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宪法学重点

大一宪法学重点
大一宪法学重点

全篇共分二十章节可以用来复习考研也可大一宪法考试复习

第一章宪法概述

1、中国最早使用近代意义的“宪法”一词的是清末的思想家王韬。

2、西方学者关于宪法概念的论述:第一,宪法是关于国家的统治结构和纺织工业部组织及其活动原则的规定。第二,宪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制约。第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基础。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确定国家和社会的实质性关系。

4、马列经典作家关于宪法概念的论述: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次,宪法是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的体现,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其三,宪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5、中国学者关于宪法概念的论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6、宪法的定义: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7、宪法的形式特征:首先,在内容上,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其次,在效力方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三,在程序上,宪法的制定(8个步骤)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提案、通过2个步骤)更为严格、复杂。

8、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9、宪法的实质特征:第一,保障公民权利,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第二,规范国家(政府)权力的运作,宪法就是限权之法。

10、宪法的政治实质:宪法的政治实质是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首先,在产生上,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产生的,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制定的。其次,宪法在内容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其三,在发展上,宪法是随着各个时期的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11、宪法的精神实质:宪法的精神实质,在于宪法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12、宪法的形式分类:宪法按照形式可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13、宪法的实质分类:宪法按照实质可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1、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资产阶级启蒙运动。

2、1215年国王约翰在英国被迫发布了《自由大宪章》,是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它具有保守性、妥协性、不成文性。

3、美国的“1787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

4、法国是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它是1719年批准生效的《人权宣言》。

5、清末“预备立宪”: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十九信条》。

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的、最后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文件;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蒋介石时期《训政纲领》,1936年“五五宪草”。

7、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它是一部临时宪法。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8、现行宪法的四次局部修改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

第三章宪法基本原则

1、宪法的基本原则也称公理性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或称主权在民原则,其核心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或属于人民。让—布丹《论共和国六书》—主权思想。霍布斯—君主主权。约翰—弥尔顿—人民主权思想。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人民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不可侵犯的。

3、人民主权学说的进步意义: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4、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宣布:“整个主权的本源主要是寄托于国民。规定人民主权原则的两种方式: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5、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社会主义宪法的法治原则内容:第一,以抽象的原则形式确立了法治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宪法确认了其本身最高效力。第三,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第四宪法规定了各种主体都有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和责任。第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六,宪法维护司法独立,以使宪法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

7、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第四章宪法运行

1、制宪权的性质问题:首先,制宪权是一种事实性的权力,而非创设性的权力。其次,制宪权是基于一种理念的预设,而非一种制度的肯定。其三,制宪权是一种优于宪法的最高权力,而非从属于宪法的权力。其四,制宪权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性的权力。

2、宪法修改的程序:第一,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宪法修改议案。第三,审议后有2/3以上的人通过修正案。

3、宪法解释的主体:立法机关解释体制(源自英国,中国实行),司法机关解释体制(美国实行),专门机关解释体制(德国、法国实行),国家元首解释体制。

4、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解释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首要职权。

第五章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定义: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一部反映并且旨在促进宪政精神的具有“正当性”的宪法必须明确一个违宪审查机构。

3、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民主强调的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即人应当受到尊重,必须享有较大程度的自治和对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宪政注重的是对权力的限制。

4、保障人权体现了宪政的价值追求,它不仅是宪法和宪政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政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高目标。

5、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政是宪法的内容和实施,宪法是宪政的表现和依据。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第六章国家性质

1、国体又称国家性质,或国家的阶级性质,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对我国国体的规定。

3、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和阶层构成:工人阶级是国家政权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它和工人、农民共同组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依靠力量。新的社会阶层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组成部分,构成我国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及其他改造惩罚对象

4、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存在共性,分别为领导权、阶级基础指导思想、国家职能、历史使命。

5、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第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确切地反映我国国家阶级状况所发生的变化、政权的广泛基础和民主性质。第二,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具有中国特色。“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相比,在概念表述上更清楚地体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民主与专政两方面职能,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统一。

