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买卖合同

争议焦点,买卖合同

篇一:准确归纳民事庭审的争议焦点

准确归纳民事庭审的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举证期限及证据交换制度,要求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可见,法官须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庭调查也将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展开。争议焦点归纳得准确,法庭调查才能把握住案件重点。也就是说,准确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法官就如同找到了开启迷宫大门的钥匙一样,可顺利指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从而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因此,作为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其必须具备的能力。

一、当前在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的误区

民事审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发现争点、固定争点、处理争点的过程。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当作争议焦点,实际上等于没有确定争议焦点。例如:原告起诉某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某铁路局赔偿损失,法官在审理时就不能简单地将某铁路局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多少元损失作为争点。而应当认真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然后才能确定真正的争议焦点。

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围绕争点审理的最终结果,而非争议焦点本身。

二是遗漏争议焦点。例如:一起铁路器材买卖合同案件中,被告买了某铁路企业的铁路器材,部分货款未付,某铁路企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铁路器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若把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应不应该支付所欠货款,笔者认为是不全面的。因为,原、被告双方在支付货款问题上发生纠纷,货款应不应该支付是双方最大的争议,但纠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是铁路器材的质量确实有问题被告合法行使抗辩权?还是被告以铁路器材的质量问题为借口拖延支付货款?原告和被告在铁路器材质量合格与否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因此,某铁路企业卖给被告的铁路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同样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查清铁路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是解决本案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的关键。

三是有的案件虽然原告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有人

认为,只有一个诉讼请求的案件争议焦点就不会有多个,其实不然。例如,一起铁路专用线侵权纠纷。原告诉称自己对争议的专用线拥有全部产权,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构成侵权,被告答辩称,原告请求无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点:一、自己合法拥有铁路专用线一半产

权;二、被告使用该专用线是经过原告同意的;三、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若不善于分解问题,只简单归纳成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一个焦点,就是错误的。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二是被告使用该专用线是否经过原告同意;三是原告是否拥有铁路专用线全部产权。

二、正确归纳争议焦点之我见

首先,要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争议焦点,贯穿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所谓争议焦点,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之意见相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争议焦点有三个特征:①当事人对其存在与否、应当适用与否持相反意见,争执不下;②属于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当事人在案件细枝末节上的争议和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不应列为争议焦点。

其次,要善于总结才能提高正确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的能力。

争议焦点的确定与法官对法律适用的理解能力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能力密切相关。这就要求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多总结经验。争议焦点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导致纠纷发生的“症结”,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因此,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对于一个法官的成长非常必要,但审判经验不

是审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还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善于总结。

最后,要建立强制答辩、固定争点的诉讼制度,为法官正确归纳庭审争议焦点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答辩制度,仅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答辩的规定,是赋予被告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一项诉讼义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答辩,固定争议焦点就无从谈起。实行强制答辩,将答辩规定为被告的诉讼义务,就便于尽早确立争议

焦点。在强制答辩程序之后,应当再规定一个固定争议焦点的诉讼程序,就是法官可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组织双方到庭,共同确认案件争议焦点,记录在案,开庭审理也只对争议焦点进行。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就能够保证在庭审前及早确立争议焦点,便于庭审高效进行。

篇二: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

陈良清孙永福

【要点提示】

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但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不仅需要对原告的诉请进行审理,还要对合同的

基础事实进行判断。如基础合同本身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将导致原告的诉请失去法律和事实依据。

【案情】

原告:阚宗启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阚山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阚宗辉

1984年,全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被告集体所有的农业机械被逐渐处理,原拖拉机机房闲置。1995年10月1日至XX年10月2日,原告三次与被告签《合同书》,规定原告承租被告原拖拉机机房,租赁期限至XX年10月2日,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XX年7月21日,被告两委会讨论会议记录为:机房经研究处理卖掉,够(足够)四口宅基地(用地)3万元(价值);四口宅基地(四至),(阚)士忠屋后一条路6米宽,后15m宅基地,宅基地后6m宽路,路北一排房子,共四口屋,出售3万元,东西宽30m,南北以阚士忠东墙为准,西边以阚宗凯屋东墙为准,拖拉机房后墙5m电话线杆往北。XX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暂用合同》,规定被告两委会研究“把原拖拉机机房卖掉,无论卖给谁,在不影响盖房情况下,

