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

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
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

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

虽然“现代化(modernization)”一词早在1770所即已出现,其共认的定义至今尚未形成。本文认为,现代化所表明的是传统向现代的变迁过程。现代化作为一种世界性的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作为所有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表现了各民族对先进的永恒追求。

百余年的中国现代化历程发端于西方文明的冲击,1911年《大清民律第一草案》的颁布“充分显示着一个古老民族如何在外来压力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以求生存的决心、挣扎及奋斗。”自此,中国民法开始了其坎坷的历史。梁启超在《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中曾指出:“近五十年来,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这点子觉悟,一面算是学问进步的原因,一面也算是学问进步的结果。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第三期,便是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我们今天探讨法制现代化之基础──民法的现代化时,仍能从这位前贤的精当论述中得到许多启示。应该说,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单是民法制度的现代化,同时还应是文化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单是民法的法典化,同时也还应是民法的科学化、民法的活法化。本文拟先对民法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作粗浅分析,接着分析实现民法现代化的目的性,进而分析其途径。

一、民法与当代中国社会

这是一个足可以写成几卷书的标题,本文所要谈者仅两点:一是民法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功能,一是当代中国社会对民法的需要,意在表明民法现代化的意义。

法学史上虽有历史法学派倡导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应被创制,虽有过法律达尔文主义主张法律的自然生成、主张政府对法律的干预是徒劳无功而抵制法典化运动,现代法学越发趋向认为法律的调子应是扩张性的而非防御性的。固然“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但“我们的时代期待于法制的不仅是要它建立秩序,而且是想通过新的法律手段多少从根本上改造社会。”法律成为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法律被视为一种社会工程,法的目的是尽可能有效地建筑社会结构,要求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中的人类利益;或是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把法律制度看作不断的有目的的产物。总之,现代法律已成为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并促进社会变迁的工具。民法既是适应社会需要而出现的,同时现代民法也应是促进社会变革和社会发展的工具。

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社会已越发需要民法,需要法典化的民法。因为随着市场导向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中国社会面临着一个全面的转型时期。如果说以往的社会关系中地缘关系、亲缘关系占居主导地位的话,那么随着社会流动的不断增强,这种地缘、亲缘关系正日趋淡薄,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调整地缘、亲缘社会关系的道德的“滑坡”无疑是这种转变的现实反映。中国社会正在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而在陌生人之间,法律的作用达到最高程度。杜尔克姆曾谓:“凭借契约性合同而使个人私利获得满足,取决于稳定的法律和道德的切实存在。”中国社会的现状则是:传统道德渐趋解构、社会价值观日趋多元化。如此,“法律所负有的特殊任务之一,就是把支离破碎的道德环境,重新组合成一个结构严密的社会统一体。”进而通过法律的整合,使社会关系重新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二、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使命

各国的民法典均有其独特的时代使命。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为了巩固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兼有守成、统一和更新三重目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要实现德意志民族、国家和法律的统一;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目的在于推行维新变法及废除领事裁判权。当今我们所要制定的中国民法典,作为满足当代中国社会需要并促进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工具,负载着特殊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使命。

中国民法典的经济使命就是:民法典应为中国的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制度框架和活动准则,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既需要民法典在量的方面充分保证民事活动有法可依,为民事活动提供一般准则,使市场参加者能够按照这些规则活动,进行预测、计划和冒险,同时还需要民法典在质的方面体现“私法自治”精神、予经济主体以充分的自由,体现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在关怀当事人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中国民法典的政治使命就是促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治国的实现。民法典奉行私法自治,必然要求明确区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要求区分公域和私域;民法典奉行权利本位和权利神圣,必然要求政府权力有限,因为民法典在设定权利的同时,也就划定了政府不得随便侵犯的范围,于是民法典成了“人民自由的圣经”,成为“准宪法”。另外,民法典所要求的市民社会必将是人民践行民主(经济民主)的第一领域和保护民主(政治民主)的最后屏障。再有,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元的利益主张必然要求政治的市场化、政治主张的多元化、要求政治机会的均等和政治主体的平等,从而保障政治民主的实现。在历史上虽然德、意、日三个或多或少拥有民法传统的国家均出现过纳粹、法西斯和军国主义,民法传统未必一定带来民主政治,但在一个没有民法传统、没有民法文化的国度,民主政治只能是乌托邦。另一方面,民法典虽奉行私法自治,其所赋予的自由只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因为市民社会中自治的“群己”在存有微妙张力和平衡的相互关系中,必然要形成各自的“权界”,每个人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又被要求尊重他人的权利,因而,真正的私法自治向来与无政府主义无缘而笃信“正义的秩序”──法治。