第七章国家形式

1、国家的形式:其主要成分就是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2、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一种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它是指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按照阶级统治的需要,根据一定的原则设立国家权力机构,在这些国家权力机构之间进行权力配置并规定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以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用的政治制度。

3、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翁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6、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一,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出发点是主权在民,其目的是实现人民主权。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第三,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结构相当特殊。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运转。

8、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划分关系。

9、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的领土如何划分,以及划分后如何规范国家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10、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接其联合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为联邦与邦联。单一制与联邦制是最主要的两种形式。

11、现行《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12、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3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13、中国特色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要求。

14、我国现行《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八章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是指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即凡是具有法定浮桥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自由行使选举权而不受任何限制。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第3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一个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个选民所投的选票的效力相等。《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主要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是单纯的形式上的平等。

3、选举的物质保障与法律保障原则:首先,由国库开支作为物质保证。其次,法律保障。

4、选举的组织:间接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直接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

5、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7、“三个代表”: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8、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与职能: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第九章经济与文化制度

1、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在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我国目前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所在。

第十一章平等权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族平等权、选举平等权、男女平等权、宗教信仰平等。

2、对《宪法》第33条第2款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理解: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予以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平等主要是一种法律平等,不是完全的事实平等。

第十二章自由权

1、政治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自己对政治问题的见解和愿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人的身体不受控制与剥夺,《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包括狭义人身自由外还包括由其衍生的人格尊严、住宅安全和通信(讯)自由与通信秘密等不受侵犯。

3、死刑存废问题──选择活着的权利。我国刑法没有废除死刑制度。

安乐死的问题──选择死亡的权利。荷兰制定并通过安乐死法案。

堕胎问题──生命权利的平衡。

4、《宪法》第37条也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5、我国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人格尊严,1982年宪法首次增设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即《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6、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7、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8、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9、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种精神自由。它具体是指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有按宗教信仰参加或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10、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11、财产权属于经济自由权,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不受侵犯的所有权,即公民有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信息年代财产的权利。

12、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3条关于财产权的内容作了修改,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3、《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14、私有财产的有偿征收和征用的原则:第一,公共利益需要原则。第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第三,依法补偿原则。

第十三章社会文化权

1、社会文化权又简称为社会权,社会权又称社会基本权,是指基于社会国家的理念,由政府采取积极的作为,以保障人民过上尊严生活的权利的总称。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自由权利、与自由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思想渊源不同。第二,自由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社会权是积极的权利。第三,在原则上并无界限,不附带条件,社会权则要考虑国家财政状态。

2、《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的劳动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带动就业权。第二,劳动报酬和福利权。第三,劳动保护区。第四,职业培训权。第五,参与民主管理权。第六,关于组织工会的权利。

4、《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承担的义务是: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5、《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十四章监督权与请求权

1、公民监督权的性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督权是一种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救治的权利。

2、监督权的基本内容:(一)批评、建议权;(二)控告权、检举权;(三)申诉权;

3、我国公民监督权行使的保障和限制:第一,我国宪法对公民监督权规定的逐步完善。第二,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受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保障。第三,建立信访制度和举报制度,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

4、请求权的概念:公民为自身利益请求国家有所作为或利用国家设施以及要求国家给付的权利。

5、请求权的类型:国家赔偿权、补偿请求权。

6、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概念: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章特殊群体权利

1、《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华侨是指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而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则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2、《宪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3、外国人的政治避难权:“政治避难权”,亦称受庇护权。(必须出于政治原因,以及提出申请要求)

第十七章国家机构概述

1、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称。

决定国家机构设置的因素:国体是根本因素、国家统治的形式是关键因素、社会管理职能的不同要求是重要因素以及一个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文化传统、物质文化发展水平、人口多少和疆域大小,以及民族构成、民族习惯、国际环境等等,一切可能影响这个国家形式的因素。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效率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

