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查办贪污案件的证据收集指引

监察委查办贪污案件的证据收集指引

贪污犯罪案件的审查要点和证据收集指

按照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据此,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体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及审查过程中,应围绕上述要件进行。

一、关于本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本罪主体的待证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应收集以下证据: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性别、出生地、居住地等自然情况,主要包括: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证,人事档案登记材料或入学、招工、招干登记表等,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人事档案登记材料或户籍证明中的年龄有涂改痕迹,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情况、工作学习情况以确认其真实年龄,并由公安机关重新出具户籍证明。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精神异常,或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证据或明确线索,主张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查明该事实,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主要包括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感知和评价。结合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前后行为是否符合逻辑等方面,综合评判是否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2.必要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和职责的证据

贪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按照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包括两大类: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又包括三类人员:在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针对以上不同情形,通常应收集以下证据:

1、犯罪嫌疑人在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情形。(1)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性质为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书证。主要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国有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档案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书证。主要包括:干部登记表、职工登记表、聘书、聘用合同、干部履历表、任免文件等;对于经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免、批准等程序产生的职务,还需收集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公告。(3)

证明行为人嫌疑人职责的书证。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工作制度、相关会议纪要、工作分工文件等。(4)其他证据。比如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身份、任职时间、职责的说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相关证人证言等。

2、犯罪嫌疑人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情形。(1)证明委派单位和受委派单位的性质的证据。即证明委派单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受委派单位属于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证据。主要包括:委派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国有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档案等;以及受委派单位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档案,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登记档案等。(2)证明委派单位和受委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委派单位与受委派单位之间存在合作、合资关系的相关协议、公司章程,委派单位与受委派单位之间存在人事、业务、财产管理关系的相关文件,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等。(3)行为人具有国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主要包括:行为人所在单位提供的干部登记表、职工登记表、聘书、聘用合同履历表、任免文件等书证。(4)存在委派事实的证据。委派单位出具的相关会议记录、委派决定文件、委任书等证明委派性质的证据;受委派单位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在受委派单位的职务、职责的有关书证及相应说明材料(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相关证人证言等。

3、行为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情形。(1)证明犯罪嫌疑人本职所在单位性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以及从事公务的法律依据;(2)犯罪嫌疑人本职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本职身份、职责的书证等;(3)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事公务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事公务的身份、职责的书证,以及相应说明材料;(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相关证人证言等。

4、犯罪嫌疑人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情形。(1)证明委托单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证据;(2)证明存在“委托经营、管理”的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因承包、

租赁、临时聘用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合同、协议、聘书等书证;委托单位出具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管理、经背国有财产持续时间、权限范围等内容的说明材料;(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相关证人证言等。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本罪主观方面的待证事实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故意。具体地说,认识因素层面,行为人明知或应知道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意志因素层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因此,应收集犯罪嫌疑人对其自身行为的认知程度和意志层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应重点讯问以下内容:

1、贪污的动机、目的;

2、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3、对于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未交公的情形,应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对于挪用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重点讯问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对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应重点讯问其是否具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

6.共同犯罪的,要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通谋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形成何种内容的共同贪污故意。

(二)证人证言

1、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的证言。应重点收集能证明案发经过、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嫌疑人对贪污行为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等内容,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贪污的主观故意等。

2、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三)其他证据

应收集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其主观方面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比如虚假发票、涂改的账簿、将财物据为己有或处置赃款赃物的物证等。

三、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务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其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犯罪对象一般为公共财物,但应注意立法上的特殊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应重点讯问以下内容:

1.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

2.实施贪污行为的参与人、经手人;

3.实施贪污行为的方法、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截留,还是收入不入账、用假发票平帐等,以及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具体手段等;

4.作案工具的

5.被贪污财物的

6.赃款赃物的处置情况;

7.贪污行为是否被发现,何时、如何被发现;

8.贪污的财物是否归还,归还的时间、原因、数额、形式;

9.共同犯罪的分工、实施情况,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10.未将公务活动中获得的应交公礼物交公的,应交公面未交公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11.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应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后是否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

来,且没有归还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的去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与犯罪嫌疑人关系;

