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企业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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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

[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第二章 [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案例3]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是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后,兴业百货公司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8万元。一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百货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求兴业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但总公司认为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而且,按天路皮革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经理李某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对于刘某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天路皮革公司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委任刘某为广州分公司经理,此行为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刘某的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天路皮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任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并不能因此影响其行为在对外关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其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天路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广州分公司平时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天路皮革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应如何

各国国名全称

亚洲: 1、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2、蒙古-蒙古国 3、朝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4、韩国-大韩民国 5、日本-日本国 6、越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7、老挝-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8、柬埔寨-柬埔寨王国 9、缅甸-缅甸联邦 10、泰国-泰王国 11、马来西亚-马来西亚 12、新加坡-新加坡共和国 13、文莱-文莱达鲁萨兰国 14、菲律宾-菲律宾共和国 15、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16、东帝汶-东帝汶民主共和国 17、尼泊尔-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 18、不丹-不丹王国 19、孟加拉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20、印度-印度共和国 21、斯里兰卡-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22、马尔代夫-马尔代夫共和国 23、巴基斯坦-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24、阿富汗-阿富汗伊斯兰国 25、伊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26、科威特-科威特国 27、沙特阿拉伯-沙特阿拉伯王国 28、巴林-巴林国 29、卡塔尔-卡塔尔国 30、阿联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31、阿曼-阿曼苏丹国 32、也门-也门共和国 33、伊拉克-伊拉克共和国 34、叙利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35、黎巴嫩-黎巴嫩共和国 36、约旦-约旦哈希姆王国 37、巴勒斯坦-巴勒斯坦国 38、以色列-以色列国 39、塞浦路斯-塞浦路斯共和国 40、土耳其-土耳其共和国 41、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42、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43、吉尔吉斯斯坦-吉尔吉斯共和国

44、塔吉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45、亚美尼亚-亚美尼亚共和国 46、土库曼斯坦-土库曼斯坦 47、阿塞拜疆-阿塞拜疆共和国 48、格鲁吉亚-格鲁吉亚 欧洲: 49、冰岛-冰岛共和国 50、丹麦-丹麦王国 51、挪威-挪威王国 52、瑞典-瑞典王国 53、芬兰-芬兰共和国 54、俄罗斯-俄罗斯/俄罗斯联邦 55、乌克兰-乌克兰 56、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共和国 57、摩尔多瓦-摩尔多瓦共和国 58、立陶宛-立陶宛共和国 59、爱沙尼亚-爱沙尼亚共和国 60、拉脱维亚-拉脱维亚共和国 61、波兰-波兰共和国 62、捷克-捷克共和国 63、匈牙利-匈牙利共和国 64、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65、奥地利-奥地利共和国 66、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公国 67、瑞士-瑞士联邦 68、荷兰-荷兰王国 69、比利时-比利时王国 70、卢森堡-卢森堡大公国 71、英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72、爱尔兰-爱尔兰共和国 73、法国-法兰西共和国 74、摩纳哥-摩纳哥公国 75、安道尔-安道尔公国 76、西班牙-西班牙 77、葡萄牙-葡萄牙共和国 78、意大利-意大利共和国 79、梵蒂冈-梵蒂冈城国 80、圣马力诺-圣马力诺共和国 81、马耳他-马耳他共和国 82、克罗地亚-克罗地亚共和国 83、斯洛伐克-斯洛伐克共和国 84、斯洛文尼亚-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85、波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

