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计算图例

建筑间距计算图例
建筑间距计算图例

第十一章附则

附录一用词说明及名词解释

(一)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b、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用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c、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二)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建筑。

4、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m,小于或等于24m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5、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中高层住宅为七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及十层以上。

6、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m2,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小于150m2的,按居住建筑处理。

7、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8、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9、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0、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1、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最大高度不超过24m的多、低层建筑。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2、夹层:

指层高未超过2.2m的建筑空间。

13、日照有效时间(见下表)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

2、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4且最大不超过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2)人工堆土形成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堆土坡度应小于或等于35°。不符合此规定的部分按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计算容积率。

(3)局外露的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核算:按半地下室各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的算术平均值与高度的比值为计算计容面积,如下式:

H=(h1+h2+h3+h4)/n(m)

其中:H-计算基准面高度(地下室顶部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即从计算基准面至地下室顶板结构面的距离。

h1、h2……—。半地下室每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

n—半地下室折转边数。

计算基准面高度不大于1.2m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1.2m小于或等于2.0m的投影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2.0m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4)首层架空部分用作公众开放空间的(见本附录第5条),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系。

(5)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6)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按表4.1、表4.2、表4.3的规定执行(参考《附录三》案例计算);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

筑面积应至少占总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不得计入。

4、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建筑密度计算

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建筑密度核算:

按半地下室各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的算术平均值为计算基准面,

如下式:H=(h1+h2+h3+h4)/n(m)

其中:H—计算基准面高度(地下室顶部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即从计算基准面至地下室顶板结构面的距离。

h1、h2……—。半地下室每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

n—半地下室折转边数。

计算基准面高度不大于1.2m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1.2m小于或等于2.0m的投影面积按50%计入建筑密度;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2.0m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建筑密度。

5、公众开放空间的条件

本规定所指的公众开放空间特指沿道路设置的建筑首层架空部分,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架空层高度不小于2.5m;

(2)架空层面积不小于200m2;

(3)架空层标高与基地地坪或道路的高差在±0.9m以内(含0.9m);

(4)架空层除柱、剪力墙等必要的结构构件外,不设围合、视线通透;

(5)架空层功能只用作公共休闲、交通(不含停车场)、绿化;

(6)峻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6、建筑间距计算、

(1)除消防规范规定的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2)坡度大于45°的坡层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7、交叉口视距限界

在保证两条相交道路上直行车辆都有安全的停车视距的情况下,还必须保证驾驶人员的视线不受遮挡,由两车的停车视距和视线组成了交叉口视距空间和限界,又称视距三角形(图一),常以此作为确定交叉口红线位置的条件之一。并要求视距三角形限界范围内清除高于1.0m的障碍物。按最不利的情况,最靠右的一条直行车道与相交道路最靠中间的直行车道的组合确定视距三角形的位置。

图中:V—道路规定的行车速度

ST—停车视距,即驾驶员反应时间内车辆行驶的距离、车辆制动距离和在障碍物前面

停止的安全距离组成。(见下表)

8、建筑高度的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层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二);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三)。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含4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四);坡度大于45°,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五)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m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计算附图

根据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的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H(见图六)。

(图六)

10、沿城市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H/S≤tg a a≤75°

式中:a—仰角

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H—建筑高度。见图七

(图七)

11、沿城市次干道以下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1)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

H≤1.5(W+S)见图八

式中: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

H—建筑总高

(图八)

(2)沿路高屋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

a:A≤L(W+S)

见图九(轴测图)

图中斜线部分A—为1:1.5(即56.3°)高度角的投影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

H1、H2、H3—为组合建筑高度。

(图九)

b:在实际应用中,为了简化作图和计算方法,也可采用下列演化而来和图七的作图方法控制建筑高度。

A’≤1.5L(W+S)

式中:A’—为沿路建筑以1:1(即45°)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见图七(平面图)。

图中斜线部分A’为沿路建筑以1:1(即45°)高度角的投影面积;H1、H2、H3为组合建筑各部分实际高度。

(图十)

12、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图十一)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图十二)

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图十三)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意图

