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坠入传销网案例

大学生坠入传销网案例
大学生坠入传销网案例

大学生坠入传销网案例

倪某某,女,21岁,单亲家庭,为物电学院2021级电子科学与技术的学生。入学一年来,跟宿舍XX同学在商业街摆摊卖小饰品等赚取少量生活费。2021年9月初,以同学的妈妈要在校内开超市入股为名,向父亲要了两万块钱,因当时父亲在江浙一带打工,只是给孩子打电话简单问了情况,便把两万块钱打给该同学。

2021年国庆节之后,该同学又来到辅办,带白色口罩,说话气喘嘘嘘,自己称得了肺结核,说要休学,回家治疗。辅导员老师考虑到肺结核传染,在宿舍会影响其他同学的日常生活。答复“如果需要长期治疗,可以拿着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休学手续”。过了几天,该同学拿着医院的诊断证明,带着自己称是姐姐实际是传销组织的人员的来办理休学手续,说父亲在江浙一带打工,单亲家庭,由姐姐代为签字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后,辅导员老师和班长通过电话确认该同学已回家。

2021年12月份,辅导员老师突然接到称是倪某某同学的一个电话,自己称是泰山学院的学生,说倪某某现在江苏宿州的一个传销组织中,该同学是被骗到传销组织的,认识到传销组织的害处,已被江苏宿州高新区公安机关解救,但是倪同学依然执迷不悟,请求辅办老师解救倪同学!

2021年4月23日,小马化名接到了高中同学小章化名传销组织成员发的QQ消息,邀请他五一去天津玩,由于两人关系不错,小马同意并且旷了周四周五的课,买了火车票过去找到了他。4月28日凌晨1点左右,小马到达天津市静海县,并迅速被传销组织控制监视。小马在向同学小章寻求帮助未果后只能选择自救。

在被传销组织控制的日子里,他通过尽量和传销组织成员维持关系使他们放松警惕。据小马同学事后自述:“只要我在手机上操作的内容对他们没有危害,他们也不阻止我,所以我就看腾讯新闻,在新闻上随便发一些评论,评论我自己都不知道写的什么意思,但是我把我需要的字加在了里面,然后趁他们不注意把需要的字剪切出来,发给我的朋友,终于在第四天我把求救的十二个字‘天津、静海、传销、救我、报警、赶快’凑了出来,发给了我的朋友小张。”在第五天的上午,小张靠这些线索带警察成功解救了小马。

“别乱动,双手抱头,都蹲下!”随着警察的指令,十几个男子应声照做。一名穿运动鞋、戴黑框眼镜的男大学生,被他的老师赵斌拉入怀中,紧紧抱住。“可算把你小子救出来了。”

身陷传销组织23天之后,小贺化名终于重获自由。

老同学盛情邀约,农家院成了监狱

小贺是北京某名校的大三学生,家庭条件很一般。前阵子,老同学刘某博邀请小贺去河北廊坊玩几天。

“这边有桃花节,来玩几天吧。”“请假挺麻烦的,再说我周一还有个情景剧,请不

了假。”“咱都好久没见了,你能不能给力点?”“我还在情景剧中演出呢。”

4月7日,刘某博再次在QQ上向小贺发出邀请。“总给我打电话,我感觉再不答应有点对不起他似的。”小贺于是接受了邀请。

在此之前,许久未曾联系的刘某博,突然闯入了小贺的生活。因为是老家甘肃那边的

初中同学,小贺并没觉得可疑。

“就是在QQ和短信上聊聊天,谈谈各自的生活,主要是他问我答。”其间,刘某博

也曾多次邀请小贺见面,一起出去玩,但小贺都拒绝了。“其实我们并不熟。”小贺在QQ 上给刘某博备注的姓名,一直有个错字。

小贺跟室友匆匆打了个招呼,便从北京坐了20分钟高铁,于夜间来到了陌生的廊坊。但在出站口,他的老同学刘某博并没有如约出现。

几番电话联系,10多分钟后,小贺终于见到了刘某博。同来接站的,还有一位年龄相仿的女孩,“第一次见面,她便热情地与我握了手,感觉怪怪的。”

逛超市、到路边摊吃饭、压马路,老同学和女孩带着小贺,在廊坊的大街小巷东跑西窜,消磨时间。他们谈论的话题,始终不离小贺的学习和生活。

而老同学的一句“你手机不错,能借我玩玩吗”,让小贺在接下来的20多天里,失

去了与外界联系的唯一工具。

“时间不早了,我们回住的地方吧。”深夜,三人打了一辆出租车,七拐八拐,停在

了一处黑咕隆咚的地方。靠小贺手机的照明,三人跌跌撞撞走了好久,终于在一扇大铁门

前停了下来。老同学轻轻敲击之后,门打开了。

这是一处农家院落,除了正对院门的客厅,见不到一点灯光。不大的客厅,除了长条

桌和沙发,再无家具。

看到小贺进来,正坐在地上打牌的三男一女停了下来,纷纷像老朋友一样热情地跟小

贺握手,嘘寒问暖,还邀请小贺参加他们的牌局。

不一会儿,老同学刘某博端来了一盆洗脚水,“赶紧洗洗睡吧。”小贺觉得不可思议,“这热情有点儿过了头。”后来他才知道,这是“新人”才有的福利。

洗漱完毕,小贺被带到“寝室”。没想到,里面满满都是人,睡在地上。“我感觉不对,反复表示要出去住,他们就动手打了我。”