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共产党执政国家的社会主义对比简谈

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共产党执政国家的社会主义对比 上海交通大学马世文 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共产党执政国家的社会主义,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都先后经历过社会主义改造、建设和改革的不同时期和阶段,不同程度地实现着由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向符合时代特征和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的转变.但由于各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国情不同,各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开始建设社会主义的时间不一样,各国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和理解存在着差异,各国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形成的历史轨迹是不一样的,表现出许多不同的特点. 通过共产党执政国家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形成与演变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1.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前都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但分属于不同的殖民国家. 2.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济基础都比较差,起点低,但程度有所不同. 3.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外部环境都比较差,都受到美国的干涉和封锁,但状况有所不同 4.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或以社会主义为方向,但处在社会主义不同的发展阶段上. 5.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的社会主义历史进程虽然都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三个大的时期,但各个国家经历这三个时期的时间不一样. 6.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无论是社会主义改造,还是社会主义建设,都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但影响的程度不一样. 7.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在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中都曾犯过左倾错误,使社会主义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和挫折. 8.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都先后走上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9.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共产党执政国家,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都把马列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作为本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基础. 10.中、越、老、朝、古等国都强调要在本国实践中发展和创新马列主义,但对在创新中如何

中国与越南的社会主义改革理论比较及启示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816825628.html, 中国与越南的社会主义改革理论比较及启示研究 作者:高丽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7年第04期 摘要:越南和中国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在发展基础和国情上有着相似的历史文化背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越南和中国都进行了以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为中心的改革运动。通过对中国和越南的社会主义改革理论的相同点及其不同点研究比较分析,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时代主题下,研究中国与越南的社会主义改革理论的异同点对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越南;社会主义改革;比较研究;启示 中国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带领中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人民的生活有了巨大的改善。越南于1986年在六大上提出革新开放政策,通过对政治、经济和思想等领域进行大胆改革,越南走上了经济革新和对外开放的道路,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开始贫穷落后的国家逐渐发展起来。越南和中国有着相似的基础和背景,国情大致相同,都曾被帝国主义侵略和殖民,经济文化落后,都曾模仿过苏联高度集中地计划经济发展模式,但后期出现了许多弊端。所以通过比较研究中国和越南的改革发展之路,对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中国与越南的社会主义改革理论的相同点 (一)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 越南和中国在寻求和探索自身发展道路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强调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思想。越南共产党的纲领中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这是“胡志明主席,我们党和人民所选择的社会主义目标,并决心沿着达到这个目标的道路走到底”。目前,越南共产党正在积极探索适合越南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并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领导是必须坚持的原则。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带领中國人民走向繁荣富强。“我们多次重申,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二)坚持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立足本国国情

