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气候〔2012〕1668号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分总则、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附则6章31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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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实现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对于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和规范具有积极意义。为保障资源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我委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施行。

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环节多,程序复杂,需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应确保有关交易活动符合诚信原则和《暂行办法》的程序规则,所交易的减排量应真实可靠。《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1][2]

特此通知。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暂行办法

听语音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所交易减排量应基于具体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国家主管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

第六条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

第七条国家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簿”),用于登记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详细记录项目基本信息及减排量备案、交易、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簿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1][2]

第二章自愿减排项目管理

第九条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并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

第十条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对已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

法学,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对其中适合于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的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对新开发的方法学,其开发者可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该方法学及所依托项目的设计文件。国家主管部门接到新方法学备案申请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新开发方法学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具

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所依托项目设计文件内容完备、技术描述科学合理的新开发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在申请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项目审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定程序和步骤;

(二)项目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

(三)项目的额外性;

(四)监测计划的合理性;

(五)项目审定的主要结论。

第十三条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且属于以下任一类别:

(一)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二)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三)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四)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第十四条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直接涉及温室气体减排的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具体名单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

未列入前款名单的企业法人,通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就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

(二)项目概况说明;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五)项目环评审批文件;

(六)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七)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

(八)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九)项目审定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主管部门接到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国家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簿登记。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类别;

(三)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四)方法学应用、基准线确定、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及其监测方法得当;

(五)具有额外性;

(六)审定报告符合要求;

(七)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1][2]

第三章项目减排量管理

第十八条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产生减排量后,作为项目业主的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备案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减排量核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减排量核证的程序和步骤;

(二)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减排量核证的主要结论。

对年减排量6万吨以上的项目进行过审定的机构,不得再对同一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核证。

第十九条申请减排量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减排量备案申请函;

(二)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三)减排量核证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减排量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减排量予以备案:

(一)产生减排量的项目已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二)减排量监测报告符合要求;

(三)减排量核证报告符合要求。

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二十二条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1][2]

第四章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三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应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依据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交易。

经备案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与国家登记簿连接,实时记录减排量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交易机构通过其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说明;

(二)章程、内部监管制度及有关设施情况报告;

(三)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交易机构的场地、网络、设备、人员等情况说明及相关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证明材料;

(五)交易细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主管部门对交易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于审查完成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机构予以备案: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资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拥有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严格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五)交易细则内容完整、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对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交易机构,情节较轻的,国家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1][2]

第五章审定与核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审定和第三章规定的减排量核证业务的机构,应通过其注册地所在省、自治

区和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在项目审定、减排量核证领域的业绩证明材料;

(四)审核员名单及其审核领域。

第二十八条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对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于审查完成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审定与核证机构予以备案:

(一)成立及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在审定与核证领域具有良好的业绩;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审核员,审核员在其审核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未出现任何不良记录;

(五)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

第二十九条经备案的审定和核证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情节较轻的,国家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1][2]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的中央企业名单[1][2]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及其分析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及其分析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近几年的水权交易实践,指出实际水权交易中在产权、水权初始分配机制及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机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完整。为此需要从初始水权分配、价格确定机制、交易机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改革与实验。 关键词:水权,交易,实践,制度 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地方出现了学术上称之为“水权交易”的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表明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雏形已经在实践中开展起来。具有代表性的有2000年的东阳一义乌“水权交易”案例、2002年甘肃张掖市推行的“水票”转让制、黄河水权转换等。 1 我国近年来的水权交易 1.1东阳市—义乌市水权交易 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义乌市和东阳市签订有偿转让横锦水库的部分用水权的 协议,开创了我国首例水权交易的先河。协议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 亿元购买东阳市横锦水库每年的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二是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水库运行管理、工程维护仍由东阳市负责,义乌市按当年实际供水量0.1元/m3支付综合管理费(包括水资源费)。三是从横锦水库到义乌市引水管道工程由义乌市负责规划设计和投资建设,其中东阳市境内段引水工程的有关政策处理和管道工程施工由东阳市负责,费用由义乌市承担。义乌市购买用水权的2亿元资金,根据引水工程进程分期付清。2005 年元月, 东阳--义乌横锦水库引水工程正式通水, 标志着这一交易实践获得了实质性的成功。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专家认为,这是一则通过市场经济手段,寻求水资源跨区域配置的成功案例,是对行政配置的有效补充甚至是重要突破(张香萍,2003)。还有专家认为,此次水权交易中购买的是水库中的水,凝结了人工劳动和物 化劳动,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完全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因此这次交易的实质是“水商品的买卖,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水权交易”(曹明德,2004)。也有一部分人持否定态度: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客体是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永久使用权,实质上是水商品,而东阳市并不真的是该水商品的所有人。我国明确规定水资源归国家,国务院和各级政府代表行使所有权。政府仅仅是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代表者、管理者、保护者,并不能对水资源进行买卖。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对水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微观调整和成本分配,无权利用市场来对水资源进行有效配置。 东阳义乌水权转让,还没有处理好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之后,它相邻的地市就对这起水权转让提出了异议。由于水文系统的相连性,东阳向义乌所卖出的水权,实际上是侵害了它的部分用水并且在东阳向义乌转让水权之后,它的水量明显减少。 1.2张掖市推行的水票转让制