中国民法典的社会文化使命就是通过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缔造、促进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实现新的社会整合。在中国,颁行民法典不仅是一种社会控制,更应是一场社会改造和文化变革。中国是一个有悠久专制历史传统的国家,正如中国人长期处在身份束缚之中而未成为真正的契约关系的独立个人一样,中国的社会和国家也长期一体化,而在一个国家社会一体化的社会必然是“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历史已经昭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进步社会的运动,正如从身份到契约是进步社会的运动一样。中国改革的事实也已表明,中国正在走向二者的分离。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已成为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使命,完成这一使命的过程也正是民法由纸上的法转变为活法的过程,也正是培育民法文化、促进文化转型的过程。

三、中国民法的法典化

萨维尼曾谓:“只要法律积极有效,编纂法典是没有必要的,……只有在法律极为衰败的时候才有人想起来要编纂法典。”然时至今日我们则应该说,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是其走向繁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其现代化的基本出发点。本方于此所欲探讨者有三:中国民法法典化之本体、途径及中国民法典的应有特征。

(一)法典化之本体

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一部法典,照罗马日耳曼法系的观念,不应寻求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所有具体问题:它的任务是作出一些充分概括、形成体系、易找易学的规定,以便使法官与公民们从这些规定中,通过尽可能简单的劳动,能轻而易举地推出这个或那个具体困难应该怎样解决的办法。”“维护法典化之精神,有助于简约法律,保持法律之概观性,避免割裂零散、俾益法律之适用。”通过法典化,“把整个法律精简成一个袖珍本,以便使第一个人都能带着他自己的律师。”这恰是对法典化理念最形象的表述。

(二)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途径

与英美法系的“法官法”不同,大陆法系向来是“法学家的法”,法学家及法学在法律发展中充当主导角色,自罗马法时代开始,一直有此传统。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说汇编》和《法学阶梯》,基本上都是由法学家的著述构成的;在罗马法复兴中,法学

家们对欧洲普通法的创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法国民法典是由四位经验丰富、学识渊博的法学家起草的;在德国,关于法典编纂的论战既是由法学家发起的,又是由法学家终结的。如果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得益于注释法学派,德国民法典则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今天,中国要制订一部民法典,同样要仰赖中国法学的繁荣,仰赖中国的法学家。

一部民法典,在内容上有着一系列具体制度,在形式上有着“规则──原则──概念”的结构──功能框架,如何安排内容、组织形式,均系民法学所必须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解决途径不外有二:一为自力更生,一为借鉴吸收外国经验教训。民法本非中国固有传统,当欧人依民法进行诉讼解决纠纷的时候,中国人还在打板子以息纷争。制定一部后发外生型民法典并求其现代化,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后发劣势、发挥后发优势,充分享受后发利益──继受外国法学、借鉴外国立法,自不必赘言。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其它民事立法中,已初步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制度,绝大部分系学自外国,并已为实践证明为切实可行。然由于经济体制、立法体制、民法理论、立法指导思想等原因,存有诸金法律漏洞,加之补充方法的欠缺或不科学,已使现行民事法律在许多方面无法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借鉴外国先进、填补法律漏洞,这亦是现实经济生活的迫切要求。

我国民法法典化的步骤可有两种选择:一是一步到位工,即一开始就着手制定一部民法典;一为分步进行式,即先分别制定各个部分并颁布施行,最后汇总为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仍施行于我国台湾的民国民法典的制定即属后者,其优点在于照顾了现实经济生活对法律规则的迫切需要。我们目前所作的亦是后一选择,意在结束合同法“三足鼎立”局面的统一合同法起草工作正在进行,我国的物权立法不久也会提上日程。我们希望能在不太遥远的将来看到一部现代化的中国民法典出台。

(三)我国民法典应有的特征

1、实用性

对于一部负载有特定价值与使命的现代民法典来说,实用性应成为其首要品性。实用性(practicality)亦即实践性、实际性。民法典作为满足社会需要而出现并进而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杠杆,唯有实际、实用,才能落实于实践,实现其价值、完成其使命。明确这一特性,有助于我们澄清一些相关问题的争论。