《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为:第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民主集中制原则还表现在国家机关内部的领导体制上。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它的主要表现是:第一,国家机关的组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第二,国家机关的职权由法律规定。第三,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6、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具体表现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第十八章中央国家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与之相并列。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这表明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在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可以延长本届片场。得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

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

5、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议修宪)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6、主席团是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临时机构。

7、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它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8、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还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一概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权(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决定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10、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11、常设性的委员会:常设性的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它们是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无决定权),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

12、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13、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14、全国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义务的保障:第一,言论免责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所有人大代表)第二,人身特别保护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是刑事审判)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16、国务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十九章地方国家机关

1、人民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成本刑事审判。

2、人民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监督。

第二十章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1、《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性质是国家的唯一审判机关。

2、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实行两审终审制。

3、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等法官若干人组成。任期为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修理不得超过两届。

4、依法独立审判:《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不受任何领导和监督──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广大公民的社会监督。

5、法官的任职条件:年满23周岁。

6、《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共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原则,人民检察院每届任期都为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重点掌握:

1、什么是宪法?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表明宪法是国家法律的一种,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宪法是政治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总体,与同一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相比,宪法的根本法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宪法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②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2、如何理解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阶级斗争力量对比关系之所以成为宪法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主要是由宪法同国家政权的密切关系所致。一方面,国家政权是宪法存在的政治基础和维护力量,宪法所表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根本意志;另一方面,宪法又服务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调整,因此宪法始终与国家政权保持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必然影响国家政权,从而导致宪法存在的政治基础和维护力量变化,引起宪法的变化。

3、宪法怎样进行分类?

现有的宪法分类理论,可从逻辑方法和分类标准进行考察:

(一)从宪法分类的逻辑方法上看,宪法分类理论主要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两种。两分法是宪法分类理论中最常见的分类模式,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资产阶级国家宪法与无产阶级国家宪法等,都属于这种模式。三分法可将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以及所谓一权宪法,三权宪法和五权宪法等。

(二)从宪法分类的标准上看,宪法分类理论有形式上的宪法分类和实质上的宪法分类,形式上的宪法分类理论主要包括: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②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③民定

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④形式上的宪法与实质上的宪法或狭义宪法与广义宪法;⑤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等;实质上的宪法分类,又称宪法的类型,它将宪法分为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和无产阶级国家宪法。

4、为什么说现行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①确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成为根本法律保障。

②规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统一多民族国家结构三部分所组成的国家根本制度,并各具特色是: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特别行政区划的高度自治。

③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其特征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④规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包括科学文化与思想道德两个主要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⑤赋予公民广泛真实的权利自由与必要的义务。

上述特色表明:现行宪法在性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宪法,国情上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阶段上不同于以往的我国各部宪法,所以,宪法的特色取决于国家的特色,这种特色也会随着国家在各历史时期的形势发展而有所变化。

5、如何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点?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两个阶段,它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是不但要完成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而且在第一阶段要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

②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有极其广泛的阶级基础。

③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始终存在广泛的统一战线。

④从对敌专政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只对极少数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阶级敌人实行专政。

由以上四个方面的特点可见,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我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我国政权的阶级联盟显然比资产阶级专政的范围宽阔得多。

6、如何理解人民政协的性质和职能?

人民政协的特点之一是党派性,具有政党社团联盟性质的政治组织,是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和处于参政地位的各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实行合作共事的场所。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它同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政治体制中性质不同,作用各异而又相辅相成的两项重要制度。它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它是具有比一般社团更广泛更权威的代表统一战线各方面的一种有组织的政治组织,其政治参与能使国家大政方针获得更广泛的政治基础,这是权力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所无法代替的作用。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

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7、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说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普选,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在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由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政治制度,它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因此,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表现如下: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地反映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8、怎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够完善,其优越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①应从理论上充分认识国家本质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②要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