社会主义革命使越南最终获得民族独立和解放

东南亚马克思主义研究 姓名:王帅班级:信计二班学号:2010750332 学院:数学院 社会主义革命使越南最终获得民族独立和解放 1越南走上社会主义道理的历史背景 列宁说过:”革命是不能制造出来的,革命是从客观上(即不以政党和阶级的意志为转移)已经成熟了的危机和历史转折中发展起来的” 列宁这一著名论断在越南革命史上得到了验证。 回顾19世纪末20世纪初到1975年的历史,可以发现:越南的社会主义革命就是在帝国主义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出现了严重危机和越南争取民族独立与解放运动的高潮的历史转折中发展起来的 19世纪前,越南长期处于封建统治之下,19世纪后半叶沦为法国殖民地。殖民统治者在经济、政治、文化上对越南实行残酷的压迫和剥削政策,越南人民在痛苦的环境中生活。从19世纪下半叶到1930年之间,爱国反法殖民运动在越南各地风起云涌。其中早起有维新运动、东京义塾、东游运动、以潘佩珠等人发起的“越南光复会”和以潘周桢为领导的改良派运动等爱国运动,以及全国各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反帝国主义殖民运动,从抗租抗税,到秘密森林j集会,展开大规模独立斗争,等等。这额运动唤醒了人民的斗争意识和爱国精神,鼓舞了人民的斗志,但是由于没有真正的指导思想,最后都失败了。 由于痛心的看到国内爱国主义运动纷纷以失败告终,1911年开始,阮必成(胡志成)决定到国外寻求救国之路,他把主要精力放在帝国殖民体系,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主义和社会主义,并从一个爱国主义者变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仰者。经过长时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动,胡志明深刻领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内涵。十月革命的胜利后,1920年列宁发表了《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胡志明也终于找到的关于社会主义革命道路的“锦囊法宝”。根据列宁的思想,胡志明总结出:无产阶级革命的道路是爱国主义与工人运动紧密相结合、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道路。从此,胡志明积极参与到无产阶级革命中去。1920年底他参加了第三国际投票,成为法国共产党的创立者之一,之后便开始成立越南共产党的筹备工作。1930年在胡志明主持下,越南成立了印度支那共产党(后改名为越南共产党)。 二、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是越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保证 第一,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越南民族独立好解放指明了方向。 胡志明创造性地把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越南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了胡志明革命道路的思想,直接指引越南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最终胜利。它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把越南的革命融入到时代的潮流中去,与国际工人运动,世界社会主义潮流和民族解放运动结合起来;越南的社会主义革命是世界无产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把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密切联合起来。第二,明确革命的领导地位属于工人阶级,它的先锋队是越南共产党——唯一的真正代表了越南工人阶级,越南民族和全体人民的利益的政党。第三,这是多数人的而非少数人的革命;是把权力交给多数人的革命;是依靠工人和农民的革命,因为工农是革命的基础。第四,这是要坚持不断直到取得完全胜利的革命,它具有阶段性,每个阶段有具体的任务。第五,要求把民族斗争与阶级斗争,民族解放与全社会逐步解放巧妙地相结合,把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两个目标机密地结合到革命事业和每个阶段的革命中去。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龙煤集团财务知识竞赛复习题公司法 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关于公司的年度检验,正确的有()。 A.公司登记机关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B.公司在接受年度检验时,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C.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与其他公司相同 D.公司应当缴纳的年度检验费为50元 2.2009年1月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相关的决议,此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 那么公司股东应当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10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3.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12万元。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至少为()。 A.2万元 B.2.4万元 C.3万元 D.3.6万元 4.甲、乙、丙三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现他们就设立公司的有关事项咨询某律师,该律师的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作出决议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甲、乙、丙三人共同研究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50万元,他们可仅以该项专利出资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A.检查公司财务 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对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王某听说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便向律师咨询,打算自己成立一人公司,律师的建议中错 误的是()。 A.王某的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B.王某只能成立一个一人公司,且不可以再投资设立其他的公司 C.王某的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D.王某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下列各项中,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是()。 第1页

企业集团公司章程行为准则

A集团章程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集团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企业集团行为准则,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企业集团名称:A集团 第二条 一、母公司名称:A股份有限公司 二、母公司住所:湖*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企业集团的宗旨: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本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以投资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充分发挥集团成员的优势,实现生产协作、服务产品开发、技术交流、信息、服务相结合。从而促进成员企业资产优化配置,增强企业活动和竞争能力,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第四条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

的其他成员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各成员企业在平等、互利、合作、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本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在各成员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推进各成员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不干预成员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不享受成员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果,也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本企业集团名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同意也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本企业集团的名称。 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其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一、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 1、企业集团设董事会,作为企业集团的协商机构, 决定企业集团活动有关事宜。 2、企业集团董事会由其母公司董事长及其他成员企业推 举1名成员组成。推举的董事会成员为成员企业的董事会成员。 3、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1 次。董事的任期为3 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董事会对企业集团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确定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