第一,实用性应成为检验继受外国法得失成败的标准。据此标准,一方面继受外国法应“不以古老或新潮为标准,而以适应中国实际需要的程度为尺度。”当然,中国的实际就是搞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如果我们要制定一部成为21世纪序曲而非20世纪尾声的民法典,对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一些落后现实就不应迁就,因而,真正的实用性应是具有适当前瞻性的实用性。另一方面,依实用性标准,在继受外国法上不应过分拘于严格区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也确有许多制度、规则优于大陆法系而值得借鉴吸收,如动产担保、先期违约等。在实用性价值面前体系价值只能是第二位的。第二,法典用语应具有实用性。一般说来,法典应有“清晰、简洁的用语,避免冗长与含糊”。具体言之,各国民法典的用语风格又各不相同,瑞士民法典的用语具有通俗性和鲜明性;法国民法典所使用的则是箴言式的洗练简洁有力的用语;而德国民法典则以其艰涩著称,“这部法典不是要用之于普通公民,而是要用之于法律专家;它有意识地放弃了通俗易懂性和民众教育的作用,却处处以一种抽象概念的语言取代具体清楚的逐件逐节规定,而这类语言不仅对于门外汉甚至于常常对外国的法律家也都必定不可理解……”因而大大损及其价值,以致“在德国,没有任何人会像法国、奥地利和瑞士人一样对他本国的法典怀有热情爱羡或心心相通的情感。即使是德国法律家以这部法典那无可否认的技术质量而感骄傲,亦不过是一种冷漠的、几乎是迫不得已的承认而已。”与德国民法典相反,法国民法典修改委员会主席莫朗迪埃尔(JulliotDeLaMorandiere)教授则认为:民法典“要达到其目的,这些规则应以尽可能简洁清晰、且首要的是具有实用特征的语言表述,我们力求避免那些必然暗含一哲学体系

的学术惯用语句。一部法典并非一部教条的著述,它的形形色色的条文并非作为象一部各部分彼此衔接依次展开的书让人去阅读。每条都是向市民作出的一个命令,一个尽可能自足的命令。表述的逻辑性并不如词语的精确性来得重要。”笔者认为民法典的体系化、科学化与其用语的实用性应是可以统一的、兼得的,我们制定民法典时应注意德法民法典的成败得失并吸取其经验教训。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2011年7月(总第282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2) [摘要]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本文旨在针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于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路程走的更好。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现代化;普适性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西方文明,是人类智慧对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中国法治现代化亦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然而,由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先天性的经验不足以及中国国情的影响和限制,存在了诸多的问题和阻碍,现就其原因进行浅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法治现代化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真正的“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起源于城市里的自由民,而城市里的自由民就是由商人阶层组成的新兴资产阶级。①原有的贵族和封建主为主导的社会被打散,取而代之的是由平等的人组成的,在商人之间的没有土地依附关系的一个自由民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其次,计划经济强烈的行政命令性,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治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②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治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治 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治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中国古代儒学对等性人伦大多只停留于理想人格的局面,而至现代法治社会亦然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治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变革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具有强烈的阻碍性。 再次,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阻碍了法治现代化进程。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 “刑不上大夫,法不下庶民”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均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③虽然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最后,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西方国家主要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发展的计划也会毁于一旦。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 “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 —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是合乎时宜并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 二、浅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解决办法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行法治现代化会成为治国安邦的手段,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理了几千年封建伦理社会洗礼的国家来说,实行法治固然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以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 “攘外先安内,师夷长技以自强”。就中国而言,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郭春生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158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与展望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与展望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政管理学(亦称行政学)作为政治学与管理学的交叉边缘性学科,作为与中国改革开放现实密切相关的应用性学科,在中华大地上异军突起,锋芒毕露;并且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中国行政管理学正在向新的广度与深度发展。因此,探讨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寻求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对策,展望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前景,便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主要成就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基本上是从“零”开始发展的。但是在改革现实的需求、领袖权威性的倡导、传统理论的影响、国际环境的促进以及学科本身的适用性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 中国行政管理学取得了飞速发展与长足的进步,为学术繁荣、人才培养及机构改革的推进作出了突出贡献。总的说来,中国行政管理学经过20多年的研究与探索,其取得的成就主要有: 1.使行政管理学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初步确立了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和框架体系,使行政管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科际界限越来越清晰,并取得了自己应有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地位。 2.学术研究进一步细化和专门化,形成了若干个部门行政管理学和专业化比较强的研究领域。中国行政管理学在注重研究行政管理的一般理论原则的基础上,加大了对部门行政管理学,如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行政管理、文化行政管理、科技行政管理等的研究力度,促进了中国行政管理学研究的进一步细化和专门化。 3.行政管理学的学术团体与教学科研机构急剧增加,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教学、科研体系。在学术团体方面,1988年建立了中国行政管理学会;1987年成立了全国行政管理教学研究会;1993年还成立了全国行政管理青年研究会;1995年以后全国各省市相继建立了行政管理学会。在研究机构方面,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市人民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各省市社会科学院及部分高等院校都创办了大量的研究机构或研究中心,在行政管理学教学方面,全国除国家行政学院外,还成立了30余个地方行政学院。在高等院校,有20多家建立了行政管理学系或专业,在教学层次上:有博士、硕士、大学本科和大专等各个层次的学历教育,并且我国自90年代末期还开展了公共管理硕士 MPA、学位教育。 4.培养了大量的行政管理学专业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他们大多数目前已成为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中坚,同时向社会,特别是向青年学生和党政机关传播了行政学方面的知识,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政府管理有其客观规律,政府管理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