允许阚宗启使用一年”。同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合同规定:“拖拉机房及院墙由阚宗辉处理,价值30000元。四至明确,如建两排房屋,

中间必须通两条路宽6m,如建一排房屋则按四至执行。允许阚宗启使用机房一年,至XX年7月22日。”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阚宗辉要求阚宗启搬出交还房屋。阚宗启以被告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剥夺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拒绝搬出。

原告阚宗启于XX年1月3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定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无效。原告阚宗启认为,原、被告自1995年10月1日起确立租赁关系,租赁期限至XX年10月2日止,原告一直承租被告拖拉机房。XX年7月22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时,在其租赁期间。原告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拖拉机机房的权利。而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原告,擅自出售其合法租赁的拖拉机机房,明显剥夺其优先购买权。应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无效。

被告阚山村委会辩称,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五份合同分别形成了租赁关系、暂用房屋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且均有两委会会议记录为证。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是否剥夺原告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第三人阚宗辉述称,自1995年10月1日起,原告一直承租被告原拖拉机机房属实,但XX年7月22日,原、被告

签订《房屋暂用合同》,原告自XX年7月22日起借用一年。原、被告由租赁关系变更为借用关系,原告已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合法有效。

【审判】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所有的拖拉机机房及院落虽系在1984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建造的,但所占用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自1995年10月1日起,被告将原拖拉机机房及院落租给原告长期使用,期限至XX年10月2日。XX年7月22日,原、被告又以《房屋暂用合同》将双方租赁关系转变为借用关系。XX年7月22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的内容既包括拖拉机机房及院落的买卖,也包括其占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同时还包括拖拉机机房北墙以北、西至阚宗凯东墙、东标齐阚士忠房屋东墙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同时,原告主张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剥夺了其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优先购买权要以被告的出卖行为合法有效为前提,现双方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因涉及非法转让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而无效,故被告出售争议房屋及院落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原告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也就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阚山村村民委员会和阚宗辉于XX 年7月22日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对于本案,法院若仅就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辨理由予以审理,不仅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而且也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该案的判决基础应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而非当事人的诉争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效力如

何确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的,合同无效。而本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效力如何成为解决本案的关键。该合同的效力应考虑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因侵犯原告优先购买权确认其无效;二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确认其无效的问题。笔者认为,一般而言,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是基于租赁关系的存在,但本案还需要追溯到被告与第三人的买卖行为是否合法,这才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所在。表面看,本案争议的原拖拉机机房及院落归被告所有,被告有权予以出售并无不当。然而本案查明事实是,XX年7

月21日,被告两委会在讨论处理原拖拉机机房及院落时的会议纪录内容和XX年7月22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内容相一致。即被告在出售原拖拉机机房的同时,涉及转让原拖拉机房及院落所占用土地及拖拉机机房北墙北,西至阚宗凯东墙、东标齐阚世忠房屋东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目的为四口宅基地,价款为28000元。

综上,无论是被告两委会会议记录,还是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均可确认同

一事实,即被告形式决定出售原拖拉机机房及院落的同时,出让了超出原拖拉机机房及院落方位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因被告与第三人买卖原拖拉机机房及院落的行为无效,故原告所称的优先购买权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无效的根据是被告非法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强制性规定,而不存在该合同是否侵犯原告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假如法院判决《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未侵犯原告的优先购买权,确认该合同有效。而阚宗辉取得了争议的原拖拉机机房及院落所有权及该合同确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阚宗辉在建造房屋前需申请有权批准的政府

部门审批时,被确认其土地使用权非法而不

予批准颁证;假如法院判决该《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认定该合同无效。被告就有可能对争议的原拖拉机机房及院落重新予以出售,与买受人再次签订《合同》对所确定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也同样是违法的。因此,该案的法官处理途径应当从《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不留后遗症。

篇三: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诉湖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参加了原告诉被告湖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称“本案”)的诉讼,开庭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XX年X月X日的开庭,对本案事实已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在XX年X月X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本案第三人:锡林郭勒盟XXXX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认定。