2.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财物管理规定、财物收支流程等;

3.款物被贪污的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

4.实施贪污行为的方法、手段,如何利用的职务便利;

5.被贪污财物的种类、形式、

6.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的分工实施情况,以及如何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7.发现犯罪的经过;

8.其他能够印证贪污实施的证言。

(三)物证、书证

1.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以及用贪污的款项购买的物品;

2.犯罪嫌疑人行使职权的批示、签字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的书证;

3.证明贪污对象性质的书证。主要包括:记载资金

4.证明贪污方法、手段、数额的书证。主要包括:公共财物或国有财产转出事由的书证;公共财物或国有财产转出的相关会计资料;公共财物或国有财产转出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委托付款单等银行凭证;如果贪污的是外汇,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汇兑比率表等;

5.证明犯罪嫌疑人将公共财物或国有财产据为已有的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取得赃款、赃物的书证;犯罪嫌疑人处置赃款、赃物的书证等;

6.其他能够印证犯罪事实的书证。

(五)鉴定意见

1.证明贪污款物的次数、手段、数额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2.证明犯罪嫌疑人贪污时的签字笔迹、印鉴等笔迹鉴定意见;

3.证明被贪污物品的价格的估价鉴定意见。

(六)辨认笔录

1.对赃款、赃物的辨认笔录;

2.以盗窃为手段的贪污犯罪中,对犯罪现场、犯罪工具的辨认笔录;

3.相关人员对行为人的辨认笔录以及行为人对其他人员的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明贪污行为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2.其他能够证明具有贪污行为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四、关于本罪法定情节的证据

(一)贪污罪的从重情节。“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案件解释》)对贪污罪“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采取了“数额标准+从重情形”的模式,即贪污罪犯罪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同时具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情形。(1)关于特定款物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种具体职务违纪违法行为被党纪、行政处分决定、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因故意犯罪行为被刑事追究,判决文书、不起诉决定书、案件卷宗,相关单位的说明材料。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形。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处理决定、情况说明、案件卷宗等材料;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情形;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发生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1.证明犯罪嫌疑人公诉前如实供述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2)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交代材料等;(3)办案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

2.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坦白犯罪事实的供述笔录;(2)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的认罪供词;(3)犯罪嫌疑人要求家属帮助退赃的信函;(4)其他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悔改表现的证据

3.积极退赃的证据。(1)有关单位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退赃的说明材料;(2)扣押相关财物的清单; (3)亲友为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证据;(4)办案机关提供的财物清单和说明材料等。

4.避免、减少损害发生结果的发生的相关证据。

(三)自首和立功情节

1.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据

自首情节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证据通

常包括:犯罪嫌疑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

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2)如实供述罪行或者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犯

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证据通常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有

