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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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内容摘要】证券市场国际化是当今世界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适应和促进这一进程,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要课题之一。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许多国家证券立法的宗旨之一,也是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必须重视的核心问题,中国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面临许多法律和制度上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国际和国内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国际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其表现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资金以证券形式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在国际范围内的自由化,原来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成为世界性证券市场的一部分。①从证券市场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应该包括投资者的国际化、筹资者的国际化、证券经营主体的国际化以及金融品种和金融制度的国际化。从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国际化包括这样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外金融机构或国际金融机构在本国发行证券和本国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证券,也即证券筹资国际化;二是外国投资者投资本国证券和本国投资者购买外国证券,也即证券投资国际化;三是本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进出本国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向国外发展的有关规定,也即证券商及其业务的国际化。

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都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各国竞相建立创业板市场、各国证券交易所寻求大联盟。2000年,纳斯达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国公司;纽约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国公司;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0%,外国公司的市值占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66%;其他市场外国公司的比例分别为阿姆斯特丹40%,布鲁塞尔42%,瑞士42%,新西兰34%。欧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三大交易所一直在寻求结盟;伦敦、法兰克福、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也在探讨合并;新加坡交易所与美国证交所的合作也在拟议之中。而中国的证券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受整个国际形势的影响,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在B股的对内开放和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逐步发展,现在加入WTO以后,这种国际化的进程必将大大加快。

证券市场国际化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有效的配置资金,使得资金稀缺者和投资市场稀缺者互通有无,从而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进而促进整个世界经济的共同繁荣。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需要严格和有效的立法和监管,从而避免盲目开放市场损害国家的金融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影响整

①王开国著:《中国证券市场跨世纪发展思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页

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证券市场国际化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是一国证券立法和证券市场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交易的复杂性和证券欺诈的隐蔽性都在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要求就显得更为迫切。本文所称的中小投资者,既包括上市公司中的中小股东,也包括证券市场中的中小股民,采取比较广义的概念。

(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必要性

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证券市场的生命之源。实际上一个股市是否能有持久的活力,是否能实现配置社会资源的功效,主要是看中小投资者是否活跃。②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由中小投资者构成证券市场主体的国家,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和保护的程度如何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存在和发展。

1、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前面已经提到,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证券市场投资者中的中小投资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占投资者总数的99.5%③,而正是由于这些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截止到2000年6月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已降到49.57%,比非上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将近20个百分点,大大提高了他们的竞争力。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面临跨国公司的强大竞争压力,迫切需要充实资本金,与此同时,我国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连年攀升,截至2004年末已达119555亿元人民币④,如何让这些储蓄分流一部分到证券市场,转化成对企业的投资已成为决策层十分关注的问题。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中小投资者感到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切实保障,使得他们对证券市场有信心,愿意将资金投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才能可持续发展。

2、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正遭受严重损害。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缓慢,监管也不到位,证券市场的投机性较强,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如控股股东利用控股权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虚假信息披露,操纵市场行为等,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3、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给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正如在本文一开始所说,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包括投资者的国际化、筹资者的国际化和证券经营主体的国际化等等很多方面,跨国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将越来越多,这一国际化的进程在方便国际证券交易和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也为证券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新的机会,给国际化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也带来了困难。关于证券的违法犯罪活动和过度投机行为往往具有跨国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仅仅要求各国加强国内立法的保护力度,还需要国际性的合作。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和实践

在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或者说证券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多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视为证券立法的惟一宗旨⑤,因此在它们的证券立法

②陆郑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有关法律制度的思考”,载《行政与法》2002年第9期

③王海表:“论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措施”,载《行政与法》2002年第6期

④来自中国网http://www.china https://www.360docs.net/doc/7611867142.html,

⑤李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5月第11卷第3期

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和法律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值得我们借鉴。

1、相对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于第9条(e)款、第16条(b)款、第18条(a)款分别规定操纵证券价格、短线交易、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日本《证券交易法》于16、17、18、24条分别规定非注册证券出售、公开说明书虚假或重大遗漏、申报注册文件虚假或重大遗漏及信息公开文件等方面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如新加坡、中国台湾、韩国、中国香港地区等均有类似规定。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成熟证券市场的国家(或地区)专门就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相关事宜做出法律规定,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良好运行提供了法律支撑。如197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并依据该法案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IPC);1986、2000年,英国分别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和《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并于2001年成立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1998年日本颁布了《证券交易法》,随后由国内券商组建了“日本投资者保护基金”,由外国经纪公司组建了“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2002年这两个基金合并成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日本)”[SIPF(J)];1970、2000、2001年,我国香港地区分别制定了《证券条例》、《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和《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依据这三大法案,香港地区于2002年建立了“新投资者赔偿基金”。设立这种保护基金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持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发达国家(或地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对象一般只针对指定产品的散户投资者。如加拿大的CIPF就规定:投资者一旦成为基金会员的客户,就享受保护基金的保护。被保护的客户包括个人、有限公司、合伙公司、信托人、受托人以及其他机构,但破产公司的合伙人、对破产公司的管理层和公司政策能够实施控制性影响的人、导致公司破产的其他机构的有关人员等不在保护之列。对投资者的保护仅限于会员单位破产引起的账户损失,而不包括证券价格变动和不当投资等引起的账户资产损失。香港特区的新赔偿基金规定,新赔偿安排是为在联交所买卖的产品而进行交易的散户投资者提供某种程度的保障;机构投资者无权根据新安排提出申索,交易所参与者亦无权提出申索。可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并不是保护投资者全部的利益,主要是为证券机构破产等系统性风险提供担保,对因此而导致的投资者权益损失进行赔偿。