附录三计算案例

案例一不同类型混合的建筑基地建筑容量的核定。

[建设条件]

A基地位于市区的一般地段,基地总面积为26050m2,基地所在地区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南面部分作为高层商办楼基地,面积为7650 m2;北面部分作为高层商住楼综合楼基地,面积为18400 m2(见图十四)。

[建筑容量的核定]

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类型混合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进行核算,现分别计算如下:

(一)高层商办综合楼基地

基地面积为7650 m2,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40%,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占60%。

由表4.2查得高层商业建筑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4.5,高层公寓式办公建筑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3.2。

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为:

(4.5×0.4)+(3.2×0.6)=3.72。

核定容积率为:3.72

核定建筑面积为:7650×3.72=28458(m2)。

(二)高层商住楼综合基地

基地面积为18400 m2,扣除幼托建筑基地面积2080 m2,高层商住建筑基地面积为16320 m2,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10%,居住建筑面积占90%。

由表。表4.1、表4.2查得高层商业建筑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4.5,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2.0

综合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

(4.5×0.1)+(2.0×0.9)=2.25

核定建筑面积为:16320×2.25=36720(m2)

幼托建筑的容积率按有关专业规定另行核定。

注:建筑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取整数,余数四舍五入;建筑容积率取小数点后一位,余数四舍五入。

案例二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基地建筑容量的核定。

[建设条件]

某高层商业金融办公综合楼位于旧城区内的中心地段,建筑基地面积为4500m2平方米,基地所在地区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该建筑的底层架空作公众开放空间,面积为1190 m2(其中停车12个),另有室外社会停车开放空间。(见图十五)。

[建筑容量的核定]

据第十四条表4.2查得高层商业、金融办公建筑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4.5

核定建筑面积为:4500×4.5=20250(m2)

按照第二十一条表4.4规定,提供公众开放空间可增加建筑面积,且每提供1平方米公众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6 m2。

公众开放空间面积为:

1190-(12×35)=770(m2)

(其中每个停车位按35 m2计算)

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为:770×1.6=1232(m2)

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为:20250×20%=4050(m2)。

因为1232m2小于4050 m2,符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所以总建筑面积可为:20250+1232=21482(m2)。

(图十四)

(图十五)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1、建筑间距图示

点式建筑条式建筑南北向布置条式建筑东西向布置

主、次采光面主、次采光面主、次采光面

附录五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旁建筑退缩控制一览表

注:上表中带括号的路名为省公路系统的规范名称。

建筑间距计算图例

建筑间距计算图例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第十一章附则 附录一用词说明及名词解释 (一)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b、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用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c、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二)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建筑。 4、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m,小于或等于24m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5、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中高层住宅为七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及十层以上。 6、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m2,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小于150m2的,按居住建筑处理。 7、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8、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9、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0、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1、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最大高度不超过24m的多、低层建筑。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2、夹层: 指层高未超过2.2m的建筑空间。 13、日照有效时间(见下表)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 2、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4且最大不超过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2)人工堆土形成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堆土坡度应小于或等于35°。不符合此规定的部分按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计算容积率。 (3)局外露的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核算:按半地下室各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的算术平均值与高度的比值为计算计容面积,如下式: H=(h1+h2+h3+h4)/n(m) 其中:H-计算基准面高度(地下室顶部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即从计算基准面至地下室顶板结构面的距离。 h1、h2……—。半地下室每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 n—半地下室折转边数。

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定

建筑高度 《建规》关于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定为: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高度内。 《高规》关于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定为: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则》关于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定为: 平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不计算建筑高度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等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比例不超过。设计中应注意的是 1,不能将消防设计中的建筑高度计算与规划设计中的建筑高度计算混淆,一般意义上,消防设计专篇中描述的建筑高度应为消防设计建筑高度,平屋面计算到建筑面层。 报领规证,以及其他手续,施工图建筑说明中的建筑高度指规划设计建筑高度,平屋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2,消防设计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不能省略为室外地面到屋面结构板面高度,屋顶平面中标注结构板面标高时应注意核查建筑高度的数值。 当屋面找坡时,可以按建筑面层找坡最低点计算高度。