罪供述;交代材料等;办案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

己罪行的说明材料;办案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以及

办案机关事先是否已掌握其所交代罪行的说明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立功的事实在实践中表现各异。其中对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或提供的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行为,需要证明两方面的事实:(1)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证据通常包括:有关单位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的说明材料;办案单位对检举揭发的工作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材料以及证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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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这一漏洞,抛出足以能戳穿其假话的直接证据,连续、猛烈地攻击过去,给调查对象以强烈的刺激,使其猝不及防,打乱其思维,内心产生巨大压力,自信感消除,让他认为我调查人员已经取得关键性证据,辩解已无意义,使其原有观念彻底消除,只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纪事实。在工作进行中,调查人员要善于利用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例如在调查盘山县胡家镇二夹村XXX一案中,我们将证据材料整理成卷,在调查过程中带在手边,让调查对象从外表看到我们已经形成比较充分的材料,同时我们在谈话过程中也不时地翻阅材料,在调查对象面前显出一副胸有成竹的姿态,让调查对象感觉到我们掌握的事实充足,给调查对象以无形的压力,不敢说假话,从而配合我们取得更多的有利证据,给此案的突破带来极大帮助。 二、掌握谈话技巧。谈话这一技术手段在案件检查中运用得比较普遍,它是案件检查的重要工作形式和基本方法之一,同时也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得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学习和掌握谈话的技巧和技能,提高谈话水平,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我们要明确谈话的目的,要紧扣被调查人所犯的错误事实是否存在、当时事情的真相是什么这个中心来进行,使错误事实全面地展现出来。同时,谈话要分清主次,详略得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从什么地方问起,哪些是关键问题,要有系统的计划,做到井然有序,少走或不走弯路做到突破防线,力图查清事实。尤其要注意的是,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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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群团组织中除工勤人员外、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主要包括三类: (1)各级工会、团委、妇联、文联、科协、侨联、社科联、残联、作协、台联、法学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中的参公管理人员; (2)各级事业单位中由党委组织部门审批的参公管理人员; (3)各级事业单位中由政府部门审批的参公管理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之外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包括上述组织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事公务人员(含正式在编及在职聘用制人员)。在该类组织中从事不具有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在被临时委托从事公务时,也属于监察对象。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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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必须遵循依纪依法和按照组织原则的总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六个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是相互关联的,缺一不可。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在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即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阶段,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进行造册登记,并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同时,也需要进行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以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在初步核实中,需要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抓住主要矛盾和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初步核实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其作用是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同志们需要在平时研究中认真研究领会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结合研究《XXX党内监督 条例(试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纪律检查机关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一步了解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以供在实践中参考。 During the XXX phase。the main tasks include: firstly。 XXX of the case。there should be no less than two people XXX。XXX。XXX。The content of the XXX includes: 1) The main issues reflected and the content that needs to be verified。 2) The method and XXX。including the time。scope。res。and n to be given to the lightness。severity。slowness。and XXX unstable and may be lost at any time。 3) Familiarizing XXX。 4) XXX。XXX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1991年7月23日) 第一条为正确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党的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视听材料,指可以将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的录音录像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5、受侵害人员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述说。 6、受审查党员的陈述,指受审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违纪人员的检举、揭发。 7、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9、现场笔录,指纪律检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审核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得带框框、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必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党员和群众都有向党组织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情的义务。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四条收集违犯党纪案件的证据,由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人员或党组织委派的党员负责进行,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收集证据要及时、客观、全面。 证据的收集主要由案件检查人员进行。案件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间存在矛盾,一般由报案单位补充调查取证,需要补充个别证据的也可以由案件审理部门补充收集。 第五条收集物证应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的原物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并注明原物存放何处。 第六条收集书证采用提取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信件、日记等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的,用摘抄或复印的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摘抄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工作规范化,依法正确、及时地查处政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政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坚持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立案 第八条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的规定,分别受理下列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 (三)有关机关移送的; (四)行为人自述的; (五)监察机关发现的。 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机关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九条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 (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三)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第十一条重要、复杂的案件,监察机关可以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立案。

深圳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深圳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监察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察 正文 深圳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为了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公正、高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确保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证据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必须遵循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应当达到证据确

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条【庭审中心原则】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按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对职务犯罪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按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审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运用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四条【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等变相肉刑,以及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等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职务犯罪案件的事实一般分为案件来源、犯罪事实、案件量刑情节以及其他需要查证的事实等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事实均需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六条【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认定案件犯罪事实:(一)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缺失或者主要证据之间有重大矛盾无法排除; (二)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的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而间接证据又不能相互吻合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疑点; (三)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要事实缺乏相关证据证明; (四)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察委查办贪污案件的证据收集指引

监察委查办贪污案件的证据收集指引 内容来源于监察业务专业号 “反腐先锋” 贪污犯罪案件的审查要点和证据收集指 引 根据中纪委的要求,监察委要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监察人员调查职务犯罪的取证行为。因此,监察委必须从贪污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着重分层次收集、固定证据。下文适用于监委调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拟以“犯罪嫌疑人”统一代替“被调查人”、“被告人”。 一、关于本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本罪主体的待证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应收集以下证据: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性别、出生地、居住地等自然情况,主要包括: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证,人事档案登记材料或入学、招工、招干登记表等,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人事档案登记材料或户籍证明中的年龄有涂改痕迹,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情况、工作学习情况以确认其真实年龄,并由公安机关重新出具户籍证明。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精神异常,或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证据或明确线索,主张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查明该事实,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主要包括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感知和评价。结合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前后行为是否符合逻辑等方面,综合评判是否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及要求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基本工作程序是: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第一节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一、受理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应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行政监察法》第三章规定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不是纪检监察对象的,不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受理的范围. 二、受理阶段的任务