时代特征与越南社会主义

时代特征与越南社会主义 导读:本文时代特征与越南社会主义,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在20世纪的世界历史变奏曲中,社会主义是贯彻始终的主题之一。“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曲折前进,构成了20世纪历史画卷的主页。”(注:李铁映《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坚持和发展科学社会主义》,载于李慎明主编《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一方面,20世纪见证了社会主义的凯歌高奏和辉煌成就。社会主义运动从理论到实践、从一国到多国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世界面貌,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时代特征、世界格局无不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另一方面,20世纪也见证了社会主义的波澜起伏和严重挫折。人类历史进程的曲折迂回,不同时代的主题变换以及世界格局的新旧交替改变着社会主义运动的条件、形态以及战略策略,影响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始料不及的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使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陷入了低谷和困境。但社会主义始终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前景中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存在着,中国、越南等一些国家仍然高举着社会主义旗帜,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世界各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力量和现实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反思和总结以往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探索世界社会主义的复兴之路。本文以越南为个案,以时代特征与越南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为视角,尝试分析越南共产党人在当前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

生深刻变化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把握当今世界的时代特征,探讨和解决新世纪社会主义运动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以期从中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 我们知道,对所处时代的科学判断和所处时代特征的准确把握,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制定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基本发展战略的基础。越南共产党也认为,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首先是每个共产党——马列主义的党都必须懂得自己正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时代,这个时代有什么特点,有什么基本矛盾,其发展方向如何,以便选择一个正确的、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前进方向。因为正如列宁所说,只有在对时代有了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正确地制定自己的策略;只有了解了某一时代的基本特征,才能在这一基础上去考虑这个国家或那个国家的更具体的特点。”(注:《列宁全集》第2版第26卷第143页,第145页,第143页。)人们对于时代的性质和特征的理解和判定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他们对自己生活于其中的时代的性质和特征的判断不合时宜甚至是错误的,那么他们的实践活动也必然会陷入谬误之中。不仅如此,任何对时代的不正确的认识都必将给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革命事业,给各民族和全人类的解放事业造成损失。可见越南共产党非常重视时代问题。那么,越南共产党又是怎样判断所处时代的性质和特征的呢? 越南共产党认为,时代这个概念有时被阶段、时期、纪元或文明等概念所代替,但一般地说,时代这个概念被认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志

集团公司法依据设立子集团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关于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 一、分公司的设立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办事处、分行、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同时本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分公司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2、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也即是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子公司的设立 1、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2、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子公司相关法律知识 时间:2010-05-04 13:29 来源: 互联网点击: 535次

2017年度继续教学教育《集团公司法》

单选题 1、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B、分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C、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 [正确] 2、关于公司变更登记,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的,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B、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 C、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 D、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不包括增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申请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 [正确] 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B、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C、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D、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 [正确] 4.下列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B、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 C、股东会可以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股东会可以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 [正确] 5.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C、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 D、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被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 [正确] 6.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B、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C、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经理 D、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 [正确] 7.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可以向他人募集股份