3、国际合作。成立于1983年的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近年来一直致力于研究证券国际监管中的执行合作问题。33个IOSCO会员已批准一个要求会员间在有关市场监管信息的收集和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性证券交易侵害方面进行互惠协助的宣言;美国则主要通过对外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和谅解备忘录两种形式,谋求与其他国家及其证券监管部门在有关证券违法犯罪的调查和执行方面相互提供协助,以便于其本国证券法的域外运用,从而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条件下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特别是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有许多成熟和有效的制度和法律规定,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充分加以重视和研究,以资借鉴。

(三)中国的立法和实践

我国关于证券的法律制度主要反映在《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条文以及证监会、财政部、银监会等有权机关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条例等当中。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已经开始着手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2004年11月,人民银行联合财政部、证监会和银监会共同出台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资金收购意见》,规定对因券商的操作性风险而导致的客户的损失,按“限额内全额补偿,限额外90%比例补偿”标准进行赔付。此法规颁布之后,闽发证券的投资者按此赔付标准得到了损失的赔偿。这体现了我国监管当局处置金融风险的新思路,也表明了我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立场。⑥2005年2月,由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在资本市场上颁布,该通知规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开始进入到实质性操作阶段。同时,为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思想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2005年4月,在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的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内容,自此我国证券投资者赔偿法律制度正式开始启动。此外,在2005年6月4日,证监会风险处置办给相关机构发出了一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征求意见。《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建议稿)第一次传出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信息。

尽管如此,我国的证券市场立法及实践还是存在很多方面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的《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以36个条文规定了各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是《证券法》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的一章。但其中绝大部分(33条)是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另有18处涉及追究刑事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仅有两条,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缺位一望而知,法律责任制度严重失衡。

2、虽然我国《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均以较大的篇幅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各种虚假信息披露的案例仍层出不穷。同时,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关一直在加强对虚假信息发布人及相关行为人的制裁,而且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比较广泛,处罚力度相对较大,但是我们也看到,除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以外,深受其害的投资人要想获得应有的赔偿还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帮助。从目前来看,实践中一般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在已经查处的证券欺诈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但无一例民事赔偿,这种完全忽略对受害人利益的民事保护的现象,实质上是对公民合法诉权、财产权的变相剥夺。⑦

3、现行法律法规中司法救济渠道不畅,致使一些证券民事违法违规行为无法予以处理,一旦遇上这类民事诉讼,或因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或因举证困难而无法找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连结点而被“驳回起诉”,导致受害的投资者无法获得赔偿。如1998年姜某诉“红光实业”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损害赔偿案;近来30多位股民要求涉嫌利用发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的“大广联谊”赔偿损失案;近400位股东委托律师向“亿安科技”及其原董事和“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提起的集团诉讼案等,而《证券法》中所规定的民事优先权也因无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而形同虚设,同时还存在着有关法律法规之间规定不相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

⑥陈红:“设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思考”,载《法学》2005年第7期

⑦卢映西:“试论WTO规制下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制建设”,载《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4、尽管已经开始着手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但是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监管部门对于保护基金的设立也尚未形成清晰的监管思路,还谈不上形成全面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三、立法构想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证券市场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并且也融入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大潮之中。与此同时,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却没有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因而在调整证券市场法律关系时显得力不从心,而就像我们在前面所说,我国的证券市场主体是由中小投资者构成的,保护他们的利益,巩固他们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是当务之急。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我们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一是应把证券市场主体民事责任条款具体化。在《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应增加有关追究违法违规者证券民事责任的内容,尤其对证监会已经颁布的有关规章中明确的规定,应充分吸收到《证券法》中;尽快协调《证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统一对于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二是建立便于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制度。目前一旦发生证券欺诈、操纵市场等案件,因法律规范盲区过多,投资者无法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特别是众多投资者受害时,提起集团诉讼的条件更加严格,使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实现。因此,通过修改完善《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责任纠纷的调解、仲裁、法律诉讼等机制,也就是中小投资者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因违法违规受损部分可以直接或联合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如证监会或者仲裁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⑧三是改革证券监管模式。采取国家多层次、多机构共同把关,才能有效地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他义务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充分、及时,尤其要在核准制下强化自律型管理模式,严格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违法违规者的民事责任,从而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四是确立和完善证券退市机制。我国证券市场长期没有建立退市机制,实现广大投资者的民事权益有时成为空谈。应该制定具体的退市规则,并对退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作出规定。

(二)建立和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行动,但是尚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遵循着“法制先行,规范发展”的指导原则,为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我们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本土化的完善有效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

1、完善证券投资者赔偿法律制度。国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出台都有成熟的法律制度环境,尤其是具有纲领性意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更是不可缺少。而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者赔偿法律制度正在建设之中,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构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目前应积极推进法律制度创新,考虑尽快制定并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2、确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作出规定,是国外证券投资者赔偿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从整体上看,发达国⑧白廷举:“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载《攀登(双月刊)》2002年第3期

家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投资收益、融资、官方拨款、罚金等几种方式。目前,由于我国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尚未出台,因此,其资金来源的渠道也并不能完全确定,但其主要基金来源已参考国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设计完成。从法律规范角度上来看,目前国内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来源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有两个,一是《证券法》的修定稿,二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但这两个规范现均属于未正式颁布阶段。对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条例》草案中写明“基金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交纳的会员费用;捐赠资金;依法募集的其他资金。”另外,参考英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基金来源,有关专家还建议将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罚款也纳入基金;或考虑直接从印花税收入中拨付部分资金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启动资金。