为了避免更多的伤害,小贺决定住下。“当时就感觉,这次肯定是跑不了了。”

上厕所也被监视,洗完脑还要考试

“以前看过一些有关传销的报道。当时,我隐隐约约能意识到,他们是干这个的。他

们控制得太严,我不敢反抗。”小贺说。

6点起床,7点早饭,7点半“做游戏”,然后被“老人”叫到一边单独聊天……这里的日常生活,如同“军事化管理”:手机一律上交,不许随便说话;只能坐地上,不许靠墙;任何活动,都必须保持至少3人在场,包括上厕所;饭前要唱歌,端饭碗的姿势也有要求;见到“领导”,还要问好。

“领导”,是这个小院的主宰者。“就是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平时在自己屋里,

没事不出来。”在“领导”下面,还有几个小头目,负责管理下面几个组的“老人”和

“新人”。小贺的老同学刘某博,就是小头目之一。

打牌、“做游戏”、“被聊天”……前几天的生活,就这样机械地重复着。“做的游戏,都是很幼稚的,但必须参加。‘聊天’,就是一个‘老人’专门跟你聊,内容就是他

们那个叫‘今天行业’的传销事业。”小贺回忆说。

因为是“新人”,小贺还受到些“照顾”:不用干活,有人给打水、挤牙膏。这些

“福利”,被称为“优质服务”。

“第四天、第五天的时候,还有考试,‘领导’问了一些规矩,还有‘今天行业’的

内容。”

通过考试之后,小贺得到的“奖励”,就是购买他们的所谓“产品”。“虽然从没见

到实物,也不知道是什么,但我还是买了,没办法。”小贺买了3套,每套2900元,

“当时卡里的钱不够,他们通过我的微信,跟我的朋友借了钱,还从支付宝里取了1000

元的贷款。”

自此,小贺从“新人”变成了“老人”。有人给打洗脚水的福利,再也没有了,小头

目开始给小贺安排“上课”和“干活”。

“上课时,必须认真听课。与领导聊天时,要记笔记。每天晚上睡觉前,要考试,不

能错一个字,不然就是拳打脚踢,或者做俯卧撑什么的。”小贺说,“干活也是分等级的,先是扫地,然后铺铺盖,最后才能进厨房做饭、洗锅。”

学习学习再学习,聊天聊天再聊天。“每时每刻,他们都找机会给你洗脑。”

小贺也想逃跑,但身边总有三四名“老人”对他进行“监护”,“根本不给你耍滑头

的机会。”一次传销人员去超市采购,带着小贺去,让他用手机给家里发视频报平安,说

什么怎么说都受传销人员控制。

制造与外界保持联络假象,让警方难以立案

小贺的离校,让学校和家人十分困惑。

10个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例

10个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例 1、重庆查处诱骗学生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 2004年3月,重庆市工商、公安等部门发觉在查处的传销案件中,在校和毕业学生占有相当比例。据了解,去年10月以来,传销组织打着所谓“欧丽曼(香港)亚太有限公司”的幌子,在重庆市渝北区传销“欧丽曼”化妆品。通过调查,发觉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邀人入伙,再通过同学之间、朋友之间、亲属之间进展下线,形成多层次传销网络。要紧集合在双龙湖街道、回兴街道、龙溪街道和双凤桥街道等地的民房内,生活条件十分窘迫。传销人员中,80%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分不来自湖北、河南、江西、山东、云南、四川、河北等地院校。在传销组织的操纵下,有的明知上当受骗,却不得不按照“上线”的要求进展人员;有的明知违法,为挽回缺失,仍去骗自己的亲朋好友;有的为了生存,甚至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重庆市工商、公安等部门与渝北区委、区政府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力度,并成立了渝北区集中整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商、公安、教委、街道办事处、民政等部门联手开展行动。 按照举报,工商、公安执法人员一举捣毁了位于渝北区龙昌街的一个传销窝点,挽救出53名参与传销的湖北院校学生,并联系在渝的湖北省公安厅、教育厅工作组,将受骗学生护送返鄂。随后,渝北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全面展开。重庆市工商机关与市、区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通过“发动群众、摸清情形;公布电话、扩大线索;集中力量、分头行动;发觉一