法制现代化

的关系是一个不可省略的工作。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不能将其中某个阶段呈现出的特征抽象为法制现代化全部历史进程的本质概括。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过程,是在法律领域的一场历史巨变。法制现代化始终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因此法制现代化既是一个复杂、迂回曲折的发展过程,也必然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所以研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时,必须从其社会和法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本质特点来把握,不能以偏概全,用某个阶段的特点替代整个进程的总体型态。譬如,晚清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但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等同为西方化。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外源性特征决定了这一历史进程之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 按照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就必须按照近代法制的基本标准来开展本国的法制改革;而由于本国传统法文化中近代法制文明要素的阙如或发育不够成熟,也就只能从已基本实现法制现代化并有成功经验的西方社会中引入。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的根本原因。无论是清政府“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的变法谕令,还是沈家本“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的修律主张,所表达的都是同样的西方化的法制现代化路线。 这样的路线必然表现在修律的实际成果当中。1、以民法为例,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不仅采纳了当时最先进的潘德克顿法典编纂体例,还采用了来自大陆法系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权、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诚实及信用、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了法人、时效等西方民法的主要制度,真正贯彻了法典制定者所提出的“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的编纂指导思想。2、以刑法为例,1911年制定完成并予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引进了近代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死刑唯一等刑法原则,吸收了诸如未遂、共犯、自首、累犯等西方刑法概念,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总之,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中国建立起近代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征程。 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必然会超脱西方化的藩篱,实现中华法制文明的伟大复兴。 一方面,中国的法制改革之所以显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源于其总体上的外源性。但是,承认总体上的外源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对法制现代化进程起着推进甚至在某些层面的决定性作用的多种因素。自从明清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经济生活日益活跃,各种经济交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日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真正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入世”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课题和目标.党的十六大在界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修订了原来的"小康"和"四化"概念,提出了"新的四个现代化"概念.(注1)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一系列的与时俱进的新的理论观念.经济基础的现代化变革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法制现代化的出现和建立是必然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唯一的选择.从实践上看,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针已经打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帷幕.邓小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一九九八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二零零一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进一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惯例相比较,中国有了更多的机会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并且进行交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两万多条规则已经成为中国在世界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循的信条,必将极大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和方向.我们已别无选择,而且时间紧迫.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外延、实现途径、特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若干基础性的探讨分析,作为引玉之砖抛出,以求引起争鸣,请求斧正. 一.什么是中国法制现代化 解析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可以从"法制"和"现代化"两个不同的侧面进行.从法制侧面是三层意思:法制化,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现代化侧面看也是三层意思: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或现代法制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法制化侧面解析,基本上(就是说不完全是)从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这个纵的方面来研究的;而从现代化侧面解析,则是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从横的方面来进行研究的.从两个方面均可切入正题. (一)从法制化角度解析 用历史角度看,法制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发展、现代化、国际一体化而出现的国际公认的新概念。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虽然也有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无序的,没有现

浅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目录 摘要 (1) 导论 (2) 一、政府管理职能的概述 (2) (一)市场经济下西方国家政府职能 (2)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本国政府职能 (3) 二、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变迁 (3) (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3) (二)当前政府行政管理主要弊端 (3) 三、推进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5) (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5) (二)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 (6) (三)科学设置政府机构 (7) (四)创新政府行政管理方式 (8) 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2)