3、确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对象。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目的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持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对象一般只针对指定产品的散户投资者。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对象,建议优先考虑沪、深股市的流通股中小股东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以效仿SIPC机制,将和券商倒闭密切相关的股东、董事、经理等过失方排除在受偿对象之外,以降低道德风险。此外,同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一样,对证券价格变动和不当投资所引起的损失不应作保护。

4、确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限额和比例。世界各国(或地区)都对基金的最高赔偿金额有所规定,有的国家(或地区)还有赔偿比例的限制。因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虽然其设立有特殊性,但由于金融监管的同源性和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目的的一致性,未来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也应采取确定最高赔偿限额和比例的方法。其具体的赔偿限额与比例,应结合我国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个人投资者平均投资金额、赔偿基金的负担能力等条件,由相关部门进行具体的调研和考察后予以确定。

(三)加强国际合作,与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国家加强在证券市场监管和执行方面的合作,参加和订立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协议等,以期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条件下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当今国际社会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各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础力量,他们的利益是不能忽视的。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一个证券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的国家,更加要重视这方面的法律和制度建设。由于各国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同,在短时间内统一各国的立法和制度构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证券市场国际化条件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首先还是要从完善国内立法,向国际通行做法和先进的法律制度靠拢做起,并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逐步实现签订国际统一实体公约,更好调整和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健康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开国著:《中国证券市场跨世纪发展思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2、陆郑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有关法律制度的思考”,载《行政与

法》200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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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红:“设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思考”,载《法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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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卢映西:“试论WTO规制下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制建设”,载《南

京经济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7、白廷举:“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载《攀登(双月刊)》2002年第3

文化人类学

文化人类学 专业: 姓名: 学号:

人类学是所有科学中最具解放性的。它不仅纠正种族和文化优越性的谬论,而且致力于研究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所有民族。它对人的本质的阐明超过哲人的所有反思或实验科学家的所有研究。 ——美国哲学家格拉斯·德·拉古纳文化人类学是从文化的角度研究人类种种行为的学科,它研究人类文化的起源、发展、变迁的过程、世界上各民族各地区文化的差异,试图探索人类文化的性质及演变规律。广义的文化人类学包括考古学、语言学和民族学,狭义的文化人类学即指民族学。民族学是在民族志基础上进行文化比较研究的学科。文化人类学家所做的最具成就的工作是对人类的婚姻家庭、亲属关系、宗教巫术、原始艺术等方面的研究。在英国学术界倾向于将这部分内容称为社会人类学,有时又统称为社会文化人类学。人类学主要分为:体质人类学考古学语言学文化人类学或民族学。 文化人类学主要研究内容是文化和人,其主要的代表理论为:古典进化论、传播论、功能主义、历史主义、文化与人格、结构功能主义、结构主义、新进化论等等。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西方学者怀着对种族主义、文化殖民主义的厌恶和对落后国家文化的理解与尊重,建立了“文化相对主义(cultural relativism)”,其中以美国人类学之父弗朗兹·博厄斯为个中翘楚。文化相对主义理论的核心人物是梅尔赫尔斯科维茨,他认为“文化相对主义的核心是尊重差别并要求相互尊重的一种社会训练,它强调多种生活方式的价值,这种强调以寻求理解与和谐共处为目的,而不去批判甚至摧毁那些与自己原有文化不相吻合的东西。”简单点说就是承认并尊重不同的文化,并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流。博厄斯认为,19世纪要发现文化进化规律的企图和把文化发展的阶段模式化的企图,都是建立在不充分的经验、证据之上的;而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长期形成的独特历史,其形态并无高低之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这些术语只是反映出某些人的“种族中心论”观点,这些人以为他们的生活方式比其他人更正确。他还认为,任何一个民族或者部落都有自己的逻辑、社会思想、世界观和道德观,人们不应该用自己的一套标准来衡量其他民族的文化——衡量文化没有普遍绝对的评判标准。继博厄斯之后,许多文化人类学家都从文化和个性发展的角度阐发了文化相对主义观点。例如,露丝在《文化模式》一书中指出,各种文化同样都是有效的,现代文化和原始文化都是同样的实现人类潜力的方法,不能认为现代文化比原始文化更为先进高级,不同的文化并无优劣高低之分。而行为的是非标准也是相对的,被一种文化当作异常或病态的行为在另一特定文化体系内却具有特定价值。 对于文化相对主义的“本性”,赫斯科维奇曾有一段精辟的描述:“文化相对主义的核心是尊重差别并要求相互尊重的一种社会训练。它强调多种生活方式的价值,这种强调以寻求理解与和谐共处为目的,而不去评判甚至摧毁那些不与自己原有文化相吻合的东西。” 尽管文化相对主义突破了西方中心论的模式,肯定了异质文化的多元存在,有利于比较文学在向比较文化学拓展时,正确对待不同民族的文化。但其观点中也潜藏着一个悖论:如果所有的文化系统都满足于自身的价值标准,必然推导出自己是世界上唯一最优秀的文化,于是会固守自己的文化方式,盲目排斥甚至压制其它文化,结果导致文化孤立主义。而且,文化相对主义无视基本的事实,看不到历史上所有文化的发展都是同纵横交错的各方面因素的作用,包括异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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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的经济与社会分析- 《国际金融:交易、政策和法律》(International Finance:Transactions,Policy and Regulation,Hal S. Scott,Philip A. Wellons)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哈尔·S·斯卡特和菲力普·A·维仑斯教授写的教科书,这本书整理了他们多年的研究和教学成果。 该书的内容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国际上主要金融市场的法律与监管”,在这部分介绍了美国的证券法,美国的国际银行法,银行与证券领域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欧洲单一金融市场,欧洲货币体系和汇率体系,欧洲货币联盟和日本银行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等问题。? 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金融工具和离岸市场业务”。在这一部分介绍了欧元存款和银行存款,国际支付系统,跨国的资产冻结,欧洲债券和全球债券,国际资产证券化,国际股票市场的竞争,国际清算结算系统,国际期货与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国际掉期和离岸互助基金等内容。? 第三部分介绍“国际新兴金融市场”。这部分着重介绍了亚洲一些国家的项目融资、新兴市场国家的民营化与机构投资者、亚洲货币危机。?