3,应该注意不计算建筑高度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等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比例不超过。 坡屋面直接落地,坡屋顶中设有使用夹层的情况下,一般按最上层楼板面与坡屋面交点到室外地面高度来计算消防建筑高度 。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 最小间隔距离。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 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 式中:h—太阳高度角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 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在坡地 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时,为了争取日照, 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 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 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 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 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计算间距: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计算间距: 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在计算日照间距时,区分了大寒日、冬至日 请问他们的区别在哪? 具体有何规定? 哪个要求更高? 以下是“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的具体内容,希望能解答你的问题。 ========================================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 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

建筑间距规范

精心整理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1 (2倍。 的0.7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在一类居住用地新建、改建低层独立式住宅,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东西向的,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高层与高层之间,当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与多层或低层之间,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5米(高层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 高层住宅的侧面与高、多、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章以下条款。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建筑性质日照间距最小间距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 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8;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 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日照间距计算

在介绍发证方法之前,笔者想详细解释一下建筑间距的计算过程以及建筑物北侧檐口高度的选取。 例1:南,北两幢住宅楼,日照间距按1:1.35控制,北侧住宅楼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5.8米,方位角18度,底层为用于休闲活动的层高3.5米的架空层,1层窗台高0.9米。南侧住宅楼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6.2米,方位角16度。 1、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附录一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第(2)小条的规定: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物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查看南侧住宅楼阁楼层平面图(见图2-1),1/C轴线交1/11轴线-1/15轴线之间的局部突出部分连续长度:8.4米,所以,日照间距应该从1/C轴线计算。 2、查看1/C轴线交1/11轴线-1/15轴线的剖面图(见图2-2),从1/C 的檐口处划一条1:1.35的日照线,可以看见该日照线在E轴线处没有遮挡,所以,日照间距应该从1/C轴线计算。 3、查看1/C轴线的檐口大样图(见图2-3),檐口日照点的建筑高度:18.9 米。 4、檐口日照点到1/C轴线的距离:0.12+0.4+0.6=0.58米 5、1/C轴线到建筑物最北侧E轴线的距离:2.1+0.3=2.4米 6、两幢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 (18.9+6.2-5.8-3.5-0.9)×0.9×1.35+0.58-2.4=16.2835米

由上例可知,对于住宅建筑物北侧檐口高度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见图2-4、图2-5): 1、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物边长二分之一或是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 图2-1 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1)日照从阁楼檐口计算 查看阁楼层平面图一,建筑物局部突出连续长度超过8米,日照应该从局部突出的轴线计算。 查看阁楼层剖面图一,日照线没有遮挡,所以日照线应该从阁楼檐口计算。 (2)日照从建筑檐口计算

建筑高度计算.doc

【消防建筑高度计算】:(简记:坡屋面算到檐口,平屋面算到屋面面层。多种形式屋面按最大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0.2条-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2: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日照建筑高度计算】:按当地规划部门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2.0.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5.0.2.1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下面列一个某地区规划部门的日照高度计算供参考: 7、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层面坡度小于45°(含45°)的,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 坡度大于45°,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屋脊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m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其它建筑高度计算】: 1.当建筑位于文物、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区时,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均应计入建筑高度。 2.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比如航空限高要计算至最高点。含避雷针等 《中国建筑史》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History of Chinese Architecture 学分:4.5学分学时:72学时理论学时:64学时实验学时:8学时 教学对象:建筑学专业 先修课程:建筑设计基础、公共建筑设计原理等 教学目的 本课程是建筑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必修课,考试科目),通过本课程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三区内不少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在密度一、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第十三条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第十四条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度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二)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

建筑高度分类

《建筑高度分类》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以上是最简单划分,但是实际工程中,情况有时会很复杂,所以我们需要更精准详尽的定义。 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1.0.3,高层建筑是指: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也就是说,住宅应该按层数来定义划分建筑属于低层还是高层,居住建筑也可以这样划分。而其他建筑,就应该按实际高度来确定其属于低层还是高层建筑。 因此,我们这里要讨论到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2的注一和注二: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 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条文说明2.0.2: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