受理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节初步核实 一、初步核实的任务 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过程中,应善于及时发现证据,不失时机地收集那些零散的、淹没在其他事件之中的证据价值很高的书证、物证,认真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二、初步核实的要求 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要求做到:(一)迅速及时;(二)突出重点;(三)细致完备;(四)保守秘密。案件检查人员不得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以防违纪人串供、毁证或制造伪证。 三、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报告,区别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要学习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要学习的职务犯罪案件 的证据审查标准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审查确认证据则是审判工作的基础和重心,把好证据审查关是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关键。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规则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审举证、质证,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3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和甄别,将合乎法律规定、客观真实存在且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将非法、虚假及与证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予以排除,最终按照“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颁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已改由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监察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可见,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标准具有一致性、统一性。从案件特点和司法实践看,职务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其证据标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在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如何正确把握证据标准,抓住证据审查重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本文拟结合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通过对受贿案件证据审查中有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剖析,以期对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有所启发和借鉴。 一'关于主体身份的证据审查 (一)对一般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审查 职务犯罪案件首先应从主体身份审查开始,主体身份的不同可能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受贿罪的一般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即常说的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一要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即国家干部身份;二要有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责,即从事公务。办案中应重点审查被告人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相对应时间段的职务身份证据,而不必过度关注其他与犯罪行为无关的职务身份。审查中需注意3点:其一,职务既包括行政职务,也包括党内职务,如果既有行政职务,也有党内职务,两方面的证据均应调取。其二,任免职文件是证明职务身份的关键证据,必须调取到案,如党委任免的决定、通知或人大、政协任免的公告等。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仅从组织部门调取了被告人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而未调取具体的任免职文件,应予完善。其三,对于斡旋受贿,除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证据外,同时还应调取所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据。

纪检监察干部办案中应重视的方法与技巧(强烈推荐收藏)

纪检监察干部办案中应重视的方法与技巧 (强烈推荐收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日益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与过去相比,类型、规模、性质以及涉案人数等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特别是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反调查能力越来越强,对抗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向高智能化、高科技化方向发展,案情错综复杂,窝案串案多、涉及人员多、违纪违法金额大、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突出,查处难度增大.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勤思考、多动脑,注意把握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因势利导,灵活处置,随机应变,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技巧,才能使查办案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分析案情、理清思路、明确重点、做好准备 古代著名的军事家孙武曾经说过:“备前则后寡,备后则前寡,备左则右寡,备右则左寡。无所不备,则无所不寡。”毛泽东同志也曾经指出:“指挥员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必要的侦察和对于各种侦察材料联系起来的思索。”打仗不打无准备之仗,办案也不办无准备之案。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涉及对象多是领导干部,政治性强,智商高,牵涉面广,人际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如果不做好充分准备,