从内容来看,书中收录了两位教授的有关论文,选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关论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断,还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原文,严格说来,本书是作者“半写半编”而成的。由于本书的领域涉及广泛,内容复杂,每部分都请最好的专家来写,请最有名的权威来支持。这种既突出重点,又体现合作的方法,使本书内容的每个部分都是最好的,全书也是最好的。? 这两位法学教授在分析国际金融法的时候,不是就有关法律条文或判例进行介绍,而是从经济学与统计学的方法出发,用统计数字和图表向读者展现国际金融的现状与发展,然后进行金融市场的各种交易分析,再转入各国的国际金融政策分析、国际机构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实到各国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条约。这种风格是本书的一大特点。? 同美国法学院着重案例教学和司法技术研究不同,在曾经创立了案例教学法的美国哈佛法学院里,这两位教授居然不用案例分析,却用经济统计的数字来分析,以引起读者对国际金融宏观的兴趣。? 维仑斯教授进入法学院之前,是经济学教授,而斯卡特教授则是欧美“30人小组”的专家之一。这个小组的主要成员几乎都是著名的经济专家,斯卡特教授作为法学专家参加这个小组可见

金融法专业方向

金融法专业方向 目录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介绍 (1) 第二部分:金融法专业方向介绍 (4) 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5) 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简介 (12) 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16) 第六部分:金融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略) (17)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介绍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成立于1993年9月,是一个以金融法律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机构。中心主要从事国内外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货币市场监管和金融机构监管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时为国内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金融法律培训和咨询。此外,中心还接受国际经济组织和国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委托开展课题项目研究。迄今为止,已承担多项司法部、教育部和国家社

科基金、国土资源部等国家级和部委课题,并承担了世界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和组织委托的多项科研项目。 中心经常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学术机构、法律实务界共同举办金融法律学术研讨会。例如,1998年4月顺利举办“海峡两岸银行实务与法律研讨会”;1999 年11月与日本森综合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中日证券法律研讨会”;2001年5 月成功主办首届“北京大学金融法春季论坛”,2002 年 3 月与日本名古屋大学合作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春季论坛及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国际研讨会”;2005年5月举办“2005年春季论坛公开讲座暨诺顿教授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授予仪式”,等等。 除了项目研究和研讨会以外,自 1998 年起,中心与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等出版机构合作,定期出版《金融法苑》和其他学术专著。目前已出版了《香港商业银行与法律》、《中央银行法制》、《商业银行法务》、《金融法的“四色原理”》、《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犯罪学原理》、

文化人类学论文:文化人类学与社会工作的异同

文化人类学论文:文化人类学与社会工作的异同 摘要:文化人类学与社会工作的关系密切,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社科群。系统研究二者关系对于更好的把握这两门学科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文化人类学;社会工作;差异;共通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2-2589 (2011) 14-0065-03 人类学(anthropology)是研究人类的体质和社会文化的学科。这个名称是由希腊语中表示"人"的"anthropos"和表示"知识"、"学问"的"logos"合成的,意思是"研究人类的学问"。人类学根据其研究的领域分两大部分:体质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涉及到人类的来源、形成、演变、人种等人体方面的部分称为体质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相对于"体质人类学"而言的,是研究人所创造的一切文化现象。"它研究人类所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起源、特点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对不同人类群体文化的相似性和相异性作出解释,应用人类学的理论方法研究和解决现代人类社会有关的实际问题"。 社会工作是由social work翻译而来,源于西方,"是指一种有关促进个人与社会福利的措施,乃至包括各种教育、卫生、保险及其他公益事业"。西方有关社会工作一词