[摘要]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为适应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有效解决各自所面临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世界各国相继开展了公共行政改革,“经济全球化和政府作用”是各国认真思考的课题。 文章以政府管理职能入手,简要阐述市场经济下西方国家政府的职能,以及在不同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的职能及其转变。文章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历程,分析了当前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中的主要弊端。随着中国的入世,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为此文章提出了可行性较好的推进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导论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经济全球化意味着市场全球化和竞争全球化,当前形势下世界各国为适应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客观需要,相继开展了公共行政改革,“经济全球化和政府作用”是各国认真思考的主题。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直接面临竞争的是企业,承受最大挑战的却是政府。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一,也越来越深入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为迎接这一严峻挑战,中国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努力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廉洁、高效、法治、有权威、有能力的政府。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政治文明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但我们注意到,当前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仍存在弊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进一步深化。 文章以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为立足点,以地方政府为主要视角,对现阶段我国政府管理体制作了一些思考,并对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初步设想。 一、政府管理职能的概述 政府职能即公共行政职能,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应起的作用。换句话说,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程度和方式。从现代社会和各国政府行政实践来看,政府的基本职能可以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角度,不同国家的政府职能各具特色。 (一)市场经济下西方国家政府职能 西方市场经济已有几百年历史,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职能,它大体经历了“守夜人”、“全面干预”到“混合经济”阶段,即从让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自由调节经济运行到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混合型”经济。混合型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管理职能既不直接干预经济运行,也不放弃间接影响和干预经济运行。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政府与经济关系的模式也非一致的,比较典型的有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德国模式和北欧模式。 尽管因不同的国情、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形成了各国政府职能上的不同特色。但综观各国,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职能作用大致表现为: 一是具有市场开拓的导航职能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使其表现出明显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其经济的发展必将付出昂贵的时间和社会成本,此时通过政府的导向力量,有利于促使市场经济系统整体抓住机遇,快速升级。 二是对市场运行的调控职能作用。西方各国政府纷纷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并逐渐使之成为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同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消除社会收入的分配不公,通过政府的积极作用,可以大大缓解由此所引发的社会矛盾。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行政管理在中国的发展

行政管理在中国的发展 系别:电信系班级:09电子政务姓名:金忠忠学号:2 内容找摘:我国的行政管理学从初步发展到现在的逐渐健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行政管理在渐渐的往健全的方向发展,为此,做出了许多的努力和方式方法。 关键字:行政管理的发展、学科现在、存在问题、今后趋势 正文: 一、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初步发展 民国时期,中国行政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体系的地位已经确立,并且获得了较全面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行政学研究不仅受到学术界的重视,而且爱到政府官员的重视,成立了以政府官员为成员,以行政管理实践为研究宗旨的中国行政学会和以学者为成员,以纯学术研究为宗旨的行政学学会。 第二、出版了一批行政学著作和刊物。 第三、结合行政管理实践,研究实际问题,对推动行政改革、提高行政效率起到积极作用。民国时期出版了大量紧密结合行政管理实践开展实际问题研究的成果,在推动“行政效率运动”、划小省区的实践、新县制的实施、保甲制度的重建、“合署办公制”等行政改革实践方面起过不少的作用。第四、在一些高校专门建立了行政学系或专业,或在政治学专业中开始大量的行政学方面的课程,行政学教育已开始起步。 新中国建立后,行政管理学作为独立学科自1952年被取消,系统

研究长期没有开展。当然,出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对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进行过一定的研究,有的还有较大的收获。特别是台湾省,行政管理学的研究不仅没有中断,而且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80年代中国行政管理学的重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加强政府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效率,已成为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980年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篇讲话中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需要赶快补课。”当时还作为政治学一个重要分枝学科的行政管理学的研究,也随之引起理论界和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中国政治学会1982年和1983年分别在上海和北京举办讲习班,开始讲授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等课程。1984年7月,中国政治学会、中国法学会和天津行政学会在天津召开了“行政科学学术讨论会”,积极倡导开展对行政管理科学的研究。特别是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和支持下,1984年8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和劳动人事部在吉林市召开的“行政管理学研讨会”,对我国行政管理的重建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次会议由部分省、市政府领导和理论工作者共同参加,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了开展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的有关问题,论证了开展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了我国行政管理科学应予研究的主要课题及指导原则,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学体系,为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服务。会后,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学论文完整篇.doc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 学论文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我国要实现法