第一,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要求原告在XX年X月X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如未能按时履行的,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设备真如被告所述没有按时送到目的地,那么被告缘何既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向原告催货,更没有提交原告设备未按时到达以及其向原告催货的证据?可见,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第二,原告提交的《XXXX运输协议》中,原告明确要求物流公司在XX年X月X日将设备送至第三人公司,并且约定了严厉的逾期送达惩罚措施,目的就是确保设备能按时到达目的地。根据汽车运输一般常识,从深圳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汽车运输时间在5到6天,从汽车发车时间来看,运输设备的汽车在XX年X月X日从深圳出发,最迟一周时间就能到达目的地,即在XX年X月X日可到达第三人公司,这个时间与协议约定相吻合,也与调解书中要求时间相吻合。

第三,上述两份证据再结合原告提交的《发货函》、《物流结算凭证》、《物流发票》等证据来看,该五份证据形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完整证据链,虽然不能明确原告

设备具体在哪一天到达第三人公司,但足以证明原告在XX年X月X日前已将设备运送至第三人公司。被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在XX年X月X日前送至第三人公司,是不顾事实的狡辩,且被告也未提出任何证据来反

驳。因此,原告提出以XX年X月X日作为设备抵达第三人现场的时间,并以此为依据计算18个月设备质保期,应属合情合理合法,请法庭依法采纳。

第四,退一步来讲,即便不以XX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的时间,那么根据庭审来看,由于被告均认可原告提交的两份《工作联系函》,如果以上述函件中列明的时间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即XX年X月X日),并以此来计算18个月质保期的话,那么质保期的到期时间为XX年X月X日,此时质保期也早已过期,被告同样须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因此,无论以XX年X月X日还是以XX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二、原告向被告要求日息%的逾期付款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条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则原告有权以每天%向被告收取逾期赔偿金。超过三十天未付款,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合同总金额的50%,且原告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因考虑到与被告合作多年,为了不影响双方今后的继续合作,原告在诉状中并没有向被告要求合同总金额50%的赔偿金,也未要求终止合同,而是仅仅向被告主张了日息%的利息损失补偿,该补偿是对原告应收货款利息损失的最低标准补偿,原告请求补偿的标准不仅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法

律规定。

对于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要求其承担上述赔偿无事实依据的说法,原告认为被告要么忽略了上述约定,要么刻意回避了上述约定。至于被告称该赔偿应由第三人承担的说法,原告认为被告又忽略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原被告之间对该赔偿有明确约定,故被告有向原告付款的义务,而第三人由于没有向原告付款的义务,也就谈不上向原告支付赔偿的问题。因此,被告要求第三人承担上述赔偿的说法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明显属于一种抵赖行为。

三、《产品购销合同》第条(下称“增加条款”)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应依法认定无效。

第一,XXX增加合同条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首先,在签订该合同时,合同是经原告XXX部经营销总监XXX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交由时任原告公司XXX部XX 办事处经理XXX拿到被告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原告公司仅安排XXX将合同原件交给被告公司签订,但并未授权XXX可以修改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本是经双方协商并最终确定后的打印件,无须任何添加修改,目的就是防止对合同的擅自修改。添加条款是XXX擅自做主的行为,因该增加条款未事先经过原告公司同意,对原告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在庭审中,被告也未提交原告向XXX授权修改合同的任何书面文件,且XXX作为低压市场部业务人员是没有

权利修改高压合同的,即便修改也应当经过原告公司事后确认。事实是,原告从未认可该增加条款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本案中,原告自始至终对该增加条款都没有追认,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每次付款也均按原约定执行,而没有按增加条款执行。被告每次付款时从未告诉原告是否收到、何时收到、收到多少第三人货款,原告也无从得知以上信息。另外,在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催款函中,也可以证实原告并未认可增加条款的效力。

第二,增加条款违反了双方关于合同修改的程序性约定。

《产品购销合同》第条约定: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技术协议)做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理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首先,根据以上约定,双方对合同的修改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实际上,双方均未提出修改合同的书面建议,双

方也未收到对方提出修改合同的书面通知。即便是在原合同中修改,也需要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合同中增加条款并未经过原告盖章确认,仅有不具备修改权限的XXX个人签字。

