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作业法律儒家化

中国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汉。西汉大儒董仲舒无疑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贡献者,他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再结合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自汉武帝采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样一个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荡时期,法律儒家化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和完善。隋文帝杨坚制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唐朝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从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并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沿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儒家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的需要。所谓法律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众多君

主所实行的策略皆可称为“外儒内法”。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达成二者的统一。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和特征。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到合一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在从两汉至隋唐漫长的历史中,法律的儒家化随着自身的演变发展的确为封建秩序的建立起了十分积极作用。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强调维护三纲五常,强调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它的发展恰如其分的顺应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的历史趋势。可以说,中国法律儒家化正是基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由于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需要而产生的,同时使封建统治者对帝国的统治方式日趋完善。所以,至唐代法律儒家化完成时,中国得以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制盛极一时的大帝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不断穿插着儒家与法家、人治与法治、礼治与法治、礼与刑的较量。作为君王的两种统治工具,礼与法、礼与刑、儒与法相结合才能全面满足其统治需要,是而历史上儒与法的不断碰撞的结果必然是儒法合一。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同时还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从长远来看,中国法律儒家化并不能保持封建社会的长久不衰,因为它本身就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儒家化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君权、父权和夫权。在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继承时期,法律儒家化所确立的等级制度、立法思想、道德标准被大肆吹捧、大肆扩大和强化。然而,封建社会所固有的矛盾如分散的小农经济、土地兼并、财政收支不平衡、管制的弊端、道德问题和技术问题的严重分化等深层次的问题的暴露无遗,已预示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正在慢慢的走向覆亡。封建社会的衰落不可避免、他的衰落决定了仅仅以维护法律儒家化已经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相反的,当一个制度的光辉发展到极致时它就极有可能走向反面。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所带来的深层次的隐蔽性的严重问题也在封建社会后期越发不可收拾。n

问题首先在于,法律儒家化使审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免的走向了主观化。例如,“春秋决狱以儒家经义内容与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实际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这样的定罪量刑显失公正客观但无疑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产生巨大影响。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方便之门。

其次,儒法结合重在礼法合一。长期地坚定地实行礼治,纳礼入律、深刻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三纲五常、家族等级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灵。造成了中国特有的“讲礼有余、然理性不足”的人格特点。而这“讲礼不讲理”直接导致了中国近代的民智难开。

第三,法律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这秩序稳定而具

有威权,然致命性在于它显失公平。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到处都可以看到“同罪异罚”的原则;到处可以看到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尊卑贵贱等级森严是特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即可产生腐败。于是,在对违法官吏的特权维护下,产生了许多外表仁义道德实则虚伪腐败的封建官僚。而所谓的民主在此社会中是无从谈起的。

第四,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另一个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于将“天下为家”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国人心中。在古代中国,任用官僚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孝”。历朝历代无不标榜“圣朝以孝治天下”。“皇权至上、天下为家”,一国即一家,皇权即整个帝国至高无上的父权。这一点成为中国封建性始终难以产出的历史根源、阻碍着“天下为公”前进的步伐。

第五,中国法律儒家化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等级,注重道德、关注礼教。更重要的是它注重人的作用,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有治人无治法”。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实行的不过是“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的君主专制,是以言代法、言出法随的人治。而人治注定了难以长久地把国家推向富强。起先具有积极意义的儒法结合、礼法合一最终也免不了成为“吃人的礼教”;成为中国近代法制化的阻力。直至清末封建王朝行将覆灭之际,封建统治者仍宣称“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由此可见,中国法律儒家化所奠定的人治基础及观念在最后关头仍难以正视自己的命运。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儒家化在封建社会初期和中期的确为中