起、查处一起”等方式和开展拉网式清查。共捣毁传销窝点143个,审查涉嫌传销人员456人,抓获传销组织者5人,暂扣传销款38万余元。 2、山东泰安查处青青年被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案 2004年6月,山东省工商行政治理局接到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批转的举报信后,迅速行动,一举查获了山东泰安的一个传销日本“爱博美娜”化妆品的非法组织。该组织以诱骗青青年为主,对其进行精神和暴力双重操纵,每骗到一个新成员,团伙头目就收掉其身上的手机、财物和身份证件,派人跟踪和监视,限制人身自由,反复“洗脑”灌输“成功”理念,然后扇动其加入或向家里骗钞票加入,逼迫其进展下线,连续诱骗朋友、同学加入。 具体做法是:每人须缴纳2900元购买一套所谓的“化妆品”,取得加入资格并可进展他人加入,每进展一个下线可得300元的“奖励”,除从直截了当进展的下线人员获得“奖励”外,还可从下线进展的人员获得间接“奖励”。在整个运作中,全然没有产品,实际上确实是“拉人头”诈骗,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 山东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对该组织进行了严格打击,并主动挽救被骗的青青年。现已捣毁传销窝点2个,挽救被骗人员1 0余名,查获用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存折等一批物品,将5名传销骨干分子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山东省工商、公安机关进一步深挖线索,抓捕头目,扩大战果,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努力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编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编 1、上诉人:张甲,男,15岁,住某县建设路5号院内,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乙,男,47岁,住址同上,系张甲之父。 被上诉人:李甲,男,8岁,住某县光明小区某家属院内。 法定代理人:李乙,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李甲之父。 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李甲与邻居6岁的小孩王红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上诉人张甲路过该院时,被上诉人李甲和王红索要鞭子,李甲没有给张甲鞭子,并抽了张甲一鞭子,张甲从临近废钢筋堆旁拾器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李甲,打伤其左眼。经李甲之父李乙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落,已无视力。李甲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营养费460元。李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甲的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甲之父张乙负责赔偿李甲医药费55元以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火食补助费510元。张乙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1)甲的父母是否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2)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2、杭州王某是一个装裱师,65岁,因技艺高超,收入颇丰,有三居室住房一套,且有不少名人字画。王某有一女儿,在北京居住,因关系不和睦,父女很少来往。王某请一18岁的李姓保姆照顾自己。1999年王某立下一份遗嘱:“本人去世后,住房一套、所藏名人字画及所有积蓄,赠于李某”,并且经过公证。2001年12月,王某又立一份遗嘱:“本人百年后,住房赠于李某”,且也到公证机关公证。2001年1月,王某去世,其女儿回来,要求继承遗产,并且说王某所立的遗嘱是受李某胁迫,且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应认定无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 刑罚、共同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数罪并罚、犯罪构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诉讼参加人、证据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某用尽一切办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正要离开时,恰好保安人员前来巡逻,看到财务室的门是虚掩的,就进去查看,与李某相遇。李某用撬保险柜的棍子将保安打晕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害怕保安员已经认出自己,醒来后报案,就拿了一把匕首,要将保安员杀死灭口。李某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口,就被接到报案后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1)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人员打晕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2)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人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3)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2、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成年人,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某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去盗窃,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甲某遂分派乙某去准备七首和自行车,丁某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丙三人从货船上盗窃得价值6000元的衣料,第二天他们又找到丙要求其想办法销脏,起初丙不同意,后惧怕三人的威胁,处理了脏物,所得赃物四人平分。 请问:四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如何?为什么? 一、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知识产权、商标、商标权、职务发明、经济法、上市公司、合同、要约、承诺。 案例分析 1、王某于一日深夜盗窃邻家摩托车一辆,请年分析该犯罪构成。 答:该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为王某,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客体为邻居的财产权,客观方面为实施了盗窃行为。

大学生消费受骗案例及分析

大学生消费被骗案例 典型案例一:蔡某某高校土木系06级学生 某个下午,一名30多岁的陌生男子闯进宿舍,拿着一本很精致的笔记本说:“同学,这本笔记本我两块钱卖给你,你四块钱能把它推销出去吗?”我接过笔记本看了看,质量还不错,那个人看我对他的“诱饵”感兴趣,就边说边打开他那装的鼓鼓的书包,“你们看,我这里还有水笔、钢笔、笔芯、雨伞——全是名牌,一律三块钱!”见我对这些东西爱不释手,他趁热打铁:“想你们大学生在学校也不容易,我以低价格卖给你们,你们在学校卖的时候价格可以高一点,我这一包东西可以让你们最少挣到三四百块钱!”面对眼前利润的诱惑,加上很早就羡慕那些靠自己赚钱上大学的人,所以整个宿舍成员达成一致,共同出资,用400块钱买下了这些东西。可当推销员走后不久,就发现:一盒200支的笔芯只有七八十支,还都是那些被用胶带粘在盒壁上的;水笔,也只有外面的一层,里面夹的全是硬纸,打他留的电话号码却是空号。 典型案例二:张某某高校软件学院06级学生 最近在淘宝上选中一双安踏鞋,准备买下来,后来无意