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曲线

麦肯锡季刊 2007年3月 作者:Per-Anders Enkvist, Tomas Nauclér and Jerker Rosander 有关温室气体的争论正日益升温。在众说纷纭中,一些言论坚持认为,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没有关联,而另一些言论则敦促全球尽快采取一致行动,减少温室气体向大气层的排放。即使行动的倡议者之间也对行动的时间、目标和手段意见不一。尽管存在种种争议,但有一件事情是确定无疑的:任何形式的法规强化都将对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我们对这一主题的贡献,并非是对气候变化科学进行评估,或者来回答全球各国是否应该以及怎样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问题。相反,我们旨在通过本文,为决策者(如果他们选择采取行动的话)提供各种可能的减排方法的重要意义和成本,并提供对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相对重要性的认识。为此,我们建立了一个综合数据库和相关成本曲线,以此显示全球及各地区和各行业各种可用方法的重要意义和成本。我们的另一个目的是,帮助企业领导人认识潜在法规变化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实际上,许多高层管理者已经在考虑法规问题。近期的一项调查1显示,欧洲能源密集型行业企业中有一半将《欧盟排放交易方案》视为影响它们长期投资决策的主要因素之一。 作为本次研究的一个基准,我们采用了国际能源署(IEA)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排放量增长常规预测2 。然后,我们分析了减少,即“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各种可用方法相对于这些常规预测的重要意义和成本。我们的研究3覆盖六个地区(北美、西欧、东欧(包括俄罗斯)、其他发达国家、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发电、制造业(侧重钢铁和水泥)、交通运输、住宅和商业建筑、林业,以及农业和垃圾处理行业。这项研究横跨三个时间段,即2010、2020和2030年,重点研究到2030年我们估计可能花费每吨40欧元或以下的减排措施。其他人对具体行业和具体地域开展了更为详细的研究。但据我们了解,我们的研究是所有关于温室气体、行业和地区同类研究中首个涉及微观经济的调查。 解读成本曲线 我们建立的成本曲线显示了对预期年减排成本的估计4,以每吨避免排放的温室气体多少欧元为单位5,以及采取这些方法的潜在减排效果,单位为千兆吨(十亿吨)。例如,风力发电技术的减排成本应被理解为,采用这一零排放技术的额外成本,而非它所替代的用更廉价的化石燃料发电的额外成本。风力发电减排潜力即我们所估计的以每吨40欧元或更少的成本可以减少的可行排放量。从另一角度看,这些成本可以被理解为通过决策采取具成本优势的或其他可行办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最终对于全球经济的)代价。有关可用减排措施的未来成本和可行部署率的假设多如牛毛,它们构成了其成本和重要意义的估计。例如,风力发电技术的重要意义假设到2008年全球各地区已着手采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而我们模型(以及本文) 中的数量应被视为潜在减排量,而非减排量预测。 我们的减排“供应”模型可以与政府确定的2010年、2020年和2030年温室气体任何减排目标(即“需求”) 作比较。但气候变化科学不属于我们的研究范围,我们专家的研究领域也不在这里。因此,出于示意目的,我们将调查发现与辩论中所讨论的三大排放量目标,即相应决定大气中550ppm、450ppm或400ppm温室气体长期集中度(ppm是一种对大气中温室气体分子比例的度量单位)进行了比较。根据指标的提出者,各项指标的目的是预防全球平均气温提高2个摄氏度以上。到2030年,这些排放指标中每一项都难以达到,因为,它都要求全球经济中温室气体与常规趋势之比的效率(相对GDP规模的排放量)至少提高50%。