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群体组合与日照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高纬度地区更需要长时间日照;不同季节对日照要求也不同,冬季要求较高,所以日照时间一般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如图3-28所示。 续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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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 2.1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build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平太阳时。 2.5 有效日照时间带 Astrip of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和冬至日采用8:00-16:00时(真

工程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高度计算 l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l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 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问、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汁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空的有关要求。 《通则》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日照间距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 年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 第二条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对高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控制;中高层住宅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和日照分析法控制,实行双控;高层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日照分析法来控制。 第三条住宅建筑按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来控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对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住宅,不得进一步降低其有效日照时间。 第四条其它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低、多层按间距系数控制,高层按日照分析控制。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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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在考虑建筑自身遮挡的前提下,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及4 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非自身遮挡引起的日照不足时不采用此条。 此条计算规则仅用于新建小区内部或新建住宅,对周边已经存在的建筑,应保证已有建筑所有南面的居室都能满足日照。对于现状住宅建筑本身已存在日照不足的现象,应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建设前、建设后的日照情况,不应对其进一步加剧影响。 本规则中的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第六条现状为别墅或宅基地住宅,应从地面层开始计算。若底楼有柱廊(下图左),应从柱廊外侧算起;若底楼无柱廊落地(下图右),可从底层外墙面算起。 第七条在规划方案审批阶段,应通过多点区域分析法和多点沿线分析法来审核住宅建筑的日照是否达到标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通过多点区域分析法、多点沿线分析法和窗户分析法来审核住宅建筑的日照是否到达标准。 第八条日照分析采用洛阳众智软件公司研发的SUN日照分析软件。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 50947-2014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4号 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中城四方软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播赵文凯涂英时刘超詹雪红林若慈罗涛刘燕辉林建平宋小冬田峰殷丽陈晓勇潘杭郝晓王语夫韩继发尹兆东牟雪松夏建忠徐磊林紫荣张雅军丁伟王军周张尧高风雷刘启耀高峰石建军陈道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嘉广朱子瑜肖辉乾吴晟耿毓修黄均德韩秀琦相秉军方芳赵中元薛峰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增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的日照计算。 1.0.3 建筑日照计算的完整过程应包括:数据资料整理、建立几何模型、确定计算参数、确定计算方法、计算操作、书写计算报告、校审计算报告、数据归档管理。 1.0.4 用于建筑日照计算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应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1.0.5 建筑日照计算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真太阳时 apparent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 2.0.2 建筑日照 sunlight on buildings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状况。 2.0.3 日照标准日 reference day of sunlight assessment 用来测定和衡量建筑日照时数的特定日期。 2.0.4 有效日照时间带 period of effective sunlight 根据日照标准日的太阳方位角与高度角、太阳辐射强度和室内日照状况等条件确定的时间区段,用真太阳时表示。 2.0.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reference position for sunlight as-sessment 为规范建筑日照时间计算所规定的建筑物(场地)上的计算位置。 2.0.6 日照时数 sunlight duration time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建筑物(场地)计算起点位置获得日照的连续时间值或各时间段的累加值。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篇一: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 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 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 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冬至日日照计算时间

冬至日日照计算时间

冬至日日照计算时间 【篇一:某一纬度日照时间计算方法】 某一纬度太阳日照时间计算方法 当天a点所在的纬度bca弧半球日照只有ca弧,则从北极俯视图如下: 近似把地球看做球体,设赤道半径r。 所以a点 但是,我们不能无视实际情况因素,日出和日落太阳处于地平线,加上空气散射影响所以日出半小时和日落半小时几乎无日照效果,应减去1小时;除此之外出平原外的山区有山体阻挡日光,也会减少日照,如果地处丘陵山区也应减去半小时左右日照;还有海拔不同,远高于海平面地区日照比接近海平面地区长。结果,综合考虑冬至时北回归线有效日照在9小时左右。 【篇二:天正日照计算指导】 天正日照tsun7.5分析流程 二:日照基本规定: 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5.0.2.1的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1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

(厅)。(《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 6、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7、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8、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3.1.7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 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第2.3.6条规定)。 9、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10、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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