③要完善人大自身的组织制度。

④要加强人大职权的行使。

⑤完善选举制度。

广大群众的民主素质、民主意识的提高,对于人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9、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精神是保障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从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突出地表现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中,这些原则是:

①选举权的普遍性;②选举权的平等性;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④无记名投票;⑤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⑥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10、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有哪些?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所表现的是一种职权划分关系。国家依据这种关系确定行政区别,设立行政单位。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主要有:

①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域,联邦制国家则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

②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从来就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但联邦成员国不同,在联邦国家成立前,联邦成员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在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③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各有其权力来源。

11、我国为什么要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①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②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民族状况决定的,我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人口数量极不平衡。③社会主义建设的共同目标也要求我们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④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也是巩固国防的需要。

12、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它具有哪些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这一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①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②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④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

13、如何理解我国现阶段经济制度的特点?

经济制度的特点是根源于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类型国家的经济制度有本质的不同,我国现阶段经济制度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宪法通过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目的;②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看,现行宪法确立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③从分配制度上盾,现阶段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种分配方式和分配政策并存的分配制度;④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任务;

14、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

权利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义务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法律责任。

公民拥有以下基本权利:①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②宗教信仰自由;③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④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⑤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权;财产所有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⑥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⑦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在政治权利方面;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平等权利的保护;⑧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⑨华侨的权利;

15、如何理解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一)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①在我国,平等权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②公民的平等权并不是绝对的平均权,而是一个相对的具体的权利;(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①公民享有权利,同时要履行义务;②权利和义务本身是相互依存的;③在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上,就某些权利本身来看,它们具有双重性;④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①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范围具有广泛性;(四)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①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实际出发,即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现状出发;②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不仅有内容的现实性,而且还注重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

16、公民应当怎样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项原则包括下述含义:

①自由和权利是社会的,个人自由应以社会自由为前提和基础;

②自由和权利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对自由的合理的限制是在正确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对人们的行为所做出的正确指导和规定,服从它才会有自由,否则必然行动受阻;

③自由特另是政治自由只有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才能存在;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不得滥用自由和权利原则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法律是行为准则,这告诉人们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公民只有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才能全面地、完整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全国人大的作用和它具有的全权地位,是通过它所行使的职权体现的,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④决定国家重大问题;⑤最高监督权。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哪些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行使立法权;②决定国家生活中某些重要问题;③决定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④监督权;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有哪些?

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②依法独立审判原则;③公开审判原则;④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⑤各民族公民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⑥合议制原则;

⑦回避原则;

20、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有何规定?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原则,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领导体制是在总结建国后人民检察院领导关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提出来的,这样既便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21、宪法对国家主席职权有何规定?

①公布法律,发布命令;②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③外交权;④荣典权;

22、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何规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其含义表现为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民主协商、互相监督,为实现共同的奋斗目标而努力,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内容:①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②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奋斗目标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共同奋斗目标;③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不同于外国政党之间的关系,不存在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关系问题;④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四参一监”。

⑤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⑥各民主党派都制定各具特色的政党纲领,反映各自所联系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要求,但不允许存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政权的组织,一经发现,依法取缔。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 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 五种标准: 按规范性质 按照权力关系 按照利益性质 按照主体 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 宪法地位的三特点: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 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 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 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宪法学要点