中国主要行业温室气体减排的共生效益分析

中国主要行业温室气体减排的共生效益分析我国当前面临温室气体减排和空气污染物的双重挑战,多数实证研究证明针对两者的措施存在共生效益,研究共生效益有利于我国制定更科学全面的空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减排政策。同时,共生效益概念所包含政治属性使得我国有必要明确行业具有的共生效益大小,以在国际谈判上具有更多的话语权。为评估我国主要行业二氧化碳减排的共生效益,量化共生效益对减排政策制定的影响,本研究基于钢铁、电力和水泥三个行业共146项技术开发了自底向上优化模型,构建了行业二氧化碳共生效益分析框架,结合多目标分析、不确定情景分析等评价了行业二氧化碳减排政策共生效益存在性和大小,在此基础上对行业未来二氧化碳削减目标给出建议。研究结果表明:行业现有的针对2015年的二氧化碳和空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电力和钢铁中能够实现,而水泥行业的烟粉尘和二氧化硫目标设定过严。 对三个行业而言,无论是减碳还是减污目标都具有使对方削减的共生效益,但在减污目标驱动下产生的二氧化碳和空气污染物的共生效益总和更大。三个行业在2015年达到减碳减污目标基础上,2020年其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还能够分别进一步削减4-20%,0-4%及2-15%。通过将碳排放强度在其可行范围内采样发现,并非任何水平的二氧化碳削减强度都具有空气污染物减排的共生效益,对某些污染物而言,只有碳约束达到较强程度时才具有协同削减的效益。三个行业在2020年所具有的最大空气污染物削减共生效益值占行业减排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0.7-1.3%,1.2-2.4%,1.5-3.1%,共生效益值同成本的比值十分微小。 在考虑减污共生效益大小,单位减排成本变化趋势和速率下,对三个行业2020年碳削减目标的建议为:电力行业2020年单位发电量碳排放强度比2015年削减10-14%,排放量为34.4-36.0亿吨;钢铁行业2020年吨钢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15年削减1-2%,排放总量将达到12.6-12.8亿吨;水泥行业2020年吨水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15年削减8-12%,排放总量为11.8-12.4亿吨。届时水泥行业有可能进入碳排放峰值的平台。

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有效地对本公司温室气体进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及管理。 三、职责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公司温室气体管理。 四、定义 温室气体(GHG Greenhouse Gas): 指任何会吸收和释放红外线辐射并存在大气中的气体。京都议定书中控制的6种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合物(HFCs) 、全氟碳化合物(PFCs) 、六氟化硫(SF6)。 五、实施流程 流程: 组织和运营边界设定----选择基准年----确认与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1、组织和运营边界 为了有效地对温室气体进行管理,设定包括直接和间接排放的运营边界有助于公司更好地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的全部风险,利用好价值链上的机会。针对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设定了三个“范围”。它们共同提供管理和减少直接和间接排放的全面温室气体核算框架。

范围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出现在公司持有或者控制的排放源,例如公司持有或者控制的钎焊、车辆等产生的燃烧排放。 范围2:电力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2核算公司消耗的采购电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采购电力的定义是通过采购或者其他方式进入公司组织边界的电力。这部分的排放实际上出现在电力生产设施。 范围3: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是选择性的报告类别,允许对所有其他间接排放进行处理。范围3的排放是公司活动的结果,但出现在非公司持有或者控制的排放源。例如提炼和生产采购的原材料、运输采购的燃料,以及使用出售的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排放。 通常情况下,建议公司至少对直接排放(范围1)和使用电力造成的间接排放(范围2)进行核算,这也是大多数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倡议的要求。 2、选择基准年 公司可以选择一个基准年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目的也是为了今后进行比较。选择基准年的原则是公司有可靠数据的最早相关时间点。 公司制定一个重新计算基准年排放量的政策也同样重要,如果数据、报告边界、计算方法或有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那么需要重新计算基准年排放量。 3、确认与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公司在确定组织和运营边界以及基准年后,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确认温室气体排放源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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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水权交易管理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取水权 【颁布单位】水利部 【文 号】水政法[2016]156号 【发文日期】2016-04-19 【实施时间】2016-04-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自然资源法规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指导水权交易实践,我部制定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6年4月19日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