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

从大国崛起看中国的现代化之路

从《大国崛起》看中国的现代化之路 新航路的开辟,打破了世界各地相对隔绝的状态,世界从封闭走向开放。并引起了所谓的商业革命和价格革命。商业革命使得世界贸易中心逐渐从太平洋沿岸逐渐转移到大西洋沿岸,西班、葡萄牙、英国逐渐兴起。价格革命为西方资产阶级积累了物质基础。世界市场初步形成。这也成为后来大国崛起的前提。中国的闭关锁国使得我们错失了这样一个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机会,也是的英美等国从起点就将我们远远甩在了后面。 从《大国崛起》这一记录片中所展示的现代化等同于资本主义化或工业化,而相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我们的“现代化”则具有一定意义上的“西方化”。尽管这样似乎代表着主体性的丧失,但我们的发展轨迹事实上就是西方化的过程。 纵观大国的崛起,他们大致有以下共同的要素: 他们提供给买卖双方一个可以自由交换的市场,,及自由市场的经济制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政府干预的减少,实行进一步市场化,这样才会形成一个有效运作的市场,并可以将财富投入生产。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我国以市场——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看得见的手相结合的方式来配置资源。 都以立法的方式对私营主的财产私有权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健全的体系,以法治国。中国从封建王权社会以来到毛泽东统治时期,都是以人治为主,君王掌握臣民的生死大权,君主意志决定整个国家的命运。我国把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这项基本国策也是崛起的土壤。 思想自由百家争鸣的开放环境为繁荣科学和文化提供了前提条件。第一次、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发生建立在新的生产技术和手段的产生,知识应用于创新,转化为新的生产力,进而转化为资本。 民主的政治。五四运动之前,我们国家的人民根植与思想深处的是为君主而活,为道义而活,为父母而活,五四运动之后,人们才明白了自己存在的真正价值,要求权利,要求民主。 中国崛起的社会环境和时代环境决定我们无法通过殖民掠夺和海外扩张的方式来扩大海外市场和发展经济,但我们是必要把市场推向海外。我们拥有13亿人口,这既是机遇又是诅咒,充足的人口一方面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我们生产的商品成本低但却导致我们不觉陷入生产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困境中去。 正如《大国崛起》的最后一段话一样:“忽视过去的人,在未来行程里只是一个缺乏思想准备的匆匆过客。忽视过去的国家,面对世界变局将不会有成熟的选择,甚至有迷失方向的风险。走过六十年,回收五百年,一路巡看交相兴替的大国演变,我们要做的,其实就是一件事——让历史亮起来”。

中国文化的现代化之路.doc

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古时在各行各业都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中国文化的现代化之路 随着祖国不断地发展壮大,中华民族也越来越自信,中国传统文化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然而,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复兴道路上,有些人认为我国传统文化是极其落后的,我们应该继续向西方看齐;有些人则披着复兴传统文化的外衣,过度夸大中国传统文化的优越性,把许多糟粕的文化传统思想也保留了下来并继续传播。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是先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但我们也要看到其中有许多内容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而且我们还要分清什么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什么是指导这些传统文化的思想。 “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就是糟粕文化遗留下来的其中的一种思想。读书是学习科学知识的手段,现在各行各业都能依靠书籍来传播技术经验,所以我们要认清行业之间绝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因为在这种封建思想的荼毒之下,人们为了所谓的“体面的工作”,却忘了自我要不断“修身”;人们依然粉饰着“面子

工程”,却忘了古人提倡的要“务实”。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那些糟粕的思想,早就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或剔除。然而我们有很多人却依然拿着这一部分糟粕的古语来教导后人,造成封建顽疾无法根除。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个人认为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并没有发展出能够让整个中华民族接受的新型的中华现代文化思想。我们的现代文化思想依然依托于西方,造成了现在我们在复兴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发生了思想上的混乱。在思想混乱之中,传统如何服务于现代成了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当然,这也是文化复兴之路上必然会出现的情况。 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古时在各行各业都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医学、文学、音乐、书法、绘画、戏曲、服饰等等领域中,中国本身都有自己的一套体系。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其实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有那些根植其中的传统文化思想才有对错之别。不过现在对中医的质疑声非常多,这里我想说,大多数中医是通过实践检验出来的,这本身是符合西方所谓的科学的。即使是现在,西医也是在不断地试错之中,每过一段时间西医都会有很多旧理论被推翻。 上文提到了传统文化思想与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是两种概念。因为只有分清这一点,才能知道哪些是需要我们去讨论去留问题的,哪些是不用纠结这一问题的。

法制现代化

关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几个重大关系 【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要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制变革应当要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建设同步进行,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吸纳他国法律文明的先进因素,在现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特别应重视现代法律意识在全社会的牢固确立。这些均是中国法制变革应当要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旨在实现现代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现代法制变革运动。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特殊的国情与文化背景的国家进行法制现代化变革,需要我们处理好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与关系。 一、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对中国法制变革进行研究时,国内外有些学者常常认为西方法制发展属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而中国则属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对西方现代化的冲击而做出的回应。确实,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处于相对不利的环境之中。即相对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成的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比较发达的物质文明而言,我国在各个方面都相对落后。这几乎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极为头痛的问题。这种反差极易带来一些不良的心理,比如或急躁,希冀一蹴而就赶上发达国家;或抱怨,总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国内的事情;或崇洋媚外,丧失民族的自尊心与自信心等等。而为了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将法制变革当做推动社会发展的手段。其实,这实在是一个误区。 在论及法律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关联时,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集中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因素,其内容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法律虽然对社会发展也有能动的反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只有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综观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法制变革,其屡遭失败的根源之一即在于没有基于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来进行。如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约法》,均是在没有根本触动甚至是在保持、维护原有政治、经济体制的情况下,企图仅靠法制变革而实现其社会理想。这样,尽管其颁布的法律均涉及到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内容也具有一些近现代革命性的因素,但这样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形同废纸,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这种功利性的法制变革除了留下失败的惨痛教训外,对整个社会几乎没有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与触动。(注:国内学术界对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有相当一致而清醒的认识。即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关键在于它首先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政治革命,然后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教育、文化等都进行了相当彻底的变革。国外也有学者对中日两国的法制变革运动进行了对比研究,也得出了与上述观点基本一致的结论。参见(美)斯塔夫里亚诺斯著:《全球分裂——第三世界的历史进程》(上),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13—376页。)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制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制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制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因为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制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