的使用,住往是与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公共福利相通的。作为一种助人的活动,其目的是帮助那些在社会生活中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的人,创造和谐的成长环境,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文化人类学是以人类的文化为主要研究对象,而人类总是拥有文化并永远生存于社会之中;人、社会、文化融为一体。因此,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工作经常面临相同的课题。并且学者们常把文化人类学称为社会人类学,或把社会人类学视为文化人类学的一个分支。社会工作在文化人类学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具体观察到的人的行为来研究现代社会中的人及文化。"人类学研究的目的却永远是描述全部的人的行为和解释各种文化之间的异同。"因此,它不仅对世界上处在不同社会阶段的人类的行为进行研究,而且也分析研究当代社会中人的行为和社会文化现象的内在原因。在这一点上社会工作与文化人类学接轨。当然二者的紧密联系并不能掩盖它们本身的特色与独到之处,尽管二者都密切关注并研究,但研究视角却不尽相同,比如社会文化人类学一般侧重研究文化传统及其内容,而社会工作侧重研究行为和社会的相互作用。基于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全面把握,既看到二者在产生背景、研究对象和范围及研究方法方面的差异,又不能忽视二者的共同之处。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摘要] 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确定性和一致性,wto对发展中国家有许多不利之处,必须在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中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WTO 一、国际经济法理解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这个词的首先使用是二战之后。自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以来,对于它的性质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围充满了分歧。主要的认识有两种,一是认为它们是原有法律体系之内一种新发展,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也就是经济的国际法。法律依据其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产生的法律,这种观点在国外有,在国内也有。〔1〕毫无疑问,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国际经济法这一名词的出现正是由于二战后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法的大量出现。试想,没有国际经济,没有相应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这个专有名词就不会出现,也就是说,这个词正是建立在经济的国际法规范的基础之上的。 二战之后,由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国际社会在政治上加强合作,成立了联合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及在此体系之下大批的国际条约;在经济上加强交往,从而有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brd(世界银行),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贸易、货币、发展等领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并有大量的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各国经济、事务性条约,如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条约等,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国际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的国际法形成一个体系,需要有相应的理论视角来进行观察。 第二种认识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原有法律体系所能概括得了的,不是能按原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截然划分可以概括这种法律现象的,而是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而形成一个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理论在国外有美国教授杰塞普的跨国法理论。〔2〕(p8)这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即私人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交易之主体往往是个人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人,这都是私人。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私人间进行的,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随着

金融法论文

从金融危机中谈国际金融法的缺陷 学院:商学院 专业:国际商务 姓名:王蕾 学号:2014814031 年级:2014级

科学技术进步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全球经济迅速发展,21世纪我们将面临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经济渐渐连成一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任何国家都不能脱离其他国家而生存下去,而伴随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是国际金融的全球化。近几年来,在国际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国际金融法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已经变成了国际金融全球化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国际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这一新时期的背景下,国际金融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发展,其对世界经济以及世界金融的影响越来越大。巨额的资金不断突破地域性的管制在全球进行转移,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在全球范围迅速扩张,跨国信贷和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愈发的激烈,金融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核心,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体现为国际金融关系,这一切必然导致发生在某些重要国家的金融危机迅速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一定的压力与挑战。但是正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的下,国际金融法的漏洞初见端倪。在新的形势下对世界金融危机的成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近年来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救济治理金融危机的实践,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现行的国际上所运行的金融法,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已经严重滞后于金融、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的实况。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金融法暴露出众多的缺陷,存在着种种不足。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跨国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其对象主要是国际金融,即在法律范围内对国际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交易作出必要的规定,以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内容上,它涉及国际货币体系、资本跨国流动、各种融资交易、银行、证券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国际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交易,依据其性质来划分,主要分为三个领域:国际支付系统领域,国际信用领域,国际金融投机领域,包括外汇走私交易以及国际洗钱活动等。此外,国际金融交易还可以依据交易的种类划分为三个领域:银行类的金融交易;证券市场类的金融交易;混合类的金融交易,包括各种衍生金融交易等。同时,国际金融法又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和投资法息息相关。在现代跨国经济关系中,离开国际金融法所形成的秩序,各类国际贸易活动、投资活动和各种经济活动将难以合理、顺利地进行;而国际金融法的成熟和完善,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贸易、投资以及其它各种国际经济活动的方向和效率。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频繁出现金融危机。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到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尤其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到整个世界,导致全球性的金融和经济危机,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标志着世界经济一轮黄金增长期结束,开始进入一个较长时间的

人类学期末论文

《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期末论文 题目:基于生态系统模式视角下浅谈家庭 与人的行为之间的影响 指导教师:李晓芳 学生姓名:张锦滨学号:20153320143 专业:社会工作专业 院(系):公共管理学院 完成时间:2017年6月10 日 2017年6 月10日

目录(黑体四号) 中文摘要 (3) Abstract (3) 正文 (4) 一、家庭的涵义与类型以及家庭生命周期的划分 (4) (一)家庭的涵义 (4) (二)家庭的类型 (4) (三)家庭生命周期的划分 (5) 二、家庭在各个生命周期对人的主要功能的表现 (6) (一)处于形成期的家庭对人的主要功能表现 (6) (二)处于成长期的家庭对人的主要功能表现 (6) (三)处于成熟期的家庭对人的主要功能表现 (7) (四)处于衰老期的家庭对人的主要功能表现 (7) 三、个体对家庭的影响 (8) (一)个体影响家庭的形成 (8) (二)个体影响家庭的结构 (8) (三)个体影响家庭的文化 (9) 四、建立和谐家庭的对策 (9) (一)发挥良性家庭文化的作用 (9) (二)建立有效的家庭沟通系统 (10) (三)加强对家庭中的每一个体功能的认识 (10) 参考文献 (11)