国古代法制建设、建立并巩固封建秩序、促进封建社会的满荣做出过重要贡献。但在后期由于历史规律使然,使法律儒家化的成果不可避免的走向反面,加之其行为之过火,造成了中国近代法治和政治发展的部分阻力。而今日中国若要富强,则必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摆脱人治思想和封建特性的束缚,主张“天下为公”、维护民主共和实行依法治国,国家方可振兴自强。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以汉到唐朝的法制为例摘要:中国两千年的封建法制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以孔孟的儒家文化融入并 成为立法依据的历程。封建法律中,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治国,维护封建统治,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优越性。本文将从汉朝到唐朝的立法思想及制度方面来阐述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且法律儒家化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汉朝唐朝立法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汉朝到唐朝法律儒家化的立法过程 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并奠定了其后各个朝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汉朝的核心立方思想“德主刑辅”是以儒家的倡导的教育思想为主,并结合法家思想,是汉朝各个法律的立法基础。在各个法律领域中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1)五服制罪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3)“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2)在刑律方面,“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3)《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 汉代礼法结合,魏晋引礼入律,唐代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的仁政、礼治、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 【法律儒家化】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开始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第三阶段:隋唐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梳读与审思 瞿老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归咎于了一句话:“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即“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瞿老认为,“自儒家化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换言之,儒家化,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极为重要的过程,并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 一、“以礼入法”的解构 瞿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始于其“礼法之争”的论述。 就性质而言,“礼“为儒家“治平之具”,属于差别性的规范,而“法“为法家治国之器,为同一性的行为规范。当然,法家也并不否认诸如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的分别及存在,其更为注重的是对法律的执行与秩序的维持。儒家也不曾绝对地排斥法律。对于礼法之关系,瞿老并非如吴正茂所说,“将礼完全地排斥于法律之外”,相反,瞿老认为,礼法之关系“密切无比”,既可分治,又可合一,二者均为社会约束、行为规范,其分别既不在形式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分异。此当为“以礼入法”之前提。 其次,瞿老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取自由裁定主义”,审判决狱皆有儒家思想的影响,故“断讼必以礼为根据”。然瞿老之意并不旨在于否定法家思想的作用,更非是要割裂礼法之关系,而是说明其司法实在实现一种礼法互补,互为表里的道德法制、贤人之治,并使“纲常名教”的思想皆得理解、解释、适用。此为“以礼入法”之手段。 二、“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在瞿老看来,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经由隋、唐采用成为正统,而自儒家化历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此观点主要受到三方面的诟病。 其一,法律之儒家化始于汉。瞿老言,“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但在其看来,汉代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一)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唐初统治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统治上颇为讲究,强调予民休息,于是以汉初统治者采取了类似的手法即“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而比对之下,唐初统治者对此更为深入分析和全面的采取实施了这一方法。 1、唐初立法的历史背景 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讲求宽简、轻刑,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依法行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很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很多的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塑造了我国古代法律“伦理法”的性格。文章就是通过对儒家思想和中国古代法律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作出介绍。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法律儒家化 法律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我国古代自从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自夏商周到明清,在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内容丰富、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儒家思想由春秋时期思想家孔子创立。孔子研究总结、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儒家传统的思想文化,形成了一套全面、完整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1]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不仅对中国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对全世界尤其是东亚都产生过非常深远的影响。自孔子创立儒家学派以后,历朝历代的儒学家们根据各自所处的不同时代的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改造和完善,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形成了对中华民族影响最为深刻的儒家思想,这不仅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更是中华民族的灵魂。 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 “礼法”二字是用来描述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关系的最贴切的词语,中国古代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礼与法的相融合和渗透,并由此形成极具特色的中华法律文化。“引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战国末期开始,到秦汉之际形成,到汉武帝时最终确立,再到隋唐时期的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一千多年的曲折、渐进的发展,最终形成自己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国古代法律系统。[2]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这时期的思想也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重大变革,出现了很多不同主张的学派。各学派都针对时势,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一时间思想活跃、百家争鸣。在法律制度上,就产生了革新和保守两种持不同观点的力量。这两种力量对立法思想和法治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战。儒家是政治保守力量的代表,以孔孟为代表,从社会的混乱不堪,“礼崩乐坏”的现实出发,提出顺应时势的“礼治”路线,主张“为国以礼”,强烈要求保存西周以来的礼制,维护尊尊、亲亲的等级制度。法家是政治革新力量的代表,代表人物有管仲、邓析、申不害等,他们极力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主张“事断于法”,强烈要求打破等级制度的束缚,提出以法来明辨是非,作为治理国家、处理事务的唯一标准,用法来规定社会人员的等级,以法制来取代礼治。法家思想曾一度成为当时社会的统治思想,尤其是在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但秦亡的教训使统治者认识到法家思想的局限性,使“礼法合一”历史发展的必然,于是法律儒家化拉开了序幕。西汉时期的董仲舒对礼法结合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他立足于统治阶级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1)五服制罪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3)“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2)在刑律方面,“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3)《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 汉代礼法结合,魏晋引礼入律,唐代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的仁政、礼治、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 【法律儒家化】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开始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就是世界著名得法制文明古国, 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得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得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得特点就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得深刻影响,儒家中得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得最重要得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得“周礼”。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得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她就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得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得较为全面得周礼,这就就是传说中得“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得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得政治制度,小到个人得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无论就是宗法制、分封制与国家重大活动得制度礼仪,还就是个人得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得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与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得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就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得重要形式之一。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得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就是婚姻制度得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瞧到周礼得影响。