再者,无论是《产品购销合同》还是《技术协议》,在授权代表一栏中,均由原告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后再加盖公章确认,其中《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授权代表为XXX,《技术协议》合法授权代表为XXX。而对于XXX个人的签字,均是在原告对合法授权代表盖章确认后进行的,是没有经过原告公司授权的,也是原告公司一直不予认可的。

另外,上述两份合同(协议)内容均是打印件,没有任何需要填写或修改的地方,目的很明显,即双方均不允许合同内容再度修改。

第三,增加条款对具体履行方式约定不明,不具有可操作性,应按原约定执行。该条款约定,被告在收到第三人付款后再向原告付款。该约定不明之处在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是如何约定付款方式的?第三人何时向被告付款、被告是否实际收到以及收到多少第三人支付的货款等等,原告是一无所知的,这一点在庭审中,被告也有确认,即被告在回答原告关于其是否向原告提供过上述信息的问题时,被告的回答是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有关第三人向其付款的文件或资料的。如果原告对上述信息一无所知,那么被

告在收到第三人哪一笔货款后再向原告支付哪一笔货款,都是无从谈起的。再加上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于付款方式、金额、时间等约定也不竟然相同,这就导致增加条款在实际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属于约定不明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因增加条款对支付方式约定不明,则仍应以原条款执行,即应按第条执行。

第四,原告认为,增加条款不属于货款给付条件约定,而是货款给付方式的约定。附条件合同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性条件的合同。本案中,就算增加条款设定了付款条件,但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没有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对合同的影响,在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意思表示是附条件合同,并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附条件合同。

因此,综合合同其他条款来看,增加条款应认定为一种给付方式,而不是支付条件。虽然第三人向被告付款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但原被告之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确定且有期限的,被告即便没收到第三人付款,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

向原告付款。

第五,根据合同相对性和公平原则,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不应以第三人向被告付款为条件。

首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分属两个独立的法

律关系,两者无必然联系。被告以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来约束原告,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其次,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必须在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且不以人的意志为左右的不确定行为,所附条件必须是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而不是主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该条件在自然进程中发生或不发生,而不是一方可以影响其是否发生。本案中,第三人是否向被告付款、何时向被告付款以及支付多少款等,被告是可以施加影响而改变的,也是原告掌控不了的。这就难免给原告造成不公平,违反了公平原则。

根据《民通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因增加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所附条件应为无效约定。

第六,被告不支付质保金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原告通过向第三人了解,第三人在XX年就将全部货款支付给了被告,而被告在原告向其催款时,屡屡以未收到第三人货款为由推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庭审中,被告

提交了一份单方出具的对账单,用以证明未收到第三人货款,但该对账单却没有第三人盖章确认。根据常理,第三人如果拖欠被告货款,那么第三人应对拖欠货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被告拿出一份未经第三人确认的对账单,如何证明第三人拖欠货款?

因此,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第三人早已将全部货款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却一再违背诚信,对原告的质保金一拖再拖。

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已经十分清楚,原告已有足够证据证明设备按时到达了目的地,且增加条款属于无效约定,被告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早已成熟,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及逾期赔偿。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委托代理人:

XX年X月X日

浙江高院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商提字第9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奉化市××涂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村。 代表人:毛××。 委托代理人:陈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同××团××司。住所地:浙江省××龙街道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严××。 委托代理人:许××。 申请再审人奉化市××涂料厂(以下简称宏达××)为与被申请人宁波同××团××司(以下简称同××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44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于2 013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宏达××的委托代理人陈甲、被申请人同××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宏达××于2012年2月27日以同××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同××司立即支付货款176815元,案件受理费由同××司负担。