间又在另一个网站上看到了同样的一双鞋,但价钱却便宜一半,不禁心动,就从这个网站上买了下来,可过两天寄来的一双鞋居然是个冒牌货,穿了两次就扔了。 典型案例三:大连理工大学广播电视新闻专业的学生张洋无意中在淘宝网上看见一则广告,“联想品牌机超低价仅售2000元。”这让早就想买一台电脑的他高兴极了,同样配置的电脑市场价是1.4万元。惊喜之余他立刻拨打了网站的电话。卖主刘健称,公司总部设在南京,如果诚心购买,可送货上门,但前提是先预交1000元订金。张洋说,他原以为交些订金是很正常的事,就立即把钱汇了过去。次日,一位自称是送货的杨经理给张洋打来电话,称他已经从公司总部送货到了大连,要求张洋到指定银行交完另一半货款后拿着存单直接到长江路某地点拿货。此时,张洋要求先见面看看电脑再当面付款拿货,但杨经理称,这是公司的规矩,他没有权利直接让买家见货。张洋到建设银行支付了另外1000元钱的货款。 典型案例四:大学毕业生小刘在郑州北环一家电器贸易公司面试通过后,被要求交360元服装费,然后才能签合同、培训,再开始工作。交费后,她同该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上面还特别注明:如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不予

法学概论 课程 标准

《法学概论》课程标准 课程编号: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分数: 3 执笔者:查志刚 一、课程性质 法学概论开设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属于专业基础课程之一。设置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学知识,从法学素养方面为学好各类非法学专业课程打下基础。法学概论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课程,是对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概要论述,其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各个主要部门法律和国际法的基础知识。由于本门课程所具有的基础性和综合性,它的知识内容在广度上和深度上都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所开设的各门法学专业课程存在明显的不同,呈现出覆盖面广、基础性强的特点。本课程的学习内容、考核目标和考试命题,充分体现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与法学专业所开设的各门法学专业课程相区别。 二、课程理念 1、创新课堂教学平台,夯实专业基础,丰富理论功底 首先,互动性教学是指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知识传授课堂,形成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理论性教学、技能性教学、应用性教学相结合,在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文本、学生与文本之间的对话中实现枯燥理论知识的自主探究、自我获取学习。 其次,在教学内容上,追求的目标是“理论求精,技能过硬”。对学生传授的知识要根据其原有的基础进行全方位设计,决不能机械复制一般专科专业的教学内容体系,追求教学内容的体系创新、条块精炼、重点突出,进而在这一部分达到“以精炼求精深”的目的。同时课堂教学更注意专业技能、个性特长及综合素质的过硬,学生不必样样通,但有一样精。 再次,在教学方式上提倡“鼓励参与、追求创新”。“鼓励参与”指更新教学观念,突出学生作为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在政策导向、教学效果评价上侧重学生参与课堂、主动获取、快乐学习的效果。“追求创新”意在突出培养目标的要求,从教学方式上予以保障。主要指教师的教学组织方式创新、知识传授方式创新、师生关系方式创新、教学评价标准创新等。 2、强化专业技能性训练,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形成技能优势 专业技能性训练是指利用课上教学实践环节和课下专业技能强化两个平台,

传销给大学生带来的危害

传销的资料 一、什么是传销? 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通俗的理解,传销就是用劣质的货以次充好或干脆是无虚有的什么货让你购买,当你购买后就上当了,甚至会让你血本无归乃至失去最基本的生活费用,为了摆脱这种生活状况你必须想法设法用你手里的所谓的“货”去引诱另外一个人购买,就这样,这件劣质的或跟本不存在的货就以一个很高的价位从一个人手里传到另一个人手里,一个传一个,所以才叫传销。同时由于你很难取得一个陌生人的信任并让他去购买你的东西,你的下一个目标很可能是你的亲戚朋友,这样做的时候你就极大地伤害你的亲戚和朋友,可谓害人至深了,传销之令人痛恨可想而知。 二、实质 传销作为危害个体和社会的一种有组织带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传销的实质就是: 通过欺骗等手段有组织地获得非法利益,它的核心环节是下线,因此也有人把传销界定为多层次的直销,但与当下的直销、代销、转销等有明显的区别,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什么是传销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传销的组织形式 传销组织一般都以“介绍生意”、“介绍工作”或“招聘”的名义,谎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进行拉人头发展下线,利用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各种关系,通过打电话、写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等手段,将人员骗往异地。他们许诺发展人员数量越多,获得的报酬越多,采取利诱甚至威逼、暴力等手段,对参与人员进行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在短时间内可以非法获取大量财物,大多数参加者常常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参与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失和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传销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较为流行,传销企业因此获取大量货物的差额利润,但并非佣金。正因为传销的巨大商业利润,趋使有些不法商人利用传销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将正当传销演变为“网络连锁”等非法形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从而连 锁引发非法传销人追求财产为核心的各类型犯罪。“拉人头”式传销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欺骗、威胁手段滚动式发展人员,骗取“入门费”。传销组织者对传销人员实施“家长式”管理,进行人身控制,并对其宣扬、灌输“暴富”理论,进而达到精神控制目的,使参与者痴迷其中、不能自拔。传销团伙组织严密,活动隐蔽。上线与下线一般实行单线联系。参与传销的绝大多数为外地人,几乎涵盖全国所有省份,年龄大多在16—25岁之间;人员多为农民、外来打工者,还有学生、工人、退伍军人等。传销人员处于与外界隔绝的封闭状态,环境恶劣、生活条件极差,一旦发现赚钱无望,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整个传销网络完全依靠下线人员交纳的入门费维系运作,传销人员的报酬取决于发展人员的多少,因此,“拉人头”传销极易滚雪球般迅速膨胀。传销活动的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以及它独有的营销方式和组织形式,使之极易演变为有组织的社会犯罪,产生更为可怕的杀伤力。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 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大学生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甲应失过失伤害