全面考虑,稍不注意就会出现偏差,使案件搁浅,甚至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后果。不仅打草惊蛇,使查办案件陷入困境,甚至损害纪检监察机关的声誉,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鉴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办案人员在办案前要想到查什么、怎么查,要从可能产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全面考虑,认真分析案情,理清查案思路,做好充分准备,这是十分必要的。 1、认真分析举报线索,仔细排查重点疑点。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线索中,多数来源于职工群众的举报,而多数举报信访件是不署名或假名举报。或出于反腐败的正义感、责任感,或是当事人举报,这样的线索客观、具体,比较真实可靠,可查性强,成案率高.对这样的线索,办案人员要尽可能找到举报人调查核实,可尽快打开局面。有的是出于泄私愤、图报复,对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个人恩怨,对一些问题只是捕风捉影,道听途说,这样的线索往往是添枝加叶,小题大做,言过其实的多,扩大事实的多。对这样的案件线索,要把握举报人的心理,矫正好心态,排除干扰,去伪存真,明辨是非,认真分析线索的可查性,仔细推敲可查线索中的重点和疑点,不要放过看来不重要的线索,也不要按有错线索去推断,做到求真务实,为查办案件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抓住主要矛盾,制定周密的调查方案。在全面、认真地分析案情,明确重点和非重点后,一定要抓住主要矛盾,列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业务流程与方法 (2)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业务流程与方法 第一讲纪检监察概述 第一节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职能与原则 (一)纪检的基本涵义及其特点 纪检,是纪律检查的简称,在此推销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的有关纪律规定,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行为。 纪检的特征: 1、纪检的主体,即各级纪律检查会员会(属党内的部门)。1993年初,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如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强化行政监察职能,避免两者工作的交叉和重复,更好地发挥党政监督的整体作用,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名称,履行两种职能。 2、纪检的对象是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各级党组织违纪行为的检查,并给于当事人以相应的党纪处分。对于违法违纪者既是党员又是行政监察对象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程序和行政监察程序作为党纪,政纪处理。 3、纪检是一项综合性的监督检查的行为。所谓综合性,是指对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各种各样的违纪案件的检查。 (二)纪检的职能

根据《党章》规定,纪检机关主要有四项职能,即: 保护职能——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规定,保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功能。 惩处职能——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违纪党员和党组织进行处罚的职能。 监督职能——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规定,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和严检执行党纪情况的职类和功能。 教育职能——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教育党是遵纪守法,履行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反腐蚀能力的职责和功能。 纪检机关的四项职能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虽然四项职能都有各自特有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可能相互代替,但又是密不可分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靠,共同构成纪检职能这一整体。 (三)纪检的任务 三项主要任务: 第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的法规; 第二,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 第三,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项经常性工作: 第一,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办法制度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 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案件线索的管理 第二条案件线索来源。 (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 (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 (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 (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六)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本委局科室及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委(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八)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 (九)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十)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登记处理。 (一)信访室负责信访线索的分类和分析,对收到的信访线索逐件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 (二)信访室根据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原则,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提出分流和转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呈书记批准。 (三)对属于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照案件线索新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等处理意见。 1.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 2.属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纪检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关于查办案件的主要方法

关于查办案件的主要方法 各位领导和同志们: 今天我要和大家共同学习的主要是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如何收集证据、讲究谈话方式、做好谈话笔录等三个方面的问题,有不对的地方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方法决定着办案的水平和效率。新形势下,腐败分子作案的方式更加隐蔽、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要讲究方式方法,运用政策策略,与腐败分子斗智斗勇,依纪依法对腐败分子进行严惩。办案实践中,遵循办案规律提取外围证据,攻心为上提取言词证据,客观翔实地作好谈话笔录,果断处置各种复杂问题,取得办案全面成功。 第一部份证据 证据是案件定性处理的依据和基础,是对违纪违法问题发生情况和违纪违法人员作案行为的再现。用法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提取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了解证据的概念和作用,科学划分证据类别,严格收集和使用证据,是每个办案人员应具备的、业务素质。 一、证据的概念和作用 (一)证据的概念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换句话讲,证据就是证明事实的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证据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不依赖人们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 2、联系性。证据的联系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3、规定性。证据的规定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这一特性有两层含义:第一,纪检

监察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的揭发、举报、调查材料,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第二,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人员收集证据,也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证据材料不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或者采取了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客观性指出证据的内容是第一性的,这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联系性确定了客观性的具体指向,是运用证据所要证明的具体内容;规定性既是客观内容的形式,又是客观性的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在收集、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时,必须按“三性”的要求把握。 (二)证据的作用 证据问题通常被称为是办案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最关键的部分,是办案工作的中心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一切调查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提取、鉴别和使用进行的,证据对于查办案件工作有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 1、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和基础。 2、证据是促使违纪者认错服纪的有力武器 3、证据是保证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二、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证据有下列九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1、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和痕迹。 2、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如:涉案人的银行存折,身份证及复印件,有关的原始单据、协议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中经常收集使用的书证有:为贪污公共财物而涂改、伪造的单据、账册;行贿受贿的来往信函和银行存折;违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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