一审被告同××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宏达××与同××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宏达××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宏达××主张其送货到同××司承建的奉化市宝源艺术幼儿园(以下简称宝源幼儿园)工地,唯一可以作为依据的是戴某某签字的送货单,但戴某某不仅否认其系同××司员工,又否认其与宏达××电话联系材料买卖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戴某某签收了货物,因其不是同××司员工,其签收货物的行为也与同××司无关。因此,同××司与宏达××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宏达××不能以货送到同××司承建工程的工地为由要求同××司承担付款责任。同××司在承包甲幼儿园建设工程后,宝源幼儿园将油漆等分项工程抽回,另行以包工包料方式将该部分工程发包给徐甲,徐甲将油漆工程转包给戴某某。戴某某是油漆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根据宏达××及戴某某的陈述,以及宝源幼儿园的证明、工人工资名册,能够印证与宏达××发生买卖关系的是戴某某,同××司与宏达××无任何法律关系。要求驳回宏达××的诉请。 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1月、2010年6月,同××司与宝源幼儿园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合同约定由同××司承建宝源幼儿园第一、二期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同××司将宝源幼儿园建设工程整体分包给案外人徐甲,并由徐甲实际施工。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9月20日期间,宏达××根据与徐甲的约定,先后36次运送老粉、白水泥、涂料、胶水等材料至宝源幼儿园建设工地,价款合计177775元,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之有关规定,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受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XX 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与反诉活动。接受委托以后,我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和事实情况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至此,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XX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YY公司亦应当履行向XX公司的付款义务。

XX公司和YY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08年10月签订了买卖合同。此合同约定内容系XX公司和YY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属合法有效。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字确认的总装箱清单中明确记载有合格证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所涉产品的型号、生产厂家与合同约定均一致。YY公司辩称的没有合格证、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纯属胡搅蛮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XX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YY公司亦应当依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向XX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且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二、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观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YY公司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投入正常生产已长达十八月之久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YY公司已经失去了对XX公司的产品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的权限。 另一方面,XX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YY公司工作人员AA 签字确认。虽后YY公司表示仪表间没有建好,并且对没有专用仪表间导致安装调试以至正常使用的迟延和将会对仪器造成机柜进水等损害的后果已知熟。YY 公司确认,由于没有仪表间对仪器所造成的损害,XX公司不承担损坏责任。 即使YY公司后来建造了简易的仪表间,此仪表间如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照片所示,脏乱不堪,到处露风露雨。所以XX公司认为,YY公司在此精密仪器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未能对仪器尽善良管理义务,是造成机器故障的原因。即使这样,XX公司在前期还是应YY公司的要求,免费提供了维修服务(清理泵膜,补焊等),使仪器正常使用至今。 综上,XX公司提供给YY公司的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仪器偶尔出现故障的原因很明显是YY公司对仪器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与XX公司的产品质量无关,且YY公司已失去提出质量异议的权限。 三、XX公司没有必须维修的义务,也根本不存在退货的问题。

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样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买受人(简称甲方):_________ 出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肉菜粮放心工程”,加快农业标准化和无公害蔬菜生产的产业化进程,大力推广无公害蔬菜经营,实现无公害蔬菜的定点销售,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商定,特签订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 第一条乙方供应的蔬菜名称、品种、总数量、及分批交(提)货的数量、时间: 蔬菜 名称品种产地商标计量 单位总数量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 月日数量月日数量月日数量月日数量 (如此表空格不够,可另附纸) 1、乙方供应的蔬菜应符合无公害蔬菜的国家标准或江苏省地方标准; 2、价格按交(提)货日同品种蔬菜市场价格上浮______%执行。 第二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_________ . 第三条检验方式及标准:按照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委托甲方所在市场开办单位或法定检测机构现场取样,依照_________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条结算方式(在下列方式后的括号内打√) 1、以交(提)货日市场提供的该蔬菜品种单价上浮后,每批交(提)货后的当日或 ______日内结算并支付菜款()。 2、以交(提)货日市场提供的该蔬菜品种单价上浮后,在最后一批交(提)货后的当日或______日内进行各批累计结算并支付菜款()。

蔬菜买卖合同通用版

蔬菜买卖合同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8639

蔬菜买卖合同通用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____________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______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时间、数量: 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检验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楼房买卖合同范本(标准版)