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 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第二章 区域水权交易 第八条 区域水权交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之间进行。 第九条 开展区域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受让意向,寻求确定交易对象,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 交易各方一般应当以水权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竞价;也可以直接协商定价。

交通运输领域温室气体减排与控制技术.doc

二○一○年度全省交通系统继续教育读考之 《交通运输领域温室气体减排与控制技术》 复习材料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编) 二○一○年六月

一、名词解释 1、温室气体 温室气体指的是大气中能吸收地面反射的太阳辐射,并重新发射辐射的一些气体,如水蒸气、二氧化碳、大部分制冷剂等。它们的作用是使地球表面变得更暖,类似于温室截留太阳辐射,并加热温室内空气的作用。这种温室气体使地球变得更温暖的影响称为“温室效应”。水汽(H2O)、二氧化碳(CO2)、氧化亚氮(N2O)、甲烷(CH4)和臭氧(O3)是地球大气中主要的温室气体。 2、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有广义和狭义定义之分,广义而言,节能减排是指节约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减少废弃物和环境有害物(包括三废和噪声等)排放;狭义而言,节能减排是指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 3、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污染后治理、先低端后高端、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模式的现实途径,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 4、能源 能源就是向自然界提供能量转化的物质(矿物质能源,核物理能源,大气环流能源,地理性能源)。能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优质能源的出现和先进能源技术的使用。在当今世界,能源的发展,能源和环境,是全世界、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5、新能源 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 6、气体燃料 气体燃料是指能产生热能或动力的气态可燃物质。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4-国际温室气体减排方案评估

国际温室气体减排方案评估及 中国长期排放权讨论
丁仲礼①,段晓男②,葛全胜③,张志强④
①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北京,100029 ②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北京,100864 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100101 ④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兰州分馆,兰州,730000

哥本哈根会议的结果与启示
1、确定了控制2oC增温之共识 2、美国回来同大家一起“玩”了 3、没有真正的联盟,只有国家利益 4、“气候债”讨债难,还债易 5、占据道德制高点为首要 6、长期排放问题成我国“软肋” 7、用“数据说话”需技巧
真正的游戏还没有开始

“后哥本哈根”中国面临三大问题
?
如何应对“三可”问题中的透明度? (碳收支)
?
如何获得更多的排放空间? (8000亿吨或更多CO2分配问题)
?
如何借减排压力,推动国内绿色发展? (相关政策与措施)

长期排放权之争是今后谈判的焦点
话语权

减排与排放权分配为同一事物之两面
国际上七个影响较大的减排方案
中期目标 (2020年) 附件1国家减排25 %~40%;非附件1 国家中拉美、中东、 东亚地区及亚洲中 央计划国家在基线 水平上大幅度减排 ─ 到达峰值
长期目标 (2050年)
基准年
控排主体分类
IPCC方案
附件1国家减排80 %~95%; 非附件1 国家在基线水平上 大幅减排
1990年
附件1国家 非附件1国家
G8国家方案 UNDP 方案
减排50% 减排50%
─ 1990年
发达国家 其他国家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OECD国家 金砖四国 其它国家 澳大利亚 加拿大 美国 日本 欧盟25国 发展中国家 美国 美国以外的经合组织国 家 中国 中国以外的非经合组织 国家 美国、中国、西欧等13 类
OECD方案
减排3%(2030)
减排41%
2000年
澳大利亚 Garnaut方案
增加29%
减排50%
2001年
CCCPST方案
到达峰值 (9.03 GtC)
减排到8.18GtC (2030年)
2003年
丹麦 S?rensen方案