基于生态系统模式视角下浅谈家庭与人的行为之间的影响 摘要: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存在单位,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和群体形式。家庭不仅对生活在其中的个体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在深刻的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社会与个体之间存在相互密切的联系。本文基于生态系统模式的思考方法,以核心家庭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探讨家庭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相互影响,在家庭形成,成长,成熟和衰老等生命周期中人的行为的表现,同时对社会中存在的特殊家庭和病态的家庭结构模式进行分析,试图探索如何在新型社会中完善家庭结构,增强家庭的功能性,实现人与家庭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家庭家庭生命周期人类的行为生态系统模式 Abstract: Family as the existence of the most basic unit of society,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and most important form of system and the community .Family is not only for living in one of the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individual, but also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Family, society and individual are closely related to each other .Model based on the ecological system thinking method to the nuclear family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rough the family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and influence each other, in family formation, growth, maturation and aging life cycle, such as the performance of human behavior, and exists in the society of the special family and morbid family structure model were analyzed, and tries to explore how to improve the family in the new social structure, enhance the functional sex of the family, to realiz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between and among people and family and society. Key words:family family life cycle Human behavior Ecosystem model 人是在社会中生存而离不开社会。作为一个人,我们身上体现着鲜明的社会性,我们的性别,行为规范都是社会所赋予的。所以有人会说,是社会让我们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成为真正的人。而人最早地意识到自己的社会性应该是在家庭这个摇篮中。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基本元素,不仅承载着人的各种生理和心理的活动需求,同时也在不断塑造人的社会性。家庭与人的关系密不可分,我们一生下来就在家庭这个环境中生存,当然这里不讨论比如狼孩等个别一生下来就不被社会“熏陶”的“人”。可见家庭对人的影响是在人出生后就开始伴随并不断强化。而家庭随着个体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发展,每个发展阶段的家庭对人的功能也是不同的,同时不同的家庭结构也影响着人的发展。 本文以家庭作为人的活动载体,用生态系统模式的思维方法,通过家庭与个人的相互影响,重点论述家庭在不同生命周期对人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人对家庭的反作用,试图探讨更为合理的、和谐的家庭与人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彩霞 班级法硕(非法学)六班 学号 223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 ——以联合“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为例 摘要:为抑制信用证欺诈、维护诚实信用的国际贸易环境,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需突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将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交易联系起来考查。这是对信用证独立原则的例外。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联合旗下进出口公司受香溢进出口贸易所托,拟向诺华公司代购一批价值425万美元的电解铜。随后进出口公司与诺华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订立了信用证支付方式。资料显示,上述信用证为 100%发票金额(美元)的不可撤销、远期90天信用证,交行分行及建行分别是该信用证的议付行、开证行。结果在建行准备支付全套单证总额467万美元之后,进出口公司却发现货物提单及提单发货人均为虚假,并且提单下并无货物。后经联合查实,实际买方香溢与诺华系人小敏控制,属关联公司,进出口公司遂于去年5月份将这两家公司连同交行一并诉诸中院。上述欺诈诉讼立案后,却迟迟不见进展,联合曾试图请求建行不予支付信用证款项,但遭到拒绝。随后建行于去年7月18日从联合账户划扣了469.22 万美元的资金,该资金包括货款、利息、邮电费等。

二、案例分析 (一)相关知识点 1. 信用证独立原则。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制度适用信用证独立原则。即信用证交易与其他合同交易相分离,在信用证交易中,只要提示付款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在表面上是相符的,单证之间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即所谓“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负有付款的绝对义务。银行不得以基础合同当事人对基础合同的任何异议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开证申请人也必须偿付银行为此支付的款项。 [1]此项原则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条。 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就是指信用证交易存在欺诈时,付款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发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该原则的适用,事实上是将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交易联系起来处理纠纷。银行只要在付款之前得知信用证交易存在欺诈事由,就可以拒绝付款以保全自身利益;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时,不独考虑信用证交易,而且考虑与该信用证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2]根据《规定》第8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3.信用证独立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关系。独立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信用证制度的高效、安全运行机制。不过,如何正确运用这两项原则,在实践中并非易事。事实上,二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过分偏重坚持信用证独立原则,必然助长不法欺诈行为的蔓延,损坏开证申请人及银行的合法利益,破坏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然而过度强调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严重破坏一个国家的金融信用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金融流通体制。 4.信用证例外的例外。是指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

国际金融法结课论文

国际金融法结课论文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内容摘要】证券市场国际化是当今世界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适应和促进这一进程,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要课题之一。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许多国家证券立法的宗旨之一,也是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必须重视的核心问题,中国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面临许多法律和制度上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国际和国内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国际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其表现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资金以证券形式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在国际范围内的自由化,原来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成为世界性证券市场的一部分。①从证券市场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应该包括投资者的国际化、筹资者的国际化、证券经营主体的国际化以及金融品种和金融制度的国际化。从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国际化包括这样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外金融机构或国际金融机构在本国发行证券和本国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证券,也即证券筹资国际化;二是外国投资者投资本国证券和本国投资者购买外国证券,也即证券投资国际化;三是本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进出本国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向国外发展的有关规定,也即证券商及其业务的国际化。 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都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各国竞相建立创业板市场、各国证券交易所寻求大联盟。2000年,纳斯达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国公司;纽约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国公司;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①