在校大学生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案例分析

在校大学生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案例分析 近几年,一度沉寂的传销向学校渗透发展。大学生具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但是欠缺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被非法传销组织宣传和煽动,这就绐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学校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以下为我在工作中的遇到的学生参与传销工作案例。 一、案例介绍 张某某,男,21岁,为计算机控制技术06级的学生。张某某性格外向,和同学关系处理的不错。由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大爆发,给身为2009届应届毕业生的张某某带来了巨大的就业压力,而且由于张某某家在农村,经济条件较差,在校3年学习期间有2年靠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因此该生急于寻找理想的工作,在2009年4月份即将毕业前被其高中同学以介绍高薪工作为名拉入传销组织,骗至三门峡一传销窝点洗脑,在被传销组织灌输一夜暴富的思想后,开始深陷其中不可自拔。 二、解决方案 我作为毕业班的辅导员,在学生请假离校找工作前就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联系体制,通过定期的电话联系了解毕业班学生的工作动态。而在与张某某的联系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反常现象,其手机经常无法接通,好不容易联系上后询问该生当前的工作状况,该生支支吾吾,不能说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单位。随后我便与其家长联系,了解该生的情况发现该生已经长时间不与家长联系,而且在春节过后返校前谎

称要偿还贷款,跟家长索要了8800元。但是该生并未向我提出还款申请,且之前的种种反常迹象让我觉得不对劲。经过与张某某同班同学的联系,以及与该生家长的沟通,通过电话、QQ等方式最终确定该生被其高中同学骗至三门峡参与传销组织。随后我陪同该生家长到三门峡市报案,与公安机关一起几经辗转找到张某某所在的传销窝点将其解救出来,并带回学校。返校后,经过我与该生的多次沟通和耐心开导,张某某清楚的认识到传销的危害,以及自己所范的错误,并作出深刻的检讨,从而端正了心态,在毕业前顺利找到工作,并与2011年考上家乡所在地的公务员。 三、案例分析与启示 (一)案例分析 通过与张某某的深入谈话,该生也知道传销是骗人的,但是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得身为2009届毕业生的张某某深感就业压力空前加大,急于找到一份待遇好的工作以实现所谓的人生抱负,并偿还在校期间申请的助学贷款。该生之所以被骗,我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在起作用:首先,该生接触社会面较狭窄,涉世未深,思想单纯,容易轻信他人,缺乏社会经验、识别陷阱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传销组织的欺骗性、隐秘性和危害性认识不够,这次受骗就是因为经不起同学的蛊惑而上当受骗;其次,由于该生家庭比较困难,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快速致富,尽快使家庭脱贫。这种急功近利心理导致他对传销鼓吹的一夜暴富的神话具有浓厚的兴趣,把传销当成了实现理想的阶梯,难以抵御所谓的高薪引诱和一些不切实际的“糖衣炮弹”

法学概论期末复习范围13、12(全)DOC

2013-2014年第一学期《法学概论》期末复习指导 第一部分考试类型 1、 允许携带入场。 2、A4 3、请携带2B铅笔、橡皮、水笔等文具。选择题需用 第二部分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1分×10=10分)二、多项选择题(2分×8=16分) 三、辨析题(6分×6=36分,其中判断2分,说明理由4分) 四、案例分析题(38分,共三题。其中前两题为根据案例做出对或错的判断,无需改正。第 三题有2问,第一问为不定项选择题,第二问为阐述理由题,即对第一问 的选择作一说明,第一问做错不影响第二问的得分。) 第三部分辨析题的答题方法 1、辨析题首先要做出相应的判断,然后再说明正确或错误的理由。不做判断或判断错误该题不得分。 2、命题错误的:要把正确的命题完整的写出来,切忌在原命题上划线或做其他标记。 3、命题正确的:注意应把判断命题正确的理由讲明白。切忌重抄一遍。 第四部分考试范围 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的考试范围均在《学习指导》四套练习里面。考试题目是这些题目中的原题出现,题干不变、选项位置不变,所以可以简略的抄写。答案如下: 综合练习一P139 一、BAACB,ABB 二、ABCD,ABCD,ABCD,BCD,AC 综合练习二P145 一、DADAD,DDC 二、CD,ABD,ABC,ABD,CD,ABCD,ABD,ABD 综合练习三P175 一、ADBDC,BABDA,CCDC