礼最早就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得仪式。在这种侍奉鬼神得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得同类得一些瞧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就是其中得重要内容。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得内容与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得调整作用。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与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就是国家系统得典章制度,二就是人们得行为规范与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法得性质,因为它完全具备了法得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与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起着实际得调整作用。礼被认为就是“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得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礼与刑就是西周法得两个基本方面。在中国法得起源过程中,法与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就是相通得。最早以祭祀习俗形态出现得礼,经过夏、商、周得不断发展与改造,成为西周习惯法得重要基础,礼同样发挥着法得功能与作而且它也有法得强制性。礼就是以刑得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贯彻实施得,其本身也包含着刑得规范要求,这就就是所谓得“寓刑于礼”。礼与刑两者既有相通之处,又各有侧重,它们共同起着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得作用。礼就是刑得基础与渊源。礼从积极方面来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刑则从消极方面来规定人违礼以后如何处罚。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更新时间:2012-10-09 03:07:31 来源:中国学术论文网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 1、汉初的社会形势 秦朝统一中国后,专任刑罚,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导致人民的强烈反抗,最终秦王朝被推翻。继之而起的汉朝,面对的是一派凋敝的社会景象: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面对这种形势,汉朝统治者认识到,只有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才能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巩固统治。此时,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成为汉初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并且收到了显着的效果: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但是,长期实行“无为而治”也带来了一些弊端。汉初,刘邦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之—是“孤立亡藩辅”,因此,一方面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另一方面又分封了十位同姓宗室子弟为诸侯王,形成郡县与封国并存的行政体制。封国不受郡县管辖,在封国内,诸侯王有征收赋税、铸造钱币、拥有军队的权力。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诸侯王的势力也逐渐强大,他们不断扩充自己的力量,各占一方,形成割据势力,造成国家统治权旁落地方。封国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直接威胁到中央政府的安全。另外,在对外关系上,匈奴步步紧逼,和亲政策已经不能安抚匈奴。 面对内忧外患,黄老的“无为”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朝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开拓疆土的需要。汉武帝不愿再恪守“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以消极无为的态度听任汉朝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解决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并建立—套与逐步稳固中的统一封建帝国相适应的政治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儒家思想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被重视起来的,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也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开始了。 2、儒家思想的发展 儒家是春秋末期以孔子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当时“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的—个最大的学派。古代所谓儒,是指掌握一定文化知识,懂得周礼,以“相礼”为业的人士。孔子早期从事这一职业,因而他所创立的学派称为儒家。儒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的儒家。 先秦儒家思想继承和发展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孔子一心要恢复西周时期的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呼吁“克己复礼”,提出“德治”,重视“人治”,在他所创立的儒家思想体系中,“仁”为核心,“复礼”为目的,孔子把“仁”和“礼”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战国时期的孟子在继承孔子思想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儒家学说,孟子反对用武力即“霸道”实现统一,主张用避免流血的。王道”来达到统一,提出用“德治”和“仁政”治理