文化人类学论文

关于藏族婚姻制度的学习 关于当今世界存在的一妻多夫制,即藏族的一妻多夫婚俗无论从文化影响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最为引人注目。 对于任何一种生命,其生物特性及其所处的自然环境共同决定了其生存方式。是一些因素导致该物种中不同种群生存方式的不同,因为同一物种中不同种群的生物特性是基本相同的。 一妻多夫制 一般观点认为,“所有亲属和婚姻系统中都有一个明确其乱伦禁忌的基本核心”,这对构建一个社会结构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以达尔文主义的表达方式,作为一种“哺乳动物”和“灵长类动物” ,人类是最不倾向于多夫制度的物种之一。从这种观点出发,人类多夫制之特别稀少就不奇怪了。 一妻多夫制的起源 关于一妻多夫制的起源,有两种矛盾的观点。恩格斯很早就提出“群婚残余论”,他指出:印度-西藏的多夫制,也同样是个例外。有学者提出假设,西藏及其周边的一妻多夫制、印度南部及斯里兰卡的一妻多夫制,很可能源于古代印度。有学者认为“在某种自然环境和社会历史条件下, 作为一种适应,一妻多夫制能够产生出来而不依赖于历史的延续。” 从逻辑上讲,以下三条是不争的公理: 一、多夫多妻制(群婚)允许并且可能产生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一夫一妻现象; 二、一夫多妻制允许并且可能产生一夫一妻现象; 三、一妻多夫制允许并且可能产生一夫一妻现象。这样我们就可以发

现,这四种婚姻制度之间的关系:始于原始混乱的性关系(多夫多 妻),终于一夫一妻;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特殊变化,一妻多夫既可能是原始群婚残余,也可能是从一夫一妻转化过来的。 由于藏族历史上没有实行过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所以藏族的一妻多夫可能源于:原始群婚残余使得一妻多夫一直存在,特定的历史条件(生存环境、经济制度)促使一夫一妻部分地转化成一妻多夫。 藏族婚姻 藏族实行严格的血缘外婚制。凡父系血亲的男女,绝对禁止通婚和婚外两性关系,否则要遭受严厉的惩处。姨表、姑舅表之间也禁止通婚。一夫一妻制是藏族的基本婚姻形式,但也有古老婚俗的残存。藏族婚俗演进状态的痕迹显著。 多偶制与单偶制并存的婚制 藏族的青年男女,多通过婚前的情侣和着桑关系建立感情,然后缔结婚姻关系。但是,正式结婚有的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主,有的则以父母的意志为主。以父母意志为主的婚姻,有的是拒绝当事人的要求,由父母为其另选配偶;有的父母通过媒人说合,缔结秦晋之好。不管通过何种途径结婚,藏族各地一般遵循以下原则:禁止近亲联姻,讲究门当户对,索取彩礼等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婚礼选择吉日良辰举行,由男方请喇嘛占卜决 定。结婚仪式隆重、热烈,男女双方要在佛 像前磕头才算婚姻成立。 多偶制与单偶制并存,是藏族婚姻的另一大特点。多偶制婚,包括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两种。多偶婚家庭占家庭户的比例不大,而且各地也有差

国际金融法案例

国际金融法案例 (一)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案例:石家庄市城市交通建设项目获世行贷款案 [案情介绍] 2001年3月27日,石家庄城市交通项目贷款,获得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的批准,该项目是世界银行在华北地区投放贷款建设的首个城市交通项目,也是石家庄市首次独立与世界银行进行合作的项目,同时也是石家庄市迄今为止利用外资金额最大的项目。城市交通项目总投资为22.39亿元人民币,其中利用世行贷款1亿美元。这一项目旨在通过完善石家庄市二环路以内地区的城市路网结构,加强自行车和行人系统的建设,采取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改善城市公交服务状况、提高市区道路的完好率等综合交通治理措施,实现提高城市交通系统运行效率的基本目标。该项目分5年实施,从2001年开始,预计2006年6月30日竣工。 [问题] 世界银行的贷款有什么特点? (二)政府贷款 案例:北京市环保局利用法国政府贷款扩建北京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 [案情介绍] 在与法国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和环境管理交流的基础上,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1997年提出利用法国政府贷款扩建北京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的立项建议书,并经北京市计委批复正式立项。1998年市计委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为:建设16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改造数据采集系统,改造质量保证实验室等。项目总投资4160万元,其中利用法国政府贷款2000万法国法郎(约33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756万元,配套人民币1500万元。该项目已于2001年底基本完成,经过半年的试运行后已进入全面连续运行,监测数据已开始用于环境管理。 [问题] 什么是政府贷款?政府贷款有什么特点?

国际经济法论文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欧盟对华反倾销影响研究——以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 姓名: 班级: 专业: 学院: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欧盟对华反倾销影响研究——以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研究方向 本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状况(文献综述 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经济学家认为倾销实际就是一种全国性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即对同一消费者或不同消费者以不同价格出售不同单位的同一商品。这一定义首次把倾销与具有补贴性质的出口奖励区分开来,指出倾销是指企业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具有分割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能力,通过不公平的价格手段获取最大的利润。 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最近表示,鉴于世贸组织对各国反倾销行为约束比较软弱,因此即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倾销存在,某一国产品仍然可能被认为是倾销,反倾销规则的这种软弱性使得反倾销与世界经济形势的起伏紧密相连,每当世界经济形势低迷的时候,反倾销往往成为世界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首选方案。

本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状况(文献综述) 国内研究现状: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中国面临的反倾销诉讼、企业如何有效应诉等问题给予了很多关注。以往的研究大都把重点放在如何让中国达到欧盟反倾销法规定的“市场经济地位”而不受其“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约束以及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来自欧盟反倾销诉讼案件等问题上。但现在也开始有部分学者把研究领域转向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问题的研究、反倾销产业损害问题、倾销与反倾销的博弈分析等等。 鉴于以往研究经验中国应加强反倾销应诉机制的建立,加强国内反倾销立法,通过反倾销机制来维护本国相关产业的利益。 2012年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以来,国内大批学者更积极地投入到研究欧盟对华反倾销给国内相关产业企业带来的影响 中来,对该问题又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

