D.言词原则要求诉讼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 10.下列各事项中,属于刑事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项的是[ ] A.证据材料B.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C.预决的事实D.实体法方面的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1.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包括[ ] A.相似事件或类似事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当事人的品格通常不得作为认定案情的证据 C.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 D.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E.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一般不得采用为证据 12.下列各项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有[ ] A.杀人凶器B.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C.盗窃现场留下的撬压痕迹 D.爆炸犯罪所用的雷管E.将犯罪过程详细记录下来的录像带 13.书证的基本特征包括[ ] A.物质性B.思想性C.特定性D.确定性E.间接性 1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 A.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B.陈述权C,控告权 D.人身自由权E.要求保密权 15.按照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下列证据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 ] A.物证B.书证C.鉴定结论D.勘验、检查笔录E.证人在言 16.视听资料的特点包括[ ] A.准确性B.逼真性C.直感性D.动态连续性E.可能被用以制造伪证 17.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对这一原则理解正确的是[ ]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

[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理解]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理解]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已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条是对民诉法第64条的完善,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合二为一,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但因传统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有的法官在民事审判工作不能很好的理解和运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致使以往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弊端未能得到根除,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为此作者试从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及此条规定的意义和运用等方面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通常也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责任。具体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

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是对其最典型的概括。这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实施了举证行为,但未能考虑到举证责任与诉讼结果之间的连接,忽略了举证责任的实体法性质,不能够反映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的最本质内容且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对哪些具体事项进行举证没有明确,无法完全解决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对当事人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应承担什么后果也无明确规定。由此而来的问题就是当事人缺乏举证的积极性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利于当事人保护也给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称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它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强调当事人的举证后果,它是实体法上的要求,是从实体法的适用原则中派生出来的,由实体法预先设定的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它是固定于一方当事人对一种对待证事实不可证明或解释时的风险分配形式。该责任的建立前提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对民事争议进行司法裁判其目的是对当事人因其民事权利的争议凭其私力无法得以解决而由国家采取的公力救济。若允许法官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即背离了公力救济的初衷也不符司法权是判断权的法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受理后法官必须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证 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

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刑事证据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一、物证审查常见问题 1、物证提取、扣押不全面 现场勘验过程中对物证的搜集不全面,提取、扣押的物证来源不清,主要表现为现场未提取物证、提取的物证存在遗漏,提取物证的位置和现场照片不一致,物证的性状特征与登记表中记载的不一致或者与DNA检材中显示的不一致等问题。 对于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相关物证,应有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清单、扣押清单,笔录应该有见证人、持有人、侦查人员签名,对于没有持有人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物证检材和样本在每个司法机关和鉴定单位保存和流转,都应有专人负责,每次交接都应有两人以上签收。流转过程的记录要连续,一旦出现断点,该物证的证据能力就会受到影响,成为以后法庭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果受到辩护人的质疑,严重的会使该物证得不到法庭采信。因此,应保证卷中所扣押的物品清单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之间的对应性。 2、《调取证据通知书》与《扣押决定书》使用混乱 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在侦查过

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制作《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该证据,向个人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必须由本人签名,并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扣押清单需要有见证人签名,而调取证据清单不需要见证人签名。 3、物证保管、移送、处理不规范 侦查机关在对相关物证扣押后,将不同地点查获的物证不注意区分而是混杂保存,导致物证来源无法区分,或是在相关涉案物证的处理上不规范,在案件尚未宣判的情况下,将相关物证擅自处理。 4、物证提取、收集系在不同地点勘查中取得,但仅出具一份勘查笔录、一份扣押清单 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往往存在多次勘查、扣押行为,扣押的时间、地点、见证人、持有人等应各不相同。个别案件中,侦查机关存在多次勘查、扣押行为只出具一份勘查笔录、一份扣押清单的情况,这种做法虽然省时省力,却使得勘查笔录、扣押清单所承载的证明物证来源、确保取证程序合法的功能无从体现,从而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均造成一定影响。 5、物证特征、性状、提取位置等标注不准确 在物证收集过程中,侦查人员会将物证的特征通过相应的书面记录予以标注,但标注过程中对物证的特征描述过于随意,没有将其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