编号:FS-HT-05018 楼房买卖合同(标准版) Model building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楼房买卖合同(标准版) 出卖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情况分析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56706297.html,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情况分析 近几年来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买方提出质量抗辩的现象极为常见,但案件审理结果多数质量抗辩不能成立,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在诉讼中容易陷入被动。针对这一现状,笔者通过分析试探寻如何避免质量抗辩无果的途径。 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质量抗辩的现状 1、质量抗辩提出率高。笔者在走访企业中了解到,合同领域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占到合同纠纷的相当部分,约在30%左右。尤其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质量纠纷问题更加突出,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焦点往往集中在买方提出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拒付货款或要求索赔,使合同陷入了纠纷,影响了正常交易的继续。与此相适应,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中,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随之很多对方当事人就提出所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据统计,我院自2003 至今年9月审结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

共1996件,其中有1212件提出了质量抗辩,质量抗辩提出率为60.7%。在审判实践中,买卖合同货款纠纷的诉讼中还有部分被告不到庭应诉,如果考虑到这部分被告到庭应诉也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情况,则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的质量抗辩比率还会提高。 2、质量抗辩成功率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提出的质量抗辩,提出方胜诉率却很低。我院2003年至今年9月审结的1212件提出质量抗辩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判决结案共361件,其中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胜诉的18件,胜诉率仅为5%。调解结案的,也往往因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看不到胜诉的希望而选择了与卖方协商,最终因卖方为顺利收回货款,以适当减免部分货款的方式与买方达成了协议,如调解未成,则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也将基本上陷入败诉的境地。这种情况具有相当普遍性,据笔者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上查阅,也发现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提出质量抗辩的案例,提出质量抗辩而胜诉的极少。 二、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质量抗辩成因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的质量抗辩成功率很低,原因无非有二:其一是买方举证不能而无法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二是卖方产品本身根本不存在质量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与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 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 ,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 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

重庆市蔬菜买卖合同

重庆市蔬菜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卖方: 买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蔬菜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价格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项执行: (1)价格按交(提)货日同品种蔬菜市场价格上浮%执行。 (2)双方约定价格:元/公斤。 2.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元/公斤。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项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定金元;卖方交货后,买方于年月日前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买方付款后,卖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买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卖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方式:

第四条交货方式及期限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项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卖方于年月日送货到指定地点,运费元由方承担。 3.买方于年月日到指定地点提货。 4.其他方式: 第五条质量标准 □有机食品标准□绿色食品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重庆市无公害蔬菜质量标准□约定标准。 第六条验收 1.买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卖方。 2.买方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卖方无异议的,买方可予以销毁。卖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以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3.其他验收内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交付的蔬菜不符合第一、五条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减少价款、补足数量、换货或退货;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予赔偿。 2.一方迟延交货或支付货款的,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写字楼买卖合同模板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朗月国际广场 甲级写字楼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LYGC/BG-MMHT-2015-XXX号 《征询意见稿》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日期:二○一年月日 签订地点:贵州省金沙县朗月广场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省朗月国际广场 甲级写字楼买卖合同 出卖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金国用(2015)第 00150 号。 1.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地字第 520000********* 号 1.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520000201320547号 1.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522424************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2.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批准机 关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3.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3.1.1 第【座】【层】号房【预测编号】为第 号房。

贵州朗月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3.1.2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办公,属框架-核心筒结构,层高为 3.4 米,建筑层数地上 27 层,地下 2 层。 3.1.3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 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 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2 该商品房以上编号均为合同约定的编号,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编 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4.1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4.1.1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 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 拾元整(¥)。本合同总价款不包括政府部门及其 他机构应向买受人收取的其它任何费用。 4.1.2 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按套计价的,商品房总价款不变。本合同总 价款不包括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向买受人收取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5.1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 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 理。 5.2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5.3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5.4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5.4.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此条请慎用)。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本-(优质文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 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 吓信“。 函号:_______ 致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__(下称业主)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作为其委托 代理人。就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 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根据业主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上述业主签订了一份《________楼宇认购书》。 该《认购书》约定,上述业主自愿认购中国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楼宇》(注册名:________商住中心)的物业,并同意按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购楼款。该《认购书》签订的7日内,按照该《认购书》的约定,上述业主已将缴楼款存入________有限公司 在交通银行________________支行的账号,并与贵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 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 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 给买受人(业主)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风险提示: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理, 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在强调 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 弱点的。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xxx ,男,汉族,19xx 年x 月x 日出生,住址:天津市xxx 号,电话:xxx 被告:xx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xxx 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 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从XX 年6 月1 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XX 年11 月24 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 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XX 年1 月30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XX 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XX 年x 月x 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因原告系 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xx