读书笔记《现代化新论——中国的现代化之路》内容纲要(文字版)

读书笔记《<现代化新论>——中国的现代 化之路》内容纲要(文字版) 第一编大转变时代的新历史观 第一章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研究 “现代化”还是“近代化”,应先正名 时间尺度上,泛指从中世纪结束以来一直延续到今天的一个“长时程” 价值尺度上,指区别于中世纪的新时代精神与特征 现代化的含义是什么 现代化是指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的特定国际关系格局下,经济上落后国家通过大搞技术革命,在经济上和技术上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历史过程。 现代化实质上就是工业化 现代化是自科学革命以来人类急剧变动过程的统称 现代化主要是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过程,换句话说,现代化可以看作是代表我们这个历史时代的一种“文明的形式”。 现代化与马克思主义 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 第二章西方的现代化思潮与现代化研究 不断变化中的社会思潮 现代化理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全球性工业化高潮阶段形成的关于社会变迁的新理论架构。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西欧和北美在19世纪陆续进入了工业化时期,蒸汽机这个巨怪的出世塑造了一个新社会即工业社会的轮廓。 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咄咄逼人的发展势头使乐观主义的论调占了优势。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炮声把社会进化的乐观主义思潮一下子轰得烟消云散。 现代工业文明走入歧途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的社会思潮开始出现新的转向 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美国社会思潮 20世纪60年代——“发展”与“现代化热” 现代化研究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中迅速兴起的一门社会科学的边缘学科。首先由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提出来。 最先开辟的新领域发展经济学 现代化流派代表:著名经济史家华·惠·罗斯托其现代化论点也被称为“传播学 派”(现代化问题的提出是密切为美国对外政策服务的)

中国法制现代化诸问题研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国法制现代化诸问题研究 王立民 摘要:在对中国法制发展的研究中,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旧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自20世纪初始,中国政府通过法制改革来推进华界的法制现代化;近30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改革创新中逐步走向完善。这三个时期体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发展和臻于完善的三个阶段。现代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调控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可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等。目前,在推进法制现代化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十分不利于现代法制建设;克服途径在于不断营造法制环境,大力提倡现代法制文化,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等。 关键词: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的作用;和谐社会;途径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 中国从出现现代法制到发展成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前后历经了160余年,其中有三个十分重要的时期。 1. 1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 在中国大地上,首先出现现代法制的,是在中国租界,时间在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失败以后,中英两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章程》规定,在中国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中,设立租界,实行领事裁判权。[1]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颁行。从内容上看,这个章程已具有现代法规的性质,其取名、结构、内容、语言等均已具备了现代法规的特征;它对上海租界的设立、租地、管理机构等都作了明文规定。1846年,上海英租界出现了。这个租界的当局具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至此,现代法制率先于中国其他地方落户在上海英租界。1863年,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成立了公共租界。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海公共租界已颁行了不少现代法规,形成了自己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工部书信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 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等等。[2] 继上海公共租界之后,上海的另外一个租界,即法租界,也在20世纪以前就使用了现代法制。1849年4月,根据中法《黄埔条约》的规定,法国领事敏体尼(Montigny)与上海道台麟桂签署了租地协议,上海法租界出现了。它与上海英租界差不多,也具有在法租界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于是法租界的现代法制也诞生了。在20世纪初以前,上海法租界也颁行过一些现代法规,比如《公董局组织章程》(1866年)、《法租界公董局警务路政章程》(1869年)等等。上海法租界的法制也是上海那个时代所出现的现代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除了上海租界制定和实施现代法制以外,中国其他城市的租界也先后颁行过现代法规,从而进人了法制现代化的行列。在天津,英、美、法三国分别于1860年设立了自己的租界,均位于海河西岸的紫竹林村一带,故又被称为“紫竹林租界”。[3]之后,天津租界范围又有扩大,德、日、俄、比利时和奥地利等国也