宪法学要点: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学:是关于宪法的科学,即研究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宪法现象: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国家形式: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权力横向与纵向的具体制度化的配置形式,国家象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形式——主权的符号化标志。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基本权利: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基本义务: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 国家机构: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一般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行政机关:即政府,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具备“法”的一般特征,如规范性、普适性与公共性,但也存在区别于一般法的独特之处: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b、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c、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利制的原则、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的结构: a、宪法体系:我国的现行宪法属于成文宪法体系。 b、宪法典的体例:以章开篇,兼具节、条、款、项、目,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正文有总则和分则,但无附则的编排。 c、从内容结构上:我国宪法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基本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1、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是宪法性法律,一般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 2、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却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如宪法惯例等法典以外的政治规范,是在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3、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及政治制度或程序上的原则,为了贯彻人们主权思想并试图通过制度程序上的设计,以达到约束国家机关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特征:根本法(3方面)、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实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资产阶级法学: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主和协议 马克思主义学者: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实行宪政国家 历史发展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欧洲大陆最早成文宪法 基本理论我国宪法的数次修整(88、93、99、2004)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利制约 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渊源与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宪法规范: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 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内容:宪法上的权利义务 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与宪政宪政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前提,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性质,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 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基础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个体私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三资企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民主选举代表 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与间接并用,秘密投票 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选举制度选举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对代表的罢免与补选 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由国家开支 国家结构单一制 联邦制 形成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宪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

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

宪法知识点总结汇总

三大本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本章介绍的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在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本章的核心考点主要包括: 1.宪法的分类: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了两种分类,即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此外,还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等类型。 2.宪法的历史: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改。 3.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本章的难点是对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与中国宪法历史脉络的准确把握,特别是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历次修改的内容,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 本章主要是对我国国家基本制度中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的介绍,需要对各种基本制度的内涵有总体的理解。 在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宪法地位时,需要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人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有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对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有所区别。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在限制私人财产权时,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给予补偿。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本章对国家基本制度介绍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多项单行法。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及秘密投票的原则,要认真把握各项具体的选举程序。 [ 3.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5.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要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尤其要把握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及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 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居委会,它

宪法学知识点

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一、名词解释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柔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特别多数决方式通过修宪提案)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平时宪法 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名义宪法:只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生其规范性的宪法。 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适应并服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即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德尔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是以宪法为形式、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现代政制。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权力法定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授权即无权”,即据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权力都应当是有限的,它源于法律,受法律限制,越权无效。该原则以法治为前提。 权利推定原则: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的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为可”。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 比例原则: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法律保留原则: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宪法结构:宪法文本结构指宪法文本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我国分章、节、条、款、项。内

周叶中宪法知识点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周叶中宪法知识点总结 篇一:周叶中第三版《宪法学》整理笔记 1 2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

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为标准 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优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但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机关及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 优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阶级妥协的产物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1、 2(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内容:人民主权原则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是终极目的; 权力制约原则是基本手段;法治原则是根本保障 2 (1)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局限性: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历史意义: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

2020年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1)(最新)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宪法学的一些基本内容

宪法学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释义 一、宪法是什么?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分配国家权力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与宪政 (一)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指是指以良宪为前提,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权为内容,法治为保证的一种政治理念和政治过程。 (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宪法主要表现为书面文件,宪政则是制度的实践过程。 内容范围不完全相等:宪法内容还包括不属于宪政范畴的内容,如国家标志等内容。 第二节宪法的形式 一、宪法典 (一)定义:是指一部有系统、有逻辑性地明确规定国家最重要问题的法律文书。 (二)特点: 1、内容体系严谨,逻辑性强 2、特殊程序制定、法律效力最高,稳定性强 (三)地位:占主导地位 二、宪法性法律

(一)宪法性法律的定义:在内容上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二)特点:制定程序遵循普通立法程序,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典。 (三)作用:成文宪法国家:补充作用 不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内容的重要载体 三、宪法惯例 (一)定义:在长期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的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称。 (二)特点: 1、形成的方式特殊:政治家的言行和政治斗争 2、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具有政治和道德效力 (三)作用:成文宪法国家:补充作用 不成文宪法国家:不可缺少的部分 四、宪法判例 (一)定义:由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做出的与宪法问题有关,对法院及同类性质事项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二)特点: 1、形成于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消亡则需要由新的判例的推翻 2、直接约束的对象是法院 (三)作用:宪法判例一般存在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其作用不可忽略,有时会影响到一些国家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宪法基本原则 一、主权在民原则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权在民原则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1、资本主义学者的理解:承认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因为国家主权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与。 2、表现形式:通常采用议会制的形式来实现这一原则。 (二)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在民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 纳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2019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一、宪法学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名词解释(宪法) 1.宪法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组织法 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也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6.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7.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指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9.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10.宪政 宪政又成为“民主宪政”、“立宪政治”、“立宪政体”,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