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篇二: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范本(律师推荐)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型号的,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总货款 结款方式:;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支付滞纳金给供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年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

2020新版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范例(1)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4435 2020新版无公害蔬菜买卖合

2020新版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范例 (1) 买受人(简称甲方)_________ 出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肉菜粮放心工程”,加快农业标准化和无公害蔬菜生产的产业化进程,大力推广无公害蔬菜经营,实现无公害蔬菜的定点销售,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商定,特签订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 第一条乙方供应的蔬菜名称、品种、总数量、及分批交(提)货的数量、时间:蔬菜 名称品种产地商标计量 单位总数量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 月日数量月日数量月日数量月日数量 (如此表空格不够,可另附纸) 1、乙方供应的蔬菜应符合无公害蔬菜的国家标准或江苏省地方标准; 2、价格按交(提)货日同品种蔬菜市场价格上浮______%执行。 第二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_________.

第三条检验方式及标准:按照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委托甲方所在市场开办单位或法定检测机构现场取样,依照_________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条结算方式(在下列方式后的括号内打√) 1、以交(提)货日市场提供的该蔬菜品种单价上浮后,每批交(提)货后的当日或______日内结算并支付菜款() 2、以交(提)货日市场提供的该蔬菜品种单价上浮后,在最后一批交(提)货后的当日或______日内进行各批累计结算并支付菜款()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在市场内设立的无公害蔬菜销售区销售,并设立和标明无公害蔬菜产品标志(产品注明产地或生产菜农姓名),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购买; 2、甲方对乙方供应的蔬菜必须按第三条的约定及时委托检验。验收合格后,不得任意压低价格或拒收; 3、甲方对乙方供应的蔬菜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菜款; 4、对乙方交售的不合格的蔬菜,有权拒收,但必须出具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农业标准化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出售合格的蔬菜; 2、生产过程中要接受市(县)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农业标准化和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指导部门或蔬菜专业指导所的技术指导,推广优良品种,使用生物农

新鲜蔬菜买卖合同

编号:________ 新鲜蔬菜买卖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 页共5 页

新鲜蔬菜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卖方:签订地点: 买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蔬菜的基本情况 编号 品种 规格 产地 商标 数量 (公斤) 交货期限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第2 页共5 页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附页或加项) 第二条价格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项执行: (1)价格按交(提)货日同品种蔬菜市场价格上浮%执行。 (2)双方约定价格:元/公斤。 2.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元/公斤。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项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定金元;卖方交货后,买方于年月日前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买方付款后,卖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买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卖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方式:. 第四条交货方式及期限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项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卖方于年月日送货到指定地点,运费元由方承担。 3.买方于年月日到指定地点提货。 4.其他方式:. 第五条质量标准 □有机食品标准□绿色食品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重庆市无公害蔬菜质量标准□约定标准。 第六条验收 1.买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卖方。 2.买方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卖方无异议的,买方可予以销毁。卖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以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3.其他验收内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交付的蔬菜不符合第一、五条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减少价款、补足数量、换货或退货;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予赔偿。 2.一方迟延交货或支付货款的,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3.其他违约责任.

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二手楼买卖)

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姓名: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居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乙方(受让方):姓名: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居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买卖房地产情况

甲方拟将位于的房地产(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该房地产【共用】【自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整层内】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该房地产甲方于年月日向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码为。 第二条买卖房地产价格、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天内支付甲方定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一期房款(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最后一期付款(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在办理好转让手续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

证》时付清。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汇款】【】。 第三条登记过户手续办理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 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支付最后一期购房款时,甲方应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房地产交接 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币)仟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的违约金。 乙方决定中途不买及逾期15天仍未付清应缴购房款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