论中国法制的儒家化

论中国法制史的儒家化 一个国家特有的自然环境和民族气质铸造了一个民族的行为方式。同西方不同,中国古代没有真正的法学家但是却拥有了集教育法学思想理论为一体的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是建立中国法律制度的道德基础,也是贯穿于中国法制史的一条主线,在中国的每个朝代都或多或少带着儒家思想的烙印。 儒家思想在先秦早墨法道等派的激烈批判,在秦代和汉初遭统治者排斥,在六朝先后受玄学复学挑战,在五四反孔非儒高潮下,仍然绵延至今,其原因是儒家思想植根于中国古代固有的价值系统而又能自我调整适应了中国的变化。因此至今仍有广泛的影响。 Ⅰ:关于儒家思想的对我国法制史的积极影响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做阐释: (—):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立法的渊源 (二):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三):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行政的影响 第一个方面: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立法的渊源。 (—)儒家思想是我国传统立法的渊源 儒家思想对我国传统立法的影响主要是“礼”和“仁”的思想为我国古代立法打下了思想基础,在古代一切立法原则及法之专语均从儒家的经典著作中寻找。如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即所谓的德治和仁治这两种理念成为统治者立法的一个基本点,而“以德治国”这一立法理念从汉一直延续至今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条不可磨灭的立法主线。汉初,实行的主要实行的是黄老的“无为”学说,追求的是“自由主义”。但是这种理念的背后是否也隐含着儒家思想中的“轻徭薄赋”和“以德治国”的内涵吗?答案是肯定的。汉初的休养生息和制定的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儒家思想到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时候更加成为我国古代立法的渊源。当时出现的“春秋决狱”就是典型的例证。《春秋》在汉代被尊为经典,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时,司法官员便依照《春秋》断案,这样就是《春秋》成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形式之上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形式,且具有当时宪法的效力,赋予《春秋》竟如此之高的法律效力,这是由董仲舒开端的,他的春秋决狱不仅把儒家思想渗透到当时的司法实践中而且还把它渗透到立法实践当中去了。他凭借皇权的支持把《春秋》经变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2)春秋决狱甚至不是根据儒家思想的理念而立法而是完全把儒家经典著作作为法律条文,正是《春秋决狱》完全揭开了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立法的基础,从而促使后代一代又一代的统治者恪守下去。 为什麽儒家思想能够成为中国古代的立法渊源呢?我认为是孔子的教育是有教无类的教育,且不论其阶层有的是奴隶有的是犯人……他们的地位都很低微。因为孔子的有教无类的教育,使儒家思想在社会的最低层形成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历史上没有哪一个统治者在即将登基是愿意做一个昏君的,而在立法时且要立的是作为维护和会秩序的法时,其自然的就与深深的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秩序变更的儒家思想有更好的沟通与联系。而且一些立法官僚大多是儒士出身,其参与立法不可避免地以儒家的经句作为立法的依据。因此儒家思想在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 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 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 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

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从汉武帝时是法律儒家化的正式开始,因为他确立了“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治的法文化学说,以及儒学大师不断引经说律和引经注律,同时也是儒家思想正式登上历史的政治舞台。 从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其实这就是董的“天命化”。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罚教相融,教罚互补,也符合现在的“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便引入了,从而达到礼法融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维护家庭的稳定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定。其实质是只有保障了君为臣纲,才能实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说直白点就是父权是以皇权的存在而存在,为保障皇权而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 看法律的儒家化 一、序论: 儒学,始于春秋战国,自孔子创立以来,经孟子、荀子等人的发展,使之内容日渐丰富,结构日趋完善。其以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及价值观,道德操守为基点,不断发展完善。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奠定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中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 在历经了从“礼治”即“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①“隆礼重法”经“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为本”,到“无为而治”直到“独尊儒术”。最终奠定了其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建汉以后,董仲舒新儒学理论的提出,确定了以儒家学说为正统思想,同时,儒家学说的内容也深刻的影响了汉代的法律制度。至此,开始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本文以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制度为切入点,结合对汉代法律与儒家伦理二者间发生结合的原因分析,具体阐述中国法发展中的重要转变。 二、本论 (一) 汉前的法律制度概述 (二) 儒学进入法律 1.儒家思想得以确立的原因:从“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 2.董仲舒的新儒学 (三)儒家文化在汉代刑法中的表现 1.汉代刑法原则 (1)“上请” (2)“体恤” (3)“亲亲得相匿” (4)“自告”与“自出” (5)“造意”与“非造意” 2、汉代刑法制度 (1)汉文帝、景帝改革 (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A .“春秋决狱” B .“秋冬行刑” (四)法律的儒家化的影响 三、结论 呼应开头的序言; 四、参考文献 ·参考书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大出版社,2007年版。 2、杨景凡、余荣根:《孔子法律思想》。 ·

3、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4、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5、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6、郑琴主编:《中国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7、黄京平:《刑法总则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 8、徐远:《儒家思想与东亚社会发展模式》,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版。 9、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京海印刷厂2004年9月版。 10、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1、马小红、柴荣:《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 12、陈长琦:《中国古代国家与政治》,文物出版社2002年1月版。 13、商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14、韩星、陈明:《儒法整合——秦汉政治文化论》,中国社会神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15、《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第一版。 16、《汉书?宣帝记》 17、《论语?子路》 18、《汉书?刑法志》 ·论文类: 高正尉:《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2006年09月02日, 法学公社的老董:《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高正尉:《儒家思想》 陈兆鹏:《试论儒学对汉代法律的影响》 王边银:《浅谈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一、汉前的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刑法起源略早于夏,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就有“皋陶之刑”。夏建以后,制定了刑法,即“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且发展为“夏刑三千”。此所谓“五刑”之源。商朝随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及国家机器的不断强化,法律制度较夏朝有所充实。商灭夏后,即制定法律。《左传·昭公六年》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后在祖早二十五年,又“重作汤刑”。使法律日趋完备。据后存资料记载,商代法峻刑残,有桎梏、流放、割劓、砍足、剖心、断头、火烧、活埋等。且实行天罚与神判相结合。充分反映了中国古代宗族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点。 西周法律制度以宗法制的确立为基础,结合“礼”以调整社会关系及行为规范。《礼记·礼运》所载:礼“禁于将然”“绝恶于未萌,起敬于微缈,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而刑则“已然”。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传统与近代转型—导学案(历史唐志海)