公司法案例解析

公司法案例解析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公司法案例1-8解析 第一章 [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答】该案件中,张丽华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出资,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来看,即使张丽华对该公司绝对控股,也并不影响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并不能说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 但是本案中,张丽华的身份特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她实际掌握了公司的决策权与控制权。她将家业卖给公司的行为,可以称作“关联交易”。我认为张丽华的案件中,需要审查张丽华的交易行为是否经过了公司中无利害关系股东、董事的同意,以及该交易本身是否公平合理。张丽华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如果该关联交易符合这两个特殊要件,则张丽华理应和其他债权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普通债权。反之,张丽华应当负《公司法》第21条所述的赔偿责任,并且认定其与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第二章 [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其中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答】法院应判星海公司和宏利公司分别独立承担,对万利棉纺厂支付货款并。因为规定与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子公司具有独立,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所以星海公司要独立承担;而宏利公司原来是属于盛兴集团的分公司,并非各具互相独立的两个公司,但因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券债务由张某负责,故也要独立承担。 [案例3]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是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后,兴业百货公司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8万元。一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百货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求兴业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但总公司认为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而且,按天路皮革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经理李某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对于刘某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号 发布日期: 2013.12.28 实施日期: 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招投标规则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招投标规则 (随政府1999年9月1日第88/1999/1.D——CP号决定颁布) 颁布《投标规则》是为了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选择咨询、商品采购、建设安装和选择合作伙伴实施项目或部分项目的各项投标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择咨询投标 第三章商品采购投标 第四章建设安装投标 第五章小规模招标项目投标 第六章选择实施项目合作伙伴投标 第七章国家对投标的管理 第八章检查和处理违反行为 第九章执行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投标活动的目标、基础和程序 1.投标工作的目标是为了在投标过程中体现竞争性、公平性和透明性,以选择合适的投标商,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 2.在各招标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投标工作。 3.投标程序包括:投标准备、组织投标、评标、审定和审批、公布中标、商讨完善合同和签订合同。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1《投标规则》适用于在越南组织和实施的各项投标活动。 2.适用对象: a)按《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则》实施并规定须遵守《投标规则》的各投资项目。 b)国有经济组织(国有企业)参与且法定资金、经营资金、或股份占30%以上的合资、合营或股份制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援助资金并按双方(出资方和越方)签订的条约内容实施的项目。若条约草案中有一些内容与本规则不符,负责谈谈判签约的机关则须在条约签订前报政府总理研究决定。 d)需选择投资合作伙伴来实施的项目: ——对于国内投资项目,两家以上投资商欲参与同一项目时才能使用本规则; ——对于外国投资项目,两家以上投资商欲参加同一项目或政府总理要求通过投标选择实施项目的投资合作伙伴时,才按本规则组织投标。 e)投资采购国家机关、团体及国有企业的用品、物资、装备设备和办公设施,武装力量的普通用品和办公设施。财政部按《国家预算法》规定采购范围、采购价值和采购单位的责任和权限。

越南的社会主义模式及其改革

越南的社会主义模式及其改革不久之前,越南给人的印象仍然是一个战争作风浓厚的,经济状况萧条的社会主义国家。然而,在其经历了革新开放,走上具有越南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后,今天的越南已经成为亚洲经济增长速度,紧随中国之后,第二快的国家。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然而越南已经成为了世界瞩目的焦点,被誉为“展望”(vista)五国之一,获得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认同。 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基本状况 (一)自然情况 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部,北与中国(崇左、防城港)接壤,西南与老挝、柬埔寨交界,东面和南面临南海。海岸线长3260多公里。越南全国大约32.9万平方千米。北部地区由高原和红河三角洲组成。东部分割成沿海低地、长山山脉及高地,以及湄公河三角洲。越南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属热带季风气候,高温多雨。 (二)社会情况 1、人口状况 越南全国人口约为8700万,其中男性占49.5%、女性占50.5%(2010年越南人口普查数据)。越南国内有54个民族,京族占总人口86%,大量聚集在冲积三角洲和沿海平原地区。京族作为一个最大的同系社会群体,控制国家的政治经济,

主导文化事业,对社会生活施加巨大影响。 2、政治状况 越南现行宪法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政权属于人民,越南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指导思想。2001年十届国会10次会议对宪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确定越南要发展“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 越南共产党是越南唯一政党,1930年2月3日成立,同年10月改名为印度支那共产党,1951年更名为越南劳动党,1976年改用现名。现有党员约248万人,基层组织4万多个,同世界上180多个政党建有党际关系。此外,越南还有祖国阵线,这是越共领导的政治联盟组织,由各政治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各阶级、阶层、民族、宗教和在海外定居的各界代表自愿组成。 国会是越南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任期5年,通常每年举行两次例会。政府是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司法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和军事法院组成。 3、经济状况 越南属发展中国家。2001年越共九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并确定了三大经济战略重点,即以工业化和现代化为中心,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发挥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建立市场经济的配套管理体制。经过二十年的革新,