中国行政管理史论文分析与思考(共2篇)【行政管理论文】

第1篇:行政生态学视域下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分析 中国行政管理史是借用生态学研究生命主体与其环境的相互关系和作用的基本理论与方法,来研究行政系统与其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带来了社会的全面转型,新旧体制的矛盾、社会政治结构的变化、价值和文化观念的落差,既给中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也带来了种种全新的挑战。因此,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传统行政管理必须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行政管理转变。 1里格斯行政生态学理论架构 20世纪60年代美国行政学家里格斯从东西方比较的角度,运用生态学的理论和方法,从探讨各国所特有的社会文化及历史诸多因素是如何影响和塑造该国的行政管理与各国的行政管理又是如何反作用于该国的行政环境两个方面出发,研究发展中国家的行政问题,创立了新的行政理论体系,使行政生态学成为一门系统的学科,也映证了里格斯认为行政生态学是“自然与人类文化环境与公共政策运行之间的相互影响情形”的学科思想。里格斯的行政生态学理论架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1三种行政模式 里格斯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三种基本社会形态,即传统农业社会、过渡社会和现代工业社会,并且每一个社会都有其独特的行政生态环境。里格斯借用物理学上一束光线通过棱镜的转折现象来象征性的解释社会的转变过程,构建其行政理想模式。传统农业社会对应的是溶合型模式。在这种社会里,如同折射前的白光,社会结构没有明确细致的分工,行政、司法、经济、战争等行为是混在在一起的,社会结构呈现多功能的扩散性,一个单一的结构执行多种功能,行政效率低下。现代工业社会对应的是衍射行模式,如同白光经过折射后分解为赤橙黄绿青蓝紫七种颜色,在这样的社会结构里有着明确的细致的分工,功能具有专一性,行政机构执行着不同的政府行政职能,各司其职,讲求行政的效率和科学性。介于传统农业社会和现代工业社会的过渡社会,对应的是棱柱模型。如同光在棱柱中的折射过程,包含溶合的白光的特性和衍射光的因素。由于其过渡性,传统和现代的各要素并存混杂,行政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之间有分开但未完全分化,专业化的行政机构已经建立但是功能有限,行政效率比较低下。 1.2五种行政生态要素 影响一个国家行政的生态要素种类很多,里格斯认为其中最主要的有五个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沟通网、符号系统和政治构建。一个国家的行政模式基本上是由其经济结构所决定和塑造的。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是“互惠—重配”结构,过渡社会是“集市—有限市场”结构,现代工业社会是“市场—企业”结构,三种经济结构中不同的市场化程度对行政管理产生不同的影响,表现为市场化程度越高,行政管理中受传统事务影响的程度就越低。社会要素主要是指社会组织,里格斯把社会组织分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自然团体(如家庭、家族)和以利益为纽带结成的团体(如教会、政党、工会)两大类,在传统农业社会和过渡社会中,家庭和家族的力量在行政中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而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社团对政府和行政产生更大的影响力。沟通网包括社会的文化水平,使用语言的状况,社会舆论的力量以及通讯和交通的状况等使整个社会相互联接的手段。符号系统就是社会政治符号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55626792.html,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作者:王飞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03期 摘要:法制现代化是由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制型社会的转型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 快速步伐,中国也正向法制社会迈进,如今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法制现代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但以往的政治、经济体制都构成了法制现代化的障碍,使得这一过程并不一帆风顺。同时,随着国家之间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借鉴增多,法制现代化也面临着挑战。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 作者简介:王飞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在我国,一般认为法制是指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中一切法律现象的综合体系,通常是指法律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法制现代化是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进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价值发生了变化,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从社会政治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上层建筑体系,整个法律体系不断被更新、创造。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到:“现代化是一个多层面的进程,它涉及到人类思想和行为所有领域里的变革。”法律制度的变化不是孤立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等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运动的社会现象。法律制度从历史到当今,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展,无疑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法制价值现代化是实现 法制形式现代化的理念支持,规定了形式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模式,有力地推动和支持了法制体系的形式转换;法制的形式现代化反映了价值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同时形式现代化反过来促进价值现代化的深化。 二、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一)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绝对权威,在社会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没有任何人和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市场经济,“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主体之间是一种紧张且平等的竞争关系,这就需要一种公认的、权威的规则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这种规则要能够合理配置权利、义务,这种规则即是法律规则。法律不仅具有国家强制性,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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