争议焦点买卖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争议焦点买卖合同 篇一:以案说法-买卖合同纠纷 以案说法 ——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情概要 某纸业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与某甲印务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纸业公司作为原告,甲公司作为被告,某乙印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第三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交易习惯就成为确定是否具有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本案中诉讼标的涉及300多万的商品纸买卖货款,原告纸业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第三人乙公司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中,被告甲公司与原告对账、结算并接受发票签收回单确认的货款为1485790.82元。于20XX年3月31日、20XX年5月6日经原告纸业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第三人乙公司对账,确定第三人乙公司接受发票签收回单确认的货款1854580.71元。本案中,被告是否“自愿加入到第三人公司欠原告结算但未

付货款1854580.71元债务中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争议,由此可知本案是一般买卖法律关系及债务加入法律关系的案件。 本案经过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基层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甲公司向纸业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85790.82元及利息,乙公司支付纸业公司货款人民币1854580.71元及利息,甲公司对乙公司所支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公司不服并上诉至中级人民 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 11月10日作出生效裁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某纸业公司与某甲印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纸业公司称,20XX年8月20日其与被告甲公司根据行业习惯订立口头合同,约定由纸业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商品纸,具体品牌、数量由甲公司确定,价格双方具体协商。同时,纸业公司表示,与甲公司的交易习惯是:纸业公司无论是厂发还是库发货物,所有的发货均由购货方在收到货物后向其出具收货单;纸业公司凭购货方出具的收货单每一、两个月由双方结算一次或两次,结算中购货方确认结算数额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 状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_________元,并按_________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

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_________元的_______、 _______及_______等设备。 《_______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_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_______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_________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_________元。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被告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计划》,内容为“经过三方详细核对,由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及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欠_______公司的货款分别为_______元及 _______元,经三方友好协商,现计划如下的还款计划,所有货款 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全部付清,分别为两月每月还款_______万元,最后一个月还款_______元”,可是,在《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_______元货款,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_______元,而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货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中华

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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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买受人(简称甲方):_________ 出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肉菜粮放心工程”,加快农业标准化和无公害蔬菜生产的产业化进程,大力推广无公害蔬菜经营,实现无公害蔬菜的定点销售,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商定,特签订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 第一条乙方供应的蔬菜名称、品种、总数量、及分批交(提)货的数量、时间: 蔬菜

名称品种产地商标计量 单位总数量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 月日数量月日数量月日数量月日数量 (如此表空格不够,可另附纸) 1、乙方供应的蔬菜应符合无公害蔬菜的国家标准或江苏省地方标准; 2、价格按交(提)货日同品种蔬菜市场价格上浮______%执行。 第二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_________. 第三条检验方式及标准:按照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委托甲方所在市场开办单位或法定检测机构现场取样,依照_________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条结算方式(在下列方式后的括号内打√) 1、以交(提)货日市场提供的该蔬菜品种单价上浮后,每批交(提)货后的当日或______日内结算并支付菜款()。

十堰市蔬菜买卖合同通用版

十堰市蔬菜买卖合同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55027

十堰市蔬菜买卖合同通用版 _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__区蔬菜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市(县)_______乡_______村_______蔬菜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调动菜农积极性,实行粮、莱挂钩,促使蔬菜生产优质、高产、低耗、少浪费,保证蔬菜供应,满足城镇人民吃莱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蔬菜交售品种、数量、质量及办法 1.根据蔬菜供应计划,乙方全年必须向甲方交售各种蔬菜 __________斤,其中第一季度交售蔬菜的品种、数量为:__________,第二季度交售蔬菜的品种、数量为:__________,第三季度交售 __________,第四季度交售__________。分月分旬交售蔬菜的品种、

数量、日期详见后表。 2.蔬菜品种的等级规格,按规定执行。乙方应分等级交售,甲方抽样验级。 3.价格:日常收购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4.蔬菜每月交售时间为_____天以上。日常由甲方联络员与乙方负责人协商,衔接次日应交售的品种、数量,开出蔬菜预约通知单,乙方凭条办菜交售。其交售与预约量允许上下浮动20%左右。 第二条本合同内的品种、数量要求 在正常情况下,按分月所订品种、数量交售、收购,所订品种完成90%以上者,均按执行了合同对待。 第三条奖励措施 乙方按季(月)完成蔬菜交售任务后,粮食局根据菜农的人数、口粮标准供应其平价粮。乙方每交售一万斤蔬菜,甲方提供____斤化肥指标。 第四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__________年元月一日起至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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