486.27 GtC (2000-2100年累 计排放)
2000年

新时期我国水权交易的时代特征及制度供给

2018.19中国水利 自2014年水利部实行水权试点 以来,我国已形成多种行之有效的水 权交易模式。2016年,中国水权交易 所正式挂牌成立,截至2017年年底, 已促成交易42单,累计交易水量14.68亿m3。各试点积极探索因地制宜不同形式的水权交易,较为充分地 发挥市场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 用,促进水资源向高效益领域的流 转。然而,水权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 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难度大、 任务重,试点只是第一步,下一阶段 改革任务更加艰巨。当前,我国水资 源时空分布不均为水权交易提供了宽阔的市场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 手发力”的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要求 我们必须要重新表达水权交易的时 代特征,摸清水权交易制度的现实需 求,才能给出恰当的水权交易制度供 给,从而达到新时期市场调节水资源 配置、缓解空间水紧缺的目的。 一、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创 新的演进与实践 从2000年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 让案例首次实现地方层面的水权交 易,到2016年国家级水权交易所成 立,直至2018年7个水权试点逐个 通过验收,中国水权改革以渐进式和 试点方式逐步推进,在实践探索中不 断提升。表1是我国水权改革和水权 制度建设近二十年的时序创新进程 表。随着水权改革加强,水权制度的 不断完善,水权交易行为已开始由小 范围的个别案例向全国范围的普遍 行为转变,由偶发事件向必然趋势迈 进,水权交易的深入人心将促使我国 水权交易、节水补偿等由顶层设计向 民间自觉节水成为可能。 目前,我国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下,严守“三条红线”,基本明确 新时期我国水权交易的 时代特征及制度供给 佟金萍1,2,王慧敏2,马剑锋1,2 (1.常州大学商学院,213164,常州;2.河海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210098,南京) 摘要:回顾2000年至2018年国家对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及水权改革的创新进程,诠释新时期水权交易的时代 特征,即交易理念人本化、交易行为生态化、交易规则灵活化、交易过程全景化和交易监管全民化,并从适应性、 服务性、协调性、法制性和共治性五个方面提出新时期水权交易制度建设的现实需求,最后给出完善水权交易制 度供给的建议。 关键词:水权交易;时代特征;制度供给 Epochal characteristics and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China’s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Tong Jinping,Wang Huimin,Ma Jianfeng Abstract:Reviewing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and the innovation process of water rights reform from2000to2018,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epochal characteristics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the humanization of trading concepts,the ecologicalization of trading behavior,the flexibility of trading rules,the panorama of trading process and the universalization of trading supervision.Then,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practical needs of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 from the five aspects of adaptability,service,coordination,legality and co-governance.Finally,this pape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China’s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Key words:water rights transaction;epochal characteristics;institutional supply 中图分类号:TV213.4+D92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0-1123(2018)19-0027-04 收稿日期:2018-08-14 作者简介:佟金萍,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水资源配置与政策。 基金项目:“十三五”国家重点研究计划项目(2017YFC040460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4BGL0970,15BGL12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1433003),2016年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人才培养项目,2018年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项目。 专家论述 27 水