二、1、ABCD,2、ABCD,3、ABC,4、ABCD,5、ABCD, 6、ABCD, 7、AC, 8、ABCD, 9、ABCD,10、CD,11、ABCD,12、ABCD 综合练习四P202 一、DABAD,DACAA,DCCA 二、1、ABCD,2、ABCD,3、ABCD,4、ABCD,5、ABCD,6、ABCD,7、ABCD, 8、AB,9、ABD,10、ABC,11、BD,12、AC,13、ABD 选择题抄写在A4纸上的参考范例(以综合练习(一)为例) (一)单项选择题: 1、一切有权机关依法制定修改称为( B )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国家干预的程度与方式的差异,法的实施可分为( BCD ) (其他为全选) 一、法的特征:P26 参考例题:法律是众多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中的一种。 对。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但并非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规范,社会公德,单位的规章制度等都在一定范围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二、法的本质:P29 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此外,法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制于其他一些因素,像历史传统、国际环境等。 参考例题:1、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主观意志来决定的。 错。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此外,法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制于其他一些因素,像历史传统、国际环境等。 2、西周时期执行死刑的方式有车裂、斩首等,现代社会死刑执行方式如注射、枪决等, 这种死刑执行方式的变化即说明了法的阶级性。 错。这种死刑执行方式的变化即说明了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宪法的修改:P53 1、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 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 参考例题: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提议并修改宪法。(错误)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 (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不构成。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耆两个以匕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大学生中上当受骗的个案研究

大学生中上当受骗的个案研究 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上升,但同时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社会转型不断深入,在机遇与挑战共存的世界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花样翻新的诈骗等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以期不劳而获,一夜暴富。这一情况,在大学生周围尤其明显,大学生成了这些危险因素集中侵害的对象,上当受骗的案例屡见不鲜,面对无数“血”一般的教训,我们小组在思修老师的指导下调查研究了“大学生上当受骗现象的原因及应对办法”以期提高大学生个人安全意识,能够“火眼金睛”辨别在身边潜伏的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安全顺利的度过这段人生过渡期。 个案举例 经过多方收集材料考证,我们可以将侵害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分类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身安全、危害财产安全三类。其中危害国家安全主要涉及传教,间谍等,利用大学生大多刚刚成年,尚未踏入社会,世界观人生观体系尚未建立完整,错误诱导大学生的思维处事方式以达到不同的目的。危害人身安全的常见案件为传销组织,黑社会等胁迫大学生从事不法行为。而在我们周围最常见的要数危害大学生财产安全的诈骗案件,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大学生财物,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个人利益及合法权益,并对大学生自身心理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不良影响,而此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大学生树立不完整,不可取的人生观世界观,引发恶性循环。 针对这类案件,骗子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诈骗,加

之大学生通常防范意识较差,极易羊入虎口,个人财产成为骗子的囊中物。面对许多大学生诈骗案件,我们要郑重严肃的问问:是什么让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们屡屡折戟沉沙在骗子花言巧语甚至是并不高明的欺骗手段上,大学生又该怎样去保护自己,免受上当受骗之危害呢? 2003年11月15日下午6时50分,某校法律与行政学院一男学生在校区农行门口被两名女子骗取了4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该男生在农行遇到两名年轻女子(学生模样),其中一人自称姓谭,是上海某重点大学学生,来北师大找朋友,一直联系不上。自己的三星手机(假货,能开机)没电了,当时急需联系在深圳出差的父亲,所以要借该名男生的手机一用,并交出手上的三星手机作为抵押。三人交谈了约一个小时,在取得该名男学生初步信任后,两名女子又提出了借400元旅费的要求,承诺与朋友取得联系之后即便归还。该名男学生信以为真,把钱交给她们还亲自送她们上公交车。 原因分析 1、阅历不足,辨人不清。 大学生社会阅历不足,经验欠缺,识人辨人能力不强,思想单纯天真,往往感情用事。在诈骗者或可怜,或可爱,或急需帮助的伪装下,大学生由于心地善良,富有关爱心、同情心,乐于助人,往往以诚相待,恨不得把心窝子掏出来给人家,甚至有种相见恨晚、生遇知音的感觉,殊不知“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结果中了诈骗者的圈套。从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受骗人与对方交谈约一小时,便信任对方,当做朋友看待,受骗人秉着“助人为乐”的原则,将自己的手机借与陌生人,而对诈骗者所捏造的理由未有任何异议,也没有做出询问及试探,并在对方“真诚”的拿手机抵押时,彻底为其“真诚”所打动,凭着对方也有“贵