现在世界上有哪些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

现在世界上有哪些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有哪些是君主立宪制国家 现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古巴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曾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 捷克斯洛伐克(至1989年) 匈牙利(至1989年) 罗马尼亚(至1989年) 保加利亚(至1989年) 波兰(至1989年) 民主德国(至1990年) 阿尔巴尼亚(至1991年) 苏联(至1991年) 蒙古人民共和国(至1991年)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至1991年) 国名带社会主义但并未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详细情况请直接点以下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7816825628.html,/zh/%E7%A4%BE%E6%9C%83%E4%B8%BB%E7% BE%A9%E5%9C%8B%E5%AE%B6.htm#.E7.8E.B0.E5.9C.A8.E6.98.AF.E7. A4.BE.E4.BC.9A.E4.B8.BB.E4.B9.89.E5.88.B6.E5.BA.A6.E7.9A.84.E5.9B.BD .E5.AE.B6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一般认为有: 欧洲:英国、挪威、瑞典、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安道尔、摩纳哥、列支敦士登 君主立宪制,或称「虚君共和」,是一种国家的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其特点是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国王、大公等等,教宗有时也被看做是一个君主)。与其他国家元首不同的是,一般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从定义上就已经高於国家的其他公民(这是君主与一些其他元首如独裁者的一个区别,一般独裁者将自己定义为公民的一员,但出於客观需要他必须掌权为国家服务),

集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要资料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作者:法逐年华 日期:2017-08-29 一、公司决议的效力 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成立问题和效力问题。该条款丰富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增加了“决议不成立”,逻辑上更为周延。笔者认为该条款弥补了公司法上关于处理“决议不成立”的缺失,为以后关于决议的成立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款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该条款将主体固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删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从这个层面而言,该条款的解释取向在于请求确认决议的效力在于公司内部人员,将职工、债权人等“非属于公司治理人员”排除在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

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本规定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征求意见高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条规定的删除,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等情形,同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的身份前提是“公司股东”。 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未成立、被撤销情形下由“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形。发生的变化在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征求意见稿件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修改为“可以列为共同原告”。笔者认为,发生这一变化,从原来的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变成了普通共同诉讼人,按照这种逻辑,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有权另行起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想要参与到诉讼中去,时间节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 (1985年7月9日公布,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19850709实施日期:19860101颁布单位:越南 序言 1980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把越南共产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规定“国家依照管理社会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保卫革命成果,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犯罪,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完成两大战略任务──成功地建设社会主义和牢固地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的锐利武器。 这部《刑法》继承和发扬了我国自八月革命以来制定的刑事法规中的精华。总结我国几十年来预防犯罪,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经验,并对未来的犯罪情况具有预见性。 这部《刑法》贯彻了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集体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主动预防犯罪和同犯罪作坚决斗争的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惩罚犯罪分子不仅只是为了惩罚,更主要的是要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对社会有用之人的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制度下有能力改造罪犯的信心。 认真执行《刑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社会主义人民集体当家作主的权利,保卫各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教育全体公民树立守法观念,预防犯罪,惩治犯罪。 为完成上述任务,《刑法》对犯罪及刑罚作出规定。 第二条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只有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的诸要素才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由法院依法决定。 第三条处理原则。 1.要及时发现一切犯罪行为,合法、正确、及时地作出处理。 2.主谋、首犯、指挥者、顽抗者、流氓、恶棍、累犯、堕落变质和利用职权犯罪者、集团或团伙犯罪者、故意犯罪造成严重后果者,必须予以严惩。自首者、主动坦白交待者、揭发同伙立功赎罪者、受贿主动退赃或主动赔偿损失者可宽大处理。 3.对初次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改表现者,可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并把他们交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家庭进行监督教育。 4.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在监狱中强制执行徒刑,进行劳动改造,以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对表现较好者可酌情减刑。 5.对服满刑期者,要为他们从事新工作、新生活创造一定的条件,如具备法律规定的的各项条件,可撤销判决。 第四条同犯罪作斗争和预防犯罪的责任。 1.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监察部门有责任严格执行本部的职能和任务,同时指导、协助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监督和教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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