2017届高三二轮专题复习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传统与近代转型》导学案 湖北省宜昌市第一中学唐志海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1、早期儒与法的差别 “礼辨异”、“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 “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皆有称者也”——《荀子》 “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管子·任法》 “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商君书·赏刑》 探究问题:材料体现了儒家的哪一核心特点,思考早期儒与法的差别是什么? 2、法律之儒家化 汉宣帝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曹魏“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晋书·刑法志》 《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以制罪。以尊犯卑则从轻,以卑犯尊则从重。 北魏对父祖七十以上的死罪犯,许缓刑留养,流罪者免予发遣,待父母死后施流刑。 唐宋律,骂兄姊杖一百,骂伯叔父母及姑加一等,徒一年;骂父母即为不孝之重罪,处绞。父母谋杀子孙已行者,依故杀减二等。父母被殴、救时误伤,也要问拟凌迟然后请旨核减。 夫殴妻,唐宋律殴伤者减凡人二等;明清律,折伤以下勿论,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且须妻妾亲告始论。妻殴夫,但殴即成立殴罪,不问有伤无伤。 《大清律例·刑律》318:殴祖父母父母: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 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

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齐弋博内容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作品,该书以中国古代社会风俗和法律这两个点的相互关系来说明中国法律的主要特征,文中介绍家族、婚姻、阶级和宗教巫术。有纵向的分析也有横向的比较,如同在这段历史上打出一个网格,让我们能清晰地看到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关键词:社会史的视角风俗伦理父权法律特权法律儒家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根据其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的,初版于1947年。后由作者加以修改补充,译成英文,于1961年在国外出版,1981年作者又应中华书局的要求对原书作了某些修改,再次印刷出版。本书一共有六章,前面有一个导论,后面有一个结论,书的最后还附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 作者在导论中便提出,本书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现有的社会制度而制定的,如此一来,只有充分的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这个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本书前两章讨论家族、婚姻,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书中讲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一般情况下,家、族应区别理解,家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族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子孙违犯父的意志,不尊约束,父亲自可行使权力加以惩责。社会上承认父亲这种权力,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则才说他的权力是法律所给予的”。由此可见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是最初的司法机构。作者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的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盗窃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隐、代为受刑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婚姻关系成为联结着一个个长幼有序的家庭之间的纽带,“婚姻者和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之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无论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制度结构中,一个家族与

从_春秋决狱_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_张泽义

文章编号:1673-2103(2010)01-0081-04 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3 张泽义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91) 摘 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法家思想 中图分类号:D909.92 文献标识码:A 一、儒家思想在汉初法律中的渗透与“春秋决狱” 汉朝汉武帝时代,曾出现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在意识形态领域,由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上升为正宗学术,儒家著作成为官方经典,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而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吏、汉承秦法,致使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但是,既然儒家思想已经上升成为统治思想,就不可能不按照他的形象来支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儒学对法律领域的渗透终于酿成了司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是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根据案件中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以“原心定罪”。如果这个人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已遂处罚。 要了解“春秋决狱”,必然提及《春秋》。《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编年史,“由于《春秋》精神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维护‘三纲’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皇帝的肯定和倡导,成为事实上的审判依据。于是春秋决狱之风盛嚣尘上。”[1](21)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曾被汇编成《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引用。“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2] 《春秋决狱》现已失传,其他史籍保存了少数案件。如:“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羸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3]即: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匿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从《诗经》、《春秋》中引出“养父如同亲父”和“父为子隐”两条原则,遂得出甲虽然隐瞒了乙杀人的罪行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又如:“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仲舒)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4]即:甲的父亲乙和外人丙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乙,儿子甲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仲舒援引《春秋》中记载的“许止为父进药而致父 18 第32卷第1期Vol.32 No.1 菏泽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ze University 2010年1月 Jan. 2010 3收稿日期:2009-09-10 作者简介:张泽义(1987-),男,山东博兴人,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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