部分 法学概论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及答案

2019年模拟: 36.法律渊源1-36 答:法律渊源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37.人格权4-157 人格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公民依法享有这 种资格的权利就是人格权。 38.危害行为9-364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39.侦查10-418 答: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相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40.条约13-497 答: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成形式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44.试述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4-170 (1)民主集中制原则 这一原则是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在国家制度上的体现,是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国家机关的各种任务,归结到底,就是为人民服务。 (3)法治原则 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中的法治原则,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4)精简的原则 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应该是有效率的、接近人民群众和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45.王甲因病去世。王甲育有一子王乙和一女王丙。而王乙已先于王甲去世,王乙之子王丁尚年幼。 问题:王丁能否继承王甲的遗产?为什么?6-282 (1)王丁可以继承王甲的遗产。 (2)这是一种代位继承现象。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46.某甲投毒杀害某乙,在某乙服了毒药后,某甲幡然悔悟,主动给某乙服用解毒药物,使之脱离了危险。 问题: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对其应如何处理?9-374 (1)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2)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案中属于第二种。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大学生就业骗局案例(转)

大学生就业骗局案例 寒假即将开始,2008年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暂告一段落,在前一段的招聘高潮中,有不少人找到了工作,也有不少同学受过骗。骗子手段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下面是几位受骗毕业生的经历,希望正在找工作的大学生借前车之鉴,谨防受骗。 押金陷阱 案例一: 长春市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学生张某从10月中旬起已投出了60多份简历,均石沉大海。 11月20日,张同学打开自己的邮箱,发现了一封来自广东省粤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回信,信的大概意思是:企业看到她的个人简历之后十分满意,已决定录用她,并为她建立了个人档案,2006年毕业之后,即可到该公司上班,工资待遇每月3000元。为了避免张同学进行多项选择,公司决定先向她收取200元的抵押金,并附上了公司的账号。 “当时我真的太高兴了,就像看到了曙光,我一直就想到南方发展。看到要求交抵押金时,我确实犹豫了,但是转念又一想,不能因为200元钱而失去这么好的机会啊,所以第二天我就把钱汇过去了。当我在23日打那个公司的电话询问钱是否到账时,发现所有的电话不是关机就是占线,直到现在,我也没有联系到这家公司。”张同学说。 案例二: 江西省南昌市某高校学生小刘在日前看到一则招聘兼职办事员的广告,便按照广告上的信息来到了人才交流中介广场,并缴纳了30元的报名费。在经过了一家科技公司所谓的“面试”后,又向中介缴纳了200元的中介费。与该科技公司签订合同时,对方称必须要交300 元的押金,否则就不签合同。接下来的3天“锻炼期”内,招聘单位让他每天走访30家化妆品店,统计近10类资料,并提交工作报表、不少于1000字的工作记录。小刘觉得自己无法完成,提出要中止合同,用人单位即以违约为由,扣下了300元押金。 类似的问题不止出现在小刘一个人身上,记者在调查时发现,不少大学生都有在应聘时遭遇陷阱的经历。一些单位利用大学应届毕业生把个人资料公开于各大招聘网站上的做法,主动致电求职人称其已被选中,待大学生上门面试时才发现该公司承诺的“理财专员”、“营销助理”,其实只是一些无任何权益保障收入、全靠推销提成的“保险推销员”、“服装售货员”。一些大学生在用人单位起早贪黑地干了近一个月后才被告知,虽干得不错,但专业知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 1、甲丧偶,有四子都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天,甲和长子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有一笔财产。问 (1)此案应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子应得多少遗产(1)法定继承中如果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且不能确定谁死于后的,应推定没有继承权的人先死。如几个人死亡人辈份不同应推定长辈先死。 (2)甲先死,甲的遗产原则上有四个儿子均等继承,乙继承的一分,乙妻得3/4,乙子得1/4. (3)乙先死,由乙子代为继承其父应继承甲遗产的份额。 3某甲于1984年2月离家外出,此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其妻经多方寻找,始终找不到,遂于1988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甲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这一宣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想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起就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起,其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行终止。在本案中,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他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即消灭,同时继承开始。 4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此劳动服务公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 此劳动服务公司应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5某印刷厂于1988年3月向造纸长购进10吨纸,议定12月付清货款。该印刷厂管理混乱,货款没有按期偿付。次年年初,该长厂长因犯罪被判刑改造。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厂长认为,此款是原来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印刷厂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所为的行为,并非个人的行为,而是企业的行为。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法人的对外债务就可以不履行。因为新任厂长有责任代表企业承担债务,印刷厂应当如数偿还所欠造纸厂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 这道题目就是02年的一道案例分析关于父债子还的民事案例,开头是“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恩,在海洋出版社的卷子。我就不打了。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晕,打得太快了,呵呵,这道题目考过的,答案略 7某校4年级小学生李大才,在作文比赛中,以“记邻居家的一件事”为题,虚构了邻居五年级小学生张小同虐待祖母的情节。由于情节动人,受到好评。但张小同因受到议论,指责。便起诉到某人民法院。问:(1)本案侵犯张小同的哪种权力?根据何在? (2)谁应承担该侵权的责任?为什么? (1)侵犯了张小同的名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由李大才的父母承担。因为其父母有监护责任。