2018年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坚持依宪治国》知识学习总结要点考试复习学习要点

2018年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坚持依宪治国》知识点复习 (一框)坚持依宪治国 .宪法的构成: 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设有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2.宪法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 3.宪法规定的内容: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4.宪法是根本活动准则的表现: ①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 5、中国共产党如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①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②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③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6、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 7、.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8、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行政 9、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0、为什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问题 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宪法学重点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其他的宪法分类: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宪法产生的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是自然法中存在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利。 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主要表现为: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受法的理念制约;受自然法的制约;受国际法的制约。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具体说来即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宪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大致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的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式。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的特点: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 宪法规范的种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宪法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宪法学重点2016修改版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宪法学复习资料 授课教师:徐国利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1) 二、试论述如何控制国家权力。 (2) 三、如何保障人权: (2) 四、什么是法治? (3) 五、宪治是法治的核心: (4) 六、如何建设法治: (5) 七、民主和宪政的关系 (5) 八、违宪审查的基本模式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改革 (8) 九、政治权利的功能例如:选举权的功能 (10) 十、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 (11)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有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所在。人权理论萌芽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到霍布斯、洛克、卢梭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人权理论。 宪法的人权理论不断丰富,随之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不断扩大,出现所谓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第三代权利——集体权利。 2、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指人民拥有主权,所谓主权指一国的对外独立、对内统治的最高权力。洛克用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来论证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所有,构成主权在民的理论基础。 主权在民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一是在宪法中明示;二是通过选举制度安排体现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力的原则。权力制约的原理是权力制约的原理对人性的悲观主义看法和权力的特性。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宪法知识点汇总

宪法 一: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 2.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或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 四.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 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直接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现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充分不平衡发展之间的矛盾)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五. 国家结构形式 ①国家结构形式: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②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③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由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①历史传统:竖持集中统一,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历史发展的主流 ②民族分布:大杂居、小聚居,大分散、小集中 ③现实原因: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与发展 ④国际因累: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宪法学考试重点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宪法学考试重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004年《宪法修正案》里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07,判断,3) 提案权(06,填空,2)(03,填空,2):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主要有三种: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定机关解释。(05,不定,15)2004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05,填空,3)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05,简答,3):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03,单,10) 宪法结构(04,名解,2):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同样的内容因排列方式的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宪法结构。宪法结构的确定即涉及宪法的实体性内容,同时又涉及程序性内容。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05,判断,10) 我国的经济基础(04,填空,2):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07,名解,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利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直接选举(06,判断,2);我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05,判断,5) 选举区的划分(04,不定,6):在我国,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03,多选,21):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单一制(08,名解,3):单一制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内部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

2021年宪法知识竞赛必考重点知识汇编(精品)

2021年宪法知识竞赛必考重点知识汇编(精品) 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1.美国宪法。 2.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2.苏俄宪法。 3.我国现行宪法全文共四,章,7节, 138 条,另附 31 条修正案。 4.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除了序言以外,还包括第一章总纲,第二章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 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5.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和。 6.我国宪法规定,一切;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7.现行宪法规定,;7.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8.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 8.土地私有财产和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9.现行宪法修正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9.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 10.我国《选举法》规定,在;10.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11.在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11.国家所有。

12.在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2.三分之一至一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在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倍。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13.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14.我国的统一战线包括;14.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祖国统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的爱国者。 15.公民在;15.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6.任何公民,非经 16.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17.在我国,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基本义务的有 17.劳动 受教育;和。 18.国家通过普及 18.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 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19.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 19.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20. 20.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1.我国宪法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