国外水权交易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p其他p 国外水权交易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王金霞黄季火昆(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100101)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形势的日益严重,农业、工业、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之间竞争加剧。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合理分配水资源是目前国际社会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解决水事冲突、促进水资源持续有效利用和管理等问题中十分重视的政策和战略举措。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智利、墨西哥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简称加州)等国家或地区在发展水权交易方面的实践,得出一些对我国建立合理的水权制度、适时开展水权交易的有益的政策启示。 一、水权和水权交易的基本含义及类型 (一)水权的含义及类型水权就是水资源的产权。水权可以按照所有权,也可以按照使用权的不同获取方式进行分类。将产权的所有权界定给不同的行动团体就会形成不同的产权制度(王金霞,2000)。自然资源的产权一般分为自由进出的产权、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共同产权和私有产权。从世界范围来看,以上几种产权制度在水资源中都是同时存在的,并且随着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然而由于水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战略资源,大部分国家都由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国有或人民所有的性质,因而水权转让探讨更多的是除了所有权之外水资源的其他权利,一般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及相关的转让、收入享用等权利。从我国的现状来看,除了一小部分水资源的产权属于集体产权之外,其他水资源(地表和地下水)的产权都属于国有性质。 从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或初始水权的确定)来看,目前水资源(主要是地表水资源)的产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体系: 11滨岸权体系。滨岸权体系指合理使用与滨岸土地相连的水体但又不影响其他滨岸土地所有者合理用水的权利(Singh,1991)。为了能够运用滨岸权,必须拥有滨岸土地的所有权。滨岸权只针对某一水道内的天然水流。滨岸权必须在流域内滨岸土地上运用,而且这些滨岸土地必须在水体所属流域内。这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反映了在英格兰和欧洲以及美国一些地区多雨的气候特点。 21优先占用体系。优先占用体系是在干旱和半干旱的美国西部各州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缺水地区的用水问题(Singh,1991)。优先占用体系的核心是优先权。占用的日期决定了用水户用水的优先权。最早占用者拥有最高级别的权利,最晚占有者拥有最低级别的权利。与滨岸权不同,占用权仅仅针对水的利用,该体系允许在有水的时候将其储存起来,以便用于那些无法获得水的地方,还允许将水从有水的地方向需要的地方进行输送。 31混合或双重水权体系。混合或双重水权体系既包括象加州那样最初由习惯作法演变成 *感谢国际水资源管理研究所(IWM I)、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79725001)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003011)的资助) 56 )

通向低碳经济之路——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曲线(2.0版)

通向低碳经济之路 ——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曲线(2.0版) 减排成本曲线新版显示,减排必须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减排必须从现在做起;减排机会主要集中于提高能效、低碳能源供给、陆地碳汇和改变消费行为四个范畴。 2009年12月? Tomas Nauclér and Per-Anders Enkvist 来源:气候变化特别倡议 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许多国家的领导人正在讨论减排目标。有些地区已经制定出了减排方案。例如,欧盟制定的减排目标是: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应该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降低20%。此外,欧盟还表示,如果其他高排放国家也承诺与其对等的减排量,它还愿意将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30%。与此同时,人们对不同减排目标水平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应该寻求哪些减排机会,以及不同减排方案的成本代价,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为了给这种探讨提供一个量化的基础,麦肯锡公司在全球10个领军企业和组织的支持下,开发出一个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了至2030年的时间范围内,对10个经济部门和全世界21个地区的200多种温室气体减排机会的潜力和成本的深入评估。此项研究是以较早版本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数据库为基础,该版本由麦肯锡公司与瑞典公用事业公司Vattenfall共同开发,于2007年1月正式发表。本文为新版报告,其中包括了对低碳技术发展的最新评估、最新的宏观经济评价、对不同地区和行业减排潜力更加详尽的见解、对投资和融资需求的评估以及成本估算,而且还加入了为更加动态性地了解如何才能实现减排而建立的执行情境模式。我们的分析并没有将撰写报告期间发生的金融危机考虑在内,这是基于一个假设,即这次金融危机并不会对2030年的时间点产生重大影响。 本研究有意回避了对各项政策和监管抉择进行任何评价。它的目的是提供一组客观、统一的数据,因此可以成为企业领导人、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在探讨如何以最佳方式实现减排目标的一个出发点。 许多科学家和决策者都认为,把全球平均温度的上升幅度控制在与前工业化时代相比不超过2℃的水平是一个重要目标,因为他们将温度升高2℃视为可以推断全球变暖局势已变得非常严重的一个临界值。 我们建立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曲线采用这一临界值作为目标,并提供了在全球各地区和各行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机会图(图表1)。 图表1 全球减排成本曲线2030年

减少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程序(EICC5.1版)