精心整理的法学概论案例

精心整理的法学概论案例 民法部分 1甲丧偶,有四子都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天,甲和长子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有一笔财产。问 (1)此案应当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子应得多少遗产? 2村民孙友养了一条狗,栓在大门内。过路学生李勇淘气,拿石头和木棍逗打这狗,狗挣断绳子讲李咬伤。问:孙有没有责?李的医药费损失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3某甲于1984年2月离家外出,此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其妻经多方寻找,始终找不到,遂于1988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对某甲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这一宣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4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此劳动服务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 5 6开头是“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恩,在海洋出版社的卷子。?就不打了。 7某校4 (1 (2 8A饲养的一头牛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A B,这牛生病,治不好了,所以不要了。于是B B以0元将牛卖掉。A得知后找到B,要求B将卖牛款交回给自己。 己。问: (1)什么是不当得利? (2)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91989年,某酒楼向水泥厂购入水泥50袋。1990年,此酒楼并入某饮食公司。水泥厂向此饮食公司催要货款,饮食公以该货款系原酒楼所欠为由,拒不承担责任。于是,水泥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10某甲患老年性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其女儿照料生活。一日,某甲在其精神病发作时,把其皮大衣拿出卖给某乙。女儿知道后。找到乙,要求双方互退皮大衣和价款。乙以价格公平,两不吃亏,并且钱物两清,买卖已经成交为由,拒绝甲儿的要求。甲女儿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如何处理? 11个体工商户甲,在谋镇开了一个饮食店。镇工商所的干部乙,因主管办理个体户的营业执照,要求甲在开张后以低于成的价格向他供应饮食。甲由于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接受了乙的要求。供应了一段时间后,甲感到长期下去亏损太多,于是向提出低价供应的要求。乙不同意,继续每天以低价强行取走食物。甲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12村民甲借了信用社的货款后,患病数次,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货款。同村的运输专业户乙表示愿意代为偿还欠款,并与达成代偿债务的协议,这一协议是否有效?

让大学生远离传销的陷阱

让大学生远离传销的陷阱 烟台南山学院(265713) 刘云飞 摘要:从近几年披露的传销案例来看,当前参与传销组织的大学生越来越多。高学历、高智商的大学生为什么会成为非法传销的俘虏,进而成为非法传销的参与者?本文主要阐述了大学生为什么会被骗入传销组织,揭示了传销组织定义,以及它和合法直销的区别及其骗人的方法和手段,让大学生远离传销这个经济邪教。 关键词:大学生传销 2004年6月重庆破获了一起非法传销案,参与这起案件的有来自全国十几所高校的2000多名大学生。2006年9月山东聊城警方破获了自1998年以来全国最大“蝶贝蕾”传销案,涉及传销人员50多万,其中有20%的头目是大学生,更令人吃惊的是该传销组织的核心管理软件是一位具有博士后学历的从某为传销组织设计。现代的大学生已经成为传销组织重点拉拢的对象。高学历、高智商的大学生为什么会成为非法传销的俘虏,进而成为非法传销的参与者?这个问题令人费解。 一、非法传销的定义及它与直销的区别 多层次传销起源于美国(英文名称multi-level marketing或者direct marketing),它是一种由生产商经过销售员直接把产品介绍销售给消费者的无店铺商业零售模式。传销自80年代末进入中国,发展迅速且混乱。十年间,金字塔式销售,老鼠会诈骗泛滥成灾,成千上万人受害上当。199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颁布法令,全面禁止传销业。7月份批准10家规模大实力强的正规传销公司转型如:安丽,雅芳,完美等等。为了与传统的非法传销相区别把合法的传销改名为直销。2005年9月1日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和其他利益的。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我们怎样把它与合法的直销区别开来呢?因为传销和直销出自同一家族,血缘相近,结构相似,采用同一方法扩大销售组织,比较相似,因而一般人难以区别。如果要简单来判断非法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传销这个模式里头,在这个渠道里头,没有一个可以实质的作为消费的产品在流通。第二条非法传销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和其他利益的,而不是以销售产品的价值来计酬。第三条传销一般收取高额的入会费(直销的入门费用较低一般也就几百元,传销的入门费一般几千元)。第四条如果你想退出,直销一般都可以轻松地退货,而传销对于退货设置了极其苛刻的条件,不允许退货。第五条传销组织往往采取异地拉人,集中居住在比较偏僻封闭地方,授课开会,大都限制人身自由。 二、传销的危害性 1. 在经济学层面上,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别人。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假如传销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 2. 在社会学意义上,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参与人员中,多是弱势群体。最后结果往往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脑”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

法学概论平时作业评讲1

实用法律基础作业评讲1 1.案例分析题: 案例: 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 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问题:(1)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分析: (1)奖金归李甲所有。李甲14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不完全能以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义务,取得民事权利,但他们进行的纯粹获得利益、不损害他人的行为是有效的。 (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用5000元买一台电脑,这个标的是很大的;而且李甲是在生气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的,他不可能完全理解他这种行为的后果,他又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所以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故李甲的父母有权要求退掉电脑。 理解: 《民法通则》根据行为人年龄与智力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上以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同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同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