国际金融法影响研究论文

国际金融法影响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推动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暴露出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同时,它也开拓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视野。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代理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

文化人类学

文化人类学 人类学:源自希腊文,由“人”和“学问”两个字合成,意思是研究人类本身的学问,伴随西方国家全球殖民扩张的过程中产生,最初的人类学家借助殖民者的文字记录展开研究,被称为“扶手椅上的人类学家”。人类学是生物和文化的角度对人类进行全面研究的学科群,是研究人的起源与发展,包括人的体质与文化及其发展变迁的学问。1897年美国华盛顿人类学学会成立标志着人类学科地位最初确立。 文化:泰勒在《原始文化》中指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个复合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由耳濡目染产生出) 人类学的分支学科: 体质人类学 考古学 人类学 文化人类学语言人类学 民族学(社会)文化人类学 文化人类学:民族学(欧洲) 狭义:对异文化的共时性研究 社会人类学(英) 广义:对不同时代(考古学)不同地区(语言人类学)不同民族(民族学) 考古学:通过发掘研究古代人类的物质遗存来重构历史上不同文化群体的社会生活,探讨人类文化的形成和演变过程,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的过去。 语言人类学:研究语言,或借助语言学的成果达到深化认识人类文化的目的,认为族群语言与族群的社会结构思维模式、宗教信仰等社会生活内容密切相关。因而把语言看作是一种社会像符和文化资源,认为语言反映了群体和个人的分类方式、思维特征和价值观,同时也反映了他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语言人类学所研究的语言是社会构造的一部分,体现了人类的能动作用。 民族学:更多的关注人类文化现象,侧重于“描述、分析、解释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的方式,社会和文化的异同,包括人们在风俗习惯、婚姻家庭、亲属制度、宗教信仰、政治经济制度、原始艺术等方面存在的共性与差异”。通过分析这些异同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及其对于当地人的现实意义,揭示人类文化的本质,从而不断完善人类的知识体系。(对人类的认识) 考古学:研究过去的人类文化 语言人类学:通过语言符号研究文化 民族学:研究现在的人类文化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第一篇: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所以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与ex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xw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所以ddp与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所以这种贸易术语一般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利润下滑时卖方主动出击时,卖方薄利多销时选用。在卖方无力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时,同样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下面的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三个贸易术语:fob、cif、cfr这三组术语的共同点是: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它们的不同点我也找到了一个表将其概括下来了。参见下表: 在此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来说明这三个术语中的具体运用和这一个术语告诉了我们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间签订了3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fob上海”就这么短短的一句话就告诉了我们11个信息。分别是:1、中国是卖方,美国是买方。2、钢材是从上海装运。 3、有买方(美国)自己负责运输。 4、卖方无买保险的义务,为了钢

届金融数学毕的业论文题目

金融数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一、论文选题说明 该选题表是某重点大学多名在校教师多年指导毕业论文的总结,为了更好地引导学生写作论文。 另外,在论文写作、格式规范以及论文答辩等等方面有困难的同学,请仔细看这些题目,看几个后你就会有所收获。这些题目写作以及答辩都比较容易!! 二、论文参考题目 1.浅析反证法思想在金融数学教学中的应用 2.金融类“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经济数学的教学与改革 3.关于金融数学教学的思考 4.将经济数学与金融专业课程有效结合以培养金融类“应用型”人才 5.本科生“金融数学”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探讨 6.金融数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探索 7.金融数学方向建设的几点建议 8.金融数学研究最新进展综述 9.数学专业拓办金融数学方向教学改革的探索 10.代写论文抠抠舞衣衣漆久吧漆久叁 11.金融经济分析应用经济数学的探讨 12.复制资产策略在金融数学教学中的应用 13.金融数学概述与介绍 14.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方向建设教学改革探索——浅谈在高校数学系开设金融数学本科专业 15.金融数学教学初探 16.经济数学在金融经济分析中的应用浅析 17.金融理论发展对数学化的依赖 18.应用型本科高校金融数学专业建设的思考 19.浅谈数学在金融中的应用

20.高校金融数学专业建设新探 21.金融数学在西部高校的融合式教学发展研究 22.金融数学专业“概率论”课程教学例题选题研究23.金融数学专业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质量分析 24.金融类“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经济数学的教学与改革25.金融数学模型 26.浅谈金融专业数学教学的改革 27.金融类院校开设数学建模课程应解决的几个问题28.案例教学法在金融数学教学中的应用 29.金融数学研究综述及其前景展望 30.“金融数学”探究式教学的探索与实践 31.金融数学金融工程和金融电子化 32.浅析金融经济分析中经济数学的应用 33.金融数学中的若干前沿问题 34.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专业介绍及其发展前景 35.浅析数学建模教育在金融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及对策36.针对金融数学专业进行金融工程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37.金融危机中企业受波及的数学模型 38.财经院校金融数学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39.当前行为金融研究中数学建模应用的价值分析 40.地方院校金融数学专业(方向)的课程设置 41.高校金融数学专业实验课程的设置 42.以辩证的观点浅析数学金融研究 43.金融数学概述及其展望 44.金融数学研究综述与展望 45.金融数学概述 46.浅谈金融与数学 47.金融数学的教学与研究 48.浅析数学方法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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