减少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程序 1、目的 做好本公司节能减排温室气工作,在公司发展的同时,为环境保护做贡献。 2、范围 本程序所规定的范围为本公司的日常运作范围。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按照本文件要求,在本公司运作过程中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3.2财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排放源的识别及数据收集方面的工作给予支持。 4、定义 无 5、内容 5.1管理方针和理念 5.1.1成立环保管理系统(EMS),促进和管理一切环保减排的目标和政策; 5.1.2生产运作时,对环境的伤害和风险减至最低; 5.1.3在主要的环节中减少对能源、原料、水、电能等的消耗; 5.1.4确定要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要求; 5.1.5提供给客户和第三方的环保和减碳排放的信心; 5.1.6提高所有员工对环保和减排的学习和重视; 5.1.7最大化有效地使用所有资源; 5.1.8建立一个良好的、有责任的环保形象企业。 5.2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5.2.1确定工厂和供应商的最主要温室气体排放的源头; 5.2.2重点处理在生产时工厂能控制的排放气体; 5.2.3收集有关数据,作分析、处理和定立目标等依据。 5.3减少能源消耗 5.3.1尽可能少用空调,多开关窗户,控制工厂的温度; 5.3.2检查和监控室内的温度、湿度,用以确定如何控制空调的温度; 5.3.3照明灯要正确使用,尽可能使用窗外的自然光源; 5.3.4经常和定期检查和保养所有影响能源效用的设备;

5.3.5所有生产的机器,下班后要立刻关机,没有工人使用的机器要把电源关上,避 免机器空转而浪费能源; 5.3.6使用节约类型的生产机器,增加能源效益。 5.4废料处理 5.4.1把生产所产生的废料减至最少; 5.4.2把所有废料和垃圾分类存放; 5.4.3把所有收集的废料尽量循环利用; 5.4.4一定要按当地的法律法规搬运、丢弃和处理。 5.5水的使用 5.5.1在生产过程中减少用水,节约用水; 5.5.2检查所有水管是否有破损; 5.5.3最大化使用水的功能; 5.5.4洗手间使用完后要及时关闭水龙头。 5.6控制环境污染 5.6.1遵守当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污染空气、水源,不发出噪音和难闻有害的 气味,合法地排放所有废弃物; 5.6.2努力减少使用化学品; 5.6.3通过采购和合理安排生产方法,降低工业的废料数量和气体排放。 6、相关文件 无 7、相关记录 无

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

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 1标准编制的目的及意义 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是关系到全人类命运的议题,国际社会纷纷采取措施应对。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前夕,中国政府宣布了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GHG)排放的行动目标:即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国首个自愿碳减排标准——“熊猫标准”也在哥本哈根会议期间发布,这标志着国内碳交易市场即将启动。 目前,国际通行的碳排放计算标准主要包括:CDM(清洁发展机制)、GS(黄金标准)、VCS、VER+、VOS、CCX、CCBS、Plan Vivo System等,其中自愿碳减排市场较常用到的是VCS、VER+等少数几个标准。这些标准都是基于项目层面,不适用于全面核算组织层次的排放量。2006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了ISO14064标准,其中ISO14064—l:2006《温室气体——第1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用于指导政府和组织量化、报告和核查温室气体的排放。然而,ISO14064—l标准并未涉及具体的操作方法,也无法完全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国内关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标准尚未制定,与标准相配套的计算方法仍处于开发阶段。在这一历史时机编制《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的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在于: (1)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服从并服务于我国政府提出的单位GDP碳排放量考查的要求; (2)针对湖南省行政区划内不同行业组织的特点,全面计算和审核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可操作性强; (3)为组织特别是企业建立单位产值碳排放强度记账提供依据,使企业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的采取适当的减排措施; (4)随着国内相关政策法规的逐步制定与实施,碳交易将成为促进我国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本标准将作为碳交易过程中的基础工具发挥重要的意义; (5)本标准的制定将为我国其他地区的碳交易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和借鉴经验。 2标准编制过程 2.1 任务来源 温室气体计算是温室气体考核和交易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服务于我国政府提出的碳排放量考查要求,审核湖南省不同行业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湖南省科技厅批准了《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方法学开发》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0FJ3070),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10年度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湘质监函[2010]238号)。本标准由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改革实验区领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湖南省湘科清洁发展有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摘要]要解决我国的水问题,关键在于应当建立起通过市场配置的水权交易制度。很多其他国家已建立起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作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发展了成熟的水市场,而在我国,水权制度改革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形成完整的水权交易制度。因此,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关键词]水权;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制度 一、我国水权相关制度概述 我国的水权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定义明确的法律概念,《水法》没有规定什么是水权,而以前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2006年新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也没规范“水权”概念,只规定了“取水权”。在我国学术理论界,对水权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崔建远、裴丽萍等为代表的“一权说”。裴丽萍认为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 ①二是水权的“二权说”,认为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三是水权的“多权说”,认为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使用权派生出来的一些其他的权利。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们发现各国通说都主张水权不包含水资源所有权。我国《宪法》第9条以及《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法》第3条更对水资源国家所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称:“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可见我们探讨的有意义的水权可以说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这也是可交易的水权。 二、我国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水权交易及制度存在的问题有: (一)水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完善,水权概念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上仅明确规定了所有权和取水权,没有使用权的概念。水资源所有权授权行使的主体不明确。 (二)民法对水权的保护方面不足,没有确立水权的准物权属性 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水权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关于个人水权问题,虽然新《水法》赋予公民个人以水权并规定国家负有保障的义务,但《民法通则》却未明确公民个人的水权;其次,关于水权的流转问题,《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绝对禁止国家所有的水流以“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与市场经济基本精神相违背的;再次,水权的性质问题,从立法上确立水权的准物权实质,这样才能使水资源配置纳入市场体系提供法律依据。 (三)水权转让和交易制度的缺失 我国目前的法规对取得用水权后,关于用水权的性质,权利的内容、能否转让及转让的条件等,都缺乏明确规定。这导致了我国水权转让交易难以操作,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具有公益性的特点,进入市场难度相对较大,在全国水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而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的水权交易鲜为人知。②随著社会经济和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以市场方式配置水

农业温室气体

农业温室气体

主要参考文献 《中国农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现状与减排路径》 《农业生产的问世气体排放研究进展》 《农业生产中氧化亚氮排放源的影响因素分析》 《动物温室气体排放机制及减排技术与策略研究进展》 《中国农业温室气体排放:现状及挑战》 《中国农业源温室气体排放与减排技术对策》 《秸秆还田对中国农田土壤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 《中国农田主要温室气体排放特征与控制技术》 《免耕施肥对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及其温室效应的影响》 《保护性耕作和稻田免耕栽培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稻田秸秆还田的土壤增碳及其温室气体排放效应和机理研究进展》《稻田温室气体排放与减排研究综述》 《稻田CH4和N2O排放消长关系及其减排措施》 《免耕施肥对稻田CH4和N2O排放及其温室效应的影响》 《农田N2O排放影响因素及其减排措施》 《中国农业领域温室气体主要减排措施研究分析》 《农田土壤N2O排放和减排措施的研究进展》 农业温室气体CH4和N2O的产生机制、影响因素以及减排措施

1、水稻田 1、种植业 2、秸秆还田 农业源CH 4 1、家畜胃肠道发酵 2、畜牧业 2、 粪便管理系统 一、 水稻田: 1、产生机制:产甲烷菌在厌氧条件下将土壤有机质分解成甲烷。 2、影响因素:土壤特性、灌溉、施肥、水稻品种等。 3、减排的措施:○1合理灌溉;(是最简单效果最明显的措施,间歇灌溉和烤田可以有 效的降低甲烷的排放,但增加了N 2O 的排放,减排效应应从两者综 合增温效应考虑。) ○2科学施肥;(推广用沼渣代替有机肥。有机肥与化肥混施。) ○3选育新品种。(选育土壤氧化层根系发达、厌氧层根系分布小、通气组 织不发达的品种,有利于根际形成有氧环境,抑制产甲烷菌的活性, 如杂交水稻。选育根系较大,氧化获利较强,经济系数高,CH4排 放量低的水稻品种,如超级稻。) ○4土壤耕作方式(稻麦两熟制农田采用周年旋耕措施能有效减少甲烷的 释放。) 二、秸秆还田 1、产生机制:焚烧后的秸秆灰含有一定量的有机质,为产甲烷菌提供了产甲烷基质。 (其增 温潜能 是CO2 的 20-30 倍)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第二章区域水权交易 第八条区域水权交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之间进行。 第九条开展区域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受让意向,寻求确定交易对象,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交易各方一般应当以水权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竞价;也可以直接协商定价。 第十一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后,应当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交易但属同一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报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不属同一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在交易期限内,区域水权交易转让方转让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受让方实收水量不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 第三章取水权交易 第十三条取水权交易在取水权人之间进行,或者在取水权人与符合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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